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采购合同(精选12篇)
1.标准版采购合同 篇一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购买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
二、质量标准:
1、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或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有关标准以及乙方提供或经乙方会签的产品图样、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等;属国家强制认证(简称“3C”)产品应有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附“3C”标志;没有国家、行业、企业等相关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使用目的和乙方的解释予以履行。
2、产品质保期自乙方投入使用后算起 壹 年。质保期内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甲方对产品质量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包装方式:甲方应为产品提供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并附有相关资料和明显标识,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毁,甲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全部损失。
四、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承担:
1、乙方每月月底前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方下达次月订单(订单应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及交货日期),作为甲方交货的依据。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订单后 4个小时内回复,并确认回传给乙方;确认后的订单甲方必须严格执行。
3、甲方按乙方订单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完全交付乙方,订单未指定地点的,交本合同乙方所在地工厂;产品途中运输费、装卸费及乙方接收之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每次供货时必须随货提交产品自检的合格报告书及送货清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含税单价),并盖章确认。
五、产品的验收及异议:
1、乙方依据质量标准要求条款对每批到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甲方应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乙方仅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与外观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不代表甲方对产品潜在的质量问题免责。乙方有权以实际使用过程为期限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3、甲方收到乙方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方式的反馈后,应当于4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对乙方的反馈进行回复,并在2日内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按同等数量替换为合格产品,否则,即视同默认乙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负保管责任;甲方对取回的产品质量持有异议,可以取回产品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与权威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乙方的意见。
六、质量保证金:
甲方以货款 万元作为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于最长一项产品质保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结算及付款:
1、甲方每月 28日前开具当月货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并经核对无误后于次月 30日前结清上月货款(不含保证金)。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乙方订单或发货通知要求交付,每逾期 1日,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当笔订单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当月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 5日者,视为无法交货,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无法交货或产品质量无法按约定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合规定或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当次订单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应付金额5‰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日内向对方通报,并尽最大努力予以补救,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它约定: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3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
2、本合同签订后,产品价格涨幅超过 20 %时,双方对于价格可另行协商,但不包括甲方已确认订单;遇降则降。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邮箱或传真号码以 书面 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 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4、本合同所含的条款应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执行,如上述条款的适用性在任何程序上被依法解释为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当继续完全有效和履行。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另行友好协商,并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壹 年,但甲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和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免除。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三、本合同书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指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版年度采购合同格式
2.标准版采购合同 篇二
关键词:军队采购,合同组合,管理决策
加入WTO之后,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任何经济活动都不能脱离国际市场而存在, 这就是在采购过程将会面对更多的更为广泛的竞争, 同时也受到国际上如战争、金融危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价格波动十分激烈, 特别是一些对采购价格依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如军队对于原油、钢材等原料的采购, 这些产品比较容易受到价格影响, 有的还没有出厂采购价格已经大幅上升, 是军队采购成本大为增加, 传统消除价格风险的方法是通过定量合同来管理的。定量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但是定量合同可以控制未来采购产品价格上升风险, 却不能有效控制价格下降的风险。
采购活动是通过采购合同来实现的, 不同类型的采购合同具有不同类型的风险。采购合同类型的分来可以根据价格控制、数量控制和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来划分。本文总结采购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结构性合同, 包括长期定量合同和短期合同, 长期定量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短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不愿的讲来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 主要是采购商承担风险。 (2) 非结构性合同, 包括柔性合同即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 但是采购商可以根据合同事先约定的比例调整具体的采购数量;期权合同是采购商向供应商先支付一部分产品价格作为预定费用或者期权价格, 并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个时间采购商有权以一定执行价格向供应商采购不高于合同事先约定数量的商品。采购商和供应商共同承担风险, 现货市场和现场采购是采购商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市场采购所需商品。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 单个合同类型具有不同风险,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 使用采购合同组合管理方式, 克服不同类型的风险, 能够帮助军队有效降低采购总体风险, 例如:单个定量合同可以控制采购商品价格上涨的风险, 但是不能预防采购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单个期权合同可以降低库存风险, 但是不能有效控制价格风险, 单个柔性合同管理可以控制库存风险和顾客服务风险但是不能控制军队采购的价格风险;将这些风险组合管理, 是总体风险最低, 是采购合同组合管理的主要目的所在。应用现代组合管理理论和方法正是通过正确进行采购投资组合来实现收益最大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1基于组合管理思想的战略合同组合管理决策
对战略采购项目定义为:供应商数量少, 且对军队采购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采购物品, 供应商在供求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 其在质量、服务、运输等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而军队采购部门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接受供应商提出的合同要求。战略采购项目对军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进占有总采购物品价值的比例大, 而且供应商比较少, 军队面临着供应链断裂风险、库存风险、成本风险和需求风险等比较突出。对于战略项目采购合同组合管理主要是管理这些风险, 军队通常需要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以保障长期供应, 减少战略项目的供应链风险。一般说来根据合同类型与供应商类型可以将战略采购合同管理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2相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的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组合策略
