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2024-07-05

事业单位信用监管(精选8篇)

1.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篇一

浅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

信用行为的监管。提高企业公平、公正的信用水平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本文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框架、作用及规范做初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1、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入世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我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培养遵守国际规范、规则的意识,特别是建立信用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政府入世,企业同样要入世;政府要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企业同样要按国际贸易规则经营。世贸组织规则中强调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政策透明度原则,其核心是国家信用原则,全球的自由贸易靠的是信用,维护国家的利益靠的是作用力。要更好的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工商部门必须把握新的形势,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2、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企业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信用来支撑,没有信用的企业最终是要倒台的。维护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打击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将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经营道德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除出去,使诚信企业得到保护。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工商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根据工商部门所担负的职能,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合同监管、市场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1、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的信用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是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确保企业信用的基础。登记注册的信用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名称使用管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使用过程要体现企业信用制度。二是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的实力,同时也代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商业信用的能力。加强对企业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审查管理,查处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是保障企业信用度的重要措施。三是对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信用行为的审查。四是对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资格的审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是对企业经营期限的信用审查。六是对企业章程的条款审查,体现企业诚实信用,按所订立的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企业信用往往是通过履行合约来表现的,合同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欺诈虚假合同进行查处。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保护恪守合同条款、诚实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应用自己职能,收集企业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失信记录及违约行为的情况,为企业签约提供服务,减少企业签约的盲目性,防止上当受骗,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按市场规则运行的进程。

没有信用可言。

4、企业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工商部门大量的应用计算机联网技术,已经成为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模式。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过收集整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情况、失信记录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等涉及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地向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1、当前我国企业不守信用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合同履约率低。据国家工商局2001年统计,全国每年签定合同超过40亿份,而合同履约率仅有40左右。二是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利用签定合同搞欺诈、骗取钱财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因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而破产、倒闭现象数不胜数。三是逃避各类债务现象严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企业和银行的债务,使其他企业和银行遭受损失。四是市场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由于缺乏信用,一些企业害怕上当受骗,非现货交易而不做,丧失营销良机,错过交易的最好的时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五是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突出,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上述这些不守信用的表现值得我们深思。

2、抓好企业信用行为规范,保护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在承认其主体追求最大利益行为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其主体合法经营。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开展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守信用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手抓”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只有加强信用意识,才能更好地和国际接轨,这是入世新形势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工商部门要充分应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具体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宣传法规,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要根据我国入世的新形势,加强对企业入世教育,帮助企业了解世贸,了解国际贸易规则,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要组织企业学习《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提高合同履约意识、竞争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和企业公平竞争能力。

二是以建设“服务型工商”活动为契机,开展信用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诚信。要在企业合同订立上为企业把关,防止合同欺诈和不履约行为;要在产品销售环节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三无产品”流入市场;要在经营信用度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企业投机经营不守信用行为;为企业讨回公道、保护合法权益服务;为企业追讨合同欠款服务;为企业宣传自己、创造信用环境服务。

三是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数据库的建立,发挥征信服务效能。工商部门在对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中积累大量的企业信用信自资源,如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业绩、产品情况、商标使用、合同履约、签约动产抵押、投资等等,这些企业信息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东西,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信息社会化。在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应用计算机网联技术,加快建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数据库,尽快使征信数据开放。征信数据规范为全社会所用,同时也使企业信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前阶段,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服务的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资料、资信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商标使用、合同信用等记录通过工商互联网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查阅,同时给每个企业都建立网上经济户口,实行电子监控。

(2)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等,并建立电子档案。对失信企业在工商年检中给予处罚或划定为B级企业,限制企业行为,规范企业信用度。

(3)建立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向社会曝光,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接受社会监督。

(4)通过计算机网络工程提供信息,进行行业监督。工商部门要积极牵头,成立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失信企业进行民间处罚。

四、开展打假治劣,创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文秘114版权所有

工商部门要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打假治劣,造就企业信用氛围,保护公平竞争。一是要开展市场巡查,定期检查市场交易行为,对市场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同时要深挖源头,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打击,彻底捣毁制假窝点。二是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无照经营充斥市场,必然对守信用企业的利益产生影响,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就必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三是要深入开展消费者维权活动,使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市场。让那些不讲信用、不讲职业道德、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无处藏身,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讲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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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篇二

