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2024-07-16

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精选7篇)

1.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篇一

附件1:

陡河发电厂

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陡河发电厂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版)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陡河发电厂的生产、多经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本厂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外部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重要设备和场所的检修工作,一般不允许对外发包,如:汽轮机、汽包、发电机、变压器、变电站、联锁保护盘、机房、380V、6kV开关室、直流室及蓄电池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厂主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协议的证、章、法人或代表必须与合同相符,代表必须有法人的书面委托书。在招、议标发标书时,要根据本规定提出工程项目的安全要求作为投标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陡河发电厂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厂确定的有权限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陡河发电厂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外单位来陡河发电厂承包工程或进行其他工作,应严格执行陡河发电厂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凡是因承包方责任在陡河发电厂区域内发生人身死亡以上事故的承包单位,陡河发电厂将永不与该单位发生发、承包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一切进入本厂参与有关工作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发、承包工程权限部门

第七条 陡河发电厂具备发包工程权限的部门:

(一)企划部;

(二)设备部;

(三)物资供应部;

(四)检修分公司工程处;

(五)实业总公司企管处。第八条 陡河发电厂具备承包工程权限的单位:

(一)检修分公司;

(二)实业总公司;

(三)华之杰科技公司。

第三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九条 发包工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

(二)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

第十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许可证、安全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填写以下表格经安监部审核,安监部审核合格后在安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一)《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表》(附表2);

(二)《大唐国际陡河发电厂发包工程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附表4);

(三)《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5);附带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表6)。第十三条 签订安全协议书后,开工前通知并协同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在《现场负责人安全措施交底卡》(附表3)上签字。

第十四条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施工机械、工器具检验等事宜,不准向承包单位提供废弃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之前,要向承包单位明确不准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或返包,并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返包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向承包单位明确预留工程总额5%的资金做为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交安监部门。

第十七条 签订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承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八条 明确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两天通知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事项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承包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联系,以便安监部门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等人身伤害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损坏或停运事故时,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监护人监督实施。必要时发包部门配合制订“三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办理完开工前相关工作后,填写《开工申请单》(附表9),经部门领导和安监部审核签字后通知承包方工程开工。

第四章 发包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监部门。

(二)负责提出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后全体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7)上签字。

(三)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置现场监护人。

(四)根据入厂胸卡核对人员年龄,观察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退回。

(五)为施工人员指定行走路线,禁止从生产厂房穿行,带领施工人员进入和撤出工作现场。

(六)检查承包单位使用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期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七)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信息。

(八)负责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协调与电力生产工作有关的事宜。

(九)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考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以下内容

(一)检查审核第十一条中所列的材料表格;

(二)检查审核发包方以下材料:

(1)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员签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

(2)施工人员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考试试卷。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四)对发包部门及承包方制订的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订,并监督落实。

(五)审核批准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六)收取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总额的5%)。

(七)在开工申请单上签字准入。

(八)负责审查和监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事宜。

(九)按照处罚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上交安监部门后纳入厂、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十)有关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六个月。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以下内容:

(一)在办理进厂手续前,保卫处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审核登记,并进行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教育,教育完成后办理准入胸卡。

(二)具体负责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的规程、规定等。

(三)在见到安监部门签发后的开工申请单后,方可办理承包方进厂手续,其他单位的通知一律无效。

(四)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厂有关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和施工资质证书,并具有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及工器具、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

(四)承包单位员工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应佩带标志。

(五)工作服上必须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标志或该单位专用的工作服。

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二十七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认真制定“三项措施”(即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可与发包单位共同制定。“三项措施”须经发包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单位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单位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严禁借用其他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必须更换须征得发包部门同意,填写《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8),并重新履行安全教育、考试手续,安全教育不得少于3天。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规定以及发包单位颁发的安全、消防、治安、劳动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造成设备异常或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不得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和大于55周岁,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并保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等。

第三十五条 开工前,到发包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单,持开工申请单到安监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然后持开工申请单到保卫处办理工作人员胸卡。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计划和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后六个月。

