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24-12-24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精选11篇)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一

苏人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规程 抄 送:省人事厅,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苏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分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苏州市人事局上报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人事局是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区)人事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设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在站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以及本辖区人事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原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财务安排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博士后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家属子女安排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制订企业博士后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研产品开发及经费投入,应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系,做好招聘博士后规划工作,建立合作关系。

5.配合国家人事部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承担的主要职责。博士后是企业高层次研究专门人才,主要承担着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并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企业服务并转化为产品,使之产业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

第八条 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国家级、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苏州市人事局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每组织本地区各市、区人事局实施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2.符合建站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附件材料,向当地人事局提出设站申请。当地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市人事局审定并逐级上报到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由国家人事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

第十条 由设站单位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拟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向设站单位提出研究项目建议,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尽可能与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相一致,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组织专家组审定后立项。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均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方式:设站单位通过流动站公开招收博士后,严把进口关。采取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站单位从其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选择,与博士生本人初步达成意向后,方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十三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博士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含外籍博士)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一般不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材料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材料合格后,由招收单位(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成立专家小组组织进行面试,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查,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相关部门鉴定。

5.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予录用。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择优录用进站博士,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一并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核准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同时报苏州市人事局和所在辖区内的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工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职工同等人员标准核定并在协议上写清楚。博士后人员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后,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中的项目,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其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要达到的目标等,以此作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进站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制定的各项规定,遵守联合招收协议的各条款,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制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之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出国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归者;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主体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本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对原博士后立项表中提出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调研报告,并在企业协助下尽快落实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准备工作。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撰写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十个月后,博士后所在单位应通知博士后准备进行中期考核。要求博士后提前做好中期考核的准备。博士后应对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及其它重要的技术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考核。

3.结题评估。由博士后考核小组组织对博士后的汇报与答辩会。博士后汇报一年来的项目研究工作情况,介绍研究成果,并接受考核小组的提问。博士后考核小组在听取博士后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及所附材料,结合企业开发的特点,对其研究开发的工作业务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出站时间由工作站根据科研进展情况而定。如提前全面完成科研项目,按出站管理要求办理手续;若只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因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变化而中止的,或因客观条件博士后本人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结题的,可由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同意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提前出站、按期出站均须报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和辖区内的人事局备案。博士后在出站前,设站单位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即可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网上进行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和省人事厅一年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成果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写出《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报告》需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工作站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要与流动站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在博士后离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建议,报本辖区的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和上级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安排。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本条例若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有关表格:《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博士后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鉴定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在国家人事部网上下载;《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由设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苏州市人事局。

2.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二

一、认清高校将学位授予与发表论文挂钩的真正原因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一般都是由学校自己做的规定, 国家并没规定取得学位必须发表论文。高校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有四个共同点:对发表文章数量的要求, 一般要求就是2-4篇;对发表刊物要求, 一般要求至少一篇被SCI或EI检索, 或至少要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对作者的要求, 即博士生应为第一作者, 或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但第一作者为本校导师;对发表单位要求, 一般要求必须署名为本校。那么学校设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什么?

(一)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导向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

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 学位授予的质量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研究生水平的高低的体现是有一定滞后性的。研究生的工作能力, 科研水平的体现往往要到研究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由用人单位来做出评价, 研究生教育质量如何来衡量。目前评估专家只能将目光瞄准培养过程, 用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的表现来衡量研究生教育的质量。2002年国家开展了全国性的学科评估试点, 2003年、2004年分别组织了第二批与第三批评估与排名。在学科点评估指标体系中, “人才培养”作为评估的四大指标之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后两年内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是其重要的参考数据。另外中国目前在评比高校办学水平时, 把各个高校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被引用次数作为大学排名和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为了提高学校排名, 各高校对博士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均有一定的要求。作为各高校来说在总结研究生教育质量时, 也不经意地将在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数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相挂钩。

(二)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有力手段

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分为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两个阶段。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为进行科学研究打基础的过程;论文工作则是研究生提供进行科学研究的平台。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如何促使研究生从入学开始就加强科研能力的自我锻炼, 并且实行有效的过程监控呢?而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就成了高校用于解决这一难题的既公正、公开, 又省心、省力的办法。