河南省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零售药店强化监管诚信评信规范化管理评定药店。一年来收到良好成效,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经营秩序,实施科学监管药品零售市场,为了确保百姓用药质量安全,开展了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以健全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为基本点,以确保药品安全为核心,促进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采用自荐报表,相关部门抽查评定筛选相结合的评选方法,并对评选评定的认定结果颁布相关守信规范化范畴,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食品药品监管做出了典范。

3.中小企业信用危机与会计监管 篇三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结构,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形成合理有序的社会化生产分工体系,保持经济活力。

(一)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富于创新,参与那些大企业不愿涉足的“多品种”“小批量”和维修服务等领域,贴近市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活跃市场的重要力量,也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源。

(二)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起着独特的作用

中小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全社会约75%的就业机会。

(三)中小企业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必需的协作服务

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特点是专业化协作,社会分工精细。大企业的发展必然要求中小企业为其提供服务。“小而优”“小而专”的中小企业,可以灵活组织生产,为大企业提供协作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的经济格局,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四)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有着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经营灵活,使得某些行业的技术创新首先适宜中小企业研发及应用,大大缩短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

(五)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了中小城镇建设

中小企业具有地方经济特色,有相当部分设在中小城镇,吸收了大量民间投资,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了中小城镇建设,也带动了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现状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信用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的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市场上物资短缺的初始阶段,有产品就有市场;二是市场上物资明显丰富的广告阶段,有广告就有销路;三是市场上物资比较丰富的信用阶段,有信用才有市场。良好的信用关系是现阶段企业正常经营、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基本保证。

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缺失,突出反映为企业相互拖欠货款的数额越来越大,时间也越来越长,发展到目前企业交易大多靠现金交易,相互不授予信用。由于惧怕贸易风险,不敢采用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许多贸易机会丧失,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应,最终阻碍了经济增长,使效益不断下降,给整个市场秩序和企业都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市场契约关系难以维持,市场交易从原始支付为主向信用交易为主的转变难以完成,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走向健康、成熟和国际化;而且不讲信用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工具,扩大市场交易规模;不讲信用导致企业发生账款拖欠和欺诈行为,使企业发展陷入危机;不讲信用导致“从众效应”,使很多企业既是不讲信用的受害者,也是害人者。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危机的根源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关系紊乱,各种信用危机的发生已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行为了,其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外部体制的障碍,也有自身管理的漏洞。

(一)外部环境不完善

我国的政策体系、融资体系等主要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并实施的,没有形成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体系,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和投资体系,更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体系。因此,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融资渠道不畅通、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科技含量低和产品质量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以及法律、政策扶持与保护力度不够等,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同时,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一般资金所有者或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上都普遍采用谨慎性原则,增加了其融资的难度。

(二)产权制度不健全

产权是信誉的基础,因此中小企业追求长期利益的积极性可以归结为产权问题。中小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只能追求短平快,而不可能投资建立起完善、健全的信誉制度;另一方面是在“家族式”的中小企业中,尤其是那些具有血缘、亲缘、地缘及家企不分的企业,由于企业产权界限不清,由此界定的有关人员相互间的权、责、利不明确,从根本上影响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权威和信誉。

(三)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差

中小企业缺乏系统、及时、全面的市场销售信息,因决策失误导致其陷入困境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企业虽然研制和开发出了好的产品,却因为管理层经营管理水平较差,再加上缺乏市场观念和用户意识,轻视产品质量以及忽视了对客户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轻易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丢掉了其经过前人长期艰苦努力所营建起来的品牌、信誉等优势。

同时,中小企业职工素质偏低,企业内部缺少精通经营、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再加上企业外部环境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效益不佳,中小企业更难以吸引并留住人才,结果更进一步延缓了中小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提升的速度,使中小企业陷入低效益——低素质——低效益的恶性循环之中。

(四)会计监管弱化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会计监管处于监管弱化状态。具体表现在,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目前,由于上述三种监管的主管部门不同,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力度较差,或者干脆是各自为战,因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或者同一个事项刚刚由上一个监管部门检查完毕,紧接着另一个监管部门又重新检查,这样势必形成针对同一个企业、同一个事项、同一套资料,有数个部门进行重复监督,不但造成了经济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使得企业疲于应付接踵而来的检查,无法使其日常的会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再从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操作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监管还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没有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也未得到充分利用等等。由此可见,缺乏统一的规划、协调,多个监管主体的模式,要么形成监管重复,要么造成监管真空,也加大了被监管者和公众的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会计监管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以及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们再从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来看。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部门的整体信息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通用性强、易于操作的监管信息化操作系统。由于信息化技术建设的滞后,必然会使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