第六章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发包部门随时检查工程是否按工程合同规定施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或分包,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的现象,在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方面对企业负责。

需要改变或补充工程计划时,对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进行补充,并履行有关手续,通知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发、承包方安监部门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协议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承包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发包部门和安监部门反馈信息。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报。根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组织施工人员讨论,分析原因,接受教训,制订措施。每日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当日工作中的危险点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四十二条 参加陡河发电厂车间、班组工作的承包单位职工,按本厂职工进行管理,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制定“控制差错措施”,遵守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 发现严重违章作业,构成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火灾、人身伤亡等,安监部门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外包工程必须设立监护人。监护人由设备负责单位提供,禁止随意安排其他单位人员作为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该项工程(工作)的有关技术常识及相关管理制度,确实具备监护工作的能力。熟悉该项工程(工作)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使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

第四十五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检查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对电动工具、电气设备、起重设备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工器具和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

(二)负责联系与生产单位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

(三)了解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如工作超出了工作范围,要立即制止,并提出重新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四)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更换情况,发现更换人员并未进行安全教育者,立即停止其工作,汇报本单位领导进行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监护,工作时间以施工计划时间为准,开工前必须到现场,工作结束前不得离开现场,每日工作结束后清点人数。

(六)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每天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供改进管理的依据。

(七)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作业人员发生违章、伤亡或造成生产设备故障,监护人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护人的权力

(一)有权停止违章人员的工作,责令其退出工作现场。

(二)有权直接向各级安监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罚建议。

(三)发现措施不完善、管理有漏洞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有权暂时停止该项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汇报。

第七章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来人员是指电力科研、设计、修造企业、厂家售后服务人员需参与生产过程及电力生产安装、改造、检修、调试、试验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习人员、送货人员、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

第四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要对外来人员审查从事服务的资格和服务范围。在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时由签订合同单位签定《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的证、章、法人或代表必须与合同相符,代表必须有法人的书面委托书。《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后报安监部门审核盖章。

《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有关见证性材料包括:

(一)《外来人员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附表17);

(二)《外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14);附带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外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15)。第四十九条 设备责任单位负责对现场安全技术情况进行书面交底,所有外来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到工作结束后六个月。

第五十条 由项目负责单位指定人员监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允许外来人员单独进行工作。第五十一条 《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部门负责与安监部门及保卫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参与试验、调试或事故抢修工作的人员,需要由本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部门和物资供应部要给予帮助解决。

第五十二条 实习人员的安全协议由教育培训中心与个人签定,禁止实习人员和以个人名义参与本厂有关电力生产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人员,必须经使用部门的上一级领导同意,并履行安全管理手续。

第五十四条 送货人员进入厂区和生产现场由物资供应部或货物接收单位与保卫处联系,经保卫处同意后,送货人员方可进入厂区。可以不签订安全协议,但要根据送货地点和现场情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物资供应部对送货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在厂区禁止超速、禁止吸烟、不得超越送货区域等。

第五十五条 需要送货到现场时,物资供应部提前要求送货人员自备安全帽及有关安全防护用品,也可要求货物接收单位提供。货物接收单位负责监护送货人员,防止违章和造成设备异常运行。送货人员带有机动车辆时,须有物资供应部或货物接收单位派专人跟车指引行车路线。

第五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凡签订购买物资或产品合同和安全协议人员,要交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地点和现场情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与保卫处联系,进行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教育,并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保存试卷。教育完成后联系保卫处签发入厂证。

第五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未经批准禁止操作现场设备。

第五十八条 外来人员工作过程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第六章条款执行。对外来人员的违章处罚由安监部门提出,违反消防、保卫制度的违章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

第八章 承包其它企业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承包其他企业的电力检修、技术改造等工程,要在不影响本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十条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安全活动。在安全管理上要按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承包其它企业工程时,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达不到本厂的安全管理水平时,要结合本厂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要拒绝签订“生死合同”。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承包工作的现场,检查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指导安全工作。在安全管理上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发包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时,要接受发包单位的处罚。

