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024-07-27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共15篇)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篇一

亮甲山乡中心校 2011年3月18日

“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计划

“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舒兰市教育局“关于组织教师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加强学生安全常识教育的通知”精神为依据,以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整治月”活动,使我乡小学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管理常识和事故预防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校园,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通知指定的学习和教育内容组织学习和教育活动。三月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月份《消防法》、五月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六月份《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八月《舒兰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班主任班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九月份《关于认真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舒兰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十月份《中小学校饮食卫生

安全管理制度》、十一月份《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舒兰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

四、工作方法

1、充分利用墙刊、板报、校刊、广播、开展安全法规、安全防范,自救自护常识,伤害事故预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利用单周政治学习时间和班会时间进行学习和安全法制教育。

3、采取集中学习和教师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以教师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有内容,有笔记。

4、邀请派出所法制副校长到校进行辅导讲座。

五、工作保障

1、精心组织,认真安排。

组织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保证学习教育时间,抓实抓好。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开展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以《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章节条款,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实际效果。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要求,适应我国教育课程改革的趋势,根据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以相关职业资格标准为依据,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特点,更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教学内容,结合近年来的食品安全案例分析,培养法律武器强化装备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

新常态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2015年10月1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共3万字,比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多出1.5万字。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大、增加内容多、制度创新强。新法的产生是时代变化的产物,在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学也要与时俱进,贯彻全新理念,更新食品安全法的教学观念和办法,成为食品法律与法规教学的“新常态”。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在教学中简单宣讲法律条文和标准的限量要求,往往导致学生们感到枯燥无味。因此,如何通过科学设计教学内容,有效改进教学方法,以达到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热情,提高学习效果成为教学改革中的重点与难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教学中,更应该注重案例教学,学生在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法律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他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法律依据及方案,这一步成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他的答案由教师加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双向的教学形式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问题,各大网站纷纷曝光了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以及墨汁粉条事件等,挖掘典型案例,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梳理总结案例特点和经验做法,讨论当前食品安全案件的难点,全面剖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对策,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学具有一定的价值。

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普法活动

新《食品安全法》第8个方面的亮点是突出了社会共治,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理念。法律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社会共治”。组织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社会普法活动,由表及里、深入浅出地解读新社会普法,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合法、有序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发放宣传资料。在不断地总结近年来课程建设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为扩大新食安法的社会知情度。通过活动积极强化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的社会责任,增强其尚德守法的意识,学生在今后食品检验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知法、用法,汇聚成一股维护我国食品安全的正能量。

结语

3.法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篇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责任

食品安全这个热门词汇,近些年在百姓生活中的提及率居高不下,成为了社会持续的热门话题之一,而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乱象的问题上,也好像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不断有新的更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席卷各大新闻媒体头版头条,也不断的挑战人们餐桌安全的底线。“苏丹红”、“地沟油”、“三聚氰胺”、“福喜过期肉”等这些曾经家喻户晓的食品安全事件至今仍犹在耳畔。

最近,南方多地还出现了骇人听闻“僵尸肉”事件。所谓“僵尸肉”指的是冰冻了多年之后,仍销往市场上的冻肉。而这些冷冻肉大多是走私品,肉龄大多无法确切考证,但是均在几年之上,有些是某些国家的被替换掉的战略储备肉,这些僵尸肉经过东南亚由国外进口到中国境内。“僵尸肉”经过了多种化学添加剂的处理,经过烹饪和调味之后,从味道和颜色上几乎分辨不出这些肉和普通正常肉之间的区别。但是,这些“僵尸肉”经过了长年累月的氧化和腐烂,含有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百姓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截至2015年6月23日,全国海关共查证走私“僵尸肉”42万吨,还没有被有关执法部门发现僵尸肉更有可能是个天文数字。[1]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层出不穷,一次次超越人们所能想象的范畴,究其根本,是法律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的作用未得到良好的彰显。以至于食品安全犯罪成本极低,不法的生产者、销售者胆大妄为,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只片面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以次充好,制假售假。

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論,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法律在国民生活、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的基础性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各项事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成为了衡量国家进步与否的关键,也是成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要求。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备,在近百年的时间里,美国制定了30多部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律的覆盖面十分具体和广泛,有笼统也有具体到各种食物的法律条文,种类繁多。致使不法分子犯罪成本高,并且执法力度大,农业部、环保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各司其职,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其他发达国家,诸如欧盟、日本,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有多部法律保障,而且执法很严。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直没有出现大的社会事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我国这次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诸多修改,不仅在数量上增加了50多条法律条文,而且在内容上,70%的法律条文也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严格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被人们成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作出了哪些变化呢?

