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业务流程

2024-08-10

关联方交易业务流程(9篇)

1.关联方交易业务流程 篇一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关联交易是什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内地关联交易

内地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内地其他有关法规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义还有:

A、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B、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C、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D、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1号令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

(四)提供资金,许可协议;

(五)担保抵押;

(六)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八)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香港关联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是指:

1、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的任何交易;

2、或与非关联人士之间的某些涉及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以特别优惠的条款认购一家公司股份、以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的交易;

3、上市发行人向关联人士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以及关联人士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向上市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

4、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的选择权;

5、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

2.关联方交易业务流程 篇二

一、背景及概念

合并办理,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 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这种关联性可以体现为“先后关系”,也可以体现为“并列关系”,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

“先后关系”的典型表现为: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理论上存在两手转移登记,但前一手预购人的登记既不能履行,也不必履行;后一手拍卖买受人的登记,则可在理清权利变动的基础上,予以合并办理。

“并列关系”的典型表现为:继承同时发生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但由于具备房产共有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同时性(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将自有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等特点,也可以适用合并办理。

“先后关系”与“并列关系”兼而有之的典型表现就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购房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同时还可能存在售房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如购买期房需开发商提供期间担保),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于一体,共同促成了购房这一结果的发生。购房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贷款人要取得抵押权,则要分别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这两个登记行为是相对独立又彼此相关的。相对独立在于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可以分别办理,即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就需要当事人申请两次登记,并分别领取权利证书; 彼此关联表现在当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时,当事人提供的来源证明文件可清晰地表示出两个登记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当事人而言, 可以一次性完成受理,一次性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二、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可行性分析

1.合法性分析

首先,《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3.2第4点规定,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不存在法律冲突。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转移登记为基础,抵押权在转移登记之后的所有权上设立,存量房只要产权清晰, 不存在查封等限制状况,满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那么转移之后的房屋,也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范畴。再次,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而言,两种登记合并办理以后,能满足要件齐全,程序正当的要求。 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三条分别列举了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要件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满足同时受理的条件。第二,两项业务合并办理以后,仍是都要经过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环节,不会产生程序上的问题。

2.必要性分析

实行资金监管前,我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存量房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新的房产证办好以后,买卖双方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新的土地证也办好之后,买方再持房产证、土地证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代理人再和买方一起来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待抵押权登记完成后,银行放款给买方,买方再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实行资金监管后,银行需先行将贷款放到资金监管专户中,如果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办理不同步,将会出现房贷放出,产权过户,在抵押权办理期间出现法院查封的情形,从而给银行造成极大风险。当然,实行合并办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也是重要考量之一。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1.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问题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们一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列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一致。但这却在程序上给合并办理登记带来了桎梏。如果土地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要件,那么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以后,必须先领取新的房产证,再办理新的土地证,然后才能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那么, 客观上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就无法同时受理,更无法合并办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邀请了常州市法制办、 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研究会商,重点讨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以及操作性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并非不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在抵押权登记环节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则仍需照常提供, 因此,不会造成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状况。 最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相关业务合并办理的通知》,文件明确:对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的房屋交易业务,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不变;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双方待合并登记业务全部完成以后,再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从而为房屋登记关联业务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政策支持,而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2.关于登簿时点的设定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除法定情况以外,不动产物权的生成时点,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简称登簿时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两个业务是同时登簿还是先后登簿?

主张同时登簿的观点认为,既然两个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审核,那么登簿程序也可同时完成,这样既方便操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主张先后登簿的观点认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基础,没有转移登记生成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就无从设定。因此,两个业务之间应当有先后次序,应先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簿,再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簿。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法理角度讲,所有权是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任何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换句话说, 必须先有所有权,再有抵押权,而登簿时点客观上决定了权利生成的时间,因此,登簿也应依次进行。 其次,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的规定, 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俗称“在先登记原则”。抵押也是对房屋权利的处分,在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之前,抵押权也无法设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确定了登簿方式为先后登簿,即终审人员在系统点击确认之时,即为所有权登记的登簿时点,抵押权登记的登簿时点则由系统自动设置延后5秒。

3.合并办理业务的归档和档案利用的问题

两个业务合并办理以后,这两个业务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那么到归档环节,是作为一个合成业务一并归档,还是作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归档?

