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

2024-06-20

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精选10篇)

1.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 篇一

城管综合执法经验交流材料

一、创新城管法律理念,铸造文明法律品牌

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较多,就业情势严峻,下岗困难职工上街占道摆摊设点的现象非常严重。如何打破城市治理窘境并跳出怪圈、如何化解城管法律中触及群众利益的诸多矛盾,是城市治理法律必需研讨处理的新课题。为此,他们在成立之初就将城管法律理念创新列入了主要议事日程。针对社会和法律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合时敲定了“内强本质、外树形象、全力打造文明、亲民、服务、和谐新城管”这一工作主线,并进行了一系列观念、思路和方法办法创新,这些创新可简称为施行“二四三三本质形象工程”:

着力“两个打造”。一是打造准军事化治理机关,二是打造准军事化法律队伍。经过准军事化打造,到达“内强本质、外树形象”的目标。为借鉴军队的一些好的作法和经历,考验干部队员的意志,标准他们的行为,局成立不久,他们对机关干部和全部法律队员开展了为期12天的军事体能练习,并合时开展法律大练兵、大交手、大选拔,将军事体能和拓展协同顺应性练习制度化。自军训后,各法律大队坚持天天集训并执行早点名、晚点评,培育队员的组织规律性,加强对组织和上级的顾全认识,加强队员的工作责任心和集体认同、责任感。局机关执行周一、周五机关人员早上班集训制,对坚持机关优越形象起了很好的促进效果。

坚持“四个服务”。为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社会主要工作,他们实时开展了诸多法律服务。如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标征地、拆迁、建设保证等。为市民、全社会服务在人道化法律、亲民法律方面,他们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帮之以需。几年来,经过各类路子,协助安顿下岗摆摊人员300多人,本局也拿出200个打扫保洁岗位和60多名城管协管员名额向社会雇用下岗人员完成再就业。为城区、基层服务只需城区需求,特别是大型整治活动,他们都是积极参加并全力支持。为促进基层社区市容环卫上台阶,他们已将市区的128个社区纳入城管法律治理范围,并在15个社区先行试点,施行法律进社区工程。经过设立联络站,派驻法律队员,城管法律进社区曾经初见成效。为县政府相关部分服务。作为受托付的法律单位,他们在受到相关部分的法律权托付后,依照“违法行为协查函”的要求,实时供应服务。

增强“三个学习”。即规律作风学戎行、法律水平学公安、办案质量学法院。为使“三个学习”落到实处,他们屡次组织培训,约请驻军、公安、法院、市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讲课,就有关司法法律的使用、法律顺序、城管法律典型案例、规律作风建设等进行分析讲评。这样的培训实践联络实践,深化浅出,培训后大家都感应收获颇丰,并能在实践中学致使用。他们要求各法律大队每年进行2次司法法律学习测验,牵头组织2次全局性的典型案例分析讲评会,自行组织4次典型案例讲评会。与此还,坚持了与公安结合法律机构,成立了公安交警结合法律组,就车辆抛洒、渣土治理、殡葬车违规等结合法律;成立了城管公安三大队,主要查处障碍法律,为城管法律安全供应保证。经过“三个学习”,城管法律水平和办案质量分明提高。

完成“三个改变”。由对立控制型向亲民服务型改变旧式的城管法律多为对立控制型,你乱摆摊设点我处分你并赶走;你乱搭乱建,我处分你并强行撤除……诸如此类的作法虽然一时见效,但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为了治本,他们大力施行亲民法律工程,处理影响市容情况的问题,坚持引导在前的制度,将亲情化、人道化、标准化法律表现在法律进程中,这样一来,市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宽容度大为提高。由简略粗豪型向顺序标准型改变在法律进程中大力履行“3312”法律法,要求法律行动开端前,要3次与法律对象晤面并上门做工作,协调停决与该项违法行为无关但与该违法行为发生有关的问题,融服务于法律之中,为人民群众服务,积极化解矛盾;在做工作进程中要有2次现场拍照和1次录像,作为法律的证据;在组织现场法律时,必需要进行14条不成跨越的“戒备线”:在法律中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禁绝打“黑拳头”、踢“黑脚”;遭遇暴力抗法,不得以暴制暴;拘留物品、证据保全必然要手续完全,并妥善保管。由突击整治型向长效治理型改变在大力履行“3312”法律法的基本上,要求法律人员必需按“4个步骤”开展法律活动:第一步宣传教育、排忧解难;第二步分析状况,预防为主;第三步科学组织,严重法律;第四步长效治理,日常节制。依照这个法律步骤,要求第一步没到位就禁绝转到下一步,这样可防止不用要的矛盾和纠纷,也有利于完成长效治理。

二、优化法律队伍治理,促进城管良性发展

城督工作纷繁复杂,点多、线长、面广,且敏理性强,透明度高。因为任务重,重复性大,常年与老百姓打交道,面临的多是弱势群体,触及的多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实际状况,结合行业特点,他们从体制创新动手,完成“四个优化”,有用地

一、创新城管法律理念,铸造文明法律品牌

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较多,就业情势严峻,下岗困难职工上街占道摆摊设点的现象非常严重。如何打破城市治理窘境并跳出怪圈、如何化解城管法律中触及群众利益的诸多矛盾,是城市治理法律必需研讨处理的新课题。为此,他们在成立之初就将城管法律理念创新列入了主要议事日程。针对社会和法律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合时敲定了“内强本质、外树形象、全力打造文明、亲民、服务、和谐新城管”这一工作主线,并进行了一系列观念、思路和方法办法创新,这些创新可简称为施行“二四三三本质形象工程”:

着力“两个打造”。一是打造准军事化治理机关,二是打造准军事化法律队伍。经过准军事化打造,到达“内强本质、外树形象”的目标。为借鉴军队的一些好的作法和经历,考验干部队员的意志,标准他们的行为,局成立不久,他们对机关干部和全部法律队员开展了为期12天的军事体能练习,并合时开展法律大练兵、大交手、大选拔,将军事体能和拓展协同顺应性练习制度化。自军训后,各法律大队坚持天天集训并执行早点名、晚点评,培育队员的组织规律性,加强对组织和上级的顾全认识,加强队员的工作责任心和集体认同、责任感。局机关执行周一、周五机关人员早上班集训制,对坚持机关优越形象起了很好的促进效果。

坚持“四个服务”。为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社会主要工作,他们实时开展了诸多法律服务。如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标征地、拆迁、建设保证等。为市民、全社会服务在人道化法律、亲民法律方面,他们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帮之以需。几年来,经过各类路子,协助安顿下岗摆摊人员300多人,本局也拿出200个打扫保洁岗位和60多名城管协管员名额向社会雇用下岗人员完成再就业。为城区、基层服务只需城区需求,特别是大型整治活动,他们都是积极参加并全力支持。为促进基层社区市容环卫上台阶,他们已将市区的128个社区纳入城管法律治理范围,并在15个社区先行试点,施行法律进社区工程。经过设立联络站,派驻法律队员,城管法律进社区曾经初见成效。为县政府相关部分服务。作为受托付的法律单位,他们在受到相关部分的法律权托付后,依照“违法行为协查函”的要求,实时供应服务。

增强“三个学习”。即规律作风学戎行、法律水平学公安、办案质量学法院。为使“三个学习”落到实处,他们屡次组织培训,约请驻军、公安、法院、市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讲课,就有关司法法律的使用、法律顺序、城管法律典型案例、规律作风建设等进行分析讲评。这样的培训实践联络实践,深化浅出,培训后大家都感应收获颇丰,并能在实践中学致使用。他们要求各法律大队每年进行2次司法法律学习测验,牵头组织2次全局性的典型案例分析讲评会,自行组织4次典型案例讲评会。与此还,坚持了与公安结合法律机构,成立了公安交警结合法律组,就车辆抛洒、渣土治理、殡葬车违规等结合法律;成立了城管公安三大队,主要查处障碍法律,为城管法律安全供应保证。经过“三个学习”,城管法律水平和办案质量分明提高。

完成“三个改变”。由对立控制型向亲民服务型改变旧式的城管法律多为对立控制型,你乱摆摊设点我处分你并赶走;你乱搭乱建,我处分你并强行撤除……诸如此类的作法虽然一时见效,但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为了治本,他们大力施行亲民法律工程,处理影响市容情况的问题,坚持引导在前的制度,将亲情化、人道化、标准化法律表现在法律进程中,这样一来,市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宽容度大为提高。由简略粗豪型向顺序标准型改变在法律进程中大力履行“3312”法律法,要求法律行动开端前,要3次与法律对象晤面并上门做工作,协调停决与该项违法行为无关但与该违法行为发生有关的问题,融服务于法律之中,为人民群众服务,积极化解矛盾;在做工作进程中要有2次现场拍照和1次录像,作为法律的证据;在组织现场法律时,必需要进行14条不成跨越的“戒备线”:在法律中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禁绝打“黑拳头”、踢“黑脚”;遭遇暴力抗法,不得以暴制暴;拘留物品、证据保全必然要手续完全,并妥善保管。由突击整治型向长效治理型改变在大力履行“3312”法律法的基本上,要求法律人员必需按“4个步骤”开展法律活动:第一步宣传教育、排忧解难;第二步分析状况,预防为主;第三步科学组织,严重法律;第四步长效治理,日常节制。依照这个法律步骤,要求第一步没到位就禁绝转到下一步,这样可防止不用要的矛盾和纠纷,也有利于完成长效治理。

二、优化法律队伍治理,促进城管良性发展

城督工作纷繁复杂,点多、线长、面广,且敏理性强,透明度高。因为任务重,重复性大,常年与老百姓打交道,面临的多是弱势群体,触及的多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实际状况,结合行业特点,他们从体制创新动手,完成“四个优化”,有用地 促进了城管法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优化队伍权属。因为历史原因,市市城管法律队伍执行的是两级治理、属地为主,队伍设置在城区的体制,招致归属难统一、干部队员难交流、罚出多门难治理、政令不畅难调度等“四难”困境,很难构成合力组织大型集中法律行动,使得社会对城管法律队伍和法律行为遍及呼声欠好。面临严峻的实际,他们感应城管法律体制改革火烧眉毛,势在必行。经由多方努力,获得了市委、市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分及各城区的支持,构成了“一级主体、垂直治理”的城管综合法律新体制。将中心城区的城管法律队伍上收到该局统一批示,将遥远城区的城管法律队伍托付城区治理,将违法建筑、车辆抛洒、渣土治理、殡葬车辆违规等专项法律集中,完成了城管法律的一级主体。城管法律体制创新后,带来了很多正面的优越社会效应。优化队伍构造。在改革进程中,他们本着“启用德才兼备强人,选好清廉奉公干部”的制度,依照建设“准军事化”城管法律队伍的要求,采取“两考一训”(平常工作显示审核、应知应会业务常识测验、军事体能练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末位裁减、待岗、转岗分流等办法,对法律队伍的综合才能进行了一次具体考评,使一批政治本质较高、业务才能较强的基层主干走上了指导岗位。还借助“两考一训”的后果,对成果掉队者执行待岗或转岗分流。其中有5名队员待岗、8名身体本质差的队员转岗。经过“两考一训”,有用地加强了干部队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法律队伍构造趋于优化。

