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理方法创新

2024-11-19

罪犯管理方法创新(精选2篇)

1.罪犯管理方法创新 篇一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张易阳

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 心理矫正 工作方法

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

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

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有很多服刑人员当初就是因为心理健康出了问题而走入歧途,在消极内在因素和外在不良环境的支配下,他们犯了罪,被关进监狱,在监狱改造中又形成了罪犯心理,即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反应,是刑罚承受者在受刑过程中的特殊心理现象。那么,对罪犯的这些心理问题进行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作为社会人权发展水平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给予根本保障。以往在我 ①②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

们监狱或干警的观念中,健康往往被理解为身体健康或没有生理上的疾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认为健康不仅指生理上的疾病,也包括心理上的疾病,因为心理上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生理上的问题,这在医学上也得到了相应的认识,罪犯从监狱刑满释放时,有权利得到能够适应社会的的心理条件,即监狱有义务对罪犯不健康的心理特征进行改造,这也应该是使罪犯蹲监狱的目的之一。

(二)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目前我国监狱有两大任务:一是保障罪犯人权,二是提高改造质量;在提高改造质量方面,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使罪犯适应监狱环境,发现并校正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为符合社会评判标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更高目标则是消除罪犯的监狱人格,提高罪犯融入社会的能力。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一旦踏入社会,必定感难以适应,其在封闭式监狱生涯中形成的自卑的心理、萎缩的自律力、薄弱的意志、颓废的性格以及贫乏的谋生手段等监狱人格,很容易使其再次铤而走险,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的社会化教育,以打破传统封闭行刑的框架,社会化为着力点,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罪犯亲属参与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使罪犯在服刑中能够尽可能地接触社会并对此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探索,以尽可能的消除罪犯的监狱人格,保社会的安定和谐。此外,开展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有利于监狱的改善,有利于监狱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从而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国际行刑趋势的需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国外行刑趋势的影响。目前,国际行刑趋势已由“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移,恢复性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恢复原状”。国际恢复性司法的开山鼻祖霍华德认为“恢复原状”意味着赔偿、恢复和修补。恢复原状要求人们不仅承认犯罪所引发的伤害,而且要关注犯罪引发的原因,而面对犯罪的原因就必须对罪犯作为加害人所经历的苦痛加以研究,通过各种研究表明:罪犯严重心理创伤与其重新犯罪间存在着较高的相关性,因此,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罪犯心理健康进行关注,既有助于降低重新犯罪的比率,也有助于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相接轨。

二、罪犯心理矫正常见的工作方法

罪犯心理矫治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类:一是矫正罪犯偏常的认知方式。有研究发现罪犯心里具有偏执性、闭锁性、直感性和怪异性等特点。例如,他们常常以虚妄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对待和处理与他们相关的人和事时,以偏概全、片面极端;二是疏导不良情绪。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等都构成了与社会环境大不相同的监狱环境,罪犯置身于这种环境,很容易产生恐惧、抑郁等各种负性情绪,如果不注意疏通引导,容易产生各种危机,例如初犯、偶犯对监狱环境的不适感,入狱前地位较高的罪犯进入监狱后的巨大失落感,长刑期罪犯在长期封闭环境生存产生的压抑感和孤独感,处于前夕罪犯重返社会的焦虑感等,当然,还有罪犯在服刑期间家庭偶生变故而导致的心理大变化,情绪抑郁,甚至长生自杀、越狱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情绪;三是矫正罪犯的人格障碍和性变态。具有人格障碍和性变态的人常常具有一些偏常的心理和行为,据调查,罪犯拥有人格障碍者比率较高。Krassnuschkin1926年曾对2150个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人格障碍者占31.1%,以后,Schmid 和 Schnell

先后曾对初犯和屡次犯罪的1002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人格障碍者19%至48.7%,1965年和1972年日本学者中田修和武林信义对各种犯罪555案例进行调查中,发现人格障碍者占39%.近年来,我国山东监狱管理局对罪犯的调查中显示,人格异常和心理变态者约占在押犯的35%至40%,对这些罪犯若不进行心理矫正,其犯罪心理是很难根除的,重新走向犯罪之路的可能性极大。四是减轻或消除神经患者的症状。对患者有神经衰弱、焦虑症、强迫症、疑病症等罪犯采用专门性的心理治疗方法减轻或消除其症状。

