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文章

2024-10-26

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文章(9篇)

1.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文章 篇一

预防职务犯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近年来,阜宁县地税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努力从体制、机制和监督等方面,积极探索运用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为园满完成地税工作的各项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努力探索在地税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

在预防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坚持按照“教育、立制、监督、查处、改革”五位一体的防范工作体系的要求,把握重点环节,以解决地税人员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履行工作职责方面的问题为重点,使预防工作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深化预防工作的内容,探索预防工作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效果。

(一)抓领导体制,构筑工作机制防线。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强化预防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两责”的重点来抓,把严格落实责任制作为推动预防工作的关键措施,并向落实部门责任制延伸和深化,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了以局领导班子为纲,各分局、科室负责人为目,以每一位同志为点的预防工作机制。

(二)抓思想教育,构筑道德规范防线。为使广大地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建立起“不想、不愿、不能、不敢”腐败的政治防线、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我们在全系统持续不断深入地开展了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一是认真组织地税干部算好“四笔账”(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政治账、经济账、人身账和家庭账),开展“人应如何做、权应如何用、法应如何执”的大讨论活动。二是开展群众性研讨教育。从2004年开始,我局连续与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召开地税系统“两权”监督暨预防职务犯罪研讨会,通过群众性研讨的方式,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开展亲情教育。定期召开“贤内助”座谈会,把预防工作延伸到家庭。四是开展传统教育。针对本系统年青人多的特点(平均年龄35岁),在“五四”、“七一”、“十一”等节日,邀请关工委老同志作讲座和组织参加传统教育基地等,进行传统教育。五是警示教育。利用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三)抓“两权”监督,构筑源头预防防线。立足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抓住“两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下同)监督的切入点和关键处,努力在机制上寻找突破口,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机制上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扼制执法上的随意性,将“暗箱操作”转为“阳光工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1)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形成对税收执法权的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通过新一轮的征管改革,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科学的业务重组,按照互不交叉的原则,分离征收,管理和检查三项专业职能,做到专业分工,职责到人,建立起一个科学、严密、高效的岗责监督制约和协同体系,既发挥各岗位间的协同和整合作用,以形成整体合力,又在各岗位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在税收征管上,修订完善征管业务操作规程,制定各环节岗位职责,按照管税环节不征税,征税环节不查税的工作格局,建立起互相连接,环环紧扣的工作机制;在税务稽查上,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形成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案,审案不定案,定案不执行的工作链条,各环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形成对税收执法权人机结合的监控机制。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两权”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一个平台(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两级处理(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三个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地税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对操作行为的技术锁定,对整个征纳活动的适时监控”科技加管理,“人管机器”,“机器管人”,最终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杜绝和防止执法上的随意性和税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3)推行行政管理改革,建立对行政管理权的制约机制。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凡是大项资产购置、大额经费支出,一律经过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统一由局计财部门扎口管理和使用;所有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计财部门管理和核算,杜绝“小金库”;系统财务收支统一由局计财部门管理和核算,基层分局实行报帐制。以切实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和基建招投标制。对基建项目、服装制作、票证印刷、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等,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对用人权的制约机制。坚持干部人事管理上的民主、公开、竞争,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从机制上解决人事工作权力过于集中和“一把手”说了算的

2.如何预防企业职务犯罪 篇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诞生了大批的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但同时经济犯罪案件频发、腐败现象泛滥。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内部控制规定起步于198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虽然我国内部控制初步建立距今已经有近20年,但近年来,通过对武侯区发生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导致企业在现金收支、存货、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管理薄弱,成为犯罪多发领域。为此,以近年武侯区发生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例,针对内部控制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预防方法进行探讨。

内部控制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的预防和发现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并及时予以纠正。反之,如果管理者根本不重视内部控制,特别是企业本身价值观偏离正道,往往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且往往涉及窝案、大案。比如著名的葛兰素吏克案就是如此。葛兰素吏克公司为开展业务,商业贿赂成风,上至高管、下至普通业务员,往往以行贿作为推销产品的法宝,为了给行贿提供资金,该公司高管采取了虚假报账的方式套用大量资金,用以维护医生、医院领导关系或者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行贿。又比如武侯区某公司股东谢某,持有该公司16%的股权,在该公司的股权收购过程中,谢某与收购方刘某串通充当内线,压低股价,从而获得刘某1750万元的“奖励”,致使谢某公司遭受了1.9亿元巨额损失。

内控失当导致的职务犯罪问题

如上所述,内部控制失当很容易引发犯罪,特别是在各项业务活动中,比如合同环节、存货管理环节、资金管理环节、销售和采购环节常常成为犯罪多发领域。下文拟从近年来发生在武侯区范围内的企业职务犯罪入手,选取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收款控制环节发生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在已发案件中,可以看出发案单位在销售管理上十分松散,特别是在货款回收环节存在漏洞,应收账款监控薄弱。比如很多企业在收款过程中经常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且每笔现金结算金额较大,涉及几万甚至十几万的金额,但应收账款监控不到位,虽然规定现金收款应当当天入账,但该项制度往往形同虚设,收款员、销售员经常不能在当天及时将现金交回,相关部门也没尽到督促的职责,以至于大量现金不能做到当日结清,导致现金常常处于失去管控的状态,业务人员因此有机会大肆侵吞、挪用现金。如四川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利用收取现金货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将收取公司客户的12.5165万元手机销售款挪作他用。此外,有些企业虽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转账方式进行收款,但管理往往比较松散,没有及时跟踪核对客户回款情况,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出于避税的目的,指令客户将货款转入销售人员私人账户中,导致销售人员可以利用管理中的漏洞侵吞货款。比如某酒业公司袁某利用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货款中的100余万元的货款挪用。据其交代,其指令客户将部分货款转入了其提供的建行和交行的私人账户中并予以侵吞。