二、当前对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存在的问题

对于是否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存在着不同看法, 发表文章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研究生专心学问, 搞好本职研究工作, 但也造成了很大的弊端, 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 不管学科差异全部一刀切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周鲁卫教授提到研究生是否要发表文章才可获得学位时, 表示:这涉及到确定什么是学位的最低标准, 涉及到怎样评判是否达到这个标准, 这是一个学术问题。由于学科差异性很大, 不同的一级学科也会给出不一样的答案。不管学科差异, 全部一刀切在看似公平的幌子下, 会造成不少博士研究生压力加大, 学术研究等效果下降。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校时间是三年。在最初的半年要学习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 一般不具备科研和发表文章的条件。在校的最后一年需要准备毕业论文和答辩, 中国期刊文章的发表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 即便博士研究生有文章投寄也难以在毕业前发表, 所以最后一年投寄的文章大多为无效文章。除去这些时间, 剩下用于写作发表文章的时间为一年半。按学位博士发表两篇论文, 以70%计, 每在一年半内要写三篇, 平均6个月一篇。对于一个边学习边研究的博士生来讲, 具有相当大的压力。实际上, 在很多高校, 对博士研究生发表文章的要求甚至要高于其导师。另外, 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短时间内发表如此大量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博士研究生深入研究问题、广泛博览群书的时间, 使其被迫腾出大量时间拼凑文章, 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原意。

(二) 重结果轻过程, 发表论文形式化

依据现行高校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只要满足在高校指定范围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 其收益效果是相同的。不同的核心期刊有不同的影响力, 它们对收录文章的质量要求也不同, 所以在核心期刊之间存在不同的录用风险问题。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讲, 他们知道学校规定的期刊范围和期刊对投稿文章的质量要求, 于是, 他们总是寻找付出最少而收益最大的选择。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 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写作时间短、质量一般的文章。同样在投稿选择上, 更倾向于选择对稿件质量要求较低的核心期刊, 以降低录用风险。

现在为了发表文章而发文章, 已经不只是研究生的问题了。发表文章越来越向着功利性甚至商业性转变, 这与要求发表论文的初衷相去甚远。急功近利地发论文, 不利于学生真正潜心学习、思考, 也不利于国家整体学术水平质量上的提高, 往往是造成学术的“低水平重复”。

(三) 盲目推崇SCI

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是美国科

学信息研究所于1963年建立的一种大型期刊文献检索工具, 是对期刊和论文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工具, 在其刊源上发表的文章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学科的国际学术前沿。但SCI也并非是一把绝对正确的尺子。除了学术偏科问题外 (注重基础学科) , SCI本身也存在着语言、地域、政治、经济等诸多问题。在SCI刊源中一些高水平的中国科技期刊由于语言限制而没被SCI收录, 从而直接导致了SCI对中国学者的报导偏少, 因此很难用SCI一个评价标准涵盖大部分中国学者的科研工作和成果。以SCI为参照, 鼓励部分科枝人员向世界最高水平冲刺和评价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成果是相互联系又不尽相同的两个方面。混淆二者的区别, 就可能导致将SCI标准滥用, 非但不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反而可能导致群体科研信心的散失。

三、对学位与发表论文关系的一些设想

处理好学位与发表论文的关系, 就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评价观。要明确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是在于培养人才, 发表文章只是个重要的副产品。以复旦大学张跃进 (2002) 研究来看, 博士生在读期间是否发表论文与其后续的学术成就没有相关性。但我们要认识到发表论文是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个有效训练与培养手段。

(一) 学校不应将发表论文与学位挂钩

国家对学位授予的条件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并无要求获得学位者必须在在读期间发表学术文章的具体条款。复旦大学周鲁卫教授提到校学位委员会给出的只是一个能拿到学位的最低标准, 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就不能授予学位, 这实际上就是一条底线, 但具体要不要发表, 要什么层次, 由各个学位分委会做出规定。这实际上是将对研究生的具体要求交给了导师来把关, 这样更有利于尊重不同学科间的差异, 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作用。周鲁卫教授提出, 在发表文章的规定上, 渐渐地做到由各院系在校学位委员会的框架内自主规定, 也可在其框架之外考虑那些特殊人才。应从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要求与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的结合上来考虑发表文章的问题。