在战略采购中, 军队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成本可能较小, 但是由于供应商数量少, 一旦出现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出现问题, 军队将面临巨大的供应链断裂风险, 为减少这种风险, 军队可以采用多元组合采购, 实现采购成本和风险最小化。
3不同合同类型不同供应商组合采购管理决策
在成本有效条件下, 军队可以与不同供应商签订不同合同类型 (如数量合同、期权合同、柔性合同等等) , 这样的组合策略可以实现军队降低供应链断裂风险, 提高采购效益。
4期权合同与长期合同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非战略采购是指采购物品具有标准化的特性, 存在现货市场的采购机会, 供应商数量众多, 更换供应商对供应链影响不大, 而且市场柔性比同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更重要。对于战略采购项目的管理, 为实现采购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主要引入期权合同管理。主要指军队采购通过期权合同和长期合同向同一供应商采购商品, 综合控制价格风险、库存风险和顾客服务风险等决策策略。
5期权合同与现货市场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军队采购对非战略商品选择市场采购, 将面临成本风险和需求风险, 所以军队采购过程中可以选择应用期权合同与市场采购组合进行采购。
6多个期权合同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在非战略采购问题中, 军队采购可能面对多个供应商提供多个期权合同的采购问题, 并且不同供应商提供不同期权价格和不同执行价格。另外军队采购既可以通过期权合同提前订购产品, 也可以到时在市场现货采购。
3.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篇三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
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
(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利性,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过程的法定性等特征,《合同法》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它并不能概括所有的合同法和合同制度,许多合同都属于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范畴,如经济合同。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而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2.民事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订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②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成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③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3.行政合同
如前所述,广义上的合同中包括行政合同。所谓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③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是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具有合意性;6、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发生纠纷后要通过行政法的途径救济。
4.两种合同之比较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大致相同,须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法定性。①行政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享有行政优益权上。民事合同讲求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法定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③在订立形式上,民事合同采取口头或书面,而行政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所持的是第三种观点“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有其特殊性的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说,我认为它是兼具有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特征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当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1.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它采取民事合同的订立原则,虽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但是他们之间的地位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对弱势的这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减少了行政合同中规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会引起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优益权的可能性,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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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如行政合同一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的一般条款,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该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们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律和公共政策,故这些合同条款是不得任意改变的。与民事合同采用的形式较自由不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能更有效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采购对象主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政府采购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和行政合同很像,因此它也具有法定性,尤其在程序上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且应当对因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政府采购主体享有较多公法上的权力,所以相应地就要承担更多程序上的义务,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另一方面体现。
4.政府采购合同更符合经济合同的范畴
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我国过去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开来,因此造成了很多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合同更符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恰恰符合经济法的特殊位置,二者均各自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特点,但又都无法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特点。我认为经济法位置的特殊性恰好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的关系;同时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共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虑的“公”的关系,以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体现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所以,将政府采购合同划分到经济合同更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陈靖《政府采购的性质》,法制天地,2006年8月
[2]柳经纬《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3]邹志臣《政府采购契约的法律性质初探》,吉林大学学刊,2006年6月
[4]王周欢《浅谈: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国匙网,2006年12月25日
[5]马德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6]唐开元《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私法兼容性》,湘潭大学
[7]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作者简介:
杨艺琳(1989.7~),女,毕业院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背景: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本科);2012年3月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获奖情况:2008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8年11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9年10月,参加“第二届经济增长与就业国际研讨会”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2009年12月及2011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4.标准采购合同 篇四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方): 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
合 同 条 款
甲方(采购方):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1.1“采购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设备的使用单位,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供货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单位或供应单位,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总价”是指在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合同17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7“合同设备”是指供货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要供应的仪器、材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物品以及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服务。
