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备案(精选12篇)
1.技术合同备案 篇一
1.卖方用户注册
初次申报登记技术合同的卖方需将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和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直接下载),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技术合同登记处,取得用户网上登陆录得用户名ID和密码PW。
2.网上申报登记
点击登录界面的“合同卖方”,输入用户名ID和密码,进入卖方主页面,点击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选择43#登记处后,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对应表格栏目填报并提交。
3.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完成网上申报登记后,应及时将该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原件(如有合同附件需一并带上)送到43#登记处,以备审核盖章。
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许申请营业税减免,应先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然后凭已认定的合同和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海淀区纳税的卖方直接到卖方主页填写提交后打印,非海淀区纳税的企业直接下载填写打印)到43#登记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到税务部门申报营业税减免。
5.核定技术性收入
卖方履行合同并取得经济收入后,持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银行进帐单或发票复印件,到43#登记处办理核定技术性收入、开奖酬金单手续。
6.审核认定登记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照卖方网上申报的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网上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登记员随即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技术合同备案 篇二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 依法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包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自行办理招标) , 在招投标程序结束后, 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 中标人应当将该中标合同送至有关部门进行备案。那么,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即发包人直接发包和议标的项目, 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需要备案?要解答这个问题, 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
截至目前, 全国共有30个省市就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事宜作出了地方性规范文件, 每个地方政府对此规定有别。
比如《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 (2006) 第086号) 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 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 (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 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备案制和登记制。其中, 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 其他合同实行登记制, 并明确“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 以按时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随后, 上海市又发布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通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和合同备案手续网上合并申请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2]37号) 》, 就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项目资金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且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产业项目, 即可直接发包项目的备案问题作出规定。
又如《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浙建建[2012]86号) 》第二条规定了备案合同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不需要备案, 并且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如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建[2013]58号) 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 均实行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 凡要求备案的项目未备案的, 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律按《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上限处罚。
上述三个不同省或市对施工合同备案的项目范围等内容, 均有不同地方性规定。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对于招投标及合同的效力一般不会产生影响。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习惯于将“备案的中标合同”简单表述为“备案合同”, 但是需要准确理解, “备案的中标合同”指的应该是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中标合同, 而不是只经过备案的“备案合同”。
3.合同备案流程 篇三
南
一、事项名称: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二、办事依据:
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建工字〔2007〕1号);
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3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备案和变更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建工字[2008]41号)。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
㈠合同备案时,企业窗口应提供如下资料:
⒈《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⒉项目经理已在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注册; ⒊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⒋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⒌全部合同文本(原件,备案后留存副本1本);
⒍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提供);
㈡已申领我处外网系统用户的企业,应在备案前登陆我处外网系统进行合同申报(招投标工程应在合同申报界面中,点击“工程代码”边上“查找”中的“高级搜索”,进行招投标信息关联);
㈢柜台工作人员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立即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四、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地点: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19窗口(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六、咨询电话:025-68505219。
七、其他:
㈠工程建设双方应于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备案。办理合同备案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解放路44号)办理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申领、劳务经理业绩与聘用备案、信用手册业绩登记等事项;
㈡合同变更备案和合同竣工备案,应在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解放路44号)办理相关手续:
⒈合同变更备案:原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填写《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变更依据材料(原
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其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首先应进行招投标备案资料的变更,然后提交《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书》,方可办理;
⒉合同竣工备案:原备案合同已竣工的,施工单位应填写《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合同竣工备案,按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总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㈢申请开具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的,应提供单位盖章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建造师本人签字、盖章),到我处备案管理科办理;
㈣有关办事表格,请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站(http://njjgc.nj.gov.cn)查询或下载;
㈤监督电话:025-84632214。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处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44号南楼 电话:025-84607811 传真:025-84610642
E-mail:njshjgch@njjgc.cn 苏ICP备05009671号
4.合同备案须知 篇四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经营地址在银川市兴庆区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并盖公章;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衔接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5.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篇五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6.技术合同备案 篇六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合同备案主要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以上规定, 对合同备案制度我们可以做如下具体界定。
