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

2025-01-30

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精选10篇)

1.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 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x**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x31221***** 电话:13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x**年2月2x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x21****** 电话:13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优秀民事申诉状 篇二

申 诉 人: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专文化, 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申 诉 人: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诉人: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组。

被申诉人:xx,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号。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负责人:张彦杰,该公司经理。 。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

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xx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752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9959元、误工费342元、护理费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元、交通费795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

父异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

10月4日9时45分,被申诉人xx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月13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xx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08年12月19日进行了审理,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1月16日作出(2008)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136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雪梅

蒋明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顺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修理工,住: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8栋4单元101室。

被申诉人:孙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兴华

案由:返还车辆纠纷 市张郭镇陆姜村。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7日()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2010)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1,申诉人将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借给被申诉人使用,该车辆是申诉人用了3万8千元购买的二手车辆,后大修发动机,全车喷漆,换了四个轮胎,总共花了将近5万元用了申诉人大半辈子积蓄,被申诉人借车也是为了赚钱,申诉人不可能无偿借其长期使用,当时被申诉人承诺借车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诉人接借车不还,不知去向,申诉人报警,派出所传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私下找到申诉人,与申诉人订立租金还款协议,向申诉人出具还款合同,内容为今借张顺成贰万元。该还款合同并不是车辆损失的赔偿。而是被申诉人使用申诉人车辆所支付的对价,但被申诉人毫无信义可言到期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无奈,申诉人于2008年起诉被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在外地没有到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未向申诉人了解情况的情形下,依据一张还款合同的复印件,因为申诉人在外地,还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诉人处,按照申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把还款协议说成是车辆损失是为了下一次起诉要车。因此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使用车辆拖欠租金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不是车辆损失。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是花费申诉人将近5万多元,申诉人不可能在被申诉人仅仅支付两万元,就与被申诉人了解车辆之事的。

2,即使月9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赔偿车辆损失的协议,该款项也仅属于车辆受损应赔偿的款项,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上诉人。被申诉人驾驶车辆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将该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加以处理,并支付了被申诉人相应的赔偿,被申诉人并未向申诉人告知此事,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申诉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该款项应属于申诉人所有。该款项显然应当返还申诉人。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如下;

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并且被申诉人已经赔偿申诉人相应的损失,申诉人再起诉,则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车

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返还车辆理所当然,在返还车辆不可能时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理应得到支持。被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显然不属于重复诉讼。

三,一审法院虽然通过一些途径赔偿申诉人一些损失,但看到被申诉人违法乱纪,欺骗申诉人,私自将申诉人车辆处理,导致申诉人巨额损失,申诉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护。因此申诉人不得不提出申诉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顺城

6月6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导语:在法院审判之后,当我们对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的办法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本网的栏目!

民事申诉状:

申 诉 人: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专文化, 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申 诉 人: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诉人: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组。

被申诉人:xx,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号。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负责人:张彦杰,该公司经理。 。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2008)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

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xx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752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9959元、误工费342元、护理费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元、交通费795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

父异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

2008年10月4日9时45分,被申诉人xx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2008年11月13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xx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08年12月19日进行了审理,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201月16日作出(2008)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136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雪梅

蒋明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顺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修理工,住: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8栋4单元101室。

被申诉人:孙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兴华

案由:返还车辆纠纷 市张郭镇陆姜村。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7月27日(2010)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2010)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1,申诉人20将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借给被申诉人使用,该车辆是申诉人用了3万8千元购买的二手车辆,后大修发动机,全车喷漆,换了四个轮胎,总共花了将近5万元用了申诉人大半辈子积蓄,被申诉人借车也是为了赚钱,申诉人不可能无偿借其长期使用,当时被申诉人承诺借车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诉人接借车不还,不知去向,申诉人报警,派出所传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私下找到申诉人,与申诉人订立租金还款协议,向申诉人出具还款合同,内容为今借张顺成贰万元。该还款合同并不是车辆损失的.赔偿。而是被申诉人使用申诉人车辆所支付的对价,但被申诉人毫无信义可言到期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无奈,申诉人于2008年起诉被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在外地没有到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未向申诉人了解情况的情形下,依据一张还款合同的复印件,因为申诉人在外地,还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诉人处,按照申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把还款协议说成是车辆损失是为了下一次起诉要车。因此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使用车辆拖欠租金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不是车辆损失。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是花费申诉人将近5万多元,申诉人不可能在被申诉人仅仅支付两万元,就与被申诉人了解车辆之事的。

