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估值法

2024-11-30

股权投资估值法(共3篇)

1.股权投资估值法 篇一

投资者情绪与资产异常估值研究

投资者情绪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它是行为金融理论的基石之一。

第1章引言

2.1投资者情绪的定义及其影响因素

整体上而言,对于投资者情绪的研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从实验或调查

中寻找投资者情绪存在的证据及性质,这一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心理学与实验经 济学;二是创立理论模型,引入投资者情绪变量,并研究投资者情绪对资产价格 的影响,然后进一步利用结论解释市场中的一些异常现象。但是这一类的研究往 往从某一具体的心理偏差出发,尽管方便了数学上的处理但是却失去了现实中投 资者情绪的多样性,从而也被一些学者批评;三是不以理论模型为基础,直接根 据经济学直觉构建投资者情绪测度,并考察情绪对资产收益以及资产价格波动的 影响和作用。本文的研究则是试图对第二类和第三类研究进行结合,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考察投资者情绪在资产定价中的影响。

2.2心理学关于投资者情绪的研究

存在套利的市场上情绪能够影响股价的三个条件:一是投资者情绪波动是系统性的;二是 投资者的风险评价(如风险厌恶和贴现因子等参数)随情绪波动而波动;三是投 资者并未意识到其决策是由情绪波动引起的。

2.3投资者情绪与预期资产收益关系研究

2.4投资者情绪测度的研究

第一章是简要介绍了行为金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第二章对投资者情绪研究的动因,投资者情绪指数构建,投资者情绪定义和

分类,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数学和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系统的分析。

第三章实证分析了显性投资者情绪间,及其与市场主要特征的关系。

第四章实证分析了各类显性投资者情绪的市场收益预测能力。

第五章对投资者情绪模式、决定因素,以及投资者情绪与市场收益的相互作

用机理进行了实证检验。

第六章对显性、隐性投资者情绪的关系,隐性投资者情绪的市场收益预测能

力进行了检验。

第七章对中国证券市场封闭式基金折价的机理,显性投资者情绪与封闭式基

金折价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第八章对情绪代理变量对市场收益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是否存在天气效

应、SAD效应和月运周期效应等进行了实证检验。

第九章论文的简要总结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经济史实和理论逻辑都已经证明,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高涨或低迷的情绪会导致股票价格系统性地偏离其基本价值,并且有可能对企业实体

投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承袭行为公司财务一般的分析逻辑,投资者情绪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现有研究着重强调投资者情绪,将投资决策视为企业管理者对于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理性反应。然而,事实上,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有限理性经常是共存的,政府控制的制度环境与机构持股的股权特征也可能干预和影响非理性的心理因素介入决策。为了接近更加真实的资本市场,延续Shleifer(2003)、Baker et al.(2004)和Montier(2007)等文献的分析逻辑及研究展望,文章更为彻底地抛弃“完全理性假说”,将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的有限理性纳入同一框架,借鉴社会影响理论、认知失调理论、情绪泛化假说以及情绪认知理论等社会心理学理论,结合中国资本市场政府控制的制度背景和机构持股的股权特征,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方法,深入探讨投资者情绪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作用机理和经济后果。文章共分七章。第一章导论,提出了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并对所涉及的主要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第二章文献述评,从决策心理学、经济学和财务学三个研究领域,勾勒情绪介入决策研究的演化路径;梳理了投资者情绪、管理者乐观主义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背景和现有研究的潜在假设,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视角。第三章结合中国资本市场政府控制的制度因素以及机构持股的股权特征,基于社会情绪影响个体心理和决策的理论视角,从作用机理和经济后果两个方面提出文章的研究假说。第四、第五和第六章对第三章所提出的研究假说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最后,在第七章,总结了文章的主要研究成果,并提出文章的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文章得到如下主要研究发现: 第一,投资者情绪对企业投资行为具有正向影响,确实是驱使企业投资行为的动力。在考虑和控制了“股权融资”和“理性迎合”等作用渠道之后,投资者情绪还可能通过塑造企业管理者的乐观或悲观情绪,间接影响企业投资行为。上述发现表明,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存在投资者情绪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第三条道路”,即“管理者乐观主义的中介效应渠道”。第二,相对于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在终极控制人性质为政府的企业中,投资者情绪对管理者乐观主义的影响较弱,并导致了投资者情绪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也相应降低。这说明,在投资者情绪与管理者乐观主义等心理因素介入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政府控制的制度环境确实具有干预和调节作用。然而,文章没有找到稳健的证据支持机构持股的上述调节作用。第三,投资者情绪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经济后果具有两面性。投资者情绪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具有显著的“恶化效应”,而对投资不足则具有显著的“校正效应”。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相对于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投资者情绪与投资过度的正相关关系更弱,与投资不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亦更弱。而投资者情绪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则表现为“正向影响-负向影响--逐渐消退”的过程。这意味着投资者情绪对企业资本配置行为的影响往往引起短期积极反应,但企业可能由此面临长期价值被破坏的不利局面。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为了更加接近真实的资本市场,文章将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的有限理性纳入同一分析