一、监管制度更加“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机构统一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管食品安全工作,这将结束原来“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乱象,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统一监管和规范。[2]

2.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新法中,明确统一的全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结束了过去的几部门几标准的现象。

3.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划分界限。刑事责任优先等相关法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迈出了坚实一步。

4.全面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批次管理制度,让食品安全可控,出现问题之后,能即刻查找到相关问题食品的批次,做到风险可控。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所借鉴,取长补短。

5.建立网络食品经营实名登记、及时报告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6.全面建立召回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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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该条其他款项还明确了应召回而未召回的责任。

召回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向先进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看齐,有助于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使食品在流通环节中更加有保障。

7.食品种类规范更加细致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详细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为婴儿配方乳粉这一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得到了最强有力的声音。

新法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品、婴儿乳粉等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以前这些受广大消费者格外重视的特殊领域没有相关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往往找不到相关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如今,相关规定的出台,是消费者更加从容的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手中正当的权利。

二、追究责任更加“严格”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社会各个方面赞誉很多,媒体甚至称其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严格”的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先刑事后民事、行政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偵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新法突出了刑法学原理中的先刑事,后民事、行政的原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有罪必究,宽严相济的理念。比先法更加严格,更加完善。

2.增设违法犯罪处罚终身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犯罪处罚终身制,这一规定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律惩罚制度,让埋没良心、践踏道德的商家终身不能进入这个涉及百姓最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百姓最基本的、最关心的领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最起码的负责。

3.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两条法律条文仅是最为典型,应用最广泛的两个条文,其他一些法律条文中也有很多改变,比先法在罚款数额上明显大幅提高,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赔偿义务也有了清晰准确的划分。经济是调节社会运行的手段之一,罚款数额的大幅提高,大幅增加了犯罪成本,也让违法犯罪分子不再心存侥幸。在此方面,我国也借鉴了食品安全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的经验。

以上两点,只是新法修改后最为显著的改变。除此之外,新法还有很多变化,如: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剧毒农药逐步淘汰、市场农产品抽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奖励等诸多新制度、新提法都让民众眼前一亮。

良好的法律制度也要配合良好的法律执行,才能更好的体现其规范效果。有关部门要切实遵循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让法律的规范功能得到最大的彰显。当然,新法在很多方面也强化了有关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不仅有更多依据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有更多法律来规范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么新法的修订和出台,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除此之外,社会各方面也应该加大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让民众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分子更加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能减少违法行为;让执法部门、社会媒体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所在,更好的监督违法乱象,服务人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京华时报,2015年7月1日.

[2]厦门日报,2014年9月19日.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月学习总结 篇四

按照城管局、总公司文件要求,为及时有效地对部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以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总公司工会于2018年7月23日开展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活动,活动主题包括观看安全教育视频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月知识问卷考试。

此次学习培训,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培训的实效性,使大家在无形中受到启发,受到教育,提升安全素养,进而达到培训目的,使部室成员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继续以此项活动为契机,创新培训形式,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让教育培训成为端正职工安全态度、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养的重要手段。

5.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篇五

职业 工人

婚否 已婚

工作单位职别

安宁市百货公司营业员 住址 安宁市连然街10号

入院日期 2011-4-1

病史采集日期 2011-4-1 病史记录日期 2011-4-1 病情陈述者 本人 可靠程度 可靠

主管医师 金永浩 医疗诊断

胆总管癌 阻塞性黄疸,原因待查 主诉 右上腹胀痛1月,伴黄疸半月。

现病史 患者于今年3月初起,感右上腹持续性胀痛,向后背部放射,平卧时加重。半月后出现巩膜、皮肤黄染及瘙痒,大便呈陶土色。无发热,伴有恶心、食欲不振,饭量由每餐150g减至50g。乏力、消瘦,体重自发病至今减轻5kg。在当地医院疑诊肝炎,用中药及对症治疗无效,黄疸进行性加重,来我院门诊以“阻塞性黄疸原因待查”收治。患者以往无上腹疼痛发作史,亦无呕血及黑便史。

过去史平素身体健康。3岁时曾患麻疹并发肺炎,发病后5周痊愈。4岁曾患白喉并发咽肌麻痹,1月痊愈。9岁患菌痢、便脓血,服中药治愈。否认肝炎、血吸虫病及其他传染病史。幼年曾接种牛痘苗。前年春曾接种五联制剂3针,以后每年5月注射三联菌苗1针。无重要皮肤病史。

个人史 生于江苏阜宁,未去过外地,无烟酒嗜好,无食生肉史。参加工作已30年,一直做营业员工作。否认毒物、放射性物质接触史,否认肝炎、结核、麻风等传染病人接触史。月经16 3~5 48,已绝经10年。1983年结婚,1990年生1女。丈夫健在。

28~30

体格检查

一般状况 体温36.2℃, 脉搏80/min,浅平。血压16/10.6kPa(120/80mmHg),身高160cm,50kg。发育正常,营养欠佳。慢性痛苦病容,神志清,应答切题,检查合作。