发生在支出环节的犯罪案件

发案单位不认真审查支出事项的真实性,甚至没有设置专门人员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查,作案人员凭一张借条就能轻易获取单位资金;还有的单位票据和印章管理不规范,导致多次出现工作人员滥用财务印章的情况。不仅如此,发案单位财务部门往往对报销票据缺乏严格的审查,导致虚假报账情况多发。比如:四川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通过打借条的方式直接从财务人员处获取39600元的资金,并虚填收据后进行报账。又比如某科教仪器公司李某某挪用公款案中,李某某采取在自己保管的多份现金支票上偷盖财务印章或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多次在银行套取现金累计10余万,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未被公司察觉,直至李某某无法填补挪用赃款自首,该案案发。

合同管理环节中发生的职务侵占罪

合同签订过程审核把关不严,给行贿受贿带来机会。行为人在洽谈业务时,对方为达成交易不惜动用各种手段进行收买,常用手段就是给予好处费。但行为人收受好处费往往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的。比如成都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代表公司与成都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身广告合同,后从成都某广告公司业务代表莫某某处收受了该合同回扣费共计人民币37000元,并因此造成公司签订的“公交车身广告”费价格偏高,从而给该建筑公司造成了25万元的经济损失。

另外,案发企业对合同专用章保管不严格,印章没有专人进行保管,印章随意借出,作案人员能够使用印章伪造合同;印章缺乏一定的防伪标识,使作案人员有机会私刻假印章,并以伪造合同的方式使对方把本应属于公司的权益转移给自己。比如刘某某在A公司西南分公司任职,担任分管某建设项目的副总经理。刘某某代表A公司与某技术学院签订《投资建设经营学生公寓合同》,刘某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盖有公司公章的《同意由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取代我公司履行合同的函》和《委托书》,非法把A公司的21年学生公寓收益权转让给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而成都XX有限公司正是属于刘某某所有。

物资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

在对案件的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存货防盗管理差,大量物资散乱堆放在某一场地,给盗窃行为带来便利。有的企业存货领用和清点不严格,甚至出现工作人员领用材料却不经登记的情况;仓库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每天盘点对数,甚至经常出现物资实际数量和账面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使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重大漏洞肆意侵占公司财物。比如某建设公司职务侵占案中,该企业工人领料时经常不填写领料单,工程完工后,实际盘存与账面不一致,作案人员就利用这一漏洞伪造大量工人领料单,对单位财物予以侵占。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完善内部控制

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解析

企业管理者重视内部控制,即使在制定内控机制的过程中出现纰漏,或在员工发生违规违法苗头甚至犯罪行为,管理者也需及时弥补,努力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这将有助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比如武侯区某大型民营乳企中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引起该公司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公司立即着手完善了签章程序、审计监察权责划分等重要管理制度。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开展了一系列法制、警示教育活动:两次组织管理层参观金堂监狱以作警示教育;为了提高内审人员业务水平,在举行2013年审计监察年会时,邀请检察机关开展了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培训,检察机关从强化证据认识、提高审查质量的角度,对证据的属性、分类、证据收集、非法证据排除、刑事犯罪线索移交等方面作了讲解。2014年初,为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舞弊行为,邀请检察机关为工程建设方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了警示教育,就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讲解。该公司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对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强化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的内部控制

严格支出管理。从武侯区发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人员常常利用单位对小额支付审批不严这一漏洞侵占单位资产,故尤其应当注意对小额支付的审批职责及审批额度进行合理设置并严格执行。对于需要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办理现金报销业务,应当详细记录并上报每笔业务的经费使用情况,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批情况办理支付。

完善货款回收管理。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监控,销售部门应当及时核对跟踪客户汇款情况,并统一安排清收账款的计划、路线、针对的客户以及货款返回时间,督促销售业务员随时报告清收账款的工作进度和行程,避免销售人员清收工作中的随意性。明确并尽量减小单位现金收款范围,除不足转账起点和个别特殊情况(如无法进行转账等)外尽可能的使用转账支付,不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对转账收款的,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对转账银行和账号进行明确的约定,对私人账号一律不予转账。银行账户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员不能持有公司银行卡,也无权向外提供转账收款账号。

强化物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货物储存场所的建设,安装监控等防盗设施;加强物资储存场所的安保,设置保安人员对进出企业的物资进行检查登记,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储存场所;严格领用手续,物资使用人员应当持有经本部门审核同意的物资申领单,杜绝未经批准和登记随意领用物资的情况;认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更新库存变化情况。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对库存报表和台账,对库存台账和出入库单、盘点表等进行复核。

完善印章、合同管理。企业应当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和印章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和印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为防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受贿等舞弊行为,企业如授权相关业务人员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务部门审核、总裁审批后才能正式订立合同;拟定一般性合同,也应当经过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务部门审核后才能正式订立。此外,为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伪造合同的情形发生,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严格用印手续,防止印章被他人随意使用;尽可能使用有防伪功能的合同专用章,防止他人私刻假印章。

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和帮助。在对武侯区范围内企业职务犯罪的调查中发现,除了企业对重要环节的管理不善以外,犯罪人员的主观因素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犯罪人员贪欲较重,有的又生活消极堕落,喜欢通过一些不良嗜好打发时间。比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徐某某、某涂料厂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都有打赌博机之类的不良嗜好,进而通过侵占或挪用的方式把单位资金用于赌博。因此,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强化对员工的道德、法制教育也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一是要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领导层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带动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二是强化对企业员工的教育,组织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开展旁听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使员工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自由的宝贵,从而自觉抵御犯罪行为。三是以人为本,注重对员工的关心和关怀,仔细观察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对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和提醒,必要时调离关键岗位;对生活有困难的员工应当予以关心,帮助其度过难关,使其感受到企业的温暖,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编辑:宋威)

