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2024-09-28

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共10篇)

1.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篇一

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与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正逐渐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本文分析了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和完善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对策

审计是建立在责任性基础上的一种方法和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一、关于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与与重点

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基层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的规定,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不仅仅是财务意义上的)与结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主要是对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执行、个人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

基层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应关注:领导干部内部管理情况,评价领导干部管理能力和水平;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宏观政策、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评价领导干部政治素质;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管理、程序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能力和水平。此外,还应结合不同的审计对象以及工作权限和岗位职责,选择不同的审计重点。一般来说基层单位的领导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有:工作作风民主、重大经济决策符合程序要求,并无重大决策失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收支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个人经济问题等等。以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主线,突出“责任”取证,实事求是,合理划分责任性质和责任人员,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关于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定性和评价不容易把握

经济活动中很多内容是普遍联系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比其它审计项目的评价困难得多。由于没有健全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缺乏具体操作指南,审计评价指标既缺乏依据,又无统一标准。对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随意性。审计评价流于形式或者超出审计范围,这些都大大的影响到了审计的质量,从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2、联系会议及结果运用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

2010年12月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基层虽然建立了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实施中也规定了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各部门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在工作中尚未形成合力,未发挥各个相关监督部门对权力监督的整体作战的优势,仅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的作用发挥与否集中在审计成果是否被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所利用。从审计实践看,“先离后审”的现象大量存在,离任后审计多,审计成效差,被审计结果很难提前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利用与参考。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成果没有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3、审计力量有待加强

由于基层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成批量任免的特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成批量的下达并且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审计机关有时为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组织部门的委托,不得不疲于应付、就账论账。客观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也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可信度。从桃源县审计局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职人员一共29人,其中审计业务人员含

局长、副局长在内只有16人,近几年每年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年均在50个以上。既要完成项目计划,又要随时准备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

4、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时间紧、任务重以及有些工作涉及较为复杂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审定、工程项目评估、决策优劣的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以财务会计、审计专业为主,知识结构相对不够合理,业务素质不够全面,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部分审计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作风不够严谨、执行审计程序不够规范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加之审计时间仓促,虽有客观反映问题本质的良好愿望,但却造成了漏审、漏评或误判、误评的后果。还有个别审计人员违反原则和审计纪律,或受有关领导和熟人所托,有意帮助被审计对象弄虚作假,搞人情审计,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关于完善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措施探讨

1、加快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工作,根据《规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规定》为纲,尽快建一整套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审计评价的内容要突出经济管理责任、投资决策责任、任期发展责任、廉政责任等四大责任,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评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反映全部审计结果。审计评价应包括三个要素:事实、标准、结论,不能只注重结论。事实是要评价事项经审核后的结果,标准是对评价事项提出评价意见所依据的客观标准,结论是依据评价标准对评价事项提出评价意见。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是领导干部个人,而不是所在单位。三是审计评价要提出自己明确的意见。四是审计评价可以采用例证法,但不能仅仅使用例证。审计评价用词要准确、严谨,尽可能地用数字和事实说话,分清责任,客观评价,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干部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

2、建立健全和完善联合审计制度,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与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协调配合,形成高效运转、整体联动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发挥不同监督部门的各自优势。各地党委、政府要根据《规定》的要求,明确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审计人员在面对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从何入手、内部控制如何评价、如何确定审计重点、怎样有效利用其他审计工作成果、怎样客观区分被审计人员的责任、如何评价审计结果、怎样改进审计技术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高素质的审计理论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适应不断发展提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大、要求高、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审计风险较大等特点,加强审计人员的配备,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采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方式,广泛开展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审计干部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通过审计案例形式,组织审计人员进行讨论分析,拓宽审计人员思路,从而全面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造就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心理素质过硬,廉洁、高效、严谨的审计队伍。

4、注重审计方法创新,进一步提高审计覆盖面和审计效率

在审计内容上,实行专项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常规审计相结合;在审计过程上,定期汇报审计进度及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并进行延伸调查;在审计手段上,强力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审计所需的各类数据,对取得的数据进行转换、整理,关联形成中间表,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注重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对查出的问题通过整合、分析,利用审计专报等各种有

效手段及时反馈,关注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的跟踪检查,促进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和资金作初步判断,确定审计重点,做到实质性测试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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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许新苹.改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J].现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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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文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认识[J].新会计,2010,(6):45

2.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篇二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受权或受托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意义有:

1、经济责任审计是解除经营者受托责任的重要机制

对于国有经济而言,资产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另一方是作为国有资产经营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代表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以权、责、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关系。作为资产经营方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国有资产的经营,在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对政府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了监督、评价此中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由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审计机关对经营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机制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从财务收支审计入手逐笔逐项审查账目,可以发现并纠正领导人员在管理、支配、使用国家资财上存在的问题,发现领导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对国有资产的保值情况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以及是否在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中存在严重经济问题,为严格干部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3、组织部门考核、任免、选用领导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选免,必须加强和完善科学的考核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全面、系统地评价领导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经济责任,以确保干部任免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以往的领导人员考核方法主要是以定性为主,采用听汇报、单位工作业绩汇报总结、民主测评、领导推荐等形式,这些方法往往是凭借主观上的评价,而缺乏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为准确的定量的考核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查达到量化考核,为组织部门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有利于党组织选拔培养德才兼备的领导人员,也有利于干部的成长,是领导人员考核、任免、选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不建全,审计工作缺乏规范

自中办国办发布两个《暂行规定》以来,全国审计机关仍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的工作状况;虽然各地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系列地方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但是,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具体操作规范。各个省、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有很大差异,工作的思路、模式,审计的方式方法,甚至审计文书格式都不尽相同。目前在实践中,审计工作的不规范性带来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指南,审计评价指标既缺乏依据,又无统一标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能体现出干部的差异性,导致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质疑。对于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审计内容、范围不明确;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基础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标准不统一,对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随意性,特别是涉及个人直接经济责任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容易出现分歧。