考虑到各种类型房产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同,如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应永久保存,房屋抵押权登记档案抵押注销满五年即可列入销毁范围,且抵押权可以在所有权上设立多次,如果该笔抵押权档案与所有权档案一起归档,而之后生成的抵押权档案又单独归档,则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合并办理业务按业务类别分开归档更为合适。我们在系统配置的时候,就对合并办理业务同时生成两个受理编号,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理编号,一个是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受理编号,这样到归档环节就能够按照不同的受理编号分开归档了。

3.关联方交易的舞弊审计 篇三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技术方法的不断改进,为了适应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已然成为企业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可以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关联方交易很容易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及控股股东等小范围群体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本文通过分析有关未披露关联方交易审计方面的问题,为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进行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审计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

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概述

1.关联方关系的界定

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该准则指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准则中还列举出10种具体的关联方关系类型,并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4种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特殊情况。

2.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为了尽可能的发现企业为了调节利润而隐瞒的关联方交易,审计人员一般会根据关联方交易的特征来进行识别:第一,关联方交易必然发生在相互关联的两个企业之间,因此识别关联关系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第二,关联方交易往往表现在转移资产或债务;第三,虽然是否收取价款并不影响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二、关联方交易的动因分析

1.运用内部资源实现集团目标

从一定程度上讲,关联的企业有利于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内部的市场资源,降低获得交易信息的成本和对交易进行监督的成本,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利用率,促进公司规模经营、优化资产结构、降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能够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公司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更能达到团结一致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2.企业自身利益驱动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对各年度的盈余进行管理,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可观的财务报表来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同时使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配股和增发的标准,以达到筹资的目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等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方企业,进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使整个集团实现税负最小化。

三、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理论基础

1.交易成本理论

为了促成一项交易,成本是无处不在的。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会通过尽可能的降低交易成本,寻求最有效率的企业机制,以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产生和兴起与企业追求交易成本的降低有着必然的联系。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内部交易能够充分降低由不熟悉、不信任导致的交易成本,同时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助于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和资金利用最优化。

2.盈余管理理论

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拍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以获取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旨在说明公司的管理人员会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以谋取私利。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实现权力控制主体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盈余管理就成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形式,如关联购销业务、资产重组、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与盈余管理手段的可调控性对收益确认的方式进行选择、对交易的定价进行调节,进而达到操纵公司利润、粉饰公司财务报表、为管理人员谋取私利的目的。

四、结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为了降低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会尽可能的使注册会计师评估的审计风险在其可接受范围之内,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其财务报表的客观性和公允性,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关联方交易也要尽可能地表现出公允化、合法化。

1.加强签订关联方交易合同的审批制度建设

作为关联方交易的其中一方,企业应进行事前考察,并謹慎分析该交易可能带给企业的利与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上市公司应对即将合作的关联方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价,要明确该企业与自身的关联程度,确定该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和利益主体。其次,上市公司应分析该关联方交易的最终受益方属于哪个企业,这既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也是对上市公司的若干投资者负责。因此,必须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小股东行使其自身权益,以避免大股东擅自通过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公开化。

2.强化关联方交易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更准确的把握关联方交易的进展程度,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关联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首先,公司需指派专人对关联方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该责任人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负责检查交易的质量。其次,责任人记载每一笔关联方交易执行进度的明细情况以及统计数据,并定期报送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最后,应在上市公司财务部门中为关联方交易单独设立执行小组,在一定时期内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财务规划,加强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预算控制与财务审核,保障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

3.健全关联方交易后续影响的评价机制

对关联方交易的后续影响的评价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更合理地制定未来发展目标和计划。一方面,对于结算时间跨度较大的关联方交易,应加强跟踪该交易对公司财务产生的后续影响。另一方面,健全关联方交易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管理人员和交易相关负责人实施奖惩办法。对于管理人员和关联方交易相关负责人为谋取小部分群体利益,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的情况,一旦发现应严惩不贷;同时,对于事后评价显示的性价比较高、切实为公司带来利益和业绩的关联方交易的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奖励。这样赏罚分明的机制有助于从公司管理者的层面把握住关联方交易公开化、公允性的大方向。(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林波.紫鑫药业财务骗局与监管迷失解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1

[2]何珍.基于关联方交易的舞弊导向审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4.浅谈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 篇四