皮肤 全身皮肤明显黄染,弹性差,无水肿,无瘀点、瘀斑、皮下出血及紫癜。无肝掌及血管蛛。

淋巴结 颌下、锁骨上、腋下及腹股沟浅表淋巴结均未触及。

头部

头颅 无外伤、畸形,发黑,有光泽。无脱发及疮疖。

眼部 眼睑无下垂及倒睫,结膜无充血水肿。巩膜明显黄染。角膜透明,双侧瞳孔等大同圆,运动自如,对光反应灵敏,调节反应正常。视力正常。

耳部 外耳道无分泌物,耳郭无牵拉痛,乳突部无压痛。听力无异常。

鼻部 无畸形,鼻翼无扇动。鼻前庭无异常分泌物,通气良好,鼻窦无压痛。

口腔 无特殊气味,口唇、口角正常,口腔粘膜无溃疡,无出血点及色素沉着。牙齿正常,舌质红,苔黄腻,扁桃体不大。悬雍垂居中,咽部无充血,咽反射存在,声音无嘶哑。

颈部 对称,运动自如,颈无抵抗,未见颈静脉怒张。甲状腺不肿大,未触及结节及振颤,无血管杂音,气管居中。

胸部

胸廓 形状正常,双侧对称,肋间平坦,运动自如,胸壁无肿块及扩张血管,双侧乳房对称,无异常。

肺脏 视诊:呈胸式呼吸,节律及深浅正常,呼吸运动双侧以称。

触诊:语音震颤两侧相等,无摩擦感。

叩诊:反响正常,肺下界在肩胛下角线第10肋间,呼吸移动度3cm。

听诊:呼吸音及语音传导双侧对称,无摩擦音及干、湿罗音。

心脏 视诊:心尖搏动不明显,心前区无隆起。

触诊:心尖搏动在左第5肋间、锁骨中线内侧1cm处最强,无抬举性搏震颤及摩擦感。

叩诊:左、右心界正常,如右表。锁骨中线距 前正中线10cm。

听诊:心率90/min律齐,各瓣音区心音正常,未闻及杂音,无心包摩擦音。

腹部 见外科情况。

外阴及肛门 发育正常,无皮疹、溃疡、结节,无外痔及瘘管。

脊柱及四肢 脊柱无畸形、压痛及叩击痛。肋脊角无压痛及叩击痛。四肢无畸形、静脉曲张、疤痕,下肢无凹陷性水肿。肌力及肌张力正常,无萎缩。关节无红肿,运动正常。

神经系肢体感觉,运动正常,膝腱及跟腱反射正常,巴彬斯奇征及克尼格征阴性。

右(cm)肋间 左(cm)2.0 Ⅱ 2.5 3.0 Ⅲ 4.0 3.5 Ⅳ 6.5

Ⅴ 8.5

外科情况

视诊:腹部稍隆起,腹式呼吸存在.未见腹壁浅静脉曲张.未见肠型及蠕动波。

触诊:全腹柔软,肝、脾未触及。右上腹有深压痛,无肌紧张及反跳痛。莫非征阴性。

叩诊:肝浊音上界右第5肋间,肝区叩击痛+,无移动性浊音。

听诊:肠鸣音正常。未闻及血管杂音。

五官器:头部无疮疖及外伤史。双眼视力好。无耳痛、流脓。无慢性鼻阻塞及流脓性分泌物史。无牙痛。前年曾有咽痛,患急性扁桃体炎,用青、链霉素治愈。

呼吸系:无气喘、胸痛、咳嗽、咯痰、咯血史。

循环系:无心悸、气短、发绀、呼吸困难。无心前区疼痛及血压增高史。

消化系:1975年以来,饮食不当时有中上腹胀不适,无反酸、嗳气、呕吐,服胃舒平治疗后症状消失。无腹泻及黑便史。

血液系:皮肤、粘膜无反复出血、瘀点、瘀斑及贫血等病史。

泌尿生殖系:无尿频、尿急、尿痛、排尿异常,无颜面浮肿、腰痛史。

神经精神系:无头痛、眩晕、抽搐、意识障碍、精神错乱史。

运动系:无运动障碍,无关节脱位及骨折史。

外伤及手术史:无。

中毒及药物过敏史:无。

检验及其他检查

血常规:RBC4×1012/L(400万/μl),Hb120g/L,WBC16.5×109/L(16500μl),N90%,L8%,M2%。

尿常规:正常。尿胆红素+++,尿胆原1:10阳性。

粪常规:灰白色,质软、红细胞,白细胞,隐血试验,粪尿胆原。

肝功:胆红素188.1μmol/L(11mg/dl),直接胆红素140.2μmol/L(8.2mg/dl),总蛋白58.3g/L,白蛋白44g/L,球蛋白14.3g/L,ALT92u,AKP23.5u。

X线检查:胸片心、肺正常,食管钡餐正常。

心电图:正常。

1.焦虑:与对疾病知识缺乏有关

依据:对病情及治疗、手术不了解,对预后缺乏信心,非语言表现明显。2.营养失调:低于机体需要量,与食欲下降,直肠病变有关,并与营养摄入不足有关。依据:(1)体重下降2.5kg

(2)Hb 10lg/L

(3)食欲下降,进食减少

(4)血便1年之久

(5)机体代谢增高

3.潜在感染可能:与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有关,并缺乏术前后预防感染知识。依据:(1)营养不良

(2)蛋白

T5.67

A3.87 G1.80

6.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篇六

标准规范学习考试的通知

各管理处,项目部,站场,直属及控股公司:

现将集团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燃气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学习考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燃气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及培训,积极组织备考。

附件1:《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燃气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学习考试的通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附件3:《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T5922-2012)

附件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

附件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附件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7.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应对 篇七

一、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1.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农村食品生产领域存在分散、杂乱、卫生条件差的现象。有些食品生产者在急功近利、一切向钱看的动机驱使下,漠视法律和职业道德,把生产成本降到最低。有些加工区面积狭窄,不进行分间操作,连最基本的卫生防护设施都没有,“四害”随处可见;操作人员不带口罩手套,不讲究清洁卫生;机器设备简陋,没有配备消毒设备。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没有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亦没有经过卫生部门体检。在购买原料、生产、储存、运输、出售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食品腐烂、变质、发霉、感染病菌、添加剂过量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生产环境乱、卫生环境差、人员不讲卫生的条件下,食品质量的安全可靠难以保证。