2、审计目标不明确,存在较大盲目性

由于审计理念陈旧,视野狭隘,导致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差别不大,审计内容和重点停留在传统财务收支纠错查弊上,不能较为完整地反映领导干部 (尤其是区域领导) 任期业绩和经济活动全貌,难以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审计工作跟不上宏观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紧密围绕中央经济发展的精神和当地经济工作实际需要展开。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对掌握不同职权、在不同风险岗位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没有做到重点突出,不能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掌握资金和审批权利的重要部门、经济运行的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出问题的单位,领导干部出现问题的几率,比一般单位要高得多,如交通和土地等部门的领导干部。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干部监督不力、腐败现象蔓延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作为干部管理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考核目标过于粗放,有的领导干部甚至没有考核目标,许多情况下领导干部责任不明确,使得审计机关无从对被审计人的任期业绩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

3、审计人员素质难以审计工作的需要

首先,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由于我国审计事业起步较晚,因此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而且现在的审计人员多为一个专业,专业知识比较单薄,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如果要审计涉外企业,还需另聘请翻译和懂国际法律会计知识的人员,而精通外语的人员又大多不懂审计和会计专业知识。再加上现代经济责任审计相对审计人员来说,仍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更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对审计人员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此外,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干部个人,一旦查出了问题。追究起责任来,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示、或硬缠、或软磨、甚至封官许愿搞感情投资,凡此种种往往使审计人员原本就很薄弱的职业道德,经受更加严峻的考验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探讨

1、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利用

审计成果利用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如果审而不用,就等于没审,达不到审计工作应达到的目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与内部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做到按需审计,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计,用好审计结果,健全管理机制。1、与干部任免机制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例如:近年来,我们对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每年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违规违纪者行惩处,同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2、与分配机制相结合。领导人的收入与该单位的经营绩效挂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成为兑现其收入的主要依据,不经审计不得兑现。3、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审计成果应成为澄清或处理处分有问题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形成一种监督的合力,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成果共享。4、确保审计成果利用的规范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成果,它不仅与领导干部个人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也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其一要严格控制审计成果的传送范围,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的抄送对象,以防止审计成果的漫散和泄密。其二,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由审计机构独立完成的,因此应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审计结果档案信息的联网工作,达到成果共享的目的。其三对审计成果的运用要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注意不同情况的区别和联系。

2、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

1、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内容比较全面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在制度上确保各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配合协调的规范化,尽量避免“先离后审”情况的出现。2、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这个制度,一方面明确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保证审计结果质量的职责,从而各司其责,责权明晰。另一方面明确对审计查明的不同问题,对被审计人分别采取谈话、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理等相应追究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应有的效果。同时,还要和公示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同时,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的办法,让群众监督审计成果运行情况。3、完善相关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对于审计部门而言,要制定相关事项管理办法,明确经审办 (处) 的职责任务与各有关处室的协调程序,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书内容格式进行规范。对于组织人事部门而言,对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立项审定表、审计结果运用反馈书等文书也进行规范,同时制定相关内部运行办法,明确内部协调管理职责、拟定审计对象及委托程序、审计结果报告运行审签程序等。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而言,对如何受理经济责任审计移送的案件,如何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作出规定。而在这些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中,联席单位要对委托行为、审前审后行为作统一规定,从而真正使审计工作作到各司其责,协力而为。

3、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职业准入

目前我国审计人员仍有很多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对人员专业素质和执业经验上没有明确要求。而在许多审计体制较为先进的国家里,审计人员的受聘专业资格要求比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因此,审计执业资格的认证上岗是今后审计职业化的发展方向。二是强化后续培训。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人的再学习能力 (学习潜力) 甚至比其已掌握的知识更重要。要尽量创造条件,通过专业培训,更新专业知识,对在职审计工作者实施终身学习制度,构建学习型机关,使之逐步适应现代审计职业化发展的要求。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而言,要不断学习经济知识、法律知识、投资知识等,让更多的审计人员通晓财会、经济、工程、计算机、英语等各种知识,在广博知识的基础上的“专家”会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活力。

4、采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拓展审计线索来源。领导干部是否廉洁本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密切联系群众是减轻审计难度与压力、增加发现线索与疑点机率、确定审计重点内容与方法、减少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因此审计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公开接待来访时间和地点个别走访和座谈等多种形式,依靠群众,与财务造假不廉洁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2、领导人的廉洁与否通常都能从财政财务收支上反映出来,调阅以前年度审计档案了解以前年度存在问题,分析发现新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对找准审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3、搞好多种方法的结合,开好三会做到五结合,所谓三会:一是审计之初召开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参加的大会,对其讲明审计的目的意义。为下一步搞好审计工作清除思想障碍,二是审计期间开好经营财务等有关人员的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对责任人的反映和评价。以集思广益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三是审计结束后向被审单位报告审计结果,增加审计的透明度。五结合是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审查财务报表与查阅有关资料、清点实物相结合,查找问题与总结成绩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方法。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而实行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他们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成果利用

参考文献

[1]、李金华, 关注责任, 完善治理, 促进民主与法制,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5.1

[2]、李东, 经济责任个人理性与家族理性的不同理解,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6.2

3.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方法探讨 篇三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监督;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指的就是企业的相关领导人在职期间,对其履行的经济责任情况所开展的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了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多个方面,它是包括财经法纪、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内控制度审计四方面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的审计。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效地预防企业领导人所出现的“经济问题”。

1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在企业中,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却不太好,形式不容乐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计的涉及面较窄,“全面审计”没有落实到位

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在我国还不算成熟完善,一直以来,企业的法人或领导者,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所選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受委托审计,有许多企业自从公司成立之后,上级单位未委托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所以也就没有接受过审计调查,可有些单位却一年中被审查好多次。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全面审计”落实不是很到位,所以问题的“死角”非常多。

