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治理

2024-11-14

行政治理(共8篇)(共8篇)

1.行政治理 篇一

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学校作风建设,提升教学质量,提升师生的整体素质,提升学校品位,实现学校各项工作的新发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管理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我县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为集中治理自查活动的要求,学校全面布署,及时安排,按时启动深化干部自查活动,在这次自查活动中,对照标准规定,自我剖析,现将自身所查找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查找出的问题:

(一)政治觉悟方面。能够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追求进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但是,对政策的学习上还不够系统和深入,使之不能有效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还不够强,在学校的工作中有时不能站在大局上全面考虑问题。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一定要继续加强思想理论方面的学习,成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实拥护者和实践者,从而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为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思想基础。

(二)工作作风方面。参加工作这么多年,感觉责任心是非常的强的,能认真完成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和领导布置的工作。但是,工作积极性不是很强,存在着安于现状、因循守旧,求稳怕乱、标准不高的问题,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做得更好,取得更高的成绩。这次自查,我深刻的反省了一下自己的工作态度,明白了做好工作,既是对

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在以后的工作中以《三高章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不只要把份内的工作完成好,还要有创新的意识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缺乏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觉得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经形成,没有再学的必要了,在思想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的要求;精力不集中,学习流于形式,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落实不好,学习精力不够集中,想学的时候就认真学一下,不想学得时候就马马虎虎走过场。学习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入脑入心的要求。学习理论时只注重记而不入脑入心。

二、整改措施

在下步工作中,我将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具体做到以下四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武装头脑,提高政治意识。

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做到真学真用,并付诸于实践指导工作。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不断修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要加强《党章》及党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大局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感,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脚踏实地的干事业。

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工作标准,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上,把本职岗位当成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把工作当做事业干;带

头爱岗敬业,做到在任务面前,身先士卒、模范带头,提高工作标准,做到真干、苦干、实干。

(三)扎扎实实抓好自律,做遵规守纪的带头人。

常怀律己之心,做到对组织敬畏,对法规敬畏,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待工作充满激情;把自重、自爱、自警、自赎的要求落实在各项工作中;坚持好组织原则,在政治纪律,理想信念方面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四)在强素质上下功夫。

没有过硬的素质,就很难开展好各项工作,在以后的学习及工作中,我会认真地学习专业知识,加强自身师德修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以上是我对存在问题的剖析和整改,不足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2.行政治理 篇二

关键词:行政庸懒,危害,治理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指出, 精神懈怠的危险, 能力不足的危险, 脱离群众的危险, 消极腐败的危险, 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党员队伍中精神懈怠的危险与行政慵懒在实质上, 可谓“一丘之貉”, 必须坚决抵制。

1 行政庸懒的本质

当前干部队伍的精神状态和作风状况总体是好, 但在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也存在庸官懒政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愿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 “上班懒羊羊, 下班喜羊羊”, “平平安安占位子、舒舒服服领票子、庸庸碌碌混日子”, 这些不愿干的官员有时被误看成与世无争, 淡泊名利。二是假装干。“身在曹营心在汉”, 工作或开会时开小差、读闲书、玩手机、打瞌睡, 心不在焉, 形式上天天在忙, 实质上无所作为;嘴上讲先行先试, 实际上业务不熟悉, 不行不试, 敷衍了事;创新能力不强, 脱离实际, 因循守旧, 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 以会议贯彻会议, 以批示办理批示, 至于贯彻落实进展如果、效果怎样则不闻不问。三是胡乱干。执政为民意识淡薄, 办事不讲规则和程序, 只论“交情”, 讲“关系”, 无视法纪, 破坏公平, 阻碍发展;不下基层, 不作调研, 上情不明, 下情不清,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 把岗位当成了官位, 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 吃拿卡要, 乱收费, 乱罚款, 乱摊派。行政庸懒现象的存在, 本质上不仅是行政效能问题, 同时也是行政体制机制问题。实际工作中, 机关干部能进不能出, 能上不能下, 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现象普遍存在。

2 行政庸懒的危害

如果说贪污腐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致命伤”, 那么, 行政庸懒则会使党和政府染上“慢性病”[1], 同样会严重影响到党的公信力、执政力和生命力。一是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公信力是党和政府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根基所在。当前, 绝大多数机关干部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负责”的工作状态, 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始终保持崇高的威信。但是, 某些官员因一个“出格”动作、一句“雷人”话语、一支“九五之尊”香烟、一本“香艳”日记而迅速“串红”网络。这些个案很快在社会上引发一场场惊涛骇浪, 一阵阵骇浪吞噬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影响力, 大大降低了公信力, 代价是无形的, 也是难以弥补的。二是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力。当前,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 行政机关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在日常事务处理中, 行政庸懒不断积累着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将引发执政风险。实际工作中, 部分行政机关在于遇到群众诉求时, 如果反映不迅速、不能及时拿出可行的措施, 矛盾就可能瞬间激化, 还可能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地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力。例如:甘肃陇南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等。三是危害党和政府的生命力。“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 庸懒“小节”不除, 任其发展下去, 也会亡党亡国。新中国成立前夕, 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反复强调“两个务必”, 勉励全党要继续保持战争年代“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胡锦涛同志更是明确地把精神懈怠的危险和能力不足的危险, 与脱离群众的危险和消极腐败的危险, 一起并列为我们党执政的四大危险。因此, 我们清醒认识到, 党和政府必须要像重视治理贪污腐败那样重视治理行政庸懒。

3 行政庸懒的诱因

行政庸懒现象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 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其他不良风气有所滋长。有些干部总认为自己“付出太多、得到太少”, 常和有钱人比享受, 和高收入者比报酬, 和企业家比财富, 越比心里越不平衡, 稍微有点疲惫, 就开始抱怨, 牢骚满腹, 进而演化成工作中的平庸懒散。还有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不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不顾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乱铺摊子、乱上项目, 搞劳命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到位。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但是依然存在干部民主化程度不高, 群众参与渠道不宽等现象。没有真正形成机关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机制, 干部提拔任用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和评价体系。三是领导干部行政管理能力不强。领导干部对庸懒现象不敢抓不敢管的问题在机关里不同程度存在, 有的领导自己庸懒成习, 批评别人自然没有了底气, 有的怕整治了庸懒干部得罪了人丢了“选票”。有的领导带班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习惯于使用身边熟悉的、经验丰富的“老部下”, 而给实践经验较少的年轻干部提供的平台少之又少, 造成一些原本有能力有干劲的年轻干部长期被晾在一边, 逐渐失去了干事创业信心和动力, 久而久之, 意志消沉, 不想庸懒, 终“被”庸懒。