1. 合同备案程序的启动主体即合同备案的申请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合同备案的申请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 我国部分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对合同备案的申请主体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一些地方以合同签订及合同解除为双方行为为由, 要求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尤其是针对因商品房退房而导致的撤销合同备案, 房屋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必须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提出申请, 这显然混同了签订、解除合同与合同备案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如果比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申请中的“以共同申请为原则, 单方申请为例外”的制度安排, 我们则可以相应地理解合同备案申请为单方申请, 即只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申请合同备案。
2. 合同备案行为客体即合同备案的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送交有关部门备案。因此合同备案的对象特定, 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我国的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因此部分地区房屋登记机构对商品房现售同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这是对合同备案制度备案对象的误读。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未对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规定, 但比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的规定, 我们则可以相应地理解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项:申请书;身份证明 (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身份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必要材料。
3. 合同备案行为的内容即有关部门在合同备案登记时需要备案登记的信息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合同备案登记时, 需要记录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务操作中, 房屋登记机构对于登记的信息录入则主要是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提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要素大致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物理基本信息、房屋销售价格、合同签订时间等。
二、合同备案制度作用、效力的法理分析
由于我国的合同备案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 当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时期, 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 对不动产登记及物权的认识也有限。因此, 合同备案制度的设计目的、作用和在实务操作中实现的目的、作用出现了偏差, 并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适用侧重点。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合同备案制度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发挥了作用, 但随着我国物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 合同备案制度应当回归行政管理的本位。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合同备案制度的作用、效力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将目前的这些不同观点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即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力论 (包括防止一房二卖论)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 (包括控制期房交易论) 。
1. 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力论法理分析
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果论的观点认为, 合同备案是一种因行政备案后而获得准物权的行为, 即预购人在合同备案后已取得该期房的准物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 直接导致我国合同备案制度施行初期, 房屋登记机构将合同备案制度作为防止“一房二卖”的工具和手段。而在这样一种理论观点的影响下,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更是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第15条规定, 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由于合同备案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后的行政备案登记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备案登记后具有物权效力或准物权效力。根据债权基本原理和物权法定原则, 即使经过合同备案,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 房屋登记机构以有合同备案为由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将商品房出售违背了基本法理。而目前理论界都认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 因此《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也同样违背了基本法理。因为一旦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进行预查封的话, 对于因购房者的原因而预查封购房者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属于执行错误, 也明显违法。因此, 笔者认为民事 (准物权) 行为作用、效力论不能成立。
2.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观点认为, 合同备案是一种民事行政交叉的行为, 其既有民事 (准物权) 的行为效果又有行政管理行为效果。显然, 这一观点将两个法律行为即民事合同行为和合同备案登记行政管理行为混同为一个法律行为, 属于典型的法律行为混同错误。因此,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
3. 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
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认为, 合同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其主要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正确、及时、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 (包括前期开发、中期销售、后期物业管理) 以及为了防止期房交易 (这里的期房交易区别于开发企业再次将预售的房屋出售, 主要是指预购人将预购房屋出售) 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同备案。从这个意义上说, 合同备案是政府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的行政行为, 但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又具有强制性。不过值得一提的是, 合同备案制度能否从根本上防止“期房交易”还需进一步探讨。但无论其能否实现防止“期房交易”的功效, 行政管理依然是合同备案制度的不变本质, 合同备案对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正确区分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功效, 充分发挥合同备案制度在房地产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7.施工合同备案提交材料 篇七
(1)《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表》一份;
(2)《厦门市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资料表》,每个单位工程提供一份;
(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5)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6)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7)工程报价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8)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9)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10)项目应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银行确认的回单复印件一份;
(11)项目应缴纳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确认的回单复印件一份。
8.劳动合同备案查询 篇八
劳动合同备案查询
我在厦门市工作,与一家工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到现在也没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我想能不能在网上查询一下公司到底有没有将合同备案,请问要在哪里查询!
是要查询自己的合同是否备案,望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一般劳动合同是双份,用人单位和个人各那份合同。备案后的合同上面有劳动保障部门的签章。
现在的问题是你没拿到合同。我想问题可能出在公司身上或是劳动部门办事效率身上。如果是后者,你不用担心。如果是公司不给你,建议你先向公司索要。确实是有而不给,你可以举报。
至于你真的想查询,建议你到相关部门去查。给你个网站,照这个地址去。
/MainEntryAction.do?method=entryIndex主持: 为全面宣传“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政策,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今天下午14:00-16:00,市就业服务中心孙蔚林副主任将做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线问政”栏目,就“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欢迎广大网民届时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网址:或),积极参与访谈活动。
主持: 广大市民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网络在线问政”活动。根据活动安排,今天市就业服务中心孙蔚林副主任来到了我们的访谈现场,就“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与网民进行交流。孙主任,欢迎您,请先跟网民朋友打个招呼。
孙蔚林: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孙蔚林,很高兴能借助网络平台与广大市民就“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畅所欲言,对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小小: 您好,我给单位职工网上合同登记时,输入身份证号码显示姓名中有一个字错误还有户口性质错误,这个需要怎样改正呢
孙蔚林: 网友您好!为了方便企业,企业在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时,如我局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存在该人信息,网上会自动带出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等相关个人信息。如信息与本人不符,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登记窗口进行核实修改。感谢您的参与!
wenling: 请问网上备案每月截至到几号结束?以前听别人说每月10号以前办,10号以后就是下个月的了,是这样吗?