要: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日益发展,企业间的关系日渐复杂,从而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文章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对防范审计风险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审计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规模化、知识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使我国集团公司纷纷出现。因此,企业间关系日渐复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大量存在。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财政部于5月2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的颁布不仅为广大会计人员处理相关业务提供了具体指导,也为审计职业界开展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提供了审计依据。它对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真实、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就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谈点粗浅认识。

一、 审计风险大

关联方企业间往往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一方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时,虽然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存在不利的方面,即它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完全吻合。它在保障大股东权益的条件下,造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正是由于相关联的经济业务渗入,其动机很可能不同于正常的营业关系,从而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这种审计风险表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上。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很大。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大。从检查风险看,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大作文章,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

二、 审计难度大

目前,由于我国集团公司的大量出现,企业间关联方关系已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工作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复杂,从而造成审计难度大。

首先,由于关联方的界定不清使审计难度加大。准则指出:“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对他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共同控制某一方式或共同受某一方控制的双方或多方。”准则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判断什么是关联方,什么是关联方交易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也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要求。但就关联方的双方或多方而言,他们的存在有些记录在董事会的决议或其它记录上,有些则隐匿起来。另外,从某些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看,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方交易,对于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全,也体现出对准则的`理解不够完整,关联方的界定不够清楚,使审计难度加大。

其次,不正常的交易使审计难度加大。关联交易应该是关联的双方或多方在商品购销、资金融通、劳务供应、费用分摊、资产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业务往来。然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关联者交易中可能包含了不寻常的低价和其它优厚条件:关联者管理当局也可能蓄意安排下属关联者进行交易时虚列各关联者会计报表;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由于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变相出资和虚假合资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都使审计难度加大。

第三,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也使审计难度加大。在上市公司中,实际存在着无偿的关联方交易、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交易发生。

[1] [2]

5.关联方交易业务流程 篇五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类型主要有以下6种:1)关联购销舞弊,由于购销业务是上市公司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其与关联方的购销业务也是较为普遍的,因此关联购销舞弊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关联方交易舞弊;2)受托经营舞弊,目前出现了多种利用我国受托经营法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缺陷,达到实现利润操控目的的经营舞弊;3)资金往来舞弊;4)费用分摊舞弊,该种舞弊现象常存在于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5)关联方资产重组舞弊,是在资产重新组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通过该手段以达成转移利润、改善经营业绩等目的;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为了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粉饰为非关联交易而开始使用各种手段[1]。

2.2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

本文以财务舞弊三要素的理论框架下,将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总结归纳为以下3个因素:1)压力因素:导致企业舞弊的直接原因就是“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源于监管单位、外部投资者和公众;2)机会因素,如: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漏洞、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等,都给公司的舞弊提供额机会;3)借口因素,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对于上市企业来说,实施舞弊就只差一个借口,无论借口是否合理。

2.3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现状及成因分析

我国审计准则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出了相关要求,虽然目前的审计准则已经对关联方交易舞弊进行了特别的关注,但注册会计师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还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效果并不是很满意。问题主要集中在:1)执业人员关联审计意识薄弱:首先审计从业人员对于关联交易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其次,由于知识和经验的缺乏,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计意识。2)关联交易审计流程存在瑕疵:首先审计资源分配不合理,由于关联交易舞弊自身的复杂性和隐蔽,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要求其对审计资源要合理配置,才能够达到审计目的;其次审计证据来源单一不充分,最后对关联交易审计披露不充分;3)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合理的股权的结构;其次,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4)上市公司外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管制关联交易最有利的两个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管理及处置力度不够,最终使得公司非法操作后带来的利润远远大于非法操作的成本,为其盈余管理提供了有利的环境[2]。

6.关联方交易业务流程 篇六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中的控制人能够利用控制权达到操控关联方交易价格、占有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财富、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抑制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关键治理措施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关联方交易错报风险,判断其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以及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规避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区分不同类别的关联方交易,实施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有效识别关联方交易舞弊,降低审计风险。

对如何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证监会公告[]41号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等文件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需重视以下三个要点:

一、充分识别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

基于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交易时的交易内容、价格、方式等方面较具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也就加大了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难度。有效开展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应将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的识别作为切入点。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识别舞弊风险,就必须在熟悉关联方交易舞弊特征的基础上注重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合理运用分析程序。职业怀疑态度往往是发现舞弊线索的关键所在。由于关联方交易存在潜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持有职业怀疑态度,尤其当被审计单位具有舞弊的压力和动机时更应警惕。

