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2024-09-20

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共15篇)(共15篇)

1.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篇一

股份合作框架协议合同书 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份合作框架协议合同范本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股份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

鉴于:

1、上海红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教育培训行业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技术优势,公司实际持续运营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2、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通力协作的原则,组建股份制公司。旨在通过红筹系列产品的推广、销售、研发和全国市场推进,打造超级在线学习信息及服务平台,为下一步融资打下基础。3、乙方认同甲方的企业发展战略,拥有充分和适当的社会资源,双方优势互补,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经营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原则性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次合作及合作方式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和甲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 60 万元。

甲方出资 2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4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与合作事宜相关的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确定的红筹软件,是甲方投入开发,拥有该软件的所有权、着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甲方同意授权许可给合资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两年,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甲方与合资公司签署。3.本协议确定的合资公司所涉及使用的软件、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同意一并授权给甲方使用,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4.甲方所持有的“红筹”商标,甲方同意无偿许可给乙方在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在确定授权许可事项的协议中确定。

第三条:先决条件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及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合作经营事宜应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实施:

一、

合作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一经双方正式签署,即表示协议各方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并且下述有关事项已妥当完成:

1、甲方的董事会决议批准;

2、乙方一致行动人已经达成合意;

3、每项有关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至交割日(含当日)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无误导成份;及

4、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资产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和前景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协议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即意味上述所载的先决条件得以满足。若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月之内完成(或由甲方免除),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届时本协议即告终止及不再有效,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的所有义务将获解除并不负任何责任,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前违约而需负的责任。

二、合资公司成立前乙方应完成事项

1、乙方的有权决策部门应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签署以及与甲方新增股份收购资产的其他事宜。

2、乙方应尽力妥当完成承诺、保证事项。

3、乙方的有权决策部门应通过决议,批准提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动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出资

1、各出资人承诺在接到筹备小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或汇入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2、出资人未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责令其及时补足,未能补足或不予补足的,依据其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同时应要求其赔偿因为其违约导致其他股东的损失,并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第 三 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四条

出资 人的 权利

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荐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出资 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回其出资。

第 六 条

费用承担

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出资人共同进行预算,并由筹备小组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出资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

第八条

筹备 小组

1、根据出资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各出资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小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公司登记的代理人为筹备小组的当然成员。

2、筹备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公司法律文件并联系各出资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就公司设立事项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验资报告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4)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九条

公司的 组织机构1、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2、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委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名董事,乙方委派一名董事。

3、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经理由甲方提名,由总经理聘任。除非未经甲方及甲方委派的董事同意,不得解除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

第六条:利润分配

5、合资公司股东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本年底利润进行分配的利润分配方案。

6、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分得 60%的利润,乙方分得 40%的利润。

7、调整机制

董事会应当对经营计划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甲方委派两名董事,乙方委派一名董事。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提名推荐,任期_________年;副总经理_________人,由甲方提名推荐,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财务经理一人,由甲方提名推荐,第 十 条

保密

各出资人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任何一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 十一 条

通知根据需要,筹备小组向任何一方出资人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当用书面形式(特快专递、传真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方式)传递。重要法律文件的传递可以要求出资人提供专任人员联络并书面确认。

第十 二 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公司股东,而致使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相关法律文件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出资人所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项下各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是相对独立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不能成为其他任何一方违约的事由。

第 十三 条

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出资人各方均为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各方投入公司的货币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3)出资人各方在公司设立期间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 十四 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十五 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各出资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出资人壹 :

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出资人贰 :

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篇二

湖南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湖南联通总经理刘桂清分别在签约仪式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省教育厅副厅长王键、湖南联通副总经理黄英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王柯敏说,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这就意味着较之国家现代化,教育现代化要提早30年实现,任务无疑是艰巨的,时间无疑是紧迫的。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教育现代化,必须紧紧依靠信息化的引领和强力助推,这也是近几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教育信息化的核心原因所在。王柯敏表示,此次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联通牵手达成战略合作,就是湖南省探索教育信息化“政企联动、合作共赢”创新机制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在湖南省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建设教育强省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事件,必将带来让人期盼的创新动力,也将翻开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建设新的篇章。

3.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篇三

陈宝生指出,广东是改革高地、开放前沿。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将教育放在事关未来发展的战略位置,特殊关爱、重点投入、强力改革、大步追赶,教育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呈现新气象。希望广东立足教育发展实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全国教育改革发展探索新路子、积累新经验。