第九章 签订安全协议及程序

第六十五条

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或外协工作的合同、技术协议时,要将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由承发包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并盖章。最后交安监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发包工程以外的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由项目相关负责单位签订。陡河厂、检修分公司、实业总公司分别签订所管辖单位的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和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检修分公司、实业总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每月填写《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审核表》(附表13)报厂安监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承包方提供的有关见证性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时,不能签定安全协议。下令施工的部门必须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并且确认安全协议中相应条款已全部落实,方可下达施工令。施工令要逐级下达并周知相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安全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双方分别保存,另一份交安监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章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在本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等事故都要及时通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和保护现场管理规定》及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包括发包单位领导、安监部门、工程技术等部门、承包单位和外协单位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承包其他企业工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本单位领导和安监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及时通报信息。

第七十一条 无论何种用工形式,造成本厂电力生产事故时,均统计为本厂事故,项目负责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十二条 参加班组工作的承包单位职工,发生人身事故时,不论责任如何认定,用工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十三条 承发包工程和外来人员发生人身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认定责任单位。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具体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造成生产事故,由本厂填写事故报告。

第十一章 对承发包单位的考核

第七十四条 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按“陡河发电厂关于对承包单位及外协人员违章作业处罚规定”执行。对重复发生的违规行为安监部门有权认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以下规定对发包单位考核200-500元。

(一)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或虽然签订了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

(二)没有制定或执行安全措施。

(三)不组织安全教育,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知识考试就进入工作现场参加工作。

(四)没有按本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五)项目负责单位不设立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

第七十六条 承包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发包单位和项目负责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安监部门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的罚款采取从安全低压金中扣留或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交纳现金的方式,承包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扣除被处罚金额后,工程签订竣工单后如数退还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外来人员的罚款纳入本厂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陡河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唐际陡电安监[2008]10号《陡河发电厂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篇二

俗话说:“十里不同风, 百里不同俗。”对于在异乡务工的人来说, 美中不足的就是不能天天吃上家乡口味的饭菜。最近, 鸿锐集团泉州华川鞋服有限公司为了满足员工不同的饮食需求, 投资数万元, 把公司一处简易厂房装修一新, 作为员工集体“开小灶”的场所, 受到全厂员工的欢迎。

华川公司位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 百余亩的厂区背靠青山, 风光秀美。该厂员工绝大多数来自全国各地, 企业员工有800人左右, 是当地最大的民营企业。

据介绍, 华川公司原本建有职工食堂, 卫生状况、饭菜质量都很不错。但是众口难调, 各地员工的饮食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细心的公司领导发现这个问题, 引起高度重视, 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如何因地制宜满足员工个性化的饮食要求。通过调查摸底, 根据员工意愿, 决定专门腾出场地让同一家庭或同一地域的员工, 下班后自己动手做自己想吃的饭菜。做饭地点就选在厂里一处370多平方米的简易厂房内。该处房屋分为10个小间, 每间可以放置8个炉灶, 目前装修改造工作已接近尾声。不久, 那些想找找“家”的感觉的华川人, 即可在此自己动手, 煎、炒、煮、炖, 饱餐家乡美味。

3.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篇三

杉木塘小学所在学区小市场、小摊贩集中,许多孩子的父母都是摆摊做小生意的外来务工人员。家长迫于生计,起早贪黑忙活,无暇顾及对孩子的照看和教育,导致这些孩子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法制教育,提升孩子自我保护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该院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杉木塘小学量身订制了一堂法律课。

课堂上,刘婷婷运用生动的语言和精美的PPT课件,从“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法律与我的联系?如何保护自己”四个方面为孩子们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并根据这些孩子的特点,用网瘾少年在网吧为争座位持刀杀人被判刑的案例向孩子们提问,引导他们思考少年犯了哪些错误,然后以此为切入点,揭示了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形势、原因及其严重后果。她还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与同学们亲切互动,介绍了一些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

孩子们纷纷表示,平时爸爸妈妈经常不在身边,有时候遇到危险不知道如何处理,检察官阿姨告诉的自我保护方法非常有用,以后也要向检察官阿姨一样,多学法律知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远离犯罪。

