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5-01-09

保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精选10篇)

1.保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土地管理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和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是土地管理部门每个干部、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有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级保密部门的归口管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五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国家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保密规章,其解释权属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保密局。对该《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需要增减、变更的,应逐级上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批准。

第七条对土地管理工作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绝密级事项由司、室提出,经局保密委员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绝密级事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后,报国家保密局确定。定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提出的秘密级、机密级事项,报局保密委员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秘密级、机密级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确定。定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定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秘密事项,应依照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在十日内及时确定密级。对于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逐级上报。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于本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主管该事项的中央、国家机关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

第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及时、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应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九条对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保密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配合国家保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每年审查一次,对不当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凡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期限以及决定解密,应由主管业务部门的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后,报有审批密级权限的部门和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业务保密制度。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新闻报道和出版书刊、图册时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凡机要、档案、通讯、微机等保管和承办涉密事项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机要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机要政审条件选择党员干部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和任用不当的,任用单位应及时撤换和调配。临时工不得参与涉密工作。

第十四条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接触绝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限定范围,并对接触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办法。

(一)凡有复印机、微型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的单位,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复印秘密级文件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复印件数,并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严禁复印,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二)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窄。

(三)外出人员不得携带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的,需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国务院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凡会上允许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一律要送交机要部门登记保管,不得私自留存和复印。

(五)调动工作和离退休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交清秘密级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六)寄送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刊物、资料必须包封好,经机要交通投递。

(七)凡发往境外的稿件,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八)领导干部应在办公室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高级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

(九)不准使用普通电话、电传、明码电报传输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机要、文书、档案等工作,应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制定保密措施。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印制、收发和传递、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建立严格手续和制定详细保密措施。

(二)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制作数量、发送单位和接触人员。

(三)凡拟文电稿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文电稿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由拟稿单位领导审核后送交核稿单位领导批准。个人不得留存带秘级的文电稿。

(四)密码电报的拟稿、签发、阅办、传递、管理、销毁,必须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通信保密的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不得购买使用进口保密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二)凡使用传真通信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通信中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

(三)凡使用传真通信传递内部信息,必须核实接收方的身份。

(四)严禁密电明电混用,不准使用普通电话传达密电全文。

(五)运用微波、卫星、特高频等通讯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事项或接入有线网络开通长途电话传输秘密事项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密措施。

第十九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逐级审批,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需携带出境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按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一)非秘密内部资料,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

(二)对外公布和提供统计数字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外提供和公开科技资料、科技成果、科技论文等,须由科技宣教外事司审核,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

(一)凡涉及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和在公开举办的展览会、交流会等场所宣传、展出。

(二)新闻记者到土地管理部门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采访后稿件、作品、声像如需公开发表,由接待单位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三)土地管理部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不得登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编辑出版部门需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

(四)土地管理部门干部、职工个人向对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五)由科技、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一)对涉外人员、出国出境人员必须进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提出要求,经常考察其保密情况。

(二)对新提拔的干部、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部门统一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指定参加绝密级事项的会议人员;

(三)制定会议保密制度;

(四)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五)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保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每季度对机要交换工作、每半年对重点部门、每年底对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中央保密委员会报告一次保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对本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必须迅速查明情况,严格遵守泄密事件后的24小时报告时限,将案情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当地有关保密部门和上一级领导机关及保密部门,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的负责同志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保密委员会成员应从业务管理、涉外部门和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单位产生。

第二十七条保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组织划分、调整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并监督实施。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保密干部业务培训。

(四)组织本部门主管业务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

(五)指导、检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追查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六)召开本机关的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七)开展研究,不断改进保密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八)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人员,应受本机关领导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保密法》,严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奖惩的有关规定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执行。对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保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涉密,科技档案,保密

涉密科技档案包括了从新的创造、发明到技术关键、工艺配方以及技术诀窍等等, 相关的保密性材料都纳入了涉密科技档案保密范围。从涉密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可以看出, 归档保存的科技档案覆盖了所有需要保密的内容, 而需要保密的科技材料是涉密科技档案归档的核心材料。随着科研合作交流日趋市场化与信息化的情况, 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保密策略更加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1 涉密科技档案的收集工作

1.1 加强宣传

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力度, 档案部门要对《档案法》进行宣传, 加强涉密科技档案管理领导与科技人员的保密意识, 积极做好保密教育让相关人员能够更好的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日常的管理、生产与研究工作。加强保密的宣传力度能够加强档案保密建设的客观要求, 更是依法加强保密工作的基础条件。