这种审计的片面性就造成了审计的许多不公平,同时也给审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1.2 先离职,后审查,审计工作成为了“马后炮”

企业的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时候,应该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企业的组织人事工作和审计的工作并不能衔接上,人事部门通常是在确定了人事调动后,或者审计的对象已经离职的时候,才安排委托审计,有些甚至是在离职后很长时间才委托开展审计。

这种“先离职,后审查”的“马后炮”工作,不但会给审计工作的取证核实带来不便,还会使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在干部管理监督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变得艰难,很容易产生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客观效应,长期这样下去,也会让企业的领导干部产生一种麻痹心理,使他们的自律意识变得淡化,经不起权利金钱的诱惑,最终就将会陷入腐败的沼泽。

1.3 审计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一直以来受到国有企业体制的影响,有一部分的领导者思想观念上还不能转变,出现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而且对内部的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有些领导者甚至会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

有一些企业尽管设立的内部的审计机构,可是设置并不合理,例如把内部的审计机构设立在了企业的财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和纪检、监察部门相结合。这样一来就无法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1.4 法律地位不高,审计工作时常会受到“抵制”

我国的《审计法》中明确指出,各个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可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却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所以其法律的地位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无形中影响了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而且,尽管内部审计虽然是以企业的名义在进行,可是审计的对象却是本企业同级的业务部门,或是同级的下属单位,所以被审查的对象,一般都不是很配合,要么就迟迟不肯提供相关资料,要么就是设置了很多情况来妨碍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还有一点就是,身为组织内部的管理部门,不能够行使处罚权,使得审计的职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

2 机制制度的改善

我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突出问题,不管是体制机制或者是方式方法等,都不能够进一步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经济监督评价的需要。

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2.1 转变领导的思想观念,对经济责任审计加以重视

想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提高认识和转变思想观念是关键,一定要真正让领导层对经济责任审计加以重视。

首先,思想上要统一,加强学习。对领导干部要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以便提高领导干部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收看和收集警示教育类影片,促进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起牢固的发展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等,真正意义上理解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种方法,最终提高领导干部能够主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识。

其次,要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及审计流程,做到审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审理,严控审计质量。

最后,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一定要有良好的心态,耐心地沟通、引导,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审计项目顺利地实施。

2.2 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内部审计机构是近些年来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如果要是按照隶属关系进行详细划分,内部审计机构的运作模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怎样更好地对运作模式进行设置,是确保其可以有效进行的关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曾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明确指出:为了加快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工作范围的充分性,审计的执行主管要向拥有“大权”的人员汇报工作。因此,内审机构地位也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只有做到这些,才可以使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2.2.1 符合独立性的原则。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的固定模式符合权威性的原则。监事会与董事会一样,都是属于股东会的下设机构,都可以对股东负责,唯一不同的是分工不同,并不存在谁被谁领导的问题。

2.2.2 由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促使监事会从更加专业的角度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事会的权威性,避免让监事会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这种模式很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完善和改革。

2.3 加强内审人员的学习培训,真正提高内审机构的待遇

伴随着企业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和激烈的竞争,内部的审计工作也将步入多元化,但是如果想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单单要熟悉财务会计,而且必须了解其他领域的业务工作,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进而更好地实施审计并服务于企业的管理。

所以,企业要注意并且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企业要为内部审计部门分配一些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财务核算,综合素质强并且具备责任心、执行力的高素质人才,以此来充实审计的力量。

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为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让他们掌握新的方法和技能,能够适应审计领域渐渐拓展的需求。

最后,一定要保障内部审计的经费充足,并且在升职、薪金福利以及工作的硬件实施等方面,给予内审人员充分空间,使审计人员的待遇不能够低于本单位的财务人员,通过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用独立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审计队伍确保内审的独立性,只有做到这些,才可以不断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两个过硬:

第一,政治素质过硬。审计人员对于复杂的审计对象一定要趁早做好心理准备,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够遵守原则,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為重,杜绝那些挥霍浪费的不良行为。

第二,业务素质过硬。审计部门是一个企业执行财经法规的业务部门,身为一名内审人员,必须学会并掌握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要熟悉并掌握电算化审计、电算化会计、金融、税务等多方面的相关知识。

通过不断加强后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两个方面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4 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督机制,加快审计成果的有效应用

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应用,一定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督机制。全面的监督机制是指:对审计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成果运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对企业内部审计岗位和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考评。通过建立长效的项目考评激励机制,促进审计人员自觉学习专业知识,拓宽知识面,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审计人员提高责任意识,保障审计项目质量提高;促进审计领军人物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形成以点带面的良好审计工作氛围。

3 结语

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一个企业有着预防腐败、控制各类事件发生、减少对于经营决策的失误,以及实现资产保值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企业中逐步开展,而且一部分已经见到了效果。可是目前它依然是一个新的课题,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必须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鼓励,并加以重视,内审人员经过不断地实践和研究,加上群众的监督,相信在这三者共同的努力下,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肯定会沿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晓东,曹梦菲.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探析[J].会计师,2010(6).

[2]王冬莲.关于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1(7).

[3]王艳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经济师,2012(7).