四、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体系的设计与构想

(一)推动会计监管制度演进,改进会计监管政策,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制度的创立和安排是为了会计目标的实现,会计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恰当的会计监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监管应该从内部会计监管、外部会计监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三个方面入手。

1.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制度、激励制度,研究企业内部会计监控的形成与用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会计控制体系等。

2.外部会计监管是指来自中小企业外部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以及其他形式的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管。具体包括:会计法、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情况;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在对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监管信息的共享方式及共享级次;社会中介机构在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以及它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监管的边界与范围、监管方式、监管级次等。

3.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真实性、完整性、明晰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监管,包括研究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财务呈报的频率、方式、内容和级次等。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目标评价体系

规范会计监管的操作程序,增强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在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效率和公平”的市场监管目标评价体系,是实施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有效会计监管的前提。会计监管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会计市场功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管的现实目标定位于如何能够促使会计市场的各项功能得到最有效、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还要规范会计监管程序,制定统一量化的监管标准和非现场监管体系,以及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效的结合。

(三)加强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实现会计监管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会计监管都是严峻的考验。会计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刻,我国更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会计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度的协调,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掌握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提高我国会计监管水平。会计国际化要求实现会计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过去单调、内向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的国际性的监管策略、监管政策、手段,与全球发展趋势一致,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加强会计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不断加强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监管者之间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交流各自的会计监管行为与经验信息。

(四)全面实施实时会计监管的框架设计

有效的会计监管必须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这是各国会计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誉危机的重要途径。实时会计监管就是指会计监管部门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实时、动态、全面收集中小企业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所包含的各项指标的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对中小企业日常运营进行动态、实时、连续、全过程的监管。会计监管系统的组成由与会计监管有关的业务应用信息进行系统集成,形成具有辅助决策支持的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1.数据采集子系统;2.财政部网络中心数据处理子系统;3.会计指标监控子系统;4.风险分析预警子系统;5.监管监督指标体系子系统;6.监管综合信息查询子系统。

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讨会状况综述 篇四

会议,总局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做工作报告,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烨主持了会议。

谭小英主任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新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8月提出了“两项改革”的工作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并将2004年确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国务院研究室与总局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已历4年,此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究。谭主任强调,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开好这次研讨会、将这项课题研究推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会议过程中,与会的北京、内蒙古、江苏、浙江、贵州、河南、广东、福建、成都、沈阳、深圳、济南等省(区)、市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联系本单位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展开研讨,畅所欲言,全面、深入地反映了本系统在探索和实践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基本认识、主要做法和所遇到的问题及障碍,探讨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新的思路,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材料。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篇,规范性文件(草稿)7件,为下一阶段推进该项课题研究打下了基础。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完善制度、继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式方法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下发以后,北京、江苏、浙江等条件较好、起步较早的省市工商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部署,系统推进,收效显著。它们分别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合同信用工程、市场巡查制等不同的环节切入和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进信用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研究确定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江苏省工商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对企业信用科学分类。确定“依据法定职责、信息来源合法、标准相对统一、系统联动便捷”四项原则,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再因“信”施“治”。目前,江苏省工商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已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二)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分类监管,进行企业信用奖惩、公示、修复的监管方式。自2001年起,北京市工商局从经济户口分类分级管理入手,开始了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搭建了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基本框架;2003年6月,开始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密切关注,实施重点监管,对风险程度低、信誉等级高的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主,年检中免审。在监管实施中,建立了约见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建议、信用预警、公示披露和警示限制、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了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浙江省工商局确定了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这一核心、基于经济户口和信息化建设两个基础、抓住征信、评价、监管三个环节、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两个目标。经过不懈努力,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工作平台基本搭就,建立了企业信用反馈制度,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了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二、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工商系统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经过充分交流和认真研讨,与会代表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变革,并非一项新的职能或任务。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的矛盾,是工商部门现阶段面临的基本矛盾之一;分类监管依靠“矛盾论”的哲学思维方法试图解决这一矛盾,必将对工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和长效监管起到巨

大的推动作用。

(二)依法行政是实施“分类监管”的起点和归宿。在分类监管工作中,我们建立企业信用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机制都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更不能错入“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误区。

(三)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从目前工商

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来看,构建一个参数体系庞大完整、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数学模型,难度过大,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把握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原则,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四)完善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信息传输的网络化,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性条件。

(五)企业信用分类不是最终目的,应以工商监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开展工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广泛,工商部门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企业做出分类,是以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为目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工作,政府不宜参与。分类监管中,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违法的客观记录,不宜公布信用分类监管等级。