4 行政庸懒的治理

孟子在《离娄上》中说:“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前一句是说制度的重要性, 而后一句则是强调人的根本作用。事实上, 制度施行的效果怎样, 最终都取决于制度的有效性的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一要加快对行政体制机制的改革进程。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手, 不断完善“平者让、劣者下、能者上”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给肯干事的人以机会, 给能干事的人以舞台, 给干成事的人以激励。从完善绩效体制改革着手, 不断完善干部考核办法,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价办法, 突出治理行政庸懒, 使考核评价结果真正反映出行政机关单位干部的工作绩效。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手, 继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 逐步推行“大部制”, 解决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问题,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简政放权, 逐步解决治理行政庸懒的体制机制障碍。二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素质的培养。要培养机关干部正确的权力观, 加强权力观教育, 增强公仆意识, 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 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 把问责贯穿到行政履职的全过程, 形成真抓实干、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打造勇于负责、勇于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2]。要培养行政机关干部的履职能力, 着重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三要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不断强化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让群众知晓政府的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 监督和参与权力运行过程, 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效能。强化组织监督, 通过调研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 及时发现行政庸懒问题, 督查整改, 向社会和服务对象通报整改结果。强化舆论监督, 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 宣传政府的治庸治懒工作, 对行政庸懒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妥善回应社会关注点。S

参考文献

[1]重视对庸官懒管的治理[N].人民日报, 2009-12-23 (7) .

3.行政治理 篇三

普遍和长期存在的城管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问题,早已严重影响着政府机关形象,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妥善解决。为此,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希望走出一条新路。南京市近年来推出了大城管体制改革,亟需总结提升。一年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专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新形势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改革及其立法课题。课题组由韩大元教授和胡锦光教授担任学术顾问,莫于川教授具体主持,人大、北大等高校的教授和博士生组成课题组承担。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泛调研形成课题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稿提交委托单位后,被采纳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八十六条的《南京市治理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城市治理的地方性综合立法。它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强调维护市民权益特别是参与管理权利,注重完善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的治理责任制度,精细建构部门和基层协同配合执法机制,在立法精神上强调了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条文设计彰显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柔性管理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打造了多层次的市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机制,有助于走出当下城管执法的特殊困局,形成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制,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民主法制发展的方向。

南京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全国率先创新理念、探索突破,制定出作为城市治理基本依据、具有“龙头法”意义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构建起人性化、多手段、高效率的城市治理模式,为这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各地实践提供参考思路和样本,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中国人民大学 韩大元 胡锦光 莫于川)

本刊特邀约了曾参与《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研究起草过程的教师和博士生撰写的一组文章,将两期连载,多角度介绍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探索,希望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探索出一条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革新路径,最终能够走出困扰人们的城管困局,为广大读者特别是关注城管矛盾问题和政府法治发展的朋友提供参考。

中共中央提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新形势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举措。南京市正在实践的依法推进城市治理,特别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正是在新形势下更高层次、更有前瞻性、更有效推动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现公众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权利的积极探索,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

一、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宏观背景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谁来管?仅仅是城管部门的家务事,还是需要更多的部门协同管理?市民是否有权利且有责任参与其中?这些问题,需要扩展视野、认真思考、明确方向。南京市正在进行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有助于政民共同治理,建设法治南京,符合当下的政治和法制发展的基本要求,具有政治正确性。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分析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此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那么,如何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推动改革与发展,实现“良法善治”?这里提四点结论性意见供参考:(1)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2)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应当理性选择行政法制建设道路;(3)我国行政法制正深入转型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需要积极去应对;(4)要积极推动行政革新,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下面结合行政监管执法的常见问题和事例入手,简略探讨推动行政革新、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脉络、方向和路径。

二、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基本理念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授权规定以来,城市管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制度普遍推行,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但从城管实务来看,城管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之间长期处于紧张关系,小广告、路边摊、违建行为、随意排污、拉链马路、噪声扰民等诸多问题和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各方面对此都不大满意,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瓶颈。尽管城管执法机关投入的人财物力越来越多,但城管难题也日益增多、棘手难办、常受差评,市民很少能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

究其原因,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民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利益诉求日渐增长,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日渐提高,但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对此没有足够认识,无暇倾听市民的民生呼唤,不够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市民置于城市管理的对立面,导致城市管理的矛盾问题重重,政民关系紧张。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各地的城市管理正从秩序型、高权型、粗放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民主型、精细型管理,但由于国家层面的城管综合立法尚未出台,综合执法面临诸多制度局限,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惟有更新观念、形成共识、创新机制、改变方法,通过城管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引入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才能形成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和市民生活需求的城市治理模式,把城市建成广大市民快乐健康生活的和谐家园和命运共同体,这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

城市是人群、机构、资源和财富的积聚之处,也是问题、矛盾、风险和危机的积聚之处,城市管理水平关乎民生、发展、宜居,集中体现城市政府的行政能力。在日常语境中,“城市管理”有不同的含义。狭义的“城市管理”,常被表述为“城管执法”,是针对城市生活中影响市容市貌的“脏、乱、差”问题,对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妨碍邻里等问题行使街头执法权的行为,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而广义的“城市管理”,被称为“城市治理”,是对城市管理最宽泛的认知,强调多主体共治的作用,认为城市管理主体不仅是政府,社会团体、公私企业、自治组织、市民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例如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2000年5月在《关于健全的城市管理规范:建设“包容性城市”的宣言草案》中提出:“城市管理是个人和公私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调和各种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以及可以采取合作行动的总和。”

三、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境外做法

放眼世界,20世纪80年代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世界潮流之后,引起了治理模式变革,有关城市政府的治道变革与制度创新成为核心内容之一。城市的重要性和脆弱性日益凸显,维护和保障城市运行秩序成为基础的行政职能;同时,在许多法治国家和地区,随着城市治理理念兴起,市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受到关注,表现为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间的协助、互动及管理方式柔性、多样化,通过行政改革实现从传统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走上官民互信、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路径,可谓改革创新成果显著、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广大市民切实受益。境外一些国家、地区、领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德国:政府部门对于城郊群体露营房车的治理难题(违法的模糊性)、城市垃圾处理难题,没有采取一禁了之、一罚了之的方式,而是采取官民协商、限期自律的方式取得积极治理效果。如,1994年《循环经济暨废弃物法》第25条规定的自行回收废弃物可代替行政许可和处罚。

澳大利亚:实行食品安全的合作监管,统摄了食品行业、研究机构、普通民众,在解决沙门氏菌感染问题的过程中,政民合作产生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日本:地方自治体通过公私合作(即PPP,如“横滨公害防治协定”)来推进城市环境法治的基本政策目标,成为世界公认的范例。