1.8“监造”是指采购方对合同设备的监造。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采购方代表对供货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验收”是指采购方及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0“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1“技术服务”是指由供货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缺陷处理、验收、运行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供货方的售后服务。
1.12“现场”是指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3“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的备用部件。
1.14“设备缺陷”是指供货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和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和质量标准要求。
1.15“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货方工厂到采购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16税费是指以合同设备总价计算应承担的增值税费。
1.17“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100%。
1.18“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供货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 工程。
2.2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货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货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2电机全部采用佳木斯产品。
3.3设备制造、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合同总价格
4.1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107万元)。
4.1.1设备费为人民币:
4.1.2设备监检费为人民币:
4.1.2运杂费为人民币: 4
4.2合同设备的任何一项费用均含在总价内。
4.3合同总价为最终交货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4.4合同总价为综合价格,即合同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监检直至交付采购方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方预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合同设备经采购方确认具备发货条件时,采购方即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监检合格,交付使用后两周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留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
6、交货与运输
6.1合同设备制造完毕具备发货条件时通知采购方,具体发货时间及交货顺序应满足采购方工程建设进度和顺序的统一要求, 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6.2合同项下的设备、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交货地点为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汾阳市三泉工业园区采购方厂内 。
6.3供货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合同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货方工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4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货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合同设备的损坏或潜在缺陷,供货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采购方现场处理。
6.5供货方应按规定,向采购方分批提供满足设备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检修等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如有进口部件资料,应提供英文版和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
7、包装与标记
7.1供货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设备承运部门的规定,须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7.2包装应保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和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货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7.3包装应根据设备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和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交货地点。
7.4产品包装前,供货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5供货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须加标签,标签上注明部件名称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部位号和零件号。
7.6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设备,供货方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7.7供货方应按照设备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包装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符合国家相应包装标准。
7.8对裸装设备供货方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7.7款中的有关标志。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7.9每件包装箱内,供货方应附有说明部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标签和合格证(为便于资料的保存应塑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该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供货方发运设备的同时另邮寄装箱清单2份。
7.10供货方所提供装箱单中的所有部件都应注明属于“合同分项报价”中的哪一种设备。
7.11随机备品备件供货方应按每台机组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12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5款执行,标明“随机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7.13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牢固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14栅格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如雨水等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5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5.标准版采购合同 篇五
(电商采购)
合同编号:
网上商城订单编号: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供应商)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标的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网上商城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增值服务
(元)
合计
(元)
合同金额(元)
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交货时间、地点
2.1交货时间:乙方应当在甲方订单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电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承诺的交货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以其承诺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交付时间。
2.2交货地点:。
2.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
3.1乙方送货上门。
3.2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货物交接
4.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4.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当依照原厂商的出厂标准将货物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约定的附随资料、附随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4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五、货物质量、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5.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者具有中国海关商检合格证明。
5.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原厂维修保养期限,按照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在网上商城对该货物的维修保养承诺条款执行。维修保养期从所有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维修保养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的实际费用。
5.3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违约。在维修保养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保证自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进行修理或调换。经过三次修理仍无法解决故障问题的,乙方应当予以调换。不能修理、不提供调换且不能退货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上门服务时间。