(六)建立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实现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主管理。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逐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从现在的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的方向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因素对企业的干扰。

三、对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

研讨会上,代表们分析了在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包括监管中采取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措施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二是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拥有的数据库之间互相封锁,信息共享难以实现;三是不同地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指标内容、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与总局“金信工程”对接存在障碍;四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进展较快,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信息化水平较低,经济户口管理尚未起步,距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更加遥远。与会代表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信用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配套法律、法规很少,工商部门缺乏实施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明确信用行为的概念、范畴、分类和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为行政惩戒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可根据各地经验先行制订部门规章,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统一的规定。

(二)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开发出一套能够基本满足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需要的示范性、框架性应用软件,各地工商部门通过这套软件系统实现对接,从而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全国共享。

(三)进一步提高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首先要提高工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登记、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日常监管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要强化数据采集和维护管理制度,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再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增强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全方位长效监管。

5.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篇五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200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于2008年底前向银监会提交首轮5个监管指引达标评估报告。?

三、加强相关培训工作,为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人才保障。监管部门、银监局和新资本协议银行要以5个监管指引发布为契机,加强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银监会负责会机关监管人员、银监局负责人以及新资本协议银行董事和高管层的培训。各银监局负责辖内监管人员的培训。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培训范围应覆盖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条线员工、风险管理条线所有员工。?

四、全面开展定量影响测试,加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从2009年开始,银监会将对新资本协议银行进行定量影响测算,持续监测实施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新资本协议银行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监管部门和银监局要将新资本协议银行实施准备情况列入今后几年监管工作的重点,建立与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定期会晤机制,持续监督实施准备工作进展。2009年上半年完成对两家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现场评估,2009年下半年完成对计划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的第一轮现场评估。?

五、请各银监局将5个监管指引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5个监管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 合格抵质押品

第六条第六条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第七条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一)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认定存货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

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

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第九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

其中:

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 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其中:

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

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 计算,其中 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及,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和 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第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

其中:

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为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与T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部分。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部分,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部分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 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部分、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部分及无抵质押部分。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部分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则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部分,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在违约损失率的估值中。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行估计的抵质押品回收率,对各抵质押品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分别估计违约损失率。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一)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二)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三)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并按下式计算净风险暴露():

E*=max{0,表内风险暴露-表内负债×(1-)}

其中:

表内风险暴露和表内负债为商业银行对同一债务人在有效净额结算协议下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为表内风险暴露与表内负债存在币种错配时的折扣系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可将回购的金融资产视作金融质押品,适用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净额结算进行处理。

(一)商业银行应就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分别进行净额结算。只有当所有交易逐日盯市且质押工具均为银行账户中的合格金融质押品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轧差头寸才可以按照净额结算处理。

(二)商业银行对回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时,违约风险暴露按下式计算:

其中:

为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为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C为所接受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给定证券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适用于 的折扣系数;

为与清算币种错配币种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三)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考虑证券头寸的相关性,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中风险暴露和质押品的价格波动。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风险暴露 的商业银行,公式为:

其中:

VaR为前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不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可以单独向监管部门申请利用内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的潜在价格波动,并利用一年的数据对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明模型的质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在使用场外衍生工具或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进行信用风险缓释时,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应为当前暴露净额与潜在暴露净额之和:

(一)当前暴露净额,为单项合约的正、负市值之和中的正值。

(二)潜在暴露净额(),由下式计算:

其中:

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暴露净额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的总和。

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监管部门批准,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商业银行应持续使用经批准同意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计算 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但应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格保证应满足的最低要求:

(一)保证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合格保证人的类别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保证人类型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二)保证应为书面的,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三)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允许有条件的保证,应充分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缓释减少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商业银行应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商业银行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七)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风险权重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采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一条及下列要求:

(一)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负债。

(二)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不可撤销。

(三)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应包括:

1.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2.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3.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本条第九款的要求对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进行认定。

(四)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

(五)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具备严格的评估程序,以便可靠地估计损失。评估程序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得到基础债项价值需要的时间。

(六)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者将基础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应明确这类转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拒绝。

(七)对于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身份应明确定义。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八)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相同,而且出现交叉违约或债务加速到期情况时,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九)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本条第三至第八款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项金额的60%。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商业银行应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一)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二)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果商业银行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三)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四)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 予以降低。

其中:

为信用保护覆盖并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风险暴露;

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 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风险权重函数,由银行估计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损失率。