据悉,这次讲座是该院自去年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以来,在辖区中小学校开展的第六次法律知识讲座。与之前几场讲座不同的是,这次是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学校,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主题活动,教育引导学生提高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长效机制建设。(文/郭雯 刘婷婷)

4.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篇四

本文就如何做好招标代理工作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1 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必须培养一批具有强烈服务意识的人才

招标代理工作从本质上讲, 是一个纯中介服务性质的经营性的工作。现在大部分代理企业都有体会, 过去那种坐在家里等项目或者靠管理部门硬压承揽项目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当前的形势下, 必须靠实实在在的市场运做, 靠优秀的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市场。这就需要培养一批有责任心、综合素质高、了解市场行情、经营手段灵活而又不失法度的市场开拓人员。

1.1 用良好的机制激发员工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 积极争取提供服务的机会

企业要想发展, 必须学会竞争;要培养员工的竞争意识, 就必须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目标责任和奖罚措施, 使揽到项目的人与揽不到项目的人收入拉开相差, 确保当月兑现, 同时予以公开表彰, 真正使贡献大的人又光荣、又实惠。通过这样的市场化机制传递给员工一个强烈的信号, 要想个人受益, 只有不断给业主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才能不断地扩大承揽到业务的机会, 个人才能得到更大的效益, 个人效益好了, 单位才能有更大的效益, 才能在本行业中不断发展壮大。

1.2 加强员工对法律法规和各类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 确保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不管是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还是实施招标代理项目, 要想确保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就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这就要求代理机构的员工必须根据招标人的实际情况随时能够讲出或者采用切合项目实际的准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专业的要求、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哪些问题以及不同的问题用什么预案来解决等等, 只有自己胸有成竹, 招标人才能信服。比如说:招标人要采购电梯而又不清楚需选配哪些功能, 代理机构就可以推荐非常实用而一般单位又考虑不到选配的“误操作功能——即按错楼层时只需再按一次便可消除的功能”等;同时, 如果招标人提出来不想进场直接邀请几家单位议标时, 就要讲清楚招标法和建设部的规定原文是怎样禁止的同时违规后的后果是什么才行。只有所提出的建议和解释有理有据, 招标人才能真正地口服心服, 他才能真正放心的把项目委托。当然, 要想有非常熟练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就需要平时积累大量的资料或多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做好整理、总结等, 才能转化成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1.3 技术人员规范细致的组织好招标全过程的实施是确保服务质量的关键

好不容易承揽到的项目, 怎样实施好就变成了工作的重心, 这也是能否搞好招标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关键环节。特别要把握好招标备案、拟订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编制并发售技术和商务要求都严密到位的高水平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严密组织好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在充分自主和评议的基础上编写出高质量的评标报告、协助招标人在充分研究评标报告的基础上依法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资料的汇总与书面报告及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等关键环节的组织实施, 确保合理、合法、节约的原则给招标人选一个真正满意的招标人——这是真正体现我们强化服务的最高境界。

2 强化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行为

代理就是服务, 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招标人对代理行为的认可程度。要强化服务意识, 需要进一步体现下列原则:

2.1 最大限度地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承揽项目有多难, 作为代理机构的实施人员, 在整个项目招标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对于招标人的各种要求我们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明确哪些要求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 哪些是绝对不行的, 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着确保质量、节约造价的前提下, 才能充分考虑招标人的意见;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要求, 要耐心的向招标人解释, 并积极地向招标人建议更好的备选方案。

2.2 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自觉进场交易

在代理项目实施的过程中, 项目操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代理活动, 不逃避监督, 不搞场外交易, 无论是哪个地方的项目, 都自觉地按照管理程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并进场交易。个别项目即使有一定的特殊性, 也要确保程序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3 用制度确保代理质量, 依法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现状研究 篇五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

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我国流动规模最大的一个群体, 由于城乡分割制度的特殊性, 使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长期以来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现今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郑成功教授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分类及其相应医保需求的研究中指出, 针对不同外来务工人员不同层次的医疗社会保障需求, 要根据其需求与目前的条件, 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相应的医疗社会保障。探索建立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 使他们能够“病有所医”, 健康得到应有的保障, 医药费能够得到及时报销变得刻不容缓。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及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的界定。