3.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文章 篇三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就一个地区而言,清楚的了解本地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是搞好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应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产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措施之中”的有关精神,针对目前我国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状况,我们对近几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作一简单剖析。

一、当前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近几年,发生在行政执法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较多。相比而言,发生在金融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下降趋势明显。涉案人员既有单位负责人,又有财务人员,犯罪嫌疑人也有一般经办人员。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业务员挪用公款居多,人员年龄相比而言呈年轻化趋势。作案手段多为截留收入不上帐直接进行侵吞,或收到资金不上交单位、挪作他用所占比例较大;而企业业务员职务 犯罪则大多是采用收取货款不入帐直接挪用,一些新的作案方法开始出现,作案方法更趋隐秘。贪污案件的数量相对稳定,挪用公款案件呈下降趋势,其他性质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二、犯罪心理剖析

为进一步深刻剖析犯案人的犯罪心理,我们在相关企业做过一个心理测试。同样的工种岗位,由于在不同的企业,甚至在一个单位的不同部门,所得到的报酬却差距甚大你会感到:

1、不公平,心里很气愤

2、想办法跳槽

3、寻找机会捞钱财

4、无可奈何,结果有22人选择1,有52人选择2,有5人选择3,有31人选择4。本题答案中只有4是相对平衡的心理,其他三个答案都是不平衡心理的体现,特别是2、3,已将不平衡心理转化为行动。通过这道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收入的高低并不一定会产生不平衡心理,但同样的贡献却得不到同样的报酬,是一定会产生不平衡心理,这种心理越强烈,离职务犯罪就越接近。而强烈不平衡心理的人数愈多,预示着职务犯罪率愈高。这是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方面。

又如针对职务犯罪主要诱发因素是什么,有这样一道题: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一层次的人易发生职务犯罪:

1、具有决策权的人

2、具有管理权的人

3、具有监督权的人

4、具有某种特权的人

结果有38人选择1,有26人选择2,有18人选择3,有44人选择4。这里说明更多的人相信决策权、特权的拥有者更容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决策权就是我们一般情况下的领导权,是一个部门中最难以制约的权力,其腐败引起的危害性也是极其严重的。而特权是一种更趋隐蔽的权力,是一般常规监督机制无法制约的权种,因此,其腐败的机理更强大。从调查的数据中已充分提示我们,要在机制和制度上重视对决策权和特权的制约。

在开放性题目中,一些受试人员对自己走向犯罪时的真实思想作了描述。题目是:你在跨出犯罪的第一步,主要的诱因是什么?一些人是这样回答的:“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虽然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也因此看到很多人突然富起来。有的是机遇,有的靠魄力,还有的靠投机。本人是在贪得无厌的私欲的诱惑下,利用职务之便,跨出了贪污受贿犯罪的第一步……”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诱因,这些诱因也可以不同,但他们跨出的第一步却一定是相同的,那就是犯罪。为使这些千差万别的诱因不能最终成为犯罪的第一步,这就是本次心理分析要求我们预防工作达到的境界。

通过这次心理分析调研,我们在预防工作的分析、决策 上获得许多宝贵的资料。这次调查取得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开展职务犯罪问题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对于犯罪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能企望

一、两次调查就解决问题,必须以长远的目光,做持久的努力。我们期望通过长期积累研究资料,以扎实的工作,推动犯罪问题的研究,从而为进一步搞好预防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三、造成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造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1、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缺乏深度。相当一部分单位很少对职工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也流于形式,不能引起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上的足够重视,一些职工甚至单位负责人,对什么是职务犯罪行为都搞不清或知之甚少,致使个别人追求腐化,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

2、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一是人员管理上缺乏必要有序的竞争交流,有些单位领导为照顾职工个人方便,让一些职工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上下级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淡化,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力度减弱。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三是财务管理不严格,个别单位会计监督无从谈起。

这些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为贪污和挪用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机会就越多。如某 县环保局监理中队会计王某,在负责收取辖区内焦厂排污罚款时,利用自己既负责开票,又负责收款的便利,在短短几个月内,就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收款不开票手段,侵吞公款4万余元。

3、监督制约措施不到位。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目前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种类不少、实际作用不大的缺陷,监督不到位现象在各个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一些乡镇民政所,就利用上级拔款的机会,隐瞒不报已死亡复员军人名单,巧立明目,套取资金,这些问题,如果上级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完全是可以发现的,正是因为监督不力,才给职务犯罪留下了可趁之机。

4、对违法犯罪缺乏适当惩处。一些单位负责人,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怕影响单位整体形象,对本单位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往往捂着盖着,不向检察机关报案,进行内部降格处理,根本就起不到相应的惩戒作用,导致一些职务违法犯罪现象屡犯不止。另外,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缓刑率较高,客观上形成了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也是造成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原因。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针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建议采取经下措施进行预防:

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力度。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抓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是这项工作的基础。作为担负着反贪重任的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结合实例,采用上法制课、廉政课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同时,要利用媒体进行举报、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营造一个“不想贪”、“不敢贪”的法制氛围。

通过完善制度和制度创新,遏制和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机会。一是要建立科学、民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对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定期轮岗制度,激活队伍管理机制,这样,既能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滋生,又能通过轮岗,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和财务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重点在狠抓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处;有条件的部门和乡镇应对下属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并逐步取消基层站所帐户,设立统一的财务核算中心,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核算、收付,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4.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 篇四

