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精选10篇)
1.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 篇一
一、我国立法对请求召集的中小股东持股要求过高
笔者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东实现股权的重要机构,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中小股东的请求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事由,有利于中小股东通过临时股东大会表达意愿、参与公司管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论是单独还是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都绝非易事。
(一)大公司股东实现“百分之十”困难重重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由此可见,“行使该权利的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在资本规模巨大的公司中,该持股要件未免过苛”。“当一家公司的资本总额上千万,甚至数亿元时,百分之十的持股比例意味着一笔巨额投资,能够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少数股东,严格地说并不是小股东,而是大股东了,甚至有可能是公司中最大的股东”。
(二)我国“一股独大”的特殊国情难以解决
“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大都存在着控制股东。据对沪深一千一百零四家上市公司的统计,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百分之四十五,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仅有百分之八”。由此可见,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巨大,如果第二大股东都难以单独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那么其他中小股东的请求更加难以实现和保护。另外,我国的中小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大多分散在全国各省各地,聚集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联合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绝非易事。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关系到会议的顺利召开,请求召集的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要求过高,启动条件苛刻,将大大阻碍机构组织发挥作用,不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
(三)高门槛抑制中小股东的积极性
深受“一股独大”的影响,我国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的现象十分严重,大股东与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勾结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设立过高的请求条件只会使中小股东的权利成为空中楼阁。当监督成本大于所得收益时,中小股东往往表现出一种理智的冷漠,“搭便车”便成为他们常见的选择。长此以往只会恶性循环,有心参与管理的中小股东有心无力,队伍越来越薄弱。
当公司面临重大、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更多的股东已习惯了“用脚投票”而不是联合起来帮助公司度过难关。笔者认为,百分之十的持股要求并没有在预防肆意召集的危害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过高的比例要求只能造成中小股东参与管理权利的丢失,造成立法上本欲保护的中小股東得不到任何优待,有悖立法初衷。
二、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请求召集的中小股东连续持股时间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只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没有对股东的连续持股时间做出要求。笔者认为,这样规定虽然能促进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公司经营,但是也容易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在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股份流通极其方便,今日买明日卖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对连续持股时间做出要求容易造成为请求召集而临时取得股份的情况,投资者的草率决定必然会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害。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篇二
(2013年9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出席会议的股东向公司登记的日期;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五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六条
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选举董事、监事,应将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如授权委托书未载明行使表决权指示,视为该股东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6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按第七章的要求,出示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议题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具体负责准备股东大会文件、会议组织和记录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设立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代行相关职责)、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议题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进行。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3.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应予以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选举董事除外)。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8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读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条
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一条
已办理出席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四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可要求发言,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口头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纪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同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管期为五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五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五章
休会与散会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所称超过、少于、过,不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3.公司召开小型股东大会通知 篇三
兹定于xxx年1月6日9时在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路3号xx机动车检测站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xxx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将审议:1、湘潭市玖霖家园项目招商方案的议案;2、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团队特别授权的议案;3、废止xxxx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启用新公章的议案;4、集中管理xxxx置业有限公司证照的议案。
xx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扶繁云
xxx年11月21日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必备材料 篇四
2010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0一0年X月
XX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目 录
1、会议议程„„„„„„„„„„„„„„„„„„„„„„„„„„„„„„„„„
2、会场秩序及股东提问发言办法„„„„„„„„„„„„„„„„„„„„„„„„
3、表决办法„„„„„„„„„„„„„„„„„„„„„„„„„„„„„„„„„
4、计票监票办法„„„„„„„„„„„„„„„„„„„„„„„„„„„„„„„
5、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XX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议 程
时间:2010年X月X日上午9:00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XXX 董事长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请董事会秘书XX先生报告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和要求。