所谓外来务工人员, 一般是指从外地进入本地城镇就业, 但并不具有就业所在地户口的劳动者, 其中最大多数来自农村。他们在城镇从事着多种多样的工作, 大多在企业中从事简单体力劳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习惯将他们称为“农民工”。他们并未脱离农村而又暂时离开土地进入城市 (或城镇) 从事相关职业, 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收入, 他们已成为我国社会一个独特的、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

(二) 研究方法。

通过整群抽样方式获得样本, 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问卷式调查, 询问其个人基本信息、经济状况、社会医疗保障状况、患病情况、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宿迁市三县两区, 分别是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以及泗洪县。共发放问卷300份, 回收289份, 其中有效问卷287份。通过SPSS专业统计软件对问卷所获得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处理。

二、宿迁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现状

(一) 参保率低, 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小。

2009年至2012年三年间宿迁市外来务工人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只有22.8%, 这与城镇职工90%以上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形成鲜明对比。在287分卷中, 只有宿城区和宿豫区两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了60%以上。三县区覆盖率均没有超过50%。

(二) 外来务工人员保险意识欠缺, 参保意愿不足。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 在287名被调查人员中, 每年主动体检的人数仅占28.38%, 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30.1%;听说过或了解医疗保险的占70.70%, 没有听说过医疗保险的占29.30%;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占41.35%, 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占58.65%;有医疗支出计划的占24.29%, 没有医疗支出计划的占75.71%;灵活就业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保率不到总参保人数的10%。

(三) 外来务工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能力不高。

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相对不富裕, 支付医疗费用能力较差。调查结果表明, 外来务工人员即使有医疗需求, 也会把医疗费用压缩到最低。在被调查者中, 生病之后自己去药店买药的比例占到58.31%, 去医院看病的占到32.52%, 休息的占6.30%。在生病不去就诊的被调查人员中, 因费用顾虑不去就诊的比例占44.12%。费用支付能力是影响他们是否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最主要的因素。

三、宿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理念方面的缺陷。

理念方面的缺陷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 当地有些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政府承担本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 无力承担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且承担外来工社会保险必然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进而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 削弱本地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因此, 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普遍不重视;二是企业, 如果全部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企业每年要为此支付很多资金, 企业担心成本增加会降低竞争能力, 千方百计逃避参保;三是外来务工人员自身,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经济所迫, 首先选择的是获得工作, 维持生计, 为此他们会主动放弃其他权益, 甚至认为社会保障是寻找工作的障碍。

(二) 制度方面的缺陷。

以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为标志的城乡分割局面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并阻碍着宿迁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当前的许多社会权利, 都是以公民的户籍为享受依据的。一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徘徊在农村和城市之间, 基本被排斥在宿迁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 与户口所在地居民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标准。由此, 也导致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出现了“三元结构”, 城镇职工享受有财政补贴兜底的医疗保险制度, 本地农民享受保障能力较弱的合作医疗制度, 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成为完全自费医疗群体。虽然政府部门进行了一些改革, 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使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得到改善, 致使绝大部分外来工事实上仍被排斥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三) 法制方面的缺陷。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保险的需求, 《社会保险法》直至2010年7月1日才出台, 在立法滞后的同时, 现有法规执行不到位, 政府行政手段等社会保障刚性制约明显缺乏。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 一些既有的法规也很难得到贯彻落实。在被调查的287名外来务工人员中, 65.7%的人员反映他们的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医疗保险。

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 提高认识, 正确对待外来务工人员。

完善现有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的制度, 应着重从思想方面入手。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及丧失竞争优势问题的忧虑, 应从提高他们对医疗保障重要性的认识入手, 着力转变观念, 切实尊重和维护外来工的基本权益。对于现代经济来说, 人的健康、能力、知识等人力资本的提高, 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 显然有助于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 进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二) 建立合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制度。