新加坡:作为公共品的城市消防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志愿者组织和服务为主、政民合作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治理模式,也成为范例。

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台湾“电信法”第16条的规定,采用了行政合同、先柔后刚的协商型管制模式,在高技术时代推行企业自律为主的政民合作规制,已经取得积极成效。

公众参与治理的其他行业、领域还包括: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金融监管、交通监管、给付行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简言之,许多选择走向法治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选择了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城市治理模式。

四、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六个创新亮点

在长期实行综合执法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南京市积极推动城管体制、机制和方法探索创新,实行地方行政区域的“大部制”改革,形成“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分工和互系互动,涵括市政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市容管理等多个领域,其做法对于优化管理组织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化解或缓解城管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职能交叉、重叠、缺口等疑难问题,具有特殊功用。

同时,人们在实践中也感到,大城管体制的实施效果与设计目标之间还存在一些落差,市民参与热情有待提升,有必要在总结和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找到解决城管难题的更有效的民主法治路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须以“人”为中心来考量城市综合治理举措安排,由传统的“城管执法”转型为新型的“共同治理”,将既往的城管体制纳入更加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新路径。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终于推出了具有开拓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它是推动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和工作方针,这在其第四条表现得最为丰富:“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概括起来,《治理条例》具有六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确立民主理念

《治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条例的三个立法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作此规定具有远见卓识和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见,《治理条例》把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确定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保证市民有权依法管理公共事务、共同治理城市,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体现了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民主行政理念。

(二)健全参与制度

行政民主的推行需要平台和抓手。《治理条例》不仅建立了承担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关系、依据授权决策等多项重要职能的城市治理委员会,还在第二章规定了十多种适用于基层、社区、市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方式,第四章规定了承担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事务性工作的行政执法协管员制度,这为市民依法、高效、便利地参与城市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市治理委员会作为市民依法参与城市治理且受委托作出一定决定职能的高层级组织机构,由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构成的公众委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比较起来,与之性质相似但无任何决策职能的美国行政会议,公众委员所占比例仅约40%。可见,就立法原意而言,《治理条例》赋予城市治理委员会等市民参与治理机制的民主程度是很高的。

(三)规范重点事项

既往的城管执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诸多妨碍市民生活、引起市民反感的老大难问题。因此,《治理条例》第三章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专章就建(构)筑物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停车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主要事项,特别是一些最棘手、最顽固、最热点的社会问题,例如小广告、路边摊、渣土车、违建行为、随意排污、拉链马路、噪声扰民、破坏市政设施等作了集中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社会问题提供便利高效的法律调整依据,也便于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法协同配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工作效率。

(四)注重柔性管理

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理念指引下,柔性管理方式在行政监管执法实务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并取得积极的行政成效,逐渐成为行政监管执法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积极运用的管理方式。例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就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这样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政民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调程序约束

程序法治是保证公平公正的法律利器,所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开展工作、解决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要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要求办事,《治理条例》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例如,第六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责任部门处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提出商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部门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应当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说明情况”、“二个工作日内移送”、“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等等,都是行政程序规范,类似的行政程序规范在《治理条例》里还有很多,它们具有保证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功用。

(六)完善责任机制

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治理条例》第五章对此作了系统规定,例如“报告城市治理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责令改正”、“限期履行职责”、“直接撤销”、“检察建议”、“司法建议”、“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主动公开管理制度”、“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举和控告”、“核实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追究刑责”、“公开道歉”等20多项监督救济制度,形成比较健全的责任机制,这是实现城市治理目标的法律保障。

五、治理委员如何创新推动城市治理

上述创新亮点,体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南京市的领导决策者和《治理条例》制定者的法治追求,符合行政法治发展方向和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助于推动由传统城管走向共同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转变进程,这具体表现为五个转变:

一是由小城管的理念和制度转变为大城管的理念和制度;

二是由一个部门的职能、职责转变为多个部门、再到一级政府的职能、职责;

三是由单纯管理转变为共同治理,即由一人挑担转变为共同承担;

四是由单纯维持秩序转变为提供行政服务,即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五是由仅仅倚靠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转变为更多地适用柔性手段,形成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

如果有关监管执法机关和其他参与主体通过积极实施《治理条例》,能够推动上述转变,努力实现立法目标,就能为走出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局指明方向并提供经验。

就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功能发挥而言,除了通过制定委员会章程和其他硬法、软法规范来完善运行制度,还要注重提升城市治理委员会委员(公务委员、公众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于公务委员来说,应强化依法行政、民主行政、阳光行政、效能行政、服务行政的法治观,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城市治理;对于公众委员来说,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和创造性的实践探索,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民沟通,不断增进市民的认同和支持,动员更多市民参与城市治理工作。

为此,需要继续抓紧《治理条例》的配套立法建制,包括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办法,理顺部门职能、职责关系,帮助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市治理,调动其积极性、保护其参与热情,在治理实践中提高市民素养。只有将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看作政府机关的合作伙伴,看作城市共同体管理事务的利益相关者,畅通其利益表达途径,尊重其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创新机制,确保广大市民能够便利地参与到城市治理过程中,打破城市管理中公权力的垄断性,改变其公共服务单一提供者的角色,使得广大市民多多受益,法定的管理权利切实得到实现。这样的认识和经验,有助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成为积极推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范例。

4.水资源的跨行政区域治理 篇四

水资源的跨行政区域治理

李德光

(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资源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却重踏了西方国家的老路,即经济发展以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代价,其典型例证便包括水资源治理问题,随着水资源治理的不断恶化,我国实行有效的治理模式迫在眉睫。在国际实践中,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综合治理方式是公认的最佳模式,但受制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考核方式等方面的影响,难以在我国推行。本文通过针对性的研究,将提出的跨行政区域治理体系,以及政府、企业、NGO和公众共同治理的治理机制,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推行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综合治理,乃至为公共资源治理和区域环境治理提供建议对策。

关键词:公共资源治理;水资源;跨行政区域治理

中图分类号: D035.5(字号:楷体小五黑体)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经济发展以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代价,其典型例证便包括水资源治理问题。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需求的急剧增长,也带来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农业对化肥和农药的不当使用也造成了水污染,这导致我国水资源治理出现了严重危机,并不断恶化,其突出表现包括水污染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促进水资源的有效治理已经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任务。