(二) 通过加强导师建设来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

研究生是在导师的指导下, 通过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 熟悉相关研究方向的基本理论及研究现状, 逐步提高学术研究能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和高校自身的良好的科研环境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途径, 导师队伍是影响研究生培养的高校行为诸因素中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通过加强导师遴选, 来确保导师质量, 优秀的导师不仅能予以研究生学术研究上的指导, 还能从科学探索精神、治学态度等品德和作风诸方面影响着研究生。所以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的关键是在导师, 而不应该由文章来把关。

(三) 个体区别要分别对待

杨振宁就曾说过, 中国按部就班把知识给孩子, 平均起来是好的, 可中国教育有个不好的地方, 就是对特别好的, 占总数5%的最聪明的学生比较不利。因此, 对于那些本身素质很好的5%的同学, 就不能拿这个标准去压制。不少课题的周期就一年至两年, 再加上现在国内不少期刊杂志的出版周期比较长, 因而, 一味地要求研究生必需发表论文才能授予学位对于不少研究生由其是理工科的研究生是个不小的压力, 这样会使学生急功近利, 不利于学生潜心学习、思考。因此, 这样死板地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要发表论文, 会影响人才的培养, 不利于一些有造诣的学生的成长, 应该根据学科特点、学生个人发展情况具体要求, 对于一些已经在培养过程中显示出其发展潜力, 并已取得了相应成果的学生就要在制度上有一定的弹性范围。

(四) 建立激励机制变“压”为“导”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对于学生学习来说应该是有利的事情。因为通过撰写可以提高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也是对研究生全面训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 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可抛开硬性规定, 通过将发表论文作为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或优秀毕业生等的条件来引导学生积极发文。

四、结论

实际上, 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是本科高级和硕士阶段课程训练的基本要求。中国博士研究生, 绝大部分早在入读前就已经发表过文章, 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让他们接触现代科学研究前沿, 严格要求学位论文的做法难以避免道德风险, 诱发炮制应景文章、迎合杂志口味、粗制滥造等投机行为。孙莹 (2006) 提到麻省理工大学只要求博士生修够学分, 写出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即可。相比之下, 这种做法更能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EB/OL].http://www.edu.cn, 2004-11-18.

[2]、张跃进.关于博士研究生必须发表论文规定刍议[J].国际学术动态, 2002 (1) .

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三

1993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资格暂行规定》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的10月1日至31 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四

沪交内(研)[2012] 81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一、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学习年限: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2、课程与学分: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

3、学术论文: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4、学位论文: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导师审核、同行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

5、论文预答辩、答辩:按照规定程序举行并通过论文预答辩、答辩。

二、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一)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

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二)学术论文发表(本项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需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署名前5位)、二等奖(署名前3位)、三等奖(署名前2位)、或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或EI论文;获得省部级其它科技成果奖项或发明专利公开,等同发表相同数量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数量及质量要求

(1)理学:须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

(2)工学、农学:须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在EI检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需为英文(或其第一外国语)。

(3)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须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

2、认定办法

学术论文必须在就读博士期间,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于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对发表在本学科国际高水平刊物、影响因子高、他引率高的论文作者,可减少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要求。

(三)预答辩

1、组织预答辩小组

由所在学科组织5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副教授级专家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不超过3名。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2、预答辩程序(1)预审有关材料

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在预答辩会举行之前,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价和建议及中期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2)举行预答辩会 预答辩会主要内容如下:

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质疑并评价: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

3、预答辩结论

(1)合格:预答辩合格者,论文经完善、定稿并由导师审阅后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2)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需对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须同时提交修改报告)。

(3)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四)学位论文评审

1、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一般于答辩前三个月进行,由所在学科聘请1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阅人,副教授级评阅人须具有博士学位。评阅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书的回收、评阅意见的汇总和反馈由博士生所在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博士生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双盲”评议(以下简称盲审)