框架,创造性地提出并证实了投资者情绪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管理者乐观主义的中介渠道”。这拓展了行为公司财务理论的研究路径,丰富了投资者情绪影响企业投资行为作用机理的相关文献。第二,将制度因素与心理因素相结合,在投资者情绪与管理者乐观主义介入企业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文章证实了政府控制的制度因素具有调节和干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制度因素如何干预和影响非理性心理因素介入决策的基本理论问题,更对拓展和整合现代金融理论的研究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三,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投资者情绪对企业资源配置非效率具有“恶化效应”和“校正效应”的两面性,而其“总体效应”则表现为“正向影响--负向影响--逐渐消退”的过程。这率先在中国资本市场中证实了Baker et al.(2003)在其文末的警示:投资者情绪影响企业投资行为,未必一定带来资源配置的非效率。

就实体资产价值的估值而言,传统上都采取历史成本法,即按照资产当时的购建价格估值。这种方法是以实体资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和建造价格作为资产价值的计算基础,它有如下特征:(1)是以单项资产作为估值对象,不考虑某一单项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功能协调所产生的价值;(2)是以供货双方进行该项资产交易时确定的价格,或建造时所实际支付的成本作为估价的基础,不考虑资产使用后资产价格的变动;(3)是把单项实体资产作为一个市场上交易的商品予以估值的。对于购进的资产,供货商是以出售其存货的方式将单项实体资产卖给企业,而对买入企业无非是购进一个商品。对于建造的资产,供货商

是以存货的方式将建筑资产所需的原材料卖给企业,而对于买入企业仍然是购进建筑资产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商品。在这些存货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是把交易物作为实体资产,而不是功能性资产来看待。

事实上,在单项实体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其价值必然会发生变化,变化之一是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作为商品的单项实体资产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单项实体资产的估值基础不再是历史成本价格,而是现实市价(可变现净值)或现实成本价,对于购进的单项实体资产应该以现实市价作为估值的基础,对于建造的单项实体资产应该采取现实成本或重置成本作为估值的基础。变化之二是当购建的单项实体资产作为商品完成交易或建造并开始使用之后,单项实体资产就转换为功能性资产,其价值就在于该实体资产所具有的功能价值,即实体资产的特定用途被使用后所带来收益的能力。显然,资产的实体价值与功能价值估值基础有所不同,前者将资产作为商品来估值,后者以资产的特定功能作用效果作为估值基础。基于这种差异,单个资产的估值就从以实体资产为基础向以功能价值为基础转变,最为典型的单项功能资产的估值方法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化之三是购进的单项实体资产进入企业被使用后,就不再仅仅是孤立的单项实体资产,而是和其他资产有效地组合,这种组合不是以资产的实体性而是以资产的功能性为基础的,单项资产的功能与其他资产的功能进行组合,其功能效应将会发生质与量的变化,导致单个资产功能的作用效果与整体资产功能的作用效果的不同。这样,在进行资产估值时,不

能简单地将以单个资产的功能价值为基础所估算的资产总值等同于以整体资产的功能价值为基础所估算的资产总值。区分以两种不同的功能价值为基础所估算的资产总值十分必要。理论上,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同资产的功能匹配有三种情形,一是互斥功能,意味着不同资产功能的互相排斥使得资产的总体功能下降甚至不能发挥功能;二是独立功能,意味着不同资产的功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这时资产的整体功能就是单项资产的功能总和,这只发生在每个单项资产生产一种独立产品的场合;三是互补功能,意味着要将若干种资产的功能有效地组合在一起才能提供一种完整的产品。通常的情形属于第三种,这表明在对单项资产估值时,必须将有功能关联关系的资产组合在一起作为估值的基础。在实践过程中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在资产买卖、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调整以及企业并购的许多场合之中,可能常常出现的是单项资产的估值问题,而单项资产的估值不与其他关联资产联系起来估值就难以准确。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进行单项资产估值时,常使用的是以资产的实体价值为基础的现实市价法、可变现净值法、重置成本法;有时也采用以资产的功能价值为基础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但它使用的前提是能够单独地确定单项资产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在企业中更多的情形是各单项资产的功能只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时,才能使单项资产的功能发挥作用,进而形成整体的功能价值,这时对单项资产的估值就转化为对一组具有关联关系的整体资产的估值,以致成为对企业的估值。这两种估值显然只能采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等以资产功能的作用效果为基础的估值方法。