陈宝生强调,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准确把握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目标、新期待、新挑战、新任务。一是按照中央关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瞄准办人民满意教育和建设世界一流教育的新目标,以人民为中心,共享改革成果,推动我国从教育大国走向教育强国。三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新期待,抓好条件保障,提高供给水平,把时间、精力和资源更多地用在内涵建设上,实现我国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地发展。四是适应信息浪潮对教育模式、科技革命对教育内容带来的新挑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进全民终身学习,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五是围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新任务,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营造公平优质、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朱小丹指出,自2011年部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以来,教育部和广东省每年都召开部省联席会议,合力推动解决广东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当前,广东正处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启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广东将坚持以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深化部省合作为动力,进一步推进教育先行先试,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继续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巩固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深入推进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加快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推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国际化建设,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教育改革发展路子,为全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希望教育部一如既往地给予广东的教育工作强有力的指导帮助,支持广东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推进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正式设立工作。广东将一如既往地做好衔接配合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合作取得实效,推动部省合作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会后,副省长袁宝成与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共同签署《教育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十三五”产学研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教育部将支持广东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建设院士工作站和部属高校来粤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指导广东省属高校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平台、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双方还将共同支持在广东各地市实施“蓝火计划”,共建广东省产学研创新联盟、“全国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一批“大学联合科技园”,成立“中国高校(华南)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引导全国高校到广东开展成果转化和合作研究。

4.合作协议合同 篇四

乙:上海公司

甲乙双方秉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就以保健品销售提成的方式置换广告版面事宜,特制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期限

1.1 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的 刊登上海产品广告。

1.2 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广告版面的约定和投放

甲方提供的广告版面为正常的媒体版面,广告量可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调整,甲方每周提供一个整版广告。

三、广告费、销售提成的比例支付方式及版面结算价格

3.1广告费按销售回款额的 %提取。

3.2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销售回款额的数额核对完毕。并于15日前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发票方可结清上月费用,如未付清,甲方有权延迟发布乙方宣传资料,甚至停止发布宣传。

四、广告审查与预定

4.1 乙方事先审核广告内容,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2 甲方有权审核广告内容,当日广告发布版面数量以书面形式交甲方确认。

4.3 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应事先通知乙方,待改正后再予刊登。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根据本协议,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每天销售量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核实权。

(2) 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已发布的广告费。

(3) 甲方对乙方所需刊登的广告享有终审权、决定权。

(4) 如因政府部门导致无法刊登,视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5.2 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尽如下义务:

(1) 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管理权。

(2) 确保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拥有刊登权,须每期安排广告版面。

(3)合作期间,不得刊登乙方同行的广告,每个月免费发布二篇软文配合硬广告。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根据本协议,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广告刊登权。

(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法收入。

6.2 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尽如下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记录每日交流量和成交量的网络系统链接,

(2) 乙方在收到广告费发票后应如期支付广告费,同时负责广告的设计编排,并按时交付甲方。

七、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7.1 双方在正式合作期间,如甲方持续一个月停止刊登乙方广告则视为终止合作,乙方将撤销电话销售系统,甲方不再享受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双方无异议则至期满自行终止。

7.2本协议试行三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7.3 双方合作一年后,如无异议,则顺延至第二年。

八、其他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确定。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否则诉至协议履行地。

九、甲方账号

甲方户名 :

甲方开户行:

甲方帐号:

甲 方: 乙方:上海公司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5.入股合作协议合同 篇五

一、入股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 股,乙方占 股。

四、分红: ①每月 日为分红日。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总金额以甲、乙双方所持股份

比例分配。

③若遇当月亏损,当月不分红。

五、退股、中途退股。

如因特殊原因,乙方要求中途退股,甲方应无条件将乙方所投全部金额及应得利润归还乙方。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

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 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乙方每月所得固定工资为元/月,乙方不参与员工提成,该工资与营利业绩无关。 ②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 ③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6.超市经营合作合同协议 篇六

甲方:xx

乙方:XX___

第一条

合作内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同意在**商贸城二楼**轴西部场地共同经营合作超市,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二条 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共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24时止。合作期满如要继续合作,双方再议商定。

第三条:合作双方相关责任

对于甲方

1.甲方同意将坐落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商铺与乙方合作经营。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即甲方提供经营场地。

2.甲方承担合作期间的供暖费

3.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商场的使用安全,该商场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4.甲方将对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5.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6.甲方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并全力支持该商场运营当中的一切宣传活动

7.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因经营需要将商场中的部分转租或更改经营类型

对于乙方

1.乙方负责组织商品进货和经营

2.乙方负责经营场地的装修工作

3.乙方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费用。

4.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5.乙方如要改变场地用途需和甲方商议后决定

6.乙方将于甲方收款电脑联网,接受甲方财务检查

违约责任

1.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一切相关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如未能遵守协议,甲方将有权保留一切装修设施及商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授权委托书

我聂永壮南江县钊源购物中心(正直店)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李勇全为我单位代理、全权负责超市管理及运营服务、并代为管理超市日常现金收人业务。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签订的一切文件及相关一切事务、我们均予承认。

代理无权转让委托、特此委托

委托期限:2016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2日

代理人:李勇全 身份证:5***283375 委托人:聂永壮 身份证:5***153379

单 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7.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篇七

(一) 合同相对性简要介绍

在引出本文的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来讨论一下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作为合同法下的一项帝王原则, 可以说在任何类型的合同当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1]合同相对性的重要内容在于: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 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与责任。合同乃是双方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安排的一致协议, 合同约束的对象即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合同下的约定内容也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他人不能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向违约方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二) 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

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一种, 保证保险是《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一个险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1) 。有关保证保险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复函 (2) 中有明确定义:“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即债权人) 提供担保的保险, 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

