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9篇)(共9篇)
1.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2:
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
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要求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等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权限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交通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名单。
第五条 经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
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车(船)或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被列入市、县两级挂牌督办的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营运性车(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 12 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非法更改车(船)安全设施设备,车(船)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 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
第七条 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 的;
(三)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
(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的;
(五)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七)擅自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第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船)9个月的公布期,驾驶员6个月的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拟定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经营者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从业人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辨;
(三)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四)送达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第十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移除程序:
(一)公布期满后,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整改合格的,应将经营者、营运性车(船)、从业人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
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二)公布期内,经营者、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从业人员已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整改合格的,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由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第十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监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公布经营者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营运性车(船),应当公布营运性车(船)车牌号码(船名)、所属经营者、车(船)籍所在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从业人员,应当公布从业人员姓名、所属单位、从业资格证号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者、营运性车(船),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
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或吊销从业资格证等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连续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经营者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营运证件、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营运性车(船),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车(船)离站(港)营运、暂扣车(船)营运证件等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者、营运性车(船)和从业人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 我国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给企业和国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而产生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构成因素是多方面的, 主要包括人为因素、车辆因素、道路因素和交通环境因素。其中人为因素是唯一的主观因素, 它包含驾驶员和行人两方面的责任, 但驾驶员的因素占主导地位, 在交通事故原因的占比中很高。在驾驶中违章操作, 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疲劳行驶、强行变道等违规行为, 以及安全意识淡薄是人为因素构成的重要内容;车辆因素与维修、保养不善密切相关, 很多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从经济利益和节省时间的角度考虑, 对车辆的零部件疏于检测和检修, 从而导致爆胎、转向失灵、制动力下降、电气失火等问题的出现,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影响交通安全;道路因素主要包括违规占道、路面的坡度、弯度、附着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几个方面存在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当前我国很多道路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环节都存在诸多问题, 亟待政府相关部门加以管控和修缮;交通环境因素包括交通秩序、天气状况、道路视线效果等几方面, 相关事故调查显示, 交通拥堵、恶劣天气以及视觉效果不佳, 不仅给驾驶造成困难, 同时也对驾驶员的心理产生相当的影响, 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影响因子。
对于以上四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构成因素, 首先要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主观安全意识, 并通过内因和外因敦促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增强控制交通安全风险的能力, 同时包括交管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机构, 也要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起科学的管理机制, 有效的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程度。
2 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2.1 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具备相当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科学、系统的加以管理。但当前很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把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的作用弱化, 往往将其当做闲职指派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和能力员工担当, 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不到位, 导致企业的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安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具体体现在, 一方面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员工对安全管理不重视, 他们对工作环境和经济收益更加关注, 认为交通安全管理是领导层应该考虑的问题, 自己只需要把车开好便是;另一方面企业领导层对交通安全的风险管控重视程度不高, 更多关注的是车辆的日常组织和运行, 企业交通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弱。
2.2 车辆疏于管理维护
车辆是运输企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其里程数和使用频率都远远超过普通车辆, 车辆的损耗极为严重, 因此它们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往往从经济利益出发, 并不严格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车辆检查制度, 检测、保养不按时、不及时, 为了省钱而使用劣质、代用的零部件的现象十分普遍, 很多车辆出现带病上路, 超期使用, 性能下降等等问题, 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诱因。
2.3 缺乏有效安全管理机制
一个高效、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是运输企业良性、有序运营的保障, 但大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都简单停留在车辆的管理、驾驶员的分配、生产检查、事故处理等基础层面, 并没有将其上升的机制构建的高度。当前大多数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仅仅是一个就事论事的过程, 发生问题才查找原因、总结不足, 填补漏洞。而一个完备的风险管理过程包含车辆在整个运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部交通安全信息, 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的缺失, 导致无法全面、有效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交通安全风险的程度和潜在性, 企业控制和降低交通安全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
3 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对策探析
3.1 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利益最大化是运输企业追求的目标,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整个社会和企业自身都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一个科学、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应当是建立在对交通安全构成因素的全面分析和研究基础上的相应处理机制。驾驶员、车辆、道路和环境等安全影响因素既包含主观因素也包含客观因素, 有针对性的采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管理部门保障制度, 是降低交通事故率的有效途径。内部约束机制的制定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企业在整个运输生产过程中应对所有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加以干预和控制, 将不可控转化为可控;而外部保障制度则包括交管部门在内的与道路交通运输相关的行业和机构, 通过一系列监督、监管、保障制度的建立, 从法律法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环境等方面, 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和规范, 提升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3.2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交通安全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都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 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积极推进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 交通事故数和死亡人数连年下降。但仍有一部分企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并没有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高, 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因此交通运输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严厉打击和督促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运输企业, 使企业从主观和客观上都认识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积极主动的开展和实施相关标准化建设工作, 将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不断完善,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3.3 构建交通安全诚信体系
诚信是秩序的保障, 运输企业的发展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 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交通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构建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是有效控制交通事故, 监督和制约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也是营造良好交通运输环境的最佳途径。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的建设, 能够增强运输企业的诚信意识, 主动自觉的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真正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的企业责任。交通安全诚信体系一方面能够提高行业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管理效率, 提升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惩治和处理那些不守诚信、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 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发展。交通安全诚信体系的构建应当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与执行力、交通事故率、安全监管水平等几个方面对企业予以评估和考核。
4 结语
综上所述, 运输企业只有不断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化建设, 并最终构建起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诚信体系, 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改善, 运输企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参考文献
[1]钱毅, 陈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北方交通, 2014 (6) :127-130.
