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2024-12-13

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共10篇)

1.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篇一

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

注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2.独生子女奖励走到“三岔口” 篇二

“现在好像是,我們还在协调,还在协调。我们很多政策都是很难的。”

6月22日,在上海市人大对《人口与计生条例》执法检查座谈会上,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与市计生委主任谢玲丽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问题有这样一段问答,经当地电台报道引发舆论热议。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5元的标准始于1981年,30年没变,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最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标准也是15年未变。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陆续进入老年期,据预测,从2013年起,上海新增老年人口中80%以上将为独生子女父母。面对上海的“老龄化”、“少子化”问题,谢玲丽建议市人大在适当时候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议研究完善上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完善再生育审批办法。

谢玲丽承认“基层要求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呼声比较强烈”,又表示提高标准“真的很难”。

到底难在何处?面对本刊的提问,上海计生委工作人员说:“目前政策方面没有定论,上海不好说什么,关于计生奖励政策的种种议论,对计生委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

奖励是否仍符合现今的人口情势?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对独生子女家庭、不生育孩子的家庭的补贴自那时就开始了。当时全国的标准大约都是5~10元/家庭/月。如山东省在1979年出台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实施规定》规定对城镇职工家庭每人每月奖励5元。北京等地也是同样的标准。

30年计划生育调控之下,中国的人口情势发生了改变。

1992年,国家计生委进行了一次38万人调查,该调查申报的全国1991年和1992年总和生育率(妇女人均生孩子数)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如果生育率高于世代更替水平,人口会增加;如果生育率低于世代更替水平,人口会减少)。著名民间人口学者何亚福回忆,1991年是抓计生抓得最严的一年。当时他妹妹刚进入广东湛江税务局工作,没干多久便被抽调到计生委工作,因为计生委需要“大力支援”。

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简称“五普”),我国的生育率是1.22,即平均一对夫妻生育1.22个孩子。一般而言,数值低于1.5,就被视为超低生育水平。2005年,根据对1%人口的重新调查,得出结果1.33,与“五普”结果仍相近。

人口学上世代更替水平的生育率是2.1。何亚福说,中国的男女性别比远高于正常的1.03~1.07范围,这意味着中国需要比2.1更高的生育率来维持世代更替水平。

上海是一个超低生育水平的典型。自1993年以来,上海户籍人口一直呈现负增长。根据该市计生委的数据,上海籍人口的生育率只有0.9左右。2008年底,在复旦大学举行的人口科学高峰论坛上,诩玲丽说上海生育水平已降至“极限中的极限”。

那么,还要继续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吗?

政府态度暧昧:奖更多还是不奖了

全国各地对独生子女、不生育家庭的奖励上,目前呈现出两种相反的趋势:是随着经济发展提高奖励,还是根据人口情势取消奖励,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并不统一,有时甚至自相矛盾。

去年3月,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邓行舟公开表示,“独生子女费”新政已在制定中。今年5月27日,邓行舟又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30周年的活动上说,“提高独生子女费的建议正在做,肯定要做,只是时间问题,提高幅度尽可能大一点。”

宣布要提高独生子女奖励额度的地方不止一处,但似乎只有少数地区有实际行动。比如广东省规定凡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北京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从1979年的5元/月,到1991年改为5~10元/月,也几乎没怎么动过。

2004年,上海为了缓解户籍人口老龄化,取消了原先对婚后无子女夫妻在退休日一次性奖励(4600元)的政策。

早在1996年之前,国家实施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明确规定,除了正常计算养老金之外,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增发5%的养老金。后来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与社平工资、个人账户相挂钩。老的计发办法也没有明确取消,但在实际操作上,这一政策在许多地方已被扫进历史的故纸堆。

今年5月,南京市出台新政策,独生子女父母从企业退休将获取一次性奖励3600元。早在2000年,南京的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已经没有了5%奖励这一项,而现在的政策等于进一步明确取消了增发5%的奖励政策。

当地市民把这一政策比喻为:“本应该得到一只可以下蛋的活鸡,可现在换了只死鸡,吃下去就没了!”按目前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每月1400元来计算,每月5%是70元,3600元一次奖励只不过等于4年多一点的金额。

“更何况目前国家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都是以个人养老金按百分比来加的,5%对应的那个基数还可能上涨,现在取消了这项政策,等于增加了损失。”一些市民对此很感委屈。

“不动为妙”,解读“难言之隐”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陈友华认为,80年代初制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延续性有问题”。当年的奖励金额能占到城镇工资水平的十分之一,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而现在的奖励额“塞塞牙缝”都不够。

2008年“两会”期间,北京市政协委员张东升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调整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将独生子女的父母奖励提高到最低工资10%左右,并加入帮助独生子女赡养父母、设立独生子女医疗基金等内容。

今年,民盟南京市委建议,按照目前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计算,持证家长每人每年应享受400元至6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除却奖励水平的建议,也有人建议将奖励和社会保障体系挂钩。南京市政协委员张冬生说,大家最关注的并不是一个月多给多少钱,独生子女的父辈们最怕生病,虽然社保能解决一部分,但身边没人照顾,让孩子请假照顾四个老人很难。

