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共9篇)
1.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篇一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书编号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八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办学层次和性质、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分别代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的代码;第四部分(一位数字)代表办学层次;第五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顺序号;第八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前后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且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编号申请。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所附行文式样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复印件和该表的mdb电子文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完成编号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号,向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第八条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明显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暂不予备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司局建议审批机关自行纠正。
第九条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备案和批准书编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篇二
1 充分认识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的必要性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企业自律行为不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往往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约定,造成工程索赔不断增加,为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力度,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必须并且相当有必要的。
2 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的重要性
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非常及时、重要的。这样将有利于:1)确保《招标投标法》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严肃性、权威性。《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一定要加强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严肃性、权威性。如果经过招标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进行,必将会影响其严肃性、权威性,且对未中标人不公平。2)减少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社会成本及经济成本。如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经过备案审查,确保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将会大大降低在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纠纷,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3)可以有效防止“黑白合同”的出现。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又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发生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否则,就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4)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对建设规模、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可以有效解决洽商变更、建材涨价、拖欠进度款、结算延迟等合同纠纷热点、难点问题。
3 施工合同实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履行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b.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c.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有的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改造应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2)管理措施不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a.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b.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很快,发包方对优质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工期越来越短,而我们目前的工期与质量奖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和出台,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需要。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不严谨,条款内容不完备,错漏较多。部分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领导主管,职能部门分管,承办人员专管的内部管理网络机制。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完善企业内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是当前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
1)要深入研究如何建立合同管理的有效制度,对监管力量进行整合,明确牵头单位,深化细化监管和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 2)全面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的合同文本体系),针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和条款,在示范文本中进行细化和明确,在适当时机重新制订合同管理办法。3)大力加强对企业及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得更有深度。4)要提高对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的认识。建筑业企业积极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手续,是企业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体现,是企业在施工环节接受监督、“阳光”履行施工合同的体现。建管部门依法加强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为科学统计和决策提供实践依据。5)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公布当事人合同履约情况,将违约者计入诚信档案。6)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a.继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施工合同备案、签证的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帮助和指导企业签订与履行合同,搞好服务;b.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服从行政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摘要:阐述了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分析了施工合同实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以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参考文献
3.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三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2〕98号)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9、《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网上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合价审〔2015〕42号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各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9、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0、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1、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2、出具建筑施工合同明细表;