必须依据人口结构、经济条件等客观情况, 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办法。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口结构和流行病特征, 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应该以保障重大疾病为主。这是因为, 外来务工人员以中青年为主, 年龄结构较轻, 患病率普遍追低于其他年龄段人群, 且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一旦患重病, 就有可能陷入倾家荡产的绝境, 或者是被迫放弃治疗。因此, 应当集中资金解决大病医疗保险问题。

依据不同的人群, 采取相应的医疗保险办法。对于那些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 应采取和企业一同缴纳保险金的办法, 强制性参保, 且以企业缴纳为主。而对于那些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较大的自由职业者, 应以自愿为原则, 鼓励参保。同时, 政府和社会有关公益机构在资金上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以此减轻企业外来人员的经济压力, 尽可能地提高参保率。

适应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 医疗保险服务要提升到更高的层面。外来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之间的频繁迁移, 对医疗保险管理和办理等提出巨大挑战。针对异地就医, 要求医疗保险体系网络化管理, 建立起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体系和管理办法, 并允许参保资格在省内自由转移, 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在省内流动时的参保资金、档案等的转移问题。

(三) 加快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立法。

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 应着眼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 从立法层面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同时要注意到单纯要求进城务工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远远不够, 针对雇主不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会保险, 政府要采取相关的惩治措施,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各种类型的劳动力均应平等地参加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参考文献

[1]姚华松, 许学强, 薛德升.中国流动人口研究进展[J].城市问题, 2008.6.

[2]徐真真, 蒋虹丽.上海市外来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现况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 2011.14.

[3]李小洪, 任建萍, 徐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费用现状及其影响因素[J].现代预防医学, 2007.20.

[4]陈丽萍.CHEN Li-ping对外来务工人员医疗卫生保健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 2009.1.

[5]李孜, 杨洁敏.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模式比较研究——以上海、成都、北京、深圳为例[J].人口研究, 2009.3.

6.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篇六

1 管理方法

1.1 消毒供应室人员的管理

所有消毒供应室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才能够上岗, 并且要求其精通专业知识。

1.2 外来器械接收的管理

对于所有外来医疗器械都必须持有卫生权威机构认可证明的三证 (即器械的合格证、进口证、准销证) , 且必须得先经过设备科招标备案, 确定其资质以及出具证明, 消毒供应室才能对其进行接收和消毒灭菌。对于无法提供证明的厂家, 消毒供应室坚决不予接收。对于进入消毒供应室的外来医疗器械的厂家应当详细记录厂家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业务员名字, 为了方便联系和管理, 要求业务员应相对固定。

1.3 器械清洗的管理

器械清洗保证灭菌的关键[2]。在使用外来器械前不经清洗便直接进行灭菌处理是不可取的, 因为外来器械用于各大医院, 若是直接进行灭菌处理便容易造成各医院之间交叉感染, 故而在对其灭菌前必须进行清洗。另外, 对于污染较为严重的器械应当先超声清洗后再刷洗, 对于能够拆卸的器械应当先行拆卸最小单位后再清洗, 对于金属管腔器械应当手工刷洗后用超声机加酶清洗, 再用压力水枪进行反复冲洗, 而对于无法清洗的电动设备, 则应当手工用95%的酒精和蒸馏水擦拭[3]。

1.4 器械包装的管理

清洗后进入检查包装区的外来器械, 应当由消毒供应室质控人员对器械清洗的质量、数量和功能进行认真检查, 以确保器械的无锈斑、锈渍以及功能的完好才可进行包装。对于过重的器械可分解包装, 符合重量少于7kg且体积小于30cm×30cm×50cm的所有外来器械包内放置3M公司5类化学指示卡, 包外须黏贴化学指示胶带, 并在胶带上注明外来器械的名称、供货公司的名称、使用专业、灭菌日期和失效期、锅次、锅号、以及包装核对者的签名。消毒供应室质控人员注意须经再次与供货公司业务员共同核对器械名称、数量和功能后才可封包, 并对外来器械包装进行登记。