完成学位论文的所有博士学位申请人(免盲审者除外),均需提交学位论文,由2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分别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学院或学科另有约定的,经过学部、学校审批,可按照其约定进行。盲审与论文评阅同时进行。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其他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可对其指导的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提出免盲审申请。

部分自律性强、盲审异议率低的学科,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自行决定论文评审方式及是否盲审。

学校鼓励各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进行海外评审。校学位办将定期对未盲审或以其它方式评审的论文进行抽查,以了解、监控论文质量。

3、评审时效

论文评审一般在2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完成。评审意见超过2个月(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返回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

4、异议的处理

(1)复议:有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修改后送交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复议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如复议后仍有异议结论,不予组织答辩,应继续研究,做出创新性成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次修改论文、再次复议,但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复议费用自理。

(2)申诉:对评审意见有争议者,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诉,经导师签字认可、所在学院认定其书面申诉理由成立后,由学位办将其论文及相关材料送另外二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返回后,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对评审意见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核、论证,得出论证意见,提交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学院学位委员会仲裁结论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论文答辩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1、组织答辩委员会

所在学科聘请5或7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职称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副教授级专家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不超过2名。

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由7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2、答辩申请和审核

通过论文评审者,须按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3、论文答辩会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5分钟左右);(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答辩秘书介绍论文工作情况、论文评阅情况及盲审意见和结论;(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7)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4、答辩结论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1)答辩通过: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答辩未通过: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六)学位审核

1、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所在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10%左右的申请人进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

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不授予博士学位,即日起2年内,作者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2、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得票数超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其博士学位,即日起2年内,作者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个月(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其它

(一)关于学术道德规范

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执行。

(二)关于申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一旦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不得申诉。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三)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见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见附件5)。

(五)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等规定,参见医学院有关文件。

5.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系。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组成单位为: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博管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组成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学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挂靠研究生部,负责学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助各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流动站依托学院开展工作,并按一级学科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流动站开展工作(详见《暨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教科办,并安排具体人员为流动站工作秘书,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1

作。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或项目博士后。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和条件;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在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合作导师的资格每年由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核,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八条申请进站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40岁(含)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流动站应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

第十条申请者经学校、广东省人事厅及全国博管会批准,可被招收为我校博士后。博士后凭暨南大学录用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在站博士后属于我校流动编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博士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归属院、系(所)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各流动站单位应为进站3个月的博士后举行开题报告,对进站1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进站24个月的博士后需举行出站报告。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不能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暨南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暨南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能出国工作或进修,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合作,须经合作导师同意,由流动站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我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广东省政府和学校共同筹集。合作导师应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部分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博士后的工资和各种补贴按学校制定的标准发放,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出(退)站时必须及时退还博士后公寓,公寓由总务处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每月定额(现时为100元)包干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的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凭校人事处发出的离校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四条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对正常出站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一)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因各种原因请假6个月以上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博士后工作的;

(六)发现未获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应届博士生,进站半年内必须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博士学位处理);

(七)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校人事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评审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博管办按照本规定制定《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6.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篇六

(2005年9月20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管理体制

1、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政策、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

2、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归口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与调整,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等工作;起草博士后政策草案、发展报告并提交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协助流动站涵盖的各博士点搞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博士后进站、工资、福利、出国、出站等日 常事务;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等。

3、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各院、系、所、中心负责接受申请人的进站申请与在站博士后的管理。有关院系设博士后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4、科研处与博士后所在院系共同负责博士后的遴选,并管理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以及出站结项等。

5、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公寓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

6、外事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涉外工作,并管理在站外籍博士后的日常生活。第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

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是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我校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有: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德语语言文学、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但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各院系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招收计划

1、国家资助名额。全国博管会下达的计划内博士后招收名额。

2、自筹经费名额。计划外的自筹经费名额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资助名额,由学校筹措资金,每年拟招收10名;另一类是校内外单位或导师资助名额,即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经费,每年拟招收10-15名。

计划外博士后除日常经费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外,其他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3、学校鼓励各院系招收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所有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1、凡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有关院系提出申请。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培养 的博士生和本校在职教职工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