13、提供施工合同签订的所有单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8)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8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4.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篇四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以下简称需方)
为保护和发展红叶杨苗木繁育,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红叶杨苗木购销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交货日期 备
注
合计
金
额 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预交定金:¥
元
(货款的30%)二
产品质量、运输、包装、结算 1, 质量标准:
插穗:采用红叶杨种条中上部位分级剪取,底 上切口平滑无劈列,穗长10—15公分 粗0.8—1.5公分,每插穗3-5个种芽,无病虫害,芽基明显,经保湿 防病 生根技术处理.质量标准:品种纯正率99%,成活率90%(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种苗:.苗干通直 无病虫害,根系完整无机械损伤,根幅:大苗不低于40公分;中级不低于30公分;小苗不低于20公分,其中大苗顶端有3—5个分枝.2、(运输)方式及地点 :方式汽车
到达:
费用:供方承担
3,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插穗实行纸箱包装;种苗实行散装,塑料绳紧捆,费用有供方负担.4、结算方式及期限 :()
(1)现金结算: 装车启运前 经需方验级验质符合规定标准后货款两清.(2)货款代收: 需方预付货款30%,下欠货款有需方验收后交承运方代收.(限能办理此业务区域)(3)货到付款: 限林行业 农林科技 工程绿化单位,凭单位有效证明办理(货款限5000元内,装车前验货)
5、票据提供及费用: 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提供:()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许可证3 苗木检疫证 4 产品标签 5 税务发票 6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有条件,视情况而定)三
技术服务方式及费用
1、根据需方要求和实际情况,供方提供:()
1,生产技术资料
2,派技术人员指导种植
3,派技术人员定期驻地指导.费用: 车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提供食宿 四
营销推介服务
需方作为供方在当地建立的红叶杨示范单位,需方当年繁育的红叶杨苗木列入供方苗木资源储备,享受供方苗木宣传销售网络信息支持.供方协助需方做好红叶杨苗木销售业务,积极推介需方红叶杨苗木在当地区域的宣传普及工作.五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约内容双方应自觉遵守,友好合作,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供方对需方按技术要求实施扦插的红叶杨种穗,其品种纯正率和成活率低于承诺标准的,有供方免费补供.因插穗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供方承担赔偿责任.六 其他约定事宜:
七 本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 八 双方签字
供方:(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需方:(盖章)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5.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篇五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合同备案主要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以上规定, 对合同备案制度我们可以做如下具体界定。
1. 合同备案程序的启动主体即合同备案的申请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合同备案的申请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 我国部分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对合同备案的申请主体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一些地方以合同签订及合同解除为双方行为为由, 要求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尤其是针对因商品房退房而导致的撤销合同备案, 房屋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必须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提出申请, 这显然混同了签订、解除合同与合同备案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如果比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申请中的“以共同申请为原则, 单方申请为例外”的制度安排, 我们则可以相应地理解合同备案申请为单方申请, 即只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申请合同备案。
2. 合同备案行为客体即合同备案的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送交有关部门备案。因此合同备案的对象特定, 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我国的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因此部分地区房屋登记机构对商品房现售同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这是对合同备案制度备案对象的误读。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未对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规定, 但比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的规定, 我们则可以相应地理解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项:申请书;身份证明 (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身份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必要材料。
3. 合同备案行为的内容即有关部门在合同备案登记时需要备案登记的信息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合同备案登记时, 需要记录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务操作中, 房屋登记机构对于登记的信息录入则主要是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提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要素大致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物理基本信息、房屋销售价格、合同签订时间等。
二、合同备案制度作用、效力的法理分析
由于我国的合同备案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 当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时期, 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 对不动产登记及物权的认识也有限。因此, 合同备案制度的设计目的、作用和在实务操作中实现的目的、作用出现了偏差, 并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适用侧重点。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合同备案制度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发挥了作用, 但随着我国物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 合同备案制度应当回归行政管理的本位。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合同备案制度的作用、效力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将目前的这些不同观点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即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力论 (包括防止一房二卖论)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 (包括控制期房交易论) 。
1. 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力论法理分析
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果论的观点认为, 合同备案是一种因行政备案后而获得准物权的行为, 即预购人在合同备案后已取得该期房的准物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 直接导致我国合同备案制度施行初期, 房屋登记机构将合同备案制度作为防止“一房二卖”的工具和手段。而在这样一种理论观点的影响下,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更是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第15条规定, 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由于合同备案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后的行政备案登记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备案登记后具有物权效力或准物权效力。根据债权基本原理和物权法定原则, 即使经过合同备案,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 房屋登记机构以有合同备案为由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将商品房出售违背了基本法理。而目前理论界都认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 因此《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也同样违背了基本法理。因为一旦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进行预查封的话, 对于因购房者的原因而预查封购房者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属于执行错误, 也明显违法。因此, 笔者认为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力论不能成立。