1.2 加强保密工作的认识

涉密科技档案工作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密科技档案保密工作, 直接关系到国家、科研单位的安全与利益, 甚至关系到国家政治与军事活动, 科技档案一旦出现泄密情况还可能影响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因此, 涉密科技档案管理要充分认识到信息时代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尤其是要重视对涉密科技档案文件或者相关载体的监管工作, 要最大限度保障涉密科技档案的安全。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以保密法为工作原则, 结合自己实际工作流程, 从而制定符合本单位涉密科技档案保密的具体制度, 从源头控制泄密事件发生。

1.3 科学制定涉密科技档案收集工作方案

善于从源头抓质量, 需要提前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工作, 能够更好的防止文件材料落入个人手中, 最大限度规避必须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出现丢失或者泄密的情况, 进而确保科技档案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涉密科技档案收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遵循“四同步”工作法则:首先, 工作任务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材料提出需要同步;其次, 工作检查、项目计划与文件材料积累情况检查工作必须要同步;再次, 工作验收、工作鉴定与项目成果验收、鉴定文件材料归档必须要同步;最后, 工作、项目与总结与文件材料也要必须完成同步归档。例如:国家下达的很多科研项目都是密级的, 因此, 首先必须要做好涉密科技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涉密科技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

2.1 涉密科技档案整理与保管

涉密科技档案整理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来战, 涉密科技档案的案卷封面上必须要有标示 (加盖密级) , 而涉密科技档案的密级是根据卷内文件材料的最高密级进行加盖, 并且要将时间标准出来, 最大限度规避由于密级标明标明不清, 出现泄密。通常涉密科技档案一定要单独进行目录编制, 单独设置搜索功能, 建立涉密科技档案统计台账。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密级的科技档案的安全性与真实性, 涉密科技档案库房必须要有单独的密码柜, 从而进行存放于保管。

2.2 涉密科技档案库房管理

涉密科技档案库房必须要有对应的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 做好防盗、防火, 要坚持从各个全面实施全封闭式的管理。涉密科技档案库房在选址的过程中, 通常不要选择在办公大楼的最底层, 还需要注意的是涉密科技方案库房必须要与查阅室、档案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分开。涉密科技档案库房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安装防盗门、铁栏杆, 库房周边还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防盗控制报警系统。需要24小时安排值班人进行专门的管理。涉密科技库房以外的人员, 没有相关批准是不能进入库房区域的。

3 涉密科技档案利用中的保密工作

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当中, 保密与利用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涉密科技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利用, 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科研工作, 服务于社会。因此, 必须要重视涉密科技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要最大限度保持涉密科技档案不仅能够更好的利用, 而且在具体利用的过程中更好的保障档案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3.1 涉密科技档案的保密与利用

涉密科技档案保密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正确认识与处理。涉密科技档案毕竟涉及到国家的科研机密、企业的科研机密等等, 这些研究成果与技术是不可估量的宝贵财富, 因此, 涉密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要重视, 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保密与防范意识。涉密科技档案保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应用, 保密工作固然重要, 但是利用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 涉密科技档案保密与利用, 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3.2 涉密科技档案的利用与监督

涉密科技档案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实时有效的监督, 这是涉密科技档案保密工作必须重视的一个内容。对整个利用过程的监督, 能够更好的、及时的发现一些泄密问题从而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制止, 最大限度防止不利因素的发生, 从而保护涉密科技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第一, 制度的监督。涉密科技档案使用过程中若要使监督能够更加规划化与标准化, 必须严格根据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 规范涉密科技档案的利用行为。涉密科技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主要有《涉密档案借阅审批制度》、《涉密档案复印制度》等等, 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保密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将这些保密制度严格落实, 并且结合实际的情况, 以及现实的需要加强对这些利用制度的完善, 最大限度规避泄密事件的发生, 进一步保障涉密科技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3.3 借阅极端

科技人员在查阅涉密科技档案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填写《查阅涉密档案审批单》, 科研人员必须要将查阅涉密科技档案的理由阐述清楚, 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领导层层审批一直同意之后才能进行查阅。涉密科技档案原则上是不允许借出去的, 必须要在规定的查阅室进行浏览, 基于某些特殊情况有借出的需要, 必须要填写涉密档案相关资料, 才能借出。从各方面细节入手, 不能马虎才能真正做好涉密科技档案的保密工作。

综上所述, 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强化自身的保密意识, 要充分认识到涉密科技管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基于涉密科技档案管理的现实意义, 积极探索与解决涉密科技档案的存在中的问题, 从而更好的处理涉密科技档案利用与保密的关系, 促进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保密工作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铭, 徐敏, 董慧, 李锦.浅谈涉密科技档案管理保密对策[J].办公室业务, 2014 (17) :102+106.

