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书(10篇)
1.中学生违纪处分书 篇一
福州金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属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七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段和德育处。经德育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会同德育处、年段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包括早晚自习);(2)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3)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4)在校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5)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老师劝阻者;
(6)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者;
(7)在校园内打牌、下棋、听音乐、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踢球,造成不良影响者;
(8)在餐厅、浴室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9)在校内违规使用手机、ipad等通讯、游戏工具者,除处分外,工具由学校保管或家长来校领取;
(10)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11)未经批准,在学校规定时间外叫外卖或违规违纪物品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生活区,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如串寝、串楼、大声喧哗、使用违纪物品、不整理内务、不按时就寝以及不服从生管老师教育管理等),给生活区安全和谐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屡教不改者,除纪律处分外,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者;
(3)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4)在校内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者;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能主动认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6)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7)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
(8)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发布不健康信息者;(9)在校内赌博者;
(10)抽烟、饮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1)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12)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13)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经教育不改者;(14)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有损学校形象者;(15)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16)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17)已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但再犯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者;
(2)在校内外屡次偷盗,或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3)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4)未经批准带校外人员进校者;(5)在校内私拉、私接电线者;
(6)聚众闹事,情形恶劣,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尚不严重者;(7)带宠物或其他与学习生活无关物品进校者;
(8)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1)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游戏厅、酒吧、歌舞厅屡教不改者;(3)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
(4)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5)未经学校批准离校者;
(6)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7)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四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生管老师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生管老师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四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生管老师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段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年段、班主任、生管老师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常务校长审批。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生管老师、年段和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副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段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年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领导组讨论通过,给予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项须经校领导组研究决定,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德育处。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金桥学校
2013年元月
2.中学生违纪处分书 篇二
关键词:大学生,处分,思考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 尤其是高校建设的快速发展, 在针对学生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各个方面均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与冲突。如何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处分工作, 加快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 完善高校处分的制度, 营造出公平的校园环境, 值得广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的基本状况
各高校现行的学生处分规定, 基本上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同时, 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权利,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违纪行为, 特别规范为以下七种情况: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替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又详细规定了对大学生处分的实施细则, 虽细节各有不同, 但各高校把处分看作是大学生教育的一种必要工具和手段这一点上, 是完全一致的。
二、现行处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 用处分代替司法制裁问题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 会发现一些学生有从中违法犯罪的行为, 许多高校往往从学校声誉, 学生前途等角度考虑, 只是对其进行校纪校规的处罚。应该说学校和老师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但从更深层次上讲, 这样的做法却严重违背了高校依法执法的思想, 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甚至也触犯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大学生大都已经是成年, 首要的身份是一名普通公民, 作为一名大学生, 其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 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 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决不能姑息、包庇, 必须将其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在司法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确定后学校再从司法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这么做并不是对违法犯罪的学生一推了之, 近年来, 国家对在校大学生非常重视, 出台了一系列挽救违法犯罪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 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学生尽量考虑缓刑, 免除刑罚等, 以利于其改正。学校也应配合司法机关减少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积极为违法犯罪的学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真正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二) 处分标准问题
虽然全国各个高校对本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均是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根本依据, 但是由于各高校的传统理念, 所在地域等各方面因素均有很大的差异。各高校根据本校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处罚规定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不同大学生的同一性质和程度的行为在不同的高校往往会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 甚至在同一高校的不同二级学院或者不同的时间也同样会出现不同处分结果的情况发生, 这样就很难保证学校制度的真正的落实。
不可否认现在要求出台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处分细则并不现实, 但是各高校在处理本校的学生违纪行为过程中, 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这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做到对学生的处罚真正公平, 首先必须要制定细致的具有强的操作性的处分细则;其次, 要有一批熟练掌握细则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学生管理干部, 同时还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学生处罚工作体制, 确保对学生的处分标准一致、力度相同;最后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机制, 对学生处分处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及时采纳, 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
(三) 处分的“终身制”问题
学校秉承教书育人的宗旨, 对收到处分的同学, 往往给予其解除处分的机会, 一些学校还规定了解除了处分的具体期限, 根据学生所受处分的等级给予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改正时间, 规定除开除学籍的学生, 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 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 不再发生违法的行为的,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的各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其处分。该项规定给受处分学生以改正的机会, 其出发点是良好的, 但是实际工作中, 该项规定却有一个重大的障碍, 即“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是要完整地归入学生的档案中, 所以即使是解除了处分, 在实际操作中, 也仅仅是将解除处分的文件放入受处分学生的档案。这样就仅仅是在形式上解除了学生的处分, 而实际上学生的处分将仍会放入其档案“伴其一生”, 严重地仍将影响受处分学生毕业后的发展。这对那些能够及时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同学是非常不公平的。
学校不应该有替学生一辈子定性的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 对于处分“终身制”要进行改革。一方面, 学校应慎重对待学生的处分;另一方面, 学生的处分放入学生的档案的规定必须予以改革。学校对那些在处分后表现良好,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 可以考虑在其毕业前, 及时将其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去, 同时为保证高效的管理工作的完整性, 应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自己的管理档案, 并加以保密。这一举措必将对受处分学生改正其错误起到积极的意义。
三、综述
随着高校学生工作的不断深入, 学生的管理也势必要与时俱进。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加强自身学习, 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学生工作, 充分利用现行学生管理规定, 勇于改革, 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 以学生为本, 将处分作为一种警示教育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使其真正起到促进高校的建设发展, 监督学生日常行为的作用, 从而实现和谐校园以及和谐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士俊, 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2006.