随着水资源危机的恶化,我国加强了对水资源的治理,投入不断加大,治理方式多次变革,然而受行政区划与流域之间不重合,以及区域分权、政府考核体系等方面的制约,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综合治理模式难以在我国有效推进,我国一直来实施的“政府推动”、“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难以奏效,水资源治理陷入了“越治理,越严重”,“局部好转,总体恶化”的困境。本文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跨行政区域治理体系,以及政府、企业、NGO和公众共同治理的治理机制,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推行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综合治理,乃至为公共资源治理提供建议对策。

(二)文献综述

毛寿龙(2000)在《黄河断流问题的制度分析》一文中用公共池塘理论对黄河水资源问题进行了应用性分析,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及制度选择。胡鞍钢、王亚华(2002)在对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认为黄河流域在面临洪水灾害、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三大问题的同时,还有贯穿在这三大问题中的体制问题。

黎元生、胡熠(2004)具体分析了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行政分割及其表现:①流域机构权威缺失——难以承担流域管理统筹协调的职责。②条块分割——分散管理体制使流域统一管理流于形式。③块块分割——水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难以克服水资源的外部效应。④部门分割——分类管理的制度刚性仍未消除,体制协调性差。

徐荟华(2004)认为我国在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的冲突和调动公众参与反面十分缺乏,不能充分反映区域利益和用户利益,在执行中出现很多困难,不利于水资源保护。柳长顺等(2004)认为流域水资源管理必须把供水、污水处理、水质保护、洪泛区管理、侵蚀控制、防治非点源污染、保护湿地、农业灌排以及娱乐休闲、水力发电、航运、工业用水等等进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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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作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 或者“导致集体利益的供给达不到最优水平”。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实现对公共资源的有效治理,国外提出了三种解决途径。

⑴.私有化模式。私有化模式认为,既然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公共物品治理中出现搭便车的行为,那么通过产权的私有化就能够改变这一状况,不同物品的占有者将通过市场交易的行为来实现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⑵.政府集中控制的“国家化”模式。这一途径认为国家应以强制权力为基础,以计划为手段承当公共物品治理的主要责任。

⑶.自主组织自主治理模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与私有化和国家化模式相对,“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的资源使用者完全可能通过自主组织对资源进行自主治理。三种途径各有优劣,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单一的模式也无法成为治理的唯一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体现了不同的政策设计,实质是在政府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一种或多种的选择。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最适合的解决途径。2.跨区域治理理论

跨区域治理是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理念,是对组织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区域主义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整合,指“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团体或行政区,因彼此间的业务、功能和疆界相接及重叠而逐渐模糊,导致权责不明,无人管理与跨部门的问题发生时,由公部门、私部门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结合,透过协力、社区参与、公私合作或契约等联合方式,以解决棘手的问题。”其主要理论包括:

⑴.竞合学说。哈佛大学教授Adma M·Brandanbugrer和耶鲁大学教授Barry M·Nalneuff率先提出“co-opetition”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关系。迪格里尼和布杜拉教授在此基础上提出“竞合优势”理论,提倡以合作取代竞争,并指出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会冲击合作,而竞合关系是一种动态博弈过程,可能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深化合作,也可能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恶性竞争。

⑵.府际管理理论。府际管理理论是府际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关注“多方治理模式”下的府际关系,其认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在主体和方式上都是多元的,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都可以成为供给主体,供给方式也可以多种选择,同时,通过组织内外部多远主体的互动,使组织可以获取或交换到组织需要的资源。

⑶.跨域管理理论。跨域管理理论是建立在政府合作理论和府际关系理论的基础上的,其将静态的组织体制规范和动态的政策执行网络两种学说进行整合,更加关注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

⑷复合行政理论。复合行政理论认为,为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通过交叠、嵌套形成一种多中心的、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从而形成跨越行政区划、行政层级的界限,实现跨行政区的公共服务。

三、我国水资源治理现状分析

(一)我国水资源的现状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城市化程度快速提高带来了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需求的急剧增长,也带来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同时,农业对化肥和农药的不当使用也造成了水污染,这导致我国水资源治理出现了严重危机,并不断恶化,其突出表现包括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

虽然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世界第四位,但人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121位,因此相对于我国人口和经济需求而言,我国缺水问题严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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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那风景如画的湖泊河流是最佳见证,在西欧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水资源由同一个部门统筹管理,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大江大河则是采用以流域为单元的同一管理模式,统管取水、供水、灌溉、节水、防洪、防涝、排水、治污、污水回用等事务,实现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度、运营和监督治理。这样权责独立统一的治理制度,保证了水资源治理的成效。

但在我国的水资源治理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一方面,由于水资源牵涉到农林渔牧、水力发电、运输、自来水供应、工业用水等多个方面,因此水资源的管理实际上由农业、电力、水利、交通、城建、环保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这种格局导致了水资源管理的权责不明晰,就容易出现管理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有利益的都插一手,有责任的都踢皮球,最终导致水资源管理混乱。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起水资源流域治理制度,而是由各个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负责,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导致不同行政区划中的各地方政府相互间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各自为政,由于地方政府之间几乎不存在制度化的关系渠道,因此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处于平等而松散的状态,其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上级地方政府,这给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制度阻碍。

虽然我国新《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总体原则是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将流域水资源管好。但是,由于我国的地方政府体制、区域分权的改革以及区域协调机构的权利有限等原因,我国仍停留在实质的行政区域管理和形势的流域管理阶段。这带来的结果便是我国水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各地方政府的水资源治理很难协调一致和采取集体行动,同时,由于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发展差异和地方政府利益不同,符合各地方政府利益的理性抉择最终造成了对水资源的滥用和破坏。总之,水资源治理权责的破碎分割,导致了我国水资源治理的困境,是目前水资源污染严重、综合治理难度大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责任缺失与社会参与不足

我们知道,水资源作为公共池塘资源,在个体理性选择的状态下,必然产生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污染等问题,最终形成公地悲剧。这是由于水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流域内的个人或团体没有明确权力去管理水资源,让其不受滥用或污染,这样,不恰当的水资源利用,如过度使用水资源和无处理污水排放,反而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样必然导致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污染。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市场化、国有化、自主治理三种途径,但各个途径各有优劣并适用于不同的制度环境。

市场化途径指根据科斯定理,通过将公共资源产权明确,将外部性内在化,从而由排污者和受害者双方讨价还价解决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污染问题。但这需要至少三个方面的支持,高度的市场经济、合适的交易成本、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三个方面在我国均不成熟,因此我国很难单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水资源滥用和污染问题。事实上,我国解决水资源治理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管制来保护水资源,包括采用排污收费、管制、排污消减补贴等措施来保护水资源。