3.试析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 篇三

[关键词]档案;保密管理;利用

档案在社会上所产生的价值是非常大的,它能为人们提供有用的信息资源,所以大家也就都比较重视档案,尤其在对其进行保管和利用方面上。在进入现代化社会之后,档案的载体已经不只是纸质档案,更向以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的电子档案发展,这也是未来的档案管理重要组成形式。但是现在还有很多人对档案的保密等级划分与利用方法不是很明确,容易造成档案信息遗失等情况,为档案工作带来麻烦。

一、做好档案密级调整工作

(一)保密档案的等级。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档案可以分为绝密、秘密以及机密三个等级,将档案划分出明确的等级,就是让档案工作人员去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以便于人们对档案的利用。但是在档案保管的时候,密级并不是一直都不边的,它是随着文件的贯彻情况以及时间的流逝而有所变化的,一般都是升密、解密以及降密这几种变化。档案很少有升密的情况,及时有也是暂时的,多数的档案都是降密或者是解密的变化。在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相关人员还要加大档案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档案,并在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做好协调工作,解决好相关的档案保管问题,首先要明确掌握档案解密的时间控制表,对有关涉密的档案内容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标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一切条款。其次,还要接受保密部门对档案保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一同将档案中的涉密文件做好密级检定工作,并严格区分开密级档案和非密级档案的界限,明确哪些档案是不能开放利用,哪些档案是可以开放利用的,哪些档案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被利用,这些都是保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二)建立法制秩序。在对密级档案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不应该只立足于眼前的工作,要将目光放长远一些。在以往的密级档案管理工作中,保管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不能适应新的保密法中的规定,所以在档案保管的制度中,还要添加一些能适用于现代保密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为了保证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完善相应的制度。首先,建立一套涉密档案的密级划分制度,这样能使保密期限满的档案进行自动解密;其次,建立调密通知的制度,主要应用与提前解密的档案或者是密级有升降变化的档案,并且能下发正规的通知单,方便工作的衔接,还能随时掌握档案的密级情况;最后,建立一套涉密档案的接受制度,使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三)科学管理涉密档案。以往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总是将涉密档案和普通的档案混合管理,并且混合利用,这样加大了档案的泄密现象,所以,采取合理的涉密档案保管是很有必要的。对于以前的档案存放不去挪动,但是在以后的档案提供利用的时候,如果涉及到涉密的档案,就不能向外提供,并且对那些涉密的档案进行密封处理,保管好档案。在以后的涉密档案管理工作,就要每份档案都单独保存,不能再出现与非机密档案相混淆的现象出现,使以往工作中的管理漏洞给填补上,使涉密档案和非涉密档案都能够统一管理类,为以后的利用工作和密级调整工作带来方便。此外,还要为档案建立密级的目录或者卡片,这样便于对档案的存放和查找工作,起到了索引的作用,使档案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二、档案利用监督是档案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制度建设。档案利用规章制度一般有阅览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利用人员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使提供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在大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同时,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及文件的完好无损。各项档案利用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队伍建设。担负利用服务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是利用制度的直接贯彻者,对档案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

(三)监督措施。在利用中,要根据不同的利用对象和不同目的,掌握其心理和思想动机,加强重点监护。做好利用监督,仔细检查翻阅被利用过的案卷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在利用登记簿上备注说明。对于损毁档案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查处,挽回损失。

(四)做好档案的解密工作。保密档案是有等级的,其划分等级是根据《保密法》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档案的密级,就是为了让档案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利用档案。但是秘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秘密保管期限届满,便失去了它的保密價值,为此我们不能按原有的保密文件管理,而应该按照公开文件进行管理。这就是档案保密的时效性。向社会各界开放的档案,必须是到了一定时限的档案,要开放,必须先进行划密解密,把未解密的列入控制使用的范围。

三、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中的对策与措施

(一)认识提升到位。档案保密既是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保密实际上是现行文件资料保密的延伸和拓展,不能因为涉密文件资料已经立卷归档了,进了档案保管室,就如同入了保险柜,可以高枕无忧了。说到底,涉密文件资料除了被销毁的部分以外,在其保密期限内,大部分时间是依靠档案保密室来落实保密防范措施的。因此,各级档案、保密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责任,齐心协力抓好档案保密工作的落实。

(二)体系完善到位。抓好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大体系。一是组织领导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分析和研究档案保密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管理制度体系。我们要建立健全立卷归档、档案提供、档案保管等一系列工作规范,坚持把保密要素渗透到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理事,杜绝档案保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散漫的行为,防止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失泄密责任事故。