(三) 合作协议

在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 保险公司首先是与银行就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有关理赔、保险事故等事项均是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下重点约定的内容, 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中当事人的利益差异会导致就同一事项做出差异的安排, 这种差异的安排固定在合同中哪些属于是有效的约定, 哪些又是属于无效的约定是需要经过斟酌的, 无效的约定写在合同里当然是没有必要的, 也会给当事人行使纸面上的权利带来障碍, 成为“镜中花, 水中月”, 当事人以为已经就相关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或变更, 其实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不具备法律上的生效条件, 下文就具体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讨论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条款下相同事项冲突约定的效力鉴别。

二、合作协议有关约定与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冲突的具体情形

(一) 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

在银行、保险公司及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中, 银行显然是不希望保险合同解除情况的发生, 因为保险合同一旦解除, 银行的贷款就失去了一层保障, 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总是在发生变化的, 银行当然希望是一个有还款能力的主体来承担贷款债务, 保险公司自然的还款能力应该是有保障的, 故而银行作为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是无论如何不希望保险合同解除的;另一方面, 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故而,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也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 在实践中, 银行总是试图在合作协议中限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权, 表面上看, 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得与客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因为银行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不能就保险合同的解除事宜与任一方作出约定而对其他方有约束力。笔者认为, 在合作协议中, 银行与保险人之间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下解除权是一种权利, 可以由当事人处分, 保险人对解除权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保险公司放弃保险合同下的合同解除权是合作协议下的一项义务, 且放弃保险合同解除权没有加重投保人义务, 对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没有影响, 故而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内容合法有效。

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做一些理解, 有一种合同叫做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生效或者附条件终止的合同, 以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要件。那么在这样一种合同中, 所附条件就很有可能指向其他合同, 并且对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施加相应的义务, 合作协议中如果明确约定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解除权, 否则合作协议终止的话, 可以直接认定合作协议为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这样, 附条件的合同显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因而也是有约束力的。

(二) 关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生效及保险期间只能够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 银行与保险人之间合作协议有关保险合同生效的约定对投保人来说没有意义。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时即告成立, 而保险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 如果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合同自签发保单之日起生效的约定有效, 那么保险合同自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单签发之日通畅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事宜达成约定之后, 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被合作协议做了调整, 这样一来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投保人与银行之间仅具有借贷法律关系, 银行不能够通过合作协议来调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问题分类

(一) 合作协议中对仅涉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上述具体问题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即是合作协议对仅涉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且约定了在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合作协议为准的, 对于这类约定, 原则上应属于有效约定, 出现纠纷时,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合作协议为准。

也就是, 在合作协议中, 有关权利义务的安排还是仅仅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做出, 即使涉及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也只能够在不加重投保人义务的前提下, 合作协议中的有关约定才为有效。

最后,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合作协议的性质不因保险合同而局限, 在最高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回复中, 最高院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对银行贷款的担保, 是保证 (3) , 合作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证协议。因此, 保证协议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与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即借款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约定均是独立的, 尽管各协议之间有所牵连, 但这并不影响在各自独立的合同下, 合同当事人就各自权利义务所做的对各自的具体安排。

(二) 合作协议中涉及变更投保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这种情形就很好考虑了, 合作协议是由银行与保险人就保证保险合作所做的约定, 投保人没有参与合作协议的谈判与缔结, 即投保人没有涉及银行与保险人之间合作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 故而合作协议不能扩及对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安排。

例如, 在合作协议中可以约定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合作协议中如果约定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或者对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期间等作出约定就是没有意义的。

本文所探讨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法律问题, 其实也就是在探讨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在具体的合同中, 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但合同相对性的实质永远都是不变的。当然, 合同相对性并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条件下, 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也能够介入到合同关系当中来, 最典型的就是债的保全 (4) 。所以, 问题不是绝对的, 但, 变更的前提是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要有深刻理解, 不能因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理解不到位而错误地认为现有法律制度已经跟不上发展的社会生活。故而, “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为法律人必须要不断学习, 正确理解并运用法律才能够实现法律人的价值, 才能够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摘要:保险通常是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所做的权利义务安排, 在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与受益人即商业银行之间往往会在保险人开展特定保证保险业务前, 首先就保证保险合作做出相应的安排, 这种安排会涉及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 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本文通过对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合作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期望能够将有关疑问阐述明晰。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J].中国法学, 1996 (4) :69.

8.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篇八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9.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九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提高甲方开发经营的健身俱乐部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健身俱乐部团体课的运营及日常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方式及合作时间

1.合作方式: 根据甲方健身俱乐部连锁机构的经营规模和健身需求,乙方向甲方健身俱乐部委派专职团体课程教练员,并负责管理和更新每个月的团体操课,积极配合甲方健身俱乐部的市场营销、周年庆典、店庆等活动;

2.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合作期间内,任何一方的市场活动,双方相互宣传,相互推广。

3.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专职教练员支付每月的团课管理费用2500元/月;团体课程65元/每节;乙方的培训师课程费用为100元/节/人;

(2)乙方派遣专职教练员每月至少保证20节团体课程;

(3)乙方按月提供俱乐部团体课程预算;