优化队伍本质。他们从机关干部到法律队员执行了统一着装、统一标记、统一持证上岗。在局机关坚持指导干部廉政建设十禁绝、行政效能责任追查方法等制度。针对法律进程中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讨情,采取了三大行动抵抗“讨情风”:一是建章建制标准行政处分行为,减少行政处分的自在裁量权;二是严重执行城管法律“九条禁令”,堵住了法律人员讨取、行贿和内部“讨情”,防止办“关系案”和“情面案”;三是设立“讨情注销簿”,并按期向市纪检监察部分汇报,让讨情者望而止步。设立了“讨情注销簿”三年以来,局班子成员带头恪守,作好表率,从我做起,从班子做起,自觉抵抗讨情风,回绝被处分当事人请客100余次、上门讨情260多人次,回绝当事人迹酒、礼金等6万余元,目前前来上门讨情者大大减少。对不依法法律、不严重法律行为由纪检、监察部分启用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加大责任追查落实力度,抓正反典型,弘扬正气,狠刹歪风。三年来,先后共有12名违规违纪法律人员、15人次违规功课的环卫清运人员在局系统内被处置或处分,有用地标准了队伍的法律和环卫行业治理行为。别的,为了预防法律不公、法律腐败,他们改动了过去队员长期在统一路段蹲点法律的常规,执行穿插轮岗制,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新招录了一批本质较高的协管员,基本完成了法律队伍的“从新洗牌”。经过奖惩鼓励机制的坚持和运转,有用地标准了队伍的法律行为,提高并优化了城管法律队伍的本身本质。

优化队伍配备。“有为、有威、有位”是该局新一届指导班子倡议的治理理念。该局经过几年来不懈的努力,克制人员少、经费不足、法律情况恶下等诸多不利要素,克难攻坚,克意提高,城市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转变,这与市委、市县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分不开的。一是法律队伍经费获得了保证。自法律队伍垂直治理以来,在他们的努力下,在上级部分大力支持下,法律队伍的经费基本获得了保证,呈现了历史性的打破,由本来人头经费人均1.55万元到当前4.3万元的跨越和飞跃,改动了由本来“放水养鱼”式的靠罚没款维持正常工作经费,到目前可以郑重向社会作出“城管法律不变相罚款、收费,违法建筑制度上只拆不罚款”等承诺。二是法律配备保证到位。该局已投入近百万元对全市200余名城管法律队员和协管员换了统一的标识服,投入200余万元购置法律车辆;为提高法律队伍快速反响、应急才能,为每个大队装备了装有无线车载传呼台的机动车辆,中队长级以上人员装备了无线传呼手机。三是队伍人员保证基本到位。该局为了补偿法律力量的不足,在社会上公开雇用大学生、退伍武士、4050人员60名协管员充分法律力量,处理了人员少的问题。四是建设了8个城管法律亭,将法律服务延长到了陌头。城管法律亭不只改善了城管法律队员的工作前提,也为市民带来了便当,如长期供有打气筒、饮用水、创可贴、高锰酸钾药水等,只需市民“有求”,队员就“必应”。五是其它建设保证逐渐到位。在市、区两级县政府注重和支持下,各城区法律大队办公基地建设问题在逐渐处理,下陆法律大队办公基地已建成,今明两年完成港、铁山大队办公基地建设工作,其他单位按方案组织施行。目前城管法律队伍的形象在市委、县政府和市民中获得了一定和提高,完成了市容市貌好转、群众满意的“双赢”好场面。

三、创新城管法律机制,坚持长效治理形式

为了走出法律治理“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针对城管法律的难

点、盲点、核心,在深化查询研讨的基本上,结合实践,他们积极探究实践“六个坚持”的长效治理的新机制。

坚持健全各项内部治理新机制。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该局结合实践从新修订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制了《市城管综合法律制度汇编》,分工作职责、机关政务制度、机关后勤保证制度,城管综合法律治理制度四大块60余项制度和规则,特别在城管综合法律治理制度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了标准法律和行政处分行为,先后坚持、完善和健全了法律治理和行政处分系列制度,如持证上岗制、法律公示制、法律责任人制度、法律监督督察制度、错案追查制、行政处分听证制度、法律檀卷评查制度、行政处分“罚缴别离”制度、法律回访制度、法律案件处分顺序规则、严重行政法律案件集体核定制、审核方法、行为标准等等20多种规章制度,从立案、查询、取证到作出处分决定,每一个环节都制造了标准的司法文书。为了切实提高队伍的本质,以上制度汇编,做到法律人员人手一册,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的方法常常性的温故知新。还,结合工作常常开展经典案例讲评、法律现场录象分析、模仿集中、综合法律等练习训练活动,组织司法常识闭卷测验,查验队员的学习、把握、落实结果,具体提高法律人员的司法和专业本质。

坚持市容环卫治理新机制。在全市履行了投标路段打扫保洁、法律绑缚治理审核,增强以主次干道“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次序、担保理”为内容的“门前五包”和“垃圾袋装”工作,执行“门前五包、打扫保洁、严管重罚”三管齐下,基本构成了市民、门店、单位自律是基本,法律治理控源头,严管重罚作保证,环卫“一把扫帚扫到位”为关键的市容环卫治理新格式,全市市容环卫治理全体水平大幅提高。经过坚持市民(单位、部分)、环卫、法律“三体联动”,基本完成了长效化治理,并有针对性地处理了很多市容环卫治理方面的问题,如黑色时间、洒水降尘、车辆抛洒、占道经营等。