5.4本合同对货物的维修保养等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关于网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付款方式及日期
6.1采取公务采购卡形式支付货款的,甲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及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并进行当场验收合格后,将全部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2采取月结转账形式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在当月第日前结算上一个月的货款,并向甲方提交上一个月的结算单及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甲方审核通过的,自收到结算单和发票之日起30日内将上一个月的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甲方如果对结算单或发票有异议的,甲方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但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致使甲方未及时发现的除外。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结算方式。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后,因乙方提供账户或者账号相关信息遗漏、错误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日则必须向对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超期审批等原因造成甲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若甲方原因要求延期交货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的相关承诺/声明/保证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守约方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八、解决纠纷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以上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只能二选一)
九、其他
9.1网上商城商品编号对应的技术参数、性能等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2
本合同自网上商城系统订单生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6.标准版采购合同 篇六
甲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乙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标准政府彩电采购合同书样本电子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标准政府彩电采购合同书
经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见证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_________省政府采购_________号_________省_________大屏幕彩电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其前附表
(2)乙方的投标报价单、服务承诺和投标澄清材料
(3)资格证明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设备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台。
4.合同金额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条件
本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6.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设备的交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十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7.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见证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单位盖章):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7.浅议高校设备采购的合同管理 篇七
(一)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 只要其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被限制在合同上。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指高校对合同进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合同管理的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管理。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加强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利于保持设备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 规避风险, 有利于保证设备采购计划顺利完成, 从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 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现状
1. 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 合同管理的整体协调性较差, 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审核以及审计能力较弱。目前承担合同管理职能的主要是设备采购部门, 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未能完全分开, 缺乏相互牵制和制衡。
2. 合同信息共享性差。
合同管理需多部门协同开展, 现实中, 各部门只根据需要建档或者未作记录, 缺乏一个统一查询信息的平台, 合同执行进度不清晰, 而各部门建档的信息也没有标准化, 合同管理信息共享性差, 导致很难及时发现采购存在的问题。
3. 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 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 合同文本不规范。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确切, 用词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争议;合同条款不全面或自相矛盾, 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如有的合同未明确合同双方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未对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约定, 易产生合同纠纷。
5. 合同变更不规范。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目标实现。现实中, 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合同变更的意识, 未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和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导致合同纠纷。
6. 合同质保事项的管理较弱。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部分高校对交货期没有进行严格控制, 对一些无故逾期交货的供货商没有追究违约责任;质保期内, 没有专人负责对购入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进行跟踪管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时, 没有严格核实供货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供货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7. 合同资料保管不全。
合同及相关鉴证资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划分的有效依据, 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致使有些资料未妥善保管和交接, 造成资料遗失, 从而致使发生纠纷时, 无法举证而败诉。
8. 对验收环节重视不够。
有的高校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工作, 特别是对于大宗或大型设备的购置验收工作不严谨, 导致验收人员对不合格物资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 由此给高校造成了损失。
9. 索赔管理能力较弱。
部分高校未及时进行合同索赔。如:设备款违约拖欠后既没有妥善处理, 也没有因拖欠事宜诉诸法律, 直至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二、高校采购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一) 合同签约前的管理
1. 健全合同管理部门。
建立和健全采购合同管理的机构, 是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高校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统一组织本单位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加强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 如用户需求、资源供应、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等, 从预期、经济、成果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 并对设备采购后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进行预测, 从而提出该设备是否值得购买的咨询意见。职能部门应该对大型设备购置论证的要点提出指导意见。
3. 健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对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 检查高校的采购合同管理是否设置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 健全工作以下制度: (1) 工作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用户与采购岗位分离, 订立合同与合同验收岗位分离, 监督与验收岗位分离。 (2) 授权审批制度。合同签订应按照审批权限, 审批后订立。签订合同一律由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委托的授权代理人签订, 授权代理人或复代理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期限内签订合同。 (3) 合同审查制度, 规定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程序、内容、标准、时限, 从而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如对合同主体资信审查和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4) 法律顾问审查制度。高校签订合同, 必须通过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以规避风险, 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 合同签约过程的管理