随着会计准则的日益完善,简单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来调节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关联方交易的隐秘性和便捷性可能使得关联方交易舞弊成为公司的主要选择。在紫鑫药业年报审计中,由于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被中注协通报批评,中注协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四号)》中明确提到,“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计划和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结论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可见,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是导致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重要原因。不仅在我国如此,美国也是一样。根据Louwers et al(。)对美国43个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失败案例的分析,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充分职业关注是导致关联方交易审计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一些很容易发现的关联方交易舞弊迹象被注册会计师忽视,比如支持性文件的逻辑不一致、只依赖管理层提供的定价证据、不执行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等。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关联方交易审计中一定要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此外,合理运用分析程序也可以有效地识别舞弊风险,发现舞弊线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基础上分析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从而识别异常的关联方交易,评估舞弊风险。例如,财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额的增长速度过快或所占比重过大;应收账款大量挂账,周转速度减慢;销售额大幅度增长但相关税费却无变化甚至减少等。

二、对关联方交易舞弊基本思路的把握

被审计单位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

1. 隐瞒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隐瞒关联方关系是针对已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交易,隐瞒交易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背景,从而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紫鑫药业报表中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其上下游的大客户,这些大客户与紫鑫药业及其大股东之间均存在复杂的关联方关系,然而紫鑫药业并未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这些情况,从而达到通过关联方内部之间的购销来创造利润,让不知情的投资者误判公司盈利能力的目的。隐瞒关联方交易是针对已经披露了的关联方关系,隐瞒二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是把债务、费用转嫁给关联方或者将关联方交易混记在非关联方交易的账簿中,典型的是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通过一个或多个非关联方的过渡,隐藏交易的关联方性质,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如三九药业与其大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高达169亿元,但在年报中仅披露6.9亿元,严重失实;科达股份在被其控股股东科达集团资金占用金额共计11 576万元,但在该年年报“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只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2 075万元。

2. 有意错报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这是指企业在报表中列报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但为了达到盈余管理目的,有意进行错误的会计处理或者实行不公允的交易定价,尤其是在市价缺乏的情况下,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创造目标利润。如四川宜宾五粮液公司 ~ 五粮液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大部分是通过与其实际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的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的,且交易价格采用协商定价方式确定,其2008 年供货单价为每瓶226 元,而对外销售单价却为418 元,每瓶白酒价格相差192 元,公司通过这种有失公允的协议定价方式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有针对性地用好审计程序

在把握了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基本思路后,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两类不同舞弊思路有针对性地采取审计程序。

1. 针对隐瞒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找出潜在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对于上市后的连续审计,公司能够隐瞒的关联方关系应是当期或近期新建立的关联方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文件记录,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重大投资和资产重组等事项,也可通过询问关键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当期持股变化、关联方关系的变动等来找出潜在的关联方。对于IPO过程中隐藏的关联方关系,就需要对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背景的尽职调查,对创造利润的主要客户以及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终极控制人等进行充分了解,也要对有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超过正常经营范围的交易对象持充分职业关注。

根据前文的分析,隐瞒关联方交易的方式,一是转嫁债务和费用,二是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对于债务和费用的转移,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分析性程序,关注异常变化的债务或费用,并追查至明细,判断是否存在隐瞒债务和转移费用的情形。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非关联化,注册会计师对持有怀疑的交易事项,除获取证实交易存在的凭证记录外,还要关注与此交易相关的其他安排,关注是否为系列合同中的一部分,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事项,是否存在对相同业务的逆向操作。同时,对于隐瞒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和《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列示了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特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上述两个文件提到的特征,如果存在,应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2. 针对错报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做到三个关注:一是关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二是关注定价的合理性;三是关注披露的完整性。

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有:①关联方捐赠和债务豁免(或代偿债务)。《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证监会第2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证监会20第4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捐赠和债务豁免、代偿税款等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上市公司将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②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34号)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等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如果交易价格显失公允,上市公司对于取得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经济利益流入应比照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可以比照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与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对于转移定价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关联方交易与非关联方交易进行比较,不具有充分市场的交易标的要获取专家意见,包括独立第三方的其他鉴证性支持文件,要求管理层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证据等。

对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完整性,需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以及证监会和两大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文件核查。