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探讨[推荐] 篇四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如何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价,一直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定位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所进行的评判和界定的行为,它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审计评价的定位包括评价的内容、评价的范围、评价的原则等。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包括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政策执行、遵守廉政规定等多个方面,因此,审计评价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的评价。从评价的范围看,审计评价只能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评价的时间范围是领导干部任职的期间,超出此期间的一般不评价。二是评价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即经济管理责任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结合审计的实践,总结归纳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主要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责任评价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作用、内容、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导致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准确把握,造成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评价的概念不清、定义模糊、认识不统一。

2、审计评价内容超出审计的职责范围。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二是对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如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评价。三是对审计证据尚不充分的事项进行评价。四是对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领导水平、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工作水平等,均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3、审计评价缺乏深度而流于形式。有的审计作报账式的评价,干部组织部门和本级党组不容易从审计评价中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信息,从而影响审计成果的分析和利用。由于审计中缺乏区分和界定经济责任的标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于分清责任,从而使审计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泛泛而谈、流于形式,往往只写清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事实,对于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虽然有评价,但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而是对单位的评价,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

4、审计评价表述不规范。一是评价随意性较大。由于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差异,导致不同审计人员的评价差距很大,容易造成评价的不公正。二是评价的内容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评价内容,致使审计人员主观发挥的空间较大,哪些评价内容写进审计报告,哪些不写进审计报告,完全由审计人员主观确定。三是语言表述不规范。评价语言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被审计对象的争执和意见,影响审计评价的严肃性。再就是一些审计评价没有经过细致的审计取证,在审计评价中较多地引述了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工作报告等材料,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基础,导致审计评价的风险较大。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策思考

目前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经济责任评价规范性准则时,笔者认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采取以下对策:

1、规范审计评价的范围。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分清被审计领导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⑴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⑵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⑶失职、渎职的行为;⑷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地区、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评价业绩与责任应与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相适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等,不包括非经济方面的业绩与责任。评价时具体要注意以下两点:⑴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不进行评价。对无法从财务、会计等经济资料中取得的非审计事项,如部门改革、领导班子建设等反映领导政绩的事项,审计时不得进行评价。⑵虽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也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取得证据,但并不充分的审计事项,应围绕审计目标重新补充取证,再作评价;经重新补证不能获得充分审计证据,不作评价。

2、评价事项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在取得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据同时,还需要寻找明确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依据,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如果无法找到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则对该事项不作评价。

3、做好经济责任的界定。为了使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必须围绕责任人,明确经济责任的归属,紧扣“任期”两字。⑴正确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责任人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影响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于客观责任。属于客观原因的,审计在评价时应给予分析说明。⑵正确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因有些经济活动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见效果,所以对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若前任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以后,审计人员应按照时间归属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期业绩。⑶正确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干部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做

评价结论时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文件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⑷正确区分错误责任与舞弊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看行为的性质,如果经过分析确定行为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则可以定为错误。相反,若行为的发生是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则应评定为舞弊问题。二看行为的结果,如果经审核认定,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错误。若该行为的结果使国家、单位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

4、树立审计评价质量意识与风险意识,准确把握评价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业绩与责任进行评价,既要确认经济业绩,又要界定经济责任,分析原因。评价的事实依据一定要确凿无误,不能模糊不清。评价态度要谨慎负责,不能浮夸草率。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由于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过于繁复而影响效果。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祥略得当,重点突出,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对于一般性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2、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较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仅评价其问题或仅评价其业绩都是不正确的,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充分和不恰当。同时还应注意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不能相互冲突。

3、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审计评价的语言应该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5.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思路 篇五

性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可小视。

主要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的理念落后。习惯于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安排都归集为组织部门的工作,对审计对象的资料收集和建档不充分,工作缺乏总体思路和前瞻性。而组织部门一旦将审计项目交给审计机关时,往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且没有把经济责任审计当作首要任务来优先安排,而是与其他审计项目统筹安排,有的审计项目年初交办,到年未还来不及完成,便只好推迟审计时间,有时还形成被审计的原领导调任后又调任了新职,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马后炮”。

2.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内容、方法等作了刚性规定,但还是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南。有些审计人员较多地沿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深度和宽度把握不到位。

3.审计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一是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信访、财政等职能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交流不够充分,形成一部分资源利用上的浪费;二是审计机关仍习惯于单部门作战,由于受职能的限制,往往在提供实质性依据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拖延的时间较长,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三是审计部门的内部专题学习与交流不够深入,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没有及时地运用到审计实施中,使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4.审计评价缺乏标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国家尚没有统一标准。在审计中,审计部门只是写实性地反映,供决策领导参考。而对其评价缺乏科学性。

应对策略及思路

国家把经济责任审计写入了审计法,使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核实家底、鉴定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树立大局观、服务观、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审计部门的独特作用,为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1.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能。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审计资源,改变有些审计机关单兵作战的习惯,加强与有关职能机关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利用好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诸平台,掌握好被审计对象的活资料;同时,要整合好现有审计力量和资源,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审计人员的配置要认真组织,挑选精兵强将,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与效果。必要时,可将其他审计项委托或授权审计,审计机关则重点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2.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长效管理。一方面,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规章,使其更具操作性,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尽快研究出台各类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

3.经济责任审计要“透明化”。就是全过程增加审计的透明度,使全社会来关心、支持、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将被审计的对象、审计组成员、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或公告。

6.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篇六

摘 要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和内容,也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最重要的审计成果。因此,建立科学、完整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 主要经济指标评价体系

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颁布的一项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计机构在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和内容,也是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因此,建立科学、完整的审计评价体系和审计评价标准是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保证。本文就有关建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问题提出如下探讨: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应当由审计的内容来确定,也就是审计的内容决定评价的内容,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中办、国办发布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被审计单位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一,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

第二,与财务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如事业计划中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的评价)。

第三,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及其经营效果的评价(如项目的投资及其效果等方面情况的评价)。

第四,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

第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评价。

(二)对被审计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评价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界定的内容是针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率差、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评价被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审计查出单位的问题,被审计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直接责任。一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失职、渎职行为;四是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即评价的尺度,也就是说拿什么样的标准来作为审计分析、评判的依据,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一)经营计划指标标准

经营计划指标标准是以企业经营计划指标为标准,借以衡量和评价企业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对比的完成程度。企业的经营计划指标,是指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下达的经营计划指标。