四、结束语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需求,我国企业必须加强档案保密管理和利用工作,才能使企业更好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我们也相信档案保密管理和利用工作在各种技术的进步下越来越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道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杨艳萍.浅谈档案管理科学化[J].科技致富向导,2010(22)

[2]韩文琳.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J].青年记者,2011(8)

4.保密法实施条例 篇四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5.保密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保密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当前保密工作新形势,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和依法治镇、以法治密的要求,把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与保密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为动力,推进保密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果,为构建和谐且末发挥保平安、保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密工作活动,使全镇保密工作呈现出新的气象。各社区、站所在保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提高工作积极性,健全领导及工作机构,完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任务,保密管理趋向完善、规范,全镇上下形成重视做好保密工作的浓厚氛围和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风尚。

三、工作方法

为深入扎实开展好这项活动,我们从落实“五个一”入手,抓落实。即“一标准、一办法、一挂钩、一考核、一

表彰”。

“一标准”就是制定保密工作《考核标准》,我们根据州、县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在吃透上情、把握下情、了解实情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潜力、拓思路、求实效,将考核内容进行提炼和充实完善,制订出台《且末镇开展保密工作考核标准》。

“一办法”就是出台《考核办法》。我们认真研究制定了开展保密的方法和步骤,进一步明确保密工作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对各社区、站所进行考核量化,并且明晰了社区、站所领导干部和各类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及奖惩办法。

“一挂钩”就是将保密工作与精神文明示范镇考核挂钩。一同安排、一同检查、一同总结。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社区、站所和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与评选先进社区、先进站所的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考核”就是根据开展保密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对各社区、站所进行考核,并作出成绩评定。

“一表彰”就是对开展保密工作较好的社区、站所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1月--4月)

各社区、站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的计划,并于4月30日前报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认真做好开展保密工

作的组织、宣传、发动,为保密工作的深入开展及巩固起好步,奠定良好的基础。

2、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月)

各社区、站所要按照开展保密工作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丰富活动载体,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制定本部门计划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开展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3、检查、评比、验收阶段(11--12月)

6.保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得失 篇六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中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已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较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条例有新意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保密事项进一步细化,保密事项范围依法应及时调整。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了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的范围。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以便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

(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

(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

(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

(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

(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条例总则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根据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第二,因应网络时代的变化,增加秘密标志、秘密载体等使用、销毁方面的技术性规范。条例指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此外,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等。

第三,强化保密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会议、活动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立法是有缺憾的艺术,在一个人口众多、社会利益分层明显、社会主体的价值诉求多样化的国度里,指望一部立法能同时满足社会每个人的需求,那无疑是一种浪漫主义的想法。为了提高立法效率,减少立法成本,近现代的立法机构无一例外地引入了多数决的立法表决原则。尽管如此,在资讯日益发达,社会大众民主意识日益彰显的当下,如果一部立法太过背离社会大众的观感,那这样的立法也难称成功。在有规则必需先行遵守的法治思维前提下,笔者姑且也对条例可能存在的若干缺憾表达一己之见。

条例按照法律行政属于补充性立法,亦属于委托立法。尽管条例共有六章45条,但与保密法有实质区别者所占比例甚少,大多条文不过是重复保密法的条文而已。由此而产生一个合理的立法技术上的怀疑,条例本身是否有制定的必要?为何不采取直接修改保密法的方式,或者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来完善保密法?依循中国的立法运行惯例,国务院所属保密局是保密法的主要起草主体,国务院是保密法的提案主体,如今国务院又是保密法实施细则(条例)的制定主体,这便造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其表、国务院立法其里,行政法规不断掏空人大立法权的尴尬状况,从而难以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痼疾。在人大常委会运作正常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能,增加委托起草、专家论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立法助理等多种形式来补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能力,因此保密条例制定中的程序瑕疵以及人大立法权失重的问题,应当成为未来立法法修改时高度关注的问题。

