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12篇)
1.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一
源牧[2011]8号
源汇区畜牧局
2011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我区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和经营、生猪养殖、猪肉流通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力争在我区范围内杜绝生猪养殖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内容
以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为主要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行为。
四、整治重点
(一)查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窝点和网络。
(二)查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或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添加剂喂养生猪的行为,在规模养殖场(户)中推行生猪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三)落实生猪宰前尿液检测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进出台账、档案。
(四)在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落实猪肉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
五、职责分工
饲料科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整治。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要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部
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点)。在生猪养殖环节,要严厉打击饲养户和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对宰前检测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查处,并及时向我局通报处理结果;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所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出具的生猪,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检;加强对外地货源生猪检疫的监督管理,对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这次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本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三)认真开展普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饲料生产加工、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检查生猪养殖、流通等各个环节相关单位的养殖档案、屠宰台账、肉品进货台账和承诺制度、瘦肉精宰前检测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饲料生产加工记录、瘦肉精宰前检测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及时纠正,对触犯
法律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搞好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非法屠宰、销售不合格猪肉和使用不合格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访。对宰前瘦肉精检测等工作和责任不落实的乡站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我局办公室,信息报送电子邮箱yhqxmjxmk@163.com电话2512612
二○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2.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二
一、当前全国“瘦肉精”整治形势及面临任务
会上,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总结回顾了自2011年以来“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从“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入手, 全面强化“瘦肉精”专项整治和综合监管, 迅速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基本摧毁地下生产销售网络, 切实增强执法监管能力, 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一年来, 全国完成生猪“瘦肉精”检测2 300万头, 肉牛检测156万头, 肉羊检测196万只, “瘦肉精”总体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9.94%, 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陈晓华强调, 尽管目前“瘦肉精”检测合格率稳步提高, 但彻底根除“瘦肉精”的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下半年,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瘦肉精”监管工作, 积极作为, 敢于担当, 齐心协力, 常抓不懈,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坚决打赢“瘦肉精”专项整治这场硬仗。一是继续推进专项整治, 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巩固已取得的整治成果, 防止死灰复燃, 防止出现反弹。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 要第一时间核实违法事实, 第一时间移送公安部门, 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是继续坚持源头治理, 加大对制售“瘦肉精”黑窝点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依法查处经营“瘦肉精”的单位、网点和个人, 针对新型“瘦肉精”药物, 抓紧研究加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严禁流入食品产业链。三是继续强化全程监管, 从“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7个环节入手, 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四是继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坚持部门协调、涉案线索移送、案件督办等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 加强横向配合和纵向联动, 严格落实“分兵把守、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五是继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妥善解决好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问题, 切实提升“瘦肉精”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各省整治工作突出特点
——辽宁省全力确保“十二运”畜产品和动物卫生安全
辽宁省2013年将举办全国第十二届全运会, 确保畜产品安全及不发生涉“瘦肉精”兴奋剂事件显得尤为重要。2011年10月25日, 赵化明副省长主持召开了“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 宣布成立了由赵化明副省长为组长, 12个省级直属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出台了《辽宁省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 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公安机关“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健全完善了“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
全省还先后建立了猪牛羊屠宰厂“瘦肉精”检验与检疫同步制度、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出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省外输入猪牛羊动物产品检疫和“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 以及“瘦肉精”督查管理制度、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共九项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投入约4 0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设备购置和开展检验检测等;全省共备案经纪人1 859人;发放各类“瘦肉精”宣传材料260余万份;召开会议活动及各类新闻报道近1 000余次。这些举措都为畜产品安全执法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和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
经省人大批准, 2012年辽宁省将出台《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已将收购贩运备案制度、屠宰厂自检瘦肉精、屠宰厂查验义务等内容列入《条例》草案, 将“瘦肉精”监管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 有针对性地解决“瘦肉精”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根本上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质量事件。
——江苏省加大投入, 强化制度建设
江苏省实施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 率先开展生猪收购贩运经纪人备案登记, 建立养殖、屠宰环节和畜禽运输环节“瘦肉精”常态检测, 严厉打击“瘦肉精”各类违法行为。2011年, 全省开展了以“三查三严”为重点的全省检疫监督大检查及全省生猪饲养场 (户) 大检查等活动, 合力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目前, 全省共完成“瘦肉精”检测281 359批, 其中, 省直“瘦肉精”检测281 156批, “瘦肉精”总体检测合格率99.5%。累计新增“瘦肉精”监管经费5 145万元, 新增检测设备42台套。全省118家兽药生产企业、729家饲料生产企业、84 939个生猪规模养殖场、1 154家生猪定点场均签订了《质量安全责任书》, 并向当地农业部门出具了质量安全承诺书, 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浙江省突出重点, 积极探索长效监管