在两种方法中,无论调整违约概率还是违约损失率均不反映“双重违约”的作用。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与保证人可比的、直接贷款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允许商业银行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第五章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风险暴露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商业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附件1到附件4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提高信用风险抵补能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6.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篇六

(2011年1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改善政府服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监管、运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社会责任评价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评价机构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协助推进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共享

第六条 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贸易、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国家垂直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约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合作。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范围包括:

(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企业信用信息合并记录。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作为全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实行共享。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内容及共享条件,按照《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规定的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合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与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一致,不得篡改、虚构或者有选择性地整合信息。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免费查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业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确定分类等级标识。企业信用等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为A、B、C、D四类进行分类等级标识:A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小;B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小;C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大;D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大。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细化规定A、B、C、D四类企业信用状况的具体内容,并逐步实现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履行法定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时,应当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业特征设置A、B、C、D四类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一)A类管理。实施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A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实行跨监督检查;

(二)B类管理。实施较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B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C类管理。实施较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C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D类管理。实施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列入国家规定的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增加抽查频率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个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的信用状况,合成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分为A、B、C、D四类。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之间进行实时共享,并在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互联网上登陆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获取自身所有的信用信息,并可以通过数字证书产生的随机号授权他人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或者有关管理部门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企业。

第四章 社会责任评价与促进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利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信用信息数据,结合企业类型、规模、所在的行业发展特点等因素,展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分别进行依申请评价和主动评价。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B类、C类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申请由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纳入主动评价的范围,适时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社会责任评价的,应当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主要是对企业发展、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组织关系、企业文化以及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的规定执行。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由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起草,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起草完成后,按照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达标和优秀三个评价等级。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二个评价等级。

依申请评价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每次的有效期为2年。每次评价等级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重新评价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按管理职责分工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组织进行职工、客户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测评,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拟定评价等级;

(五)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评价等级,征求意见;

(六)确定评价等级,向企业送达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依申请评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因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因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前款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可以在20日内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中选择确定拟主动评价的企业;

(二)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按管理职责分工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初步评价意见并确定评价等级;

(五)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评价等级,征求意见;

(六)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组建评价专家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评价专家组成员由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认为评价结果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在15日内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价结果。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重新组建评价专家组进行复核评价。

评价专家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按照评价标准作出最终复核评价决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达标、优秀评价等级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确认,应当降低或者撤销其评价等级:

(一)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价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价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证书的;

(三)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行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被降低评价等级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被撤销评价等级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撤销评价等级的决定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活动,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证评价质量,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划、计划。

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起草,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知识普及、培训、咨询等活动。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利益相关者和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举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不良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举报案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监管总体状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总体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报告公开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优秀、达标、不达标评价等级的企业名录和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名录。

对获得不达标评价等级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对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在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中通过公开评选方式产生。

第三十七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减免税收;

(二)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

(三)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四)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

(五)优先推荐、安排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不达标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二)取消评选相关荣誉的资格;

(三)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资金补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四)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

(五)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金融机构可以降低其授信等级、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除法定强制保险外的商业保险业务,并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企业的各类考核、评价,应当充分运用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结果,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不得增加企业不合理的负担。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创建和谐企业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国内外征信机构需要了解、评估本市企业的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可以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供有关企业的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证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国内外征信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本市有关企业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证明。

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国内外征信机构评估本市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书面通知其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伪造、更改和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的;

(四)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激励措施的;

(五)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不达标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制裁措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监管评价、信用信息公示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等手段对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履行法定义务等信用状况以及反映与企业经营决策相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提示信息。

(三)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设在互联网上网址为www.nbcredit.net的网站。

(四)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五)和谐企业,是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生产与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竞争力强、履行社会责任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本市创建和谐企业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参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执行。

7.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篇七

信用评级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其积极作用也逐渐为其他国家所认识。目前, 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 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从国际资信评级业的发展历史来看, 其发展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市场驱动型”发展模式, 即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和业务发展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 监管部门不直接对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评级操作等进行监管, 代表国家或地区主要有美国、欧洲、日本等;二是“政府驱动型”发展模式, 政府以法规支持或培育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无论哪类发展模式, 国际评级业的监管部门都对机构的执业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 这些要求多表现为执业规范或存在于评级机构资格认证的要求中, 目的是保证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同时也对评级行业的准入和竞争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