一、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调研报告

1.低年龄段犯罪突出

东陵区法院近几年判处的刑事犯罪未成年被告人中14岁至16岁的占近三分之一。由于低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还很不成熟,面临着适应成人社会的规范、文化、观念等新环境,他们的情绪极敏感且不稳定,认知能力有限,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偏弱,如有不良因素的诱惑,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侵财型犯罪中抢劫犯罪逐年上升,暴力倾向更为突出

近几年来,实施抢劫犯罪的未成年人超过盗窃犯罪,占财产型犯罪的首位。在这些抢劫犯罪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在渴望进入成人社会生活的同时,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享乐思潮的影响,为了满足其一定的生活享受,在无法通过家庭获得充分经济支持的情况下,往往就采取抢劫等侵犯财产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所需的钱物。不少未成年人为了玩电脑游戏,零花钱用完了,就到处借钱或哄骗家长索取钱财,甚至铤而走险以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钱物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如在沈阳追求时尚的青少年中,拥有手机是一种普遍现象,即使在中小学校园中,也有不少学生随身携带手机。一些未成年人渴望得到一部手机,但由于家庭及自身经济条件所限而无力购买,便产生抢劫的恶念。近几年,抢劫手机成为城市未成年被告人抢劫案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

3.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犯罪。东陵区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占42%,而且多为2—5人结伙抢劫、盗窃作案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些团伙犯罪的成员有些是居住在同一区域或是以往的同学,平时闲荡在社会上无所事事,三五成群聚在一起惹事生非。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他们遇事往往不辩是非,而是讲所谓的江湖义气或面子,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4.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突出

近几年来,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3次以上犯罪经历的闲散未成年人达到45.3%。东陵区未成年被告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占70%,特别是农村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就包括不少未成年人。而他们进城的目的就是赚钱,但一旦通过正当途径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他们往往不择手段进行抢劫、盗窃等犯罪。

5.在校学生犯罪情况不容忽视

东陵区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在校学生犯罪占9%左右。一些学校过分强调智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道德教育,不能正确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把一些问题学生视为包袱,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而是一推了之,使学生对前途失去信心、自暴自弃、流入社会,以致沦为罪犯,这也是近几年来在校学生犯罪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一些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心理压力过大,由此产生厌学情绪,以致逃学,旷课,再加上社会上不良外因的诱惑,非常容易加入违法犯罪的行列。

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制度

多年来,东陵区法院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以审判为中心,一是把教育挽救工作向社会延伸,以案论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以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怎样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二是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法庭教育的力度,使审判程序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过程。特别是近几年,法院根据东陵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结合审判职能,在对失足少年的挽救和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方面,加强探索力度,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1.实施帮教措施

对在自由环境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免刑、缓刑的失足少年),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作用,做好对这些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发现有不良思想和不轨的行为,及时报告,及时疏导。

2.延伸审判职能,帮扶挽救

少年法庭还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档案中,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从而达到剖析犯罪根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

3.法庭开进校园,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

少年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选择适当案例将法庭判决“搬”进校园、请学生到院旁听审判这两种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形式,用直观、鲜活的庭审活动,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会承担什么后果,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改变了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了法制教育的目的。

4.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

少年法庭以法院为轴心,联合学校、社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法制教育宣传平台,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要成功地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或那个执法机关的职责,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各方参与,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的机制,发挥强大的竞合力,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现就预防、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从综合治理的视角提出如下防范对策。

1.建立和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构和机制,加强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目前两部最主要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保护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未成年人提供了较全面的法律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法的实施由哪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或协调,这使“两法”在实际运作中难以真正取得实效。世界上的不少国家对青少年的保护和罪犯矫正都有具体机构和健全的机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立执行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专门机构,不仅能推进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贯彻执行好“两法”,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好的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当前,社会各方面都在呼吁建立少年法院,很大程度上是希望未来的少年法院能够全面承担起预防犯罪、挽救罪犯、全面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任,使其真正成为统一执行“两法”的专门机构。

2.加快立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当然也是以治理青少年犯罪为价值期待的,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我国少年法庭20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从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矫正、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显然仅仅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两部法律而没有其他青少年的相关法律配套是不够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少年实体法、程序法,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能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的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这些都还有待立法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使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更科学、更规范、更全面。

3.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预防、矫正、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构筑社会、家庭、学校、司法四位一体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律自护能力。一是加强和发挥社区保护青少年权益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功能,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中央综治委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确定五大工作重点,其中第一项工作就是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基层全面展开。应该说社区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发挥其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二是强化家庭功能,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形成良好的青少年成长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对青少年起着无可替代的表率作用,它是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其家庭环境的恶劣、家庭教育的不良、家庭功能的欠缺,有着密不可分的因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让所有的家庭都认真负起监护、管教子女的责任,重视与青少年的思想沟通,并身体力行,以良好的道德形象和奉公守法的言行来影响和示范子女,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三是深化教育改革,形成完善的育人环境。学校在抓学生学习的同时,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要正确对待那些“差生”,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提高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兴趣,加深理解和体会,提高法律意识;四是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抓住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严禁色情文化、暴力文化、封建迷信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坚持不懈地开展清理、整顿和打击、取缔行动,加强新闻出版业、影视娱乐业、游戏机网络业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五是拓展司法保护职能,完善法制环境。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工作。

4.建立失足少年安置工作机制

5.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篇五

多年的反贪工作,使我们深深感到职务犯罪的主体,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为重要。我们通过几年来查处的案件,分析犯罪的特

点,透视发案原因,研究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对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稳步增长,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起着很大的作用。