界定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是目前大多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经济责任的体现,也是作为考核和兑现经营者收入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企业发展规划目标标准

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一般是3~5年的发展规划目标。发展规划目标应经过企业经营班子、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通过,并报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认可。

(三)历史指标标准

历史标准可分为时点标准和区间标准。时点标准一般是离任时点指标与任前时点指标进行对比,如总资产、净资产、股东权益、资产负债率等。

区间标准即任期内时间段累计或平均指标与任前相同时间段累计或平均指标进行对比。

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历史最高或历史平均标准。

(四)行业指标标准

第一,同行业同一时间平均经济指标标准。

第二,同行业同一时间先进经济指标标准。

(五)政策法规标准

第一,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分清查出问题的性质,界定和评价经济责任。

第二,对查出违纪违规资金分类确定量化标准。

违纪违规资金总额、违纪违规资金占比审计资金比例、某项违纪违规资金占某项审计资金比例等,并由此确定量化评分或评价的标准。

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

这里主要介绍比较分析法和评分法,这两种方法是目前在审计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方法。

(一)比较分析法

根据审计查明的结果,与有关标准比较衡量,然后根据差异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析评价意见的方法,这种方法也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方法之一。一是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的对比:二是实际指标与历史指标比;三是实际指标与同行业指标对比;四是实际指标与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达到的指标对比。

(二)评分法

根据被审计单位得分多少来评定任期经济责任的方法。通常按审计内容分解,按权重设定评分标准,再按实际审计后得分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三)综合分析评价法

在审计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上述两种方法和其他方法综合运用,既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和经验判断相结合综合运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经济指标体系

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企业资产状况是否优良,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是否实现了持续的增长,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是否实现和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要切实回答这些专业的经济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必须通过对一系列的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评判。主要应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体系:

(一)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

第一,股东权益保值增值率。该项指标是评价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的主要指标之一。在评价的文字表述上要注意概念的准确。要区别是保值还是增值的概念。如指标值为100%以内(含100%)时,应表述为股东权益保值率。当指标值大于100%时,则应[(期末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1)%]表述为股东权益增值率。

第二,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任期内企业利润增长情况的指标。在计算时应剔除虚增盈亏的影响因素。

第三,总资产报酬率。表明企业占用资产与创造利润的关系。期末总资产是对应的利润期间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由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是某一时点上的静态反映,容易受归还贷款或借款时点的影响,也可采用净资产指标来计算报酬率。

第四,销售利润率。该指标反映产品销售的获利能力。

第五,人均创利润。表明人均创利能力,属于劳动生产率指标,也可以用人均创利税指标来反映。

第六,投资回报率。计算该项指标时,可以是某一单项投资,也可以是长期投资或全部投资。该项指标是反映投资成本和投资取得的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评价投资项目和投资决策的重要指标。在评价投资项目时,一般使用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率等指标。

第七,每股收益增长率。该项指标主要是用于评价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及投资效果的指标。

在计算该项指标时,应注意相同口径类比,注意增发、扩股、转增、分红等因素的影响。

(二)反映企业规模实力和发展能力的指标

第一,总资产增长率。表明企业管理和使用的总资产增长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规模的做大和实力的增长。

第二,资本增长率。表明资本积累增长情况,是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固定资产增长率。可以用固定资产原值计算,也可以用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在用净值计算时,应考虑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会计政策,所引起折旧率和折旧额变化的影响因素。

第四,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可以是产值、销售额、销售量,采用什么份额计算,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市场可以是全国市场,也可以是某一地区市场。

第五,销售收入增长率(或主营业务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可以采用基比增长率和环比增长率的分析评价方法。在某些企业,由于受产品周期性强的影响,经营波动较大,可以用任期内累计数计算其增长率。

第六,资产负债率。该项指标主要与任期前进行对比,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实力和能力,主要用于评价经营风险。

(三)反映运营效率的指标

第一,总资产周转率。该项指标一般采用销售收入与资产占用总额的比值的计算方法,表明企业占用总资产的使用效率,一般用周转次数和周转天数表示。

第二,流动资产周转率。一般用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和周转天数表示。

第三,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增加率。该指标反映离任时点与接任时点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应收账款周转率。该项指标是反映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的指标。

第五,存货周转率。该项指标是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情况的指标。

第六,产品销售率。该项指标是反映已销售产品和已生产产品的比率关系,非生产性的商业贸易性企业,可以用已销售商品和已购入商品计算它的销售率情况。

第七,产品销售回款率。该项指标是反映已实现销售收入的产品的回款比率,即实现产品销售价格的货币资金收回情况。

第八,达产率。是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达到产能的比例关系。设计生产能力,可以按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计算,也可以按整个工厂(公司)的设计和建设的能力计算。

(四)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的指标

第一,不良不实资产占总资产比率。该项指标是反映资产质量的主要指标,对不良不实资产的界定,一般要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在离任审计时,要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有一定的困难,可以根据已掌握的审计证据资料,对不良不实资产进行判断和评估。

第二,全部跌价损失占总资产比率。该项指标表明已计提跌价损失占总资产的比率,是衡量资产管理质量方面的指标,也可作为衡量资产质量的一个副指标。

第三,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基础元素,其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是衡量生产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

第四,资产负债率。把资产负债率作为衡量?Y产质量的一个指标,主要是从资产与负债的结构比例关系上看其比例是否合理,也是测定和评估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五,流动比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是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关系的指标,是分析和评估企业短期内偿还债务能力的指标。也可以作为分析流动资产结构变化和流动负债之间的关系,可以间接地从某一个方面反映流动资产质量的情况。