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主要审查: (1) 供货商资信, 查阅供货商《营业执照》, 看合同标的是否超出经营范围, 如果采购标的物为特种设备的, 需要对方提供特种设备制造或者经销许可证等。 (2) 供货商履约能力, 对供货商的经营状况、注册资本、银行资信、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核。查看供货商的信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投标历史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3) 签约人资格, 确定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合法授权, 审查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
主要审查: (1) 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核对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是否填写正确, 是否和标书及承诺书一致;保修期、技术培训是否与标书一致;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 标的物交货方式。核对到货时间、付款条件及方式是否和招标或谈判一致, 以明确界定货物风险的承担人。 (3) 价款的支付方式。价款的支付与供货进度相匹配, 避免预付货款, 减少支付风险。明确装卸费用等间接费用的支付方。 (4)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 明确罚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 在出现合同纠纷时, 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 避免出现诉讼。 (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方式一般有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6) 合同附件。附件应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提及, 并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同样需要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它与合同正文有同样的法律效用。
3. 审查采购合同的文本。
主要审查: (1) 文字表述。合同的文字应表述清晰, 严格准确, 避免使用有模棱两可的词汇。合同书的内容不能随意涂改, 要保证内容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 合同章。查看合同签订名称是否与合同专用章一致。核对供货商盖章名称是否规范, 是否和提供的资质材料一致, 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三) 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
1. 合同的进度控制。
高校要对采购合同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对每一进度跟踪检查。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为:根据招标或谈判结果草拟合同→提交审核签订合同 (进口设备还需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 →执行合同中的条款 (进口设备还需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办理商检证明等) →货物验收→固定资产建账和财务结算→保修维护等。上述进度要执行有效的报告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权限分配, 各项任务的工作事项和进度一目了然,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到合同执行的详细状态, 从而进行有效管理, 提高效率。
2. 货物的验收管理。
严格依据合同对货物进行全面验收, 对标的物的质量把关。 (1) 设备开箱检验。进口设备需由商检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用户、供货商同时进行开箱检验, 重点检查设备整体外包装是否完整, 设备型号是否相符, 数量是否真确, 检查设备的插座是否符合中国制式, 说明书及其警示标识是否齐全等。 (2) 安装调试和初验。安装调试由供货商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完成。特殊设备还需由质监技术部门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测试。 (3) 设备验收。用户试运行后一段时间, 设备的整机性能稳定后, 可以申请组织资产管理部门、监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设备验收, 大型设备的验收还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要核验设备能否符合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对设备的质量, 包括对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进行评价, 出具验收结论。 (4) 设备建账。验收后, 资产、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检查验收单、商检合格证明和海关报关手续等资料后建账。合格证、保修卡、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等资料由用户妥善保存。
3. 货款支付管理。
(1)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高校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计划审批, 杜绝无预算、无资金、无计划的设备购置和超预算的设备购置。 (2) 执行采购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开标前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履约保证金和采购完毕后的质保金制度;跟踪核实在质保期内, 供货商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对各合同的保证金建立记录表、汇总表、反馈表等, 使用经济手段强化合同执行力度。 (3) 严格付款流程。价款支付应严格审核, 坚持验收后付款;价款支付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流程, 杜绝超审批权限的付款。
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指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 如更改所购设备型号、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变更是引起双方争议和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合同变更, 应本着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态度, 首先通过协商, 针对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 尽量减少变更的风险。合同变更后及时出具变更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此附件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率。
5. 合同索赔管理。
(1) 索赔制度是对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确认及保护, 当事人的索赔请求是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依据的, 缺乏权利依据不能得到赔偿。高校在提请索赔时, 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一定的程序, 提交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事实证据。避免因为索赔程序瑕疵, 不能取得赔偿或不能取得充分赔偿。 (2) 采购合同的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根据纠纷的大小来决定处理方式。
(四) 合同收尾管理
1. 合同的履约检查。
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情况相比较, 找出未尽事宜,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方法、时间、地点进行了标地物交付;看价款或酬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守合同规定, 是否有逾期现象;看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是否追究对方单位的违约责任, 纠纷发生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或法律法规方式解决。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是否在有效期内办理起诉或申请仲裁手续。
2. 合同档案管理。
采购合同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在维护高校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各高校要建立合同存档管理制度, 加强合同存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避免合同丢失和合同提取不便;确保存档合同印章、字迹清楚, 做好借出收回记录;对存档合同进行分类, 方便查找。同时,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并分类统计, 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 分析相关统计数据, 从而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总之, 设备采购合同是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进度和售后服务等符合用户要求的基础性文件, 高校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而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管理, 涉及效益、风险和技术等多个方面, 是全过程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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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小金.理想的实现:项目管理方法与理念[M].北京:人民出版社.
[3]贾延江, 邓明安.高校技术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研究及软件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09, 11 (28) 231-233.
[4]陈江涛.浅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J].经济研究参考, 2010, 59:43-45.