2011年10月, 全国残运会在浙江省召开, 全省在做好基地和屠宰企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的基础上, 对供残运会猪肉、家禽产品实行专供和逐场、逐栏监督检测抽检, 抽取生猪尿样144批次, 分别进行3种常规“瘦肉精”品种快速检测和11种“瘦肉精”类物质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检测, 保证了残运会的动物食品安全。
此外, 浙江省全省各级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 强化制度建设, 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各市农业部门与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畜禽养殖场签订了《质量安全责任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将“瘦肉精”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目标考核范围, 由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2011年, 省、市、县三级在饲料、养殖、定点屠宰和收购贩运环节养殖共检测“瘦肉精”达到253万批次, 比2010年的126万批次翻了一番, 总体合格率99.99%, “瘦肉精”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山东省强化督导检查, 狠抓检验检测
山东省采取“整体推进、全面整治”的办法, 按照“重点要突出、难点要突破、细节不放过”的要求, 对肉类加工小作坊, 建立原材料、出货台账, 实施简单包装, 限制销售区域, 全部纳入日常监管, 统一印制有关表格资料, 帮助完善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专项整治以来, 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准绳, 在坚决打击查处生产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同时, 积极开展, 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
据统计, 目前全省完成生猪“瘦肉精”检测340万头、肉牛“瘦肉精”检测26万头、肉羊“瘦肉精”检测120万头, “瘦肉精”总体检测合格率到达99.99%;共收缴“瘦肉精”200千克, 无害化处理猪、牛、羊6 696头 (只) 。
——河南省落实责任, 加强宣教
河南省围绕“瘦肉精”监管, 创造性地开展了“五个一” (即刷制一条警示标语、设立一个举报电话、设置一个警示栏、签订一份承诺书、一季度举办一次宣教会) 为主要内容的宣教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 提高了广大养殖场户和社会群众的防范意识, 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得到社会群众的高度赞扬。此外, 河南省采取严格把好“三个”重要关口, 即采取严把“三关”措施,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湖南省各部门密切配合, 强化监管
3.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三
近期,针对河南“瘦肉精”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农业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启动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出重拳、下狠招,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全程强化“瘦肉精”源头管理、生猪养殖、生猪收购贩运、生猪屠宰、肉品加工、肉品消费餐饮、肉品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细化措施,坚决杜绝“瘦肉精”进入食品产业链,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制定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落实饲料购销台帐、生猪养殖档案记录、生猪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屠宰企业自检、肉品流通查验记录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食品安全教育,建立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强化政策扶持措施,加快转变生猪养殖方式转变,提高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今年生猪市场形势展望
生猪供给应比较充足 去年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比重均高于理论上的合理值(4200万头、9%),预示今年生猪生产比较稳定,供给比较充足(未考虑重大动物疫情)。
猪肉需求仍有上升空间 按“十二五”规划,居民收入与国民经济预计增速7%,今年猪肉需求刚性增加,但季节、节日因素对猪肉需求的影响仍比较突出,呈现上半年偏少、下半年偏多的格局。
养猪成本高位运行 生猪及猪肉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是成本推动,可以预见今年养猪成本对价格的推动力会进一步增强。受国家提高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玉米价格坚挺、社会流动性充裕、物价上涨传导、人员工资提高及防疫费用较高等因素影响,预计今年养猪成本仍将走高,支撑猪价处于较高水平。
综上分析,在无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下,预计今年生猪及猪肉价格呈现先跌后涨态势,全年均价及养猪利润同比将高于去年,生猪生产积极性处于正常范围。
(摘自农博网)
今年蛋鸡和鸡蛋行情预测
根据去年下半年的存栏情况看,今年开春进入产蛋高峰的鸡数量会有所增加,但从整体的物价水平来看,虽然供应量增加,但并不会对整体行情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预计今年上半年行情持续乐观。如果按照以往惯例3年为一个运行周期,今年也应该处于持续上扬阶段(排除突发事件影响)。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今年甲鱼价格有望延续旺市 苗种或涨价
我国目前主要养殖鳖种类有中华鳖和台湾鳖,而中华鳖又细分为湖南鳖、江西鳖、黄河鳖、黄沙鳖、日本品系中华鳖等。主要养殖区域为江浙一带,以及广东珠三角地区。养殖品种方面,据介绍,浙江温棚养殖多以台湾鳖为主,外塘则以日本品系中华鳖为主;广东中山、顺德等地以台湾鳖养殖为主,惠东、三水等地则以中华鳖养殖为主;此外,黄沙鳖作为价格较高的品种,主要养殖区域在广西,近年广东也有少量养殖。市场方面,据了解,2008~2009年由于养殖增长过快和金融危机影响,市场价格低迷,而进入2010年,商品鳖市场出现好转,广东1.0~1.5斤规格商品鳖价格整年基本维持在19.5~20.5元/斤;浙江温室统货价格11.0~18.0元/斤,7两以上的13.0~19.0元/斤,外塘甲鱼1斤以上17.3~20.2元/斤。养殖成本方面,由于饲料成本上涨,各地养殖成本都有明显上涨,浙江温室甲鱼成本在13元/斤,外塘甲鱼14~15元/斤;广东16~17元/斤。
市场的好转,一方面是因为广东地区养殖量近两年呈下降趋势,据业内人士估计,2010年,广东投苗从2007年的最高峰近1亿只降到了6000万只左右。而对于近年市场,相关人士指出,由于市场低迷,台湾甲鱼蛋2008~2010年连续3年减产,每年减产约30%,不可能短时间内出现太大的回升,所以今年养殖量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有望继续维持2010年旺市。
苗种方面,中华鳖一般5月下旬到6月初开始出苗,去年1两以上的中华鳖价格5~6元/只,头苗价格在2.5~3.0元/只,今年预计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台湾鳖2010年顺德地区,投苗早期1两3.3元/只,1.5两3.7~3.8元/只,2两4.5元/只,头苗价格2.5元/只左右,中苗1.5元/只左右,尾苗0.5~1.0元/只。黄沙鳖2009年的过冬苗3~6厘米的价格在10~12元/只左右。当年苗一般在6月份开始出售,价格在10元/只左右。
(摘自农博网)
今年化肥市场需求分析与价格预测
据了解,今年前两个月的化肥产量中,磷肥和钾肥都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提升,而氮肥却有小幅下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月份全国共生产化肥491.1万吨(折纯,下同),环比1月份增长7%,同比去年2月份增长8.9%。分品种看,1~2月份累计生产钾肥29.2万吨,同比增长98.6%;累计生产磷肥234.9万吨,同比增长23.4%。2月份氮肥生产止跌回稳,产量达到357.6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5%;尿素实物产量461.3万吨,环比上涨4.8%,但前两个月累计生产氮肥688.5万吨,同比仍下降0.5%。
在此生产状况下,农业部提供的化肥需求预测则显示,随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氮肥施用量增长减缓,2009年氮肥施用量约3400万吨。预计未来几年氮肥需求量在3300万~3500万吨之间。
今年氮肥需求形势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冬小麦抗旱浇水补助、冬小麦返青拔节弱苗施肥补助、东北水稻育秧大棚补助、西南西北玉米覆膜种植补助等扶持政策利好氮肥消费;2月以来的北方地区抗旱浇水也有利于追施氮肥;东北地区玉米进、大豆退的步伐加快,而玉米对氮肥的需求是大豆的5倍。在去年下半年氮肥出口较多、煤价上升、肥价下滑及两节期间氮肥企业大量停车检修等影响下,氮肥供应较磷肥、钾肥更为紧张。权威分析认为,氮肥企业的开工率需保持在75%以上方能保障市场需求。
今年氮肥市场行情并不完全与需求吻合,虽然一度尿素价格普遍达到每吨2000元以上,但进入3月后价格曾一再下滑,最低时一些企业的尿素出厂价低至每吨1800元,远不如磷肥和钾肥的价格稳定。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种供需与价格的不吻合只是暂时现象,和春耕启动拖后、春节后氮肥企业集中生产、原料价格过高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等因素有关。随着气温升高北方作物返青和东北地区备肥开始,尿素价格应该回归理性。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白灵菇市场前景看好 价格将持续高扬
从全国白灵菇生产的现状和市场行情看,6~11月份市场上白灵菇鲜品数量极少,销售价格居高不下。由于其较高的市场利润空间,白灵菇迅速在新疆、天津、河北、河南、山东、福建等地陆续开始规模化生产,种植面积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白灵菇的上市时间不同,销售价格也不一样。据调查:今年元月份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白灵菇14元/公斤,哈尔滨哈达批发市场白灵菇价格在16元/公斤;2月份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白灵菇16元/公斤,哈尔滨哈达批发市场白灵菇价格在17元/公斤;3月份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白灵菇18元/公斤,哈尔滨哈达批发市场白灵菇价格在24元/公斤。预计白灵菇价格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将持续高扬,会持续到10月份,10月末11月初随着北京、河北、山东、山西等地利用自然温度生产的白灵菇陆续上市,各地批发价格也将陆续回落,但会保持在12元/公斤左右,白灵菇市场会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