[2]吴国全, 吴心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我见[J].交通企业管理, 2014 (5) :15-16.
3.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
一、前言
交通运输行业是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产业,为我国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更切合当前社会的需求,改革和创新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交通运输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也需要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革和创新,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当前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快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发展。
二、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创新的作用
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速度极快,面对整个利一会自动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发展背景,也促使了交通运输行业向这些方向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交通运输行业并非一帆风顺,其发展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如物质因素、投资因素、环境因素等,这些因素制约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加快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创新成为了一种较好的方式,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推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创新不仅仅能够最大化的发挥出人力资源的作用,同时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目前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较为滞后,虽然目前一些交通运输企业逐渐认识到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对企业的作用巨大,但是仍没有将人力资源管理放在企业发展战略高度上,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还相对较为滞后,存在着形式主义,管理上也仅仅以人员考勤、薪酬发放、奖惩等为重点,制度中没有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难以真正的发挥出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其次,缺乏科学的人才激励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体系能够极大的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能力,而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是人才工作的源动力,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制度无法调动人才的工作热情,也就无法提高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降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最后,人才和岗位配置合理性不足,交通运输行业的人才结构日前就较差,再加上有的企业缺乏一个科学的人才管理理念,导致人才特点和岗位特点不相符合,无法发挥人才的真正作用。
四、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创新策略
1.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理念是实施改革和创新的前提基础,因此交通运输行业领导班子需要不断的学习和进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市场特定环境丰富白身的头脑,走出传统误区,找出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缺陷,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认真的分析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认清人才层次性,根据人才的学历、年龄、职称、潜力等来评价人才能力,注重人才实践,通过实践来判断人才和岗位的契合度。此外,企业的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需要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重新定位人力资源管理,从思想上排除不重视的思想,借鉴他人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来形成新的管理理念,注入新的先进的认识,为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将人才管理作为企业发展的系统项日。
2.加强信息化人力资源管理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的技术已广泛的运用在各个行业,取得了极其重大的成就。因此利用当前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信息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利用信息化平台能够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人力资源信息库,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和决策人员充分的了解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情况以及了解各个人员的特点,从而为安排合适的人员到合适的岗位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信息化的管理平台能够实现业务自动化、智能化处理,实现信息共享,这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有极为明顯的作用。
3.完善奖惩措施
要想快速的实现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创新,必须需要拥有一套完善的奖惩制度,企业不能一味的强调“罚”,这样会严重的打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需要把握好度,这样起着警示的作用的同时让人员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有利于人员自我改正。有罚就必然有奖励,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是人不断追求的东西,通过奖励来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优秀人员进行奖励不仅能够激发当前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激发其他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留住企业的关键性人才以及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
五、结束语
改革和创新是近年来各企业提倡的理念,其能够根据企业当前的不足来改革和完善,使企业能够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改革和创新理念对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要性,研究了交通运输行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和创新措施,以期能够让交通运输行业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穆树林论交通运输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卟人才资源开发,2012(5):78-79
[2]赵光辉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集聚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2(5):124 125
[3]陈桂芳交通运输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传播,2014(7):41-41,44
4.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四
关于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安整治工作的
调
研
报
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安整治创新管理工作,根据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专题调研活动的通知》(**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专人,并成立调研组,深入运输企业、客运站等行业第一线,就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安整治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行业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末,全县通车里程达1340公里。其中省道25公里,县道228公里,乡道192公里,专用公路2公里,村道893公里。全县具备客车开行条件的行政村通车率已达96%。
全县共有客运站12座,开行客运班线 66条,从事客运的企业3家,拥有各种类型客车274 辆(含出租车128辆、城市公交车8辆),年客运量796万人,客运周转量14713万人/公里;各种类型货车1720辆,年货运量1148万吨,货运周转量56969万吨/公里;各类汽车维修业234 家;全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8000人。
全县有营运船舶的通航水域主要集中在**,现有营运登
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组织人员对县内危险路段、客运企业、客运站点和汽修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运行。圆满完成了春运、国庆和其它节假日旅游运输工作,无较大事故和因管理责任造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源头责任事故零死亡;监管到位、管理规范,水上交通、公路养护和工程建设施工均没有责任事故发生;严格监督,抓好了各乡镇政府对农村客运源头的安全管理。同时,对客运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由运输企业进行适时动态监控,确保了客运车辆途中安全。
三是统筹安排,客运市场逐步规范。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规范县城城区客运秩序和打击“黑车”等非法出租车营运专项治理的工作,全力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汽车维修企业无证、占道修车、超范围作业、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合理规划了全县客运市场和县城公交线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满足了城区群众的出行需求。