(2)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农村食品经营单位主要是小饭馆、小卖部、地摊小贩及走街串巷的流动商贩。数量极大、人员不稳定,农村集市、闹市、学校旁常有他们的身影。大多以自家种植的粮食、蔬菜为主要原料,其余则从农村批发市场购买,质量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单位及个人购买原料不问商品是否合格,而以最便宜的原料作为首选,甚至极个别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顾质量好坏,这其中原料变质、腐烂、农药及添加剂超标就成为见怪不怪的现象。流动性的沿街叫卖的商贩质量就更加难以保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出了问题连人都找不到。

(3)农村食品检测检疫手段及设备不完善。由于经费有限、技术不完备、人员不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健全。有的县目前为止尚无通过正规认证的检测室(站),大部分县的实验室均为小型实验室,不具备认证能力。检测检疫设备设施简陋,手段简单,检验检测水平低,仅靠“一看、二闻、三触摸”等传统原始手段,对食品进行简单的检测检疫,以定性检测为主的监管检测缺少社会公信力。检测经费投入不足,有些检测如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卫生指标等方面的检测无法提供。

(4)农村人员自我维权意识欠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很多农村地区比较落后,农村人员在食品安全方面法制意识还很欠缺。在这种国情下,农村人口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食品价格是首选因素。农民生活条件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自我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对食品的商标、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行业标准没有正确的认识,“不具备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基本能力,也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会给自己身心健康带来危害。这是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最大的障碍。”[3]同时有些地区农村居民比较穷,没有财力购买货真价实的商品,质次价低的食品就成为他们冒险选择的目标。“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将价格因素作为购买食品的首选条件(比例占41.94%)。”[4]

2.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

(1)对农民身体造成持久伤害,加重了脱贫的难度。问题食品对农村人口健康造成威胁。大量食用问题食品就会对人体造成致命危害,如营养不良、体质下降、身高不足等。这些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疾病日益威胁着广大农村正在发育的青少年。目前,不少农村小餐馆、小作坊、地摊成为疾病的传播地,交叉感染源。长此以往,农村人口体质将会出现下降趋势。已经脱贫的农民一旦得了器质性疾病会再次返贫,长年累月地治疗花费巨大,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甚至倾家荡产。辛辛苦苦十几年,一病回到脱贫前。据统计,目前“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困群众中有33%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40.08%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群众应住院而不住院。”[5]

(2)造成农民对法律、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不信任。我国建国已经60多年,国家总体实力在增强,人民生活也越来越好,但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突出。近十几年来,我国一直在抓食品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问题食品在农村仍随处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权威、法律的严肃性打了折扣,加大了老百姓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是很危险的内因,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食品安全问题绝不仅仅是食品领域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需要引起我们极大地关注。

二、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成因分析

1. 市场失灵,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按照价值规律引导生产和消费,通过优胜劣汰实现竞争。但是在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市场健康有序的竞争态势并没有形成,价格机制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16世纪英国伊丽莎白铸币局长托马斯·格雷欣提出“劣币驱逐良币”理论,在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方面也得到体现。按照该理论,价值不高的商品会把价值较高的商品挤出市场,特别是假冒伪劣商品向正牌商品挑战,并具有膨胀、蔓延的趋势。我国农村食品市场中货真价实的小商店、饭馆难以盈利,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商店和个人的财富却迅速攀升,甚至一夜暴富,在这种强烈的对比下,农村食品领域假冒伪劣食品迅速占据了市场。

2. 农村地广人多,监管鞭长莫及。

对于我国来讲,加强法律监管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必备条件。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泛,人口众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的企业和人数众多,使法律难以实现无缝隙监管。尤其对于流动性很强的沿街叫卖式商贩,更加难以控制和把握。同时,由于农村地处偏远,检查部门人员少,导致监管周期过长,有些偏僻农村半年才检查一次,假冒伪劣商品就在这种监管空档中到处泛滥。可以看出,在农村商店、小卖部的管理和监督上存在着真空、存在着监管盲区。

3.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职责不明确。

到目前为止,虽然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如《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已经出台,但总体上相互之间还缺乏兼容性,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法律法规都是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的某个环节做出专门规定,没有考虑与其它法律法规之间的相容性,导致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同时,相关规定大而化之,有的内容没有考虑到农村的不同情况,执行起来难度大;有的内容相互交叉,政出多门,在执行中相互扯皮,相互踢皮球。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多、范围广。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近10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分段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就都去监管(如“八个部门管一头猪”的重复、交叉执法现象),不能带来利益的都不想去管,最终造成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因而导致监管乏力和监管资源分散问题的出现。

4. 法律惩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

首先,农村市场之所以成为“三无食品”及“垃圾食品”的“消化地”、“避风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中有关惩罚额度不高,以致违法成本不大,对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缺乏足够的威慑作用。如法律责任中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只处以2000元至5万元、10万元的罚款,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所取得的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其次,法律责任不够严格,处罚额度弹性偏大。这给执法者带来执法难度,为拉关系、走后门和随意执法留下余地。

5. 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完成了五次大规模的法律宣传,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但是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在农村还有很大市场,占据着很多人的头脑。尤其是一些处于偏远地区的农村,信息闭塞,交通不便,经济落后,法律的宣传更被边缘化,使农民法制意识淡薄。据笔者做的一项调研显示: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农民维权意识淡薄,不投诉的高达89%。“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受信息知识和维权成本的影响,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

三、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全社会要齐心协力,通过一切手段让农民群众买到放心食品,吃上安全食品。相关行政部门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规范农村食品购销渠道,严查和严堵“三无食品”及“垃圾食品”流向农村,坚决依法打击不法企业和商贩。同时,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及善于辨识“三无食品”及“垃圾食品”的能力,有效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 完善执法机构,增强执法力度。