孙蔚林: 网友你好,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没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感谢您的参与。
寻求答案: 孙主任您好!请问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主动提出申请辞职的员工可否享受失业金待遇?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办理?不可以的话,请您详细说明一下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谢谢!
孙蔚林: 网友您好,按照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在劳动合同期内,个人向单位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可归类于“个人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类型;劳动合同期内,个人向单位递交辞职信,30天期满后离岗的,可归类于“个人辞职”的类型。以上两类人员,都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当期不能享受失业金。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和单位都有权利选择不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单位应如实按“合同终止”向劳动部门备案,员工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其他方面也符合条件,当期可以享受失业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止缴费并确认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审核个人本次享受失业金的资格。市内四区的,可到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办理;五市三区的,到当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感谢您的参与。
秋风无痕: 你好,我老公祖祖籍是安徽人,91年来青岛当兵,在部队,退伍后,户口档案现在留在青岛,有4年未交保险,现在想补交或是续交。这些费用由那家行事单位收取,养老保险的密码也是不知道,不知道如何查询,请予以帮助,谢谢。
9.合同能源管理备案申请流程 篇九
1.申请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亦主要围绕以上条件进行。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应围绕上述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以证明企业满足要求。
2.申请时间
从此前各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的组织情况看,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申请并不是随时受理,而是先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由各省级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和审核工作,然后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报送初审名单。
3.申请材料(后面附有各个材料的注意事项及说明)
从前四批备案通知的要求看,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基本一致。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9)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4.准备材料需注意事项:
下面就上述材料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1)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发改委的通知提供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约有30个栏目需要填写。主要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企业基本信息应与工商登记一致,有的企业中间可能做过变更,那么在申请时应按变更后信息填报。
(2)关于企业基本情况简介。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如果企业涉及名称变更、改制等情况,建议做出说明。特别是,如果项目合同和实施的项目,是以变更前企业名称签订和实施的,则更有必要加以说明,以便评审机关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办法》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这部分材料中应提供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数据,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3)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这一项的内容,第一批备案通知中,要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材料,但在以后三期的通知中,改为“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这一变化,应理解为,进一步强调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此提醒拟申请备案的企业注意到这一变化。在申请材料中重点说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而不是泛泛地说明包括实施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在内的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有的企业仅说明节能改造项目的开展情况,而未说明这些项目是否以合同管理方式开展和以何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开展,严格讲,这种说明均与通知要求的申请要求不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条件的第一项要求,申请人“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这部分材料中要求说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主要为判断是否具备该条件。虽然相关文件尚未明确认定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但如节能服务投资、收入占总投资、收入的比例过低,恐难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
(4)关于主要节能技术和产品。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以及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一般需要说明节能技术的基本原理、技术特征、实现方式、实施效果、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如果有技术鉴定或检验报告,可提供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对自主研发技术和专利技术做具体说明,反映了国家政策对自主研发和取得专利权的节能技术的重视和导向。在此也提醒拟申请备案企业注意这一导向。如拥有节能技术,可考虑申请专利。如有专利或已申请,应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
(5)关于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员。《办法》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是,“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中要求提供 “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有的地方发改委要求同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人员情况。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就是企业的专职人员,不是兼职人员,在申请材料中除提供名单外,还需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不但应在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这些环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应拥有熟悉合同管理项目的人才。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这样一个专业本身,所谓合同管理人才,应指熟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因此,在申请材料中,可提供参加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的相关证明和具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经验的证明。
(6)关于申请人证照和财务报表。营业执照提供副本的复印件即可。注意应提供最新的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知未明确提供何时的财务报表,一般应提供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
(7)关于注册资金证明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一般需要提供企业实收资金的验资报告。所谓信用等级评定证明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出具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按照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所获结果的书面证明。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计算一些财务指标,包括诸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根据标准对其进行评分。一般满分为100分,90-100分的,为AAA级,80-89分的为AA级,70-79分的为A级。有的企业未评定过没有银行信用等级,又来不及办理,若能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企业的资金信用状况。提供这部分材料的目的在于证明企业的注册资本满足《办法》要求,同时具有办法所规定的较强的融资能力。
(8)关于已实施项目情况。这部分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已实施项目的合同书,二是用户反馈意见,三是项目运行情况证明。已实施项目合同书,主要是指已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根据办法规定,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因此项目合同应指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用户反馈意见应由用户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内容一般应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等。项目运营情况证明,原则上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审核报告为上,如无第三方证明,至少应提供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
(9)关于其他材料。一方面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明确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如北京,要求提供《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另一方面,申请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能反映企业融资能力的文件、银行授信协议、与有资金实力的投资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等。
10.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篇十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 篇十一
篇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所属县市区:
所属县市区:
篇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注:此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合同副本一并交至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篇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上备案指南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上备案指南
一、备案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本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包括苏州本地企业),以及取得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均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二、备案材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二)附件材料
1.《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2.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获得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还须提供《苏州州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资质核验(登记)证明》(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的),或者《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市外的);
4.《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三、备案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通过《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填写《合同备案
表》,连同附件材料扫描件(必须由原件扫描)上传并提交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在系统中已经存在,并通过审核为有效状态。
参与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应不少于3人,在《合同备案表》中注明担当的角色(设计、校对、审核、项目(专业)负责人等)。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须由该项目主导专业(该专业)的在职技术骨干担任(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级别注册师资格)。技术骨干的资格标准请参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XX年版)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XX年版)。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合同备案表》及附件材料进行上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企业可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状态。