五、资产负债表科目中主要资产质量审计评价指标

第一,应收账款。主要分析的指标有不良不实应收账款所占比率及全部应收账款按其权重及账龄计算出它的平均账龄。平均账龄指标便于与历史及相关时期进行比较。

第二,存货。一是不良不实存货占比率(有账无物,账实不符);二是不需用(积压)存货占比率;三是存货跌价损失率;四是存货平均账龄(按加权平均计算全部存货的账龄)。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一是不良不实长期股权投资比率;二是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三是长期股权投资增长率。长期股权投资增长率指标是反映投资运营效率和运营效果的指标,也可以作为间接分析评价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质量的情况。四是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现金分红率。该项指标主要反映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现金分红情况,是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和运营质量的指标,可以从一个侧面间接反映其资产管理的质量情况。

第四,固定资产。一是不良不实固定资产占比率;二是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占比率;三是固定资产成新率;四是固定资产跌价损失率;五是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利用率。

第五,在建工程。一是不良不实在建工程费用比率;二是在建工程跌价损失率。

第六,无形资产。一是不良不实无形资产比率;二是无形资产跌价损失率。

对资产负债表中主要资产项目进行质量判断和评价时,应主要运用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的办法,以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及量化指标为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和方法。

评价资产质量,一是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的各科目静态分析入手,主要看该项资产的账表是否相符,是否真实反映了账面价值,有没有潜在亏损或“水分”;二是从资产结构上分析其合理性,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关系是否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三是从动态上分析,主要看该项资产的管理过程、运营效率和效果,作为分析资产质量的一个因素,而从另一个方面则反映和分析资产管理的质量情况。

作为经济指标评价体系,它可以比较全面系统地揭示和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企业规模和发展能力、企业运营效率、企业资产质量的状况。审计机构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选择和运用能够揭示和反映经济事项本质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价。

(作者单位为广州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7.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研究 篇七

我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实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来源。1997年, 胡锦涛同志对山东菏泽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 随后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普遍开展, 形成了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和审计署五部委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用审计手段参与考核领导干部的实绩, 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来源。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由此推之, 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指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实际工作中, 由于各个政府部门承担的公共职责不同, 实现的目标各异, 承担不同职责的政府部门所有应履行的经济职责应有所区别。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 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其出发点是维护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 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一) 经济责任审计尚未正式纳入法律体系、组织程序

当前,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首要的一条是依法审计, 既包括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法律法规, 也包括一系列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但是, 现有规章制度都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作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依据, 缺乏科学性、操作性, 特别是在审计内容、重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不明确、不规范、不统一, 给责任划分、审计评价造成很大困难, 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也还在征求意见之中。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依据支持是制约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 社会环境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制约着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在市场经济转型期, 经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大量存在。个别领导干部为显示政绩, 搞短期行为, 建形象工程, 特别是钻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空子, 用各种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财产, 有的甚至违反财经法纪,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随着经济成分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 会计信息大量失真现象时有发生账外账、小金库、潜亏及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难以查证, 特别是为满足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需要, 甚至有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行为, 从而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三)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不够、认识不足

由于多种原因, 有些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重视不够, 不少领导干部被审计出很多问题, 不但没有受到处罚, 反而照样做官, 有的甚至还被提拔重用。这种做法违背了我们国家的干部任用原则, 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失去实际意义, 同时也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四) 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设置不全、力度薄弱、经费不足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各个地方在经济责任机构设置、力度配备、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 有的地区做得较好, 有的地区则几乎是停滞状态。事实上, 凡是地方党政府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知程度深的地方, 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设置就较全, 配备的力量也强, 经费往往也有保障, 这个方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应地也就发展得较好。

(五) 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 造成潜在的审计风险较大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个人, 审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确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影响到个人前途, 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从审计实践来看, 受多种因素影响, 审计质量难以全面保证。由于时间紧, 审计组只能审查被审单位的账表资料, 无法进行全面财产清查盘点;在案审计范围上, 只能就单位负责人本身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 难以延伸到相关单位。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 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伴随着较大的审计风险。

三、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功能对策分析

(一) 搞好审计评价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

评价基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 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重点。评价的基本原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评价的依据是查实的各种数据和经济管理活动的事实, 评价的标准宏观上应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 微观上应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统一的评价标准。文章认为,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应尽早颁布, 以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好地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 搞好审计队伍建设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保障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审计纪律, 规范审计人员的行为, 确保依法审计, 客观反映问题, 提出科学建议。不断加强审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作风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质量管理标准, 做到依法审计,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通过审计结果跟踪审计、审计报告三级复核制度, 外审审计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制度等, 使审计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志、风险意志, 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使审计工作中潜在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力争把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化解到最低程度。

(三)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规范程序、夯实工作基础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依照《审计法》、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科学考察任用领导干部的必要程序, 政策性强、要求高、风险大, 应建立健全系统的法规制度, 规范运行, 才能保证质量、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四) 更新审计模式, 运用形式多样的审计方法, 求实创新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跨度大传统的以财务收支审计为重点, 就事论事的审计模式, 转变为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 财务收支审计与重大经营决策审计并重的就事论人的审计模式。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应当在保证证据质量的前提下, 明确审计取证的范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与审计目的相关联的审计证据。另外在收集审计证据时, 灵活运用检查、监盘、观查、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各种不同的审计方法。

(五) 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促进审计工作有效进行

审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 加大宣传力度, 不断扩大经济责任的影响, 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针对有些地方政府对审计成果的重视不够, 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 审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多汇报、多宣传。地方政府也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确实加强管理, 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 特别是在人员和经费上要有足够的保障。同时要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是从审计角度认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要建立一种机制, 在干部提拔、使用、奖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地位, 审计结果要在干部业绩鉴定表上设置专栏, 审计结果材料要纳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

总之, 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党、政及有关部门正确决策, 有利于遏制腐败, 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 促进廉政建设。因此, 对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要进行深入研究, 才能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的一种新类型, 对于我国而言, 具有极强的时代性和现实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经验和模式可借鉴, 因此要使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深入和发展还有待于广大审计工作者的不懈探索和尝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功能,对策分析