1、宣读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2、介绍嘉宾及其他参会人员;
3、宣读会场秩序及股东提问发言办法;
4、宣读大会表决办法;
5、宣读计票监票办法;
三、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请现场股东审议。
1、《关于XX的议案》;
四、确定计票、监票人员
1、本次会议设总监票员一名,由公司监事担任,监票员一名,由股东代表担任;计票员一名,由股东代表担任。
2、监票员2名:XXX(股东代表)计票员1名:XXX(股东代表)总监票员:XXX 如无异议,请鼓掌通过
五、股东提问和发言
六、投票表决
1、请工作人员分发表决票,请股东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2、请计票、监票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七、总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XX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场秩序及股东提问发言办法
为保障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秩序及股东提问发言办法说明如下:
1、出席会议人员应该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寻衅滋事、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股东享有在股东大会的提问及发言权。
(1)本次会议股东提问和发言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发言时间请注意会议议程安排。需要发言的股东,请事先到会议秘书处(设会议厅口签到处)进行登记(登记发言的内容仅限于与本次会议议题有关的内容),登记截止到股东发言时间开始之前5分钟。若登记时间结束,根据会议秘书处的统计结果,没有股东登记要求发言的,则会议直接进行下一程序。
(2)若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按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决定发言的先后顺序,每一个股东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除股东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不享有提问和发言权。
(3)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勤勉、尽责、诚实的回答股东提问,涉及公司的商业和经营秘密的提问,有权在说明原因后不予回答。针对每一个问题的答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XX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 决 办 法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表决办法说明如下:
1、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需在大会主持人的安排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并一次性收集表决票进行统计。
2、股东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均按表决权计数,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与会股东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
3、发给每位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表决票均为一张。
4、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表决票上所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或其代理人对每一表决事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对应空格中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股东或其代理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大会会场前台设有投票箱,股东及其代理人依次投票。
6、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当场打开投票箱,监票员根据到会股东登记册对照审核登记手续或有效证件是否齐全,由计票员统计表决票。
7、计票结束后,由监票员宣布表决及选举结果。
XX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
计 票 监 票 办 法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计票、监票办法及计票监票人员名单说明如下:
1、会议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计票和监票人员包括一名监事和二名股东代表。
2、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诚信公正的履行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会议表决票由计票人负责发放,股东填写好表决票后,应将表决票投放到设在会场的投票箱中,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收取、清点并统计表决票。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实以后,由总监票人在会议上宣读。
议案一:关于XXX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解决XX问题,特提出XX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注意事项 篇五
注意事项
一、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方式及股东参加方式
(一)召开地点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二)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股东参加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关于网络投票
(一)股东登记信息的报送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1、信息公司的委托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分别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2、对股东登记的报送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二)投票方式及不同投票表决的计算方式
1、投票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不同投票表决的计算方式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时间
1、交易日召开原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2、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1、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2、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3、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三、关于股东出席的相关问题
(一)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要求的证件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验证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关于其他出席列席人及主持人
(一)股东大会出席人和列席人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二)主持人及更换
1、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3、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五、关于工作报告和股东质询
(一)关于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
在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二)关于股东质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关于股东表决
(一)表决股份数统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二)关于表决回避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关于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四)一般提案的表决方式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五)关于对提案修改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六)关于重复表决的处理方式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关于股东表决意见种类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七、关于计票和监票
(一)表决前的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二)表决时的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八、关于结束时间及表决结果的宣布
(一)会议结束时间、表决结果宣布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二)对表决结果的保密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九、关于股东大会决议
(一)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4、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二)提案未获通过的公告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三)股东大会决议的报送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十、关于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负责人及记录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记录的签署