关联方披露准则主要针对的是财务报表部分的关联方披露,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则主要针对的是非财务报表部分的关联方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都予以关注,防止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与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前后不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郝玉贵,刘李晓。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内部控制与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7)。

陈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及其审计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7.浅析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 篇七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 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相对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新准则的内容更加具体、全面、客观。

(一)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新会计准则将关联方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并且列举出十项具体关联方关系以及四项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特殊情况。同时, 将关联方交易定义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并且列举出十一项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 并且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 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二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 (或实收资本、股本) 及其变化。三是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与旧会计准则相比,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关联方交易应该披露的内容。

二、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类型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新审计准则中对审计风险要素的确定上做了一定的修改, 传统的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要素分为三个: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审计总体风险等于三个风险要素的乘积。而新审计准则将风险要素划分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 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所以, 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 审计风险包括关联方交易重大错报风险和关联方交易检查风险两部分。

(一) 关联方交易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具体可分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在关联方交易中, 交易的双方并不是处于一种公平、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 使得关联方之间就有可能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必然加大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其中固有风险是指假设不存在相关的内部控制某一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某项认定发生了重大错报, 而该错报没有被企业的内部控制及时防止、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无论是固有风险还是控制风险, 审计人员只能评估其水平而不能影响或降低其大小。在关联方交易中, 进行交易的双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 从属的公司在经济上部分或全部丧失自主性, 使得双方的交易是在一个部分或完全失控的环境中完成的, 必然加大关联方交易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 关联方交易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 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而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工作难度是非常大的。一方面, 关联方交易审计往往不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 而是对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逐一进行审计, 为了确定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问题, 需要与进行公平交易的公允价格进行比较, 无疑加大了审计的工作量和难度。另一方面,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 关联方交易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 甚至出现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即用非关联方的外表来掩饰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实质。这些都为审计人员搜集审计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 增大了审计人员降低关联方交易检查风险的难度。

三、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 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1. 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监管

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 应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 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内部审计人员更易于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 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 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 由于内部审计机构毕竟是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 其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 所以, 在使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成果时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另一方面, 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现在仍存在着政企不分、一股独大的问题, 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因此, 应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真正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规则, 让中小股东真正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力, 使监事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外部监管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涉及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税收制度、会计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法规。依据有关规定, 目前, 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 对于其不当的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 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其关联交易中有不当行为, 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

在西方国家,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都是通过立法加以规制, 各国大体上都采取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轨制的规制方式, 即一方面通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 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及时的披露, 并对违规操作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因此, 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应完善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规制, 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提高到《公司法》、《证券法》的层次。

(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以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或公开谴责等行政手段为主, 惩罚力度不够, 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实现特定目的的成本不高、有利可图。因此, 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当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时, 不仅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 而且要对公司的负责人及违规行为相应的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如果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关联方交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或是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二) 加大审计力度

近几年,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形式不断发生变化, 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 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 甚至出现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这些无疑都加大了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风险和审计难度。因此, 需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培训, 以增强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在对审计人员进行后续培训时, 不仅包括对审计技术的培训和审计经验的传授, 还应该包括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加强, 使审计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 适当采用联合审计方法

关联方交易多发生在上市公司中, 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因此, 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往往涉及多个公司, 搜集相关的审计证据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 王华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联合审计的探讨》一文中提到了联合审计的概念, 联合审计是指由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集负责上市公司关联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组成临时审计小组,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全面具体的审计。涉及跨国公司的, 应请求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如果在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采取联合审计方法, 主审注册会计师 (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 可以减少对关联方的调查了解, 只需查找出存在的关联方关系及发生的关联方交易, 由关联方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将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资料反馈给主审注册会计师, 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而且, 采用这种方法, 关联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料更为详尽、准确, 使主审注册会计师更容易发现问题, 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减少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学平.如何规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J].财会研究, 2006, (2) .

[2]赵娜.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方交易的识别与审计风险防范[J].财会月刊, 2006, (27) .

[3]肖华茵.论企业集团关联方交易审计及其风险防范[J].当代财经, 2006., (2) .

