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书(16篇)
1.法医鉴定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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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X
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XX月XX日 鉴定材料:1.委托书1份
2.哈尔滨二四二医院XXX号住院病案1份 鉴定日期:2010年10月10日
鉴定地点: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 被鉴定人:XXX 女 24岁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鉴定委托书记载,2010年X月X日被鉴定人XXX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砖头打伤腹部,因XXX怀有身孕,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保胎治疗。(二)病案(伤情)摘要 :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2010年9月1日X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被鉴定人XXX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下腹受伤后觉下腹坠胀不适5小时。因其怀有身孕,担心流产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入院查体:伤者停经37天,一般状态好,神志清楚,无贫血外观,腹平软,下腹正中可见一3.0×4.0cm大小红斑,有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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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阴道无流血,双下肢无浮肿。
2010年9月5日病案记载:孕妇于7:30分出现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继续观察治疗。
2010年9月8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流血减少,仍有腰痛。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1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继续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2日病案记载:孕妇于9:30分经阴道自然排出一妊娠囊,子宫收缩良好,阴道流血不多。给予头孢唑啉纳注射液抗炎治疗,预防感染。
2010年9月16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自诉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腹痛及下腹坠胀感。一般状态良好,神志清,无贫血外观。腹部平软,肝脾无肿大,腹部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双下肢无浮肿,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异味。
三、检验过程
(一)查体记录:
XXX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自由体位,腹部平坦,质软,腹壁感觉无异常,压痛及反跳痛(-),未见异常淤血斑。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辅助检查:
1.2010年9月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31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0×0.7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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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明显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2.2010年9月5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508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4×0.9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3.2010年9月1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109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8×1.3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4.2010年9月12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203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上下径5.4cm,前后径4.8cm,左右径5.5cm,形态异常,宫腔内可见稍低回声团,大小为2.3×1.2cm,边界欠清晰,内部回声不均。超声提示宫腔内异常回声(残留?)
四、分析说明
经审阅送达的资料,结合XXX目前状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X停经37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腹部受伤入院。根据病历记录,伤者诊断为宫内早孕,诊断正确;入院后一直口服保胎丸及维生素E,直至第11天自然完全流产。根据外伤史及病史记录,XXX流产与此次外伤有关。
根据受伤情况及伤后治疗记录,XXX怀孕期间腹部受伤致自然流产,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轻伤标准。
五、鉴定意见
1.XXX腹部受伤致自然流产评为轻伤。
六、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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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002301051254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002317060097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鉴定结构声明:
1、本鉴定意见仅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2、如对本鉴定书做出的鉴定意见有任何异议或者疑问请尽早与本鉴定机构取得联系
3、未经本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部分复印本鉴定书(全部复制除外)
2.法医鉴定书 篇二
一、当前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在2005年以前,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实施的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主体, 而其它的如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辅助的模式,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实施之后,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经历了近10年的实施之后, 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促进了司法体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大力支持了司法诉讼工作。
(一) 当前两类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划分
当前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分为职权和社会两种, 隶属于侦查机关的, 在该部门职权内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属于职权类鉴定机构;科研部门, 部分高校以及民间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二) 两类鉴定机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职权类鉴定机构还是社会类鉴定机构, 鉴定都是由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以为诉讼工作提供鉴定意见为基础的活动。两者的鉴定无优劣之分, 存在同等法律地位, 在法官的采纳上都必须以质证确定真实性为前提。尽管两者工作且法律地位相等, 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首先, 两者运作体质不同, 职权鉴定机构下属于侦查机关部门, 其领导由上级任命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 而社会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国家财政支持, 运作主要依靠鉴定收费;其次, 两者工作对象不同, 职权类鉴定机关仅针对所属侦查机关展开鉴定工作, 而社会鉴定机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 在其业务范围内的鉴定都可以受理。最后, 两者占有鉴定资源比重大, 且差距明显, 尽管社会鉴定机构发展迅速, 但与全职鉴定机构相比, 其承担鉴定工作比重仍然较低, 职权鉴定机构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
二、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大致经过了从加快推进积极落实, 到平稳发展, 再到不断完善深化改革, 这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实施过程中, 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在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可靠性以及权威性方面都得到了良好提升, 这充分证明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是适应我国的基本现状的, 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体现。《决定》的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完善, 但反观我国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 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加大改革力度, 才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体系高效发展。