从神秘到保密,从封闭到开放,是专制国家向民主宪政国家转型的一般规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专制国家里,统治者奉行的最根本原则是深不可知、威不可测,或者如孔子所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因此专制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将任何事项划定为禁止人民知晓的事项。资产阶级在反对王权伸张人权的过程中,首先反对的是专制王权对生命、健康的专断侵害和对财产的横征暴敛。他们要求任何统治者未经法定程序并且公开告知事由,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财产。后来又从消极排除统治者的妨害发展到所有国家的税收和预算都必须经过人民的代议机关(议会)批准,人民有权批评政府,人民对政府的行为享有知情权。政府行使保密职权与人民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必须经由中立第三方即司法机关的裁决,而不能任由政府将运动员、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身。国家乃为一个有限国家,国家秘密范围应仅限定在军事、外交等关涉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层面的事务,而商业、科技、社会组织运行中的秘密保护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市场选择等原则来处理。为了维系个人的人格尊严,要对个人的通信秘密和隐私给予最大程度保护。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几乎是一个全能国家,举凡政治、经济、文化,国家无所不管。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家的职能虽然大大限缩但依然十分强大,加以对传统管理思维的惯性依赖,保密边界模糊、保密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近多年,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规划、重大疫情、官员财产、三公消费、死刑执行数额、维稳经费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公民知情权行使不充分甚至完全无法行使的情况,最为极端的例子乃是,人民竟然不知道他们的代表每年开一次两会要花多少钱。公民知情权的不彰在法律上的表现便是,每当有公民要求了解有关事项时,有关单位和部门便以“此事涉及国家机密”来加以拒绝。本次条例修订虽然规定了“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保密事项”,但由于规定本身充满了模糊性以及缺乏细密的程序制度配套,这样的规定仍然可能悬隔在空中。比如,本条所指“依法”之“法”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甚至是红头文件?机关、单位违背上述禁令其具体纠正措施和问责机制是什么?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保密行政行为是否是可司法审查的行为?司法审查是仅限于保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是包括合理性审查?

7.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 篇七

1 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中的问题

1.1 档案管理工作过于混乱

很多公司的档案存放并不集中, 档案管理工作非常混乱, 没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资料应该按照不同部门分别存放, 但是很多单位把所有的档案混在一起, 导致档案调用很不方便。而且, 许多单位的档案管理很混乱, 有的部门会把机密性文件和非机密性文件混在一起, 混合组卷保管或者混合提供信息, 造成机密泄露。

1.2 档案信息会被泄露

档案管理工作不严会导致机密性的文件泄密, 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2008年, 北京方式科研公司因为档案管理不善, 科研配方泄露, 导致公司破产。如果是关于员工的档案资料密保工作没做好, 会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

1.3 档案内容没有及时更新

档案信息具有变动性, 但是很多档案内容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更新。例如, 员工的工作转换到另一部门以后, 机密文件的密保期已过, 档案信息就应该及时更新, 有时候档案管理部门并没有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因此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使档案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4 档案资源没有得到科学的开发与利用

保护档案资源的机密是每个公司的责任, 但是在做好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同时需要科学的利用档案资源。很多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尽心尽力的对待档案保密管理工作, 但是没有开发利用档案资源, 使档案管理工作失去了意义, 也没有发挥档案资源的价值。因此, 公司在保护档案信息的同时要学会利用档案资源。

2 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的建议

2.1 做好档案管理的每一步流程

档案管理工作分为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四个环节, 收集档案是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每个单位需要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室, 不能把所有的档案混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每一步流程, 在整理档案信息的时候, 必须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和信息的连贯性, 将正文材料放在前面, 附件材料放在后面, 按照顺序编写页号, 保证档案信息清晰完整, 避免信息缺失, 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档案混合问题, 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及时清理混定的文件, 重新归档。如果实际情况有变化, 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改档案信息。

2.2 遵守《保密法》, 提高档案的保密管理技术

国家颁布了《保密法》以保护档案资源的机密, 档案保密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保密法》完善工作内容。档案资源的机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基本变化分为升密、降密和解密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 按照解密划控的时间标准, 档案信息涉密内容的标准和保密规范的标准来执行档案保密管理工作。而且,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树立责任心和事业心, 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工作严谨, 一丝不苟, 把保护国家机密作为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档案管理工作具有科学技术性,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地学习档案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了解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理论科学研究, 熟悉档案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

作为档案管理人员, 必须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 加强服务意识, 爱岗敬业, 依法治档。另一方面, 电子档案也在日益普及, 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学习计算机编程和外语知识,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技能, 熟悉电子档案管理的流程, 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 研究电子档案的来源、形成、内容和形式等特征, 从而做好电子档案的保密工作。

3 如何科学的利用档案资源

3.1 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

保护档案机密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在做好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有时间、地点和范围限制的利用档案资源, 才能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价值。只保护档案的秘密不利用档案资源, 会让保密工作失去意义, 无限制的利用档案资源会给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所以科学的利用档案资源, 必须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

《保密法》将档案资源的秘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按照秘密等级来开发利用档案资源, 严格控制利用范围。绝密、机密和秘密的档案文件应该分别密封, 避免档案混合, 应该建立档案文件统计台和档案存放地点的索引。在档案资源利用完毕以后,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把文件存放到原来的地方。秘密保管期也有时间限制, 一旦保管时间到期, 就不再属于秘密。档案管理人员就可以按照公开文件的规则利用档案资源。

