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本)(精选4篇)
1.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本) 篇一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宁房物[2006]243号)
作者: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7-12-6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我局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时参考使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前期合同 示范文本 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17份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 编: ; 联系电话:。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 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地址: 区/县 路 号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需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有:
1、;
2、;
3、;
4、;
5、。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 用房平方米,位于 ; 用房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见附件六)。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以下第 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实施普通住宅物业等级收费的,其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七)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3、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
4、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2、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先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半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每月/每季/每半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3、除酬金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6)。
4、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结余部分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5、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2)。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
2、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购房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 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5、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 %(15%-30%),其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履行交纳义务。
7、本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每季/每半年)拨付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应于(每半年/每年)月 日、月 日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
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 分摊。
2、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 分摊。
3、电梯运行电费由有电梯楼房内 层及以上业主按 分摊。
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分摊。
6、装修管理服务费在装修前交纳。
7、。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专人定时巡视检查。
5、;
6、。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
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 元/个•月、立体机械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立体机械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
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7、。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十四条 会所的用途和管理
1、本物业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会所首先应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
2、会所及内部规划设计用途:(1);(2);(3);(4);(5)。
3、会所对外开放的范围及服务对象:(1);(2);(3)。
4、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或租售权。
5、会所所有人或使用人保证按规划设计用途和约定的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使用会所,需改变会所规划设计用途、约定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的,需按《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规定执行。
6、会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乙方与所有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的,其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经营收入扣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剩余费用的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于 时,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
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八)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5、;
6、。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第十九条 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2、乙方应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的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甲乙双方签定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第二十条 物业的承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成并满足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
2、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消防、安全、供电、供气、给水排水、卫生、绿化、道路、电信等主要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4、临时设施、施工机具、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等全部清运完毕,室外无架设临时管线;
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已完工退场,不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且临时施工用房已拆除;
6、绿化已按设计要求种植;
7、专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车库、车棚)已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室外道路建成并保持通畅;
8、共用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规定配置;
9、物业管理区域入口处已设置平面示意标识;
10、共用部位消防设备设施及信报箱、公告栏已按规定配置;
1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定;
12、物业管理用房已按规定落实。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应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8、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第二十二条 乙方相关责任:
1、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负责对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有关合同要求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3、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6、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10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务,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赔偿相关利益人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购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利益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按应交数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缴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6、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经乙方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汇报等措施后,仍未解决,其行为对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产生妨碍和影响的;
7、。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房屋销售合同中确定的购买人。
4、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6、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公共区域,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房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9、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住所地作为彼此联系的通邮地址;业主的通邮地址以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所预留的通邮地址为准;物业使用人的通邮地址以甲方或业主书面备案为准。
本合同所述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须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有证据证明该通知、书面征求意见、已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寄出,并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对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地下普通车库 地下机械车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11、。
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21、;
22、。
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3、。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2、;
3、。
五、车辆停放管理
1、;
2、;
3、。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2、;
3、。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2、;
3、。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2、;
3、。
九、其他服务
1、;
2、;
3、。附件六: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 附件七: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六、附件八: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邮 编: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编 号: 联 系 电 话: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等事宜,共同确认如下: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内容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会同乙方对物业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查验:1、2、3、4、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查验结论在下属□中选择)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验收。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2、3、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如下:1、2、3、4、三、物业资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业资料(具体清单另附):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本) 篇二
(示范文本〃试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委员会)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臵 ; 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依据《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一定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五)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六)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四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二);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三)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二)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6、。
(三)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房屋建筑(本体)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中支付。物业公共维修资金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物业公共维修资金。
(五)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 费用中支付;
4、。第六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11、。
附件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21、;
22、。
附件三: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3、。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2、;
3、。
五、车辆停放管理
1、;
2、;
3、。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2、;
3、。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2、;
3、。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2、;
3、。
九、其他服务
1、;
2、;
3.上海市宴席服务合同示本 篇三
消费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服务事项:
宴席时间 年 月 日 时宴席场地宴席名称酒水情况宴席桌数桌,每桌 人,另备 桌每桌菜价:¥: 元,合计:¥: 元其他服务项目其他服务项目费用¥: 元合同总价款(不含酒水):¥: 元,(大写):二、支付方式:
预付□ 定金。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不含酒水)的 %(不超过20%)即人民币 元。定金收据号:。□ 预付款。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不含酒水)的 %即人民币 元。预付款收据号:。结算甲方用餐完毕后当场将总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定金或预付款冲抵总价款。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用餐,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餐具。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提供的食品、用餐场地及服务的安全与卫生。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发票。4.。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每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就餐的,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甲方就餐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及服务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五、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1.服务事项如有变更,应在就餐日前 天内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合同解除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须在就餐日前 天内提出,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否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六、其他约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四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就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方式选聘乙方为其开发的“国际写字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国际写字楼 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 西大街12号 占地面积:17143.34㎡ 总建筑面积:64268.5平方米 公共设施设备用房面积:1032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二条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
1、对已接受的物业进行验收、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物业咨询、接待等工作。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的服务
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配电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采暖设施、消防设施、二次加压设备、电梯、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监控、地下车位(包括道闸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灯。
5、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协助工作。
9、消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须持有消防专业资质、职称),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负责消防相关部门的检查、维保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0、电梯的运行、日常维护及电梯维保工作、与电梯相关部门签订维保协议,负责电梯相关部门的年检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13、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6、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7、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应按照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权进行监督。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本合同按整进行延续,直至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由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为止。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各入驻企业和个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住建相关部门要求执行。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通知的收房日期起计收。入住时业主预付的物业 服务费和次物业费缴纳时间,由物业与业主自行协商。第八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乙方接受上述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地下二层停车场采暖设施配备齐全,如需采暖,办理采暖的手续与相关费用乙方自行负责。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收取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2、审定乙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内,甲方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逐步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工程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属于甲方保修的(在保修期内),乙方可协助业主向甲方办理修理申请,经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原施工单位返修或自行返修;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或其他单位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安排修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具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①、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寿命年限,其它土建工程为二年;②、保温工程、外装修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④、供热为二个采暖期:⑤、室外的给排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6、甲方将写字楼所有设施设备交给乙方管理维护。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
2、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 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8、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9、不属于甲方保修的或已过保修期的,乙方可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维修基金,由物业安排维修单位修缮。
10、乙方负责九鼎写字楼涉及的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物业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否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11、乙方负责物业用房的搭建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使用权,协议终止后,物业用房留给甲方使用。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十二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提前解约责任 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l、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己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2、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补充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建设(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电子版;
2、写字楼图纸及室外图纸电子版;
3、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
4、微型消防站明细。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单
1、路灯、监控(详见图纸)
2、室外疏散通道玻璃房(7个)
3、室外消防水池
4、屋顶消防水箱间
5、十一层屋顶送、排风机(详见图纸)
6、中跨一层消防控制室
7、微型消防站两套(后附详单)
8、一层正压送风机(3个),东跨十二层屋顶正压送风机(1个)
9、负一层风机房(4个),风机(8台)
10、中跨负一层二次加压房(1间)
11、东跨负一层热力间(2间)
12、负二层风机房(2间)
13、负二层高压配电室(1间)
14、负二层集水坑(5个),污水泵(10台)
15、电梯7部(直梯6部,扶梯1部)
16、车库出入口道闸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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