(一) 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系存在的普遍问题
1. 鉴定机构多且复杂
根据《决定》精神,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主体面以社会服务为主旨, 从最早的由公、检、法三家司法鉴定机构为整体的鉴定管理体系转变为当前由公安刑侦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社会诸多经营性质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系。从而造成了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的现象, 特别社会鉴定机构, 尽管占整体鉴定资源的小部分, 但人员复杂, 如存在有职权法医司法鉴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高校教职人员、部分医务人员等。这就导致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水平的参差不齐,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影响了办案效率。
2. 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健全
在程序上, 由于诸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 因而必须更换鉴定机构, 但在更换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鉴定机构修改之前鉴定结论的现象, 办案单位难以为其对错下定论, 从而造成办案的负担。如若重新鉴定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 那么就难以科学有效的进行鉴定, 造成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
当前司法主管部门仅在机构审验及审批上存在管理, 在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并没有直接的进行监管;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 由于其经营性质, 为了经济效益往往降低鉴定质量, 多种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 就造成了其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由于当前的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存在由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其监管仅属于行业内部的管理,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从而也就造成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
3. 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人员职称情况比较混乱, 医院基本上都是把医院的科室领导集中起来, 组织在司法管理部门下设的培训班学习一定时期, 之后获得副主任法医师头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员多为退休医生, 或是自谋职业的医务人员, 其取得副主任法医师的职称相对职权鉴定机构相对简单, 大多数未有法医工作经验, 从而造成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 如若不进行改革, 将不利于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
1. 当前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情况
当前我国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四个行政级别, 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厅地级和县处级, 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分属与各自刑侦部门, 其上下级法医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对于案件存在疑难问题, 该级鉴定机构无法承办的, 可以请求上一级鉴定部门通过技术支持或直接移交上级鉴定机构承办。
2. 公安法医队伍素质较高但待遇相对较低
与社会鉴定机构相比, 公安部门的法医技术素质普遍较高, 大多数法医受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教育, 但是收入却相对比较低, 这也就造成了“工作干劲不足”的局面。由于公安部门法医实行的是公务员制度, 其待遇高低仅取决于行政级别的高低, 与业务水平、劳动强度并不直接挂钩, 这样难以形成激励机制来提升工作效率, 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法医的工作积极性。
3. 自侦自鉴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是存在较强主动性的, 未必然会倾尽技术手段来加速案件的侦破, 但法医鉴定工作本身应确保较高程度的中立性, 必须以事实数据来呈现, 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决不能先能为主, 造成侦破工作影响鉴定工作的状况产生。当前的公安部门集侦查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为一体, 这无外乎就是要求公安部门既要保持中立, 又要确保工作积极进行, 这样的管理和工作机制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3.基层法医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先进的技术设备, 高标准的人才队伍, 严要求的鉴定监控体系是确保法医鉴精确性、科学性的重要基础, 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队伍很难达到此标准, 除了省级以上法医鉴定机构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外, 基层在技术装备上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法医存在于刑侦部门, 但刑事侦查系统经费往往比较紧张, 技术装备更新较难;其次, 公安机关的法医机构无法进行有偿服务, 仅能靠国家财政, 但由于机构设立较多, 有限的财力也就被分散,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经费不足, 从而导致装备较为落后。
三、对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 改变机构繁多现状, 统一机构管理
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首要解决的就是结构繁多的问题, 必须要在鉴定工作上捋清管辖关系, 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做到使当事人能够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 为此, 可借鉴西方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起来,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 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使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 从而提高鉴定效率, 排除多方鉴定, 多种结论的现状。要提出权威鉴定这一概念,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能在鉴定工作上提高效率, 同时在国际上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工作的形象。
(二) 法医鉴定业务要进行划分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就必须要改变以往公安部门及时办案主体又是鉴定主体的现状, 排除办案部门的部分行政干预, 体现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基层鉴定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尸体、活体等检验及鉴定工作, 公安部门的法医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及送检工作, 同时可以协助基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但不承担鉴定责任。
(三)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在法医鉴定人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 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 对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建立起明确的职业标准, 特别是在资格考试上, 把建立健全考试制度放在第一位, 杜绝不符合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 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质量。同时建立健全法医工作人员培养机制, 实现高效培养法医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对接, 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质人才。
(四) 提升公安法医队伍薪酬, 提升装备科技含量
公安部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统一管理下实现人力、财力、物力的重新整合, 统筹规划,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提升装备科技水平。在薪酬上, 实施公务员薪酬的同时注重与业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使法医的奖励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相关联, 鼓励钻研业务技术, 鼓励多劳多得。
参考文献
[1]刘贺, 新形势下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的特点[J].中国卫生法制, 2006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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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玉林, 冯宗美.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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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培景.略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26.
3.法医鉴定有多神秘? 篇三