四是强力治超,加强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一手抓治超,按照“一站、六点、四中队”合理布局治超网络,坚持点面结合、以点为主的检查办法,以卸货为主要措施,全面开展路面治超工作,保障了道路安全;一手抓养护,按照“一路一承包”的原则,全面推行公路承包养护,合同管理,限制了大、中型农村客运车辆和公交车型的发展,部分乡村道路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实现硬化改造,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很差,致使农客运力难以投放,致使广大农民群众不能享受到等同于城市居民的公交乘车待遇,乡村客运市场出现运力严重不足现象,导致“黑车”大量占据农客市场。
三是“黑车”数量多,打击难度大。据调查,目前我县共有小轿车、微型面包车(面的)1300余辆,两轮摩托车(摩的)6000余辆,机动三轮车(火三轮)400余辆及残疾人专用车上百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这些车辆既无国家颁发的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等相关证照,又未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从业人员也无从业资格证,且这些非营运车辆的保险都不符合客运车辆的保险要求,尤其是接送幼儿园、中小学生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车辆保险赔付额度都达不到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黑车”以价低、灵活和不受时间、道路的限制,逃避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多项税费,甚至有时与合法经营者公开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站周边秩序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严重威胁着旅客出行安全。
由于“黑车”非法营运具有隐蔽性强等特点,有其特定的市场和生存空间,加之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如全县道路、车站、码头无先进的电子监控设施设备,造成取证难、认定难、不能有效打击非法营运的局面。非法营运已成为我县交
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创新管理方式,落实主体责任,多部门联动、创新管理方法来积极推动和改进此项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大长远意义,深刻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妥善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摆在突出位臵,纳入民生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努力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乘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农村客运管理机构,强化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专(兼)人员和专项经费,大力支持发展城乡公交和小型农客,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快捷乘车需求。
二是发展与监管并举,确保群众安全出行。为净化客运环境,规范客运市场,除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 “黑车”的打击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堵住“黑车”的“后门”外,更重要的是因地制宜,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客运市场,增加城市出租车数量,大开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前门”。
灵活发展,大力推行农村公交,挤压“黑车”生存空间。按照 “成熟一条,发展一条、开通一条”的原则,根据不同客运线路、客源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通行状况,采取延伸现
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陆上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已经力不从心,要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借鉴航空、水运及铁路运输系统的经验,设立陆上(公路运输)公安治安管理机构,专事交通运输业治安管理工作和协助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各地也有这方面的零星实践。如黑龙江鸡西市交通局设立有交通治安管理大队,管理大队下设有两个驻站中队,专门负责客货运市场治安秩序及客货运安全,参与车辆超限治理、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交通治安大队日常还负责反扒、查处犯罪嫌疑人、客货运输安检工作、查处破扰乱客运治安秩序的刑事案件。
如我县也有此创举,在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将形成普通交通行政执法——交通治安执法——交通领域刑事执法工作相结合的新局面,结合原有的好的工作方法与经验,全县交通运输业治安秩序将会大幅得到提升,也为面临的日益严峻的行业稳定和反恐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出台政策支持,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5.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车辆趟次安全例检和路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脱保、漏保或不保;
3、旅游客运经营业户应有自建或租用与其车辆数相匹配的停车场地。
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2、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为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审验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3、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4、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客运车辆驾驶证5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
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 行车管理
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天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3、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的路段,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
4、道路旅客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二级强制维护;
5、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危险货物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安全消防设施、警示标示及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拥有5辆以上专用车辆,有经安全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专用停车场地;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配备必要的防静电及应急处理等防护设备;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的仓储场地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备;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
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货运车辆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
2、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还必须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行车管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准悬挂标志灯、牌;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须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3、禁止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 客运站安全 第十四条 客运站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第十六条 从事汽车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符合条件后,核发经营许可证。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站场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检查制度、出站车辆“五证一牌二单”(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二级维护合格证、线路标志牌、例检合格单、行车路单)安全例检报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有满足生产经营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停车数量和停发车班次相匹配,严禁超负荷停车;
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禁止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简称“三品”,下同)进站、上车。一级汽车站和客流较大的二级站应配置X光行包检查设备。三级客运站、临时停车场应设立“三品”检查站,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开包检查。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车辆或证照不符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超员、客货混装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五章 汽车租赁安全
第二十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除具备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自建或租用的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租赁汽车保有量投影面积的1.5倍;