2.股权投资估值法 篇二

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企业, 投资周期长与经营不确定性强是其显著特性, 这就对估值方法产生了新的需求。首先,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估值, 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是企业的发展动态, 特别是不能简单地把企业过往的业绩作为估值的唯一标准;再次, 由于私募股权的投资周期长, 就必须要将风险、经营不确定性等因素合理的引入到估值方法中。然而传统的估值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企业价值的动态变化及经营不确定性, 因此很难对企业进行准确的估值, 而实物期权法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对私募股权投资目标企业做出准确估值。

1传统估值方法及其局限性

传统估值方法主要有现金流量贴现法 (DCF) 、相对估值法、资产评估法, 其在短期、低风险、较低不确定性情形下能较准确的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但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移动互联飞速发展, 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显著增加, 传统估值方法也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例如现金流量贴现法 (DCF) 局限性在于[1]:首先, 投资活动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次, 将投资活动视为一次性和静态的思想也显得不合适宜。另一方面Dixit和Pindyck[2]认为DCF法隐含了错误的假设:投资是可逆的 (Reversible) 、无法递延的, 即停止或放弃投资是没有成本的, 已经完成的投资可以全部收回或者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事实上, 如若投资失败, 先前的投资不仅不能全部收回, 大部分将会直接转化为沉没成本, 因此大部分的投资是不可逆的 (Irreversible) , 而且是可以递延的 (Deferrable) 。Hayes和Gavin[3]指出使用DCF方法容易低估企业的价值, 导致过于短视的投资决策。同样相对估值法、资产评估法也存在着对风险及不确定性难以度量的问题。

从时间坐标来看, 传统估值方法大致是从三个不同时段来分析企业资产的。如图1所示, 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

显而易见, 传统估值方法是站在某一时点上对企业价值进行估算的, 是一种静态、刚性的评价方法, 忽略了企业的经营柔性、管理弹性和战略性等问题, 没有考虑到公司对投资时机的选择, 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十分真实、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 进而可能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决策出现偏差或错误。

2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期权特性

2.1 实物期权含义

实物期权 (real options) 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教授1977年在麻省理工学院提出的, 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 (非金融) 资产上的扩展, 把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评估决策中的一种思想 (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对比, 见表1所示) , 即投资者进行投资时所能拥有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变投资行为的一种权利。

实物期权首先考虑了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即作为后续投资必要前提的初始投资, 将不以能立即产生可观的现金收入为目的, 先以部分的前期投资建立期权, 这样企业就拥有了做后续投资的权利。因此, 前期的投资机会可以看作是原始投资加上对企业未来成长潜力的买权。其次考虑了投资的灵活性。如果投资过程中有多种可选方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 不确定性程度将逐渐降低, 那么就可以依据市场条件选择比较有利的投资方案[4]。第三考虑了管理柔性。当考虑投资一个项目时, 投资者可以对投资时机进行选择, 即马上投资、延缓投资或者放弃投资。如果市场状况不明朗, 则可等市场明朗后再投资, 即延迟期权;如果市场条件没有预期的好, 则可放弃投资, 缩小项目的投资规模, 即收缩期权;如果市场情况良好, 则可履行投资的未来支出, 扩大投资规模, 即扩张期权;如果市场状况相当恶化, 则可选择放弃投资, 即放弃期权[5]。正是由于实物期权法充分地考虑了目标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及战略性, 因此更适合对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项目投资进行决策评价。

2.2 实物期权理论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实用性

清科研究中心统计, 2013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共新募集完成34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大陆) , 共计募资金额345.06亿美元, 同比增长36.3%;在被投资的23个一级行业当中, 地产行业最为热门, 累计交易105起, 热门投资第二梯队主要以新兴产业 (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互联网、清洁技术等) 为主, , 投资数量均超过40起 (按案例数, 见图2所示;按投资金额, 见图3所示) 。