中国法医学会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王雪梅辞职及退会要求,真相如何虽目前尚未可知,但这已使得法医这一本来就充满神秘感的职业备受关注。事实上,大众对法医工作既熟悉又陌生。港剧《鉴证实录》《法证先锋》等都有着众多拥趸,这些电视剧成为了普通大众了解法医这一职业的窗口,“拿手术刀的侦探”“穿白大褂的警察”也成了大众心中法医的代名词。但是真实的法医工作与电视剧中的表现又不尽相同。
电视剧往往会把法医工作美化
在法医类剧集中,我们最常听到的台词估计是这种类型的:“死者:男,25岁,头部受到钝器重伤而死,初步估计死亡时间为昨日凌晨,已排除自杀的可能……”
如果你看到上述台词感到熟悉并认为这就是法医的日常工作,那么你可能被误导了。温州医学院法医、知名法医作家张志浩告诉记者,“大部分法医专业从不和尸体‘打交道’。‘验尸’只属于法医工作中的一部分——法医病理鉴定”。
不仅如此,这些剧集的细节通常也并不写实。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所长邓亚军介绍,“以DNA鉴定为例,按照剧中的表演,观众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立等可取’。其实,现实中DNA鉴定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以上。如果剧中加入‘请等待鉴定结果’这样的语言以及实验室工作场景,可能就显得真实多了。”
在邓亚军看来,电视剧往往会把法医工作美化了。“剧中的法医穿着得体的职业装,干练知性,工作似乎简单又轻松。但是现实中,任何脏乱的环境,法医都有可能接触,工作辛苦压力大,远不像剧中那么‘光鲜’。当然,剧中‘加工’过的法医形象确实很吸引人,让更多人对法医工作有了一定了解,尤其是对少男少女来说,有可能令他们对法医工作产生职业幻想。”
法医鉴定不光是与死人打交道
“电视剧中的法医工作大多属于法医病理鉴定,负责鉴定死者死因与死亡时间,现实中王雪梅也主要从事这方面工作。而法医其实还有很多类型。”邓亚军说。
张志浩介绍,“法医做的最多的工作其实是法医临床鉴定,比如对打架斗殴事件或交通事故的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保险伤情鉴定也属于此类。简单地说,就是‘与活人打交道’。”
“另一大类法医工作属于物证鉴定,我从事的就是这一类型,比如亲子鉴定,血液、口腔试纸等都是我们的鉴定目标。”邓亚军说,“此外,还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和毒理鉴定。前者往往用于确定当事人在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就是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而后者则分析死/伤者是否中毒、中何毒以及中毒机理是什么。”
在所有法医工作中,最神奇的可能要算是法医人类学鉴定了,热门美剧《识骨寻踪》就反映了此类工作。邓亚军介绍,人类学鉴定根据骨骼特征能够确定一具骸骨的性别、年龄与死亡时间等信息。而根据白骨进行颅面复原就属于此类。
“这么多的类别,法医系的学生每一样都要学。进入工作岗位才会慢慢确定自己的法医专业。”邓亚军说,“至于法医的工作岗位,根据我国规定,公安系统有其自身法医鉴定机构,而检察院、法院所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子都要由我们这样的第三方法医机构提供鉴定结果,所以并非所有法医都是‘穿白大褂的警察’。”
法医是门“很新”的学科
在很多人的看法中,法医是门“很新”的学科。法医学需要用到DNA生物技术等现代手段,但是有些老方法也依然有效。如有些毒物的鉴定方法,以及通过尸体勒痕、锁钩来判断死者是上吊自杀还是被人勒死后伪装成自杀现场的方法也沿用至今。
张志浩说,法医临床鉴定的对象是伤者,所以基本设备、鉴定手段与普通医生一致。而法医毒理鉴定则需要用到化学分析仪器,如气相色谱、液相色谱。
王雪梅称,根据马跃母亲孟朝红提供的事发当日马跃遗体照片,她同意电击致死的结论。但死者下颌一条3厘米长的伤口特征显示,死者生前曾受到一次不致死的电击,致其重心不稳坠落轨道,再次遭电击、死亡。所以,死者的伤口应为生前伤。
法医应如何确定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呢?邓亚军告诉记者,“人生前受的伤会出现生活反应,比如皮下出血、表皮剥脱等;而死后血液沉积了,不会有皮下出血等现象。这样就能够根据表面进行的观察获得结果。但是,如果濒死期也就是人快要死亡时受到创伤,生活反应就会很不明显,这就需要把伤口取出做成切片在显微镜下观察,或采取其它方法鉴定。”
法医确实有很“神”的地方
在影视作品中,法医总是被表现得很“神”。事实上,除去艺术夸张,法医确实有很“神”的地方。张志浩介绍,现在法医最流行的概念或者说最神奇的地方,在于现场重建,也就是根据尸体和现场证据,还原案发当时的情况。这就像你努力去拼装一套智力拼图,同时又不让你看到封面上的图片,其难度可想而知。“现在现场重建,特别是根据血迹现场重建已经比较成熟了,是只要可能就会使用的法医手段,但是需要极高的技术和经验。”
另一种神奇的法医手段是颅面复原,从事这一工作的法医甚至被称为法医艺术家。他们能够根据受害者或目击者的描述重构出来面部的素描,也能够根据白骨复原出死者生前的相貌。张志浩介绍,这不仅需要法医素描功底,还考量电脑软件计算和三维图像技术。
“不过,与电视剧中一旦发现一具骨骼,调查人员就会马上召来法医艺术家不同,现实中,这只是最后一招而已,在试过诸如DNA、指纹、牙印等等各种办法皆无效后才会诉诸面部重构。”张志浩说。
4.法医鉴定 篇四
申明一点,本人不是专家,而是专业法医一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材料《法医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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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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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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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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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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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5.法医鉴定的轻伤 篇五
法医鉴定的轻伤,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对被伤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所得出的受伤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并由此而认定案件是否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轻微伤不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轻伤、重伤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
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针对遭受伤害的当事人(可以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民事案件中的受侵害人)所造遭受的伤害,在经过医疗治疗并终结治疗后,而存在的因伤害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有些轻伤,经过较为及时地、较好的治疗,也许不会造成伤残,也就不会构成伤残等级的问题。
所以轻伤,不是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换算的。伤残等级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实际存在的伤残,根据有关的伤残鉴定标准作出的。
轻伤与伤残等级之间,没有换算关系。
如果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必须针对原有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可以成立的异议理由,例如,程序方面的异议,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资质异议,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异议,鉴定所用的医学诊断资料的异议,等等。这些异议意见都很专业,建议您找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您的问题补充,答复如下:
既然是被打成轻伤,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的申请(不是“申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 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面的),由法庭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伤残等级,则犯罪嫌疑人(也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用、以及受害人所抚养的人的抚养费,等等。
如果不申请伤残鉴定(或者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则仅限于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损失、陪护护理费用等,因伤致残一类的赔偿,就没有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法医轻伤鉴定 篇六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7.法医学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七
1 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法医学鉴定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 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司法体制也与经济体制一样, 都需要来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这一切都要求法医鉴定机构不断自我调整、自我完善, 以适应大趋势、大环境的需求。在此过程中, 问题也在不可避免地出现, 各种弊端也日益显现。综合起来, 当前我国法医鉴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鉴定主体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主体人员的合格是鉴定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 有些鉴定人员虽然是医学专业出身的, 但不是法医学专业的, 不仅参加工作时间短, 上岗前法医学的培训时间也很短, 没有知识经验的自我历练, 也没有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这就使得在法医学鉴定的成果上存在客观公正性。实际上, 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的技术人员职称至今未解决, 业务水平提升也不大, 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 严重影响了侦查起诉检察审判工作服务的质量。