3.2 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工作

在利用档案资源的过程中, 需要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工作, 做好重点监护。档案管理的监督工作是档案保密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它可以在有效利用档案资源的同时保护好档案的机密安全。做好档案监督工作首先需要建设管理制度, 档案利用规章制度分为阅览制度、外借制度和复制制度。利用档案资源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用范围, 有的信息资源可以利用, 而有一些机密性的信息不可以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需要认真检查并核对所利用的档案文件, 确保档案文件的完好无损, 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并做好利用登记簿。对于损毁档案或者泄露机密的违法行为, 必须报告上级, 降低损失。

3.3 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理利用档案资源, 保护档案机密, 需要从日常管理工作中做起, 任何人不得擅自查看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在调阅、移出和销毁档案的时候, 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的手续办理, 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 仔细核查, 履行登记, 办理签字手续。在使用绝密档案以后,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清对, 避免失密或者泄密问题发生, 确保文件安全, 如果发现秘密泄露应该及时补救, 挽回损失。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档案资源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档案的保密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价值, 必须解决档案保密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问题,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管理的每一步流程, 遵守国家《保密法》, 提高档案的保密管理技术, 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 建立档案管理监督制度, 加强档案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摘要:公司的档案资源包括公司的机密文件, 也包括员工的个人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一种有效的资源, 要使其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 公司既要做好档案资源的保密工作, 同时要合理开发并利用这种资源。但是, 目前, 公司的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见解, 希望对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档案保密,档案管理,利用,措施

参考文献

[1]林昕.档案管理的特点与管理对策[J].才智, 2010 (1) .

[2]李融.如何做好档案利用中的保密工作[J].四川教育出版社, 2012 (2) .

[3]彭媛媛.对档案管理人员能力培养的若干思考[J].怀化学院, 2011 (2) .

8.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篇八

关键词高校档案;档案管理与保密;学校建设;重要意义;落实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71-0177-01

0引言

高校档案是高校在创建发展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识、声像等不同载体。它是学校在不同发展时期,由特定的文书材料转化而成的信息财富。学校档案是学校各种工作的原始记录,是呈现学校发展历程的第一手资料。完整的学校档案资料在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实验教学示范评审以及教学质量评估活动中发挥着重要职能。随着现代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拓展,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做好学校档案保密工作,对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维持教学秩序的安定,推进高校现代化建设起着奠基作用。本人作为高职院校办公室的文书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员,历来重视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文书工作经验,通过长期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践与探索,阐述了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针对当前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式,提出了探索性的整改落实措施。

1高校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的特点

学校档案是学校各类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是学校发展历程的凭证和缩影。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主要负责学校发展的各类资料文件的采集整理,管理维护和归档保密,是学校建设中不可觑视的基础环节。高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时代性与科学性。任何高等学校的发展与成长,都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接轨的,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因此,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也同时具备了明显的时代特点;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力的推动了各类学校的各项规划建设,同时,对于学校的档案保密管理工作也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帮助,展示了档案工作的科学性。

2)系统性与规范性。学校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需要将各类文件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具体的工作必须做到具体和细化,带有特定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各类档案材料的储备,涉及到学校教育发展的各个层面,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严谨规范的程序去操作,体现了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的规范性。

3)繁琐性与约束性。学校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是复杂、繁琐的,学校档案内容的形成和采集也是极为广泛的。涉及到学校发展的各个领域。同时,学校不同时期各种文件材料的积累,决定了档案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学校档案作为一种发展过程的载体,不仅具有可靠的凭证作用,同样也具有广泛的参考价值,这就促成了学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带有相关的纪律约束性和严肃性。

2高校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

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是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从某种程度上分析,档案管理工作可谓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桥梁与纽带.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加强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对于创建和谐的文明校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提供了学校发展的历史见证。对于学校来说,档案资料如同电影回放,它能够广泛详实地再现学校逐步发展的历史轨迹;档案,以各种形式记载着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学校智慧与经验的结晶;是把握学校发展规律、规划学校创建蓝图的重要依据。

2)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推动了学校的健康有序发展。学校的发展,与时俱进。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是衡量学校建设及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高校档案的完整程度与安全系数,确保了学校发展历程的再现参凭;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构建了学校发展的稳定氛围,促进了学校建设进程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3)学校档案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为学校的创新发展指引了方向。学校档案材料是学校领导对学校今后如何发展进行正确决策,是专家学者研究学校发展进程的重要参凭依据,也是直接反映本单位工作实绩的有力证明;现代教育形式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融合,推动了学校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与保密利用,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航向,奠定了基础。