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重大的任务,在目前阶段,常见的心理矫治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内省法 詹姆士说过:谁也不会否认人能观察到自己的感觉、情感和意愿这个主观世界。这话既承认人主观的心理世界,又承认了人能通过内省来了解这个世界。人能控制自己的冲动,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活动合乎客观规律,这些正是自我审视的客观性反映。作为一种自我心理调控的方法,监狱校正人员要经常创造利于服刑人员要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环境,并尽力使其能够真正的反省自己行为举止,当服刑人员遭遇挫折、面对矛盾时,积极鼓励其从自身找原因,勇于检点自己的行为;待人接物要做到:无理要让人,有理也要让人。在内省方式上,将自己与他人比较,明确自己是由于哪些因素才获得改造成果或导致失败的;在内省内容上,要对照标准自我检查。

(二)厌恶法

是指运用惩罚的、厌恶性的刺激,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想象,以消除或减少某种适应不良行为的方法。心理辅导常用的方法是运用想象产生厌恶以抑制不良心理与行为。想象厌恶法,是将辅导者口头描述的某些厌恶情境与当事人想象中的刺激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厌恶反应,以达到减少或中止某种不良行为的辅导目的。以服刑人员性心理变态为例,当患者出现不良性冲动时,要他立即闭上双眼,想象眼前站着一个高大警察,或是想象被人当场抓住,在众人面前受到批评指责和羞辱的场面,想象在这种场合又如何身败名裂,无地自容,羞愧难忍,从而达到厌恶此种行为的目的。事实上此种方法,人们有时无意中常用。

(三)宣泄疗法

服刑人员具有情绪不稳、易冲动、易激惹等特点,在情绪或行为自我克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不良情感的积蓄,如没有及时宣泄、疏导,在外界的刺激下易产生突发事件,鼓励服刑人员把自己的内心矛盾与痛苦情绪体验宣泄出来,减轻心理上的压力,减轻或消除紧张的情绪,易使服刑人员恢复平静的心情。宣泄疗法的效果取决于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与他对管教或者心理咨询人员的信赖程度,若想让服刑人员把内心的痛苦倾吐出来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因此,管教或者心理治疗师对服刑人员宣泄自己内心的积郁,不能操之过急。真心诚意地向服刑人员讲清道理,逐步与服刑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

(四)自我激励法

自我激励通过充分肯定自己的优点来评激发鼓励白己去争取进步、取得成绩。激励是一个人争取积极向上的动力,它是一种发自内在的力量。因此,它比一般外力对人的作用要强烈得多,持久得多。服刑人员在自我激励时可采用的主要方法:一是,目标激励,就是通过对服刑人员设立改造目标,来激发勉励他们去实现目标;二是,成绩激励,就是通过取得的荣誉和成绩,来激发自己朝新的荣誉和新的成绩去努力,即把荣誉和成绩作为自己努力的动力;三是,名言激励,就是把喜爱的名人名言,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来激发勉励自己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对于改造中暂时受到挫折、遇到困难和烦恼、遭到不幸等情况的服刑人员都有用;四是,责任激励,就是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化为激发勉励自己积极改造的动力;五是,特长激励,就是把自己独特的特长、优点长处作为自己激发勉励自己积极改造的动力,以此来获得心理上平衡。

(五)心理置换法

心理置换法指服刑人员用新的良性心理去代替旧的缺陷心理的方法。就是说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改造,在对服刑人员自身的心理特点和心理问题有了比较全面、深刻、正确的认识的基础上,使服刑人员自觉地进行心理置换,以健康的积极心理结构代替原有的病态或变态的心理结构。心理置换包括观念、思维方式和需要等心理内容,如通过置换使服刑人员原有的目无法纪观念变为坚定的守法观念;使抢劫罪服刑人员原有的非分、畸形的物质需要欲望变为合理的物质需要;使抢劫罪服刑人员原有的冲动、野蛮行为变为守法、文明行为等。

