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2024-10-25

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共10篇)

1.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一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日期:2012-4-24 16:28:53 访问量: 【字号:大 中 小】 适用范围

适用于桓台县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初步设计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工作。2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3 受理范围

桓台县辖区内,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投资的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烟花爆竹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4 申报材料

4.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4.1.1设立安全审查

4.1.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1.1.2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1.1.3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4.1.1.4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4.1.1.5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4.1.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1.2.1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4.1.2.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4.1.2.3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1.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4.1.2.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1.2.6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1.2.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4.1.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4.1.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4.1.3.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4.1.3.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4.1.3.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1.3.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1.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编制)。4.1.3.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4.1.3.8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4.1.3.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4.1.3.10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

4.1.3.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4.1.3.1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1.3.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3.14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4.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4.2.1设立安全备案 4.2.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2.1.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4.2.1.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两份及word电子文档一份。4.2.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4.2.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4.2.2.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4.2.2.3《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表》(复印件)。4.2.2.4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

4.2.2.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4.2.2.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4.2.2.7投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程序

5.1 投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5.2 县安监局承办科室在受理申请并审核申请材料。

5.3 审核合格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现场评审(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审查该项)。

5.4 评审合格后领导签批,并出具审查意见书(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6 承诺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领导签批后出具审查意见书。上报材料齐全后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经领导签批后出具备案表。7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2.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二

1目的

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 3职责

3.1技术管理部、工艺研究所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并组织对新产生危险源的识别和预先评价。

3.2各分公司、分部装备管理处、工艺制造处、武装保卫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并组织对新产生危险源的识别和预先评价。

3.3安全管理部、分公司、分部安全管理处负责参与和监督“三同时”项目设计、制作、安装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情况的落实。4控制程序

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1.1同时设计:就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4.1.2同时施工:就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

4.1.3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就是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确有必要停用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意义

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

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防患于未然)

它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4.3.1可行性研究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4.3.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的深度有详细规定。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3.3施工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4.3.4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3.5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阶段进行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人使用的情况。

(2)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

(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情况。

(5)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情况。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

4.4.1各级高度重视。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国家和省人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制订了相关规章,有关部委专门发文进行要求。国家和各级安监部门多次发文进行督促。

4.4.2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对于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国家专门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且有专业法律法规相配合,三同时工作要求清楚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进展得比较好。

而对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法》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且没有专门配套的法规,致使三同时工作无抓手,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出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从《办法》内容看,出台的比较仓促,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仍不够详细,且法律效力不强)

4.4.3工作正全面展开。以国家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正全面展开。5相关/支持文件

5.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5.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5.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5.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

3.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三

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第7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印发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小编根据该总局令,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进行了对比。

原 规章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修 规章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原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原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删】

原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原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原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删】

原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删】 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删】

原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删】

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修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删】

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原 第三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修 第三十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修 其他部分条文修订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6.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前增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4.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四

暂行办法》宣贯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更明确、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做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今天,县安委会在这里举办《暂行办法》宣贯培训班。希望大家充分利用这次机会,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的精神。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此次宣贯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宣贯《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去年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工矿商贸企业零死亡事故的好成绩,这是可喜可贺的。但是安全生产决不能抱着成绩沾沾自喜,这项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今年以来,我县已发生2起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这充分暴露出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比如企业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安全意识淡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都亟待我们加以解决。事实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必须

1警钟长鸣,稍有松懈,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从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县下一步的工作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建筑施工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

执法者,首先必须要懂法,把握《暂行办法》的特点,是宣传贯彻《暂行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在我看来,《办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操作性强。《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暂行办法》弥补了这一空缺,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对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均设定了罚则。二是职责分工明确。《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属地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对所有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对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实施直接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上一级安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监管)。三是分类要求切合实际。《办法》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煤矿山、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包括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第三类包括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并针对各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三、扎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宣贯工作

我县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在全市相对滞后,除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行业外,全县只有思麦博一家企业开展了“三同时”审查工作,所以,我们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重点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各位要好好珍惜这次学习机会,认真掌握和领会《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增强履行监管职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做好拟建、在建项目的宣传教育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我们要以贯彻实施

《暂行办法》为契机,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企业明白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法人、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通过印制宣传品、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使《暂行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地灌输到每个企业管理者的头脑中去。要注意利用已发生的案例,宣传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得到警醒,用事故案例教育来推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增强企业加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的自觉性。

二是要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县安委会下发了《星子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力求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报审率达到应报审的80%,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先天性隐患,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未按规定申报审查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督促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有关法规向安监部门申报审查或备案。安监局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服务工作。对不依法申报安全审查(备案),且存在隐患的建设项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

期整改;对存在明显先天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

同志们,在当前全县建筑施工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下,我们的责任重、压力大、任务艰巨,不容有丝毫的懈怠。全县安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务必知难而进,以《暂行办法》为指南,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勇挑重担,为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而努力奋斗!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指南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备案办理事项说明如下。

一、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新发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依据(可提供所有文件电子文档)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第13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6、《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2009‟84号)。

7、《关于印发XX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X市安„2009‟35号)。

三、备案数量及方式

无备案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备案申请受理机关和责任股室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股

五、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备案的程序

分设立审查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步骤:

(一)设立审查备案

1、备案程序

建设项目立项后: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分析报告审查备案。

2、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份);

(3)投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设计审查备案

1、备案程序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2、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需向许昌市安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备案程序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2、企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七、备案管理权限

(1)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许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3)其它普通建设项目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八、备案审查时限

(一)设立审查备案

2个工作日

(二)设计审查备案

5个工作日

(三)竣工验收备案

5个工作日

九、年审、年检

十、监管措施

6.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六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

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及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7.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七

什么是安全生产“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坚持“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切实做到五落实:领导落实,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宣传落实,及时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职责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实行责任追究;人员落实,及时调整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对全公司安全进行巡回检查;经费落实,确保安全工作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8.“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监部、保卫部、后勤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4.2.2、安监部、后勤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监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4.4、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9.安全工作“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九

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到防范关口前移,安全责任明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同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防治职业危害和安全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要求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工厂有关部门要参与审核。

2、工厂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要将安全设施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

3、工厂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的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否则按国家安全法规定,限期整治。

4、在生产设备调试期间,监督对安全设施的试运行,并做出评价。

5、建设项目在验收时,工厂有关部门应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6、机动技安部、厂务督查组要加强“三同时”监管。

三、考核

1、凡没有“三同时”项目,禁止施工、调试、生产。

10.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要 篇十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第五条 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二)对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三)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四)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五)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在建设项目验收(预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验收评价;

(七)在验收(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按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八)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者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其他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负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职责的部门、组织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和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时责令其整改,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而未进行安全评价擅自进行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而造成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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