在政府管制的制度中,政府对水资源的责任是治理效果的重要保障,因为政府这时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作为政府部门自己的利益,在拥有巨大管制权力并以国家暴力机关做后盾的基础上,政府如何抉择将决定水资源的综合治理效果。但是我国并没有明晰地约束政府的职责,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在政府绩效考核中,水资源治理(或环境保护)的考核没有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在水资源管理责权破碎分割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与政府各部门间的权责并没有明确的划分,而是重叠、模拟两可。

政府也是由不同利益和目的的部门和人群组成,各个部门作为行为主体,在缺乏责任约束的背景下,和市场中的经济个体一样,也受自身利益驱动而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地方政府往往以GDP等利益为导向,采用宽松的污水排放管制,没有强烈的动力去约束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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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交易市场的品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水资源使用量交易、污水排污权交易、流域水资源补偿交易、污水处理交易等,交易者不仅包括企业,还应包括地方政府,比如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水资源总量和排污权的合理配置后,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进行指标的买卖,这样一方面可以控制总量,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地方政府节约减排的积极性,而在流域水资源的配置和污染上,市场机制能够调节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的水资源竞争及排污管理问题,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交易市场将有效提高水资源综合治理的成效。

最后,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水资源的综合治理是涉及社会切身利益的事,居民和环保公益组织都有着很强的参与意愿,政府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让居民或公益组织能够将所遇到的水资源问题,如企业偷排,乱排,水质恶化等,进行有效的反映并能够监督问题的处理过程,这种监督不仅是对个人或企业,还包括各地方政府,以防止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而放宽污水排放要求等。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将增加有效的社会监督,增强政府在水资源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透明度,能够解决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治理成效。

参考文献

5.行政治理 篇五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职责

为做好驾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的反映驾培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是学校在实施安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基础性文件资料及主管部门下发、学校上报的安全文件等资料。

二、档案归档的范围为: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文件、安检文件、行政处理文件、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安全报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及安全例会会议记录。重特大驾培训练事故档案实行一案一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完整、准确。

三、安全文件资料归档的时间为次年的一季度。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学校规章制度、行政处理文件、事故调查处理备案资料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一般性文件资料归档保管期限为1-3年。

四、安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按时对所需归档的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归档。

五、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的处理。

6.行政治理 篇六

2004年,拜城县司法行政工作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监督、支持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关心指导下,坚持以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地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争创人民满意为目标,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标准,坚持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作用,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保稳定,与时俱进,~完成了司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龙头,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第四年,也是关键一年。我们紧紧抓住普法、依法治理这个“龙头”,锁定“四五”普法对象,充分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完善普法网络,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普法,形成全民普法的大好局面。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年初,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全年的普法工作,及时制定并印发了200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同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了季度工作计划,明确了今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根据地区安排制定并下发2004年普法依法治理宣传工作的通知和《依法治乡镇工作要点》、《依法治校工作要点》及工作标准,要求各单位采取流动宣传与定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确定每周日为普法宣传日,安排全县各单位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县普法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各单位的宣传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对照“四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四五”普法中期情况的自查工作,推动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管理力度,于4月8日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召开“系统抓、抓系统”牵头单位第一责任人汇报会,通过汇报会,对各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3、搞好普法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今年,我县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培训班、讲师团活动,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基层中小学校、厂矿企、看守所等单位进行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在县基层组织建设培训班上,将有关宗教管理、土地承包等法律法规做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培训人数达370余人;在宪法修正案实施之际,县委宣传部成立宪法讲师团深入到各乡镇开展宪法知识讲座,使2589人受到了宪法知识的教育;由普法办牵头县公安局交警队组织各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和司机210余人参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班;与人事局联合组织了维汉各一期《行政许可法》师资骨干培训班,对参加培训190名学员进行了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新苑社区联合举办了一期低保人员法制培训班,共有46人参加了培训;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老干部对一校和二校的2000余名师生开展了爱国法制教育培训;,与县团委联合组织对县一中的600余名师生进行了《未成年人保~》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类普法培训班的举办,使我县各阶层的法律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4、开展主题活动,深化普法效果。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宪法宣传月、第十三个综合治理安全教育月、税法宣传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的宣传之际,组织各单位在主要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主要宣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消费者权益保~》、《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族宗教管理条例》、《残疾~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税费改革等法律法规,自3月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出动单位50余个,出动宣传车24辆次,出动人员260余人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2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600余人次,受教育人数达8万人次;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际,县公安局组织了由6辆摩托车和两辆小车组成的宣传车队,通过宣传,使新交通法进一步深入人心;各乡、镇(场)普法办公室也利用巴扎集市的时机广泛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

5、加强阵地建设,创新普法形式。一是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和“送法进高墙活动。今年,我局和各镇司法所会同相关部门举办法律咨询和“送法下乡”18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人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3000余份(册);二是加强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认真抓好干部法制讲座的落实,普法办与人事局联合组织全县公务员学法考试,对《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考试;与档案局联合组织保密法考试一次,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参加了此次考试;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及党政企事业单位干部参加地区2004普法考试;三是开展法制文艺演出活动。我局积极与文体广电局、老龄委等单位联合开展法制文艺演出,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四是举办演讲比赛,加强《宪法》知识宣传。举办《宪法》知识演讲比赛,由来自九个“系统抓”单位选派的9名选手参加了此次竞赛活动。

6、根据自治区、地区的统一部署,落实征订《行政许可法》教材任务,今年共征订教材900份,达到了每个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人手一册。

7、认真抓好试点单位和各系统的普法工作。组织普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九个系统抓普法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及试点单位督导检查上半年的普法工作,同时安排各“系统抓”单位和试点单位写出普法依法治理经验总结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研文章。并于9月中旬组织人员对全县各单位2002——200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指出其不足之处,并要求限期整改;

8、认真完成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编辑工作,共完成各类普法信息28篇,其中:县委办公室采用6篇,政法委采用4篇;同时认真完成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研,向地区普法办上报调研文章二篇;

9、抓住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主线,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

根据地区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我们制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围绕创建目标,着力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周密规划,狠抓落实,召集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开展创建工作研讨活动,确立了创建思路和基调,帮助建立创建组织网络,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二、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全力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

1、在参加了库车召开的地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议之后,我局积极组织基层司法助理员召开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在地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指导、督促基层司法所开展好对各调委会的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好对会议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一年来,调解人员参加学习率达100%,广大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2、不断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我局创新思路,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区规范化调委会示范点创建活动,按照“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方式,在米吉克乡、察尔其镇、赛里木镇、拜城镇确定了试点单位并认真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开展工作,目前确定为试点的村已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确实能在全县起到标杆示范作用。