从市场消费趋势来看,白灵菇这一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菇类相比,白灵菇属耐储藏品种。再加上白灵菇形状倍受餐饮行业的欢迎,适合各种烹饪手法,其中知名度较高的素鲍鱼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酒楼饭店销量都很大。因此,未来白灵菇市场前景看好。
(摘自农博网)
广西成功繁殖推广出18个高产糖料蔗新品种
近日从广西农业科学院了解到,经过4年攻关,有关专家成功繁殖推广出18个高产糖料蔗新品种(系)。业内专家认为,这一研究成果可有效提高甘蔗的产量。
广西农科院院长李杨瑞介绍,由广西甘蔗研究所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产高效甘蔗良种繁育及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目前已繁殖推广出桂糖28号等甘蔗新品种(系)18个,并制定出与品种相配套的栽培技术措施。
李杨瑞介绍,研究人员提纯复壮了被病害感染的新台糖22号等甘蔗优良品种,使其单产提高23.11%,并有效延长了品种的使用寿命。
此外,项目人员还首次利用甘蔗健康种苗瓶外生根技术,成功使甘蔗新品种的生根成活率达到83%以上,简化了甘蔗试管苗的生产程序,生产成本降低50%~75%。
目前,研究方已建立良种繁殖示范基地14个,已累计繁殖推广甘蔗良种137.79万亩,平均亩产达8.387吨,经济效益提高29.47%。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美国研制成功新型新城疫疫苗
前不久,新型新城疫疫苗由美国农业部科学家研制成功。这种新型疫苗不仅降低了新城疫在家禽中的致死率与发病率,同时也可减少该病毒的传播。
美国微生物学家余庆中(音译)博士领导的科研团队发现,通过反向遗传技术,他们把传统疫苗内的某个基因置换为目前流行毒株的基因,研制出新型疫苗。此新型疫苗的免疫实验结果显示,可保护家禽免于感染,并且用野毒株感染时,能够降低病毒的散播。
余博士称,目前市场上广泛用于家禽养殖业的新城疫疫苗虽能够保护家禽免于感染,但是不能阻止病毒在感染动物与健康动物间传播。疫苗市场热切期望出现一款疫苗能够有效降低病毒的散发与传播。
4.汤河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四
按照《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针对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势,对非法制售和饲料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养殖场(户)、屠宰场的生猪为重点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强化全程监管,确保我镇的肉食品安全。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2013年3月,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执法人员任成员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项会议明确工作目标、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层层落实到位,有力地保证了关于“瘦肉精”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查摸底,重点排查。5月上旬,“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各村,对全镇范围内的畜禽屠宰、运输、养殖、经营等环节进行了全方位、多环节、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养殖大户、屠宰场、冷库等进行了重点排查。
二、加大力度,有序推进。
此次专项检查规模大、要求严,始终贯彻食品安全这一主线,多方位、多渠道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加强了对学校以及大中型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未发现使用
“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物质及其肉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总体情况基本正常。在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单位的肉类食品无法提供肉食品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我局对经营单位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其现期改正,暂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加强宣传教育,从而达到整改的目的。要求各相关单位依法认真履行承诺,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建立合法进货制度和台账,确保所用肉食品来自屠宰场,严防私宰肉、违法添加“瘦肉精”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环节。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结合实际,我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与全县规模养殖大户、屠宰场签订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和承诺书》、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生产销售的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我镇将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违法行为,认真完成“瘦肉精”检测卡使用任务,切实抓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全镇畜产品质量安全。
汤河镇食安办
5.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五
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三打两建”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饲料生产经营和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三打两建”行动中打击制假售假工作方案(草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严字当头,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畜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目标,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生产和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强全程监管,强化日常监管、随机抽样检测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饲料生产环节整治
抓好对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严把生产许可关,利用对饲料企业备案的时机,开展对饲料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与督导,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违禁添加物产品的饲料企业。重点做到“三查”,查有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产品标签,查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有无违规使用或人为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查生产记录、产品留样、原料自查自检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及抽样监测工作,严格实施国家、省的“瘦肉精”监测计划,并制定本地区“瘦肉精”监测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监测力度。
(二)深入开展生猪、肉牛、肉羊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整治
养殖环节。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宣传,张贴我厅印发的《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粤农函[2011]229号附件)到各乡镇、村委会及规模养殖场;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时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承诺书》;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日常监督抽检频 次和力度,对发现含“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活畜,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出栏活畜质量安全。
收购贩运环节。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查验收购贩运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对其人员实施备案管理,督促建立《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纪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省际动物卫生检查站查验活畜运载车辆,手续不齐的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地;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和收购贩运“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屠宰环节。按《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屠宰检疫和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屠宰检疫工作,抓好入场监督查验工作,严把活畜入场关。按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屠宰企业须查验养殖者出具的《生猪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承诺书》,对待宰生猪须进行违禁添加物自检,农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呈阳性样品的同批次生猪移动。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按上述办法监管。
