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共5篇)(共5篇)
1.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 篇一
附件1(密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20 )
单位名称:(盖章)许可证证书编号: 填写日期: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
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填 写 说 明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自查报告》可以打印,或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
2.在报告封面单位名称处应当加盖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3.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者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4.军工单位代号应当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代号。无代号或者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5.注册地址应当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住所。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当填写本单位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地点,有多个场所的应当逐一列出。
7.经济性质应当填写本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例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非公有制企业”等。
8.在“上级主管单位”一栏中,无上级主管的持证单位填写“无”。
9.联系电话应当填写本单位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自查工作人员的电话。固定电话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1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自查报告》用A4纸填写,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
11.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注:此页不装订
2.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3.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 篇三
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试题
(共96题)
一、填空题(共36题)1.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保密资格。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4.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一级保密资格。5.承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二级保密资格。
6.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都必须是经 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7.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都必须是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
8.单位分包涉密任务,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9.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10.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 涉密。
11.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12.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不得存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13.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
14.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应当提供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15.保密资格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16.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总分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5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17.现场审查中,审查组应当组织被审查单位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闭卷考试。
18.中止审查的情况是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点泄密隐患。
19.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20.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 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21.保密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
22.保密资格的有效期自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2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2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25.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26.被复查单位如果存在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并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7.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消其保密资格。
2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2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或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
30.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3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消其保密资格。
32.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消保密资格。
3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撤销保密资格。
3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撤销保密资格。
35.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
36.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保密资格申请不被受理。
二、判断题(对下列各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35题)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3.己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可以不申请保密资格。(×)4.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条件。(√)
5.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6.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7.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都应当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9.军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采购可以在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但不具备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
10.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1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2.申请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进行现场审查。(×)
13.凡是雇用了外籍人员的单位都不能申请保密资格。(×)
14.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1年内未发生严重泄密事件,才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
15.某公司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但2007年1月5日发生过一起泄密事件,因此,该公司只能到2008年1月5日以后才能申请保密资格。(√)
16.凡是已经被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决定受理的单位,都必须接受现场审查。(√)
17.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的单位为符合标准。(√)
18.现场审查时应当抽取10-30名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开卷考试。(×)19.现场审查时,审查组应当对被审查单位的所有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20.现场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应当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1.现场审查时发现被审查单位在重要事项上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并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22.对被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23.被中止审查单位经过3个月整改后,审查组应当恢复审查。(×)2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25.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满1年的单位,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进行复查。(×)
26.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进行复查时,如果发现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7.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时,仍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2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了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责令其终止分包含同,并限期整改。(×)
2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了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30.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除按规定撤销其保密资格以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2.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引入外商投资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3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雇用外籍人员的,应解雇外籍人员,并进行整改。(×)
34.某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将证书转借给了某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使用,有关领导认为这种转让不会造成泄密危害。(×)
3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时,应当撤销该单位的保密资格。(×)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8题)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依据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D.《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有关保密规定
2.保密资格等级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D)
A.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绝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B.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机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C.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D.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3.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正确的做法是(C)A.可以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B.可以选择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合同
C.应当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分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
D.与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签订的涉密合同项目,可以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中自行决定分包单位
4.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A.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B.l年内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C.有稳定的利润
D.有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力
5.对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计算时间的正确表述是(A)A.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 B.按自然计算
C.自现场审查之日以前12个月内 D.自受理之日以前12个月内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B.书面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C.只有通过了书面审查才能进行现场审查
D.只要通过了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都会通过现场审查 7.现场审查的依据是(B)
A.《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和有关文字材料
B.《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C.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D.《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审查认证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C.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
D.对于复查时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单位撤销其保密资格
四、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共10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B.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C.取得一级保密资格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D.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分包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的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B.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分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C.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如果想分包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必须先申请一级保密资格
D.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国有企业改制成非公有制企业后,不再具有一级保密资格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对决定受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都必须经过现场审查
B.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可以先进行现场审查再进行书面审查 C.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进行现场审查 D.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书面审查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D)A.现场审查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B.现场审查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
C.审查组应当组织预审
D.审查组应当先了解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的意见,再宣布审查意见和结论 5.审查组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况是(ABC)
A.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被审查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C.被审查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D.被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
A.对被中止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B.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C.通过了现场审查不等于已经取得了保密资格
D.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目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7.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提出下列哪些要求是正确的(AC)A.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每年应当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保密工作计划
C.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D.提交单位保密工作总结 8.复查制度中规定中止复查的情况是(BCD)