坚持城管督查整改新机制。为增强大市容治理,配套出台了《市道路打扫保洁、城管法律检查考评施行细则》、《市社区及小街冷巷市容情况卫生检查考评细则》,经过车线联动进行巡回督检,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反应整改,每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每月进行排名并在媒体长进行发布;还,对全市128个社区和背街冷巷进行检查排名通报;经过制定严重的奖惩罚法,设立奖励基金,对排名第一的城区、路段赐与分歧标准的奖励;对一年内延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查,对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投标路段施行经济处分。经过奖优罚劣,极大地调动了各城区、各单位、各社区和相关责任人的积极性,还设立了“12319”城管投诉热线,设置了无线寻呼快捷批示系统,经过这些行动,狠抓大市容方面的指导批办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议案、市民投诉的案件等的落实。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法律新机制。打破部分体制妨碍,组建结合法律队伍,坚持结合法律、源头管控、标本兼治、全体推进等城管综合法律新机制。以结合法律、集中法律、穿插法律等方法,先后开展了“三子一乱”、“牛皮癣”、户外广告、车辆抛洒、建筑渣土、二轮摩托车载客、违法建筑、停殡送葬等多项整治活动。在这些整治活动中,充分发扬各职能部分的全体优势,组建结合法律专班,依照“全体联动、主体管控、快速反响、严管重罚”的治理思路,对重点部位、重点路段进行全天候巡查和监控,使市民关注的城管难点、热点问题获得较利益理。仅上一年以来,共整治闹市区巨细广告牌1800余处,肃清“牛皮癣”15.6万处,清牌子治小路理摊子9900多处,查处违章占道经营7.3万余处,查处乱搭乱盖乱挂1.1万多处,撤除违法建筑1950处计5.6万平方米(其中下陆、铁山、开发区共撤除近3万平方米),查处车辆抛洒2000余台次、教育、正告殡葬车违规者600余人次等。经过专治,市容市貌有了分明改观。

坚持违法建筑联防共管联动新机制。违法建筑查处是一项系统工程。他们坚持违法建筑“集中查处、以拆为主、结合撤除,条块管控”,对在建的新违法建筑“只拆不罚”。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分类,坚持数据库,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区分看待和处置,并增强宣传力度,应用宣传车和各类媒体普遍宣传,并结合“法律进社区工程”进行浸透性宣传。坚持了“违法建筑查处纵贯车”制度,集中违法建筑查处权,改动过去多支队伍查处为目前统一集中由市局机动大队一支队伍负责查处,各大队积极共同;对严重违法建筑案件,增强纪检督察部分跟踪督察、严重办案,狠刹了违建风,违法建筑一度高发的势头获得遏制。

坚持岗位目的责任治理新机制。该局在法律体制改革后,为落实城管法律责任,顶住阻力,对队伍建设和城管法律业务履行岗位目的责任、绩效考评、岗效挂钩、未位投汰机制。在此基本上,借鉴企业治理的经历和做法,打破目前干部制度、人事制度、分派制度的限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将各类工作目的细化分类,执行“定人、准时、定岗、定责、定治理标准、定奖惩制度”的层级式细化治理。还,该局对队员实行岗责状况履行了两个审核:成立了专门督查队,一是对市容法律治理状况审核,二是对队风队纪状况督查。一考一督,对各大队市容法律治理责任制落实状况有明确的评价,按考察分数,奖优罚劣,对审核不及格的单位执行扣款。这个机制的坚持十分有约束力,进一步标准队伍的法律行为、法律顺序、法律规律,提高法律人员的本身本质和工作才能,然后具体提高了城管法律效率和法律水平

2.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 篇二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 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 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三、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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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澳]约翰.S.德雷泽克/丁开杰.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浅议城管执法冲突 篇三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同时带来城市管理职能的扩张。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应运而生,然而,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依据、执法理念、执法方法、以及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因素,加上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商贩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在政治上缺乏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和话语权,导致城管执法冲突不断,“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严重。

关键词:城管执法;执法冲突;小商贩

中图分类号:D922.2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67-01

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政治口号,把扩大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社会和谐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目前我国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理念,执法方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城管与小商贩的情绪对立、矛盾尖锐、冲突不断,社会和谐受到严峻挑战。

1城管执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①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手段粗暴是冲突引起的直接原因。城管执法队伍庞大,人员来源良莠不齐,有些地方人手不够,大量招收编外的“协管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原因,执法手段单一,以暴制暴是其思维逻辑。每天都有城管人员掀摊子、砸店铺、没收经营工具等事件见诸报端。

②城管与小商贩“饭碗”冲突是重要原因。城市中的小商贩,其主要来源于城市中的下岗失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一些老弱病残的无业人员,摆小摊成为其主要的生存和谋生之道。城管执法者其主要职能是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以管理小商贩为其主要谋生之道。他们之间是“饭碗”的博弈。

③法与理的冲突是根本原因。依法治市、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微笑执法等手段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依然存在。这涉及到法与理的冲突问题,体现在城市的治理理念和立法理念上。在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根本上在于行政立法上。作为城市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与法的精神实质相违背,而应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产与生活权利,任何人不得随便剥夺公民的生存权力,即民生问题。

④小商贩的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目前我国在立法上缺乏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小商贩的权益关注,缺乏相应的利益申诉渠道,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政治上缺乏他们的声音。由于城市小商贩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法律的意识等,但是,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小商贩只能通过暴力抗法的手段来表达他们对制度的不满,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以流血以及生命来换取其基本的生存资源。

2城管执法冲突的出路

①城市管理理念、立法思想的转变。城市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为弱势群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化解城管执法的暴力化难题,必须首先从管理理念、价值导向上入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把民生问题作为城市治理的关键,抛弃传统的政绩观,把扩大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的政绩标准来评价。

②城管执法观念之转变。首先做到“权力”观念向“权利”观念的转变。把公共权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公民权利得到必要的保障。执法的目标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其次是做到处罚观念向服务观念的转变。当前城市管理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管理目标的。把小商贩作为被动的被管理者,然而,作为城市中的小商贩,是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本来就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严厉的处罚只能使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逆反心理更强,无疑加大管理的成本。