[2]朱宏伟, 吴钊.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
3.浅谈如何对待和处分违纪的学生 篇三
【维度一】从学生角度:循循善诱,指导归因
面对这种违纪的情况,我们班主任首先做的应该是让自己先冷静下来,不去用之前对此学生的“刻板印象”在心中预先评判出事情的对错。
首先,班主任老师应循循善诱,让违纪学生说清楚事情的发生过程。之后,通过学生周围同学的信息提供,更客观地了解事情。然后,和学生再次谈话。让学生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再去看待事情的错误,最后再去评判别人。如此的一个归因过程,会使学生对自身的错误认识更加深刻,从而更好地修正自身行为。
【维度二】从同学角度:树立榜样,有效帮扶
一个人行为习惯的改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除了自身的意识觉悟,还需要外在环境的帮助,这就需要同学之间的互相帮助。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换位置等方法,将该学生换到平时表现相对优秀的学生身边,并提醒他要以优秀学生为榜样,逐渐提高自身;另一方面,可以安排班级的班干部,在其再次犯错的时候进行善意提醒,避免错误重复犯,进而有效帮扶。
【维度三】从班级角度:情感熏陶,奖励机制
班集体作为学校的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是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有效场合。
(1)班主任老师可以在班级召开班会课,针对这种违纪情况,通过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情感熏陶,使其了解到违纪行为的危害性;(2)在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实行互相监督机制,对表现好的小组及优秀个人进行奖励,激发起学生的积极性,使改变成为一种自然。就这样,实现个人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不仅使违纪学生的行为获得了改善,也是对全体班集体的一次教育,进而加强班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维度四】从家长角度:交流情况,协调互助
家庭是除了学校以外学生的第二大活动场所,其重要性可想而知。班主任需要与家长进行交流,询问学生最近在家的表现情况,是否因为家庭原因造成的违纪情况;再者,家长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也要注意道德教育,让其回家以后也要将改正继续下去,使改善后的行为成为一种习惯,进而全面地使学生认识到违纪情况,改变自己。
以上可以看出,对待和处分违纪学生也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班主任老师在日常过程中,多去琢磨学生的心理,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更公平地解决这种行为,进而成为一名合格的班主任。
4.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篇四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第 1 页
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5.学生违纪处分决定 篇五
该生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因放松对自身要求,自开学以来至5月6日止,无故旷课20节,经学院多次教育,该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确有改之,然为严肃校纪,以正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撤销易作齐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职务告处分,暂缓发国家助学金一等xx元,待本学期期末考试后表现进步后发之,特此通告。
学生本人自接到处分决定后,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
xxx学校教育部
6.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指引 篇六
一.一般违纪现象由班主任填写《中职学生违纪情况周报表》,上交到专业部主任处审批,参考《中职学生违纪情况周报表》的处理意见,班主任需要填写《中职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的处分原因、班主任意见,按学生处理程序上报。
二.“警告” “严重警告” “小过” “大过”需要班主任填写违纪处分等级表,待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需出示学校文件,按规格打印红头文件二份。
三.“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要填写《中职学生违纪处理报告表》提供详细的学生违纪资料及与家长的联系资料后按程序上报,再参考处理意见填写《中职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四.班主任填写《中职学生暂时停学通知书》,由家长签名后带走学生,学生事后若提出继续回校的要求时,须学生本人、家长、学校三方签订《试读协议》后方可正式复学,否则办理退学手续。五.以上所有处分必须出示学校文件,按规格打印红头文件二份,分别交班主任、专业部主任留存各一份。六.处分的撤销
1.凡受到处分的学生,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可考虑撤销处分。一般来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者,三个月后可申请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半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2.撤销违纪处分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班委会和团支部讨论同意,班主任写出书面意见,提交专业部主任审核后交教导处审批。
3.凡撤销处分的学生,学校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中。七.取消学籍的通知
1.取消学籍的种类(自动退学、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2.取消学籍的原因
1)因学生本人原因自愿要求退学。
2)因学生身体健康或学习成绩极差的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劝告退学。
3)因学生违纪,屡教不改,对其它学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勒令退学处分。4)因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按规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3.办理取消学籍的程序
由班主任填写《取消学籍登记表》——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专业部主任审查——教导处审核——中职主管领导审批——由班主任填写一式四联《取消学籍通知单》,到教导处盖章后,分别交由学生家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专业部主任。4.备注
自动退学,劝退两种情况,如果学习满一年的,可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可领取学习证明。5.江门电大中职、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保留最终解释权。
江门工贸职业技术学校(省电大职校)教导处
7.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七
(一)处分等级
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长岭中学德育处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六个等级。
(二)处分对象
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破坏学校纪律、带凶具到校、叫校外人员参与纠纷。侮辱教职员工和女同学、殴打同学、打群架、破坏公物、思想品质恶劣、偷窃抢劫、赌博、敲诈勒索、破坏学校秩序等行为者。