不难看出, 2013年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互联网、电信及增值业务、清洁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 这此产业大多属于长期性、战略性投资,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具有不确定性特点, 投资者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更改投资决策, 即所谓的管理弹性, 这使企业投资具有典型的期权特征, 因而适于采用实物期权理论进行投资决策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中, 由于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程度比较高, 传统的估值方法, 越来越难以对目标企业的实际价值作出正确评估。与传统估值理论恰恰相反, 实物期权方法认为, 未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越高, 则期权价值越大, 相应的投资获得的回报也越大。另外实物期权还具有选择权的灵活性、收益的不确定性、标的资产当前价值的波动性等特性, 这些特性与私募股权投资非常相似, 也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实物期权思想逐步被引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体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价值评估的优势。

Stewart Myes[6]指出一个投资方案所带来的利润, 来自于企业当前所拥有的资产 (S1) , 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 (S2) 。即:S=S1+S2。故而在私募股权投资中, 目标企业的价值是由DCF法计算的净现值 (NPV) 与期权价值二者之和组成的, 即:目标企业总价值=NPV+期权价值。这时的判断方法为:目标企业总价值>0, 投资可行, 但不表示马上投资。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 投资机会常常取决于目标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 未来发展预示着风险与机会同在。风险越大, 期权价值就越大。因为如果项目发展势头良好, 行使期权, 增加投资, 就会提高私募股权投资盈利的可能性;如果项目发展势头不好, 放弃期权, 就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亏损。

3 私募股权投资中二叉树期权估值模型

该模型假定起始阶段投资项目的价值为V, 在每一个时间段内, 投资项目的价值可能有两种变化趋势, 即以概率p上升到u V或以概率q=1-p下降到d V。这样, 在每一期的期末, 投资项目的价值只能取两种可能结果中的一个值。在下一阶段, 投资项目的可能价值为u2V、ud V、d2V。如图4 所示, 上下两个方向的运动变化列出了可能的路径[7]。

二叉树估值模型主要有两种方法: (1) 动态复制技术。期权定价的核心思想就是动态复制技术, 其关键在于找到一个与被评价项目具有共同风险特性的可交易证券, 然后将该证券与无风险债券组合, 复制出相对应的实物期权收益特征。 (2) 风险中性假设。风险中性假设前提是投资者对不确定性持风险中性态度, 其核心是出风险中性概率的构造。期权定价属于无套利均衡分析, 适合于风险中性假设, 许多文献在运用二叉树模型时都采用该方法。动态复制技术与风险中性假设分析的评估结果一致, 本文将运用风险中性假设分析对项目投资进行评价。

设定无风险利率为r, 初始时刻可投资的额度为I, V0为项目的当前现金流入值, V+是项目成功的期望现金流入价值, V-是项目失败的期望现金流入价值, D是项目的期权价值, Du是项目成功时的期权价值, Dd是项目失败时的期权价值, 按照离散模型方法可得:

延迟期权价值

则项目总价值R=NPV+D。

4 私募股权投资二叉树模型算例分析

我们以一个含有延迟期权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为例, 某从事新能源开发的公司于2013 年6 月初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0 万元投资, 预计产品投入市场后, 每年能产生现金流量220 万元 (税后) , 现经过公司市场部门考察、调研, 发现该项目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市场对新能源的反应情况, 现估计产品未来现金流量波动率为30%。私募股权投资期望回报率为16%, 国债利率为5% (3 年期) , 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

(1) 计算项目净现值:

, 依据传统方法判断, 不适合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2) 计算项目的期权价值:依据风险中性法

风险中性概率为:

期权价值为:

项目总价值:

结果表明, 由于项目总价值大于0, 所以值得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又因为马上投资的价值-5.90 万元, 小于0, 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持有该项期权, 推迟到第3 年再进行投资。

5 结论

实物期权隐含在投资项目中, 它充分考虑了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价值, 除了现有现金流价值外, 还考虑了经营柔性、战略性以及不确定性带来的价值, 因此可以更科学地评估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 帮助投资者做出最好的决策, 这就是实物期权法的本质。

摘要:本文将实物期权理论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决策中, 分析了传统估值方法存在的缺陷及私募股权投资的期权特性, 构建了基于风险中性条件的二叉树期权估值模型, 并对该模型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实物期权,二叉树期权估值模型

参考文献

[1]杨春鹏.实物期权及其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Dixit, A.K.and Pindyck, R.S..The option approach tocapital investment[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5, 73:105-115.

[3]Hayes RH.and Garvin D A.Managing as if Tomorrow Mattered[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82, 60:77-79.

