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2024-09-01

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共13篇)(共13篇)

1.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一

2016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是:贯彻全省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为目标,践行“四个最严”,落实“四有两责”,抓改革、建制度、重创新、强能力、促规范、上水平,努力实现“十三五”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良好开局,提升全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总体水平。

一、落实许可改革,完善准入机制

1、全面启动实施。4月1日起,市局,北湖、苏仙区局,各县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全部启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核发工作。用正式文件明确许可工作责任分工、审批授权和委托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省局编印的《食品经营许可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市局适时组织一次许可业务知识培训,开展一次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落实情况督查。

2、着力整合优化。按照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整合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许可流程,增加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食品安全知识考核等环节,减少流转环节、缩短许可时限,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工作效率。

3、完善许可系统。4月1日前,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业务功能和统计查询上线。强化许可数据录入工作,与原餐饮服务许可数据,“四查”数据对接,建立2 健全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6月底完成许可申请资料补传工作,确保许可电子档案完整。

4、强化事后监督。对新发证的食品经营者,3个月内必须实现一次回访监督检查。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强化许可事项合规情况的检查,确保食品经营者保持良好的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统一在醒目的地方张贴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示牌,载明许可证、经营主体责任人、监管部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投诉举报电话、量化分级等级等。

二、强化支撑体系,夯实监管基础

1、强化责任落实。将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推进党政同责。督促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力度,在大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推广省局统一制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对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安全风险自查与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管理制度,抽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完善制度体系。抓好已颁布实施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消化学习,配合省局做好有关规范、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积极做好将颁布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精心组织全市餐饮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全省食品经营监管人员培训,配合做好省局汇编的食品经营监管 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宣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餐饮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对县市区局餐饮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部署的全市餐饮监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底考核。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过程监管

1、强化飞行检查。强化飞行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研究并制定《郴州市餐饮食品监管飞行检查工作制度》。

2、提升量化分级。开展量化分级“升级”活动,全市大型以上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连锁餐饮单位完成“扫C”任务。开展“寻找笑脸就餐”主体宣传活动,制作更加醒目的“笑脸”就餐标识,在餐饮服务单位店内外“双公示”。

3、推广示范创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学校、文明餐桌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明厨亮灶”工作,落实省局制定的“明厨亮灶”建设目标,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定点宾馆“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全市“明厨亮灶”总覆盖率达到50%。

4、加强检打联动。加强餐饮食品专项抽验和快检工作。加大基层检测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完善检测装备。开展校园及周边、肉及肉制品、米粉等专项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公布。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强化后处理工作,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抽检中发现的4 违法犯罪信息,及时移交公安进行侦办,构筑高效的检打联动模式。

5、倡导基层创新。各县市区局要在小餐饮整治、农村集体聚餐、校园周边学生服务站等方面开展监管创新。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创新试点工作,要发挥基层的创造性,对具备推广价值的创新,市局将重点帮助、指导。

四、突出风险防控,实施全程监管

1、抓好日常监管。一是实行标准化监管模式,严格按照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明确日常检查的内容、流程和标准,推动日常监管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强化高风险问题管控,重点抓住管好学校及周边、农村和重大活动聚餐、大型工地工厂食堂、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抓住管好大米、食用油、肉及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抓住管好群众投诉举报多、抽验发现问题频次高、对消费者健康危害大等突出问题;抓住管好节假日、学校开学前、中高考等敏感时段:抓好管好小餐饮店及私房菜馆无证经营行为;注重对食品经营条件和卫生状况、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服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厨师管理情况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三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企业发展。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综合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整改等措施,推动监管执法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

2、抓好集中整治。继续推进全面完成“四查”行动,深入开展“查无证、清死角、端窝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好“酒类专项整治行动”,“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五、推进社会共治,构建共治格局

1、形成共治推动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理部门,推动部门间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医院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与征信部门的合作,推动餐饮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

2、培育共治新活力。推动行业自律行动,充分发挥餐饮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学校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等单位大力倡导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化信息公开,突出案件查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开,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鼓励和引导专家学者、法律人士、媒体记者、群众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3、增强共治聚合力。强化宣教引领,采取多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食品安全理念。联合公安以及媒体主管部门,坚决打击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谣言。

2.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二

在启动仪式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局通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2015年,贵州省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务院食安办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推动落实“四有两责”,在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生产领域、餐饮消费领域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守住了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保障了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贵州省公安厅还通报了2015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2015年,贵州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核查公安部转办线索5100多条,破获了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1·02”特大制售假盐系列案件等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大案要案,查封销毁了一大批假药、假酒、假盐、非法冷冻肉品等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获食药类刑事案件1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人,刑事拘留125人,逮捕24人,移诉18人,涉案金额5200余万元。

宋宇峰局长在仪式上发言提出:“全省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习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抓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以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启动仪式结束后,省、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了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为广大群众准备了数万份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组织食品安全专家亲临现场为广大群众开展咨询活动,同时接受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3.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三