1.2 鉴定受理程序不合法《刑诉法》121条规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必须先进行医学鉴定, 而有些鉴定机构不做医学鉴定就出具法医学鉴定, 严重违反程序。
有的聘请委托无书面公文或没有申请书、要求和目的不明确;有的没有辖区派出所或受理案件单位的案件材料, 性质不清也受理了;有的送检目的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也完成了。因此, 像这种鉴定不符合程序的法医学鉴定将影响法医学在司法当中的公正性和影响力。
1.3 检验工作不仔细, 设备老化, 手段落后
有些地方鉴定机构由于经费短缺, 设备落后, 同时又由于技术跟不上节奏, 导致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了技术性的错误。有些鉴定人员在鉴定时不认真仔细, 忽视部分情况, 也难免导致结论性的错误。如果在鉴定时不认真审查病例、影像资料, 也不对受害人进行复查, 鉴定时不认真、马虎、草草了事等, 就必定会导致鉴定结果的错误, 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1.4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被鉴定人的诚恳态度和真实言辞都是鉴定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被鉴定人由于种种目的或者是出于种种原因, 在伤后往往夸大病情, 出现不配合法医的鉴定检查, 甚至是通过各种渠道出具假诊断证明、假病例、假影像资料等, 来欺骗鉴定人员,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2 解决法医学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对策
法医鉴定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 只有科学公正地依法鉴定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那么, 法医学鉴定就需要不断完善机制, 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来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针对以上所出现的问题,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1 完善鉴定主体
首先, 要建立完善的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 使进入法医学鉴定队伍的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都必须具有精深的造诣, 从而保证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其次, 还应建立错鉴追究责任制度, 办理错案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鉴定错误也应当追究法医学鉴定人的责任。对鉴定错误的案例进行追究责任同时进行赔偿或补救, 这样就会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 并且重视起来自身的每个鉴定细节。再次, 还应当建立起鉴定人员出庭做证的制度, 让鉴定人员在法庭上就鉴定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和解释, 这样既可以增强法医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也可以让鉴定人对其鉴定结论负起责任。
2.2 完善鉴定受理程序
法医学鉴定必须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 要有医院的真实有效的病历, 有真实合法的影像资料作为鉴定的参考资料。案件必须是经过公安或者法院的授权, 要有有效的授权书面证明和申请, 不能为怀不良目的或者其它私人原因进行违反程序的鉴定。对鉴定的结论要进行重审, 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 必须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和专门的设备、仪器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2.3 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及时向上级和领导汇报技术工作情况, 争取可以购买到先进的鉴定设备, 学习先进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知识。做到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手段, 保证鉴定质量。积极研究检验技术的统一标准, 努力使检验程序、方法规范化、合法化, 为侦破案件、诉讼审判和调解纠纷服务。
2.4 在时效范围内, 让被鉴定人配合鉴定工作的进行
鉴定工作是有时间限制的,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案件, 必须等到三个月后才能鉴定, 但是, 基层鉴定机构可以先出具阶段伤情, 但定罪量刑采用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必须是最终结论。在这个鉴定时效范围内, 被鉴定者要配合法医和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 如实报告伤情和提交影像资料, 以及真实的病历和医院的证明材料, 只有真实有效的材料才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那么, 鉴定人员就需要告知被鉴定者, 他们配合的重要性, 让他们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保证真诚、公正的态度。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各种诉讼和仲裁中都讲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医学在各种诉讼和仲裁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法庭重要证据之一, 其真实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公正。本文对法医学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 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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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卞建林, 郭志媛.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N].检察日报, 200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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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人大内司委.把司法鉴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N].法制日报, 2003 (20)
[5]刘艳等.我国医疗纠纷案例法医学尸检鉴定的现状及思考[J].医学与社会, 2003 (16)
[6]沈敏, 杜志淳.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J].中国司法鉴定, 2004 (5)
8.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篇八
【关键词】法医鉴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09)12-0087-01
1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1鉴定时机不适时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1.2检查不全面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只能作为参考,哪些在临床诊断上意义不大,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1.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去伪存真,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1.4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已经完全取消,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秩序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反而会愈演愈烈。
2相应对策和建议
2.1建立健全各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首先应实行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让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从医学院校、医院中脱钩,司法鉴定人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他的医师执照就应该同时被吊销,没了退路,他才会兢兢业业做好鉴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担心让司法鉴定机构成为独立法人后,鉴定机构可能会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不利于对其管理。但从根本上说,医院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的,让鉴定机构成为医院的一个科室并不能达到上述目的。从其它类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性质来看,这些机构大部分都是独立法人,因此,法医类鉴定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也势在必行。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关键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要建立健全资质评估、鉴定质量评估、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投诉受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运行程序、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制度。