8.风险导向下的关联方交易审计 篇八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风险评估;风险审计;注册会计师;实质性程序

一、引言

关联方交易是众多上市公司青睐的利润调控手段,运用得合理合法,关联方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使关联方企业获得有利的市场价格优势,提高经济效益,或者由高税率企业向低税、免税企业转移利润,以减少企业的总体税负;在降低交易风险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外部市场转化为内部可调整的交易,从而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交易风险;企业也可以通过统筹规划资源在关联方之间的合理流动以减少转产频率,发挥资源的最佳效益。总之,正常经营条件下合理合法的关联方交易可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利润最大化,有助于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于此同时,关联方交易也给企业带来了利润操纵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不正常的、非合理合法的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可能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等等。正是由于这些财务报表风险因素的存在,才有了关联方交易审计存在的必要性。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做出了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然而关联方交易审计又不同于其他项目的审计,关联方交易审计的目的在于:1、无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对关联方做出规定,充分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便能够确认由此产生的、与识别和评价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财务报表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2、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关联方交易审计方法不能进行抽样,必须对所有的关联方进行调查,对各项关联方交易逐一审计。由于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跟隐蔽性,关联方交易审计所需的证据比独立交易审计多很多,而且需要逐项比较,因此关联方交易审计证据较多,工作难度复杂。但是不管差异程度多大,有一点关联方交易审计和其他项目的审计是一致的,那就是关联方交易审计也应以风险为导向。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进行职业判断,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应用于整个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风险导向下的关联方交易审计,审计程序的实施也在于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风险评估程序、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及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应对。当然,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时,这三方面的程序是融合在一起的,并不是分步骤进行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真正的将风险导向的审计原则融入关联方交易审计。

二、 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风险评估程序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识别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过程中,应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与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在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时首先就是要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了解的途径可以是项目组的内部讨论,可以是询问管理层,也可以是了解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

不管是项目组的内部讨论,还是询问管理层,或者是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控制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程序中要识别的事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存在和发生相关的事项。关联方交易审计的前提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存在和发生,因此注册会计师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政策和目的。

在我国,尤为值得注册会计师注意的关联方交易目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旦这样的交易目的存在就说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

①发行上市,获取上市资格。我国对公司发行上市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因此许多公司为了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要求,在上市之前进行一系列的关联方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包装,以达到在资本市场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

②获得配股资格,进行再融资。当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控制的很严格,要求必须符合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受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的要求。因此有的公司虽然已经上市,但是为了通过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获得再融资的资格,一样经常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这导致了一种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怪现象,即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受益率在10%-11%的企业非常多,而净资产收益率在%-10%的却基本没有。

③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我国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因此,许多的上市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或不被st处理,便会通过关联方交易向壳公司转移利润。

④隐藏上市公司利润。本期经营业绩比较好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是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滑坡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就通过关联方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其它的关联方企业处,将本年度的利润隐藏起来,待以后上市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其它关联方企业那里将利润转回来。

⑤逃避税收。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方交易也存在着逃避税收的动机。由于我国目前税法对一些地区一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税的,就通过关联方交易的手段尽可能得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也有一些上市公司有许多的控股子公司,这些上市子公司分属于不同税率的地区,给这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往税率低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以避税提供了条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⑥提供担保,突破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诚信度要比一般企业的要高一些,取得银行的贷款也相对容易一些,于是母公司为获得发展资金,往往利用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

⑦母公司借壳上市。借壳上市是我国当前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指母公司通过关联资产转让或置换将母公司想要注入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中,从而改变上市公司业务构成,达到间接上市目的。

2、 管理层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关注。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识别、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的重视程度,可能显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情形或状况。在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一般都隐含着管理层已经认定关联方交易时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的通行条款执行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对该责任的重视程度,体现在管理层是否采取下列措施对该责任进行了确认:将关联方交易条款与相同或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的条款进行比较;聘请外部专家确定交易的市场价格,并确认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将关联方交易条款与公开市场进行的类似交易的条款进行比较。

管理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重视程度还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相关规定,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程序和活动在于获取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被审计单位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的类型、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等信息来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态度。

3、 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记录、计量和报告情况,可能显示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记录或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某些可能提供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的记录或档进行检查,这些记录或文档有: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的记录;除了向银行和律师获取的询证函回函外,注册会计师自其他第三方取得的询证函回函;被审计单位的所得说纳税申报表;被审计单位提供给监管机构的信息;被审计单位的股东登记名册,用以识别主要股东;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利益冲突申明;被审计单位有关投资和养老金计划的记录;与关键管理层或治理层成员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要合同和协议;被审计单位与专业顾问的往来函件和发票;被审计单位购买的人寿保险单;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重新商定的重要合同;内部审计人员的报告;被审计单位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档(如招股说明说)等等。