3、申请者应提前向我校有关院系或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站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l)《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为申请者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并由所在学校、院系签署意见;

(3)博士后审核表;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由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5)体检合格证明(由市级以上医院提供);(6)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7)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8)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查验原 件)。

4、由科研处聘请本学科本专业专家与各院系一起对申请者的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评议,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计划遴选拟招收的博士后,将《博士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备案。遴选程序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经全国博管会审批后,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被录取的博士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6、留学回国博士的进站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或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资料。

(2)申请人填写好《博士后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起寄交所申请的院系。经专家评审、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全国博管会审批获准后,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进站程序

1、被录取的博士后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站。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 规定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

2、博士后进站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自动取消进站资格。

3、被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书”的要求逐项办理有关手续。应届统招统分生、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应按时将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在站期间档案由学校保管。上述博士后的户口可转入学校,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口。其他类型博士后,在站期间人事档案及本人户口不转我校。

4、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学校签订《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在站管理

1、学校各院系要保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工作条件,各院系应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各院系可根据情况为在站博士后安排适当的教学、管理工作。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和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双重管理。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院系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研究计划由博士后本人或与合作导师协商后在进站2-3周内提交两年工作期间的 详细科研计划,由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3、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必须在所在院系作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分别报送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科研处备案。

4、博士后进站一年时,由科研处组织其所在院系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科研处会同其所在院系组成专家小组(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博士后的中期学术报告,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及研究能力进行评价;合作导师及所在院系负责人还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由专家小组将评价意见填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考核结果为及格者其科研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及格者,将报请全国博管会作退站处理。

5、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6、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时,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由科研处与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科研能力、完成科研 工作等情况作出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审答辩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7、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北京外国语大学所有,需注明“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与本校教师同样的科研奖励。

8、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的,应尽量利用假期,但在站期间累计出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博士后申请出国需经合作导师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出国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拟出站后出国工作的博士后,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

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9、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2)未能履行工作协议或未能通过中期考核、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3)违反学术纪律、出具假证明的;

(4)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难以坚持科研工作或无故旷工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的;(7)不按期交还财物、住房的;(8)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应予退站的。

凡按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

10、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手续。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 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八条 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

2、学校一般不受理博士后提前出站的申请。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计划出站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3、博士后如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出站。延期出站申请应在计划出站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但仍可以使用博士后公寓。在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第九条 出站程序

1、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所在院系规定的各项工作,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出站前须举行出站报告会,向所在院系及本 学科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科研处、合作导师、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分别对博士后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填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3、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对准备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

4、博士后出站前须向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5、博士后出站前先在网上办理出站手续,并将下列准备好的纸质材料交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纸质3份,电子版1份);

(3)《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3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5份);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3份);

(6)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3份);

(7)人事处离校通知单(1份); 第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科研津贴、生活费用和管理费。

2、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划分为三部分:50%生活费用、47%科研津贴和3%管理费。50%生活费用由人事处负责,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8两个月不发。47%科研津贴由科研处负责发放。科研津贴分为两部分,其中,25%作为日常科研经费,凭发票和清单可报销书费和办公用品,如:科研书籍材料、纸张、电脑耗材等;22%作为奖励基金,在中期考核达到优、良以及出站考核合格时发放;中期考核仅达到及格者,只发放奖励基金的一半。3%管理费作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

3、由学校或校内外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学校或校内外单位、导师承担。自筹经费的博士后报到时由出资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学校交付博士后日常经费。经费使用同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后职务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一般不受理在站博士后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博士后出站留校者职务评审工作与在校教师同步,不单独进行。出站到外单位工作者,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代评职称函,方可在我校进行职称资格评审。

3、职务评审的申报材料由本人直接交所在院系。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管理

1、博士后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资产配备与管理,并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

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

3、博士后出站前,应主动通知资产管理处检查公寓设施,结算房租、水电气费等费用,办理退房手续。对不按期迁出公寓的出站博士后暂扣博士后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人事部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2、博士后配偶随站流动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工作安置,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校内各单位推荐临时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及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上学事宜,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工作分配