6.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 篇六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1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2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3 股东大会的召集............................................................................3 股东大会的提案............................................................................5 股东大会的通知............................................................................6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7 股东大会的召开............................................................................8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0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12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档案材料的管理..........................................................13 第十二章 会后事项......................................................................................14 第十三章 附则..............................................................................................14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2 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二条 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2以上的外部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或只有2名外部监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或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4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以提案方式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对经审议通过的具体议案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有关 规定。
董事会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前款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述会议通知,以媒体公告、本行网站披露或网点张贴方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集人应以适当方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股东如已出席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未对会议通知不符合《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依照《章程》和本规则规定收到会议通知。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还应出示会议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只要本行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的范围;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8 召开。本行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未设副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
(四)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10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该董事(监事)任职届满前,该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方式表决。记名表决方式指记名投票表决,无记名表决方式指举手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档案材料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名册;
(二)从筹备会议开始到会议结束期间所有文件材料;
(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四)股东授权委托书;
(五)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六)《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保管的其他材料。第五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股东大会档案材料。档案材料按移交本行办公室存档,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时,应提供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证明材料,本行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供,股东应在指定地点查阅与其要求相关的内容,档案保管员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中作出记录。
第十二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不少于”都应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为准。
7.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 篇七
为了总结2007年工作,部署2008年任务,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大力推进战略转型升级,完善公司治理,用创新精神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快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跨国企业集团,确保公司科学发展、持续稳步发展,经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议案决定召开工作会议,现将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审议《2007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7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股份有限公司2007报告》
4、审议《2007财务决算报告》
二、会议时间:2007年4月19日上午9:00
三、会议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42号国贸酒店国泰厅
四、会议人员:公司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2007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2007报告》
8.公司年度表彰大会总结 篇八
灿烂辉煌的已经过去,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0已经悄然到来。岁月不居,天道酬勤。在刚刚过去的20中,我们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奋发图强、团结奋进,在牛校长及各位领导的带领下,在京都府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迈着扎实的步伐,取得了稳定的发展。
由计时厅主任门丽花担任本次大会的主持人,会议开始,牛校长做了20工作总结和年工作部署报告。随后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外联负责人代表、全年招生前三名的员工、全年无违纪标兵、清廉执教标兵和多名优秀员工分别进行了表彰,并颁发了丰厚的大奖。优秀员工代表——培训部教练员杨秀明做了精彩发言,简洁的言辞、质朴的讲述,却透露出员工的高度主人翁意识,和对工作岗位那份热爱。由于名额的限制,还有许多在不同的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无名英雄没有一一受到表彰,但所做出的努力同样受到了校领导的肯定,在一年中各岗各职坚持工作的每一位员工都领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年终奖,劳有所得,劳有所获。
9.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 篇九
1、(行政人事部 招聘专员)
你从事着周而复始的工作,用你的耐心和信心,扎根在贸瑞物业这片土壤上。看你昨日招贤台上选良驹,方有今朝评优会中聚英才。于无声处,我们为你的努力付出而称颂。
2、(安全管理部 消防中控领班)
他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但他也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在平凡的岗位上也能做出不平凡的贡献,他如黑猫警长一般监视着新华贸的一草一木,用他的坚持和责任为项目的顺利运营保驾护航。
3、(计划财务部 出纳)
耕耘在票据间,勤勉于计算中,你也许错过了很多的精彩,但你没有错过与优秀作伴,与勤奋相随,与责任同行。
4、(安全管理部 车场巡捡领班)
安全是本职,责任大如天。业主的车辆和财务安全是你的工作重心,在单调又枯燥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的态度决定了你如此的优秀,为业主筑起铁壁铜墙,始终战斗在车场巡捡第一线。
5、(工程技术部 暖通技工)
他与锅炉为伴,为千家万户传递贴心温暖;他与空调为伍,为万户千家传递丝丝清凉。他没有慷慨激昂的豪言壮语,只有默默无闻的付出贡献。于工作,于同事,于业主,总能以诚赢人,以信取人,以技服人。
6、(工程技术部 综合维修工)