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
4、有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应急救援机构。
二、汽车租赁车辆技术状况
1、汽车租赁车辆必须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并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强制维护;
2、汽车租赁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3、汽车租赁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盗抢设备和经检验合格的消防器材;
4、办理营业性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章 城市公交客运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经营的,除具备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城市公交客运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
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
二、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技术状况
1、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
2、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城市公交客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客运车辆驾驶证5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
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上岗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行车管理
1、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执行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2、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3、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4、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5、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6、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7、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8、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七章 驾驶员职业培训监管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职业培训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前进行的从业资格证培训和企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运输企业驾驶员职业培训实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输企业每月对本企业的驾驶员培训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考试。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每年年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全年培训计划,每月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及其考试成绩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实行考核,必要时派员参加企业培训班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在接收申请人开业许可申请时,应一并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材料进行收集,填写《西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考实表》,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设施逐一进行考察核实,并在《西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考实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对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的经营许可申请,由业务部门按层级上报审核。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变更、新增车辆设备的,一并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管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运输企业综合安全检验中,应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管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核查,对在经营期间资质下降或安全保障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六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四项机制”要求,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的承包、日报、督察、奖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并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摄相器材、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查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运输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监督,做好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技术审查和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整改督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对基层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八)做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做好市场预测、监控和运力组织;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制定本区域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十)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十一)对发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参与调查,依法对肇事人员、相关责任人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
(十二)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理论研究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二)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或营运车辆超过50台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或营运车辆不足50台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对本单位生产各环节进行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严格营运车辆的管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车辆营运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行条件;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能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预防、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运输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警示教育,总结安全经验,布臵安全措施等内容。客运每周一次,货运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召开。安全例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营运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足额投保车辆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化解行车事故风险。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行车档案。包括车辆行车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情况;行车事故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臵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处臵措施;应急车辆、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内容。
事故应急预案应针对各类运输、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并做好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类、项别运输。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货运站进出车辆不得违规超载、超限。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应严格审批和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审批和核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证。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经营单位、重点线路、重点运输、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监管。