第14题(错误率60.52%):1岁以下的婴儿不能食用蜂蜜主要是因为( B )。

A. 蜂蜜含激素,可引起性早熟

B. 蜂蜜可能含有肉毒芽孢杆菌

C. 糖含量过高,影响发育

D.以上均是

解析:蜂蜜在酿造、运输与储存过程中易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肉毒杆菌是一种生长在缺氧环境下的细菌,在罐头食品及密封腌渍食物中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毒性极高。1岁以下的婴儿抵抗力弱,食入受到肉毒杆菌污染的食物后,肉毒杆菌会在肠道中繁殖,并产生毒素,而婴儿肝脏的解毒功能较差,极易引起肉毒杆菌性食物中毒。

蜂蜜中不含或含有极微量的雌性激素,适量食用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影响。蜂皇浆中含有较多的雌性激素,孕妇和16岁以下的儿童不宜食用。

蜂蜜对缓解便秘有一定益处,2~3岁的婴幼儿可以适量食用蜂蜜,一般每天10~20克。蜂蜜的甜度较高,需加温水稀释15~20倍后再让婴幼儿饮用。12岁以上的儿童可以和成人一样,每天食用不超过50克的蜂蜜。

第29题(错误率57.53%):关于食品安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CD)。

A.食品安全必须零风险

B.含有防腐剂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

C.纯天然食品一定安全

D.吃了含有致癌物质的食物就会得癌症

解析:只能说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食品安全不可能达到零风险、100%安全,只能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只要按照国家标准限量添加食品防腐剂的食品就是安全的;纯天然食品如河豚鱼,其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有毒素,马铃薯发芽后龙葵碱含量激增,人食后可引起中毒,再加上无法知晓食品的生长环境是否有污染,因此纯天然的食品不一定安全;无论食物中含何种致癌物质,只有达到一定的量之后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

第34题(错误率56.56%):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溯源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对以下哪些食品进行追溯管理?( BCD )

A.酒类 B.食用油

C.婴幼儿配方乳粉 D.猪肉

解析:《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上海市对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1.粮食及其制品;2.畜产品及其制品;3.禽及其产品、制品;4.蔬菜;5.水果;6.水产品;7.豆制品;8.乳品;9.食用油;10.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第31题(错误率55.65%):以下哪类食品属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食品?(ABD)

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B.保健食品

C.进口食品

D.婴幼儿配方食品

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20题(错误率46.06%):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 D ),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A.预防疾病、治疗疾病

B.功能疗效、治疗功能

C.辅助治疗、疾病预防

D.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解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38题(错误率46.06%):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解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32题(错误率44.84%):关于食品添加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CD)。

A.天然的食品添加剂比人工合成的安全

B.三聚氰胺、苏丹红、盐酸克仑特罗不是食品添加剂,是非法添加物

C.食品添加剂对身体有害,应该禁止使用

D.发达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我国就可以使用

解析:食品添加剂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天然的和化学合成的两大类,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安全无毒的;三聚氰胺、苏丹红、盐酸克伦特罗均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均有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40题(错误率43.11%):罐头食品可以不添加任何食品防腐剂。( √ )

解析:罐头食品是指原料经过预处理,装入铁罐、玻璃瓶或高阻隔复合塑料袋后密封,再经热力杀菌达到商业无菌从而延长食品保质期的一类食品。在正常储存和销售条件下能繁殖并导致食品变质的腐败菌、病原菌和产毒菌均能在热力杀菌过程中被杀灭,从而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因此罐头食品不需要添加防腐剂。如果发现罐头胖听、包装破损则不宜食用。

第13题(错误率41.90%):一般情况下,以下哪种食用油脂最适合作为煎炸用油?( B )

A.玉米油 B.棕榈油

C.大豆油 D.葵花籽油

解析: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葵花籽油》、《玉米油》、《大豆油》和《棕榈油》中的相关规定,葵花籽油、玉米油、大豆油和棕榈油中亚油酸的含量分别为48.3%~74%、34%~65.6%、49.9%~59%、9%~12%。亚油酸热稳定性相对较差,尤其是在较长时间的高温煎炸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棕榈油的主要脂肪酸是棕榈酸和油酸,这两种脂肪酸的热稳定性远胜于亚油酸,而且氧化产生的有害物质也远低于亚油酸,因而更适合用于煎炸。

第42题(错误率37.47%):压榨油比经过精炼加工后浸出油更安全。( × )

解析:浸出油和压榨油的加工方法不同,浸出油是利用化学萃取的原理,选用某种能够溶解油脂的有机溶剂,通过与油料的接触,使油料中的油脂被萃取出来。我国对有机溶剂的残留限量有严格