0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3件18人,其中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4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人;其它依法从事公务人员11人,占立案总数的77%。从涉及罪名上看,以贪污、挪用为主,其中贪污4件,占30%,挪用9件,占70%。从犯罪金额上看,总额涉及五万元以上的有11件,占85%,五万元以下的2件,占15%。

一、我市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强

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取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如市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一中主管会计徐丽艳和出纳员孙彤利用职务之便,经徐丽艳提议并共同预谋后,分别以虚列支出、收入不入帐、虚列冒领等手段侵吞、骗取单位公款67,783.09元。

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

根据条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如市金桥管理区金屯村出纳员金长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村收取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三万元借给本村村民杨乃彦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又如市旗口镇宿西村村委会会计张守谦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村的土地补偿费款人民币四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其女婿张兴州个人办厂使用。

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

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大量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小金库”有直接的关系。我们查处的这些十二起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小金库引发的案件八件,占总数的66%。

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如水稻良种厂财会科长李玉桥与原厂长赵忠发共谋,在单位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隐瞒其他职工,先后两次侵吞公款三万元。再如,我院查处的市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的案件。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破产前清产核资,评估资产时,该公司隐瞒固定资产,即该公司的下属单位的一处房产,面积八十平方米。于该公司领导班子与财务人员共同研究,将隐瞒的房产作价每平二千五百元卖给一家眼睛店,获得价款十九万元,未入帐。之后,该公司领导班子与财务人员共同研究将此款分掉。这是一起典型的领导班子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的案例,他们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在该公司进行破产前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中,隐瞒国有资产,然后将隐瞒的国有资产出卖,所得的价款不入帐,共同侵吞,非法据为己有。

5.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统管单位大额资金,一旦犯罪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危害严重。这种危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二是体现为无形的损失,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和财务人员的信誉度受到损害。

二、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主观原因方面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个人主义心态膨胀所至。但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的薄弱混乱,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对规章制度漠然置之值得关注。

1.违法设立“小金库”是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案例表明“小金库”是促使贪污、挪用犯罪滋生蔓延土壤,其原因在于“小金库”的隐蔽性决定了只有少数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知道,因此存在难以监督的天然缺陷;也由于“小金库”是私设的帐外帐,财务审计审核一般不会对“小金库”进行审查,使之相对处于一种“绝缘”状态,因此对其贪污挪用不易被发现;“小金库”的使用记录通常是流水帐甚至无帐可稽,资金使用真实状

况难以掌握,容易诱使经手管理“小金库”的人员滋生贪污、挪用的动机。

2.财务监督的方式力度不够

一是在于会计人员同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关系不对等,监督职责难以实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力和义务监督企业的帐目。但实践中,会计人员同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表现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会计人员的作用是“助手与参

谋”,领导的指示会计人员不能违背。因此会计对资金的流向、使用等监督难以做到。如市拆迁工程处出纳员刘兴达在任市拆迁工程处出纳员期间,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本单位动迁费和拆迁费共计三十五万四千二百四十七余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及父亲儿子看病。三年来无人过问,监督制度没有,监督程度没有,监督人员没有。

二是会计与出纳相互监督不到位《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出纳应相互监督,自觉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各自职责。而实践中,一些会计、出纳要么因为长期共事相互信任或关系密切,放弃监督,要么因为一方与单位主要领导关系特殊,不敢监督,甚至相互之间都握有对方“把柄”不愿监督。

三是对派出机构监督松懈。驻外机构的财务帐目通常是独立核算,大多数总公司每年对其审查和检查一次。但是,这种审查和检查往往存在“五多五少”,即事先通知检查的多,不通知突击性检查的少;听下级汇报的多,深入调查的少;表面检耷的多,触及实情的少;做虚文章的多,落实具体的少;研究论证的多,解决实际的少。

3.财务管理薄弱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是对现金的借出、使用及归还监管不严,财务部门定期盘存款项等检查制度未切实执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对各种财务凭证,单据管理不规范。凭证、票据、印章等随意放置,随手可取,致使犯罪分子作案轻易得手;三是违反《会计法》有关会计、出纳岗位分离的规定。有些单位对会计,出纳错误地实行一人多岗,或互相替岗,或职责不清,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市钢都管理区新民屯村委会主任兼出纳员张在宝利用其任村委会主任主管财经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擅自挪用本村资金人民币五万元归其个人使用。首先村委会主任兼出纳员本身就违反会计法,其次案发前整个村里没有财务管理制度,更没有人来监督。

4.部份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价值观错位,职业道德差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将财务人员视为单位普通职工,只要信得过就行,导致一些专业素质不够的人员进入到财务工作领域。另外,一部分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虽有财会专业知识,但缺乏应有的职业准则和廉政操守,由于价值观错位,对金钱诱惑抵抗力低,特别在单位领导自身不正,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这些人员极易滋生贪污、挪用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三、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按照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1.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务制度,遏制“小金库”的滋生

“小金库”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与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不落实有重要关系。为此,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建立与此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体系,保证国家集体财产的统一完整。二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经济业务往来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坚决制止侵占、转移、截留、隐瞒、挪用专项资金、业务收入的现象。三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加强审计监督,促进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消除小金库存在的社会土壤。四要加强监督,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加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依法从严惩处私设“小金库”行为。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坚决执行

当前应着重加强完善和落实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

首先,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管理。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收支,不能在财务上冲销;二是对违反规定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其次是加强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三是注意原始凭证的保管。

第三,加强对会计帐簿、财务印章的监督管理。严禁造假帐、私设帐外帐,对伪造变造或故意毁灭帐簿、私设帐外帐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特别对印章的管理要坚决执行分管制,杜绝出纳一人保管涉及货币资金所有印章(鉴>和支票的行为。还应注意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会计应每月定时或不定时检查核对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结余情况。