现在在乡镇一级没有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县以上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又严重不足、工作重心偏重县城,对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可以考虑在乡镇设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可以聘请熟悉本地地理环境、人文环境,正义感强的农村干部、退休教师来担任,负责监督本村的食品生产流通市场,建立日常检查、报告制度。同时要增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处罚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直到其倾家荡产,绝不姑息手软。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食品企业责任人不但要吊销营业执照,还要有禁入规定。同时,鼓励农村居民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可以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如2011年河北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奖金最高可达10万元。通过这一系列严厉法律措施,打击农村食品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消费的权利。

2. 加大投入,提高农村食品监管执法水平。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整合现有食品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加快队伍建设、设备更新和资金支持。首先要加强对农村专职食品安检人员的培训和在职学习。要培训和管理好每个村义务协管员、义务监督员,通过几年的时间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待遇。其次,要加快设备更新。没有先进的设备,很难监测问题食品,也很难提高监管的公信力。因此要逐步改善办公设备,为一线检测人员配备最先进的监测设备,提高他们快速反应的工作能力。再次,加大资金投入。队伍建设和设备更新都必须资金到位,没有资金一切都是枉然,要不断增加相关的费用拨款。最后要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大抽检次数,提高检查的速度和科技含量。农村相关单位联合起来,以小卖部、集贸市场、旅馆、饭馆、校园、批发部等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安全检查清理工作。

3. 完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整合执法机构。

鉴于目前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交叉重叠问题,应结合农村监管实际,加快农村食品安全立法进程,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明确的、具体的《农村食品安全法》,合理界定不同部门间的权责关系,从食品源头到终端进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管,最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政府执法部门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责任,整合现有的执法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职责制度,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建立对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使农村食品源头、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随时都有人监督、有人管理,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的无缝隙监管。

4. 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信用市场,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建设是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规范农村食品生产流通准入标准,形成由政府、社会、行业自身相结合的诚信评价体系。拒绝“三无”食品进入农村,所有食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建立档案,所有食品包装上要明确记载生产企业的详细信息,以便做到可溯源管理,全面发挥信用对企业的规范引导作用。通过行业黑名单,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让食品失信者在行业内没有立足之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小事没人管,大事重处罚”的轻管理、重处罚式管理方法的蔓延,重在源头整治。要通过“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网”、“食品安全监测网”和“食品安全监管情报网”,建立农村食品安全备案和信息制度,依靠农村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披露、曝光不法企业和问题食品,使得不讲信用的企业、违法违规的企业无处藏身,不能牟利,确保农村食品安全。

5. 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

要通过农村电视、广播、报纸、黑板报、农村中小学讲台、法律知识下乡讲座和义务宣传员等方式,做到法律宣讲“五进”(进乡镇、进村社、进学校、进商店、进农户),使农村人口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卫生基础知识、食品鉴别基本知识、食品消费维权知识,提高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好农村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要做好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从业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要做好农村食品监管员、义务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宣传,强化责任心。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我们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农村食品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民维权的知识和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技能,断绝问题食品的需求,让问题食品远离农村,切实维护好农村人口的生命健康安全。

摘要:城市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又开始凸显。很多在城市消失的假冒伪劣食品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农村市场,正日益威胁着广大农村人口的生命健康,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分不利。主要原因有市场失灵、监管缺失、惩处力度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为此要从加强执法力度、大力宣传法律、组建监督人员等方面入手,保证农村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农村

参考文献

[1][2]王长文,葛红娟,马洪波.新农村建设下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J].吉林医药学院学报.2011,(04):220-223.

[3]穆宏强.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9,(07):11-12.

[4]程景民,燕慧,李菲,令狐晓娟.山西省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与维权意识的调查[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10):868-870.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EB/OL].http://xnc.zjnm.cn/zdxx/xwlb/view.jsp.

8.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老百姓对食品的需求质量有所提高:从只求温饱到营养健康,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而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力水平整体不高,食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监管水平整体不高,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逐渐暴露出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化程度不高、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越发凸显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与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之间的明显差距,食品安全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一、我国当前食品不安全的现实情况

在我国目前的食品产业中,存在大量的小作坊生产、食品经过多个操作环节、食品生产技术落后、生产设备不足等问题,这些是导致食品问题的根本原因。食品安全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源性污染。即食品存在添加剂、农药残留、寄生虫污染,或者由于环境问题、新的病原体出现、细菌耐药性的产生等原因,使食品在被加工制造之前就已经被污染。

第二,食品企业违法生产。一方面,存在不法分子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添加剂,掺假制假;另一方面,部分生产厂家使用变质食品,甚至是销售不出去的产品回收后重新加工,如南京冠生园回收过期月饼重新加工。

第三,食品流通环节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食品小摊贩多而乱,生产出来的食品无法保证其质量,二是有的企业在食品中过量使用防腐剂和保鲜剂等保鲜防腐添加剂,三是有些食品应该采取正空包装的形式保证其质量而没有采取,四是三无食品广泛流通在市场上。