1、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果选择留校或其它工作单位应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证明。

3、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7.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七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资格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聘博士后。

(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为在岗博士生导师,并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要的科研经费、工资及津贴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不超过40岁)。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申请人符合我校科研型教授的任职条件,经博管会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2周岁。

(二)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作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除外)。

三、进站程序

(一)公布计划。各学院于每年9月底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后招聘信息向流动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拟招聘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按岗按需择优招聘,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学校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审批手续。

(五)进站。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录用通知,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一个月内与合作导师签订《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

四、考核

(一)博士后参加所在学院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二)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博士后总人数的15%。

(三)考核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五、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

1、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9级,薪级工资执行16级,绩效工资及工作津贴等由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核发。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3000元/月。

2、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下年的1月起执行。

3、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岗位绩效工资及津贴等全部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承担。

4、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发基本工资,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二)住房

1、学校免费为博士后提供住房,具体标准视房源情况确定。博士后凭人事处的录用通知到后勤基建处办理租住博士后公寓手续。校内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维修和日常管理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外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2、博士后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租住,各设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租,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其公寓,并进行相关处理。

3、博士后本人或配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校不再解决其住房。

(三)医疗

1、在站博士后人员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在职博士后的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

(四)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北京市公安局介绍信入我校集体户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农大派出所或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全国博管会开具的介绍信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4、单身或配偶不随迁的博士后,按我校教职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六、出站与退站

(一)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时间自博管会批准下月起计算。

(二)出站审批

1、本人申请。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在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博士后出站报告》。

2、学院评议。由所在学院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对其工作表现、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评议,评议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出站审核。学校对博士后出站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后,再报博管会批准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4、提前出站。若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5、延期出站。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负责人核实同意,学校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免费住房待遇。

6、档案转移。博士后的档案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转入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三)退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

2、违反学术纪律;

3、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8、违反法规校纪的。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逾期不办的按失业人员将其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

七、企业博士后

(一)为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我校支持各流动站推动产学研结合,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管理按博管会文件精神执行。

(二)学校人事处负责与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签订协议。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企业,并由企业管理。

(四)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标准为8000元/年,导师指导费不低于12000元/年。

八、其他

(一)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我校流动编制定期聘任人员。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按学校出国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归按自动退站处理。

(三)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导师负责。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在站期间完成,出站后获得)所取得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九、本规定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

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8.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八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同时淡化博导层次,简化遴选程序,使学院在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有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规定如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经费要求根据不同的学科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

1、理科、基础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至少3篇。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或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总经费15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40万元以上。

2、工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 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4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总经费达30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6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5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临床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华牌”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并在本专业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华牌”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50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4、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国内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国内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③近五年内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SSCI刊物、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2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达3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遴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填写《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社科部、科技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交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各单位也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者的汇报,必要时可向申报者提问。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作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同意申请者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检查与裁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会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受理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研究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凡申请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含外单位或跨学科专业申请者),其申请首先需经该博士学位授权点二分之一以上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同意,并由该学科点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其所属的二级学科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术梯队建设等情况进行,同时要考虑到将来对该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评估和检查。在该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转向该一级学科另一个二级学科点,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欲转向另一个一级学科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其遴选同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相同。

(四)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参加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

(五)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其遴选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六)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凡申请拟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

(七)对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如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近期无在研项目、无经费、无科研成果(尤其是无科研项目、无经费)者,或一次出国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暂不招收博士研究生。此项工作与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同时进行。

(八)关于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分割问题,如无事先明确的经费分割协议,可按下列分配比例划分(指已到帐经费):(1)两人合作项目:主持人60%;参与项目者40%;(2)三人合作项目:主持人50%,第一参与者30%,第二参与者20%;(3)四人合作项目:主持人40%,第一参与者25%,第二参与者20%;第三参与者15%;(4)五人合作项目:主持人40%,第一参与者20%,第二参与者 15%,第三参与者15%,第四参与者10%;(5)六人及以上合作项目:主持人40%,其余参与者平均分配。

(九)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十)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少”均含本数。

(十一)在以往的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9.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九