(一) 美国评级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扮演着评级市场“推动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角色。第一次世界经济大危机前, 美国已有20多年民营的评级机构和市场化评级的历史 (从1909年约翰·穆迪出版《铁路投资分析》算起)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美国70%的企业倒闭, 这促使美国政府的货币、证券、保险等委员会颁布行政法规来启动评级市场。如1933年公布的《证券法》规定, 禁止有利益冲突的机构从事评级业务, 评级转由第三方评级机构担任;同年, 美国全国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公司投资合格证券标准规定以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为依据;1936年2月, 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 银行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必须是取得一定等级以上的债券。1936年以后, 政府在管理中对评级结果的广泛利用, 使评级制度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深深地扎下了根。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第二次世界经济大危机期间, 美国政府还规定, 发行短期商业票据时必须取得评级机构较高的信用等级。1974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所有发行的证券都必须经两家以上评级机构的评级。同时在法规中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如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资格、退出市场等。从第一次世界经济大危机到第二次世界经济大危机的40年是美国评级业快速发展时期, 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是推动评级市场发展的最重要力量, 随后陆续形成的16部法律交织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这些法律对所有失信者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从中可以看出, 在美国, 政府不仅是启动和培育评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最重要力量, 而且也注重从市场的监督机制中取得信息, 实施对评级机构违规的有效监管。

另外, 在美国安然事件、世通破产、意大利帕玛拉特丑闻, 特别是次贷危机之后, 三大国际评级机构都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西方主要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纷纷出台了关于规范信用评级的建议, 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二) 德国评级市场监管

首先, 德国没有专门的评级机构, 这一现象的成因与经济体制内部的制度性安排密切相关。德国全能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 银行评级强调统一性, 注重数据技术的评级结果是其特色。

其次,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其指导思想是建立有法律保证的经济自由和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的综合体。这里, 银行和企业同样是作为独立自主的参与方进入市场的, 联邦银行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间接干预。但与美国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不同, 德国历史上的综合银行制度使银行通过股权操作和人事安排, 实现了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 德国企业有不愿公开信息的传统。欧洲企业不同于美国企业, 一般不愿公开其信息, 对于那些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的筹资手段, 往往不予选择。在德国, 大企业中有许多是同族公司, 它们更不愿将秘密的企业信息暴露给外部, 因此依赖于公开信息原则的美国式评级在这里无法进行。

次贷危机发生后, 欧盟准备通过立法手段对在次贷危机中遭受质疑的标准普尔公司等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拟制定的法律将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避免利益冲突, 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提高信用评级活动的透明度, 并规定对违规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严厉的处罚, 包括禁止在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暂停营业、公开警告等。在监管机构设置上, 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两套方案:一是以现有的欧洲证券管理委员会为基础, 加强成员国主管机构间的协作;另一套是建立新机构, 负责信用评级机构注册, 并由成员国主管机构负责监管。

此外, 欧盟委员会还希望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金融机构不要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 而是要加强自身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判断。

(三) 日本评级市场监管

在日本, 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与美国有所不同。其在建立现代评级制度前, 衡量发行债券的标准为“适债基准制度”。这个标准是由负责管理发债的有关部门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制定的,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要求。

在20世纪30年代, 日本经历了经济萧条时期。相对于美国的“以充分披露债券发行人信用的相关信息来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债券评级制度, 日本则修改《有担保公司债信托法》, 确立“债务必须为有担保”的原则等方式来加强债券发行市场管制。但事实证明, 债务是否履行与债券有无担保之间并无关联, 反而是有担保公司债发生债务不履行的几率高于无担保公司债, 同时还产生其他一些流弊。因此, 债券担保制度受到抨击, 无担保债券发行逐渐增加, 与此相适应, 以债券评级为主的信用评级制度也得以产生和发展。

日本的信用评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日本发行证券, 尤其是发行债券必须通过信用评级, 所获得的信用等级是能否发行证券的法定要件。

政府监管部门是日本评级机构及评级业务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管者。日本的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 而且要经过政府批准方能取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资格。在评级活动中, 要严格遵循“独立、公正和保密”三项原则。在责任方面, 评级机构仅负责提供评级结果及有关材料, 并对评级服务质量负责, 但不对投资者或证券交易者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评估机构也不会为了盈利或其他目的而作出不公正或不真实的评级结果。

二、国外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的经验

从上述对各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与监管的比较来看, 一国评级制度的发展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目标就是要建立科学统一的监管体系, 监管当局的职责就是设计良好的制度安排, 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履行风险揭示职责, 向投资人负责。国外信用评级市场监管具体包括“资质标准、质量标准、风险规避机制、质量跟踪机制”四个方面。