A.被复查单位的一些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被复查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C.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D.被复查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撤销其保密资格的情况是(ABCD)A.转借保密资格证书 B.出租保密资格证书
C.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 D.转让保密资格证书
10.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被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况是(ABCD)A.以欺骗、贿赂不正当等手段取得保密资格 B.擅自引入外商投资 C.擅自雇用外籍人员
D.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五、简答题(共7题)1.保密资格分为几个等级?取得保密资格后可以承担哪种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作用是什么? 答:经审查认证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表明该单位具备参加军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相应涉密合同项目的必要条件。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都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3.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答: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4.现场审查和复查中遇到什么情况应当中止审查? 答:审查和复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和复查。
5.对中止审查和复查的单位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1)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2)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消其保密资格。
6.对保密资格有效期及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保密资格有效期喂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在保密资格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7.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4.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 篇四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包括保密责任、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管理和保密条件保障等5个方面的内容。
2.《一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复查的依据。
3.保密责任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涉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涉密人员。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为单位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单位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7.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8.涉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9.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10.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2.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3.三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4.非公有制企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15.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不少于两次。
16.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
17.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200人(含)以上的,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
18.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在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19.承担机要、档案、密码通信等涉密业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20.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500人(含)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3人;100人(含)以上至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1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
21.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2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配备不得少于1人。
22.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23.军工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
24.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部门涉密人员100(含)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25.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26.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
27.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
28.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
29.二级制度是单位内部涉密部门(单位)依据基本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
30.专项制度是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外场试验等制定的专门保密管理措施。
31.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业务工作负责人、业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32.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
33.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34.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每人不少于15学时。
35.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每人不少于15学时。
36.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每人不少于8学时。
37.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38.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
39.涉密人员脱离单位,应当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40.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至5年。
41.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至3年。
42.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
43.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44.国家秘密载体封面或首页应当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5.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46.办理涉密文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程序是:承办人提出初始意见,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47.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48.国家秘密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
49.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50.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51.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52.涉密人员辞职、解聘、调离涉密岗位,应当在离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53.单位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54.单位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5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施。
5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和电子门禁系统。
58.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所处外周界应当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安全值班人员。
59.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所处外周界应当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安全值班人员。
60.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应当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的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61.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最高密级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三个等级。
62.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63.接受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64.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召开。
65.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66.涉密会议发给本地区以外与会人员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机要渠道传递。
67.涉密会议使用的扩音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场设置手机信号干扰器,未经批准严禁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68.外场试验的保密管理工作由试验任务牵头单位组织协调。
69.外场试验中,对无线通信设备、具有的摄录功能设备等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70.外场试验保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任务性质、项目或型号密级、组织领导、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
71.分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72.分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73.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
74.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75.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76.单位应当每6个月组织保密检查,保密委员会内应当组织对单位负责人的保密检查。
77.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78.对保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79.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视情况给予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80.保密工作档案应当内容完整翔实,并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建立电子文档。
8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82.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标准为核心涉密人员平均每人每300元,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
83.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单独列人单位财务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足额开支。
84.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最低保证基数是一级保密资格单位10万元。
85.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最低保证基数是二级保密资格单位8万元。
86.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最低保证基数是三级保密资格单位5万元。
87.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88.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时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实有项目计算总分值,达到总分值90%(含)以上为符合标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89.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1)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2)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作出界定;
(3)加强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4)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和脱密期制度;
(5)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90.对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到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到3年,一般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
91.涉密人员脱密期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脱密期内应当继续
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92.为什么要加强对无线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答:(1)无线通信设备可以成为二次发射装置,把附近的电磁信号转发出去,采用电磁
泄漏发射接收还原技术可以获取信息;
(2)无线通信设备一旦被控制,可以作为窃听装置;
(3)部分无线通信设备具有摄录功能,可以用于窃取国家秘密;
(4)大部分手机具有被定位功能,有可能泄露重要涉密活动的位置信息。
93.对处理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1)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
(2)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
(3)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4)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报废应当符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94.召开涉密会议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1)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
召开,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制定保密方案,并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必要时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派人监督和检查。
(2)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3)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场设置手机干扰器。
(4)会议涉密载体发放、清退、销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95.涉密会议管理中对会议场所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的场所召开;
(2)会议使用的扩音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场设置手机干扰器;
(3)会议场所禁止带入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
(4)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96.外场试验保密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试验牵头单位和参试单位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
(2)对无线通信设备、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等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3)对涉密载体、密品的保密管理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97.涉密协作配套任务保密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1)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2)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
(3)重要涉密项目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4)不得提供项目研制必需提供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5)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
98.涉外保密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适应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
(2)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3)对外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99.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检查部门提出书面整改
要求,并督促整改;
(2)内部涉密部门应当进行保密自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涉密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委员会应当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
(3)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查处情况。100.涉密计算机为什么要设置口令,在你的涉密计算机中都设置了哪些口令?