参考文献

8.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篇八

关键词:村干部;经济责任;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05-1

柳河县为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和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配合好2013年村级三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村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柳河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成立了柳河县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柳河县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县村级“三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由县纪委牵头,从审计、农经部门抽调28人,成立4个审计组,并对小组成员进行了审计前业务培训。于2013年3月2日至3月 17日,以就地审计的方式对全县15个乡(镇)的219个行政村、385个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总金额59795万元,审计村干部245人(村书记210人、村委会主任35人),出具审计报告219份。

此次审计内容为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审计范围是2010年至2012年三个年度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账目。

为了充分搞好这次审计,审计前审计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审前公告”,并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将本次审计的依据、目的、审计工作重点以及我们的联系电话进行了介绍。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审计组要求乡(镇)、村(屯)及被审计村干部提供了有关会计资料及相关的书面材料。在工作中,得到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经站等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采取了账内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对象,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并对审计报告作了及时修改。

1 基本情况

柳河县共有219个行政村,385个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1654个村民小组,农户65542户,农村人口255270人,耕地面积731832亩,2012年末人均纯收入8785元。截止2012年末,219个行政村固定资产总额为8649万元,公积金总额2840万元,债权总额4963万元,债务总额10338万元。从审计情况看,各村的经济收入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土地及山场发包收入。

2 审计发现问题

一是历史债务沉重,多年来举债搞公益事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造成村集体债台高筑。2012年末柳河县219个行政村债务总额10338万元,较2010年初7712万元,新增债务2626万元;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我运营能力太差,入不敷出,负债经营,运行困难。全县219个行政村,本届期内即2010、2011、2012三个年度收入总计26851万元,支出总计28277万元,三年收支相抵亏空1426万元;三是村监督委员会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责,造成支出不合理,造成非生产性支出过大,柳河县219个行政村近三年支出总额为28277万元,其中:经营性支出659万元,仅占支出总额的2%;四是村干部素质参差不齐,不能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个别村集体收入未能及时存入农经中心代管资金账户,造成坐收坐支。个别村支出票据未能取得正式发票,存在白条子列支问题;五是村级集体经济底子薄,集体债务沉重,资源枯竭,集体经济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村级运转举步维艰,制约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六是村干部三年任期较短。农村工作繁杂,而且连续性强,需要有一支坚定事业心的干部队伍,从现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时间较短,容易产生短期思想和短期行为,只谋划任期不谋划长远,不利于农村干部思想和农村工作连贯稳定,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稳定发展。

3 审计建议

一是村级搞公益事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村级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切忌盲目攀比。建議村级不要举债搞建设,不要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抓好制度落实是关键,加强民主理财监督是保障。建议全县各村要切实抓好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和理财监督两个方面工作,真正使村级财务管理步入规范、有序、严格、照章的良性轨道上来;三是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命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议各村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增强村集体运营能力;四是建议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参谋室”、“减震器”、“监督台”等作用,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取得新成效,更为村级事务的有效开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9.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篇九

关键词:企业领导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一、开展企业领导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有少数单位领导人不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违规违纪,授意财务人员收入不入账,以私人名义开户存储;有的虚列支出。少列、不列收入,人为地利用部分会计科目。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随意调节利润,转移资金,设置“小金库”供少数人挥霍浪费之用等等。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逐渐下降,私欲在经济业务的来来往往中急剧膨胀;把国家交付于己的经营管理重任抛之脑后,继而来之的是巧立名目,变本加厉的“盗挖”国有资产。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提高离任审计效率和效果的需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一般是由组织部门立项,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实施审计,由于企业内部干部调整往往是成批进行的,而干部任免属于组织机密,党委不可能过早地向审计部门透露太多信息,组织部门是在常委会确定调整方案之后,审计对象即将离任时才下达审计委托书,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科学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需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及时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动态信息,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方法的局限,便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党政领导干部的理财行为、依法行政和决策水平,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考察和选拔任用干部,避免领导干部任用中的失察现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会使处于决策地位、掌握着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感到一种较强的约束力。增强当家理财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使其恪尽职守地履行经济责任。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最能说明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在实施审计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单位,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一些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价。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进行分析评价时,在查看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还要着重分析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是否存有隐瞒收入、少转或多转成本即指账外物资和“小金库”等容易造成资产流失的现象;是否存在任期末将应并入损益的费用损失故意挂入待摊、待处理以及往来账而造成潜亏的问题;是否存在虚盈实亏、假报业绩的现象等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审查了解该企业是否存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和商品,是否有偷税、漏税问题,是否有转移资金、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经济合同是否合法、规范等等。在分析审查的基础上,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经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主要是采用健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两种方法。通过健全性测试,检查控制点是否齐全,控制目标是否完整,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通过符合性测试,检查控制点是否有效,控制目标是否实现,规章制度是否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决策的管理效益情况。重点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三、当前内审机构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建全,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审计的需要,中国加快了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很多已不相适应,审计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的事实。内审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成果的落实都要受到本单位领导的制约,并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利益密切相关,受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影响,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工作独立性不强,不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从而使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缺乏统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评价尺度难以把握。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债权债务、呆滞账等遗留问题如何界定,确定审计对象在这些问题中应负什么责任,如任期责任与非任期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界限较难划分,审计评价的尺度难以把握。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业务知识更新慢,导致在审计过程中对问题认识不准,无法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法律知识不够导致在报告中运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理、处罚裁量不准;审计规范和准则掌握不透,导致审计工作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计算机知识的缺乏导致面对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审计环境手足无措,无法开展工作。

四、完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促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应尽快制定有关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指南,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应明确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领域、对象、重点、程序及方法,使之与现行审计准则相适应。