(三)工程项目上备案通过后,企业从《管理系统》上打印《合同备案表》(一式3份),参与项目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后,连同勘察设计合同(不少于3份)一起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盖章。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其余由备案企业自行留存备用。
(四)同一项目为多家勘察设计企业共同承担的,参与企业应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或核验手续。
工程项目合同备案通过后,因项目内容发生变化,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办理再次(补充)备案手续,再次备案只需备案合同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关内容。
友情提醒:企业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备案表》须由管理部门盖章
后,方才生效,故合同备案上通过后,企业应及时去管理部门盖章归档。
四、备案部门及联系方式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部门及联系方式
注:办理时间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六,其他部门为周一至周五。
五、操作流程图
篇四:江苏省内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须知
江苏省内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XX〕6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XX年10月1日起,我省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XX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XX〕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合同备案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
(二)中所列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没有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3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不少于三份)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份由省辖市或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余分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留存。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
四、合同备案核验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五、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备案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审查其勘察设计文件;
4、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记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5、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认定(不包括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完成的业绩),以已备案的合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作为依据;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1)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江
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三份;
(2)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3)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人员情况中只填变动人员)三份、变动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篇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柯桥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1、《绍兴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市外企业出示《外省(市)在浙(绍)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和《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单位登记备案表》;
3、勘察设计合同原件
4、《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单位登记备案表》中未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须核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社保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存复印件。
篇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所属县市区:
所属县市区:
篇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鲁建设字[XX]第26号);
二、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
1、按照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的本项工程全部份数的合同原件(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2、该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具的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情况一致性的审核意见;非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青岛市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书》、《青岛市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或《勘察任务发包预登记表》、《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
册》。
(二)省内其他地市勘察设计单位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3、《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2份)。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复印件(注册师证复印件上加盖注册印章原印模),社保证明(由当地社保机构盖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按照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的本项工程全部份数的合同原件(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该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具的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情况一致性的审核意见;非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青岛市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书》、《青岛市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或《勘察任务发包预登记表》、《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实行外地入青信用登记管理后仅需提供《外地入青信用证》。
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外设计单位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密封档案袋一份。
2、按照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的本项工程全部份数的合同原件(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3、该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具的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情况一致性的审核意见;非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青岛市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书》、《青岛市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或《勘察任务发包预登记表》、《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实行外地入青信用登记管理后仅需提供《外地入青信用证》。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承诺期限:
即收即办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103房间
八、咨询电话:
设计合同备案电话:0532-88950292 联系人:李玉红(103)勘察合同备案电话:0532-88950110 联系人:黄修元(102)勘察设计招标电话:
市场从业手册电话:0532-85931913 联系人:吕邕江0532-85739955 联系人:梅学斌
篇八: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XX]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 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2、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下项目
承接该类项目的从业企业,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对已在其他管理环节登记信息的项目,输入项目编码,直接调入项目信息;对没有登记信息的项目,直接输入项目概况信息;完成后,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3、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项目概况和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二、书面合同登记、备案
(一)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清单
合同登记备案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合同登记或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合同副本1份;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除外)原件1份;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材料准备要求
1、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登记、备案表,均需按照上述计算机上数据申报方法打印完成,一式两份,并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由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需经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盖章)。
2、合同副本
提交合同副本一份,合同副本应与合同正本一致,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交登记备案部门存档。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出具相应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作为核验资料(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作为核验资料)。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五)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
同备案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5、受理人员制作并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由建设单位转交总承包单位用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6、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后,告知其取得的施工合同备案手册需经相应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六)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总包单位应在与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需)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包单位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及时提交总包单位),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3)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三、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沪建合同12A表)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携带双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合同(含补充合同)原件1份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出具变更的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受理人员在原登记备案的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二)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变更的,受理人员将变更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三)涉及合同中止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已完成工作量,受理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中止依据及已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中止后,又订立新的合同的,按合同登记备案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四)涉及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受理人员在合同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依据和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数据确认后,受理人员输入变更数据后,打印完成《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沪建合同12B表)》,作为合同信息变更的凭据。