3.强化制约机制,落实监督措施

一是上对下的监督。单位领导要加大对财务部门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及审计,防止财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管理“真空”,保持财务信息沟通流畅,防止财务数据失真,形成犯罪隐患。二是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实行财务支出授权批准制、双签制或会签制。大额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四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对财务收入和支出的依据、项目、金额,要一律向本单位本部门公开,接受全方位的监督。

4.推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非常重要,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为从源头上治理财务人员犯罪,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的内涵,主要指政府部门和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派会计,承担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经济活动监督,并在业务上受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由于委派会计人员是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职权相对独立于被委派单位,能依照委派单位赋予的职责权限,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会计监督作用,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四、加大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

6.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军营 篇六

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防火救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讲座中,熊华东利用PPT电子演示文稿的形式,通过大量的真实案例,除重点讲授了职务犯罪的概念、现状、特点、常见的罪名、危害及产生原因外,还紧密结合当前反腐败的工作实际,把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件作为警示教育的材料,以案释法,详细地讲解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紧密结合公安消防工作的实际,从加强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外监督等方面,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同时,重点指出消防官兵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刚正不阿、严于律己、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远离犯罪。

讲座结束后,消防大队负责人代表听课官兵表示,这次法律讲座以“依法”为主题,不仅以真实案例引人警惕,更以多媒体授课方式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涵盖面广,生动有趣。今后武警襄州消防大队将继续发扬优良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减少襄州火灾隐患,努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为襄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文/黎发典 周玉坤)

7.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文章 篇七

举报线索的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取信于民,不断提高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打击报复案件难以杜绝,举报人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从全国范围来看,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典型的如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案的举报人李国福在监狱中非正常死亡;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案的举报人吕净一,先是被免职,接着又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理由被拘留,最后自己被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其妻则被刺身亡。匿名举报得不到及时查处,署名举报又被打击报复,正成为举报实践中难以破解的难题。

2、群众举报热情不高,举报线索的数量出现下滑。某西部省级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数量显示,至连续三年的同比下降平均幅度达到了15%左右。从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来看,辖内首次举报比上一年下降16.6%,今年一季度受理辖内首次举报线索比去年同期又下降了7.8%。

3、实名举报率过低,举报线索可查性不高。实名举报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办案人员迅速、直接地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不仅能对已经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收集证据,还可以发掘新线索,使案件得以快速调查处理。同时,实名举报者对问题敢于负责,不是捕风捉影,所以案件的可查性较强,成案率也比较高。国际上有关资料显示,实名举报中90%以上是可查的,匿名举报能够追查的则不到10%。我国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实名率普遍偏低,从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来看,署名举报仅占30%左右,其中还有大量线索实为假名举报或冒名举报。笔者实践中发现,真正实名举报的大部分是举报农村干部的线索,有价值的实名举报很少。与我们大陆地区实名举报率相对照的是:自以来,中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接到的市民投诉中,70%以上是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率偏低,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低,已经成为制约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推行实名举报单线联系制度,突出落实取信于民,提高举报线索数量和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应突出落实取信于民。为此,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中应大力推行实名举报单线联系制度,高度重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力争赢得群众的充分信任,使真正掌握有价值的案件信息的人,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能够实名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线索质量和数量就会大大提高,线索成案率也会提高,这样整个举报工作、自侦办案工作就会慢慢走上良性发展。

所谓实名举报单线联系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在实名举报的受理、管理工作中,指派专人与举报人实行一对一的单线联系,严格控制举报人身份信息知情范围,全面保障举报人权益的举报工作制度。首次承办实名举报线索的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确定为该实名举报人的单线联系人。单线联系人的职责主要是:

1、妥善保管举报人身份信息,负责身份信息的保密;

2、具体负责该实名举报线索的分流、督办;

3、负责联系举报人,接待举报人来访、指导举报人收集案件信息、接收补充线索;

4、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单线联系机制转移至侦查部门指定检察官;

5、必要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核实、线索初核;

6、这个制度立足于为实名举报人服务,鼓励实名举报,目标为落实取信于民,对于提高实名举报率具有重大意义。

8.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篇八

目 录

内容提要—————————————————————————1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 职务犯罪的特点———————— —————————————3 职务犯罪的原因——————————————————————4 职务犯罪的预防——————————————————————7

内容提要

【摘要】:体制改革还未形成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机制,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控制,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通过政治、法律的手段实现预防。

【关键词】职务犯罪;危害;特点;原因;预防。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职务犯罪是伴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强大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到二十世纪中叶国际上才普遍使用“职务犯罪”一词,经查中外法律辞书,至今尚无“职务犯罪”一词的解释。在法学理论界,对“职务犯罪”的解释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极难有科学统一的解释。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简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但是,由于“职务”二字的含义极为广泛,我们必须从以下三点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科学内涵: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其行为与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没有联系,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定为职务犯罪;三是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标志,离不开“职务”二字。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界定在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新刑法有的职务犯罪还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内。这一界

定的法律意义在于:标志着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界限的明确划分;标志着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职务身份主体上的区别;给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准确、鲜明的法律依据。

2、犯罪的行为标志,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与职务的关联性,职务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其犯罪行为必须是与职务相联系。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联系还应有必然的、并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既是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方式的多重性。行为方式的多重性,是职务犯罪又一个基本特征。从目前法理上讲有三种行为方式,即利用职务、滥用职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利用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滥用职务是指,行为人把人民赋予的职责与权利,当作私利,胡作非为,滥用权力,亵渎只能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是指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利益的严重结果,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这不仅是职务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区别非职务性其它犯罪的重要依据。因为,其它非职务性的任何犯罪行为,都不存在利用、滥用与不用职务的问题。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算是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