惠院发〔2003〕50号

为了鼓励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提高我院教职员工的学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批准,我院在职人员不脱离工作岗位(即达到我院规定的工作量标准)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和学历的给予15000元的奖励;只取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没有取得学位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条 经批准,我院在职人员不脱离工作岗位(即达到我院规定的工作量标准)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和学历的给予6000元的奖励;只取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没有取得学位的不给予奖励。

第三条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一般采取在岗攻读的办法。学习者要求离岗学习的,经批准,从离岗之日起不再享受我院的工资及一切待遇。学成后,如回我院工作的,按《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骨干教师的进修和国内访问学者的学习以及国家和学院要求的短期培训,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四条 从取得学位之日起,在我院工作不满三年,本人要求调离以及我院不再聘用的,领取的奖励金,按《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暂行办法》的规定扣回。

第五条 本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生效。有关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习费用的规定、规程和报销办法,全部按本规定执行。已经签订了有关学习的内部协议的,必须按本规定的内容,重新签订协议。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本决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四日

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2003年6月5日印发

10.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十

【发布文号】人办发[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人事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2000年人事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2000年的人事宣传工作。

附件:2000年人事宣传工作要点

2000年4月3日

附件: 2000年人事宣传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世纪交替之年,也是人事部门全面实施调整人才队伍结构战略的第一年。人事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确定的调整人才结构、深化制度改革的任务,把握导向,创新形式,加大力度,为人事人才工作跨世纪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一、坚持不懈地把理论学习和宣传引向深入

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是新时期人事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学习宣传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论述。一要深入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在人”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二要按照“三个着眼于”的要求,积极宣传各级人事部门运用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分析人事工作新形势、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的经验和成效。三要结合“三讲”教育,认真学习宣传江泽民同志在视察广东时的两个讲话精神,大力宣传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对改革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理论宣传形式要创新,宣传水平要提高。各级人事报刊一定要把理论宣传摆上重要位置,开辟专栏,组织重点文章,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宣传人事系统理论学习的成果,推动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二、二、大力宣传调整人才结构的战略意义和政策措施

调整人才结构是人事工作顺应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紧扣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大局提出的面向新世纪的战略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大局,事关人事事业发展。搞好调整人才结构的宣传,是今年人事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

要大力宣传调整人才结构的重要意义。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宣传调整人才结构对实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然性,提高人们对调整人才结构的认识,增强搞好人才结构调整的信心和决心。

要大力宣传调整人才结构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根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人才结构调整规划的情况;要积极宣传各级人事部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结构调整规律的探索;宣传各地制定的调整人才结构的政策措施。

要大力宣传各地调整人才结构的经验和成效。要深入实际,调查了解调整人才结构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各地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在调整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和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方面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所取得的实效。

三、三、着力抓好西部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宣传

实施西部人才资源开发,是人事部门服务大局、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重大举措,也是调整人才结构、实现人事人才工作跨世纪发展的重要部署。必须加强宣传,扩大声势,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要大力宣传新形势下西部大开发“最根本的是人才”的思想,把人才开发摆到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位置;要大力宣传西部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的内容、目标和任务;要大力宣传西部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政策、新措施;要大力宣传西部地区积极开发引进人才和东部沿海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西部建设取得的成效。今年,人事部将召开西部人才开发工作会议,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做好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宣传。

四、四、加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宣传报道力度

调整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人才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要在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氛围的同时,突出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确定的调整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各项举措的宣传,引导各地不断深化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创新能力,加快知识更新,积极投身企业、投身西部建设,参与支援农业农村发展事业;宣传知识和技术创新成果,唱响“创业光荣”的口号,鼓励科技人员成为科技型企业家,鼓励高校科研人员从事企业科技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研究生到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要及时准确宣传各项政策和各地创造的新经验。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今年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根据天津会议精神,结合《事业单位聘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科研、卫生、教育事业单位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印发,大力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内容和相关政策,总结推广各地推行聘用制、竞聘上岗、加强考核、促进流动、安置未聘人员等好的措施和方法,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向前发展。