四、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合同登记备案核销用于3类合同:造价咨询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篇九:设计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XX-09-28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
(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XX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XX〕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合同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勘察项目需有淮安市认可的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的土工试验合同;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6)、所有项目需做初步设计并送审;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合同备案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
(二)中所列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没有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3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
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不少于三份)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份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余分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留存。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
4、合同备案核验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5、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备案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审查其勘察设计文件;
(4)、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记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5)、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认定(不包括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完成的业绩),以已备案的合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作为依据;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A)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三份;
(B)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C)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人员情况中只填变动人员)三份、变动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作业时间要求
12.广州租房合同备案,税率 篇十二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
(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
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契税纳税人所在区(市)地税局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参照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04〕312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减免,南沙、开发、花都、番禺区以及从化、增城市的契税纳税人由所在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契税纳税人由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契税减免申请,其中,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契税办按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契税办审核后,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经办地税部门应在办结之日起15天内同时报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契税的减免税操作流程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穗地税发[2009]198号)的规定施行。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征收点业务办理范围、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各征收点业务受理范围、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契税征收点1.业务办理范围:办理位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的一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和一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越秀区的二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征用补偿房屋缴纳契税和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市内六区土地缴纳契税;办理位于市内六区的土地房屋减免契税、不征收契税确认、退契税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等涉税事项;办理位于番禺、花都区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的业务)的契税涉税事项。2.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口;咨询电话:37585631、37585094。
(二)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区契税征收地点
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二手房赠与、征用补偿房屋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以及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涉税事项。
2.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海珠区契税征收点(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34373107); 荔湾区契税征收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81503276-203); 天河区契税征收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85643012); 黄埔区契税征收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82377952); 白云区契税征收点(白云区机场路561号二楼、86055671)。
(三)番禺、花都区契税征收地点篇二:2016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 2016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
##第1篇: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
一、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由合同双方谁付?
对于很多朋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该谁交付、及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解答如下:
在税收法规上,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即使是合同约定税负由物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法规文号: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定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二、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缴纳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需要租赁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所在地地税局去缴纳。
三、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如何计算?
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0、1%;印花税在签合同时按合同金额缴纳。
2、印花税是这样规定的: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未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对财产租赁的印花税有特殊规定:最低一元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
四、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分几次扣除?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0、1%,一次性交纳。##第2篇: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
1、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划线注销。
2、租赁合同如果只规定了月(或年、或日)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如果税金在五百块以上,或者要反复贴花的,去填纳税申报表。
4、两个立合同的人都要计算缴纳并粘帖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贴印花税?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对已办理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印花税可在省网报税系统的纳税申报-其他-非核定税种申报(适用于偶然发生且税务机关未核定税种进行的纳税申报)中进行申报。(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4)代扣代缴法。
依据印花税方面的规定,缴纳印花税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采用该种方法的,可在省网报税系统的纳税申报-其他-非核定税种申报选择印花税进行申报。房屋租赁要交纳下列税: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3)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税费比率:
1、营业税,按租金的3%收取。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收取。
3、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3%收取。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1%收取。
5、房产税,按租金的4%收取。
6、个人所得税,按计算公式[租金-(1+2+3+4+5)]-n×10%收取。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时,n为800元;月租金4000元以上时,n为租金的20%。
7、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8、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收取。##第3篇:设备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融资租赁设备: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市场对环保设备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近期,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的环保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购买废气处理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四年后该设备归承租方所有。这份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会计小徐面对这项新业务有点拿捏不准,于是来到了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工作人员听了他的介绍后耐心的解释,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监会批准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符合借款合同印花税的主体资格,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借款合同,但不涉及借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与此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小徐,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承租企业往往会购买租赁的设备,再次签订一个购销合同,对于这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税金该由谁缴 房屋租赁合同税金该由谁缴
问: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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