技能娴熟,扎实工作,独撑工程维修一片天。默默奉献,永无止境,积极的精神令人赞!只要业主需要,他会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用自己精湛的技术为业主排忧解难。在日常工作中他带头冲在最前面,不怕流血和流汗。
7、(客户服务部 保洁员)
他舞动的笤帚,清扫出一片洁净天地;他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客户一次次赞誉。有了他,业主舒心,有了他,公司放心!他常说:“这是我们的工作,我不干,谁干?!。”他像一把号角,在服务区域响声嘹亮。
8、(商管部 楼层主管)
而立之年的你,芳菲仍独秀,你的美丽人生,在商户的沟通中一页页翻过;你的金色年华,在个个促销活动里一天天跳跃。为你的翠绿人生干杯,为你的脱颖而出喝彩。
9、(商管部 楼层主管)
大浪淘沙,方显英雄本色!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你拥有着强烈的企业价值观,对公司忠诚不二,专业能力超强,在工作中独挡一面,从而获得了业主的赏识,公司的认可。
10、(企划部 设计主管)
秀外慧中,沁润风景;诚心所致,团队精英;旨在高端,堪可称雄。她用心思设计着新华贸的靓丽名片,用智慧变幻出一片叹赞之声。
最佳服务奖
(客户服务部 前台接待)
平淡的工作在你的担当下,变得丰富与生动;纠结的投诉在你的梳理下,变得顺畅与通达。用你的聪慧与技巧、耐心与毅力告诉我们,客户中的感情链,工作中的流程链,同事中的沟通链,你环环用情润滑,节节尽心相扣。
突出贡献奖
(工程技术部 综合维修主管)管子堵塞了,他就是尽职尽责的清掏夫;缺陷暴露了,他就是技术精湛的修理工。他把激情融化在工作中,利用责任心这个强大的数据库,实现公司与业主的双重满意度。是两鬓斑白的他让我们明白:追求优秀才能走向优秀,习惯了优秀才会真的优秀,当优秀成为一种品质,就会保持优秀。
年度进步奖
(客户服务部 客服助理)
对于2011年7月份才加入公司的他来说,物业服务是一项全新的领域,但他用特有的敬业精神,在短时间内从一名懵懵懂懂的应届大学生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客服人员。他在服务中找快乐,在平凡中寻非凡;从不会到会,从会到精,诠释着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勤勉奉献管理者奖
(客户服务部 保洁主管)
谁说女子不如男,她是贸瑞花木兰。公司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自己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她可以放弃休息,甚至有时候会忽略亲人的感受;但是她忠于使命,坚定信念,履行职责,绩效为先,她用出色的表现和无私的奉献,为自己的人生赢得众人的喝彩!
优秀管理者奖
(客户服务部 副经理)
三郎拼命龙腾虎跃,两载发展云蒸霞蔚。你的专注与坚持见证了什么才是好的客户服务。你是这样身体立行的:客户满意不是标准,客户惊喜才是超值;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做业主之所需;真正的标杆一定是和你一样用爱的路径与真的维度,为大家做出良好与清晰的垂范。
优秀基层管理者奖
(安全管理部 安管领班)领班岗位,兵头将尾。但他却扎根在贸瑞物业这片沃土,签订了一份无怨无悔的合约。工作中的他有目共睹:“吃苦耐劳,积极主动,服从领导,尽职尽责,”对待客户,他总是报以热情洋溢的笑脸,展现出物业安管的专业精神;对待同事,他的一言一行足为表率,2011年,优秀是你最好的注解。
优秀班组奖
商场维修班组
10.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会议由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可指派大会秘书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五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迟到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二章开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2月内举行。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并在征求股东提案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对象。
第八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九条大会主席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时;
1.2/3以上的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3.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十条大会主席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三章提案
第十一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2.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3.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以书面形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及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以下内容: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通知中作出充分披露。
第四章议事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按照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案。
第十八条议题由大会主席提出,大会主席应就该议案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十九条股东发言
1.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大会秘书登记。已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有权发言者和发言顺序抽签决定。
2.登记发言者10人以内,则先登记先发言;有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证券券部报名,经大会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有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席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3.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席指定发言者。
4.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大会主席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席可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条股东的质询
1.股东可就议事日程或议题提出质询。
2.大会主席应就股东质询作出问答,或指定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3.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会主席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⑴质询与议题无关;
⑵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⑶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⑷其他重要事由。
第二十一条大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章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大会议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会议大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股东临时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会议大会主席对决议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大会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大会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大会主席应当即时点票。
第二十九条表决方式
1.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2.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2.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六章散会
第三十条大会议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大会主席可以宣布散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大会主席也可宣布散会。
第七章会场纪律
第三十一条会场纪律
1.大会主席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⑴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⑵扰乱会场秩序者;
⑶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⑷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2.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席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八章会议纪录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大会主席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第一表决权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四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谈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则另行通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对某次大会的具体实施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对规则不明确之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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