[5]戚安邦.项目中的合同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8.标准版采购合同 篇八
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属性特性
军用物资采购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都要借助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完成军队需求部门提出的物资采购保障任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如何建立起军事优势的问题。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显然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意性。这种合意性,表现为供应商也有选择权,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但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仍然有其独特性。
首先,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发动者是军队,另一方是市场上提供物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这与民事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满足部队战备、训练和建设的物资需求,履行的是法律法定的职能,行使的是国防职权,实现的是国防利益,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
再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代表国防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上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拥有事实上单方面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以及在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制裁供应商的权力。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属于一种“混合性”合同,具有民事性、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性、行政性双重属性的“混合性”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防利益优先原则
国防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而国防利益又与国家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国防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能够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二)双方自愿合意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自愿合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基本前提;其次,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依法订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全面履行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军队采购机构与供应商正确地履行采购合同,使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连接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正是采购合同不断地订立与消灭,才使军队物资采购以非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其原本要通过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才能达到的目的。
(四)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有效实现满足国防物资需求从而实现国防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供应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公开竞争原则要求军队物资采购机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以通过采购合同来完成的采购项目,同时还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通过一定的方式最终选择最有实力的供应商作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另一方主体。
三、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权利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国防物资需求,维护国防利益和保障国防安全。如美军采办合同有关条款则规定:“只要政府或军方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全部或部分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它便可随时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使承包商履行合同非常出色。当变更、终止命令一经下达,承包商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借鉴美军相关做法,基于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军用物资采购机构应该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如物资采购机构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享有一定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再符合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损害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可以协调军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直接采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制裁,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制裁主要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的实现,是保证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无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都不影响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政特权的存在,这其实也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
在保障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面解除采购合同或者变更采购合同权利的前提下,也应当对供应商的具体权利做出规制。
一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能缔结时供应商的质询权。缔结采购合同不仅是物资采购机构提出的,而且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物资采购机构都占据主动的地位。因此,要对那些参与而又未能与物资采购机构订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给予质询的权利。
二是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权。供应商有权就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使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权的动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为维护国防利益目的所必须进行抗辩。
三为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变更、解除采购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供应商的听证权。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国防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势变更、政策上的变化,在单方面变更、解除采购合同时,供应商应当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使供应商有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四、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所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双重属性特征,使其在违约责任上也具有双重性。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比较起来,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违约,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当事双方也应该是不对等的,即物资采购机构(军队)违约,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应商违约,则应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次才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现的是国防利益这一公益性,军用物资采购机构为确保军用物资需求目标的实现,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同时对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施之以行政处罚。
既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责任制度具有双重性,在救济制度上,就必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济途径。因此,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应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
一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实施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使供应商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就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
二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并未借助行政强制力追究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是请求经济赔偿责的,或供应商对物资采购机构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是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纠纷中出现了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情况,如果分两种途径实施救济,显然其有不合理性,这就必须通过建立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予以解决。例如,可以考虑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适用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规则;明确涉及民事性质的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纠纷不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等。
9.空调定点采购协议及采购合同 篇九
甲方:舟山市招投标中心
乙方:舟山市祥盛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舟山市空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号: ZSZTB2010-KTZB-121),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货商向采购人提供奥克斯品牌空调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中标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见附表)