(4)乙方委派的教练员可配合甲方俱乐部对于团体课程的开发项目,进行参与并实施,具体的分成方式由乙方决定;

4.甲乙双方在次月10日结算专职教练管理费以及团体课程费用。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健身俱乐部的经营权以及最终决策权;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乙方派遣教练员结算有关费用;

(3)甲方健身俱乐部在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时,如需乙方配合策划活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5)甲方有权随时核对乙方委派的教练员的身份,并有权制止教练的一切与其健身教练职责不符、损害健身房声誉或利益及危害会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6)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委派的教练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的教练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更换教练,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更换教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更换。

2.乙方的权利、义务

团课教练管理方面:

(1)乙方负责提供资深专业的教练员并具备国家体育管理部门认可的教练员资格证,为会员提供服务。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当提供操课教练或正在接受培训的教练员的名单及有关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交付甲方(以后增加的教练员在参加培训或排课上岗前提交个人资料),除乙方书面同意或要求更换外,甲方不得对教练进行更换,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操课教练的辞职、解聘由乙方全权负责。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健身俱乐部会员的数量、特点,在保证会员享受正常服务的前提下制定、调整课程时间。乙方教练员负责团课教练员的管理和领导以及课程的调整;

(3)乙方委派的教练不得在健身俱乐部内从事违法行为或与其教练职责不符的任何行为,情节恶劣者甲方有权直接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开除;

(4)乙方的任何人员及其委派的教练员应妥当使用健身俱乐部设施设

备,并引导教育正上课的会员爱护、妥当使用设施设备;

(5)乙方的任何人员及其委派的操课教练如发现健身俱乐部及其设施设备损坏或有任何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制止会员使用上述设施设备;

(6)所有操课教练的行为规范应遵守乙方制定的“操课教练管理制度”执行。

三、合作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四、本协议的续期: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作出了明确的续期,并经书面通知乙方,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作出了明确的续期,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协议自动续约一年。否则将视为自动终止协议。

五、因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按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教练及通知教练的义务。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

手机号:

10.关于长期合作协议合同 篇十

甲方: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的装饰工程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又甲乙双方自行商谈,执行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装饰工程的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与检验。

3、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材料进行封样及审核。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装饰工程项目。

2、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装饰工程项目单位简章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工程报价 及施工工艺说明,并向乙方进行交底,须双方签字认可。

3、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项。

四、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施工队进行沟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所派出人员须遵守合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所派出人员应能胜任施工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

3、乙方所对派出人员进行甲方企业文化的学习与教育。

4、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中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

六、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 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七、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或经业主单位 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及其它情况的;(3)不可抗力;

6.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6.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 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八、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按甲方与业主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甲乙双方施工前认可的 相关标准执行。

九、工程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

十、工程支付款:

(1)合同签定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预付款, 即 元;泥工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 进度款,即 元;逢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 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 包人支付増加项目后的追加款,油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款15%余额款,即 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支付余款 5%,即 元

(2)签定合同后首付工程款的20%,即 元;以后按每期工程完工验收单签名后三天内付款,按第10.1条分多次(5%-20%)付款,水电改造定位完 工验收后付第二次款20%,即 元;泥工完工后付第三次款20%,即 元;木工程完工后付第四次款20%,即 元;油漆工程完工后 付第五次款15%,即 元,全部完工后三天付余款5%。变更追加款随验 收签名时同期付清,即每次支付5-20%工程款+变更项目差额。

(3)其他支付方式: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 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 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并签字,

发包人应在签字后三天内向承包人结清每期工程进度款。11.3 工程款全部 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税金另计)。

十一、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 由发包人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 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约. 12.5 由于承 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报价单;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附件三:甲方委托乙方购卖材料报价单;

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

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附件七: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长期合作协议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 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 )品牌 系列产品。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 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 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 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 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 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 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委托人:

签定日期:

乙方:

公章:

委托人:

签定日期:

长期合作协议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因工需要, 甲方向乙方采购材料。为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其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 协议主内容

2.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现场业主确认的样品和颜色送货。

3. 确认方法:按现场确认数量。货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卸货,清点验收,数目以甲方签收回单为准(甲方的签收必须有现场主管或收货员的签字。)

4.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送到工地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5.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时间:乙方送货到 ,供货期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6.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送货到 并承担运输费用,如果卸货产生吊卸机械费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7.结算方式:货到现场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清所有货款。

8.本协议解除的条件:如一个月中无任何材料供应则在次月中协议解除,并结清所有余货款。

9.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或以次充好,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若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付给乙方货款总额的0.1%作为滞纳金,若逾期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清所有货款则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资金占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10.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它约定事项:

1)所有的追加协议以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与乙方签订的涉及到费用的增减的确认单、承诺书、协议书、白条等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或亲自签字确认,一律视为无效!