2.2正确区分司法鉴定和举证鉴定司法鉴定有以下特点:①司法鉴定是从立案以后到结案以前进行的;②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启动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③司法鉴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④送鉴材料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定的;⑤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对鉴定过程负有监督义务。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对于这种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应交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2.3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条文释义和收费原则从有关方面获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已召集全国25位专家,审议通过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5个标准文本,但何时能正式出台这些鉴定标准目前尚未可知。同时应尽快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出台的鉴定标准进行条文释义。因为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其运行成本也必然差别很大,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但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收费原则,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由于司法鉴定带有明显的垄断性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应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既要照顾到鉴定机构的利益,又要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鉴定援助制度,对于那些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
参考文献
[1]刘军,高玉霞.关于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5)
[2]周洋,黄平,张平.吸毒人群法医学鉴定中的伦理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4(1)
9.法医鉴定申请书 篇九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董莉,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用荣镇白云寺村堰坝口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206,系车主。
申请人:苏光清,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1号,身份证号码:***198,系司机,与车主关系夫妻。
被鉴定人:陈大菊,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89号,身份证号码:***346。系交通事故行人。受伤时间:2011年8月14日19时30分,受伤地点:永川区红炉镇原永川煤矿电影院路段。
申请鉴定目的:
1:请求鉴定被鉴定人的伤情: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的诊断是否与8月14日的车祸伤有关。
2:如果上述伤情有关,请求鉴定:未通知保险公司、司机、车主及公安部门,擅自住大坪医院治疗韧带断裂有无必然性、合理性。
3:请求法医审查,其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市二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伤情以外的费用:颈椎骨质增生,胸1椎间盘变性突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变性;该治疗费系车祸伤以外的费用。
事实经过:
2011年8月14日19时30分,司机苏光清驾驶渝CVQ687正三轮驶至事发地点,刹车突然失灵,整车失控,侧翻造成陈大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即住入市二院治疗,入院做完相关检查,包括磁共振,8月16日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陈大菊没有左外踝关节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之后才有左外踝及距骨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但出院时也未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
2011年12月23日陈大菊已到永川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伤情中也没有其左膝韧带损伤,股骨骨折,颅底骨折;及后续医疗费用的鉴定;更谈不上韧带断裂。只有伤残等级十级的鉴定意见。
理由:被鉴定人:陈大菊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距车祸伤出院有5个月之久,距2011年12月永川区司法鉴定意见也有3个月之久,这几个月有很多伤害发生的可能,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或其他可能。
因此,车主、司机对3月29日治疗其韧带断裂不服,及其在市二院,大坪医院治疗自身病,其他伤害报车祸伤不服。特此申请上述鉴定。
申请人:董莉苏光清
10.法医鉴定书 篇十
【关键词】 保外就医;鉴定;法医
【中图分类号】 R-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8-078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在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在监管场所之外进行治疗并接受监督考查的一种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能使保外就医的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刑罚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致使罪犯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因此, 对于保外就医的鉴定审批必须十分严格准确。
1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1.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把人保外后,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1.3个别人徇私舞弊,致使有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1.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2加强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
2.1进一步完善保外就医的立法
首先,应明确规定批准保外就医机关应将批准决定送达检察机关的日期,以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保证人制度,明确保证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对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对被保人的监督管理。再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法制工作,政策性很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影响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能否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艰巨任务,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社会治安的高度,加强对保外就医工作的支持。有关干警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法纪,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管理。
2.2严格把关,两种罪犯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虽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罪犯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保障其就医的;二是无法落实监外执行担保人或其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2.3增强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因此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也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于审批部门作出的保外就医决定,应当及时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防止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审批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工作联系,保外就医罪犯应由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干警押往其住地,并将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保外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
3加强法医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中的作用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违反法定条例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罪犯的病残鉴定直接有关的(如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规定)占76.9%,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超过法定时间)占17.3%,合计占到94.2%;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决定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占44.7%;在保外就医罪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办理续保手续)占54.3%,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占15.8%,合计占到70.1%。这些情况说明,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与医学鉴定有关。
对医学鉴定的审查是司法机关对保外就医执法监督的核心。而司法机关的法医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并主导对罪犯的医学鉴定的审查, 有利于对保外就医的全程监督并提高监督效果, 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法律规定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是有些罪犯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自伤自残,企图以此获得保外就医。而医院仅对罪犯的病(伤)情和程度进行鉴定,并不对罪犯是否自伤、自残做出鉴别。非法医办案人员在对医学鉴定的审查中,也只能对罪犯的伤情是否由自伤、自残形成进行案情调查,无法从损伤特征上对其是否属于自伤、自残做出判断。而判断、鉴别是否属于自伤、自残恰恰属于法医的技术专业内容和业务范围,在这方面的执法鉴定工作中,法医就具有专业技能的优势。