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实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工作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誉评定、审验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值班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接报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表式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档案等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按下列规定逐级上报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一)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在接报后4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的式样逐级报至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二)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行车事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的式样逐级报至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三)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省辖市及扩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我省车辆在省内异地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作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帮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 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或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向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经过;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落实不放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
(三)未按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管理,或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的;
(五)未按要求编制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臵预案,不做好应急车辆、器材储备的;
(六)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未按要求开展“三品”检查,为客车超载配客或超载装运行包的;
(七)二级以上客运站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第四十条 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但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因安全问题未获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取消其经营资格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6.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六
(县交通运输局)
春运、春节将至,这段时期是我县的客流、物流、车流高峰期,做好交通运输工作对确保我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尤为重要,结合春运工作方案,我就春运期间和第一季度的交通运输管理和道隐患排查工作作点强调。
一、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工作
1、各乡镇、各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运和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人管,有专人抓。
2、各乡镇和各交通运输部门在近期内及时组织召开春运工作和交通道路安全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有关春运工作和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交通客运企业要在春运前召开一次驾驶员和站务人员交通安全培训会,加大对广大驾驶员、站务工作等人员的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饱满的精神,扎实的作风,优良的服务,全力以赴做好春运和交通安全工作。
3、1月6日至8日,各客运企业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强参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对查出来的隐患,必须明确整改责任人,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并对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对不合格的车辆要收回营运牌证,坚决杜绝技
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参加春运。县运管所要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各企业、车站的春运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对检查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停业整顿。
4、县客运站必须加强安全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必须完善必要的检测手段,按要求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例检,履行安全报班制度。要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要确保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正常使用和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5、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春节期间,是我县群众出行的高峰期,也是非法营运的整治重点时期,近年来,我县的运管部门虽然对部分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了打击,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制约,打击力度还不够。今年,必须把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县运管所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安监、各乡镇政府沟通协作,成立专门的稽查队,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部位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匪路霸和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非法、违法活动,使我县混乱的交通营运秩序得到有效控制。
6、积极应对低温雪凝天气交通保畅工作。今天已进入应对低温雪凝时期,州已启动了雪凝灾害二级预警及应急预案,各乡镇和各交通部门要以“保畅通、保运输、保民生”为主线,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投入到抗雪凝、保畅通的工作中。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对受低温雨雪凝冻的路段、桥梁进行防滑
除险,力保县域范围内高速公路、省、县公路主干道的畅通。对因雪凝灾害影响的滞留人员,除采取除凝方式外,要采取“交警开道、路政除冰、运管护送”的方式,确保旅客及时出行返乡,防止旅客大面积滞留我县。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除雪除冰力度,千方百计组织购置和调配融雪剂(工业盐等),尽最大限度的确保道路畅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应急预案、应急值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好低温雪凝天气下的交通保通工作,确保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畅通。为保证客运车能正常通行,乡镇要做好辖区内道路通行信息工作,于每日上午8时30分前将主要通客线路道路通行情况,每日下午3时30分前将辖区内道路通行、旅客滞留等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
二、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近年来,我县的交通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乡村道路建设日新月异,实现了乡乡通油路,96%的村通公路。但是由于道路建设等级较低,大多数公路弯多、路窄、坡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基本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几乎一片空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点、段和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榕江12.31重大交通事故给我们了警示,一定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县政府要求,在春节期间将对全县的道路交通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
1、时间安排:2012年元月6日至12日
2、排查重点:(1)全县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村道;(2)因公路急弯、陡坡、视距不良,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3)因交通标记、标线、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4)路口、路段、弯道影响安全行车视距的建筑、树木,广告牌等;(5)路面破损、标志标线损毁等;(6)危桥、用于通行的涵洞等。
3、工作要求:
(1)、乡村公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要组织人员全面对乡(镇)属各通村公路进行一次大排查,做到排查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通过维修、设置警示标识标志等督促立即整治,做到边排查、边整治,及时落实整治措施。
(2)、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县道的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柳川经南哨至昂英公路和满天星至堡子公路的排查和养护管理以及应对雪凝天气状况下的保畅工作,确保县道的安全畅通。
(3)、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台江公路养护段和玉凯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联系和沟通,督促抓好320国道和311省道和玉凯高速剑河段的隐患排查,加大整治力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全面落实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的遏制事故发生。各乡镇部门要在元月15日前将排查工作情况和隐患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