2)货到现场,因乙方原田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的,乙方负担一切责任。

12.本协议原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公司盖合同章即行生效。

11.服贸协议为两岸合作加速 篇十一

据香港《中评社》台北3月17日报道,台湾出版商业同业公会全联会、台湾图书发行协进会理事长杨克齐接受《中评社》专访时表示,2013年6月21日两岸服贸协议签订后,他以前的老长官、前“国策顾问”郝明义公开反对,当时他不清楚到底协议内容是什么,于是很认真地去研究,才发现服贸协议根本不包括出版业;郝明义反对的理由其实就是指政治敏感,如果什么都以此作理由,台湾根本就不该对外开放的!台湾现在最可悲的地方就是什么东西只要扯到政治都无解。他指出,有关发行与零售台湾早在2009年就开放了,完全与服贸协议无关,所以2013年7月26日他宣布成立出版公会全联会时就公开声明支持服贸。

杨克齐表示,大陆在台湾投资开书店其实愈多愈好,这样才能挽救台湾愈来愈萎缩的书店与图书市场,大陆书商根本不会做赔本生意,也不可能在台湾建立行销通道,所以不会在台湾做批发。他的印刷界朋友也告诉他,台湾彼此削价竞争,几乎无利可图,所以大陆印刷业根本不会来台湾,许多假设性的问题根本没发生,所以没办法回答,也没什么好争的。他指出,服贸协议没包括出版,通过后台湾的图书到大陆出版可以简化审查程序,也就是开“绿色通道”,台湾出版商根本没有反对的理由。

台湾《中央日报网络版》3月15日发表社评《民进党陷入“逢中必反”的窘境》,就对等开放问题指出:两岸协议,基本上是台湾从一开始就对大陆处处设限,何来对等之说?根据现有统计,台湾禁止大陆1400多项工业产品、830项农产品的进口,连早已对全世界开放的服务业也禁止大陆服务业前来投资。这难道就是民进党所强调的对等开放?社评说,看看周边环境,台湾已经落后太多了,不能只因少数党派的阻挠而作茧自缚,国民党的行政团队应与“立法院”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承担执政的责任,冲破一切障碍,为台湾经贸命脉开创新局,这才是执政党应有的魄力和责任。

据香港《新报》3月13日消息报道:诚品于3月12日召开25周年记者会,副董事长吴旻洁表示,集团未来将会在海内外同步扩展。除扩展香港店外,诚品亦继续打开内地市场;集团会在苏州及上海开店,预期2015年第二季度开幕,店铺面积与台北信义诚品店相当,目标是每年在大陆最少开设一间店。吴旻洁表示,选择苏州是因为它是全中国最大的旅游胜地,预计开店后能够大大拓展诚品的牌品效应。

12.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篇十二

一、仲裁条款下有关法律适用的几个概念

(一)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比国际民事争议中准据法的确定要复杂,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 并不囿于特定的国内法, 还可以是跨国法规则, 贸易惯例, 商事习惯法, 国际法, 一般法律原则等。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亦规定了仲裁实体法可以有当事人协议选择, 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 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 和非国内法规则。

(二) 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 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海事案件中,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说明适用的仲裁程序法的情况不太常见, 大多只约定仲裁的地点。

(三) 仲裁法定地点

仲裁法定地点, 通常该地点的仲裁程序法适用于该仲裁。

(四) 仲裁程序的地点

整个仲裁程序可以出现几个不同的仲裁地点,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4条第2 (a) 款定义为, when and where anyypart of the proceedings to be held。

(五) 仲裁的国籍

仲裁的国籍, 存在两种观点, 裁决作出地原则或者仲裁程序法原则, 而裁决作出地原则是主要原则。举个例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裁决, 且需要拿到中国大陆执行, 可能会存在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问题。如果是香港裁决书, 应该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1999年两地之间的协议去执行。如果是英国裁决书, 应依1958年《纽约公约》去执行。

二、租船合同下仲裁条款的理解

(一)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确定

按照正常理解, 仲裁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应该是一致的, 去A地仲裁就应该适用A地的实体法, 否则会出现仲裁员很难同时熟悉A地的程序法又熟悉第三国实体法律的情况。在国际民事诉讼中, 均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 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法律适用中冲突法与程序法出现了分离。

英国关于仲裁程序的通说认为, 仲裁程序一般依按仲裁进行地国家法律进行。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订约自由, 合约当事人一旦成就协议, 仲裁员只负责对仲裁条款或协议的解释, 除非它违反了公共政策, 才会去否定个别条文甚至整个合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的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

(二) 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 仲裁程序法依法定仲裁地点为准

以沙钢南亚 (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大宇物流集团仲裁条款案为例, 仲裁的地点和法定仲裁地点不是一个概念,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重要证据说明其他, 否则推定仲裁的程序法应适用法定仲裁地点的法律。在英国法下, 可以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出现几个不同的仲裁地点。不同的地点开庭, 并不影响法定仲裁地点及其确定的程序法的适用。英国1996年仲裁法关于法定仲裁地点第3条, 规定为 (a) 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b) 由仲裁机构决定, (c) 由仲裁庭决定, 兜底条款规定由案件情况决定。在通常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没有将仲裁程序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款, 在没有明示规定的情况下, 英国法会做一个重要的推定, 认为, 若法定仲裁地为香港, 即香港与仲裁程序有最密切的联系, 除非当事人有重要理由表明其他, 否则, 推定为仲裁程序法适用法定地点的法律。