法医学专业作为医学专业的一个分支,一般是设在医科院校的本科院系。法医学要求学生必须具有坚实的医学专业基础, 为此法医学专业在本科阶段的前4年与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在第5个学年才安排法医专业课,学习并实践与刑侦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医人才既有全面的临床医学知识,又有与司法鉴定程序相关的专门技能,这在司法鉴定及保外就医鉴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与此相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也对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时规定,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为此,建议将法医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医学鉴定的审查纳入执法工作程序,规定审查流程和时限,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司法检察机关在保外就医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庄洪胜.罪犯保外就医的鉴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1.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研究 篇十一
一、当前法医参与医疗纠纷鉴定的相关情况
所谓的鉴定指的就是由专门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的识别, 并进行具体的判定。涉及到人身的死、伤、病、残和有关的生理状态、个体认定以及其他属于法医学专门性的问题。法医病理学在法医鉴定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 由于法医病理学鉴定仅仅是在病理表面进行一个判定和查验, 对于具体的临床病学的经验相对来说比较缺乏, 对于医疗器械问题以及医疗用药不当等外在物质的条件是否符合标准也没有办法进行准确的判断, 这些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考察口。因此, 如果完全仅由法医来判断相关的医疗事故中的相关的医疗人员是否完全尽职尽责, 是否在医疗事故中有着确切的过失是不够专业的。因此, 在当前的医疗鉴定中, 法医鉴定者为了尽量避免技术上的漏洞会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与有关的医学临床专家合作, 仪器来完成鉴定工作, 这样就可以在鉴定的过程中全面结合专业知识进行有关分析, 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
二、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分析
(一) 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通常来说, 立法与社会的发展相比总是存在滞后性的, 尤其是目前与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比较落后, 我国的法医医疗鉴定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得到一直的认定和具体的规范,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利于法医鉴定的发展。另外, 有关法医鉴定从业者的鉴定启动程序不够统一, 在对于不同结论的采信标准也不尽相同, 而且有关的当事人的规避制度也不够完善, 这都是阻碍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 法医鉴定人员技术和素质不达标
客观上来说, 法医鉴定对于鉴定人员自身的技术和素质要求都较高。但是在我国, 有关法医鉴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生硬, 主要是对其的专业职称、从业资格进行了硬性的规定, 比较重视法医从业人员的学历, 而在其他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硬性的要求。从中可以发现, 我国对于法医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门槛不是很高, 这就导致了部分人员存在素质不达标的现象。其实, 从法医工作的内容来看, 法医的从业人员应当有一定的实务工作和更高学历的经历。其实, 法学和法医学之间有着很明显的区别, 又有着联系, 法医学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 并且熟练掌握医学知识, 这才能保证操作的流畅性。另外, 由于我国发展不均衡, 导致了同样的法医从业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 鉴定程序规范化不足
病患者和家属在遇到相关的医疗纠纷问题时可以随时向当地的医疗单位提出审查的要求, 当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和鉴定存在问题的时候, 相关的医疗机构、家属和病患可以向当地有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自己遭遇的具体问题, 并且提供具体的依据。同各种案件相同, 在法医医疗纠纷事件之中, 知情者同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医学机构在同意受理医疗纠纷之后一定要按照其提供的步骤一步一步的完成自己想要供述的内容。虽然法医鉴定在鉴定完毕之后有鉴定协议书, 但是当有特殊的情况出现之后要与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沟通, 只有在当事人确认鉴定结果符合基本情况之后才能有效的避免医疗鉴定纠纷的产生。
三、完善法医在医疗纠纷中适当发挥作用的对策
(一) 提高鉴定水平, 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这个工作要求的司法鉴定技术以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非常高, 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应当不过关, 自身拥有的技术水平不过关, 这些都是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国家应当尽快完善对法医从业人员的自身条件的要求规范, 建立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同时, 司法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更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 不断加强完善自身的素质和专业知识, 争做一位合格的法医鉴定人员, 为我国的法医鉴定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而且一位合格的法医鉴定者也应当具有忧患意识, 不断学习新的知识, 走在时代的最前沿, 注重相关知识的积累。除此之外, 法医鉴定者在不断完善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 在工作中本着“公平、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 做好本职工作。
(二) 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过程
法医学鉴定的方法技术多种多样, 建立统一的法学病理司法鉴定技术, 从而起到规范技术的作用。从当前法医鉴定出现的问题来看, 法医鉴定规范的建立势在必行, 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 对相关的检查方法和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进行确切的说明, 同时要完善现有的法律, 实行“两鉴终鉴制”, 建立初级以及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制度。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方面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定, 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并且在二级规定方面也应当做出详尽的规定, 在初级鉴定符合情况的条件之下才能提出进行鉴定的要求。
(三) 实行鉴定公开, 减少双方之间的误解
在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过程中, 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决定受理家拟定委任的时候, 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做到鉴定公开, 双方的误解很多时候就出现在这个环节。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效果, 应当在每一个操作的环节都做到鉴定公开, 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 并且在有选择或者是操作方法可能对鉴定对象产生损害时, 必须要让委托人知晓, 征得委托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总结
综上所述,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提升的今天, 科学的发展也有了较大的进步, 但是仍然还存着很多的问题, 无法解决, 在法医的病理鉴定中也是如此, 即使发展快速, 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面临着很严峻的考验。因此, 在努力改革法医医疗鉴定法律的基础之上, 也应当尽力的完善用人制度, 更重要的是, 相关的法医从业人员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 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各个方面一起努力, 有效进行沟通, 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次数, 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亮.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3 (22) :191-192.
12.法医学司法鉴定 篇十二
(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司法鉴定。
百分网作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百分网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司法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13.法医学 电击死法医鉴定 篇十三