3、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以来,我局以“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履行管理、指导职能,与基层调解组织一道,上下齐心、协同作战,全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防线。今年,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顺利,我县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1个,调解员人数达911人,截止目前共调处纠纷228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

(二)、广泛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加快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步伐。

1、在基层司法所管理上,我局按照地区司法局“两上、两出、两突破”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年初将部分司法助理员进行了调整,使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有了全面的发展和突破,服务领域不断开拓,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各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2、加大司法所建设投资力度。今年以来,在局财力非常紧张的状况下,先后为察尔其镇、赛里木镇、米吉克乡、拜城镇等四个基层司法所配备了电脑、办公设施等,使这四个所在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得到了加强和改善,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真正做到了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同时通过积极努力,争取了各基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各司法所拥有了独立的办公室,司法助理员基本上保证专职专用。

3、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培训力度。在司法所建设的同时,我局深刻认识到人员素质的提高对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利用每月学习日,以学代培,组织开展业务考试及汉语言考试,通过学习和考试,司法助理员的业务水平及汉语言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努力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

去年截止11月份,“两劳”刑释解教人员共计327名。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份,又新增“两劳”人员20名。

一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工作。今年年初,我局组织各乡、镇司法所对2002刑释解教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对排查,通过建立花名册、核查安置帮教情况、脱管漏管情况,建立完善了347名刑释解教人员的档案。全面掌握了安置帮教工作现状,为各乡、镇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奠定了基矗

二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工作。今年我局对新增刑释解教回归人员在收到监、所刑释解教人员改造鉴定表和释放通知书后,都能把回归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反馈到各乡、镇司法所,做好回归接管工作,无一脱管漏管。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工作。我局注重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生活上帮困、思想上帮教、工作上帮联。在工作上采劝三帮

一、的工作方式,逐步探索社会化安置新路子。目前,我县刑释解教人员生活状况良好,无重新违法犯罪者,确保了我县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治安、政治的稳定,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平台,大力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今年,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着重检查各所在统一收案、收费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同时认真对10个法律服务所进行年检注册。县物价部门对我县10个司法所的收费许可证也进行了审验,10个司法所都顺利通过审验,无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今年,全县10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共代写法律文书121件,办理见证93件,协助办理公证4件,解答法律咨询人数203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7件,担任法律顾问44家,法律援助案件15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

2、律师工作。今年,全县两家律师事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家,代写法律文书407份,解答法律咨询685人次,办结各类案件190件,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包括经济)案件138件,非诉讼案件15件,法律援助案件7件,接待来访人员497人次,为我县社会治安政治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

⑴制度建设日臻完善。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都必须依靠制度作保障,为此,我局在原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力度,根据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和执业律师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以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

(2)培训教育常抓不懈。全县律师切实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从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3)社会地位日益提升。树立律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积极主动上门办案,热情提供各类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树立了律师工作的新形象,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地位。

(4)认真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地区有关文件精神,在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今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涉法上访案件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律师违法违纪现象,也未收到有关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3、公证工作。一是在公证管理工作方面,我局立足于全县经济的稳定发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进一步深化了公证队伍的执业道德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时解决了农牧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的疑难和设法问题。今年,通过狠抓公证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服务质量,使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截止目前共办理各类国内公证47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88件,民事合同公证384件)代写法律文书356件,解答法律咨询44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未有一起错、假证,充分发挥了公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能作用。二是狠抓公证处的规范化建设,将各种规章制度上墙,使群众进一步了解了公证处各项收费标准及公证制度,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三是认真协助地区公管科开好地区公证工作会议,使地区公证工作会议在我县~的召开。

五、以加强政治理论教育为根本,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今年以来,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的要求,我们始终把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放在首位,组织全体司法行政人员,采用“三结合”即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记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与相互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的学习。一是制定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三个代表”的学习。二是坚持每月一次全局的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搞好服务。三是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力求做到全面、客观、生动,确保学习效果。

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整体形象。一是按照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了《二00四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量化责任,从上到下都落实了具体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了检查、考核、评比和奖罚制度,使廉政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并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系列活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向任长霞同志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严格了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

六、认真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我局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做好司法行政业务和普法工作的同时,努力抓好扶贫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了重要会议工作日程之上,派专人负责扶贫点的扶贫帮困工作,身体力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由过去的补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我局3月份为康其乡1村贫困户送去绵羊10只,价值2000余元,于6月送去扶贫衣物90套,及时的把党和国家的温暖送到贫困户和人民群众身边,驻村扶贫的司法机关干部还利用自身优势,向贫困户提供法律咨询和宣传。

七、存在问题

2004年,我局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建设,认真履行了各项工作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亟需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安置帮教工作手段单一,尤其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三是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

八、下一步的工作及打算

2005年,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富民强县,加快发展”目标为主线,以努力奋斗、不断进取为动力,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重点,以强化司法所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方面的功能优势,努力探索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新方法、新措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县和“四五”普法工作

1、继续贯彻落实拜城县“四五”普法五年规划,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2005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计划及目标分解。

2、根据我县领导干部及人员调整的实际,调整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

3、深入开展“系统抓、抓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到底。

4、按照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要求,认真对全县各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检查。

5、加强各单位的普法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为普法验收打下坚实的基矗

二、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1、与县上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为每个乡、镇(场)配备司法行政编制一名,地方编制2名,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

7.行政治理 篇七

一、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 (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行政) 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遭受侵害需要恢复权力、弥补利益损失的地位, 所以称其为对权力的“救济”。法律救济或者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经常使用的概念。应为表述为legalrem edy, 德文表述为derrechtsbehelfe。日本学者曾这样阐释行政救济:“行政救济主义是在行政作用给国民造成侵害或负担的情况下, 根据该国民的请求, 通过一定机关防止和排除其侵害或负担, 以保护救济国民的权益。”[1]各国学者基于各国法制实践的区别, 对行政救济的表述和阐释并不完全一致[2]。一般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制度, 行政救济在法律上表现为一种制度, 在具体到行政相对人为一种权力。公民的救济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正是对宪法赋予人民权力的表现。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行政救济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

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政府的职能不断的扩张, 人们越来越依靠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同时,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人们对政府提供的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行政权的公益性, 和执行行政权个人的私益性, 必然导致公权力会侵害到个人、组织或法人等的合法权益。为了补救这些权力造成的侵害, 行政救济制度应运而生, 正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制定是针对公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的对个人、组织、法人等权力侵害引起所给予的赔偿, 所以其可以起到很好的整合社会矛盾的作用。