3新时期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高校档案管理,是衡量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新形势下,高校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1)涉密领域的多样化,导致高校档案保密管理层面难度扩大。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大量高密文件资料;高校领导专家根据新形势所拟定的各种学校发展计划及决策文件;各种社会领域对高校发展的不同舆论信息、反馈材料等等,造成了高校档案集成涉及层面的多元化,导致了学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难度扩大。

2)办公设施的自动化,导致高校档案保密管理技术难度增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高校教育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为学校档案保密与管理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校园网络办公平台的建立和发展、网络信息的公开共享技术、机要密码通讯网的投入使用,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公效率,但是与之俱来的弊端是出现了网络窃密、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档案管理与保密防范技术难度也相应明显的增大。

3)资源共享的合作化,导致高校档案保密管理更加复杂。现代开放的合作性教育理念,渗透了高等学校的各个领域,高校之间通过参观学习、讲学交流等互动形式,彼此进行资源共享,取长补短,拓宽了人才培养渠道。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高校研发技术,档案信息的外泄,从而增加了高校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4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落实

高校档案工作,要求档案管理员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前提.具体要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思想意识建设。加强高校师生的档案保密思想教育,严谨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深化档案管理与保密措施,确实做到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缜密性。

2)落实组织机构建设。高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组织机构,严格保密工作素质,这是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组织保证。

3)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的学校档案管理保密制度,是我们开展档案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档案保密的落实情况,是高校档案管理的保障。

4)落实技术设施建设。高校档案管理与保密,要加强档案保密技术防范的硬件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档案管理保密人员的实际技术素质,强化管理保密技术的实效性和先进性。

5结束语

9.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九

为保证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总则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2.公司商业和科技秘密及机密文件和重要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

3.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存储的带有密级媒体要标明密级,并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4.非涉密计算机媒体不得存储秘密信息,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经永 久性删除处理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5.公司保密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工作 检查。

6.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安全事故或泄密事件后,责任单位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保密办备案;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时,要保护好现场,由公司保密办派员处理。

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司保密办和技术中心计 算机所负责全公司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并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日常安全保密工作。

8.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随时对本单位执行本实施办 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保密隐患。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实施细则

(一)、安全与保密

1.各单位入公司局域网计算机的网络和邮箱帐号及口令(含CAD系统前台用户 口令)要专人掌握,严格保密,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

2.各单位在用的计算机要设开机密码,一机多人使用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开机密 码的维护,每月更改一次开机密码。

3.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公司技术经济信息的使用权限,使无关人员无权进入涉密系统,防止信息失密、非授权的更改或破坏性删除。

4.严禁利用公司局域网传输绝密级涉密信息,对机密级、秘密级信息,要分别 作出“机密”、“秘密”标志,加密后传输。

5.非专门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上保存的涉密信息处理完毕后,要立 即将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

6.涉及产品设计和产品技术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不准安装软驱、光驱,且封闭USB 接口。

7.严禁擅自改动计算机系统环境配置,不准在计算机设备上安装、运行与本职工 作无关的软件。

8.档案室必须严格按照发图系统和图纸发放范围发放产品和工艺设计图纸。

9. 产品和工艺设计图纸的打印,必须按授权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打印,并 进行详细登记。

10.一律使用电子邮件在公司内部网上传递各类文件和数据,严禁使用“文件夹

共享”方式传递任何信息。

(二)防病毒

1.各单位要自备经公安机关认定、允许使用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软件,经 常进行预防性的病毒检测和清除;要定期使用公司网络软件园中的升级包对杀毒软件进行版本升级。

2.为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交叉感染,以电子媒体形式文件的发送方必须对待发送 的文件严格进行杀毒处理后方可在网上传输;接收方也需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杀毒后方可使用。

(三)备份与保存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重要文件和数据,要求各使用单位在每天停止使用计 算机后进行数据备份,以预防存储介质中数据丢失时进行数据恢复。

2.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如软盘、光盘、磁带、U盘等)要异地存放,不得放 在计算机工作间内。

三.使用国际互联网保密制度

1.拥有上网设备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保密制度,设专人负责。

2.严禁上网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泄露上网口令,做到专人使用和管理。

3.对上网人员的上网时间、上网理由、工作内容要严格进行登记备查。

4.严禁在网上浏览和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网上传 递和接收私人信息。

5.公司网站上发布的重要信息,需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6.严禁使用公司内部电话线路上网。

7.在公司内部,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上网;已上网单位 要到公司保密办登记备案。

四.公司计算机所安全保密制度

1.公司计算机所为重要安全保密部位,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相关手续,不准接待参观、学习人员。