(六)自我安慰法

自我安慰就是在不良情绪发生后,自己给自己找出不去激动、生气的理由,或是想想比自己目前更可悲的、更不利的后果,来和现状比较,或是想一想,可能还会有更好的机会和变化,从而达到平静情绪,调节心理的一种方法。服刑人员情绪不稳,易冲动、自卑,如在改造中受挫折就容易焦虑不安,在受到讥笑时易失去信心。所以在日常改造生活中要适当地应用自我安慰法,以起到稳定心态的作用。

(七)理性情绪法

它是认知心理治疗方法中的一种疗法。其关于心理失调原因和机制的看法集中表现在 理论中,理性情绪法治疗过程可归纳为ABC诱发事件—信念—后果—诘难—效应五个因素。非理性信念有三个特点:一是要求绝对化,二是过分概括化,三是糟糕可怕化。这三种负面化的想法,都是一场灾难。这种想法会导致个体陷入极端不良的情绪体验之中而难以自拔。如耻辱、自责自罪、焦虑、悲观、抑郁等等。所以在矫正服刑人员时,要帮助他们重新构建新理性认知结构,重新选择自己,重新确立对自己的信心,更改错误的认知,通过认知的矫正以达到行为的重塑。

(八)松弛练习法 也称放松训练法,它是一种通过训练有意识地控制自身的心理生理活动,降低激活水平,改善机体紊乱功能的心理辅导方法。一般来说,其方法是紧缩肌肉,深呼吸,释放现在的思想,注意自己的心跳次数等,帮助当事人经历和感受紧张状态和松弛状态,并比较其间的差异。放松训练可以帮助服刑人员减轻或消除各种不良的身心反应,提高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以达到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目的。

三、目前中国关于罪犯心理矫正的现状

对于监内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我国目前从省、市和单位来看,罪犯心理矫治的组织机构有四个层次:

1、省(市)监狱管理局建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

2、监狱成立罪犯心理矫治室;

3、监区、分监区设立罪犯心理辅导站;

4、罪犯中成立心理互助组,可以说国家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是很重视的,对在监服刑人员进行尽可能多的接触和心理辅导。同时,为了能够市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的重返社会,不再走向犯罪的道路,我国也开始对监外人员进行长期的心理关注,并对有心理问题的人员积极提供帮助。对于监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方式相对狱内而言很多样,总结出来出来主要有下列几种模式:一是有心理咨询资

质的社区矫治工作者自主开展的心理矫治工作,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嘉定区工作站社工金婉仙的工作模式;二是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治工作;三是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四是政府规划,购买社区的专业服务。通过这样对罪犯从狱内到狱外全方位的心理矫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罪犯的重犯罪的概率,也是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具有人道主义精神,是值得提倡的。

可以这样说,目前,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心理矫治民警队伍建设已经开始进行,犯罪心理咨询也已经形成规模,只是缺少特色。但是,我们国家传统上毕竟是重视刑罚的国家,对于罪犯往往过于重视外在的惩罚,对其心理的矫治工作缺少关注,所以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制度起源较晚,现在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狱外持续关注这一点是近年才提出的,对罪犯心理的治疗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更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队伍来强化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毕竟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拯救罪犯才是人道主义精神所要求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大凡走向犯罪的人都有一定的心理问题或曾经受过社会的严重伤害,从根本上拯救他们,使他们恢复健康重归社会才应该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刑罚应该只是在心理治疗达不到效果的一一种强硬的手段而已。在此,笔者简单谈这么多,希望各位能够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进行研究,尽可能使罪犯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思想,使其健康的重归社会。

2.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 篇二

一个自由的公民依载的是他家庭的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社会的评价和认同程度,一个失去自由的公民――服刑人员,依托的就是监狱的评价,对于新入监的罪犯来说,似乎失去了精神支柱,加之认知度较低,在这个时候往往会感到迷茫,易发生一些监管安全事故。因而,对于罪犯整个教育改造过程来说,新犯教育可谓是刚刚跨进门槛,工作难度及重要性显而易见。