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原因

在对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后不难发现,导致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且各不相同,但每一件食品问题背后都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制度上的缺失整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食品监管没有全面覆盖整个食品相关行业乃至贯穿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过程的始终。横向上看,一些具有重大公众影响的食品行业立法缺失,缺乏有效的监管;纵向上看,对于食品从种植到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都应当有的响应的法律法规,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上有缺失,没能细分各个环节的食品监管工作,在立法上存在漏洞。同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乏实际操作性、法律法规内部以及其他法律之间有冲突等问题。

其次,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限上看:

1.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不合理

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统筹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两者在职权上有重叠交叉之处。且卫生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质检部门在负责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空白。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权力界限不清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拥有监督权的工商、质检、农业行政等部门之间因缺乏权利的统一划分,导致对食品安全检查的标准不一、处置乏力。《食品安全法》的真正落实仰仗于各主管监督部门的权力的实行,尽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共卫生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但是至今,这一标准不仅没有制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也没有落实。

3.食品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划分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的食品安全问题负总责。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等是两级管理,既要对当地政府负责,又要对上级机构负责,责任不明确。目前食品的生产、制作、销售经常跨越多个地区,各监管部门职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只能在各自的区域内监管,不同的部门之间难以相互配合,很难做到及时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建议

做到确保食品安全,必须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要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遵循“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的客观规律,扩大法律规制的调整范围,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相关事项做出较为全面的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了事前监管,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确立分段监管与品种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社会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种监管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职责;

再次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转化成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品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9.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方案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的宣传原则,达到以人为本,突出安全,提高效果,促进和谐的宣传目的。采取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全面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增强学校依法履行好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职责,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活动安排

㈠活动时间 2010年5月31日至6月6日。

㈡活动主题 加强食品安全,共建和谐宣城

㈢宣传内容

1、《一法律,两办法》。

2、食品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与预防知识有哪些内容?

3、食品安全、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辨别基本知识。

4、消费者权益、义务及其举报投诉的途径等方面知识。

三、活动形式

精心组织“五个一”活动。

1、举行一次国旗下讲话。内容涉及《一法律,两办法》正式实施时间介绍,指出学生身边常见的违法食品安全法的现象,宣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开始,对学生参与活动提出要求。

2、班级出一期黑板报。

3、在校门口led屏幕上打出多个横幅。

⑴隆重纪念《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

⑵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⑶校园杜绝吃零食,安全、卫生又节约

⑷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10.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篇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局机关开展了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活动。陆续学习了《专卖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局李局长讲话、上级通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和行业制度、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不断认真的学习、仔细的领会,我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在上级制度的理解上均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现将我本人的学习体会作以大家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学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审计科做一名审计员,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但无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还是日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都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依据而开展。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必须引用具体法规制度条款予以定性。再如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仅要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而且要从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中所涉及的法规制度都要掌握和运用。可以说,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是审计人员判断的唯一标尺,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功。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也会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在熟练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做到行业制度了然于胸和融会贯通,并与工作实践、经验教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保证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创新发展。

二、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遵守贯穿于工作的每一环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入推进,我们烟草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因此我们每一个烟草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做任何工作或处理任何事物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要将法制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做到依法、守法。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做到知行统一,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行业制度和党的方针路线指导我们的工作和行动,将遵守法律制度贯穿于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整顿工作作风,期间,不少“老虎”“苍蝇”纷纷落入法网,这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吗?不是,是他们从内心并未真正树立起法律观念,对法律存在侥幸心里,被私利和贪念冲昏了头脑,而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比如上个月发生的“上蔡事件”,中央及行业三令五申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且2012年醉驾已入刑,也正值行业上下严查作风纪律期间,如此顶风违纪,是他们不知法不了解工作纪律吗?不是,是他们始终未严格树立起法律观念、纪律观念,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给自己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必然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法律观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心怀敬畏,令行禁止,做一个知法懂法,且又依法守法的人,这不但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三、进一步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融会贯通,提升业务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通过此次学习,我强烈的感到自己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的严重不足,对一些法律条款的认识不深入,理解不透彻。平时大多关注于审计专业知识和行业制度,对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未能认真系统的学习,工作中时有现用现学的情况。认识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学习的紧迫感随之而来。下一步,我将继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行业规章制度,着重加强对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并努力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在审计工作中,正确引用法规条文,避免审计定性和评价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恰当等情况,促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的规范化,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保证审计质量,为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详实有力的依据,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1.怎样学习法律知识?等 篇十一

我已外出务工两年,现在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打工。没上大学是我的心结,我从学校出来的那一天就告诉自己,一定要学一点东西,但现在回学校是不可能的。我想自学法律,现特请教你,学法律有前途吗?学习费用贵吗?大概要多少钱?需要学习几年?向什么机构学习最好?学完后就业情况怎样?

(惠州市仲恺区袁术林)

本栏主持:就目前社会而言,学习法律确实很有用处。如果是单科学习,到书店买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就行了,如果是系统地学习,可以到教育部门报读自考(报考费和资料费共需1000多元),也可以到就近的大学或培训机构咨询是否开办有成人法律专业(约需7000~12000元)。学习多少年,要看你的努力程度和学习效果,一般两至三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司法考试是一个关口,全国每年的通过率仅7%到10%,这只是迈出的第一步;其次,便是一年的实习期。过了这两个坎,才能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目前,法学类专业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为83%。

结肠癌会遗传吗?

我丈夫前年6月去世,当时我儿子还不到两岁。听说这种病由开始病变到晚期至少要三年,这样算来,我怀孕时也许我丈夫就已得了这病。请问,结肠癌会遗传给我小孩吗?我想带大小孩就算了,不再结婚,但又担心他遗传我丈夫的病,靠不住。我该怎么办?