2.非计算机所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和上机操作,计算机所工作人员无权擅自带人进入机房。

3.机房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4.机房内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等非工作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5.值班人员要保证机房照明和所有计算机设备(网络和服务器设备除外)人走切断 电源,无人工作时关闭空调电源,并切断总电源。

6.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值班人员负责每日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要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7.系统管理员要严格控制各类用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CAD系统图形文件和数 据库的访问权限,必要时分用户设置不同级别的密码和多层密码。对调离涉密系统的人员,要立即取消其访问权限。

8.增加和删除公司局域网用户和邮箱需经计算机所所长批准,其它工作人员不 得擅自进行操作。

9.各服务器硬盘上存储的技术经济信息每周用磁带备份一次,保留时间为一周; 每天在备份服务器上进行各服务器当天数据的备份,保留时间为24小时。

10.备份数据的磁带不得存放在服务器所在房间,异地存放地点要防火、防潮、防磁。

五.奖励与处罚

1.公司保密办对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 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集团公司评比先进条件之中。

2.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发生、发现失、泄密案件和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不得隐瞒、拖延不报。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1).一贯遵守本制度,并能带动他人遵守保密制度,有显著成绩者,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2).认真贯彻保密方针、政策,积极改进保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3).遇到灾害、事故,不顾个人安危,保全公司秘密者。

(4).敢于同盗窃、出卖公司秘密分子作斗争,发现他人遗失、泄漏公司秘密能 及时补救者。

4.对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造成后果的,应根据<<瓦轴集 团公司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要追究工作责任,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瓦轴集团公司关于监察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九款,对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对于盗窃、出卖公司秘密或利用公司秘密取利,或人为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并涉嫌犯罪、触犯刑律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保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xx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党委保密委员会部署要求,以新修订保密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创新形势、注重实效,深入开展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为保密法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

一是强化保密意识。深刻领会新修订保密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国家安全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密素质能力,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升防护能力。进一步明确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掌握和运用新修订保密法提供的强大法律武器,全面提升反窃密、防泄密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保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保密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推进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建设。

三、活动内容

一是要紧密联系保密工作实际,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准确把握保密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保密法的修订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深入领会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把握保密法在计算机网络和涉密人员管理、涉外保密管理、违法责任追究、保密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新增内容。

二是要区分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等不同对象,采取有效措施,把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保密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大教师当中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增强依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保密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宣传工作力度,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自觉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要组织涉密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自觉养成保密习惯和保密行为。

三是要组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学习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保密法赋予的权利履行职责,依法开展保密业务工作;要指导机关、单位做好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有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学习宣传保密法的浓厚氛围。

四、方法措施

一是把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与保密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行反窃密防泄密演练。采取知识竞赛、法制展览、专题讲座、学习研讨、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大保密法学习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充分利用党校等保密宣传教育的渠道和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

二是把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与修订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新修订的保密法共6章53条、新增了1章18条。修订的幅度较大,在定密、保密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做一次全面的清理审查,对照新修订的保密法该补充的补充,该删除的删除,该修改的修改,确保各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与保密法一致,切实维护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把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研活动,针对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学习宣传保密法和贯彻落实保密法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增强保密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四是把保密法学习宣传工作与推动保密工作落实结合起来。以学习宣传保密法为契机,不断丰富保密知识,武装头脑,积极探索保密工作新路子,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五、活动步骤

学习宣传保密活动自XX年9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XX年9月上旬)。各单位要积极订购《保密法》、《保密法释义》、《保密法》宣传挂图、庆祝《保密法》颁布宣传挂图等学习宣传资料。

(二)实施阶段(XX年9月中旬)。各单位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知识竞赛活动和〈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市保密办〔XX〕5号)文件要求,狠抓落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到位、收效明显。一是要组织,以中心组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座谈会、专题讲座、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学习保密法。结合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开展好新修订保密法学习培训。二是要广泛宣传。要做到报刊有宣传文章,广播电视有宣传报道,网站有专题专栏。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三是积极响应全市保密法学习宣传征文活动。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至少报送一篇征文稿件。内容要围绕保密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日常保密管理、保密工作经验与体会等方面进行撰写,于9月20日前报至市教育局。

(三)总结阶段(XX年9月下旬)。各单位对学习宣传保密法活动进行总结,开展活动情况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联系人:王海亮,联系电话:8323168,电子邮箱:shuishiyaoyu@163.com。

六、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好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作为当前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扎实抓好这项活动。

二是要强化责任。要结合各单位时间,细化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有力有序推进工作,确保活动取得明显实效,实施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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