1、角色转换困难。在经历了拘留、逮捕、审讯、判决等程序后,从看守所到监狱,成了一名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许多人都会有较大的心理落差,有些人虽然嘴上承认,但心理根本就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就难免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同时带来思想情绪上的变化,有失落、悲观、恐惧孤独、憎恨焦虑以及自卑绝望心理。尤其是在社会上有些社会地位或较高文化修养的人以及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当看到每天在一起的人素质参差不齐,回想起原有的社会地位和者亲人的关爱,心理波动就会较大,容易出现情绪上的不稳定;还有的罪犯就是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以自己没有罪不应服刑作为所谓的理由,不能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2、环境适应困难。罪犯到监狱服刑后,环境的变化也是一个大的考验。首先,面对的是管理者即监狱民警,有了“上与下”的区分,心理上一时难以适应;其次,监狱纪律严格,罪犯在社会上习惯了自由散漫,如何适应集体群居生活,且到处可能是条条框框,行为上感到受拘束。再次,入监后,罪犯和亲人朋友往来联系少了甚至中断,害怕受到亲人或者社会的指责,负罪感与自卑感加重,整日忐忑不安。

3、需要满足困难。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五种需要中,罪犯对归属和爱的需要应该是最为强烈的,刚入监的罪犯感觉上会有被社会抛弃的思想。由于服刑,需要得不到满足,部分罪犯对待感情比较冷漠,仇视社会,报复心理严重。

罪犯教育是指对罪犯所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如何做好新入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如何避免监管安全事故,如何把教育改造质量从源头提升层次,是摆在我们监狱民警面前丞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新犯教育要形成一个教育评估体系,做到及时了解动态信息,比较静态信息,及时反馈信息,进行科学教育。

1、初步评估阶段。首先,给每名罪犯制作一张评估卡,根据犯罪的性质、文化层次、社会危害程度、社会阅历等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初步归类,罪犯的基本状况,填入评估卡;其次,进行心理健康测验,在此环节主要是以团体测验为主,这样在短时间内收集到大量的资料,同时也可以消除或减少罪犯的疑虑,获得较为真实的资料,把测验的结果也填入初步评估卡。

2、分析沟通、安抚、倾听阶段。民警对新犯的教育,切不可敷衍了事,几句话如好好干,不要给我惹事等,不进入罪犯的心灵深处,很难谈上有什么教育效果。笔者认为在此阶段民警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犯的情况,以个别教育为主,倾听为主,安抚为主,谈话以信任和引导的方式进行,让罪犯敞开心扉,流露真实想法,民警能够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或者经验帮助有思想困惑的罪犯,给予宽慰,适当掌握换位思考,给罪犯一种平易近人,容易接近的感觉,和民警在一起没有什么压力。

3、建立良好的关系,适时教育阶段。在民警和罪犯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让罪犯感觉民警是可信、可敬、可畏,对罪犯进行严格教育。通过大课教育、改造正反面典型、先进人物事迹,促使罪犯树立改造信心,自觉远离违规违纪行为。此阶段,必不可少的教育还应有防脱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普法教育等,通过这些教育,不断加深新犯对教育的印象,提高法律知识和自我认识水平,达到预期效果。

4、激发自我,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阶段。通过不断拓展的平台,让新犯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工作、分级处遇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让罪犯思维有相当的想象空间。对新犯的思想教育,应偏重于宣传的教育效果,特别是对罪犯的法制和道德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参加自学考试等文化学习,同时不失时机的进行前途教育,鼓励罪犯在监狱内学得一技之长。

5、行为养成教育阶段。笔者认为此阶段正是培养新犯的集体认知性,凝聚力,面对困难的处理方式阶段。此阶段应安排罪犯进行适当的劳作,进行适当的评比,在纪律执行方面、在内务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对综合考察的内容予以记录在评估卡。

6、社会帮教阶段。此阶段应从形式上加以扩展,如可以请具备相关素质的社会志愿者参加,进行和新入监罪犯进行对话,谈谈感受,同时也可以达到对社会进行警示教育作用。如可以开展向最亲的人拨打电话;把平时不好意思讲的话大胆说出来,克服自卑心理;同时也可以通过写悔过书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忏悔等形式释放压力。

7、总结评估阶段。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训练劳动,由罪犯自己谈谈感受,比如谈谈到劳作现场,失去自由等方面的感受,民警通过罪犯的真实体验进行适时教育,可以做到事半功倍。同时,再次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把结果记录到评估卡上。民警对一系列的综合考察得出的结论予以记录,分析罪犯的性格特征,现实危险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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