1.5 器械灭菌的管理

消毒员可根据外来医疗器械的性能和耐高温情况来选择灭菌的方式 (高温灭菌或低温灭菌) , 特殊器械可根据供货公司提供的灭菌参数及实践验证进行灭菌, 灭菌结束后, 消毒员应当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湿包以及化学指示胶带变色是否合格等, 经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1.6 灭菌器械存放的管理

灭菌后的外来器械包应当放置在灭菌物品存放区固定的存放架上, 以根据手术需要随时进行供应。在发放外来器械包时, 该区的护士应当在发放登记本上记录发放的日期、时间以及发放者等。

1.7 器械使用后的管理

为避免使用过的器械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疾病传播, 消毒供应室的护理人员应当对该器械按标准清洗消毒后才可取走。

2 效果

我院对外来医疗器械实施规范化管理以来, 未曾出现1例因外来器械灭菌不合格而引起的院内感染。

3 讨论

在外来医疗器械未纳入消毒供应室集中管理前, 这些器械均由供货公司业务员自己清洗包装, 因此经常会出现器械清洗不够彻底而使器械上残留有灰尘和血迹, 最终导致器械的清洗以及灭菌往往无法得到保证。为此, 卫生部于2009年颁布实施的卫生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WS310.2的规定由消毒供应室统一清洗、消毒、灭菌[4]。我院消毒供应室对外来医疗器械进行接手后由消毒供应室的专业人员对外来器械进行规范的清洗、包装、灭菌和存放, 并细心、全面地对器械质量进行检查、监测, 以避免以往器械清洗不够彻底, 保证了外来医疗器械的清洗质量及灭菌合格率, 有效的保障了手术安全性。对外来医疗器械实施规范化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既有益于患者, 也有益于医院和医师, 同时促进了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实现了资源共享[5]。

摘要:目的 探讨消毒供应室对外来器械实施规范化管理后的效果。方法 严格要求消毒供应室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知识, 严格执行外来器械的接收制度, 规范的对外来器械进行清洗、包装、灭菌、存放, 妥善处理使用过的器械。结果 我院对外来医疗器械实施规范化管理以来, 未曾出现1例因外来器械灭菌不合格而引起的院内感染。结论 对外来医疗器械实施规范化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既有益于患者, 也有益于医院和医师, 大大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促进了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实现了资源共享。

关键词:消毒供应室,外来器械,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李玉平, 诸蕊玉, 林伟民, 等.实施外来医疗器械消毒供应中心处理的效果[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0, 16 (26) :3126-3128.

[2]钱黎明, 王雪晖, 钱箐健.手术器械纳入消毒供应中心标准化管理流程的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 2007, 42 (5) :465-466.

[3]汤会琼, 包燕, 钟志蓉.外来手术器械在消毒供应中心集中管理的探讨[J].中国健康月刊, 2011, 30 (3) :253.

[4]康坦坦, 张权, 李作菊.外来医疗器械在消毒供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实施体会[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 2011, 14 (20) :42-43.

7.为规范工程部外来人员 篇七

1 外来器械使用中的风险因素

1.1 外来器械流动性强, 存在跨医院、跨地区轮流使用的现

象[2], 器械商常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送达器械, 接收流程不规范, 在医院内交接环节多, 清点不严格, 造成器械丢失。

1.2 器械在各医院间来回传递, 其清洗、消毒存在院内感染

问题[3], 器械公司自行清洗过的器械直接进行放大镜目测检查, 不合格率占72.67%[4]。

1.3 手术室和供应室护士对外来器械的性能不熟悉, 影响器械的清洗和手术的顺利进行。

1.4 厂家或代理商技术员对院内感染制度和工作流程不了解, 且频繁更换, 造成院内感染危险。

2 管理措施

2.1 准入制度

笔者所在医院的外来器械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 对投标方严格审核资质和医疗器械的三证, 比较后确定相对固定的厂家和代理商合作, 禁止使用未注册、过期、失效的器械。

2.2 告知程序

术前1~2 d, 由主管医生根据手术方案, 告知患者或家属可供选择的植入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让患者或家属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 并在使用植入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2.3 接收程序