(三)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案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抽查检测中问题产品企 业及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监管中任何环节一经发现确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四、工作进度安排
开展“三打”行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通过此次行动,深入推进我省“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工作在短期内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在重点地区治理上有明显成效。我省“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部署启动阶段(2月至3月)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饲料生产经营和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情况排查阶段(3月至5月)
开展摸排工作,对重点饲料生产经营产品、重点畜禽养殖场(户)和重点地区等进行“地毯式”的滚动排查,组织精干力量明查暗访;在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中物建信息员,收集相关情况线索;深入发动群众,拓宽情报线索收集渠道,对摸排的情况线索及时进行汇总研判,专案突破。
(三)整治打击阶段(3月至11月)
各地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采取边摸排、边严厉查处打击的方式,有组织有目标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整治 一批问题突出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户),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违法企业。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店及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清缴行动。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激行动,及时向公安、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或经营店、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以及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贩卖宰杀含“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至明年1月)
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总结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对整治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农牧部门要在当地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农牧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委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瘦肉精”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职能,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检打联动。
落实饲料生产经营、养殖企业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饲料和养殖环节及饲料质量安全预警监测抽检计划,组织制订和实施当地饲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计划,加大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监督抽检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样品依法严查。
(三)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执法。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配合,建设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安全事件、严肃查处“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线索和在饲料、尿样、肉品检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案件 查处情况。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
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当地本系统实际,加强调研,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环节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殖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媒体,入户宣传、短信提醒等方式,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或经营店、养殖场(户)、收购贩运和屠宰场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各乡镇、各村委会及养殖场户张贴国家五部委第1682号《公告》及省农业厅印发的《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宣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危害以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会同有关部门曝光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如“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等,提高执法效能。积极宣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与成效,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信息报送。按省“三打”办要求,各地在专项整治理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要随时报送信息。
6.“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篇六
(2012年1月10日)
自央视曝光河南省“瘦肉精”事件后,全市上下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全面落实生猪“瘦肉精”的监管措施。在省农委的统一部署下,于3月25日-5月25日期间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瘦肉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同时要求将“瘦肉精”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始终。现将整治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测经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委《某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委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某某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活动的协调和组织等工作。各地也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保证组织到位,领导到位。2011年,市财政共下拨专项检测经费100万元,工作经费10万元,为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各县(市、区)也拨了相应的检测工作经费。
二、精心制定方案,工作周密部署。3月23日,市农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把好“三关”,即外堵关、检疫关、检测关。3月25日,市农委召开全市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落实省视频会议精神,同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专项考核。市农委还与各县市区农委签定了瘦肉精监管工作责任状。为保障“瘦肉精”专
项整治行动信息畅通,及时了解各地行动进度,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做好月报以及半年和全年总结的报送。市农委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列入畜牧兽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突出重点环节,整治序时推进。我市全力推进“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饲料生产经营和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监管,依法开展生猪“瘦肉精”监督监测,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放心,社会稳定。
1、深入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迅速翻印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按要求在农贸市场、规模场等处张贴,全市共张贴决定20000份。同时,发放市农委制定的一封《致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共张贴10000份,使健康养殖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组织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大检查。重点查看原料采购、使用记录,仓库库存、化验记录等环节;检查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的索证、销售台账等;检查养殖场的饲料兽药采购、防疫消毒和生产管理等情况。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人次,执法车辆150车次,对全市700家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1800多家规模养猪场,进行了拉网式突击检查,共检查饲料、兽药1200批次,均未发现违禁药物。
3、全面建立生猪“瘦肉精”监督监测工作制度。按照省里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监测与屠宰监测两项制度:在生猪生产环节,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到10%;在屠宰环节,每场抽取尿样5头份,屠宰场