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案件就是典型。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发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本、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方面,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使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出现。如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特权之便,贪污、挪用资金案件的频频发生。

5、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我国拥有庞大的国有企业群,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着深刻弊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腐败事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并且已构成了当前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近年来,企业中发生的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现象日益突出,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猖狂掠夺和恣意浪费而造成的。

6、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循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

4 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丰厚土壤。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一)从政治层面来看,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臵上存在一些弊端,概而析之,其原因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带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似的人物,他们的权力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坑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循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疏漏。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初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队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其次,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

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贯彻。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 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第三,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公共权力,而公共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用权的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控制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

(二)从权力的实施一看,公共权力过程中的腐败活动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具有致命性的危害。这一过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政治上,权力腐败破坏国家的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政治稳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整 合的进程,它要求有统一的法制实践和程定的政治局面。而官员的腐败行为使统一的权力体系陷入了被各种私欲分割隔离的境地,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近年来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能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一种典型表现。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侵

犯着公民的合法权装,刺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爆发。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动荡直接导因于权力的严重腐败。我国过去政治局势的波动也有类似教训。

其次,在经济上,权力腐败制造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催发经济利益的恶性冲突。腐败分子以权创收,以权获利,直接破坏了按劳分配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而当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成为侵犯市场法则都能带来丰厚利润的特殊商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遭到破坏,最终必然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以及整个社会健康的经济机体的毁损。

第三,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步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了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我国社会近年来泛滥的极端个人,义和拜金主义思潮,同腐败浊流的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泛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检察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法制,实施监督,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核心。

但是,反思我国历次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功不可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目前现实,深感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艰难,似乎是被动的预防,以我个人看来,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全方

位的系统工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权力制。这是根本,因为腐败的根源在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我们道德应着眼于此。

在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现代化的全工建设予以克服,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清除腐败、实现、立法政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外历史的实践表明,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我高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目标。它告诉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不等于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压倒一切。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其挥霍浪费。以国有资产为例,一方面在不断增值,另一方面却因企业单位中管理、经营权力滥用而大量流失,进入小集体和个人私囊。严峻地现实提醒我循,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局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所以必须依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革权力结构的种种弊端。这一点应当是反腐败斗争重要 战略性指导思想。

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①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下进

行。②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③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行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二)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其中,主要应该作好三方面的工作:一要抓紧制定从宏观强化反腐败、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二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三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的法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反腐斗争光有外在的约束机制还不够,还必须从干部自身的素质里育入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和法制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要教育全党民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加强对干警的各面的教育,使他们自己充分意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在进行教育的同时,9

也要注意有效的教育方法的运用,可以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建章立制,纠正错误问题等。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多管齐下,彻底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观条件,使其主观上不想犯罪,客观上不能犯罪,监督上不让犯罪,从力度上不敢犯罪,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控制和解决职务犯罪,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参考文献

①李键化、周小毛:《论腐败》,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 ②张穹:《职务犯罪概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7月。④樊风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

⑤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⑦储槐植:《刑事一体的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

⑧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5月。

9.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 篇九

内容摘要:近年来,由于教育不扎实、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基层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骗取、侵吞涉林惠民资金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呈现出发案主体集中、作案手段单一、法律意识淡薄等明显态势。为此,进一步加强对涉林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强化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推进涉林项目资金安全、推动强农惠民政策落实、优化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林业系统 职务犯罪 预防调查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各个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监督、教育、管理和制度缺失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地方生态环境建设,群众反映强烈。2015年以来,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省院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部署,立足本地实际,依法立案查办林业系统贪污窝案4件10人,通过对该系统发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建议。

一、赫章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5年1至8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共在本地林业系统查办贪污窝案4件10人,均为大案,涉及科级干部1人、工作人员7人、基层林业站长2人,涉案总金额120余万元。

[案例一]2011年至2013年,赫章林业局石漠化办公室主任孙某、工作员叶某在组织实施国家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项目、荒山造林工程过程中,伙同单位营林站职工黄某等人共谋,利用组织实施项目和管理资金拨付的职务之便,采取冒名签订合同,降低合同单价、隐瞒真实单价等方式,截留提取涉林专项资金71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孙某分赃16万元、叶某分赃24.6万元。

[案例二]2010年至2013年,赫章县林业局营林站负责人黄某在组织实施国家巩固退耕还林补植补造项目和石漠化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项目过程中,与站内职工姜某、朱某、曹某、葛某相互勾结,共谋采取冒用各自亲戚名义签订合同,然后以下达指标任务为名指令乡镇林业站发动群众实施,向群众隐瞒有实施费的事实,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黄某等5人与结构乡林业站胡某将截留下来的专项资金47万元共同侵吞。

[案例三]2012年,赫章县兴发乡林业站负责人王某在组织实施国家巩固退耕还林补植补造项目过程中,与赫章县林业局技术员沈某相勾结,采取项目由林业站发动村组群众义务实施、进而隐瞒项目实施有劳务补助等方式,截留涉林项目资金6.5万元进行私分。

通过分析,发现上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发案主体相对集中。上述三个案例涉及部门均为林业局营林站、石漠化办的工作人员,大部分系技术业务骨干,几乎站(所)内部人员均有参与作案,分赃金额大小不同,同时牵涉项目实施地林业站(所)的个别人员。