确定法定仲裁地点的意义就在于该地点程序法的适用, 以及明确了监督的法院。“在香港仲裁, 适用英国法”这个条款, 约定了英国法是实体法, 但不能使英国法院成为监督法院。虽然英国法是实体法, 但是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 其监督的法院为香港法院,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 需要在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香港法院作出救济方式的申请。

仲裁程序法既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 又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英国法下有观点认为, 当事人之间, 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视为内部关系, 国家通过法院于参与一个仲裁的人士之间关系为外部法律。香港现行仲裁条例为2003年版本, 其有关仲裁人数的规定为: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人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 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人数的,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这与英国1906年仲裁法的规定是不同的。按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5条第 (3) 款, 独任仲裁员的指认也应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法院作出指认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不发生。英国1906年仲裁法与香港仲裁条例的关于仲裁员指定的差异, 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参考文献

13.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十三

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合资、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企业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批准,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二、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作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双方就合作期间的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鉴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法士特与壳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篇十四

法士特是中国最大的重型汽车变速器制造商, 在中国重型汽车变速器市场占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壳牌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 自2006年起连续五年蝉联全球最大的润滑油生产商和供应商, 也是中国最大的国际润滑油供应商。

法士特和壳牌分别作为重型变速器和润滑油行业的领导者, 将在合作中凸显强强联合的品牌优势。通过建立亲密的技术合作伙伴关系, 壳牌将为法士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提供全面而专业的润滑技术解决方案。在市场营销领域, 壳牌也将提供完善的市场支持资源和创新营销手段, 以提升法士特终端客户的满意度和使用率。同时, 法士特将在壳牌的协助下建设润滑油专属团队, 结合双方的网络发展经验和特点, 与壳牌携手深耕并拓展国内渠道网络, 在售后服务网络中全面推广与壳牌合作的专用油产品。法士特也将借助壳牌的全球化优势, 积极开拓全球业务, 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

李大开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法士特已经成长为世界上最大的重型汽车变速器制造商和供应商, 然而我们还将进一步全面加速国际化发展进程, 成为国际一流企业。法士特集团此次与世界500强、国际能源巨头壳牌公司的战略合作, 标志着法士特集团在国际化合作和全球化发展中迈出了崭新的步伐, 实现了新的跨越。我们将努力发挥双方优势, 结成紧密技术合作伙伴关系, 在润滑油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我相信, 法士特集团与壳牌公司的强强联合将会为双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也会为双方后续更大领域、更深层次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15.教育培训合作合同协议 篇十五

5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最新一期春季经济预测报告,今明两年欧元区和欧盟经济预计将持续衰退,而就业形势也将显著恶化。

中美签署总额106亿美元合作协议

4月27日,中国和美国企业高层在华盛顿签署了多个贸易和投资协议,总额达106亿美元。

主持签字仪式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表示,此次签署的协议涵盖了电子科技、新能源和汽车等多个领域,既有助于美方扩大对华出口,也有助于中方加强在美投资并拓展美国市场。

美国商会副会长薄迈伦认为,在当前美中许多企业应对危机的关键时刻,这些协议的签订将有助于两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也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经贸关系。

姚文萍还特别指出,此次代表团中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许多企业家认为,金融危机既是挑战,更是加强中美贸易和投资的良机。

中俄签署石油领域合作政府间协议

4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俄罗斯副总理谢钦举行中俄能源谈判代表第四次会晤,共同签署了《中俄石油领域合作政府间协议》,双方管道建设、原油贸易、贷款等一揽子合作协议随即生效。

根据协议,中国将向俄罗斯提供250亿美元的长期贷款,俄罗斯则以供油偿还贷款,从2011年至2030年按照每年1500万吨的规模向中国通过管道供应总计3亿吨石油。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表示,该项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俄能源合作“实现重大突破”,双方将进一步在能源领域开展“全面、长期、稳定”的合作。

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

4月17日至19日,博鳌亚洲论坛举行2009年年会,主题为“经济危机与亚洲:挑战与展望”。这是继20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后,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的又一次重要对话。中国总理温家宝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增强信心 深化合作 实现共赢”的主旨演讲。

与会代表认为,中国经济刺激计划初见成效,亚洲经济有望率先走出危机阴影;危机中贸易保护主义和新孤立主义有抬头的迹象,将人为割裂世界经济循环体系,阻碍资源合理配置,限制资本国际流动,使世界经济雪上加霜;新兴经济体应该加强合作,在世界经济秩序重建、改革中拥有更多话语权,发挥更显著作用;新兴经济体在反危机中采取新经济刺激对策的同时,需要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更积极主动地布局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和社会改革,开创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欧元区和欧盟经济衰退

或将持续到明年

5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最新一期春季经济预测报告,今明两年欧元区和欧盟经济预计将持续衰退,而就业形势也将显著恶化。

报告显示,欧元区和欧盟经济今年均将萎缩4%,较此前公布的预测数据相比,衰退程度进一步加深,而明年欧元区和欧盟经济仍将出现0.1%的负增长。

欧盟委员会负责经济和货币事务的委员华金·阿尔穆尼亚表示,目前欧盟经济正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深重且影响最为广泛的衰退之中,但欧盟成员国政府迄今采取的应对措施正在显现效果,金融市场出现了稳定迹象,经济信心有所恢复,欧盟经济很可能正在触底。