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0%。各县(市、区)均制定和完善屠宰场日宰生猪的“日日抽检”制度,抽检比例达10%。7月份,我市对城区屠宰场及入沪企业下发了一批快速检测试剂卡,对上述重点地开区展了专项监测。2011年以来,市区共屠宰生猪30.6749万头,共抽检猪尿样品2.9663万份。同时,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监督抽检793批次,留样复核检测810批次。
4、建立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外省“瘦肉精”生猪风险较大,我市各地均建立严格的准入准出制度,实施产销对接。在屠宰环节,驻场检疫人员对外来生猪严格履行查证验物手续,除检疫监督外,确定在检测机构“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准入场待宰;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生猪的产地县,实行暂停生猪采购、调运。在产地检疫环节,我市检疫人员坚持严格的产地检疫规程,在保证产地检疫合格的基础上,还根据当地生产监测无“瘦肉精”污染,方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5、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责任承诺制度。全面建立生猪饲养场(户)、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是质量安全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规模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场分别做出承诺。饲养场承诺不得在养殖环节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对饲养、出栏的生猪质量安全负责;屠宰场必须依法经营,对屠宰户实施有效约束机制,不得收购、屠宰、销售“瘦肉精”生猪。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责任状,各生猪规模场、屠宰加工企业也立下了承诺书
6、组织开展检疫监督大检查活动。3月15日晚上9点,市农委迅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快速出击,对市区五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了拉网式突击检查,并随机抽检尿样108份送检。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同时,进一步强调检疫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对来自瘦肉精阳性地区的生猪实行禁调措施。3月16日,市农委对动物运输消毒检查站进行了检查,要求两个检查站坚守岗位,规范操作,对进入我市的畜禽运输车辆严格检查、消毒,坚决堵住“瘦肉精”重灾区的生猪,将“问题生猪”拒之我市大门外,我市结合春防、秋防两次督查开展了规模场瘦肉精抽检督查活动。
7、切实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环节的监督管理。今年8月,市农委、工商局、商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进行了备案,全市共有180户生猪收购贩运经纪人进行了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经营活动范围、年经营规模、生猪主要来源、质量管理措施等信息。同时与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签订了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不收购“瘦肉精”生猪责任书。
8、努力提高公路运输消毒检查站的监测力度。二个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从7月25日开始全面进行“瘦肉精”监测工作,对所有过境运输畜禽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外埠运输入境的生猪按省里要求1%现场随机抽取尿样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至目前,检查站共检查消毒
运输生猪及肉牛车辆2000车(次),随机采集尿样3000份,其中盐酸克伦特罗试剂检测3000份、莱克多巴胺试剂检测3000份、沙丁胺醇试剂检测300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检查人员分三班制24小时不间断值班,对每辆过境运输畜禽及其产品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并随机抽取生猪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下一阶段“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一、迅速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回头看” 按照《某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查找生猪养殖、屠宰、收购贩运环节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查安全责任状是否签订到位,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养殖、屠宰环节的抽检是否按比率真抽、真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饲养环节的瘦肉精监管 要把生猪规模养殖场作为重点,从投入品使用入手,严格排查,并教育引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督促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特别是饲料、兽药采购使用记录、生猪销售记录等,严禁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行为,严格产地检疫,防止问题生猪流出产地。
三、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管 严格按检疫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外省的调进生猪必须持有检疫消毒运输检查站的瘦肉精检查合格证明,本省的待宰生猪必须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督查屠宰企业按比率做好“瘦肉精”检测。生猪屠宰场尤其要将风险大的省份的生猪列为重点监测
对象,提高监测密度和比例,检测比例不低于10%。市畜产品检测中心对各地饲养环节抽样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屠宰场每月至少抽检一次,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每年至少抽一次。
四、进一步规范档案记录、迎接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
7.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七
3月18日,省畜牧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组一行,由省畜牧局饲草站站长高永革带队,到汝州督查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汝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军陪同。
检查组一行首先来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听取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报。并来到骑岭乡汇捷生态养殖公司,实地查看公司的兽药室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检查组工作人员用优尔齐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卡随机对养 殖场内的生猪进行检测,检查了瘦肉精快速检测记录和检疫台帐。随后,检查组又来到市纸坊乡防检中心。
检查组对汝州市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比较满意,一致认为我市对这项工作思想上高度重视,宣传到位,监管扎实有效,整治力度比较大。同时,检查组对下一步继续做好瘦肉精整治工作提出要求。检查组要求畜牧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压的态势,严把外调生猪检疫关,严防瘦肉精等污染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台帐,详细记载生猪来源、数量、免疫和临床检查等情况;尤其是对拼车外运生猪,要注明佩戴耳标号码及出栏地检疫情况,坚持谁出证谁负责原则,确保检疫结果可溯源。要加大瘦肉精监测力度,抽检比例不低于2%。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教育和管理。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生猪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要与生猪经纪人签订生猪收购的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在生猪收购过程中不诱导养殖户使用瘦肉精。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一经发现有诱导养殖者使用瘦肉精的行为,除了依法查处外,要通报公示。要进一步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检查,发现有诱导使用“瘦肉精”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彻底杜绝“瘦肉精”中毒事件的发生。
督查组一行先后到明水杲家坡三阳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和普集肖家养猪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和抽样检测,共抽取样品6份,现场检测全部合格。在听取了有关工作汇报后,督查组对我市“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我市高度重视,及时部署,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检查、检测,组织有力,措施到位,“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省畜牧局领导到我市督查瘦肉精治理和饲料专项整治工作
5月12日,省畜牧局杨文明副局长、饲料处李水彦处长和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班付国主任一行,在市畜牧局蔡仲友局长的陪同下,深入我市东海生猪定点屠宰厂和四家饲料生产企业,督促检查瘦肉精治理和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在东海屠宰厂,督查组听取了市畜牧局在屠宰厂开展瘦肉精治理工作的汇报,仔细查看了入厂查证验物、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各项监管及把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求屠宰厂对生猪肉品经营商户进一步加强管理,对生猪经营商户的管理延伸到生猪产地,建立更加完善的质量可追溯体系。随后,杨文明副局长一行到金水区饲料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杨金路一带,对大成膨化、绿赛、宏远和黄河大北农四个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各企业的原料库和化验室,检查各种蛋白饲料原料是否符合要求、化验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查看了蛋白饲料原料“三必须”的落实情况。对一企业使用包装不规范蛋白原料提出了整改要求。