③城管执法目标考核制度的改变。有些地方片面追求执法高效率,给每个城管队员下死任务,完不成就要受惩罚。城管队员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为了饭碗不得不采取暴力执法的方式。因此必须取消这些非人性化的考核指标,必须根据城市管理的职能,确定合适可行的考核指标,从而消除城管队员执法过程中的心理顾虑。

④建立小商贩权益保障机制。首先是建立小商贩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城市规划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为其预留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将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细化为若干指标作为评价相关管理者政绩的重要标准,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等等。从而真正做到倾听民声,尊重民意,实现民利。

4.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 篇四

我区城管领域的扬尘污染来源主要有建筑施工、城市道路、工厂建筑堆料等方面。我局积极开展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多措并举,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一是重点推进建筑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推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二是强化在建项目现场执法,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进行警告并落实整改。

二、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一是目前我局正在引入市场化运营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市政道路垃圾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工作。二是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渣土运输治理检查活动。采取定点职守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措施,对全区主要道路范围内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巡查管控,加大查处力度,营造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工厂无组织排放整治。一是要求工厂百分之百围挡,未达标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采取喷淋、苫盖等临时性防尘抑尘措施,明确治理期限和标准。二是要求对所有运输车辆出工厂门口时对车轮和车身进行清洗。

5.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 篇五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6.城管综合执法注意事项 篇六

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演进,城市人口剧增的今天,城管执法机构在城市美化方面做出的贡献是举足轻重的,城管人员这个被人们熟知的执法者在其中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然而,流动小商贩这种经营模式严重影响着城市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城市执法者与小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常常导致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冲突映射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进而探讨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其根源,并从中寻求解决措施。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冲突、现实困境、对策 一:城管与小商贩:

《印度媒体》认为城管的主要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①。如今常见的城管,是指综合执法权改革下产生的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部门,其名称以及组织也因地而异。有的地方叫综合执法局,有的地方称为城管监察支队。

小商贩指的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欠缺一定的职业技能,又无支付高昂固定商铺的能力,故只能从事诸如摆地摊、卖杂货、擦皮鞋、用小推车买早点等技术含量很低的职业,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两名,重伤一人;2012年1月9日,广州城管殴打刘武秀夫妇,致受害人左手无名指骨折;2013年7月17日,湖南莲塘村瓜农两口子卖西瓜,丈夫被临武城管暴力执法打死。等等一系列事件都活生生地证明了“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不断升温。与小商贩“打交道”成为城管的“家常便饭”,躲避城管的追赶似乎也变成小商贩的本能反应。应当注意的是。城管与小商贩的问题仅是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问题的冰山一角,但它也反应出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二:城管执法的困境及其原因:

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②。

城管执法实行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较高评价。但是,管理执法仍面临着严峻的现实困境:一方面,城管执法因多是针对执法相对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执法手段以处罚为主,这直接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因而他们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公众处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对城管执法不部门不满;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有时又不得不野蛮执法。因此,在我国城管执法领域出现了执法“失灵”。追本溯源,城管执法陷入执法“失灵”困境的原因在于:

1直接原因:城管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行为。

①.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M-6YO7KlOMbFl_8eHU4bjXOH2jgxYykHPmpYvNeBjOZuOtp7AaiOzaFTdU6kbYq ②李亚丹.浅析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根源及解决之道[A].成都: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主要在于执行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有些往往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无视法律法规对执法相对人进行不正规的体罚、打压。这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发了城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

2客观原因: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利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正是如此,城管执法很容易不被理解,再加上城管执法相对人的来源,社会背景,文化程度各方面错综复杂,也就决定了执法的难度。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③。

3重要原因:法律依据不足

一方面,执法相对人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识与理念,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在谋生,而其谋生手段不可能是违法行为,通常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 另一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从而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城管执法的对策:

1完善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1)通过立法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依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2)统一执法部门的名称、执法标志和服装,使城管执法队伍统一化、正规化、规范化;

(3)建立健全管制法问责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各地城管执法机关明确其职责以及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之人,做到真正权责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治市的顺利推进。2城管执法人员应当:

(1)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2)强加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技巧。执法过程要言谈举止温明明,心态平和,尊重他人,执法方式要以教育劝导为主

(3)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内部定期考核,奖罚分明,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3改善城管执法环境:

目前公民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主要持不理解、冷漠、甚至指责的态度。要推动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需要靠广东市民的积极参与(1)小商贩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避免出现为了维护自己违法的行为而伤害彼此的行为,提高对城管工作职责的认识,③舒胜祥.城管与小贩的“饭碗之争”[EB/OL].2006-08-23 尽量做到如果事情能够用沟通来解决,就不动手动拳头。(2)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城管执法宣传,比如设立城管执法宣传栏,让广大市民群众认识和理解城管执法工作的职责和根本目的,慢慢改变公民把城管执法人员视为欺压老百姓的打砸抢土匪的观念,(3)建立与媒体互动宣传机制,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应当与媒体建立长期的宣传互动,普及城管知识,即使报道城管信息动态,宣传城管事迹,从而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行政立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城管执法方式的创新、城管执法制度的健全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我们的也应该看到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如城管与商贩之博弈困境,城管执法的困境严重制约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深刻剖析了导致困境的多种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随着新时代的进步和全社会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一定能突破重围,迎来更加规范标准专业的美好明天。参考文献:

7.我国城管暴力执法原因探析 篇七

(一)暴力执法的概念

暴力,是他人用武力的手段攻击人体;执法,指代表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行政活动。暴力执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暴力执法,指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相对人实施的武力、强制行为。广义的暴力执法,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一切强制行为,强制行为有合法和不合法的。本文中所说的暴力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相对人实施的非法的侵害行为,如对公众的正常生活干涉,武力干涉他人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是通过不正当的程序执行公务,对公众实施的暴力行为。本文所指的城管暴力执法就是城管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对公众实施的暴力行为。(1)