(一) 资质标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对于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 (NRSRO) 的认定标准如下:国家认可, 即评级机构作为资信评级的发布者得到证券评级主要使用人的认可;要有足够的从业人员、金融资源和组织结构, 确保能够对债券发行进行可靠评级, 能够独立于经济压力或来自被评级公司的压力运作, 并且拥有足够的有一定教育和专业背景的、能够胜任评级工作的员工;运用系统性的评级程序, 确保可靠准确地进行评级;与债券发行方的管理者加强沟通, 包括接触发行方高层管理人;通过内部程序控制非公开信息的误用, 遵守内部控制程序。

(二) 质量标准。

国际证券机构组织技术委员会公布的《国际证券机构组织技术委员会报告》对资信评级机构 (CRA) 的评级工作规范如下:CRA应采用书面的程序和方法来实施评级工作, 以确保他们所作出的结论是基于对相关问题的公正、全面的分析之上;CRA评级方法应系统化, 评级结果以历史经验为依据, 遵照某一有效的形式;CRA的分析师应使用公司制定的方法从事作业, 他们应专业、胜任、品行正派;为得到高质量的评级, CRA应拥有充足的资源, 人员充裕并能够搜寻有价值的信息和对其进行分析;一旦公布了新信息, 致使资信评级机构要修订或终止它所作出的评级结果, CRA要基于持续经营的原则, 定期更新其分析和评论的方法;CRA应保存内部记录以支持其评级结果。

(三) 风险规避机制。

各国监管部门都作出规定, 防止围绕信用评级机构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在其2003年发布的《在联邦证券法监管下的评级机构及其评级的作用》文件中提出, 为了控制对“发行人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征订者与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与辅助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必须加以专门的限制。

(四) 质量跟踪机制。

评级机构的质量自检:一是通过对评级对象跟踪监测过程, 及时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变化, 或因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对原资信等级发生重大影响而调整等级;二是通过对每个评级对象资信等级的实际违约率的计算和估计的违约概率进行比较, 证明其级别处于实际的违约率与预计的违约概率之间, 以此来检验评级结果的质量。监管部门既可以从市场的反馈中获得信息实施监管行为, 也可以通过检查评级机构是否具备自检技术、违约定义的设定、评级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等方面, 发现评级机构质量的优劣, 从而做出相应处理。

三、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现状

我国信用评级业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市场化信用评级最早运用于债券发行评级, 目前已逐步扩展到借款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 国内信用评级市场正在孕育与发展壮大中。而评级市场监管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与国际评级业相比, 目前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发展与监管水平还相当落后,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评级市场运作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 随意性强, 可比性差。

国内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主体多元化, 监管部门分属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这虽然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从信用管理的需要出发规划和培育相关的评级市场需求, 同时也可能有利于对相关市场的信用评级实施专门化监管。但是, 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监管口径, 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 造成评级机构无法确定统一的行为规范, 随意性强。

(二) 长期以来监管缺位、行业自律组织的缺乏使行业自律机制迟迟不能建立。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起步较晚, 社会及监管机构对评级市场的认识还不到位, 客观上造成监管缺位, 评级行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一些不法机构可能乘虚而入, 为了个人的短期利益而影响到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公信力。

(三) 评级总体水平不高, 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风险程度。

从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 因评级市场发育程度低、信用评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评级产品仅有少量的贷款企业评级和企业债券评级, 市场经济主体对评级产品的主动需求小, 市场对信用评级业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或者说十分有限, 一些资质不够的评级机构的评级水平达不到基本需要, 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风险程度, 给评级结果的使用带来潜在的信用风险, 市场机制真正发挥约束作用有待时日。

(四) 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使国内评级业缺乏提高评级质量的基本条件。

评级标准的差异使违约率失去了客观基础——评级标准和级别含义的一致性。同时, 一些行外资本也纷纷涉足资信评级业, 与评级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中介机构也以各种名义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

目前, 国务院已经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的设立和信用评级市场的行业标准的颁发为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和银企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差异, 简单照搬其他国家评级制度的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评级制度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金融体系整体的制度性安排和政策选择。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过渡时期, 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银行业日益严格的监管和对直接融资渠道的积极开拓, 都使我国在政策选择上更倾向于建立一种近乎美国模式的金融体制。从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当前信用评级业发展的现状看, 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积极指导是信用评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采取“政府驱动型”更符合我国实际。因此, 政府应在推动和培育征信市场以及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处罚上发挥双重作用, 即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一)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确保评级机构资质。