7.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七
1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通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作用的基础上, 综合专家意见, 建立如图1所示的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安全设施应设置和已设置的比例关系以及完好情况, 以及安全设施的设置与道路交通实际条件的结合情况。
2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2.1 确定评价因素集、评价集
1) 因素集:
根据图1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 得到评价因素集合U={U1, U2, U3}, 子因素集U1={U11, U12, U13, U14}, U2={U21, U22}, U3={U31, U32};
2) 评价集:
评价集是对道路安全管理设施安全性评价可能得出的评判结果所组成的集合, 评价集V={V1, V2, V3, V4, V5}={100, 90, 80, 70, 60}。
其中, V1为好;V2为较好;V3为尚可;V4为较差;V5为差。100, 90, 80, 70, 60是等级高低度量模糊数, 是对模糊评语的量化处理。
2.2 指标等级隶属函数的确定
指标评价等级划分为5个级别, 由于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系统的不确定因素多, 以至有些指标分级边界存在模糊性。依据现场分析, 参考文献[3]确定各项指标升势、降势临界点, 建立各项指标的分级界定标准, 如表1所示, 建立梯形分布隶属函数。
1级隶属函数:
j (j=2, 3, 4) 级隶属函数:
5级隶属函数:
其中, vij-i项为指标的j级界定值, i=1, 2, …, m, j=1, 2, …, n。
2.3 两级模糊评价模型的建立
第一级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根据前面建立的因素集及其由层次分析法得到的各因素集的权重值, 对每个Ui的子因素Uij做一级综合评判:
其中, Ri为第i个指标的模糊评判矩阵;wij为第i个指标的第j个子指标的权重值;uk (xij) 为第i个指标的第j个子指标相对于第k个指标评价等级的隶属函数, i=1, 2, …, m (m是第i个指标的子指标个数) , j=1, 2, …, n (n是评价等级数) 。
第二级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根据一级评判得出的4个评判向量S1, S2, S3, S4构成二级综合评判的单因素评判矩阵S, 并由权重向量W, 得到二级综合评判向量为:
B=WS= (w1, w2, w3, w4) (s1, s2, s3, s4) T。
评判所得结果B= (b1, b2, b3, b4, b5) , 表示评判对象属于5个评判等级的隶属度, 为了最终确定评判对象的评价等级, 对B进行反模糊化处理, 为了综合考虑各因素的影响, 反模糊化处理的方法选用重心法计算, 即:
其中, vi为第i个评价等级度量模糊数, vi= (100, 90, 80, 70, 60) 。
通过清晰化处理, 所得的B就是道路安全管理设施安全性评价等级的量化值。
3模型的实例应用
以上海市某区为背景 (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现状的标线施化率为79.73%, 标志设置率为65.17%, 标志设置合理性为67.9%, 行人过街设施设置率为307.09 m, 人行横道灯控率为25.36%, 隔离率为93.75%, 交叉口渠化率为79.73%, 交叉口灯控率为77.22%) , 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综合评估。
根据前述的层次结构模型, 由于考虑评价指标因素较多, 有一些指标的权重较小, 为使具有较小权重的指标在评价中不至于被淹没, 分二级进行评价。
3.1 一级模糊综合评判
由各指标的等级隶属函数以及该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原始数据, 得到单因素模糊评判矩阵为:
根据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的获取方法, 对单因素U1={U11, U12, U13, U14}的一级模糊综合评判向量为:
同理可得其他单因素的一级模糊综合评判向量为:
3.2 二级模糊综合评判
利用B1, B2, B3构建基于评判因素集U={U1, U2, U3}的二级模糊综合评判向量:
3.3 结果分析
为了最终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 对B进行反模糊化处理, 为了综合考虑各因素的影响, 反模糊化处理的方法选用重心法进行, 得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模糊综合评价的量化值, 即:
该城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实效性水平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 评价结果与现场调查基本吻合, 通过该区事故致因分析, 结果表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 进一步验证了该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实效性水平不高, 有待进一步完善。
4结语
本文将模糊层次分析法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评价中, 很好的解决了模糊性指标的度量, 使评价结果连续、客观。实例表明该模型可操作性强, 可以用来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实效性, 预先发现设施的安全隐患, 对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计、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等都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摘要: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并利用该模型对上海市某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了实例验证, 结果表明, 评价模型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实效性,模糊综合评价
参考文献
[1]彭建华.城市道路安全性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的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2.
[2]王建军, 李富勇, 任福田.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及后评价[J].公路, 2005, 2 (2) :66-72.
8.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八
车辆营运艰难原因
目前,社会反映我省道路交通规费和道路通行费偏高的呼声比较强烈,道路运输成本高,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竞争力的提高。从我市物流企业发展现状看,营收超亿元的企业有浙江广深,浙江诚信、义乌万达、浙江东宇等。他们均以铁路专线为支撑,公路运输不足15%,公路汽车货运营运收入最多没有超过3000万元企业(不包括服务业),大部分企业都在减少运力,退出运输,从组货和网点服务中盈利,放弃或缩减主业,究其原因,主要有:
1、道路货运业成本大幅提高。以金华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为例:①养路费增加。2004年省厅调整养路费征缴标准,每个车吨增加35元/月,由于标准调高,年增加养路费38万元;新增车辆考虑规范运行(即没有大吨小标)新增加养路费42万元,预计2005年全年增加养路费80余万元。②油料涨价。2005年油料比2002年价格已翻一番,2005年预计增加成本145万元。③车辆保险费增加。由于国家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出台,多次调高车辆保险费,2005年比2002年平均每台增加保费5000多元,该公司128辆营运车,年增加保费成本75万元。④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公司工资性成本(含五大保险)按现有人数计,2005年比2002年增加50余万元。
2、由于缴交税费的不规范,导致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公正。①一种挂安徽牌子的农用车,其实际运输能力相当金华5吨货车(该车在金华不能上牌),而金华货车所缴纳规费则相当于该车的16倍以上。②政策导向不明,限制什么,发展什么,自备车与营运车税负不公并倒挂。以吨货车为例,自备车200元/月,营运车348元/月。
3、导致我市货运车辆转籍外挂。目前,我市有外挂车2700多辆,外省驻金营运货车1000多辆,另外还有许多购买新车时就直接落户到外省的车辆,这部分车辆难以统计。造成车辆外挂的原因主要有:①规费征收标准不一。由于各省公路税费征收政策不统一,江西、安徽、河南等周边省、市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均低于我省,仅为我省公路税费的1/4—1/2,且外省市对全年在当地统缴规费的车辆实行优惠政策,一年只需缴纳8个月规费,一辆20吨的大货车在金华缴费,一年需缴纳83520元,而在江西有些地方只需缴费26400元,相差5?郾7万元,巨大的差价,客观上造成车辆千方百计到规费较低的省份缴费,这是导致本市大货车外挂的直接原因。②部分省、市把车辆挂籍当地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许多外省、市把吸纳其它省市车辆挂籍当地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来转籍车辆大开方便之门,在车辆入户、征费吨位核定等方面较为宽松,可跳月缴费,也无需提供车籍地的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就可入户,使得一些欠费较多的车辆在转籍后欠费就被一笔勾销,使我市大量大货车轻松“落户”到外省、市。③为逃避我市交警、运管的严格管理。我市交警、运管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比外省要规范、严格。交警对车辆、驾驶员要定期年审,对驾驶员违章要记分扣证,运管对营运车辆要定期年审检测,要求营运驾驶员必须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而外省有些地方就留于形式,有的驾驶员身上带有各类证件好几本,随你记扣。现已发现一些私人轿车为逃避电子警察监控而转籍外省。外挂车利用外省车籍身份享受外省“优惠”政策逃缴我市公路规费,游离在我市车管、运管稽征等职能部门的管理之外,成为我市运输市场的“黑户”。它们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我市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
由于外挂车辆的营运成本低,常采用低价与本地车辆争夺市场,形成不公平竞争,使本地货运车辆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扰乱了我市运输市场的秩序,并迫使本市车辆纷纷外挂,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我市货运行业的发展。
完善道路交通产业政策 扭转汽车货运艰难形势
1、金华市货运车至省内主要几条线路实载率较低。以金华中宇公司4条线路的实载率为例:实载率=货物周转量/运输里程(km)?鄢车辆吨位。金华——温州:5500/500×15=73?郾3%;金华——路桥:7290/15×643=75?郾58%;金华——椒江:8955/20×660=67?郾84%;金华——三门:7194/719×20=50?郾02%;实载率低是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企业不能得到充足的货源信息,回程组不到货,造成资源闲置。假如企业能获得充分信息,提高实载率,很明显企业的状况将好转。信息不对称严重限制了企业本身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另一方面:货运市场价格背离相当严重。