(二)完善内审机构的设置,提升内审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

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审机构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应享有的职权、应承担的责任等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三)正确界定经济责任,适当合理地作出评价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定。审计署2000年第121号文件,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了如下界定:企业领导人员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以上行为构成直接责任。2 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定。责任人为谋取和利用小团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有关条例、措施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客观责任。3 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定。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若前任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以后,审计人员应按照期间归属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期业绩。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界定。决策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决策团体。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作结论时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5 错误与舞弊责任的界定。一般的错误与故意的舞弊行为,在评价时要严格区分。可以从两方面衡量,一是看行为的性质;二是看行为的结果;若行为的结果使国家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了私利,或是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为公为私”的界限界定。例如截留收入是财经纪律所不允许的,但在作评价结论时,也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将截留的收入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纪;将截留中饱私囊属于违法,二者的界限不可混淆。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公道,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提高审计质量

一是提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二是要强化业务学习;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资格认证制,保证审计人员具有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

(六)改进手段来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

要开好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进点工作会,讲明任中经济责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求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接受审计,自觉接受监督。凡属人为阻挠、设置障碍、提供虚假情况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毫不手软地及时查处,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七)健全成果运用机制,提高审计效果

一是审计人员要端正态度;审计结果是组织人事部门考查干部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二是公司党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议事日程,支持依法审计。

10.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 篇十

(一)预算编报不实或不完整

表现形式:是指部分收入和支出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②《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8〕10号)第一条“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预算;”

(二)挤占挪用预算资金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款等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支出。

定性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是指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超预算列支人员和公用经费

表现形式: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额度。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五)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不按实际人数,多编人员经费预算,虚增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行为,包括人员减少,仍按原人数编制预算;对离岗从事其他活动创收的人员,仍编制预算等。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3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虚报、虚列部门预算支出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业务支出虚报、虚列部门预算支出。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七)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表现形式:是指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处理处罚依据:①《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原单位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国务令第281号)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表现形式:是指采取各种方式隐瞒、转移单位预算外收入的行为,包括将预算外收入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政策规定:①《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据:①《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九)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是指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的行为。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预算内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是指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政策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

(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 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十一)截留应拨所属下级单位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本级财务或者少拨、不拨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执行;”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8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二)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主管部门、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从下属单位集中资金的行为。

政策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三)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不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为,包括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等。

政策规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结余结转下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拨付。

(三)用于基 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第十四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表现形式:是指将预算或项目资金拨付或者存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行业协会、其他业务往来单位等非预算单位,作暂存款或经费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十五)设备及器材购置未经政府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在购置设备及器材时,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按政府采购程序而自行购置的行为。政策规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11号)第二条“省级所有预算单位(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市县单位,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处理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②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3]13号)第三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而未编制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

(三)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的;

(四)不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的;

(五)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的;

(六)以其他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十六)无预算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实施采购项目,挤占其他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七)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采购项目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进行集中采购,而自行进行采购的行为。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十八)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37、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表现形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性问题举例

2010年,我办共组织完成了15家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发现的问题各不相同,但也有存在共性的问题,下面我给大家来说一说。

(一)保险的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要求,我厅部分事业单位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统筹,为单位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相关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28%和3%缴纳,职工个人应承担缴费工资基数的8 %和1 %。这次审计的15家单位中,办理职工养老统筹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单位办了,有的未办,但是已经办了的单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全部由单位承担了。

(二)奖金和津补贴发放的问题

2006年实行工资改革后,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 工资、津贴补贴、工改保留、住房补贴和电话补贴六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改保留、住房补贴和电话补贴六部分有组成。

目前,公务员工资套改已全部到位;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已套改到位,但绩效工资一直没有政策出来,因而事业单位实际工资组成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和套改前的各项补贴津贴。

通过对上述15家单位的审计,各单位的奖金发放基本上是参照厅机关发放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也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首先来说。这种做法本身,政策依据就不充分;同时,有些单位除了按公务员标准发放以外,另外原来事业单位保留的经补贴也在发,这一条就更不合理了。

(三)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部分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不太规范,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四)原始单据的问题

有些单位会计凭证中银行结算单据不全;对外拨款没有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还有的单位用借款冲减应付账款,凭证后无任何附件和经手人。

(五)会计核算的问题

①收支挂往来。有的单位2009年收厅电子政务网建设经费75万元,只将13万元记入事业收入,其余62万元挂在应付账款;还有的单位2007年收其他单位款项17.83万元,未作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有的单位2008年支付物 15 业等费用2.2万元、发放目标责任奖1.8万元,未作事业支出,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②明细账核算的明细科目设置不全。如有的单位往来明细账未设置三级科目,不便于清晰核算资金往来。

(六)招待费、会议费、宣传印刷费的问题。招待费的问题,如果说单位一点没有也不正常,但是数额太大了也是不行的,这个问题就要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既要把事情办好,又要厉行节约。还有会议费、宣传印刷费等,这些开支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用的用,不该用的不用。

(七)出借资金的问题。

有的单位将暂时不用的钱拿出去款给企业周转,从中收点利息。这件事从出发点好像是为单位创收,但是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监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八)“白条”报账的问题。

所谓白条,就是指非正式的发票,包括在街上买的一些收据,还有自制的领款单等。例如,单位职工或者家属生病了(包括领导在内),为了体现组织的关怀,就需要去看望一下。有时需要买点营养品或者给少量的现金,那么这笔帐该怎么报呢,买营养品好说,有发票,那么给现金就不可能有发票了,这时,单位一般就用领款单处理,领款单上也有经手人、复核人员、还有领导签字。这个问题怎么看呢,从 16 开支的真实性来看,一点问题都没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合法性来说它确实属于白条。每次我们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时,他们也经常和我们一起探讨,究竟如何处理更好,说实在的,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建议。还有清运院内垃圾、发放演出补贴、发放植树补贴等均用“白条”,“白条”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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