(增城市新塘镇飘然)

本栏主持:结肠癌会不会遗传,现在没有定论,只是有一种医学名字叫遗传易感性,就是家族成员比别人容易患某种疾病。结肠癌有很多是由家族性多发性息肉恶变而来,具有一定的家族聚集性。如果发现你儿子大便带血或者下腹有坠胀感等症状时,最好到医院就诊,进行肠镜检查,同时可以顺便摘除结肠息肉,防患于未然。至于你是否再婚,须根据你的经济条件及生活需要而定。拥有一个完整幸福的家,是每个人所期盼的,如遇上合适的异性,建议你不要错过。

贵刊还会刊登长篇武侠小说吗?

贵刊还会刊登长篇武侠小说吗?以前贵刊所刊登的长篇武侠小说很吸引人,我一直很期待能够再次体验阅读时那种畅快淋漓之感。此外,关于官场贪污腐败的文章可否向贵刊投稿?

(广西读者瘳云生)

本刊主持:应读者阅读喜好,本刊长篇连载以现代题材为主,但如有质量好的长篇武侠小说,也会考虑连载。关于反映官场贪污腐败的作品,只要有故事性、可读性,也可以投来试试。

如何摆脱悲观情绪?

我到东莞打工四年多了,虽然并非一无所获,但工作的枯燥,竞争的激烈,人心的险恶,人情的冷漠,很多事物的瞬息万变,使我对人生失去期望,甚至时常产生放弃生命的念头,并无数次幻想自己或潇洒或悲惨地离开人世。姐姐,请你告诉我,如何改变我这种如一潭死水的生活状况?

(东莞市长安镇黎嘉仁)

本栏主持: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们普遍要承受生活快节奏带来的压力,如果未能适当调整,很容易悲观厌世,做到以下几点,可以使自己战胜这种消极情绪:

1.避免制造人际隔阂,把注意力盯在与别人友善、和好的事物上,并常常告诉自己,误解、敌视毕竟是次要的;

2.对失败保持可贵的“马大哈”精神,对人、对事常保持乐观、宽容的态度,少一些怨恨、挑剔;

3.遇到情绪扭不过来的时候,不妨暂时回避一下,听听音乐,或参加一些活动、运动;

12.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 篇十二

食品安全法监管的原则是由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反映食品安全法监管的宗旨, 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部规定以及全过程起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 预防原则

预防性原则, 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 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

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为具体内容:第一,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二, 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第三, 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第四, 食品安全标签制度, 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 容易辨识, 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我国通过以上各种制度的建构力求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也因应了“预防为主”的目标, 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全程控制原则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即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决定了我国仍然存在多个监管部门, 为了改变这一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状况, 就需要对各监管部门进行一定的整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是考虑了此种情况, 全方位强化了全程控制。不仅强化源头监管, 同时还强化过程控制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全程控制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必然要求和良好方法。同时, 全程控制良好效果的实现也要求改变原先分段监管的模式才能真正实现。

3. 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 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当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析制度, 风险分析原则是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和科学的方法, 是食品监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食品安全法能够良好实施的必要条件。

4. 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原则。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 理应享有知情权, 减少信息不对称, 鼓励民众参与到监管过程中, 实现全民监管, 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得到市场和法律应有的制裁。此次新法又进一步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 对食品的标签标示有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化的规定。同时, 新法倡导生产经营者主动对生产过程进行公示加大信息透明度。可见, 新法对信息公开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必将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登上新的台阶。

二、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的权力和职责的机关和组织。依《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与其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1此次修法改变了以往监管主体模糊、混乱的局面, 厘清了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 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监管职权的划分。

三、监管的范围

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进行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从监管的环节来看, 监管贯穿于整个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从被监管的主体看, 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其中, 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首次被纳入监管的范围。由此看出,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范围十分广泛且全面, 新法的修订也进一步回应了现实的需要, 对网络交易以及小作坊等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比较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

四、监管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标准。同时它也是监管主体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此次新修的最大亮点即是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这实现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

食品安全标准依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当然最重要最核心的还是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的制定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 其他部门配合制定。所谓地方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但其仅限于对地方特色食品,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方可由地方制定。而且制定出来后仍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本企业适用,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 企业标准必须要严于既有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才合法。

五、监管责任

新法对于监管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一百四十二条到第一百四十六条。监管主体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 即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一般只追究到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中以行政处分较多, 与违法生产者的较严厉的刑事处罚相比,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的处罚程度过轻。事实上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与监管失职行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有些监管部门人员还暗中保护这些违法生产者, 对这些监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显然过轻。但不能否认的是此次修改还是有其明显进步之处。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 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 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新法第一次规定了监管主体违法执法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国家赔偿制度。但却未对监管主体失职行为给生产经营者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在内。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规定了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对监管失职人员处罚较轻, 达不到惩戒的目的。而《刑法》“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这项罪名对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可以达到惩戒监管失职人员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监管失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原因是对监管失职人员的监管缺失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衔接, 这导致在责任追究现状时即使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一般追究的都是行政法律责任。关于两者衔接的问题, 新法仅第一百四十九条原则性规定, 没有进行更具体细致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有必要进行细化、研究并制定可行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监管主体的责任体系。减少因执法机关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而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的信任和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时隔6年《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并即将实施。它承载着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待, 力求进一步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新法对原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良, 建立并优化了许多制度。特别是在监管方面推陈出新, 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模式和统一的标准体系, 并强化了监管责任体系。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为坚实完善的法律保障。可以预见的是, 这次新法的实施必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幅度减少, 极大增强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注释