二、公共危机治理

(一) 公共危机

美国学者罗森塔尔 (R osenthal) 认为, 公共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架产生严重威胁, 并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3]中国的学者薛澜等人认为, 公共危机“通常是在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 有关信息很不充分, 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需要迅捷决策等不利情境的汇聚[4]。国内还有学者认为, 公共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行为准则、社会秩序等产生严重威胁, 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景下, 需要由政府做出决策加以解决的事件[5]。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共危机是指那些危害国家安全, 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做出紧急处理的事件。我国政府自2003年SA R S病毒蔓延以后, 开始自上而下地建立起公共危机的管理体系。目前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分, 我国的公共危机事件划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从这个划分的角度上去看, 现在我国社会中最经常发生的是社会安全事件, 而社会安全事件之一就包含有经常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行政冲突问题等等。这里, 笔者试对公共危机事件中的社会安全问题治理从行政救济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 治理

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做出的界定, 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协调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俞可平认为, 治理是公民与政府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诸多方式的总和。公民欲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如维护社区治安和秩序、保持居住环境的洁净, 必然借助于多种形式的公民参与来实现。因此, 公民参与是治理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特征之一, 是治理的核心内容。所谓善治, 就是政府和民间组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管理和伙伴关系, 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善治的本质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 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其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法治化、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和有效性等[6]。

根据善治的内涵, 善治是公共权力主体多元化的、参与式的、透明且具有公信度的, 同时也是有效率和公平的, 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社会管理过程[7]。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治理的参与主义是公共部门主体的多元化, 尽管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但是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事物的核心, 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当下中国非常态的事件频频发生, 使非常态成为常态, 因此, 治理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由于行政救济法其特殊的立法目的和意义使其对社会矛盾的整合、公共危机的治理成为可能, 而且在现实的生活中起到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不当良好的补救作用。

三、行政救济制度对公共危机治理的积极作用

(一) 从参与主体上看

行政救济起因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围绕行政权的行使而引发的争执, 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要求排除行政侵权行为, 给受损合法权益以补偿。

从上述的陈述可以看出, 行政主体也即治理中谈到的主义之一公共部门, 而行政相对包括个人、组织、法人等也即治理理论中另一参与主体私人和机构。正因为参与行政救济与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的体制性, 使行政救济制度化解社会矛盾, 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成为可能。

从前述所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状态明显可以看出二者存在矛盾冲突, 在此种情况下处理矛盾冲突有三种:第一听之任之不去理它;第二使用暴力手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镇压:第三矛盾双方达成共赢, 冲突解决。从过程和结果上看显然第三种处理矛盾冲突的方式最好。从行政救济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解决“官民冲突”, 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达成了双方共赢, 行政救济制度如果达成实施的效果, 那么政府机关就达到了调节矛盾的目的, 而行政相对人得到了应有的行政救济, 从而双方达到共赢。因此, 从参与主体上看, 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着很好的缓解矛盾冲突, 治理公共危机的作用。

(二) 从行政救济对象上看

行政救济对象包括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合法行政行为的补救。总之, 是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给予的补救。

1. 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上看

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履行公务不当, 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引起的“官民冲突”屡见不鲜。仅2008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已经频频升级, 6月20日贵州发生瓮安事件, 造成上万人集中游行, 表达抗议;11月17日甘肃省发生陇南事件, 造成烧毁房屋, 打伤警察;继陇南事件后, 去年11月份, 重庆、甘肃、广东等地, 又接连发生多起群体性出租车罢运、冲击党政及公安机关的事件。这些问题的出现, 和当下加剧的社会矛盾冲突有关, 更是与我们许多的党政干部的执法、执政意识有关。当下中国面临体制转轨与经济转轨的剧变时期, 许多矛盾问题突出, 利益分配格局不均衡等问题容易加剧社会矛盾, 造成公共危机。而行政救济制度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矛盾, 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 使人民在心理上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因此,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很好的整合社会矛盾, 治理公共危机。

2. 对合法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救济上看

针对合法行政行为的补救主要是行政救济和行政赔偿。如针对湖北的佘祥林案件, 案情介绍:佘祥林, 男, 1966年3月7日生, 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 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 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 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 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 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 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 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 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 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 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 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 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 同年9月22日, 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之后, 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直至2005年3月28日, 张在玉突然归来, 4月13日, 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 宣判佘祥林无罪[8]。事后佘祥林得到法院赔偿和地方政府赔偿将近九十多万元, 虽然这笔费用无法补偿佘祥林含冤入狱的全部损失, 但是给沈祥林重新走向社会, 重新开始生活提供了很好的经济补足, 这是政府对其失当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因此, 从此角度分析, 行政救济制度是很好的社会矛盾整合方式。

(三) 从行政救济的时间标准上看

行政救济的时间发生上看, 有事前救济也有事后救济, 以事后救济为主, 而我们的公共危机的治理也是发生在危机发生之后, 因此, 从发生的时间上看, 我们的公共危机治理和行政救济制度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 因此, 行政救济制度从发生效力的时间上来看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危机治理的作用。

摘要: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它是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给予的行政救济, 是我国公民救济权力的体现之一。而现阶段频频爆发的群体性事件, 大多是由于领导干部无视人民的利益, 导致的干群冲突。这里试着分析行政救济制度对公共危机治理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救济,公共危机,治理

参考文献

[1][日]室井力主编, 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55.196.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R osenthalU riel&C harlesM ichael.C opingw ith C rises:TheM ana-gem entofD isasters, R iotsand Terrorism[M].Springfield:C harlesC.Thom as, 1989.

[4]薛澜, 张强, 钟开斌.危机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5]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6]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7]冯玲, 王名.治理理论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J].理论与改革, 2003.

8.行政治理 篇八

记者:我国学者在“政治发展比较研究”中是何时开始关注“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

房宁:美国知名智库传统基金会倡导“快速反应政策研究”方法,为各国智库所推崇。智库研究注重现实问题的解决,解决现实问题必然要快速反应。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的重要智库,2008年开始,由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牵头,多个研究所参加,组成混合编队,开展了旨在系统考察和比较研究国外政治发展的项目“政治发展比较研究”。我们首先从亚洲的国家开始,韩国、日本、泰国、印尼、新加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大量调研,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一些国家的历史、工业化进程、政党、议会制度等有了系统的考察与研究,大大拓展了政治学的视野与知识,同时也培养了一支研究队伍。

去年年底以来,国内要求干部财产公示的舆论持续升温。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在国外有长期而广泛的实践,了解和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对我国无疑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于是,我们在前述学术背景下,对国内持续升温的财产公示舆论做出了快速反应。我们从中选择了具有一定典型性的但分属于不同类型的15个国家,其中既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处于工业化腐败高发期的发展中国家,还有所谓“转型国家”如俄罗斯。对于它们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进行梳理,概要地介绍基本制度、操作方法和实施效果等重点问题,供国内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参考。