1、对于超过原配联机管长度以外的管材价格,由供货商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但商定的最高价格不能超过投标时的承诺。
2、采购人若单次采购空调合同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或单次采购空调数量大于60台时,可重新组织采购。(单次采购合同指一个采购人单次成批量向一家定点供货商采购所形成的合同,单次采购数量指一个采购人单次向一家定点供货商采购所形成的数量)。
3、乙方项目负责人 陈祥年,联系方式 ***、2609816
第二条 供货期限
签订供货协议之日起到加入全省空调联动采购截止(约2011年6月底,具体以全省联动采购结果公布为准)
第三条供货方式
采购人采购定点产品时直接与供货商联系,供货商在采购人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须在12个小时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
第四条验收
供货商将空调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质量标准和整体调试结果,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舟山市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供货商直接损失。
第五条质量及服务保证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在投标中的承诺。
第六条货款结算
供货商完成合同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按《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要求付款给供货商。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
乙方在投标活动中交纳的投标保证自动转为本协议的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服务问题索赔及本协议终止等事项,定点采购期满后一个月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该质量保证金同时作为各区县采购人履行合同时的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统计报送
乙方应根据采购人提货情况,按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表》,送市招投标中心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政府采购每季度统计表》必须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单价及总额。
第九条定点供货有效期内价格及货物变动处理
在90天后发生以下问题的处理办法:
(1)如遇定点供货产品的市场进价调低的,生产厂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价格进行不低于原优惠率的调整;若市场进价且未高于10%的,原中标价(即供货价)不予变动,若市场进价调高且高于10%的,我中心协商后视情况调整价格或重新招标。上述调整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招投标中心。
(2)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须出示原厂商相关说明,并经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及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投标人可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和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原投标机型的配置规格和技术要求,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机型的中标价,每款原投标机型只能由一款新机型替换。
(3)如中标机型出现断货现象,须出示原厂商相关说明,并经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及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投标人可将另一款同性能或比中标机型性能更好的机型代替原机型,供应价与原机型价格相同,而且不得用旧款替代现款,直至中标机型恢复供货为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
(5)乙方供货产品价格未能按规定进行调整,同型号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实际零售成交价格或浙江省协议供货价的。
(6)乙方提供的产品为非正规渠道的产品。
(7)乙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8)乙方在定点供货期间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9)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若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将取消该乙方所代理品牌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该代理品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第二次违反的,所有履约保证及不予退还,同时上报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中。
1、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采购中心),定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甲方 :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10.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篇十
样板间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编号:()
日期:2015年 6 月
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采购方: 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销售方: 夏津福缘软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供应窗帘一事,特此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设计:
1、乙方需要实地测量尺寸,根据测量情况,制作窗帘,并保证所测量尺寸准确无误。
2、乙方在测量尺寸后,应根据窗户实际大小和位置设计出窗帘和轨道的最终尺寸和数量,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生产,并以此作为乙方供货的凭据。
3、窗帘规格和尺寸确定后不得单方擅自更改,否则因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二、安装时间、地点、方式:
1、安装完成时间:乙方按照提供给甲方的窗帘实样进行生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甲方所订购窗帘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自行承担安装费、运费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费用。
4、逾期处罚: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部安装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2000元的赔偿费,(此费用由甲方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三、货物验收:
验收: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合同总价款
合同价款为:¥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本合同以综合包干价计价,综合包干价包括货款、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预付款;所有窗帘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10日内支付剩余价款¥25000元(大写:人民
币贰万伍仟元整)。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财务认可的足额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在甲方确认样品合格后生效。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万晟中央公园项目样板间窗帘采购清单。
甲方: 乙方:夏津福缘软装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 ***1686
开户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新市
支行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11.标准版采购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房地产;招标;合同管理
引 言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调控,各个房地产商之间的竞争战略也在发生转变,正走向产品差异化战略的调整为以提高产品品质和有效降低成本为主的发展战略,而这一战略的转变也对其执行的主要手段——工程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采购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已在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广泛的实施,作为一种竞争性很强的采购方法,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个调节手段,它不但可以为业主找到好供货商及承包人,并且可以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实践表明,工程招标采购是工程项目建设中进行成本控制和选择优秀承包商主要手段,一直以来,工程招标采购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起着重要作用。
2 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对策
详尽而准确的技术标准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基础保证。对于专业性很强、特别是采用非常规标准的分包工程,仅依建筑设计图纸,很难准确而全面地说明技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投标报价,会使得各个投标单位根据不一致的技术标准进行竞价,竞标成功后,中标单位一般会采取质量低标准竞标的方案,采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相关的设计、技术、材料人员要对于标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材料标准和性能的研究,此类研究要建立在正规的市场调研以及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之下,在详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之后,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3 合理的招标商务付款方式
合理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招标付款方式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重要条件,对于吸引优秀的承包商来参与竞标报价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吸引优秀的承建商来参与竞标,工程付款的方式应灵活的制定,在投标的单位与本公司现金流之间取得平衡,即合理使用延期的支付方式。这不但有助于施工单位的资金周转,同时有助于建设单位合理利用和控制现金流。
4 邀标对象的细致遴选
邀请投标对象的细致遴选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源头环节。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采购一般采取邀请招标,邀请的家数在3~5家之间,过多会使招标的协调管理难度加大,也会使招投标周期延长;少于3家,则不能实现充分竞争,也容易发生串标事件。邀请招标对象一般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前期接洽,考察公司生产加工能力或最近1年内完成的与本招标标的物相似的项目。在遴选优秀的适合本项目的竞标单位是主要目的,也是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源头环节,但易出现的偏差是,考察下来确定投标的公司在承建实力、水准上不在一个档次上,而不同档次水准的公司在承建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上是有着显著差别的,若不同水平的公司一起竞争,将不能保证在提供相同优质水准服务基础上比较出最低报价的,最终会造成优汰劣胜的相反效果。当然,也有走公开招标形式的招标是进入市场的,这就需要符合市场招标的要求,有的家数会比较多,九家的也有。这就需要制定出符合项目要求的报名条件,以设置好招标的门槛,尽量避免一些不适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单位参与。