2.作案手段相对单一。办案发现,林业局营林站、石漠化办工作人员与乡镇林业站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黄金搭档”共同作案,利用组织实施林业项目、经手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形成截留侵吞专项资金的共识后,相互分工,各自从本人联系和组织实施的项目中截留提取资金后一起私分。案例二中,涉及的营林站有9名职工参与作案,分工各有不同,一些负责签订合同、一些负责编造资料、一些负责保管资金、一些负责检查验收,形成了作案同盟。

3.发案环节相对集中。涉案项目均为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补植补造、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荒山造林、天保林项目资金。发案环节集中在合同签订弄虚作假、欺骗隐瞒专项资金真相、截留提取专项资金进行私分、监督验收流于形式。案例一中,涉案对象采取冒用亲属之名签订合同,以下达指标任务方式指令乡镇林业站发动群众义务性无偿实施,或以降低合同单价、隐瞒真实单价截留部分资金私分,或向群众隐瞒有劳务补助的事实真相、欺上瞒下将所有专项资金截留私分。

4.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上述三个案例中,涉案人员有8人系中专以下文化水平,2人为大专以上文凭,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对相关涉林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80%以上到案后仍存在“截留分取专项资金系正当劳务报酬、仅违反政策规定、并未触犯刑律”等错误认识。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成因

1.教育不够扎实。一方面基层林业部门平时对干部职工的教育流于形式,开会学习停留在传达文件,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导致林业干部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深、对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了解不透,对制度的执行打折扣,尤其对什么是违纪、什么是违法等缺乏深刻认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如案例二中黄某等人到案后,均存在“大家都参与、法不责众”等错误意识,对自己参与侵吞私分不以为然、习以为常。另一方面,贪欲作祟,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如案例一中的孙某作为单位党组成员兼石漠化办主任,多年来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警示何尝不是耳熟能详,但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加之存有侥幸心理,尝到甜头后作案次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思想放松改造,价值观扭曲,最终滑向犯罪深渊。

2.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内部监督不到位,上级下拨涉林项目资金后,林业局下放权力,明确单位的营林站和石漠化办组织实施,而作案人利用组织实施的职务之便,欺上瞒下,自己组织实施、自己管理资金、自己组织验收,而局领导和上级林业部门对下检查监督不到位。查办的所有案件均为作案人自行冒用他人之名签订合同后,却以下达指标任务方式指令乡镇林业站动员群众实施,同时隐瞒应支付劳务费的事实真相;有的项目以乡林业站名义签订合同后,上下勾结弄虚作假,即“你实施我验收,我实施你验收,最后大家都有份”。另一方面外部监督缺失,项目实施前,对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封山育林等法律政策不宣传,社会群众不知晓,承包项目的自然人不了解真实价格,使得涉案人员采取降低合同单价、隐瞒真实价款截留专项资金私分提供了空间。

3.制度执行不力。一方面,基层林业部门对涉林项目资金的管理配套制度不健全,流程规章不完善,即使建有制度,也只是挂在墙上、停留在口号上、却未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为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对国家、省、市下发的涉林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法律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打折扣,搞变通,钻空子、踩边线。上述三个案例中,涉案人员均存在“国家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植树造林,谁造林谁受益,其参与组织实施造林项目,提供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劳务付出,结余资金应归自己所有”的错误认识。

4.职责待遇不对等。从发案来看,大多数涉案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上,他们既要涉林项目的业务技术指导,还要组织完成各自联系的辖区补植补造、封山育林项目,工作量较大,而月收入又不高,且站里的经费经常短缺,付出与收入的落差使得部分林业干部心理失去平衡,满腹牢骚,甚至消极对待工作,能少做就绝不多做,还走歪门邪道想法子赚取非法收入。如案例二中黄某等人作为单位的技术骨干,平时各自所联系乡镇的造林任务较重,由于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心理失衡导致铤而走险。

三、防范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教育警示。要把廉政教育、法治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常抓不懈,使廉政意识和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以法治讲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教育等多种形式,使林业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腐抗变的能力。定期举办干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宣讲国家法规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林业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的规定,重点加强对违法违纪以及构成犯罪后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宣讲,提高干部防微杜渐、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进一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监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2.完善管理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针对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项目合同签订、组织实施权限、资金管理拨付、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配套制度,把预防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有效杜绝退耕还林中的职务犯罪隐患。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对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资金而给农民群众造成损失的,成活率达不到标准的,坚决追究各级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措施,健全上下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落实恢复性司法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组织力量对所有涉案林业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和再度复查,对实施面积不足、成活率不高、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及时开展补植补造,确保涉林项目资金真正落到实处,推进地方生态环境建设。

3.强化内外监督。一是提升项目资金透明度。推进林务公开工作,加大对国家、省、市、县相关涉林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涉林项目资金、实施地点范围、实施方式、实施种类数量、检查验收结果等向社会公示,让干部群众知晓,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空间。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加大上级部门对下监督检查力度,对拟实施的项目全程跟踪,从实施主体、质量、资金管理拨付、项目检查验收、后续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并坚决问责;同时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度,对拟实施的项目每名局领导要牵头负责到底,分管领导要加强跟踪检查,时刻提醒打招呼,杜绝犯罪发生的隐患,确保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优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每年度审计部门与林业系统纪检部门要强化对已实施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打招呼,坚决果断进行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4.推行预防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林业主管行政部门主动通报情况,加强同检察机关的联系,使检察机关对林业系统的工作情况、管理情况、国家拨付转项资金情况了解到位,及时发现情况堵塞漏洞;适时对职务犯罪与违法违纪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制订预防对策和措施,使专项预防成为常态。要加强两法衔接,建立案件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林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群众举报涉林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主动配合查处;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使打击成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以打促防,形成威慑,营造“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思想防线。

上一篇:上学期幼儿园小班教育教学工作总结下一篇:消化内科门诊病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