术前1 d由主管医生报告科主任通知器械代理商送器械, 主管医生确认后, 代理商将所需植入物器械送器械科验货, 登记备案, 包括产品厂家、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数量等, 器械科通知供应室接收器械。中心供应室设专科护师, 并建立外来器械登记本。代理商于术前1 d 15:00前将需灭菌的植入物和器械送供应室, 专科护士与代理商对照供货单认真清点并检查器械质量, 无误后双方签字。填写器械交接卡, 内容包括器械数目、植入物型号和数目, 一式两份, 一份代理商保留, 做取货依据, 另一份放入器械包内, 供器械护士术中清点和术后与供应室交接用。

2.4 器械的清洗、灭菌制度

所有外来器械均视为污染物。器械清洗是保证灭菌合格的关键, 供应室护士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外来器械进行彻底清洗, 将清洗合格的器械放入器械盒内打包, 包装体积不得超过30 cm×30 cm×50 cm, 重量不得超过7 kg, 器械过多或同一患者使用两种不同的器械, 应分盒包装。器械盒外放填好的器械交接卡, 每包内均需放爬行卡, 包外粘贴3 m胶带, 并有标签注明器械包名称、消毒锅号、锅次、灭菌日期、有效期、包装者和灭菌者姓名、术者姓名、患者姓名, 最后将包装好的器械包进行灭菌处理。灭菌合格的器械包由手术室卫生员用清洁运输车送入手术室, 器械间专职护师检查后放入无菌间备用。

2.5 术中使用制度

手术当日患者入手术室前, 由器械间护师将外来器械包交给本台手术的器械护士, 双方共同检查包的完整性, 仔细核对包外标签。器械护士提前30 min上台, 与巡回护士认真判读包内爬行卡, 对照器械交接卡清点数目, 由巡回护士登记在护理记录单上, 便于术后查对, 避免器械遗留体内, 包外3 m胶带粘贴于护理记录单上。手术室建立外来器械和植入物登记本, 内容包括手术日期、患者姓名、外来器械名称、植入物名称、术前和术后数目、术后处理方法、术者姓名、巡回护士姓名、爬行卡等。巡回护士要认真填写, 并将爬行卡粘贴在登记本上, 便于追溯。

2.6 术后处理制度

手术室不负责保存外来器械。手术结束后, 器械护士初步清洗, 去除血污, 再交供应室严格按消毒规范彻底清洗、消毒, 供应室专科护士与供应商对照器械交接卡共同清点无误后, 双方签字, 方可取走, 避免了外来器械在运输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2.7 加强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邀请手术医生和厂家业务员给手术室护士和供应室专科护士讲课, 介绍各类手术器械的功能、结构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提高手术室护士的专业水平和手术配合能力, 保证器械清洗灭菌合格和术中配合顺利。

2.8 加强对厂家技术员的培训

由于厂家技术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参差不齐, 本院尽量不请技术员陪台, 复杂手术陪台时必须向其介绍手术室的工作流程和消毒感染知识, 使其操作规范, 避免感染隐患, 并尽量固定技术员, 减少频繁更换带来的不便。

3 结果

对外来器械规范化管理后, 2010年1月-2011年1月笔者所在医院手术室共使用外来器械300多例, 外来器械包的合格率明显提高, 除因器械代理商未能及时送器械造成1次手术推迟外, 未发生器械丢失现象, 未出现由器械引起的手术感染, 手术医生满意率由83.5%提高到98.2%。

4 讨论

随着医学的发展, 外来器械在临床的应用越来越普及, 医疗器械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手术质量和患者的安全[5], 为了杜绝医院感染隐患, 保障患者健康, 医院必须重视对外来器械的科学管理, 手术室、中心供应室、手术医生、手术患者之间有效沟通, 严格器械的告知、接收、清洁、灭菌、术中使用和术后处理程序, 才能确保外来器械使用的安全性, 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降低医疗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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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均, 易江陵, 伍红炉.租赁手术器械灭菌湿包率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9, 19 (1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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