2,即使2005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赔偿车辆损失的协议,该款项也仅属于车辆受损应赔偿的款项,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上诉人。被申诉人驾驶车辆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将该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加以处理,并支付了被申诉人相应的赔偿,被申诉人并未向申诉人告知此事,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申诉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该款项应属于申诉人所有。该款项显然应当返还申诉人。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如下;

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并且被申诉人已经赔偿申诉人相应的损失,申诉人再起诉,则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车

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返还车辆理所当然,在返还车辆不可能时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理应得到支持。被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显然不属于重复诉讼。

三,一审法院虽然通过一些途径赔偿申诉人一些损失,但看到被申诉人违法乱纪,欺骗申诉人,私自将申诉人车辆处理,导致申诉人巨额损失,申诉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护。因此申诉人不得不提出申诉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顺城

20 6月6 日

3.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三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4.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 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9日(2009)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09)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相关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均属于国外经典作品,流传甚广,绝非陈某某“创作完成”。这也是我国外语教育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论文范文 )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本和该两书2005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00年、2005年版本,但该2000年、2005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09年5月19日立案,2009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田玉民律师

5.民事上诉状 篇五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9**年2月28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0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6.二、民事上诉状 篇六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书状。

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该依照法定期限与审理程序,对上诉案件再做细致、慎重的审查。因此,上诉

状既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声明,也是第二审判决的依据,它将引起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一审败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点

1.时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针对性

民事上诉状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写作,内容有极强的针对性。

3.阐述的完整性

上诉人要对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叙述和论证,以避免由于阐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及写作方法

1.首部

主要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公民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简单,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复杂。

2.正文

这是上诉状的重点部分,内容因案情的不同而各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上诉请求。要明确写出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上诉解决问题的具体要求。

二是上诉理由。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的不当之处,论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是列举有关材料,以使二审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

尾部用来依次写明上诉法院的全称、上诉人的名称、上诉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主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

4.民事上诉状范式

用于公民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与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格式有些不同,下面只列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的范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

上诉状副本 份

【 例 文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东番禺市××镇人民政府

地址:番禺市××镇 邮编: 51146

2被上诉人:长沙××公司

地址:长沙市江东区樟木坝

邮编: 410007

案由:工程款结算纠纷

上诉请求:

1.撤销(99)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

2.判决按照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以地抵顶工程款, 且上诉人不存在违约,判决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99)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为该判决没有认定原合同“××西线公路南路段铺水泥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效力,片面否定了双方原约定的以地抵顶工程款的有效约定;二为上诉人根本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在起诉时也没有提出违约金问题,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相反应追偿被上诉人的延误工期的违约金。

一、《合同书》以地抵顶工程款的约定系有效约定

7.离婚民事上诉状 篇七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xx组1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8.民事再审上诉状 篇八

被上诉人:资阳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城路二段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

上诉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 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雁江区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 号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馨雅苑小区1-15#门市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 诉 人刘 ,被上诉人张将房屋交付给上 诉 人刘富菊;

3、判令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刘 多交购房款 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损失 。

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审原告刘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购房款 元,依法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购房票据为证,一审、再审法院均认可,应当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二、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荣华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龚俊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刘富菊的合法权益,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再审上诉人刘富菊在年4月17日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三、原审原告依法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后、被上诉人资阳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荣华都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将诉讼争议的房屋交给再审上诉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是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 将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富菊。

五.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刘富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提出上诉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民事合伙纠纷上诉状 篇九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电话***

被告:刘某,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区来广营**小区,电话***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3月18日所签合同

2、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所得收入进行分红,计300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3月19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三方按相同比例出资,在位于朝阳区来广营东路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经营房屋出租业务,所得收入三方共同享有,并于每年1月31日将上一年的收入和账目进行确认和结算。协议签订后三方按协议履行,用于出租的房屋也于年11月竣工开始对外出租营利。

但在其后几年的实际经营中,被告利用其管理上的便利,对二原告隐瞒房屋经营状况,且连续多年对合伙利润不进行分红。二原告多次要求分红无果后,为保护应得的合法利益,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诉讼。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10.民事上诉状 篇十

作者: 时间:2009-02-28 查看(27557912)评论(2)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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