(三)处分权限
对违纪学生处分,由班主任书面提出,经班委会讨论,报德育处,由德育处调查、核实、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须经校德育领导小组讨论,校长批准。
(四)撤销处分
学生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方能提出撤销处分(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亦可提前)。要求撤销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经校德育领导小组讨论,校长批准。
(五)对违纪学生处分或撤销处分,由德育处书面通知家长,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凡带凶器或叫校外人员打架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第四初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八
为强化学生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订本规定。
学生违纪与班级量化管理分挂钩。按各班违纪学生多少、情节轻重扣除班级量化管理分。
一、处分类型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入档记录,并通知其家长及学生。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他们,要继续加强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者,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学生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二、关于学生违纪的界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处分,扣除班级纪律分1—3分。
1、在教学区(教室、走廊)追逐打闹或大声喧哗,在室外用棍棒打闹及投掷沙石等;
2、在教学区周围玩足球、篮球等球类未造成损坏公物,经劝阻立即停止活动者;
3、随地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盒)、废纸等杂物者;
4、在黑板上、建筑物上、地面上乱涂乱写,涂抹更改学校或班级的板报内容和通知者;
5、从教室窗户往外扔纸屑者;
6、不参加日常的值日卫生打扫,不参加大扫除或公益劳动者;
7、上课时间在教室外逗留、乱跑,或在教室内高声喧哗、嬉笑玩闹者;
8、课间吃零食,乱扔纸屑、果皮、食品袋者;
9、自习时间大声喧哗、随便走动,自己不学习,又影响别人学习者;
10、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者;
11、到校不佩戴胸卡者;
12、无故旷课(包括不上早读和住宿生晚自习。不参加升旗聚会,不参加大课间活动,不参加文体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者。
13、校内佩戴手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扣除班级纪律分3—5分。
1、阅读、传抄不健康书籍,观看黄色画片、录像及哼唱不健康曲调者;
2、乱起乱叫侮辱人格的绰号者;
3、语言粗俗,乱说脏话、秽语者;
4、损坏公物、花木情节较轻者;
5、在校内骑车者;
6、在同学间散布流言,搬弄是非,破坏团结者;
7、违反考试考场规则,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
8、私自将校外人员约进学校造成一般性不良影响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除班级纪律分6—15分。
1、不服从老师教育,顶撞、辱骂、威胁老师及职工,给老师起绰号者;
2、在校内外谈情说爱者;
3、参与吸烟、喝酒、赌博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者;
5、进营业性舞厅、练歌房、台球室、电子游戏厅、网吧、洗浴中心者;
6、违犯考试纪律,情节较重者;
7、私自将校外人员约进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8、携带弹簧刀、刮刀、菜刀、匕首、钢棍等管制刀具进校者;
9、打架斗殴,寻衅报复,情节较轻者。
10、擅自离校,跳墙外出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除班级纪律分15—20分。
1、勾结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在校内外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打人致伤、致残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思想品行极端恶劣,起哄闹事,对老师打击报复者;
3、串连、勾结、密谋策划殴打学生者;
4、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后果严重者(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赔偿责任);
5、包庇坏人坏事,知情不报,窝藏、转移、出售赃物者。受处分的学生确有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一个学期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过班主任、政教处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批准后,可撤销处分。未撤销处分的学生,本学年操行评定为不及格。处分延续到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今后表现再作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犯有打架斗殴错误的处理决定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对破坏教学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的打架斗殴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规定如下:
1、双方发生矛盾,首先动手打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
2、手持棍棒、砖头石块、铁器等凶器打人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大过处分;
3、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者,唆使者和参加打人者受记大过处分;
4、串连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受记大过处分,参与打架的校外人员由学校反映至所在单位或派出所严肃处理;
5、他人发生矛盾,在场学生不但不加以劝阻,反而起哄,助威者,受警告以上处分;
6、高年级到低年级寻衅闹事,欺侮小同学,根据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7、对犯此类错误的处理,主要依据事实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即使原来有理的一方,如触犯以上规定,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理;
8、以上规定仅限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伤、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的情况,如造成严重的后果,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学校及司法部门共同处理。
中牟县第四初级中学
9.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九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也为教育违纪学生本人,在学校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的等级: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四级,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半年或一年)。