摘要: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在工农业生产中电力使用大大增加,家用电器的普及也随之更加广泛,因此触电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大,公安机关接到电击死的报案也逐渐增多。与此同时,法医检验挑战性也越来越大,各种命案现场伪装成意外电击死的案件层出不穷,这都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法医鉴定也在这类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电击死亡 法医鉴定 死亡方式
一、电击死亡原因:
触电迅速死亡原因,一是电流通过身体导致心室纤颤致心脏死亡;二是呼吸麻痹死亡,电流侵害神经中枢,引起中枢性呼吸停止,或电流刺激呼吸肌,因强直性痉挛,不能进行呼吸动作而导致窒息死亡。
迁延性死亡,可能由于电流通过人体组织使细胞内外离子平衡发生变化,并产生电泳、电渗等反应,电伤组织分解产物被吸收引起中毒性休克,死于肾功能衰竭或由于感染继发性出血,并发急性胃、十二指肠溃疡等并发症导致死亡。
二、法医鉴定
(一)、现场勘察
凡疑为电击死案例,到达现场后首先切断电源,然后进行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应该注意环境潮湿情况、天气情况以及尸体所处的位
置、衣服状况以及鞋袜有无击穿等。了解电源电压、电流性质,并且由电力部门专家对电器电源进行检测。
(二)、尸体检验
1、尸体现象
电击死尸体征像大概有以下几个特征 外部征像
(1)、电流斑。又称电流印记。在手掌、脚掌、皮肤角质层较厚的部位的电流进出口处形成电流斑。典型的电流斑为直径0.5至1厘米的圆形或椭圆形,白色或灰色斑块,中央凹陷有黄褐色斑点,形如火山喷口,斑痕质硬而干燥,与周围组织的界限清晰。有的电流斑成条形、弧形或长方形,反映电极接触皮肤部分的形态特征。电流出口处多呈裂隙状,边缘隆起,边缘上也有裂口。光镜下可见电流斑中心部位出现细胞极化现象,细胞质呈均质浓缩,细胞核拉长,并平行排列成栅栏状或漩涡状,周围部分除组织凝固性坏死,表皮层细胞及表皮之下有大小不等的空泡,呈蜂窝状。电流斑是电击死伤的特异性征象,但它通常发生在电极与人体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电击死则很难形成典型的电流斑:
1、皮肤潮湿
2、电源与皮肤紧密接触 3、220伏以下的电击死
4、电流入口或出口处皮肤上有污垢
5、电流与皮肤接触面较大。
(2)、表皮坏死剥脱:在皮肤角质层、透明层较薄的皮肤组织,电流进出口处往往不形成电流斑,而是在电流效应作用下形成皮肤水疤,水疤破裂之后遗留表皮坏死脱落征象。其创面呈深红色,干燥质
硬,与周围组织的界限清楚。皮肤坏死剥脱可视为非典型的电流斑,常伴有点烧伤。
(3)、电烧伤:在电压高、电流作用时问长、触电部位温度高的情况下,易形成电流烧伤。电烧伤可以使电流斑颜色变成黄色、灰褐色或褐色,甚至炭化变成黑色。
(4)、皮肤金属化:当金属电极与皮肤接触时,金属微粒沉着于人体皮肤或组织深处,称皮肤金属化。由于接触皮肤的金属不同,所形成的皮肤金属化颜色也就有别。如铜导体形成的皮肤金属化呈淡绿色或黄褐色,而铁导体形成的皮肤金属化则呈灰褐色。
(5)、电击纹:高压电击时,由于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出血,皮肤表面可出现树枝状花纹称电击纹。若无出血,电击纹存在的时问甚短,易消失。
高压电触电造成的皮肤损伤多为烧伤,以三度为主,也可伤及肌肉或骨骼。电流还可以使血管扩张、麻痹、充血,使触电者皮肤出现红色树枝状电击纹,电击纹可消退。当人体皮肤潮湿,或在水中触电,致皮肤与导体广泛接触时,这样所引起的电休克,可不见局部皮肤损伤。
内部征象
电击死者内脏无特殊性改变,多为窒息死的一般征象,表现有内脏充血水肿、血液不凝固、点状出血、急性心肌断裂,但有其他死因时心肌也会出现断裂,有时发生血管破裂出血,血栓形成。心脏及大
血管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态,心肺浆膜下有出血点,心肌断裂,肺淤血、水肿,脑、肝、肾淤血和变性等。有时见内脏破裂和肌肉断裂,以及骨折或脱臼等,电流高温作用强烈时,局部碳化甚至深达骨质,骨因遭受电流热效应而发生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由磷酸钙融合而成,其状如珍珠,灰白色,内有空腔,多在受损骨的表面,就是“骨珍珠”。
2、尸体检验注意事项
电击死多属意外,自杀电击死亡较少见,他杀也有,甚至还有其他原因致死后伪装成电击死亡。电击死亡方式的判定,应根据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结合尸体现象所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现场对尸体进行初验后,要及时进行尸体解剖,不可单凭镜下表皮细胞的极化现象即认定电流斑,需对尸体各器官进行全面检查,以明辨其真正死因。
(三)、死亡方式的确定
1、意外电击死
意外电击死多发生在家庭或工业用低压电时。在家中发生的意外常由于手触摸了磨损或破裂的软线造成。其他如电插头,手持电器装置损坏,或电器设计误差,绝缘不良等均可引起。工业用电由于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设计装配不良或接错线所致短路均可发生电击。意外电击死较易见典型的电流斑,因为只是意外接触瞬间的事。
2、自杀电击死
电击自杀多见于男性及精神病患者(如抑郁症)。现场大多在室内,一般保持原始电击现场及特殊设计的电路。多用双极接触,如裸皮电
线缠双腕;或一接上肢,一接下肢;或一接心前,一接后背;也有缠颈部的。自杀电流斑多呈沟状组织缺损。
3、他杀电击死
他杀电击死多趁被害人无防备时或睡眠中突然袭击。现场被破坏,电源工具被隐藏,而后伪装成其他死亡现场,或伪装成意外电击死现场。对疑为他杀电击死者,要注意检查身体隐蔽部位有无电流斑或其它暴力痕迹。有时因多次反复电击,可造成身体多处电击伤痕;有时凶手用药水涂敷电流斑,以掩盖罪行。
【参考文献】
14.法医鉴定书 篇十四
一、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主要是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损伤状况进行评价。当多种因素引发损伤时, 需要鉴别出不同参与因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伤参与度能够对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进行评判, 主要用于鉴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人身伤害案件中, 被害人可能会由于损伤引发的后遗症和并发症导致机体出现很复杂的局面, 因此, 必须对损伤参与度进行有效鉴定, 进而保证能够科学准确地计算出赔偿金额以及责任。
二、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方法
事故寄予度鉴定法。这种方法将参与度分成了11 个等级, 从0% - 100% , 每10 个百分点分成一个等级。因果关系判定为: 100% 确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0% -90% 判定基本存在因果关系, 10% - 50% 判定很难确定因果关系, 0% 则判定为没有因果关系。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虽然结果较为清晰, 但是操作相对比较复杂, 鉴定人员很难掌握10% 具体差异, 错误鉴定较为常见。但是这种方法可以将有效量化损伤和疾病的具体责任, 具体到某个百分比计算赔偿数额、确认责任人的责任相对较为方便。
五分法。这种方法对于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 参与度分为5 个等级, 分别是全部 ( 100% ) 、大部分 ( 70% - 90% ) 部分 ( 40% - 60% ) 、小部分 ( 10% - 30% ) 、无 ( 0% ) 。五分法比较简单, 操作难度较低, 但是标准区分不够细致, 鉴定人员的自由度相对较高, 这对法官判案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很多相对复杂的案件中, 往往存在着多种致害行为鉴定损伤参与度常常会出现因果复杂的问题, 这种情况很难界定, 工作人员的主观性相对较强。
五级法。这种方法参考了《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 由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拟得, 25 个百分点为一个等级, 0% -100% 可以分成5 个等级。笔者参考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以及司法相关知识, 可以确定判别损伤参与度以及损伤和疾病之间的关系难度很大, 若是多种因素引发了人身伤害, 考虑到被害人个体因素的影响, 更不能单纯的照搬草拟标准, 而是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这对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同时还需要鉴定人员能够深刻理解与损伤参与度相关的法律责任。
鉴定损伤参与度实质上是希望为人身伤害案件提供意见证据, 并不需要太过详细的等级标准划分, 划分过细会导致鉴定结论和实际状况脱离, 难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 所以, 实际法医鉴定中可以采用五级法或是五分法进行有效鉴定。
三、损伤参与度鉴定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一) 收集被害人详实的病史资料
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需要对被害人的相关损伤以及既存伤病进行了解, 分析二者与现存损伤的因果关系。因此, 鉴定方应当将被害人详实的病史资料收集起来, 并对医疗救治过程资料进行详细收集。若是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出现了医疗失误或是处理不当, 也有可能会影响到被害人的损伤程度, 导致原伤加重的问题出现。
( 二) 以损伤为主要对象进行评定
若是被害人除了损伤以外还有伤病或是潜在伤病存在, 那么应当将损伤判定为主要评定对象, 伤病看作是参考因素。损伤强度能够构成现存结果, 伤病表现相对轻微, 那么就可以判定为损伤参与度是100% , 伤病对于现存后果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相对的, 损伤强度对于现存结果基本没有影响, 与被害人的伤病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可以判定为损伤参与度是0。
( 三) 客观判定损伤参与度
进行损伤参与度判定期间, 鉴定人员应当从客观角度出发, 不能从主观判断既有伤病与现存结果之间的关系。有些时候退行性改变可能会对现存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但是并不是只要出现退行性改变就会对其产生影响, 鉴定人员不能从主观意识出发认定发生了退行性改变就推断既有结果, 必须从实际出发, 退行性改变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判定其对于现存结果是否产生了影响。进行损伤参与度评价需要参考法医工作中的多项知识要点, 进行量化鉴定更要尊重事实情况, 坚持实事求是。
四、结语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 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是最为重要的难点之一, 往往存在着很多纠纷和争议, 相关的法学人士也对其比较关注, 近年来正在逐渐加深关注程度。对损伤参与度进行客观鉴定, 能够帮助警务人员更好的解决人身伤害案件, 应进行进一步研究。
摘要:最近, 法医学开始应用损伤参与度对案件中出现的人身伤害进行量化界定, 计算损伤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应用中, 损伤参与度并不容易界定, 法医鉴定也相对困难, 必须进一步进行研究。
关键词:法医,损伤参与度,鉴定,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刘全一.法医鉴定中关于损伤参与度的应用[J].科技风, 2015 (19) .