[4]Lucia Santos, Isabel Soares, Carla Mendes, Paula Ferreira.Real Options versus Traditional Methods to assess Renewable Energy Projects[J].Renewable Energy, 2014, 68:588-594.

[5]蔡晓钰, 陈忠, 蔡晓东.房地产投资的实物期权理论研究回顾与述评[J].管理工程学报, 2006, 20:108-112.

[6]Stewart Myes.公司财务原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

[7]刘洪久.不确定环境中模糊二叉树期权价值评估方法研[J].财会通讯究, 2013, 17:37-39.

3.股权投资估值法 篇三

一、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变化

(一) 成本法核算范围的变化

首先, 与旧准则相比,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范围的变化是新准则最突出的变化。旧准则规定,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规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一律采用成本法, 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 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下图简要概括了不同情况下股权投资的分类及适用的会计准则:

其次, 旧准则对成本法核算的要求是当分发股利、宣告利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或确认收益。如此核算似乎并不是对所有被投资企业发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都进行会计处理, 并不能全部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 即净资产的份额, 似乎违背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本质——记录所有经济业务引起的投资效果。例如, 接受捐赠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经济事项, 在成本法下就无法及时地体现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中。

针对成本法的这一“缺陷”, 新准则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由原来的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 并规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这意味着, 虽然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没有确认投资的效果做出会计记录, 但编制合并报表时, 按照权益法要将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调整至合并报表中。这样一来, 成本法下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的核算量相对简化, 只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才全面反映投资效果。这是重要性原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

(二) 相关会计处理的变化

在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上, 新准则在沿用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但成本法会计处理的要点不变。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

(三) 减值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 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而新准则规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它按照新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其中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调整

2009年6月11日, 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其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调整有二:其一是关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账务处理的变化;其二是关于取得现金股利 (或利润) 后的投资方应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一)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账务处理的变化

解释3号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 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据此规定,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 投资单位除在初始投资时需要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 其他情况下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 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此处理, 简化了以后各期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二) 取得现金股利 (或利润) 后的投资方应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解释3号规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 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 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 (包括相关商誉) 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解释3号中调整的方法确定投资收益后, 投资单位就应当关注自身资产 (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的价值考量问题, 即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而会计准则中成本核算法并没有对这一部分的陈述。必须强调的是, 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并非必定计提减值准备, 只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 (包括相关商誉) 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时, 才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果经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则应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还有一点值得注意, 作为减值的一个迹象, 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 (包括相关商誉) 的账面价值, 而不是公允价值。

解释3号强调减值测试, 也反映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带来的利润虚增问题。同时, 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 从而也部分地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三、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变化的思考

从2001年旧准则到2006年新准则、再到2009年解释3号, 成本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成本法核算范围的变化;其二是简化了成本法下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其三是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这些调整对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或进行了完善、或进行了简化, 但也由此而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 值得我们思考。

(一) 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思考

新准则规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按权益法调整。这样一来就能真实地反映母公司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流入, 也正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较为关心的信息, 所以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同时,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的抵消会计处理。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 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 更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利用。

但与此同时, 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 这样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也难以反映母公司的真实情况。此外, 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很可能会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操纵利润的分配。

(二) 对财税差异进一步加大的思考

新准则对清算性股利, 冲减投资成本, 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的规定则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 都应作为税后利润归为持有收益, 不应转化为处置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时, 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 不产生差异。但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 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 会计上是冲减成本。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 汇算清缴时应根据“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调整。

解释3号对投资后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 都确认为持有收益;对于连续12个月以上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法上将其作为免税收入,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汇算清缴时, 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 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问题的思考

关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问题, 解释3号本意是为了简化会计处理, 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测试和计算更加复杂。根据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可能出现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和减值损失的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投资日有大额留存收益, 并在以后期间进行分配, 投资企业将确认投资收益, 但不冲减对应该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 从而可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 需计提减值准备, 否则将导致资产被高估。资产的减值测试从实际操作来看是比较复杂的, 而且有一定难度。此外, 减值测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利润操纵的可能。从这一点来看, 解释3号简化了一个方面, 但同时又增大了另一方面的复杂性。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 成本法核算的一系列变化调整有的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但有的也引起了很多争议和质疑。就解释3号而言, 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调整是否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 仍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 也应引起政策界的高度重视。

摘要:随着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和全面实施以及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发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及会计处理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了解其变化并掌握核算方法对会计人员至关重要。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张彬.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分析[J].现代商业.2010 (6) .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s].2009.

[4]辛爱云.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思考[J].财会研究, 201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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