同样基于对人口老龄化的担忧。也有不少人口学家不赞成调高独生子女奖励。

何亚福甚至认为这项政策应该取消,“中国已是超低生育水平,很多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夫妇也放弃生二胎,有些夫妇甚至连一个孩子也不愿意生,现在中国应适当鼓励生育,促使生育率回升到世代更替水平附近。”

陈友华从人口政策动向分析,他说现在一些地方对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在进行积极调整和改革,比如上海、浙江等地。“独生子女政策需要的是改革,难道再去奖励?”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彭希哲认为,调高或者取消独生子女奖励在现阶段都不合适。

一方面,在上海等大城市大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全部等于没奖励,资金投下去没意义,即使把奖励调高到每月200元也还是一样。

另一方面,针对低生育率、人口结构老龄化等问题,“调高金额的话,就是不鼓励多生,跟现有人口情况也不符合。但是如果取消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话,又容易被误读成人口政策出现新风向标——是不是要开放二胎了?”

3.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 篇三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奖励费一般都是直接将这笔费用打到工资卡上;没有工作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凭劳动手册到户籍地所在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居委会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公室领取。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申请再生育子女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就不能再领奖励费了,不过已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回。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发放的5000元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如何发放?单位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昨天,晨报报道修订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后引发市民热议,不少读者纷纷在晨报官方微博上提出疑问。为此,记者梳理大家提出的一些关键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负责人。

网友心动独生子女奖励费

“还有独生子女奖励费?我怎么从来没有领到?”“去哪里领啊?需要带些什么证件?”自1981年开始实行的独生子女奖励费,30年都一直没有调整。这次从原来每月2.5元上调到30元后引起热议。不少读者都表示,现在独生子女奖励费一下子上涨了10多倍,夫妻双方一年就能领到720元,“非常值得关注”。

奖励费上调后,一些此前因为种种原因拖着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年轻白领,现在开始为奖励费动心,打算赶紧补办《光荣证》。“每个月只发2.5元奖励费时,一年夫妻俩也就能领60元。那时觉得因为这点钱花上半天时间去办《光荣证》实在太浪费时间,现在我得抽空赶紧把证给办了。”女儿已经2岁多的毛先生说,现在养孩子开支大,家长是能省则省,打算近期就去把证补办好,再把奖励费给孩子存上,作为以后的教育资金

独生子女奖励费由谁来发

“如果没有工作的,还要专门去街道领,真是很麻烦!”“为什么单位人事说已经发了,但是我在工资条上从来没有看到?”昨天,还有一位母亲表示,她孩子7岁了,却从来没有在单位领到过一分钱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那么,独生子女奖励费究竟该如何发放呢?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持有《光荣证》的本市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针对有些家长在工资单上没有看到独生子女奖励费问题,市人口计生委表示,由于以前数额较小,有些单位或将此与其他项目合并而没有单列所致。四问独生子女奖励费:单位不发可由计生委协调

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再给予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是夫妻双方都能领到,还是只发给一方?

答: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夫妻双方谁先退休,谁就可以凭《光荣征》和《退休证》先领取。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退休后一共能领到10000元奖励。

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问:如果有企业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

答:不管是在国企、外企或私企工作,都能够享受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如果没有领取到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可以及时向单位反映;反映无效,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反映,请他们协调解决;如果计生委协调未果,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了,是否补发?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一、符合规定的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材料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4.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篇四

发放管理办法

(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如下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证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应由单位或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见附件一)。

3、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4、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见附件二),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6、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认真登记,长期保存,领取人员应妥善保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

2、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5、《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需更换。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具体执行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没有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发放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发放。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5.广州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解读 篇五

亮点逐个数

亮点1

实现奖励政策三种模式统一

早期退休符合条件也按月奖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奖励办法》解决了广州市早期单位退休人员要求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的合理诉求。随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广州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也经历了三大阶段:即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1980年2月~8月31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209月1日~12月31日)和按月奖励(1月1日至今)。早期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水平相对于现行的按月奖励待遇明显偏低(据查,加发5%的人群平均约为28元且不随退休金调整而调整,一次性奖励人群市辖区奖励标准为6642元~12056元不等,仅相当于目前按月奖励150元领取4~7年就终止)。

同是独生子女父母的贡献所获奖励不对等,有失公平。因此,此次文件修订将符合条件的早期退休人员全部纳入按月奖励范围,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作为新增的奖励对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过去已经享受的奖励不退,从1月开始纳入按月奖励(即20至期间不补)。按照测算,广州市将早期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奖励范围,财政每年奖励金增资约1.2亿元。

亮点2

明确了奖励对象的群体边界

《奖励办法》通过梳理和完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实现了应奖尽奖。只要是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无论外地迁入还是不在本地退休的人员,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如当事人在外地或外地单位已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则需本人先自愿办理已享受奖励的停止手续,再在本地办理领奖手续)。