(二)暴力执法的危害

1.导致暴力抗法

“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我们。我们中国人熟知的一个词是“以牙还牙”。当民众被暴力对待时,最开始肯定是忍气吞声,这与我国的民情是有很大关系的,但是随着冲突的升级,执法者和相对人之间的冲突激发,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冲突。因此,暴力执法的行为非常不可取。

2.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政府形象

城管在执行公务时,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民众对于执法人员,大部分都是恭敬、顺从的态度,但是部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为所欲为和暴力执法,逐渐丧失公众对政府的认可,影响执法机构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损害政府形象,破坏了政府的权威。

3.加重社会矛盾,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暴力抵抗导致暴力执法、暴力侵害进一步加剧暴力执法,无形中影响到更多暴力事件的出现,加重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与公众对执法机关的期待相去甚远,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二、我国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城管部门暴力执法屡屡受人诟病,在执法暴力方面上演着一出又一出丑闻,再有拆迁执法部门,在统一规划和大局意识的指导下,把“强拆”一词演绎成为民众与政府矛盾的化身,这些暴力执法鲜活的例证,这不是个案,是权力掌握者在权力监督失范的情况下,做出的满足私己的控制欲。(2)究其原因,有几下几点:

(一)对于暴力执法,城管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小,缺乏有效的监督

对于城管来说,之所以会出现暴力执法的情况,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当暴力执法后,为此付出的成本太小。所以暴力执法的事件频频发生。监管部门成为摆设城管的一次暴力行为,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就会大大降低其违法的频率。监管部门面对这类事情的时候,事情不达到一定程度根本不会去关注,不会去处理,除非闹得沸沸扬扬。

(二)部分执法人员官僚主义作风存在

作为行政执法的城管,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由于受官僚主义作风的影响,他们就觉得自己是高高在上的领导,民众有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他们没有以服务的态度去处理,是简单粗暴、为所欲为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把国家赋予的职责作为一种特权,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

(三)部分城管素质低下

对于城管这个特殊群体,整体学历层次低,思想道德水平低下,对于自己的暴力执法的行为,内心没有羞耻感,在部分城管的意识里,没有人权和与人为善,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喜好执法,或者是盲目听从他人意见,暴力对待小商小贩,加剧了社会矛盾。

三、解决暴力执法的对策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一些表现仍相当激烈,被执法人员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暴力执法经常出现,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出有效对策解决暴力执法的问题。

(一)提高城管暴力执法的成本,完善监督

实行严格的进出制度,对于所有城管执法人员,只要发现有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即对其进行教育,防止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当执法人员对相对人有明显的经济利益损害时,执法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必须有效监督,及时监督,360度监督。发现违法的事情能够严肃处理,做了违法的事情能够及时通知,扩大监督群体,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力量加强监督,让暴力执法的事件没有存在的可能。有效利用媒体的力量,对于违法的事情能够从正面去报道宣传,让执法者不敢以身试法,切实增强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确保在行政执行中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司法监督,因为司法监督的滞后性,但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权力限制权利和权利限制权力的双重优势。通过诉讼在司法领域,使执法主体认识到行政权力的行使他的权利是不道德的,必须服从理性规划的规范和约束,加强舆论监督,让新闻媒体报道信息及时报道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城市管理和公开的表达意见,建议或希望,加强沟通与合作,达到城市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社会效果。

(二)转变工作理念,服务民众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之一。因此,城管必须逐渐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确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通过完美的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保护公民的主体性摆正同民众的关系,而城管是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是城管责任所在。

(三)对城管要加强培训,提高城管的思想道德水平

古代思想家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这告诉我们作为执法人员要以身作则,否则民众效仿,大家都不遵守法律、规章,整个社会就会乌烟瘴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孔子明确指出,从长远的利益来看,思想道德对于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维护既得利益,比政治、法律能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对于城管这个群体来说,尽管城管也会惧怕法律不敢暴力执法,但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暴力执法是可耻的,一旦有机会,一旦有利可图,仍然会冒着被惩罚的风险再去暴力执法,在对城管进行思想教育中,通过提高道德修养,以德治理,以“礼”约束,只有用道德来指导他们,用“礼”来约束他们,让城管认识到暴力执法是不文明的,是可耻的行为,中国人非常重视外在的评价,当城管认识到这些时,就不会去暴力执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说道:“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因此,当务之急,提高城管的思想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周全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N].河南日报,2011-11-21(2).

[2]屈晓东.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困境与出路——基于西安市城管的实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7):60-61.

8.科学进行城管执法法律解释 篇八

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呢?

一、城管执法法律解释就是执法人员在个案具体情境中艺术地运用法律和智慧处理案件

解释者在论及法律意图时,只是根据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与判断。执法人员既是法律文本的适用者,又是个案中的“立法者”。他的智慧, 就是让人们感到他所做出的判断符合法律立法意图。执法人员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得在解释时,既依据法律而又超越法律,借助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探究性来获得法律解释结果的正当性;在很多时候这种智慧还表现为:解释结果既符合法律又与大众的情绪相吻合,既与法律一致又与社会的发展方向相同。但是, 得出这种解释结果又很难,这需要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养、社会历练、处理问题的智慧。一般来说,智慧是与严格遵守规则相联系的,不遵守规则与程序的蛮干是不需要智慧的。智慧又不等于规则与程序,因为智慧是情境的产物,离开情境只能抽象地谈论智慧。在具体情境中艺术地处理案件就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智慧。“法律解释的意见,如果想要变成真‘智’,并具有‘正当性’,在法律语境中必须具备一个条件:与法律文字捏攒者原来的意思相契合。”体现出对法律原意的尊重,即对立法者的尊重。如果城管执法者不去寻求法律的原意而自作主张,就是背离法治而实行专制。法律人要想使自己的解释产生效力,就应借助立法原意来获得正当性,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城管执法法律解释就是执法人员在法律范围内运用正义的艺术