中日韩就筹建中的区域外汇储备库出资份额达成共识

5月3日,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财政部长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就三方对筹建中的自我管理的区域外汇储备库的出资份额达成共识。

根据这项共识,中国出资384亿美元,日本出资384亿美元,韩国出资192亿美元,分别占储备库总额的32%、32%和16%。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储备库以借贷方式向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作为亚洲货币基金的雏形,东盟与中日韩在2007年5月原则同意建立自我管理的外汇储备库作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形式。今年2月,各方又承诺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同意将筹建中的区域外汇储备库资金规模由原来的800亿美元扩大至1200亿美元。

克莱斯勒正式申请破产保护

4月30日,陷入困境的美国第三大汽车厂商克莱斯勒公司发表声明宣布申请破产保护。与此同时,克莱斯勒正式宣布与意大利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公司达成战略结盟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将优化各自在全球的生产和供应基地并进入各自的市场,菲亚特的动力系统及配件也将实现在克莱斯勒的工厂生产。此外,克莱斯勒和菲亚特将力图在30天至60天内组建一家新公司,其中自愿员工福利协会将持有55%的股份。

克莱斯勒首席执行官纳德利表示,从5月4日起克莱斯勒的工厂将暂时停产,正常的生产计划将在30天至60天内恢复,但克莱斯勒的经销商及产品售后服务仍将正常运营。

美对华发起金额最大特保调查

4月29日,应美国工人联合会(USW)的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产的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这是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第七起、也是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特保调查。

4月29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发表谈话,称“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近年来,中国输美轮胎激增,这是USW发起这轮“攻击”的直接原因。据其报告,2004年到2008年间,中国出口美国的上述种类轮胎数量增加了215%,出口值增长了295%,而美国国产轮胎产量则在五年间下降了25%。

中国在中亚地区

首个铀资源合资开发企业揭牌

4月29日,中国在中亚地区的首个铀资源合资开发企业——谢米兹拜伊铀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揭牌仪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举行。

谢米兹拜伊铀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在核能领域的重大合作项目,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拥有伊尔科利铀矿和谢米兹拜伊铀矿两个生产基地,是哈萨克斯坦重要的铀矿企业之一。根据协议,伊尔科利铀矿和谢米兹拜伊铀矿的产品将全部用于中国核电站。

除哈萨克斯坦外,中广核集团还积极参与乌兹别克斯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铀资源的开发工作,与乌兹别克斯坦纳沃伊等世界知名能源企业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签署了一系列铀资源合作开发协议。

IMF预测

世界经济今年下降1.3%

4月22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预计今年全球经济活动将同比下降1.3%,明年有望回升1.9%。

IMF认为,由于此次经济衰退是由金融危机造成的,因此恢复较为疲软。该机构预计,经济增长将在2010年回升,但增长率将仅为1.9%。该机构建议,要实现这一好转需加紧修复金融部门,同时继续通过放松货币和财政政策来支持消费需求。

报告还估计,全球暴露在金融危机风险下的金融资产的预期减记总额约为4万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将由银行承担,其余由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承担。

中国

5月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家信息中心:

二季度GDP预计同比增7%

5月4日,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发布报告指出,虽然经济运行好转迹象增多,但经济回升基础不稳固,不排除出现反复的可能性;预计二季度的经济增速将小幅回升至7%,CPI将同比下降1.3%。

报告还建议称,在坚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向,下一步重点应放在引导贷款流向方面,通过窗口指导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村投放更多贷款。

国内一季度GDP同比增长6.1%,比上年同期回落4.5个百分点,创1999年四季度以来最低。一季度CPI同比下降0.6%,PPI同比下降4.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1%。

国务院调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同时适当提高属于“两高一资”的电石、铁合金等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会议要求,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项目,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的同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将投入首批1.59亿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4月21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官方出资人代表,分别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创投机构签订协议,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期融资规模达到十点四五亿元,其中由财政投入的引导基金将参股投资1.59亿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以间接的财政支持方式,帮助企业突破资金短缺等发展瓶颈,强化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引导基金启动以来,主要通过传统的无偿资助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次协议的签署,表明引导基金将尝试以股权投资方式来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据介绍,作为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的一种全新探索,相对于直接的财政资助,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更具力度和针对性。

福建加快建设

海峡西岸经济区

5月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会议指出,在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积极变化的新形势下,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强调,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中西部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

会议还提出了七点要求,主要包括发挥独特的对台优势,加强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以及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两岸直接“三通”的需要,提高发展保障能力等等。

中国停止进口

加拿大疫情省猪产品

5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下称《公告》),,中国已全面禁止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入猪及其产品。

根据《公告》,中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入猪及其产品。对于该省在5月3日之后启运来华的猪及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这个日期之前启运的,经甲型H1N1亚型流感检测合格后则可以放行。