5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可涉及许多参与者和许多手续,这需要用合同来保证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确定了当权利与义务关系,才可能保证合同各方在开发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共同推动开发行为的前进。许多开发商和承包商或其它的单位因为不注重合同问题,事先未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避和防范今后的风险,而因为出现了问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其它的间接损失。作为房地产开发行为中的参与者,有必要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目的。
6 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对策
(1)实现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顺应市场,由市场定价是工程造价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关系的前提。分析众多施工企业现行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尽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就是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工程造价是依据社会的平均生产力及社会“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编制而成,这种静态的工程造价体系往往是多年不变,已远远不能适应一般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与企业的施工定额及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相背离。在实际施工中企业不得不根据自身的特点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根据企业定额重新编制施工预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将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并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企业定额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价格,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
(2)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应用,规范合同表述形式。FIDIC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由于FIDIC合同条款本身的严密和完善,同时它能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可以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著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和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语句矛盾、错误和两义性问题的存在,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3)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管理。随着建设工程造价的不断改革,推行清单计价,理顺市场,规范市场价格,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机制,招标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管理必定成为项目管理最有效的工具,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以及招投标文件中的工期、质量以及进度条款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与此同时,因为在工程建设中引入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等管理机构,他们受到业主的委托进入施工的现场,参与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成本的全过程控制,彻底地改变了过去外行来管理内行、合同管理跟据不足的现象。保证了合同中工期、质量、进度及投资的动态控制,解决了建设工程从招标投标管理到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施工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与监控,通过施工合同的价格管理过程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投资。
7 结 语
要想提高工程招标采购的效果,必须在采购中的每一处环节上做精做细;另一方面,工程招标采购各个环节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是互相联系和关联的,只有所有环节的工作都能得到提高才能使整个招标采购的效果得到体现。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关系着建设工程各方的利益。在我国,由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社会纠纷屡有发生,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仅是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稳定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亦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杰.大型房地产企业招标采购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12.政府采购与标准制定 篇十二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不同,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政府采购的主体, 采购品的使用方向, 采购资金的来源等都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性”的特点。因此政府采购不同于企业和个人的私人采购那样只是满足个体利益的需求, 政府采购要对全体纳税人负责, 必须考虑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问题, 由此政府采购必须具有政策性。
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其本身具有政策功能:公共财政的职能主要是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调控, 其中公共财政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所制定的各种政策成为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公共财政的公平原则和资源配置职能也集中形成调控政策。由此, 作为公共财政管理手段的政府采购在客观上应该具有政策性的功能。
政府采购政策调控功能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扩大内需、促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可以说这三个功能是互相联系的: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是扩大内需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我国自主创新的品牌和科技型、环保型产品的丰富, 政府采购所能扩大的仅仅是对国外产品的需求;扩大内需是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国内的产品在科技水平、环保水平上如果能达到或超过国外的产品, 甚至暂时低于国外的产品但存在着上升的潜力, 政府采购在政策上必将偏向这些产品。因为政府采购数额的庞大, 直接的后果就是扩大了内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 中国在成为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的同时也成为了世界的“制造中心”。目前我国已经在农产品、纺织、化工、家电、有色金属等行业成为世界最大的生产或销售国。但是国内普遍存在生产企业多, 生产标准不统一, 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不仅阻碍了国内企业的成长, 也成为中国产品走向世界的一个重大障碍。
一个行业标准的制定不是仅仅依靠一两个企业可以完成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层级, 其中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都可以由企业来制定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转化为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目前国内企业在制定标准上热情不是很高, 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状况下制定标准并上升为国家标准花费成本较高, 带来的短期收益却很有限。但是这种标准的制定却可以为企业带来长远的收益, 能够使企业成为整个行业的领导者, 或者巩固某企业的领导者地位。在平衡短期成本和长期收益之间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 一方面积极筛选水平较高、质量较稳定、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存在国内国际双重标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国内标准, 这不仅能够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还能够使国内企业在国际标准竞争中获得强有力的支持从而获得国际范围行业标准制定的领导权。这种权力不仅能够扩大国内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 更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从而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对企业在制定行业标准上的政策倾斜可以促进更多的中国企业发展壮大为“世界的企业”。
目前, 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不很强, 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 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因此, 政府采购机关优先购买国内产品, 可以促进国内最具竞争力的企业的发展, 同时可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
各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都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了政府采购应该尽可能将采购对象选择在国内。美国专门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 该法案已经实施了70多年, 是美国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 它根据行政命令实施。要求政府机构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 被认定为美国产品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拟采购的项目即“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二是最终产品采用的“实质上全部的”组件也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美国政府采购的国货是按照“在美国开采、生长或制造的零部件价值须占所有零部件价值成本的50%以上”的标准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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