4、 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管理层建立了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其他人员,如治理层成员、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法律顾问等等。以了解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被审计单位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当授权和批准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等等。

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存在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或控制存在缺陷的可能原因有:管理层对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重视程度较低;缺乏治理层的适当监督;由于披露关联方可能会泄露管理层认为敏感的某些信息;管理层未能充分了解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披露作出规定。在被审计单位没有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控制或者控制无效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对审计工作(包括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存在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最要重视的就是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如果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说明管理层有更大的动机和机会实施舞弊。管理层在特定关联方中的财务利益可能驱使其通过下列方式凌驾于控制之上:指示被审计单位从事损害自身利益但能够使关联方获益的交易;与关联方串通或控制其行动。在此种情况下,管理层实施舞弊的方式有:①、虚构关联方交易条款,以对交易的商业理由作出不实表述;②、采用欺诈方式,安排与管理层或其他人员之间按照显著高于或低于市价的金额进行资产转让交易;③、与关联方(或特殊目的实体)从事复杂的交易,以使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存在不实表述。总而言之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情况很可能导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重大错报风险,因此在对相关控制进行了解时,注册会计师一定要保持相关职业怀疑态度。

三、 关联方交易审计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对关联方交易审计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特别风险进行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交易的例子可能包括:复杂的股权交易,如公司的重组或收购;与处于公司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实体之间的交易;对外提供厂房租赁或管理服务,而没有收取对价;具有异常大额折扣或退货的销售业务;循环交易,如售后回购交易;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变更条款的交易。

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由于关联方施加影响所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交易需经过关联方的最终批准;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

在出现其他风险因素的情况下,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不道德或虚假的交易;利用中间机构从事难以判断是否具有正当商业理由的重大交易,可能表明关联方处于欺诈目的,通过控制这些中间机构从交易中获利;有证据显示关联方过度干涉或关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重大会计估计的作出,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财务报告。

四、关联方交易审计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

针对评估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下面我们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种类的不同,提出不同的审计程序。

1、 识别出某些迹象,这些迹象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确认这些迹象的准确性,以确定相关情况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

2、已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帮助项目组成员确定这些信息是否对已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产生影响,包括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同时要管理层做出相关反应,一方面要询问其未能及时识别或披露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原因,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还是相关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不合理有效,特别注意这其中是否存在管理层故意未识别或未披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求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新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相关处理,同时注册会计师要进一步了解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和该关联方交易的会计计量,评价新识别的关联方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在此项风险应对程序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管理层是否有意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若是,则注册会计师要警惕该类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舞弊带来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评价该类风险应对结果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当识别出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首先就要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如果存在未经授权和批准的关联方交易,且管理层和治理层给不出合理的解释,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关联方交易审计重大错报风险;或者虽然关联方交易审计经过了授权和批准,但是注册会计师发现存在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存在串通舞弊或关联方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支配作用,此时的授权和批准可能是无效的。上述两种情况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遇见的特别风险,此时,注册会计师要保持警觉,运用职业判断评价相关风险应对程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接着,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评价交易的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比较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在风险应对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最常用的就是实质性程序,我们在此就简单的介绍几种关联方交易审计的实质性程序,以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①从交易价格上判断是否存在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公允。一般而言,对某一方的交易价格超过了市场的公平交易价格,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合理的怀疑可能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然后,结合其他的资料加以鉴别,比如检查交易有关的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与定价策略。具体的识别方法是将双方交易价格与企业对外购买或销售的商品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两者之间的价格差距比较大,就应给予以充分的关注。在价格对比时,要注意购买或销售商品的关联方和企业必须是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这样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2)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价格是否公允。集团公司改制上市时,通常情况下都将非生产性的资产剥离出来作为集团公司,既保存企业中的生产性资产作为核心资产上市,非上市的集团公司则作为上市公司提供劳务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后双方就会签订一系列的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关联方交易协议,这些项目的费用就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关联方交易的重要内容。这些项目涵盖面非常广,包括集团公司为上市公司进行的检维修、代理采购、代理仓储、供热、医疗、环卫、消防等等。当上市公司经营亏损时,集团公司要么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要么自己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有可能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而这种劳务价格的审计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各项服务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外界价格可供参考,因此无法准确地判断其是否合理和公允,增加了审计难度。对于检维修项目,主要是通过审查检维修公司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和确定属于国家哪类取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最好聘请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进行专业判断;对于代理采购、仓储业务等,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参考当地第三方收费标准审查该业务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于供热、医疗、环卫、消防等项目的检查,可以参照当地供热、医疗、环卫、消防等公共事业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判断。