虽然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对资信评级的需求日益增大, 但并不是每个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都可以得到市场的认可。因此, 必须严把信用评级市场准入关, 让有资质的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二)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监督评级执业质量。

尽量减少借贷双方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对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性、可信性、信息披露、资源充足性、可信性应进行规范, 并建立评级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及时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资信评级机构采取措施, 处罚或清理出市场, 以保证资信评级报告的质量。

(三) 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对利益冲突进行监管。

在我国, 一些评级机构在成立之初就与政府部门或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 以至于影响到评级业务的公正性。要杜绝这种联系的影响, 就要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限制。如果评级机构的员工与被评对象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评级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回避制度。由于评级机构除提供评级业务之外还开展信用管理、信用咨询等服务, 应建立公司防火墙制度来避免评级业务与其他业务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四) 建立结果跟踪机制, 对评级结果进行验证。

评级结果即资信等级是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客观描述, 是征信产品价值的体现。评级机构除收取评估费或出售征信产品获取收益外, 对评级结果使用者的损失不负责任, 也不分享其收益, 但依法负有道义责任, 因为评级结果一旦使用, 关乎公众的决策和信用交易。市场具有的对评级结果的检验和评价效应, 将使“乱评者”受到道义的谴责和市场的惩罚, 质量差的评级机构因此而遭到淘汰。监管部门则可以从市场的反馈中获得信息, 从而实施监管行为。

参考文献

[1]杨建莹.央行为什么要管理信用评级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银行间债市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N].金融时报, 2005.

[2]何敏华.规范促发展评级看质量——《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解读[N].金融时报, 2006.

8.互联网领域的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篇八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有待提升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涉及的信息涵盖方方面面,信息数量规模庞大。2014年我国在金融、工商领域基本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即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逐步将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但信息平台的建立只是开始,信用信息科学系统性的采集、加工、应用工作还远未完成,尤其是信息的整理、加工能力亟待提升。

2  信用人才培育严重缺位

人的因素始终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因和目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不例外。信用体系以信用人才为本,信用教育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就现实来看,国内高校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批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所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为我国信用行业培养了大量人才。但相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我国信用教育信用人才供给水平仍很落后。

3  信用服务市场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市场,信用行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信用行业的业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信用咨询、信用评价、商账追收等现代信用行业的业务分支还没有发展起来,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效用。第二,信用服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市场规模有限。第三,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领域有待拓展。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公务员招录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领域还没有切实运用起来,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四,信用服务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政府监管亟待加强。

4  互联网领域的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创新不断,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传统的金融业形成显著冲击。与其蓬勃发展势头相比,互联网领域的信用风险却被忽视,信用监管亟待加强。其中,电商销售平台中部分不正当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更加突出,发展速度迅猛的P2P网络贷款风险尤为凸显。据P2P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统计,仅2013年就有74家P2P平台发生问题,2014年发生问题的平台更多。虽然有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与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来增强风险抵抗能力,但是这些措施往往过于注重平台方的利益,且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真实性无法核实,极易暗箱操作等问题,潜在的风险较大。

对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建议

1  加快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信用标准

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标准体系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运行的制度基础。依照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条件,我国的信用立法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信用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二是与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期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保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三是与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和监督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对失信行为惩罚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发展信用专业机构,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针对当前信用信息加工整理能力落后的局面,要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信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此,第一,培育部分知名专业信用机构,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给予扶持指导,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其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专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提升影响力。第二,提升专业信用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水平,鼓励这些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最新科技成果,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模型,提升数据挖掘能力,形成特色产品和服务,以差异化服务占领市场。第三,推进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以上海自贸区已经进一步放开资信调查服务业为契机,鼓励本土信用服务机构与国外专业机构进行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合作。

3  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强化新型监管模式

当前,商业模式的创新日新月异,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亟待加快监管创新,强化市场监管模式。为此,以下工作尤为重要:第一,监管部门要增强适应能力,加快监管创新速度,顺应市场创新的步伐,及时将新型信用风险纳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经济活力,避免监管真空。

第二,监管机构要有保有压,坚持规范和鼓励相结合,促进各类创新活动有序开展,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尚未发布任何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但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视野。当然,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稳健发展,而不是用管制来压抑制约其发展和创新。

第三,改革监管体系,加快监管工具创新,提升监管效率。随着简政放权、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数字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等改革陆续实施,传统的监管体系将面临冲击,以资本监管、行政监管为代表的监管工具都将面临时效的危险,加快以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构建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信用是市场经济自由公平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交往、树立国际声誉、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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