5.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 篇五
1总则
1.1 为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加速公司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是用于研究开发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专项费用。
1.3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2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2.1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从项目论证阶段到试生产阶段所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项内容。2.2 具体开支范围
2.2.1 设计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的购买、复制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设计跟产费等。
2.2.2 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制中研制产品: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整理筛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
2.2.3 外协费指项目研制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协作加工费用。包括工艺外协和工件外协等(不含项目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2.2.4专用费指专用于某一项目的费用。包括 : 2.2.4.1 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仪器的料工费等。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军品(含民品)科研项目,共用的专用设备,其购制费在某一受益科研项目的成本应按使用工时比例法分摊计算。
2.2.4.2 专用工艺装备费。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工艺规程 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制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序:中各负担50%。2.2.4.3 零星技术措施费。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的单项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士建工程费。包括设计、施工、材料消耗、器件购置等费用。
2.2.4.4 样品样机购置费。指为项目研制必须购置的并能反映研制项目整体或部分性能、特征、结构、原理及技术指标的实物所需的费用。
2.2.4.5 技术基础费。指为配合本科研项目需直接开支的标准、计量、情报等技术基础费用。
2.2.5 试验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用于工艺试验、仿真试验、综合匹配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阶段性试验、定型试验、储存试验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种试验验证费用,包括试验过程中所消耗的动力燃料费,陪试品、消耗品的费用,研制单位外场试验的技术保障及参试人员补助费用。在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进行试验时研制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直接消耗性费用(没有收费规定的可与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协商)。2.2.6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分摊。
2.2.7 工资费指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
2.2.8 管理费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盘亏减盘盈)、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2.3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2.3.1 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其它专项资金(含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2.3.2 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2.3.3 各种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2.3.4 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同意的其他费用。3 专项经费核算与管理
3.1 项目经费以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批准或财务预算金额为准。确需对项目经费总额进行调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向公司总经理批准。
3.2 研究开发经费由本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3.3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3.4 公司财务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报销、归集及预算执行情况汇总。项目负责人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研究开发经费在财务部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副总经理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并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3.5 支付科技研发费用之前,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所付原始单据,除关注单据的正确性及合法性外,应重点审核是否确实 属于科技研发费用出,是否按要求对科技研发支出有清晰的列示和划分。
3.6 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4 研发成本核算
4.1 财务部在项目通过立项后,针对研发项目单独建账,按项目开展辅助核算,全面、真实地记录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科目应根据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规范清晰,便于理解。
4.2 财务部负责按项目建立成本数据库,收集项目来源、项目组成员构成、投入工作时间、启动时间、投入工时、工作计划、阶段划分、阶段验收标志、项目成果、项目成本预算、设计目标成本、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合作对象及其执行、结算、付款等信息,统计项目在各阶段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及资本性资金支出情况,为项目成本控制、成本核算、项目管理提供依据。4.3 财务部及时统计项目成本实际开支情况,不定期地将项目成本实际开支情况反馈给项目管理员和项目经理,便于项目经理掌握项目财务资源(成本预算)的使用、节余情况,加强项目成本控制。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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