行政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城管执法的法律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行政法律规范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一个规范,如果以无法忍受的程度违反正义理念,它就是“制定法上的不法”;一个规范,如果根本不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它就“并非法律”。“即使名称是法,但如果其中缺少正义理念,它就没有作为法的价值,而是单纯的暴力。”所以,只有符合正义理念的制定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为了使城管法规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城市管理立法必须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城管执法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用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解释者“面对具体的个案,永远也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觉到的正义活生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永远不可能被排除的。尽管城管法规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城管执法者的解释“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当解释者对法条做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正义理念时,不要抨击城管法规违背正义理念,而应承认自己的解释结论本身导致不符合正义理念。当解释者对法条难以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不必责难城管法规不明确,而应反省自己是否缺乏明确、具体的正义理念。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城管立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城管法规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形式、抽象性、一般性、以及概念性是对于法律的形成完全不可缺少的,否则法将没有所谓的等同对待,也将没有正义存在。如果人们在其中不保证将始终变动的生活关系的独有性及特殊性引入法律的发现过程中,那么纯粹从法律规范演绎出来的‘正义’将会是一种‘永久的、重复相同的’僵化机械论,一种自动化——或者是电脑的——‘正义’,一种非人性的‘正义’。”城管执法案由的内容是开放的,它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但没有固定的界限。即使是立法者当初根本没有想象到的事实,经过解释也可能完全涵摄在城管法规规范中。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可能认为是非正义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应当如何取舍?这虽然是一个难题,但并不意味着解释者无能为力。第一,对于一般的、基本的正义原则,解释者之间不会产生明显分歧。第二,“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因为正义被实证化,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它要求对所有人都应用一种统一的标准,所以,对城管法规进行体系解释,使城管法规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三、城管执法法律解释与法治(依法行政)

法律法规毕竟不能为每一个违法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的解决方案,许多疑难案件还要仰赖执法人员的智慧。城管执法这个职业之所以在信息时代尚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在一些国度里成为颇为尊荣的职位),原因就在于他们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所表现出来的卓越智慧。此外,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法治灵活地自我调整以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亦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法治对解释的需要依然是有限的,至少是被限制在法治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法治的根基归根结底是由大量的简易案件所支持的。法律解释只是法治的例外,而非法治的常态。

对法治的理解需要综合的眼光。法治与解释的关系是:第一,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必须有能力将大部分案件转变为简易案件,或者说,排除解释。这是法治的基础性条件。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有能力容纳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件,并且能够承受这些疑难案件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三,法律解释在一定范围内或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为法律的演变提供了可贵的开放结构,也使得法治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

9.城管执法工作汇报 篇九

我向常委会报告城管局近期执法工作情况,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以市容市貌管理、城区规划管理为主线,坚持“五+二”、“白+黑”、“雨+晴”一线工作法,规范管理、求实创新,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

面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努力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力求执法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求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有了较大起色。

一、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提升执法队伍新形象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始终把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作风硬、效率高”的执法队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执法队伍建设上,针对建局时间短、新生力量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为总抓手,首先狠抓了教育培训。坚持周一为集体学习日,月初为集中培训日,季末为考核测试日。同时,还坚持进行军事化培训,做到训练标准军队化、着装举止军人化。其次,狠抓了作风纪律整顿。定期组织全体队员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查不足,摆问题,提升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水平,自觉遵纪守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第三,制定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了《XX县城市管理局十条禁令》、《XX县城市管理局日常管理制度》、《XX县城市管理局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XX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项制度和规定。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用纪律约束人。

通过一系列的素质教育,大大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城区市容市貌和规划建设管理,全面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切实加强了城区市容市貌和规划建设治理。

一是全面落实了城区街道定人定岗定位责任制,对城中街、兴华路、青年路、隅首街、金茂商街等重点路段实行重点管理,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杜绝店外经营、流动摊点、车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物料占压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确保市容整洁、卫生有序;全面实行了“三包”、“五定”责任制,即大队包片、中队包线、队员包路段,日常管理定岗、定责、定标准、定考核、定奖惩,力争使城市容貌达到无缝隙、无空档,全覆盖、全天候管理。方法上做到了“四结合”,即错时上班与正常上班相结合,定岗管理与机动管理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徒步巡逻与车辆巡逻相结合,执法人员与环卫人员相结合。同时,实行错时值班制度和晚间值勤制度和12319投诉受理制度,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近期,共清理流动摊点1652处,取缔移动灯箱268个,店外经营2600余处,清理野广告2580处,城区墙体粉刷26800米。

二是充分发挥女子市容管理执法中队的作用,加强城区巡逻的力度,实行错时制值勤模式,杜绝管理上的空档现象,从严治理市容市貌。为扮靓城市,今年以来,义务刷洗城区护栏3次以来,累计长度15千米。

三是实行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共发放明白纸8000余份,发放致经营户的一封信2000余份,增强了市民城市化意识,提高市民素质,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为我县城市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四是户外广告治理。近年来,随着城区主次干道提升改造工程的完成,沿街户外广告整治势在必行。XX县城市管理局根据我县城区主次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现状,本着符合实际、统一尺寸、标准、样式的要求,在借鉴市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核的实施意见》。严格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控制过街横幅、落地灯箱等低档次广告的设置,杜绝铁皮广告和墙体商业广告的制作,鼓励和引导城区沿街门面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统一规格的门头牌匾,积极发展电子扫描等高、新、大、优的户外广告和亮化光源,增强广告艺术和文化内涵。确保主要道路两侧容貌整洁、美观、畅通,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重点抓好兴华路、菏商路两条样版街工程,打造亮化两条标准街。近期共规范门头牌匾185个,清理废旧广告262个、不规范广告120个。