2.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观点认为, 合同备案是一种民事行政交叉的行为, 其既有民事 (准物权) 的行为效果又有行政管理行为效果。显然, 这一观点将两个法律行为即民事合同行为和合同备案登记行政管理行为混同为一个法律行为, 属于典型的法律行为混同错误。因此,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
3. 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
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认为, 合同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其主要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正确、及时、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 (包括前期开发、中期销售、后期物业管理) 以及为了防止期房交易 (这里的期房交易区别于开发企业再次将预售的房屋出售, 主要是指预购人将预购房屋出售) 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同备案。从这个意义上说, 合同备案是政府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的行政行为, 但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又具有强制性。不过值得一提的是, 合同备案制度能否从根本上防止“期房交易”还需进一步探讨。但无论其能否实现防止“期房交易”的功效, 行政管理依然是合同备案制度的不变本质, 合同备案对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正确区分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功效, 充分发挥合同备案制度在房地产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6.销售合同编号怎么 篇六
1、目的
为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
本规则。
2、范围
本规范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任何以格润公司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涉
及公司经营的所有合同和协议。
3、职责
3.1 总经办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
3.2 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和总经办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则的
具体实施、管理。
4、方法和标准描述
4.1 合同分类编号应遵循下列原则:
4.1.1 适应公司以太阳能组件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合同管理需要;
4.1.2 与公司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本管理相匹配的分类方法;
4.1.3 公司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4.2 合同分类编号
4.2.1 合同共分为三类:采购类合同、销售类合同和综合类合同。
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
4.2.2 合同编号方法:(按四级编码)
4.2.2.1 一级编码:根据公司名称分类,一级编号代码由二个大写
字母表示,两个大写字母是公司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2.2.2 二级编码:为合同类别分类,二级编号代码由二个大写字母表示,两个大写字母是合同类别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2.2.3 三级编码:为合同物品具体分类,三级级编号代码由二
个大写字母表示,两个大写字母是合同物品具体类别名称前两个汉字拼
音的第一个字母。
4.2.2.4 四级编码:为合同签订年份和月份分类,四级编号代码由
年份后两位数和月份两位共同表示,共思维阿拉伯数字。
4.2.2.5 五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在前四类的
最小类范围内进行连续编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
5、合同/协议编号方法: xx -xx - xx-xx xx xxx
公司缩写 合同类别 物品具体类别 签订年份 月份 顺序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6、合同具体编写
6.1.公司缩写:代号两位gr
6.2.合同类别缩写:代号两位 采购类cg、销售类xs、综合类zh
6.3.综合类细分类缩写:
1)、 财务类:cw
2)、 工程类:gc
3)、 人事类:rs
4)、 物流类:wl
5)、 咨询类:zx
6)、 其他类:qt7、具体编号形式请见以下举例:
1)供应部采购合同于3月份签订的第2号采购原材料合同:
编号为“gr-cg-yl-1403002;”
2)营销部销售合同于203月份签订的第16号销售产品合同:
编号为“gr-xs-cp-1403016;”
3)总经办综合类合同于年3月份签订的第1号咨询服务合同:
编号为“gr-zh-zx-1403001;”
8、 附则
此编号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合同的.分类编号自本规则发
7.合同编号管理办法(新) 篇七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编号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公司及所有子加气站;
2.2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所有合同。
3、职责分工
3.1公司规划发展部、安全运营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
3.2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及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4、合同编号原则
4.1适应公司所有合同管理需要;
4.2公司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5、合同分类
5.1合同共分为以下五类:工程类合同、租赁类合同、设计类合同、、购销类合同、其他类合同,其于编号中分别以代码01、02、03、04、05表示。
5.2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级编码之间以“-”号分隔。
6、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采用四级编码规则
6.1一级编码:
一级编码根据合同(协议)签订分类。
例如:2013年签订的合同:2013-XX-。
6.2二级编码:
二级编码根据合同地域分类,按站址名称填写,二级编号代码根据加气站名称头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声母(大写)表示。(如果遇到加气站名称拼音字母代码相同的情况下,另外设置代码); 例如:2013年顺燃站项目:2013-SR-XXX。
6.3三级编码:
三级编码为项目类型,如工程类合同,代码为01。属于公司全市范围内的同一类型合同,其项目代码要求一致,签订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例如:2013年顺燃站工程类合同:2013-SR-01-XXX。
6.4四级编码:
四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在前三类的最小类范围内进行连续编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例如:2013年顺燃站第一份工程合同:2013-SR-01-001。
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指派相应人员对合同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各部门自行备案后,并报综合管理统一备案管理。
北京绿源达顺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编号识别 篇八
建设银行——以HET为开头,后面紧跟19位阿拉伯数字,数字排列中第11至14位是业务发生的年份。例如HET***2369
中国银行——合同编号为13位,前面5位是行号,第6至7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4624309322939。
交通银行——合同编号为20位,前五位是行号,第7至10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之后是英文字母M,例如4132102008M100005400,如果是担保合同,字母M换成A。
上海浦发银行——合同编号是16位,以BC开头,第3至6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BC20081201000440。
洛阳商行——合同编号是14位,前六位是业务发生的年月日,第7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例如091201D2100008。
中信银行——合同编号是13位,前面5位是行号,例如***15。
中国进出口银行——合同编号是5位,暂未发现编号规则,例如18039,或(2009)进出口银行(京银团信合)字第19038号。
民生银行——合同编号是14位,第5至8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99302009298940。
光大银行——合同编号是14位,第3至6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22200904000185。
招商银行——合同编号为10位,例如3723000438,前4位是行号。兴业银行——合同编号为14位,以xd为开头,第3至6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xd200711130006。
广东发展银行——合同编号为9位,前两位是业务发生年份,例如080136564。
9.合同的编号规则 篇九
为方便公司建立档案,易于查询和交接,所有合同编号均按“XX字第年+月+日+顺序号”统一规则编制,如下:
1、投资服务委托协议书—— 渝 投字第 04 09 01号
2、融资服务委托协议书—— 渝 融字第2014 04 09 01号
3、抵押借款合同—— 渝 房借字第2014 04 09 01号
4、保证合同—— 2014保字第 040901号
5、借款合同——2014借字第 040901号
6、融资(延期)服务委托协议书— 渝 融延字第 2014040901 号
7、如有增加其他非制式合同文本,编号规则同上。
风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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