《奖励办法》还明确了奖励对象和参照奖励对象的群体边界,以及不同人群进入奖励范围的时间序列,保持了现行政策的延续性,为政策在今后的平稳推进夯实了基础。

亮点3

取消逾期部分不补发限制

关于原政策口径制定的逾期申领逾期部分不予补发的条款,明显与当前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不相适应,在社会上颇有争议。今年年初,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过渡期政策的通知》(穗卫家庭〔〕2号),将逾期不补的做法予以取消。这次重新制定的《奖励办法》更明确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到龄的下月即可领取奖励金,取消了逾期不补发的限制。

据了解,补发工作目前基层已经在落实当中,不少补发对象已经领到了补发奖励金。

亮点4

实现奖励政策城乡一体

,广州市统一了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本次制定的《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奖励对象、申领流程、发放管理、资金归集等,统一了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操作,从制度上确立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城乡一体。

重点解读

奖励对象资格如何认定?

《奖励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对象的基本要件:①本市户籍居民。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③在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而且应是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睇真D】

以下几种情况都不在奖励范围内:

a.一对夫妻婚内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这对夫妻中的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所以这对夫妻不符合奖励条件。

b.一对夫妻婚内没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子女后离异,婚外生育的一方与该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该对夫妻虽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为发生时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该对夫妻不属于奖励对象。

c.一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收养了一个子女,因为收养子女的行为发生在非婚状态,所以该女士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享受奖励。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①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17号)。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③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④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⑤ 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1.1980年2月2日~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从201月1日开始计发。

2.第④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2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2月开始计发;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3.第⑤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5月开始计发;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4.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1.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4.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5.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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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篇六

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领导批准,从2012年8月起我市将执行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核查及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原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职工,其子女年龄已超过18周岁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超生的职工,从2012年8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原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职工,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从2012年8月起原享受4元的增加至5元,原享受8元的增加至10元。

3、对原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职工,并且其符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从2012年8月起开始发放奖励但不得补发。其中:夫妻双方都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双方各发放5元奖励;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农民的,发放10元奖励。

4、对于清理后继续享受奖励的职工及新增享受奖励的职工,发放奖励为5元的需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报送本单位审核存档;发放奖励为10元的需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一方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社区证明报送本单位审核存档。

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增减条件办理,并以此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档案,并负起该项政策的监管责任,将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职工及时停发奖励,我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问题,责任由各单位自负。请各单位于2012年8月5日前完成核查及清理工作,并于10日前完成工资信息的维护工作。

附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备查表(此表一式两份:本单位留存一份,8月8日前上报财政局预算科一份)。

7.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篇七

第十一条 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镇财政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实行申领制。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上级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后15日内,将县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镇。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文件通知后10日内,按申领核定人数,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记录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在收到拨款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由镇财政所列报支出。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镇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帐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泸县财政局和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8.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篇八

第二条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奖励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供给渠道支付;工资供给渠道无法解决的,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实后由本级财政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单位审核把关,报经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申请人先填写《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市申请表》,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同时附上《市申请表》所要求上报的材料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其奖励资格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好《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报批表》(以下简称《市报批表》连同已审核的《市申请表》报市财政局。

(二由县(市、区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由单位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具体确认程序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由户籍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1.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省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以下简称《省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省申请表》和《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省登记表》和《省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省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六条奖励金发放方式。

(一财政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单位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到人。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八条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全市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属历年奖励对象,其奖励金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历年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予发放奖励补助金。

(二确认资格后,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补助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三退休时未领取奖励补助金的,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冒领奖励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领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9.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材料 篇九

首发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xx副市长、xx副秘书长、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仪式。xxx副市长、xx副秘书长一行亲临今天的仪式,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我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关心。在此,我代表xx区委区政府向莅临今天仪式的各位领导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受到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们国家、省,家、乃至我市、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这一成就的取得和在座受奖励的各位是分不开的。你们没有受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一些传统观念的桎梏,舍小家,顾大家,牺牲个人利益,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在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实现做出了突出贡献。对于你们的重大贡献,区委区政府一直都放在心上。为此,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体系,相继出台了《韶关市武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武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基金扶助办法》等一系列政策。一方面,是为了调动了我区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区委区政府对积极响应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关心与爱护。

为了让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的关怀,今年省政府、省人口计生委又出台了《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两个文件,是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了让省委省政府的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人口计生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新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这项政策,是我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是区委区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居民最真诚的回报!

同志们,在落实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中,我区从实施细则出台到今天正式发放奖励金,历时仅一个多月。这么短的时间完成这么重的任务,离不开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镇、街计生办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在这里,我代表武江区委区政府向做了大量辛苦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广大计生干部表示最真诚的谢意!

同志们,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才刚启动,为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做实做好,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严格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后续工作,确保此项制度得以长期有效地推行。我相信,有大家的齐心协力,一定会把这件为民谋利的好事办好!

10.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篇十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政策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晚婚晚育不再奖励

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女方可延长30天产假。

生二孩拟延长假期

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节育措施自主选择

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

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时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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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二胎政策

北京

2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允许生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天津

202月14日起正式实施二胎政策,按照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

上海

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

2014年1月17日,浙江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宣布1月16日起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浙江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江西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 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起,江西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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