8.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八
农业部等9部门赴10省联合督导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为认真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各地迅速启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整治行动,农业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药局等9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从4月24日起,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10个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9.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篇九
关于开展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根据教体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幼儿园实际,决定开展“查隐患、抓整改、降事故、保安全” 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环节为重点,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以关注学生、尊重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管理理念,深入查纠安全隐患,坚持抓好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创新机制,综合施策,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长效机制,为学校发展创设良好环境。
二、专项整治目标
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三防配备有效推进,学生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学校保卫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从11月30日开始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动员准备阶段(11月30日至12月6日)。召开班主任会议,传达县教体局会议精神及《大张庄教体办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公布实施方案,报教体办备案,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督查落实。
第二阶段:督查整治阶段(12月6日至12月25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为督查组,负责本校的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学校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0日前)。认真总结这次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6日前交教体办。
四、整治督查重点
1、冬季消防用电安全
消防安全:学校每排平房、教学楼每层楼醒目处张贴安全疏散图,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要求的灯光疏散标志。疏散通道畅通;学校消防器材按标准配足配齐,定期检修;干粉灭火器保养及时,摆放在楼层醒目处并且有明显标志。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供电线路、用电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冬季取暖:取暖炉具周围有防护网架,排烟装置畅通、无泄漏。
2、道路交通安全
接送学生专用车管理:专用校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上岗证,驾驶证、校车行驶证合格并定期年审,无随便更换驾驶员现象,校车座椅牢固,门窗完好,车内卫生整洁,灭火器配备符合标准,并能及时更换干粉,校车上配备应急三角架。配备一至两名跟车陪乘教师,组织学生列队点名上车,提醒学生乘车安全,驾驶室副座不能乘坐学生,乘车途中随时观察学生表现,严禁学生将手、头等部位伸到车外;每到一处站点,等车停稳后,陪乘教师先下车,组织到站点学生有序下车,安全交到家长手中,并及时填写好接送学生记录;建立健全乘车日志(内容包括:应乘车人数、实际乘车人数、行驶起止时间、是否超载、运营是否安全等)记录详细、及时;无超员现象;按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标志标线。学生上下学管理,走读生上下学,坚持实行路队制度,值班教师在路口按时值班,疏导,严防交通意外伤害;督查小组,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教育师生特别是校车管理员、跟车教师、乘车学生,及时举报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违规行为;教育学生拒乘超员、超速、非法运营车辆。
3、学校保卫和三防建设
学校保卫:严格落实县教体局制定的《校园安全保卫二十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门卫管理、校园周边巡查、校园巡查等制度。强化冬季夜间保卫、教室及用电安全、应急疏散、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和细节,对微机室、实验室、办公室等重点防范部位,加强夜间巡查,每次间隔不超过半小时,认真填好夜间巡逻记录。三防配备:要按要求配足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认真落实好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要求。
4、冬季安全教育
要针对冬季安全的特点和重点,在师生中间普遍深入开展一次冬季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消防知识、应急疏散、交通安全、自我防卫等安全重点,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知识,进行专题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普及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按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有计划、有目标、有方法、有措施的整治、督查,抓住专项整治的重点,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既要全面细致,又要突出重点,一周一重点,一周一小结,一周一调度。确保行动全面彻底。
2、深入督查,及时整改。坚持边督查边整改,以督查促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派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自身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早日解决。
3、加强调度,认真总结。一是各学校确定一名安全联络员;二是各学校每周四10:00前,将专项督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教体办;三是要注意通过具体问题总结面上经验,要通过深入分析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12月26日前,把督查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行动开展的基本情况、冬季安全教育的内容、应急疏散演练情况、隐患排查数量等)报教体办。
10.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十
1.1 厦深铁路(惠深段)XSGZQ-12标段施工合同。
1.2 新建厦深铁路站前工程XSGZQ-12标段站场改造及联络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3平湖南编组站站场改造工程,平湖南下行货车联络线(L1线)、平湖南上行货车联络线(L2线)、平南铁路与上行到发场联络线的站前工程,广深Ⅳ线拨移1.3km,正线箱梁架设464孔,DK389+030~ DK507+798.461段正线铺轨118.768km(双线、500m长轨),以及惠州南站、惠州东站、深圳东站站线铺轨设计图。
1.4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厦深铁路惠深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文件》,12标《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5 国家强制性标准,铁路客运专线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技术条件和验收标准、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道部与相关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编制范围
L1线跨丹平公路特大桥、L1线跨水官高速公路特大桥、L2线跨丹平公路大桥、L2线下李朗大桥、L2线跨水官高速大桥、L2线平湖编尾中桥、L2线跨广深铁路大桥所有联络线桥梁的桩基础、承台、墩台身、连续梁、桥面工程、区间路基段及站场线路铺设。
3安全保证措施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本工区部内部安全管理的需要,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安全方针、目标 4.1 安全方针
遵章守法,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给社会创造更多的安宁,便利。
4.2 安全目标
杜绝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 ‰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 ‰以下;严防重大爆炸、火灾、塌方和交通事故;防止一切事故发生,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4.3安全组织机构 4.3.1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蓝茂东 副组长:廖永源 组 员:胡永光 吴星辉 刘俊 何国强 4.3.2 安全管理网络
安全责任人:蓝茂东安全主管领导:廖永源安全副部长:刘俊施工员桥梁一作业队责任人施工员桥梁二作业队责任人施工员路基二作业队责任人施工员线路一作业队责任人施工员圬工一作业队责任人施工员圬工三作业队责任人施工员治安联防队责任人各队安全员各队安全员
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4.4整治目标、检查内容:
针对三工区工程特点,对路基高边坡,桥梁的桩基、承台、高墩、连续梁、深基坑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情况、现场防护、既有线行车安全、机械作业、消防用品、防洪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内容、高危高风险工点及负责人按工点形式呈报如下:(1)L2线跨广深铁路大桥、L2线跨水官高速公路大桥、L1线跨水官高速公路特大桥高危高风险工点:跨广深铁路既有线现浇连续梁、跨水官高速钢桁梁。检查内容: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既有线两侧警示标示标
牌及安全防护、连续梁的安全通道是否牢固、梁上两下四周是否有安全围护;机械车辆施工时是否有专人指挥。负责人:郑伟
(2)L1线跨丹平公路特大桥、L2线跨丹平公路大桥高危风险工点:跨丹平公路连续钢构、跨东深河连续梁以及道岔连续梁。
检查内容:既公路两侧警示标示标牌及安全防护、连续梁的安全通道是否牢固、梁上两下四周是否有安全围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施工用电、河道深基坑四周防护及警示标示标牌;机械车辆施工时是否有专人指挥。
负责人:施晓彬(3)平湖南编组站、区间路基段高危风险工点:临近广深Ⅳ线施工、水沟作业
检查内容:临近既有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水沟开挖及砌筑、机械作业、消防用品配备及警示标示标牌。
负责人: 月亮华
4.5根据工程特点,安全防范有以下六个方面重点 4.5.1 防安装倾覆事故; 4.5.2 防高处坠落事故;
4.5.3 防起重伤害事故; 4.5.4 防爆炸事故; 4.5.5 防触电电击事故; 4.5.6 防火灾事故。4.6实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根据以上六类事故,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编制事故分析树,并对事故树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找到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原因和途径,根据基本事件的概率,计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并按重要度的大小编制安全检查表,针对性地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7加强安全作业的教育与训练
4.7.1 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兼)职安全员、领工员、班组长、从事特种作业的吊装工、起重工、张拉工、电工、电焊工、机械操作司机以及新工人上岗、工人变岗等进行培训教育。
4.7.2 对从事施工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不准上岗;新工人未进行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不准上岗;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没有进行培训不准上岗。
4.7.3 特种工种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GB306-5 号文规定执行。经
过培训考核,获取操作证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登记存档,对上岗证要按期复审,并设专人管理。
4.7.4 通过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掌握基本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职工遵守施工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定,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7.5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由工区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工区或专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工区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4.8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经理部要保证检查制度的落实,要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及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作业队每旬一次,作业班组每天进行一次,非定期检查应视工程情况如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采取新工艺、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要进行检查,并要有领导值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安保部和专职安全员对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进行跟踪验收,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真正落实。
4.9事故报告制度
4.9.1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事故时,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工区和与之有关的工区的施工。
4.9.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报告程序。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报告项目经理部,并通知监理、甲方等驻施工现场有关人员。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次日向项目经理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罚不放过。
属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工区组织调查,项目经理部派人参加;属工程质量大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有关资料附在其后,一并归档保存。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的责任。
(1)事故发生后不定期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少报返工损失,有意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4)其它有隐瞒事故嫌疑者。4.10主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10.1 现场布置及街道安全防护
(1)设置安全标志,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安全标志牌。(2)施工现场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涝、防雷电等安全规定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室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停车场、生产车间等应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3)现场道路应平整、坚实、保持通畅;现场道路一侧或两侧遇有河沟、排水沟、深坑等情况时,应有防止行人、车辆等坠落的安全设施;危险地点应悬挂按照GB2893-82《安全色》和 GB2894-82《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应设红灯示警,现场道路应符合《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78-84 的规定,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
(4)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均要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动,要组成一个由15~20 人的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或公安部门的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品;严禁在木工加工场、料库、油库等处吸烟;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清除,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
(6)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要隔离存放。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执行:
施工用电工程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电工完成,非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电缆线路采用“三相三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及线距应符合安全规定,并应架在专用电杆上。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护栏,设门加锁,专人负责,近旁应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警示牌。
室内配电盘、配电柜前要有绝缘垫,并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各类电气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要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配电箱要能防火、防雨,箱内不得存放杂物并应加锁,专人管理。移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穿过行车道时,应穿管埋地铺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应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或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铺设的电线路,不准挂在钢筋模板的脚手架上,必须安设绝缘支承物。
施工现场用的手持照明灯应采用36V以下 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基坑的照明灯应采用12V 的电压。
4.10.2 施工机械的安全控制措施
(1)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按照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做到: 工作前检查:
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
油、水、电及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是否完备; 安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油温、水温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温度;