2、现行车辆报停不合理。按现行我省规费征收政策,营运车辆报停三个月后不准再报停,因此企业经营要亏损,如成本分析表所示,不经营亏损更大,如3天20吨车辆固定费用支出1320元,还要加上职工工资支出。
3、企业将盈利转到超载上,形成不超载不赚钱的怪圈。制度的反向激励还体现在“超载”现象上,由于小企业、车户经营游离性强,大中企业受到较大约束,大中企业与小企业车户的超载风险不同。小企业车户超载和预期损失降低,预期收益提高,有了更大的利润空间,并拓展了成本余地。小企业、车户营运的社会成本大于其边际收益,其存在造成了外部性,造成市场供给过剩,价格压低,而这一切转移到了守规的大中企业上。
由于收费公路的不断增加,再加之原来征收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及运管费等各种交通规费,给运输经营者带来了沉重的经营负担,运输成本不断攀升,运输企业无力更新高级车辆、企业竞争力明显不足。尽管通行费、客货附加费支出的费用名义上由货主或旅客自行负担,但由于客货运输行业激烈的竞争,通行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支出归根结底是加重了运输的负担。过高的规费负担以及规费标准的不合理,对运输结构调整(特别是运力结构调整)和运输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超限运输久治不愈,已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1、组织专题研究道路运输税费的理论、机制、政策和管理问题。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车辆结构调整,降低运输企业成本,制订合理税费负担比例,可进行听证,要让经营者能够赚到钱,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调整现行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征收标准,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载重车、集装箱车、封闭式货车、高级客车降低通行费。对于长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应按“长期光顾的顾客”对待,给予通行费折扣优惠或通行费“月票制”,对仅在收费公路上运行的营业性运输车辆,酌情减征养路费。结合治理超限超载,抓紧制定降低货运车辆通行和养路费的具体政策。
3、加强管理工作的持续性。治超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地方执法力度有所放松。有的地方工作热情不高。疲劳作战和厌战心理开始出现;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运价有所回落;个别执法人员不规范,存在乱设检查点,乱罚款的现象;“车托”威胁当前的治超工作,个别地方联合执法不到位,没有形成合力。道路货运企业普遍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治超的政策链,加强治超的彻底性。建议政府采用理性、科学、严密的政策组合,使政策发挥链条的整体效应。
4、加大对专业运输企业的政策扶持。受外挂(省)车辆冲击,专业运输企业处境困难,为扶持货运企业,要求给予政策倾斜,对专业运输企业实行规费统缴包干优惠政策,同时对车辆集中的单位,取消报停三个月后车辆不准报停的不合理规定。减轻营运车辆的规费负担。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们建议省交通厅适当调整非营业车和营业车之间规费负担,缩小营运车辆与外省车辆规费之间的差距,以促进货运行业发展,积极用好政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9.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等工作,落实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和厅直有关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条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风险按照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铁路运输风险和其他风险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A,用红色标识。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B,用橙色标识。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C,用黄色标识。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D,用蓝色标识。
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条
各重点领域风险等级判定标准,由相应的省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交通运输部风险辨识判定指南发布后,其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管控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有效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的分布及状况,对本单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全面系统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管理对象的安全风险状况,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区域开展的风险辨识。第十二条
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及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开展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环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及其危害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的合规和完备性。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标准(指南),对风险清单所列安全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评估组,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等级评定、变更和销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
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管控责任,主动从组织、制度、管理、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作业场所、区域、设施、岗位等实行重点管控。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按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告知栏,并通过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编制安全手册、组织讲解宣传等方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管控应急措施、责任人、报告方式等内容,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完善应急措施。当安全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单位内部 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规范管理相关档案。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应当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并按照职责范围将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分别报送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节
较大及以上风险管控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加强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管控:
(一)制定动态监测计划,按照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次,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并单独建档;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
(三)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并于次年1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渠道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避险逃生等方面的培训演练。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于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安全风险的危险特性、可能发生事故后果、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安全防范与管控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相关信息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规定向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
(一)基本信息包括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方式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事故信息包括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失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等;
(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在预警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登记或报备。
第三十一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登记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初次登记应当在评估确定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三十三条
定期登记采取季度和登记两种方式。季度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登记时长为一个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较大及以上安全风 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概率显著增加或预估后果加重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异常信息进行动态登记。