13.煤矿法律法规学习手册 篇十三

1.河南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

2.煤矿探放水规定煤矿瓦斯治理“十条红线”

3.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4.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5.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履行职责

6.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

7.李克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会办函

【2013】82号)

9.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实施推进方案

10.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11.煤矿安全“1+4”工作法

14.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篇十四

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

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教学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

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15.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篇十五

转基因食品概述

1.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技术是指科学家通过生物技术方法, 将基因从一个生物体内移植到另一个生物体内, 以培育出满足科学实验预期的效果的技术。转基因食品就是利用生物技术, 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生物中去, 更改该生物的遗传特性, 使其在营养、性状、品质等方面朝着人类所预期的目标转变而生产出来的食品。

2.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虽然全球至今并未发生有关转基因食品不安全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 但是国际社会从未停止过对其安全性问题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不外乎食用是否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是否会被破坏两大问题。

大多数学者和公众认为, 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可提倡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大规模种植转基因作物后, 增加了粮食产量, 缓解了本国的粮食危机;许多发达国家通过改变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品质, 改善了本国人民的营养结构, 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有学者认为, 大面积种植转基因作物不仅不会破坏生态环境, 而且还可减少环境污染, 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生态平衡。比如, 利用转基因技术种植的抗病虫害农作物, 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从而改善生态环境。

但是, 有些学者和公众对此提出了保留意见甚至异议, 他们认为, 至今未出安全事故并不能够充分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有些尚未发现的, 或者潜伏期较长的病毒或许正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类健康。作为新事物的转基因食品像传统食品一样经过数千年的人类选择的过程, 也许并不能够完全的与人类自身机体相适应, 而且转基因食品中含有毒素和过敏源是完全可能的事情。此外, 如果不严格的控制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环境中的生长, 任其肆虐繁殖, 很可能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危及其他物种正常的生存演化。

3.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既然人类无法依靠现有的科学技术判定转基因食品到底是不是安全, 那么我们就更应该谨慎地对待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对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产品的行为不能实行完全放任的政策, 而应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相关的规范措施来强化监管。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严格规范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和发生危害后及时有效的救助途径, 此种法律保障既是基于维护人类自身安全的目的, 也是出于维护人类健康权和环境权的需要。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1.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一直以来, 国际社会都非常重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并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2001年7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宣布,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了世界上评估转基因生物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首批原则, 确认:“转基因食品在推向市场前, 其卫生标准必须经过政府的检验和批准, 特别需要检验的是其引起变态反应的能力。”

(1) 美国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高科技领域的领航者, 在生物技术领域也独占鳌头, 它既是转基因技术研发的最大投资国, 也是转基因食品的极力倡导者。美国政府多次强调科学是管理体制的基石, 除非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 那么就应该乐观的假设它是安全的, 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进行诸多限制。所以,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持乐观推崇的态度, 采用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2) 欧盟采用“风险预防原则”。欧盟的生物技术虽然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但总体实力仍无法匹敌美国, 加之地少人多, 是全球食品的主要进口国, 所以欧盟一贯主张:科学是存在局限的, 对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 得出的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 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区域人民的健康、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污染以及保护本区域的转基因贸易,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持保守审慎的态度, 采用的是“风险预防原则”。

2.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现状

由于生物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商业化正蓬勃发展, 对其法律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到目前, 我国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完善, 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全过程控制理念。我国政府合理的发挥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 作为国家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作用, 有利于国内转基因产业的发展。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规范确认并强化了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 明确了其概念和范围, 再次强调了营养评价、审批、标识及监督等具体制度。

但是, 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督管理至今未出台法律, 而是主要以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 这样会影响到法的普遍性实施和执法效果。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转基因食品从无到有, 直至到消费者手中的每一个阶段, 而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立法中, 一些重要阶段被忽视了。现行的法规、规章多由农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 而没有环保部门参与立法, 容易导致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生态效益,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从而不利于我国的长久健康稳定发展。

对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1.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体系

既然国际社会并未给出一个衡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统一标准, 那么我国政府应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 。政府作为风险评估制度体系的义务执行者, 同时也应承担对全社会公共评估结果的责任, 无论是前期的风险评估还是后期的风险监测,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都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 并且这种公布是及时的、透明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当消费者接收到这些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之后, 可以自主的选择是否消费, 这样可以节约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成本, 也有利于风险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再发布, 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2.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强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存在着监管主体过多、层级混乱的情况, 缺乏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监督, 导致目前的体制不能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可参照欧美模式, 在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下专门设立一个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赋予该部门独立的行政监管职能, 并赋予其对转基因食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权。改变过去的低效率的多头监管模式为相对集权的高效集中统一监管, 从过去重视食物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环节监管向未来的加强食物生产、运输、销售的全过程监管, 从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 向重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总体发展趋势。

3.制定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

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 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 对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 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 再由于我国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尚未制定出来, 导致转基因检测结果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和伸缩性, 给食品监管的检验检测工作造成很多的障碍。所以, 为了满足我国食品行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化发展的需要, 应建立统筹规划、分工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在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检验检测中, 应当综合考量我国现实国情及现有的生物技术水平, 不论标准过高还是过低, 都会使得制定出的标准形同虚设。

4.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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