10.城管执法案例 篇十

在处理少数民族无证经营和沿街设点摆卖等事件方面,某地坪地街道执法队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稳妥处置各种民族关系。街道闹市区域有数家少数民族人员经营的面馆,有的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有的营业执照已过期,但一直从事着非法经营。2008年,该队多次组织人员上门向其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无证经营的弊害。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不断教育引导,使他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放弃违法经营行为,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证照。家住地新街市场的居民萧某在提起去年该队处理少数民族沿街摆卖事件时,竖起了大拇指,连连表示赞许。去年的一段时间,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总有几名身着回族服饰的人员,在市场街边设摊摆卖,他们占道设摊,既影响市容,又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周边商家和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出于人性化执法,该队首先组织队员分班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同时向周围群众宣传占道设摊摆卖的危害性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劝阻群众不要去购买他们的商品;其次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此外在执法过程强调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经过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几名回族青年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将服从管理并改正违法行为。市民族委员会领导到坪地街道调研时,还对该队成功处置该宗群体性少数民族乱设摊问题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问:该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哪些原则?

答:本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政治性原则和教育原则。

首先,面对信仰和习惯的差异,体谅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在执法过程中突出尊重、团结和帮扶,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一种有着良好政治素养的体现,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和升级。

于此同时,面对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该执法队奉行教育在先的原则,通过教育方式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轻微违法问题,让相对人自己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很好的促进了城市的管理工作。

案例二:教育引导为先锋,促乱摆卖人员“持照”经营

为解决乱摆卖经常反弹的问题,某地布吉街道执法队树立了“疏堵结合、重在引导”的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处罚前的教育引导。在每次执法行动前,布吉执法队都组织人员先向摆卖者发出《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规劝当事人自行整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接受规劝、自纠自改的,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仅2008年一年,该队就发出此类文书15300余份。在执法人员的充分告知、耐心疏导下,大多数从事乱摆卖的当事人都能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大大缓解了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对于,少数依然违法乱摆卖的当事人,在屡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了惩处。

在对违章摊贩教育引导、严格执法的同时,布吉街道执法队还对乱摆卖人员坚持有情执法。对于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乱摆卖从业人员,布吉街道执法队主动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帮其寻找合适店铺,并联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最终促成了大量曾经的乱摆卖人员实现了“持照“经营。同时主动联系辖区内几个大的菜市场,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引进一批从事蔬菜水果经营的摆卖者,使部分乱摆卖人员进入合法市场。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差,无力从事固定店面经营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乱摆摊人员,该队有关部门在适当的地点建立乱摆卖疏导点,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允许摊贩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在一系列“人性化”的疏导措施实施后,布吉街道的乱摆卖清理整治压力大大缓解,部分主要路段的市容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请问该案例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案例中很好的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原则。

本案例中,布吉街道城管执法队面对街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首先发出了《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和规劝,并受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予以了惩罚。很好的贯彻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商贩教育、惩处的同时,还很好的贯彻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原则,积极为乱摆卖的从业人员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并联系商铺等,促成违法经营者持照合法经营,变违法从业人员为合法从业人员,使得执法环境大大改善,起到了很好的管理效果。案例三:单位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案

某年,春节将临,烟花爆竹生意火暴。西湖文化用品商店没有申办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为了掩人耳目,派出3名营业员占用西湖文化用品商店对面银河路108路公交终点站候车廊外人行道8平方米,摆设摊点进行占路营销。烟花爆竹商品一旦脱销,就派营业员回店取货补充。接连三天,销售额高达三万元,净利润六千多元。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春雷一号 ”行动,在网格化专项整治无证占路设摊普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占路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摊,在场促销的营业员许红承认:“今天销售8600元,现场还有5400元的商品,仓库设在店里,估计还有5000元左右价值的烟花爆竹,是否有占路许可证,销售烟花许可证,我们不清楚。”监察员老朱当场拍照2张,小沈、小王给营业员制作《陈述笔录》,并由3名候车乘客作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然后由许红带路,小王、小沈紧随前去西湖文化用品商店。钱经理承认没办占路和销售烟花许可证,营销总收入三万八千多元,所有没卖完的商品都在车站摊点,店内仓库无存货,拒绝让城管执法部门进店检查,理由是按规定城管的执法职权仅限于道路无证设摊。同时申辩说销售的烟花中含有“节庆对联”,属于文化用品,爆竹占销售额不大,4天不超过5000元。小王、小沈要求钱经理再去占路无照经营现场核实情况,遭到拒绝,但钱经理对《现场检查笔录》的真实性表示确认,签名见证。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队长赶到现场,会同监察员一起调查取证,依据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认定西湖文具用品商店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其无证占路销售烟花爆竹,确属“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当场下达并送达《扣押决定书》,扣押涉案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票据两本,帐册一本,现场查获未售烟花爆竹各五箱(未启封)散存烟花20盒,爆竹30枚。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交由钱经理签认后,开车载着扣押物品回队。

经四天研究,查核帐册,南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确认西湖文化用品商店没取得占路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在公交始末站公众集聚场所违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有公安、技监管理部门检测鉴定为证),持续四天,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八百五十二元,另有未售同类烟花爆竹价值六千八百四十元。其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西湖文化用品商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八百五十二元及已扣押的全部违法烟花爆竹物品,并处罚五万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

行为。

就此案例,请问本案中南区城管监察大队违反了哪些制度?

答:南区城管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反了听证原则的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本案拟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法应当公开、及时告知,而不应当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尽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及时传达了行政机关将予行政处罚的同样意思表示,但却变相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要求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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