二、违纪处分及相关内容: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扣所在班管理积分5---10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一周的(迟到累计6次为旷课一天,早退累计3次为旷课一天)。
2、扰乱课堂纪律,老师劝说不听,导致无法上课的。
3、校园内外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校内外吸烟喝酒屡教不改的。
5、故意损坏公物,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6、不按规定在校内停放车辆;在校园内溜车、骑车屡教不改的。
7、在校外做影响学校声誉的事,被告到学校的。
8、招引社会青年来校闹事,无故制造事端的。
9、进营业性游戏厅或网吧,累计二次以上的。
(二)、记过处分:扣所在班管理积分10---20分
1、考试作弊累计二次以上的。
2、校内聚众吸烟、喝酒、拉拢他人吸烟、喝酒的。
3、在校内向他人索要、诈骗钱物的。
4、不尊重老师,甚至有辱骂老师、破坏老师物品等行为的。
5、一学期无故旷课2周的。
6、带不健康书刊到校传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7、与社会不良青年有交往不听劝告的。
8、在社会和校园内有偷盗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
(三)、留校查看:扣所在班管理积分20---50分
1、有违例违纪受公安部门处罚的。
2、动用器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后果严重的。
3、处分未解除期间,仍不改过的。
4、多次有不尊重教师行为,殴打教师的。
5、旷课累计一月以上的。
6、在校内外抢钱抢物、诈骗、偷盗造成很坏影响的。
三、处分的把握:
1、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2、公开批评不属纪律处分,公开批评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3、经常迟到早退、少量旷课、吸烟、考试作弊、课堂纪律较差、语言污秽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4、故意扰乱课堂纪律、旷课较多、打骂同学、抗拒学校教育、道德品质较差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严重打架斗殴、屡次偷窃、道德品质极差、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分的申报、审批和公布:
1、班主任在与年级主任商议后,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报请政教处,学生所犯错误应详实无误,登记表应有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的签名,同时还应附上学生的检查和有关材料。2.处分等级的审定权在学校,工作由政教处负责。3.任何一级处分,一经作出,在全校集会上或学校布告栏内向全校公布,牌告要加盖学校公章、校长要签名盖章。4.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及其有关材料由政教处归档保存,记过(含)以上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5.正式公布学生纪律处分前,班主任年级主任会同政教处应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思想工作。
三、处分的升级与撤销:
1.处分期间,再犯错误,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升级一级或数级处分。
2.学生受到处分后,确已认识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可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撤销或降级处分的申请,申请书须有班主任和年级组长的签字。
10.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十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责令离校。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分则
第九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复旦大学内部报刊管理规定》等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超过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超过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超过8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 10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金钱、财物,或者私开处方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规定给与其他相应处分。
(三)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焚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已受过两次警告处分的。
第十九条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一)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于保卫处。
(二)有关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研究生院。
(三)有关本专科学生或来校进修培训人员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教务处。
(四)有关留学生的处分,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处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院(系、所)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院(系、所)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党委审批。
(五)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年级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党委组织部、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等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由提出处分部门(单位)负责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我校以前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自行失效。
复旦大学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学生违纪处分书】推荐阅读: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10-04
界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12-11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07-04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12-05
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11-17
关于503宿舍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07-25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11-26
高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管理策略研究论文01-01
中学生应该读什么书11-17
中学生必读的励志书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