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学术活动规定

2024-07-08

市场学术活动规定(精选7篇)

1.市场学术活动规定 篇一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1、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入场经营的三个月以上者,应办理营业执照;

2、经营者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铺面(摊位)前悬挂营业执照并做到明码标价、标牌醒目、货物排列有序、摆放整齐;

3、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4、严格遵守国家的计量标准,不准使用非标准计量器,严禁克扣斤两;

5、经营者必须自备卫生保洁器具,不准在市场内乱扔、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6、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市场设施的完好;

7、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8、严禁在市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9、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以上规定请自觉遵守,违者依照规定给予教育、警告或违约金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摊位租赁的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值班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误岗、漏岗,有事要请假,并有人顶班;

3、加强日常巡查,提高警惕,及时制止盗窃、斗殴及各种违法事件发生;

4、注意对市场设施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的破坏;

5、及时纠正市场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6、对市场防火重点行业要加强巡查;

7、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交通安全;

8、及时调节群众纠纷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9、搞好内外团结,互相密切协作,团结一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0、对不能处理的治安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1、认真填写值班登记,值班人员要将本班工作详细记录在案,并将本班已处理的事项交给下一班;

12、工作认真负责,如因上班时间玩忽职守给市场或经营户造成损失的当班人员须承担责任。

市场部经理工作职责

市场部经理职责:协助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部门全面、畅通有序进行,包括员工的思想工作,员工工作安排。负责统管整个市场的消防、交通、治安工作。

一、负责本市场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制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主持召开市场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公司和上级的指示,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建立健全市场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场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并负责处理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下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五、组织下属人员收集市场信息并进行备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负责市场业务技能指导,组织经营户意见征询活动,综合经营户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七、对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导致业主投诉或造成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

八、掌握每位员工的情况,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工作,提高工作责任感。加强员工的团结合作,树立员工的整体意识。

九、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带动、指挥下属人员与友邻单位的联

动及时处理事件。

十、与政府行政部门协调、协助工作。

十一、与公司其他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部门员工绩效考核、提成分配考核工作。

十三、经营户转租、变更经营业态等审批工作。

十四、问题经营户来往函件的审批及处理工作。

十五、制定市场部的工作计划及布置。

十六、完成直属上级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部副经理工作职责

市场部副经理职责:协助市场部经理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保证部门工作全面、畅通有序进行,包括整个市场及物业部的卫生清洁、考勤、同时履行公司催款职责。整个市场收费工作,商铺装修、扩建、改建、水电申请安装审核工作。

负责协助市场部经理完成如下工作:

一、负责本市场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制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主持召开市场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公司和上级的指示,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建立健全市场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场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并负责处理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下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五、组织下属人员收集市场信息并进行备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负责市场业务技能指导,组织经营户意见征询活动,综合经营户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七、对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导致业主投诉或造成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

八、掌握每位员工的情况,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工作,提高工作责任感。加强员工的团结合作,树立员工的整体意识。

九、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带动、指挥下属人员与友邻单位的联动及时处理事件。

十、与政府行政部门协调、协助工作。

十一、与公司其他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部门员工绩效考核、提成分配考核工作。

十三、经营户转租、变更经营业态等审批工作。

十四、问题经营户来往函件的审批及处理工作。

十五、制定市场部的工作计划及布置。

十六、完成直属上级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场学术活动规定 篇二

首先是讲感受谈心得。结合自身发散工作实际, 讲述参加此次教育实践活动的切身感受和心得体会, 将自身活动的成长点滴与大家分享, 并对领导班子提出意见与建议, 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二是讲变化议成效。讲述自身思想实际和发散工作环境在教育实践活动前后发生的变化, 利用身边看得着、摸得着的事例, 使大家直观感受到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转变。三是讲计划论思路。探讨在今后的的工作中, 如何有效地把此次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沉淀为制度、转化成思路, 以期更好地改进工作作风, 服务行政相对人 (单位) , 为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今年以来, 连云港市散办严格落实“八项规定”, 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着力改进工作作风, 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确保“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散办对公车管理、工作纪律和公务接待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以查促改”,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范车辆纪律。在严格的考勤制度和工作业绩评定的基础上, 上半年, 通过对人员管理、文明发散、专资征管、车辆管理等方面, 采取现场纠正、事后通报等方法, 进行了明查暗访, 纠正问题5个, 提出整改建设8条, 对规范车辆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3.市场学术活动规定 篇三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9年5月28日由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对规范我市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是规定的部分适用对象——河砂、山砂已几近枯竭,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等早已退出市场;部分管理对象——临时经营砂石灰的个体运销户,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已转为公司等经营形式,砂石灰管理机构为个人办理销售手续、发放准销证等工作职能,随着管理对象消失已经停止;二是规定中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的工作,于2010年10月终止;三是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市已实行海砂禁采,并在建设工程中全面禁用海砂及其制品,规定的主要适用对象淡化海砂将不存在,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职能已终止。因此,有必要废止现行的规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规定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决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请予审议。

4.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___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

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___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___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5.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篇五

2000年第6号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字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黄镇东

2000年8月28日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定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

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五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通过资信登记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为甲、乙、丙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的标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实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由交通部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3-5月为申报时间,6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的,申报时间以及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

《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申报时间、方式及审批原则同资信登记。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申请资信登记复审,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复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复审未通过的,均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资格审查机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三)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一般、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资信登记机关可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一)发生质量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资信登记;

(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2年资信登记: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信登记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2.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单位违规行为发生地与其资信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其资信登记审批机关。资信登记审批机关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第二十条对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审批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告交通部,交通部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向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被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和暂停资金拨付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恢复项目执行和资金

拨付。

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被取消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申请重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予以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地区、行业保护,分割同意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的,由交通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6.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篇六