工作中观察:
工作机器有无过热、松动或其它故障; 按例保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认真填写机械运转记录;
驾驶室或操作室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用手柄起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加油时要严禁烟火。
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指挥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上到人可了望的安全地点,并应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
使用钢丝绳的机械,在运转中严禁用手套或其他物件接触钢丝绳子,用钢丝绳子拖、拉机械或重物时,人员应远离钢丝绳。
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0-5-20)规定的要求执行。
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4.10.3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安全带等安全工具。
(2)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和裙子进人施工现场。
(3)在距边缘1.2~1.5m 处应设置护栏或架设护网,且不低于1.2m,并要稳固可靠。
(4)从事架子施工的人员,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对进行模板施工,高度超过2m 的架子要由架子工去完成。
(5)施工作业搭设的扶梯、工作台、脚手架、护身栏、安全网等,必须牢固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架子工程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90)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0-5-20)规定要求。
(6)人员上下通行等要由斜道或扶梯上下,不准攀登模板、脚手架或绳索上下,并作好“三宝”、“四口”等防护措施的管理。
(7)作业用的料具应放置稳妥、小型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工具时,严禁抛掷。
(8)进行两层或多层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设置密孔阻漏型防护网罩加以保护。
(9)脚手架拆除时,应经技术部门和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拆除并按自上而下,逐步下降进行:严禁将架杆、扣件、模板等向下抛掷。
(10)施工平台应措配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必须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4.10.4 模板支架系统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1)拼装完成后应组织专人对其检查验收。(2)支承托架的连接和锚固专门设置牢固可靠。(3)现浇混凝土的浇灌按设计顺序进行。4.10.5 异常事态的措施
(1)一般事故时的措施:如果发生了事故(在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现场负责人要采取使受灾程度降到最低的措施,明确地执行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的紧急操作方法。当事故不能排除时,组织作业者迅速躲避,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2)伤害事故发生时的措施:如果发生了伤害事故,要暂时停止与伤害有关的机器设备,或者暂时中断作业,救出受灾人员,接受医生治疗。
4.10.6防洪、防台风制度
雨季成立防汛小组,设专人值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制定防洪预案,提前做好防洪防汛工作,备足防汛材料,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
施工现场的临时住房、工作棚、标志牌、脚手架等的搭建应高于所在地的历年最高风力标准。
风力大于五级后不进行野外高空作业,防止坠落。防洪措施
(1)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气象预报,掌握汛情,以便更为合理地安排和指导施工,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制定防洪防汛制度,配足抢险物资和设备,设专人值班,全面组织灾情预防和抗洪抢险工作。
(2)工程开工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编制实施性的防洪抢险计划,提交甲方、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在抗洪抢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施工队选择技术状态良好的机械设备、车辆担负抗洪抢险任务。
(4)对抗洪抢险任务的机械设备、车辆,选择思想进步,技术全面、过硬、身体健康的人员驾驶。
(5)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机械设备车辆,设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6)各施工队要正确处理好生产与抗洪抢险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紧急情况下,必须听从调动,奔赴抢险,完成抢险任务。
(7)雨季时内部各单位间及外部联络工具要保持畅通,同时配置必要的抢险物资和人员,做好事故预案工作。
(8)要做好施工防范及各种临时设施的防排水工作,要保持排水沟渠的畅通。
(9)详细调查并掌握洪水资料,检查易于发生水害地段的施工安全,做好施工中的临时防护措施。对影响施工的运输道路,进行必要的改善、整修和加固;对常用的主要材料、工具要在雨季之前备足,并增建必要的防雨防洪设施;对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洪水位以下的材料库、活动房屋及机械设备,雨季前应搬到最高洪水位以上及不易发生山体坍塌、泥石流的处所。
(10)在抗洪期间,我单位的物资、机械设备、人员将无条件的服从建设单位的统一调遣和协调,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洪抢险。
防台风措施
加强防台风、大风知识的学习,提高全员防台风、大风的意识,了解台风有关规律,提高对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认识,充分发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保证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搞好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所有生活、生产库、棚都应有足够的抗台风能力。备足必要的铁丝、铁钉、铁锹、编织袋等防台防汛器材和物资。生产生活房屋的加固与封闭由各队按照要求自行负责。防台风领导小组对生产、生活库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台风来后的生产、生活安全。
与台风预报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密切的关系,指派专人进行联络。在得到台风预报后,积极组织防台风准备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由防台风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协调会,布置下属各单位的防台风工作,凡处在危险地区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工程材料立即撤离至安全地带,确保人员财产不受损失。
在台风登陆警戒时切断现场施工的主要动力电路,直至警戒解除。
在台风季节到来之前,准备足够的防台风应急材料,并对防洪水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铁二十五局厦深铁路12标三工区
11.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十一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株洲市宏达工程有限公司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株建通字〔2007〕5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整治如下:
一、成立安全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夏佐
副组长:戴建辉黄卫平
组员:张梅香龙舞聂席军蔡振洋唐自强沈泽柱
汤海波范正清吴建陶连生吴顺初侯正亚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联系电话:0733-8391207 0733-839018
1二、对安全设施检查、维护和添置
1、对原有的机动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测试,不合格的报废。
2、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备用数量检查。
3、更新报废设备,加大安全投入。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以组长为主,各级分管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事。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对新进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对从业人员进入现场之前,组织安全培训。
3、项目施工之前,做好安全、环保交底工作。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建设局的各类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安全制度落实
以组长为主,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安全因数及时消除和整改。
六、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措施
株洲市宏达工程有限公司
12.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篇十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加工服务的,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六、《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街道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七、《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自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九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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