15.法医鉴定书 篇十五
在牙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如被鉴定人原患有口腔疾病,如蛀齿、牙周疾病、牙齿楔状缺损、牙齿原本就有不同程度松动等。今笔者就两例牙齿固有疾病合并牙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作一简要分析。
一、案例资料
案例1:王某,2014年6月2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松动,在医生建议下拔除。病历反映牙周萎缩外露,松动Ⅲ°以下,牙周袋深达1cm左右,牙周充血,可疑根尖折断……IMP: 外伤松动牙周病(晚期)…局麻下拔除……。
2014年6月3日检查见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
案例2:董某,2016年1月11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齿折断,口腔双侧均有多处牙齿缺损,缺损处有鲜血外溢。病历反映口腔内有多处牙齿缺损,…诊断:外伤性牙齿脱落。
2016年1月12日檢验所见牙齿牙龈萎缩,牙根暴露, 残根,无松动,断面呈黄褐色,牙龈萎缩,未见充血, 深楔状缺损,露髓,无松动。
二、分析讨论
结合案例资料,被鉴定人王某 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病历反映其牙周萎缩,牙周病晚期,综合分析导致其牙齿松动的主要原因系牙周病;被鉴定人董某于受伤次日即进行法医鉴定,检查见冠折,残留牙根,断面呈黄褐色,且未见齿龈粘膜充血,结合此人口腔状况,该情况下,即使轻微外力,也可使牙齿折断,综合分析,此人是在固有口腔疾病的前提下,牙齿受外力作用折断,而此外力只是牙齿折断的诱发因素,以上两起案例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因此,这两起案例均未对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董某在法医的解释下,表示对鉴定无异议。
16.六指缺失的法医临床鉴定分析 篇十六
【中图分类号】d919.4; r682.1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002-0
1案 例
某男,2o岁。纠纷被人用刀砍击,抵抗中右手第六指(长于
小指尺侧)被对方用刀砍下,当即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病志记
载:t 36.
2℃,r 2o次,分.bp 100/70 mmhg,右手六指缺失一个指
节,伴活动性出血及疼痛。剩余部分的长度为o.5 em。右手小指
近端指节尺侧见一o.5 em的横行伤口。其上有血痂形成。x片示
右手小指无骨折,六指指骨骨折(在缺失处断裂)。诊断:(1)右手
指畸形(多指);(2)右手六指刀砍伤缺失一个指节;(3)右手小指
砍伤。伤后25天查体。自述伤史,右手小指掌指关节处见一0.9
em x 0.8 em的瘢痕(系手术切除畸形指),右手小指近节尺侧见
一o.5 em 的横行瘢痕。右手小指运动可。
讨论
一、赘生指的生长发育
多指畸形是手指的最常见的先天性畸形。好发于小指和大
拇指,是一种赘生指,它是胚胎发育过程中肢芽的远端部分纵裂
分化过多而形成,它的形态和结构呈多样性。与正常指的连系可
以是软组织蒂相连或与骨、关节相连。以软组织蒂相连的多指手
术简单,在其根部切除之;以骨、关节相连的多指手术较复杂。切
除后需作关节囊、肌腱修复术,若发生在手指的骨骺部位,切除
后需做骨关节矫正手术,此类畸形应待骨骺发育停止后再手术。
二、赘生指损伤缺失对正常五指功能的影响
以软组织蒂相连的多指不论缺失在何处,对正常五指的功
能都没有影响;以骨、关节相连的赘生指,因手术较复杂,在骨骺
部位的还有骨骺发育停止后手术的手术指征,在医疗终结后,有
可能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三、赘生指损伤缺失的损伤程度鉴定
笔者认为,赘生指损伤缺失不能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23条第2项,手损伤之缺失半个
指节的标准来鉴定。因第23条第1项明确规定手损伤之1节指
骨构成轻伤的情形,不含第二至五指末节,说明手指损伤是指对
大拇指与第二至五指这5个正常手指的组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实用该标准,则《标准》第23条第2项,手
损伤之缺失半个指节,应指大拇指与第二至五指这5个正常手
指的缺失.而应看赘生指损伤缺失在医疗终结后其相连正常指
是否因本次损伤而导致有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
方不稳等功能障碍,若有,根据《标准》第23条第3项,评为轻
伤,无则为轻微伤。该例伤者伤后正常,五指完整,运动功能无影
响,没有造成部分功能障碍,宜评定为轻微伤。
用刀砍伤别人是一种故意加害行为,不管直接砍伤还是抵
抗(如本案的抵抗伤)受伤,因为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
观方面表现为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应根据伤害后果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本案的伤害结果为轻微伤,行凶者不用承
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如医药费、误工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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