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及各经营(加工)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国家有关部门及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从事竹木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做到亮证、亮照,明码标价,合法经营。

三、各经营(加工)户必须文明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短尺(米)少方、哄抬物价,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从事竹木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计量法》规定,使用统一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检量,不得坑蒙欺骗顾客。

五、各经营(加工)户的竹木产品必须在自己的经营区域内整齐摆放,严禁越界摆放,严禁在路上和消防通道上加工作业,违者,强行清理。

六、各经营(加工)户及其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市场管理人员执行正常管理检查工作,不得无故阻挠、刁难,更不得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谩骂、围攻、殴打,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发,清洁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场经营加工区内严禁烟火。各经营(加工)户和进入市场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市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者,罚款。对不听劝告,造成消防事故的肇事者,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进入市场的人员要爱护市场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要追究责任。

九、各经营(加工)户不得容留和聘用违法人员。所有入住本市场的经营(加工)户及其家属、雇工,必须要办理流动人员登记手续;非本地户口的人员,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十、严禁在市场内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入住本市场的人员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报计生部门处理。

十二、各经营(加工)户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进入市场的人员要讲公德、讲文明、讲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不乱倒垃圾,禁止随地大小便,禁止在市场内饲养和放养家禽。

十三、进入市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十四、个经营(加工)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费,逾期不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进入市场的人员不得侵占、盗窃他人财物,佛则,一经发现处赔偿损失外,还要处以双倍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市场活动 篇七

日前, 泰科电子与ADC宣布, 泰科电子将以每股12.75美元的现金收购ADC, 两家公司合并后将在各主要的地理区域市场提供完整的产品系列, ADC的分布式天线系统产品系列将使泰科电子可以为运营商和企业客户提供更大的移动电话覆盖范围以及容量解决方案。

罗森伯格与福禄克联合举办布线技术发展研讨会

7月30日, 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与美国福禄克公司联合在合肥举办了以罗森伯格特色布线产品与专业化数据中心以及结合最新布线标准的测试验收为主题的大型专场技术研讨会, 当地知名设计院专家、集成商及用户应邀参加了会议。

江森自控举办“安防中国行”活动

8月13日, 江森自控在北京、上海举办了2010安防中国行活动, 向与会者演示了P2000及DVN5000两款安防产品的应用。来自江森自控的全球技术专家与用户及集成商, 就江森自控安防解决方案与建筑物之间的智能集成进行了深度交流。

施耐德电气2010年解决方案峰会收官

近日, 施耐德电气2010年解决方案峰会于北京收官。本次峰会为期3个月, 共6站, 共举办了193场技术研讨会, 有效地帮助与会者深入了解了施耐德电气创新节能增效解决方案, 达成节能增效合作意向982项。

施耐德电气助力上海2010商业计划国际大赛

7月15日, 法国巴黎HEC商学院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联合主持了以“企业家精神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上海2010商业计划国际大赛。施耐德电气作为大奖赛的合作伙伴之一, 为其业务领域内最富有创意的项目提供了施耐德电气奖。

Beckhoff与Microsoft在国际灯光照明展上联合展示绿色IT解决方案

在日前闭目的2010法兰克福国际灯光照明展上, Beckhoff与Microsoft联合展示了Beckhoff基于PC的控制技术及其与Microsoft操作系统Windows Embedded Standard 7结合起来构成的提高能效的解决方案。

同方喜获“十大创新企业”称号

近日, 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智能设计分会组织的2009年度建筑智能化行业“十大创新企业”及“青年创新人才”评选活动落下帷幕。同方股份从参评的200多家企业中脱颖而出, 荣获“建筑智能化行业十大创新企业”称号。

海康威视参加全球数字监控论坛

7月14~15日, “2010全球数字监控论坛”在北京召开。海康威视应邀参加, 并就“高清监控整体解决方案”发表演讲, 展示了最新的200万CCD实时高清摄像机、DS-9000系列混合DVR以及最新的高清智能方案系统。

海康威视参加2010年广东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和2010平安广东论坛

近日, 2010年广东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在广州召开, 由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主办、海康威视冠名的平安广东论坛也同期举行。海康威视为到会领导及企业、用户代表介绍了其所参与的平安城市建设情况, 并就平安广东建设中新技术和新思路的应用和中小学安防设计解决方案发表了演讲。

“安居宝产品五年免费保修计划”新闻发布会召开

7月30日, 安居宝在其科技园会议中心召开了“五星品质, 五年保修——安居宝产品五年免费保修计划”新闻发布会, 宣布推出5年保修的保修条例。

巴可在2010年国际视听设备展上斩获大奖

近日, 2010年国际视听设备展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市召开。巴可的Cyberlight 2.0在“2010年度租赁与舞台演出奖”评选中荣获了“最佳灯光产品奖”。此外, 许多使用了巴可产品的项目在国际视听设备展上荣获了《灯光与音响 (美国版) 》、《建筑技术》和《专业AV》的表彰。

华平荣膺2010“华东地区百佳方案商”称号

7月15日, 在上海浦东软件园举办的“2010 (第八届) 中国电脑商年会暨2010 (第四届) 华东地区方案商年会”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膺“华东地区百佳方案商”的殊荣。

华平参加2010“视像中国”远程教育论坛

7月16日, 第三届“视像中国”远程教育论坛在上海召开,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产品与技术提供商的身份受邀出席, 并发表了题为“多媒体通信与远程教育”的主题演讲, 向与会的100多位中小学校长和老师介绍了当前最新的远程教育技术和AVCON多媒体远程教育解决方案。

超联“环保科技保障绿色建筑”巡展持续进行

上一篇:商务礼仪之敬酒礼仪下一篇:一年级三班少先队活动课研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