五、五、加强和深化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宣传报道

要深入贯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精神,继续宣传实施公务员制度对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宣传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的深化完善制度的新要求新举措。总结推广抓住机构改革机遇,选拨人才、优化结构的经验和推行竞争上岗、轮岗等制度的经验;总结交流贯彻“从严治政”精神,改进考核、加强管理、强化培训的经验;总结探索委托与聘任结合、主办与辅办分离的试点经验;总结交流广开分流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途径、办法和经验,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队伍结构的优化。

六、六、大张旗鼓地宣传好农村人才资源开发

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是人事部门服务大局、适应新形势的重要决策,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县级人事部门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大张旗鼓宣传这一思想,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大力宣传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的经验和成效。突出抓好各地在壮大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开发农村乡土人才和培养乡镇企业人才方面的报道。积极宣传县市人事部门把工作重点转向农村,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的做法和经验。

七、七、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促进社会发展稳定

加强吸引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为国服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对于壮大我国科技队伍力量、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高科技及其产业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鼓励针对国际人才竞争的新形势,结合实际,制定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要扩大对外宣传,让广大海外留学人员进一步了解国家关于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及时知道国家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为国服务的新政策新措施。大力宣传留学人才回国创业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留学人才为西部大开发所做的贡献。今年人事部门将召开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会议,各地要认真及时地做好会议精神的宣传报道工作。

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才流动机制,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要进一步宣传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特别是在西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各地贯彻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促进人才流动政策措施的成效,宣传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和农村人才市场的建设成就,大力推进人事代理制度和人事仲裁制度,强化人才市场管理,加快人才市场立法与 信息化建设,宣传选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经验,正确引导和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认真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今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三年内裁减军队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最后一年。要切实做好2000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会议、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在京企业军转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以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新形势下做好军转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积极宣传军转安置政策;宣传好各地以大局为重,千方百计接收、安置、培训和使用好军转干部的经验;宣传转业干部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投身经济建设,到企业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促进军转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八、八、抓好典型宣传,促进队伍建设

近年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表彰活动,对于加强队伍建设发挥了很好的典型示范引导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典型宣传工作。要把典型宣传与贯彻中央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结合起来,与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结合起来,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求结合起来,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榜样,深入开展“让人民满意”活动,大力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勤业敬业、务真求实、严格执法的精神,进一步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以“杰出专业人才”为榜样,大力弘扬专业技术人员拼搏、创新、攀登、奉献的精神,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攀登科技高峰,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今年,国家将隆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事部将开展“农村优秀人才”及人事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各级人事部门根据要求在做好推荐、考察、选拨的同时,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搞好先进事迹的宣传。

九、九、贯彻依法行政的精神,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宣传

人事法制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树立人事法制观念,努力推进法治人事,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事法制的宣传。要围绕国务院依法行政会议精神的贯彻,大力宣传人事法制的重要意义;要配合人事专业“三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和“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的开展,宣传各地各部门学法执法的经验;要按照贯彻《 行政复议法》要求,开展人事行政复议知识和做好人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促进人事执法工作;要配合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聘用条例、公务员纪律和行政处分规定、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出台,适时做好宣传工作,以促进人事法制建设。

十、十、加强领导,努力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事宣传队伍

人事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人事制度改革创新越深入,越要加强人事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好《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从深化改革、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事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保证,摆到重要位置。要充实加强人事宣传力量。人事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人事宣传工作,要及时为人事宣传工作出题目、把方向、定调子、提要求、查落实,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从事人事宣传工作的同志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扬奋发进取的精神,突出主题,把握基调,创新形式,深入实际,多出精品,增大信息量,扩大覆盖面,提高说服力和感染力。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级新闻媒体和人事系统报刊的积极性。加强与各大新闻机构的联系,多交新闻界的朋友;要认真办好人事系统报刊,同时要重视和利用国际互联网。严格宣传纪律,重大宣传选题要报批,重要新闻稿件要审定,严重的宣传失误要追究责任。要加强人事宣传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认真搞好首届“人事好新闻”评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事宣传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事宣传队伍,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事业跨世纪的发展做出贡献。

1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十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八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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