来自农业部的消息称,该部组织的专家已于5月2日成功研制出猪感染甲型H1N1病毒的快速检测试剂盒,可在五小时内完成检测。

《公告》还称,如今后再有加拿大的省份发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将被自动列入禁止进境名单,并依照《公告》采取防范措施。

中国首次举办多国海军活动

4月23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60周年纪念日。为庆祝海军建军60周年,中国第一次举办多国海军检阅活动,也是中国海军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海上阅兵。国家主席胡锦涛亲临检阅。

40月20日至23日,一场以“和谐海洋”为主题,旨在加强海上安全合作,共创和谐海洋环境的多国海军活动在青岛附近的黄海海域展开。包括俄罗斯、美国等在内的五大洲29个国家的海军代表团、14个国家的21艘各型舰艇来华参加。活动期间,举行了多国海军高层研讨、多国舰艇海上阅兵式、舰艇专业交流、文化体育交流和海上舢板比赛等多项活动。

1949年4月23日,华东军区海军领导机构在江苏泰州白马庙乡成立,张爱萍任司令员兼政委,人民海军从此诞生。1989年3月,中央军委批准确定1949年4月23日为人民海军成立日。新中国人民海军成立60年来,陆续组建了海军水面舰艇部队、海军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部队、海军陆战队五大兵种体系。现代海军具有在水面、水下、空中、岸上实施攻防作战和战略袭击能力,可独立或协同其他军种作战。

“中国遥感卫星六号”成功发射

4月22日10时55分,中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2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地将“中国遥感卫星6号”送入太空。这也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117次飞行。

此次发射的“中国遥感卫星6号”主要用于国土资源勘查、环境监测与保护、城市规划、农作物估产、防灾减灾和空间科学试验等领域,将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务院分析一季度经济形势

4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季度中国经济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经济工作。

会议指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好。但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在加深。

会议提出,要抓紧推进前两批已经下达的项目投资建设,立即下达第三批中央投资。

区域

5月6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已于近日批复上海市《关于撤销南汇区建制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请示》,同意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首条快速市郊铁路工程

进入实质性阶段

5月4日,上海金山区政府发布消息称,上海首条快速市郊铁路建设工程——金山铁路支线改建工程已被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目前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将与沪杭客运专线工程同步实施,将于5月内择日开工。

改建后的金山支线将成为上海第一条快速市郊铁路,这也开创了铁路“公交化”的先例,对上海交通体系也是一种完善,有利于促进上海城市的发展。

第二届长三角金融论坛在杭州举行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二届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论坛” 在杭州召开。

这次论坛的主题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落实国办‘金融30条’,加强区域金融协调发展,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率先复苏”。这也是沪苏浙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推动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江苏出台新规 全面扶持“台企”

4月23日,江苏省政府向外界公布了《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共30条,这是江苏省第一次系统出台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平稳发展、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加大力度支持台资企业金融信贷,江苏省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台资企业的融资贷款,并努力减轻企业还贷的压力;加大力度减轻台资企业负担,减免部分税收,帮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加大力度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转型升级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省和各地设立的相关产业和贸易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同时要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和渠道,加大力度支持台资企业进入内销市场,优化台资企业投资环境。

上海南汇区

正式并入浦东新区

5月6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已于近日批复上海市《关于撤销南汇区建制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请示》,同意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

自国务院下发批复之日起,该批复已开始生效,并予以执行。原浦东新区的面积为532.7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94.29万,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3150.99亿元;原南汇区面积677.6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74.31万,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548.03亿元。行政区划调整后,浦东新区的面积为1210.41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68.60万。

长三角文化交流

在吴江启动

“长三角像一把折扇,合起来是挺拔的标杆,连着开放的海陆空,唱着迷人的真善美。长三角像一把折扇,扇起来是缤纷的花团,茉莉儿鲜,玉兰儿艳,更有育花人热火朝天……”

4月30日晚,一曲深情的《东方长三角》,将第六届吴江市区域文化联动暨长三角文化交流活动开幕式推向高潮,在吴江市新落成的人民剧院广场,除吴江本地精心编排的节目,如芦墟山歌、木偶昆曲;来自上海、浙江的兄弟市、县、区送来了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节目,精彩纷呈,如浙江嘉善的《龙狮舞》、上海青浦区的新田歌《水乡故事一筐筐》、浙江嘉兴南湖区的《桃花谣》、浙江湖州湖剧传统折子戏《朝奉吃菜》等。

上海“两个中心”细则出台

4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高调公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下称《意见》),并解读《意见》细则。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海建设“两个中心”不仅是上海的需要,更表明了中国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时,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别是建立安全、高效、开放的金融体系,推进中国从金融、航运、贸易大国建设成为强国的坚定决心。

《意见》还提出了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海协会与海基会

在宁签署三项协议

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3项协议。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换资讯、保密义务、互设机构等12大项内容。根据这一《协议》,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台湾海峡北线航路的基础上开通南线和第二条北线双向直达航路,并继续磋商开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规定,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协助,并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移管被判刑人。

南京成国家科技体制

综合改革试点

4月10日,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复同意南京市为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4月30日,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实施方案。

上一篇:带有读书名言的书签下一篇:控制类专业求职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