②从资产租赁费的收取标准上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合理和公允。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租赁资产也是一种常见的关联方交易形式,如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和厂房、设备等的固定资产的租赁。当上市公司发生亏损时,关联方就可以通过调低租金价格或者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者反过来,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关联方使用,实现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一般情况下对于土地使用费的审计,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询问有关土地租赁的价格,再结合审计的专业判断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于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的审计,可询问国家商标局的有关专家;对固定资产租赁的审计,可考虑固定资产的价值、新旧程度、折旧年限等因素加以审定。

③从资金占用费收费标准看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常常存在着资金拆借低于或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而导致逾期无法收回的资金融通业务。如上市公司将款项借给关联方后,便声称关联方无力偿还,于是便将该笔借款作为坏账核销,此种做法实质上是转移资金和利润的作假。审计此类关联方交易的重点在于审查有无无偿占用资金或资金占用费明显偏高或偏低现象、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等情况。

④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在资产重组中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

上市公司或者关联方为了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将不良资产卖给对方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的置换,通过实质上的不等价交易,达到改良上市公司或关联方资产质量的目的。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将不良的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转卖给关联方,这样不仅完全收回投资,甚至还可能因买卖价差获取一部分的收益。买卖或置换的关键是对资产所进行的评估,个别资产评估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听从上市公司或关联方的指令高估或低估资产,审计的重点是对评估公司的资信、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职业判断以确定评估价的公允性或真实性。

⑤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委托经营是否形成异常收益。

这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普遍缺乏公允性。托管是指受托方接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企业的相关资产。但为了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或者逃避亏损,托管采取的主要方法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交与关联方托管或者经营,自己则定额收取回报,这种方法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而且还获取了利润;或者上市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由关联方托管,自己则只收取较低的费用,靠这种方法将大部分盈利直接转移。对此应比较该资产的获利能力与收取的托管收益之间的差额,确定关联方交易金额的公允性或真实性。

⑥有无报告期内销售后又重新购回或在关联方作为存货长期储存的情况。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操纵当期利润的目的,在当期往往将产品卖给关联方,而关联方却并不作为原材料生产产品或者作为产品对外销售,而是作为存货长期存放在仓库里,这样,上市公司就能通过这种手段增加当期的利润,达到欺骗广大投资者的目的。这种手段只要查看关联方的存货账簿并询问购入存货长期不用的原因,就能够查出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目的。

⑦关联方担保是否存在风险。

关联方担保使不少上市公司或者关联方的风险增大,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为通常情况下关联方担保问题不在财务会计账簿中反映,而是在附注中披露,所以查证此类问题难度较大。审计关联方担保,只有通过查阅关联方贷款合同的担保人、询问上市公司或关联方管理人员和查询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才能了解到相关关联方担保的问题。另外,审计关联方交易还可从交易事项发生的频率、时间以及交易金额是否巨大入手识别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一般而言,一部分上市公司平常的业绩表现平平,而需要配股或出年报时,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频率却明显增加,业绩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因此,如果业务交易金额巨大并伴随有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行为时,此时发生的业务极有可能存在不公允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而且表现为极强的业绩操纵动机。

五、 关联方交易审计意见的确定

在实施了上述的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评估程序,审计风险的识别和评价以及审计风险应对的相关审计程序之后,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就是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基础源于注册会计师对下列事项的评价:识别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若被审计单位上述两项都符合的话,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若不是,那么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标准与否就要视情况而定。(作者单位:1. 北京市西苑饭店计划财务部;2. 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

参考文献

[1]翟莉;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J];商业会计;2001年10期

[2]吴虹,高幸安,潘媛;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种类及规避[J];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3期

[3]郑玉刚;龙成长;企业关联交易及其审计对策探析[J];企业经济;2005年12期

[4]吕杨洁;邓怀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06期

9.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篇九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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