课题组仅用了一个月,就把世界15个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主体描述出来,体现了相当的研究功力,尽管这些研究人员还很年轻。

记者:请您对这项研究的特色做一描述。

房宁:过去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涉及不多,基本上是文本上的,往往是依据资料,把相关法律、制度做点简单介绍,而来自网上的那些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有限的一些介绍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并多限于法律、制度本身,对历史情况、社会环境及实施效果等很少涉及。同时更缺乏比较研究,因此对问题的认识基本上是孤立的、表面的和分散的。这种状况很容易导致盲目性,甚至可能产生某种误解和误导。

我们这项研究主要特色是注重实际状况。我们对所涉及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实践运行,不仅有观察,而且做出了分析。比如在对菲律宾的研究中指出,尽管菲律宾在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制定的非常严格,条款也最复杂,但实施效果却是最差的国家之一,这一制度演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

记者:这项研究主要的发现有哪些?

房宁:我们综合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实践情况,归纳出四项重要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推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循序渐进地推进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基本上都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与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复杂性密切相关。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看似简单,实际上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需要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管理方面的条件,就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建设而言也是相当复杂的。如果缺乏条件,这样的制度即使实行也难以取得实效。

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复杂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制度内部的相容性、协调性问题。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首先个人财产历来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与之连带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财产及其他权利是各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与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的法律原则之间如何协调一致,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事关社会的基本价值与道义。因此,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在建立和推行这一制度时都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探索和磨合期。

二是防止规避行为。社会管理中的任何强制行为都会带来规避反应,如何防止公职人员对于强制性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抵制与规避,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调研过的菲律宾具有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加严格周密的反腐败措施与法律,有严格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甚至也有因财产申报不实而弹劾首席大法官的举世瞩目的案例,但这并没有改变菲律宾是一个严重腐败国家的事实。在菲律宾,海关都可以形同虚设,谁会对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认真呢?许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从法律到操作直至报表越搞越复杂,反映出了财产申报过程中规避与反规避的博弈。

三是引发社会争议问题。在社会管理中一项旨在解决某一问题的法律、政策往往会引发连带性的后果,在其他领域引发新的问题。公职人员是社会精英,经济、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社会阶层。但另一方面,在道义上,在许多国家的意识形态里,公职人员是社会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这样在一般社会意识里会产生要求公职人员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倾向,要求公职人员具有奉献精神与高尚品行。这在客观上会形成对公职人员的道德预期与实际状态的反差。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布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必然会引发社会争议,甚至会加剧精英阶层与下层群体的对立。所以,这就是新加坡等国十分注意保护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信息的主要原因。

——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公职人员的诚信体系

长期以来,对于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和公示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甚至争议。但从多国施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实践情况看,事实上,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的主要目的,抑或说,主要的社会功能不在于发现腐败现象,而在于通过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促使公职人员诚实守信。从一定意义上讲,财产申报和公示是公职人员的诚信系统,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是一种征信行为。

从各国实践看,真正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发现官员腐败,进而进行惩处的情况并不多。事实上,各国、各地区在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同时并不进行核查,或不进行认真的核查,其中既有成本问题,也有技术原因。不进行核查就难以发现违法违规乃至腐败问题,因此,不能把财产申报和公示视为直接的反腐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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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申报和公示财产的意义只是在于,通过这种形式表明自己的清正廉洁,以及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申报以及公布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公开的道德显示,是为自己增添的道德责任感。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为可能的查处提供了法律证据,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防范潜在腐败行为的措施。

——建立普遍的财务金融监管体系是有效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重要技术前提

在考察与研究多国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个有趣的现象。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并不比发展中国家更加严密完备,甚至有的还不如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但发达国家的实施效果明显好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制度显得很完善,有的实施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效果欠佳。究其原因,除去发展阶段、国民性等更加宏大的社会条件、文化背景方面的原因以外,一个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水平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原因。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它们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与相应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形成和建立了一整套对于全社会的生产、贸易、财务、税收以及金融等各方面的经济活动的全面、系统、严格的监管。在全面系统完整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基础上,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流程都处于监管之下。在对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监管少数特殊群体,如公职人员是容易奏效的。在全面监管的情况下,少数群体,如公职人员难以规避监督,难以转移和隐藏财产。违法违规现象即使发生,也比较容易核查发现。我们进而认为,实行全面监管,是西方发达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范围较小,也较少公开公职人员财产情况的前提性条件,相应地这也是两方发达国家有关法律比较宽松的原因。

反观发展中国家,我们考察研究的俄罗斯、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经济监管体系原始粗放,经济活动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极不可靠,财务、税收监管漏洞百出,贿赂公行。在对于经济整体过程缺乏基本监管的情况下,要对少数人,如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犹如大海捞针,实在是挂一漏万。在经济监管体系不健全,对整个经济活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很容易隐蔽财产,躲避监管。在这利,情况下,强行推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也必然是做做样子,流于形式。

——管理利益冲突是治理行政性腐败的源头

反腐倡廉要从源头抓起,要标本兼冶。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是行政性的腐败行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从源头上清理和管理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是治本之策。

腐败现象一旦发生,无论是发现还是惩治,其社会成本极大,政党、政府和社会都要为之付出巨大代价。因此,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十分重要,是降低成本和代价的最佳方法。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来源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个人腐败行为发生的主要前提。因此,发现和清理利益冲突,将监察和检查的重点置于利益冲突点,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策。

在这方面,英国、法国、西班牙、德国等欧洲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可谓经验老到。英国将公职人员的腐败风险防范直接定义为清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实行利益登记和利益声明制度,应当说,这是“关口提前”的典型案例。西班牙设立“利益冲突办公室”全面负责监控各级各类官员的利益冲突,消除隐患,堵塞路径。德国重点防范公职人员的社会兼职,着力减少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防止通过兼职输送利益。这些做法都起到了有效防范腐败发生的作用。

记者:你如何评价我国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建设与公众对此的期望?

房宁: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日益成为一项广泛实行的防止与控制利益冲突的措施。在我国,建立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应当作为一个长远目标,它的建立,当下就可以开始着手进行。

在我国,公众要求干部财产公示的舆论持续升温。但我们也发现,此前国内对国外相关情况了解并不多,特别是缺乏对全面情况的把握。国内公众对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成为腐败发现机制的期望较高,这与各国实施此制度的实际效果有着距离。希望我们的这项研究成果,能在帮助国人全面把握其他国家这一制度实行中的情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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