第三十五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销号。
第三十六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失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结束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明确改进措施。评估总结应报送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监督抽查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管控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应当按照以下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抽查:
(一)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
(二)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登记、监测管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三)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辨识、登记和管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未建立完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和应急措施的,督促整改;
(二)对未按规定开展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辨识、登记、评 估、标志、告知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的,限期整改;
(三)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未实施有效监测和控制的,列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四)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控制不力、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进行规范记录,针对管辖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督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从政策、法规标准和科技项目等方面,鼓励引导行业(领域)内安全风险管控技术装备的研究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先进工艺、材料、技术、装备,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建立完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并按要求进行反馈。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布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信息进行涉密评估,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以及监测、管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
受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支持和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 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相关支持工作的,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存在监督管理失职渎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业务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河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等规定或由于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 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经营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铁路运输隐患和其他隐患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由相应的省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交通运输部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颁布后,其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考核奖惩、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投入。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以及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 和评估改进等要求,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排查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专项排查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方面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活动,一般包括:
(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带来的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定期排查是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的涵盖全部生产经营环节、方面的隐患排查活动。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重大隐患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制度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绘制空间分布图,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相关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测,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重大隐患时应制定专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目标和任务;
(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生 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报备申请材料包括: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
(二)重大隐患整改过程;
(三)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四)验收报告及结论;
(五)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制度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通畅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和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与状态进行投 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发现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明确双方的隐患治理责任。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布项目或出租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
第四章
重大隐患报备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备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
(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三)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
(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
(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
(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第三十六条
重大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隐患专项档案,并规范管理。
第五章
隐患治理督查督办
第四十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和检查范围。
第四十一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隐患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情况;
(二)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
(三)重大隐患报备及统计分析情况;
(四)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隐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整改。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时,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四十四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存在重大隐患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对下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行挂牌督办,责成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隐患治理监督抽查、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重大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能力。
第五十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条件,或未按督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或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隐患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履行督办责任、导致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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