4.2016农网项目管理要求 篇四

具体管理要求

一:项目部的管理

1:严格执行《项目部关于施工队及人员进场授权准入规定》,凡是参与施工的施工队及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授权准入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人员由项目部统一发放进场作业许可证,项目部才能承认其上岗的资格,否则一律视为非本项目用工并清退出场。

2:各施工队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金纬公司统一订购发放)。3:安全工器具需具体有资质单位对机具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盖章。

4: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监护人、现场技术员必须有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资格证。

5:每个分项目部和施工队开工前必须准备好“三措一案”的编制(以电子文档方式上报项目部)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实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

6:施工作业现场人员必须佩带施工人员入场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7:两票制(停电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保证在每个作业现场负责人手上。当天票证必须拍照上传项目部。

8:停电工作票每次必须提前办理,办理必须规范。并由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如停电作业未办停电票或冒险带电作业,将按金纬公司规定顶格处罚。

9:施工队正式进场后,要求每天晚上其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通过QQ群向项目部上报本施工队当天的完成工作情况,第二天的工作安排计划(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

10:施工队每天开工前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待当天的工作任务。班前会照片必须每天上传项目部。

11:每周星期四晚上,施工队必须及时向项目部上报周工作完成量、下周计划工作量、上周变更工作、技术及各专业问题汇报)。

12: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天下午2点开会(即时电话通知)。13:现场必须进行相片采集,标准如下:

1):每个电杆坑必须两张相片(A:挖后成型,标识,杆塔号、线路名称、深度、检查员同时显现在相片内;B:安全警示标志,围栏(或挡皮)、遮板)

2):拉线坑必须三张相片(A:挖后成型,标识,杆塔号、线路名称、深度、检查员同时显现在相片内;B:安全警示标志,围栏(或挡皮)、遮板;C:拉线盘与拉线棒连接好刚入坑未掩埋时的相片)

3):电杆一张(必须将电杆埋深印记显示出来),放线结束后一张(杆塔号、杆顶线路)

4):户表两张:每个须更换旧表箱的照片和更换新表箱后照片。采集的照片必须留有日期水印,注明线路及杆号,每天及时上传项目部,并做好电脑备份。二:施工队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队在正式开工前必须购买保险,保险单复印件交项目部备案。

2:施工作业现场登高人员必须双证齐全(登高作业证、高低压电工证);电缆头制作、电器材料安装人员必须具备高低压电工证。3:基坑开挖施工现场需围栏,未立杆前需做好警示及防范措施。4: 基坑开挖时,临时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必须架空,如不能架空,必须更换为电缆。

5:登高人员两米以上必须佩戴好保险带,并系好二保绳。6:登高人员采用脚扣上杆时,必须采用保险带缠绕在杆身(动作较慢)。

7: 登高人员在杆上作业时,不能打手机及其他非工作业务等事项。8:拆旧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攀爬破损电杆,严格按照《项目部关于拆旧安全规定》作业。

9:工程材料的二次运输,各施工队必须与转运车辆签定“材料运输合同”。三:材料管理要求

1:各施工队复测完后,要及时出具每条线路的复测图、杆位明细表、材料清单,并上报项目部。乙供材料由施工队填报签字盖章后,报电子表格和扫描件给项目部。多报的材料费用由施工队承担。

2:施工队凭材料领料单和线路材料清单(需项目部材料员和业主审批)到业主库房领取甲供材料;电杆、拉线盘凭材料清单送施工现场(如需增补,必须由业主审批材料增补联络签后,由项目部报厂家增补材料,严禁施工队私自要求厂家增补材料)。乙供材料直接送各施工队,到货后施工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妥善保管,由项目部和监理、业主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为便于项目部掌控材料的出入库情况,及时催促材料供货,施工队领用材料当天,必须及时将领料单照片发给项目部。4:施工队必须按项目部要求及时上报材料复测表以及每次的领料情况,项目部每月将对各施工队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评比打分,未达到项目部要求的施工队在进度款结算时将受到影响。

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永鑫项目部

关于施工队及人员授权准入的相关规定

各项目部及施工队:

为全面加强2016年农网改造施工队及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形象。经总项目部研究决定,现就施工队及作业人员授权准入作以下规定:

一、施工队伍准入规定:

1、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向所在项目部提供管理人员(特别是“三种人”: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名单信息、资质证明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合格有效资质)、身份证复印件,交项目部审查并归档。

2、施工队必须提供自有施工机具(包括施工车辆、抱杆、绞磨、发电机、电镐、电锤、焊机及起重工具等)、安全工器具(包括接地线、验电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带、安全护栏、警示标识等)的详细清单和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可附图片),交各项目部审查归档。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与公司(劳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购买意外保险(足额购买),复印件交项目部归档。

4、施工队需提供近三年施工业绩及无重大伤亡事故的证明。

5、施工队正式开工前,必须向所在项目部提交开工申请,经项目部审查合格(以上所列各项均已审查合格),批准开工方能正式开始作业。未向项目部提交开工申请和未审批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作业。对未经审批私自开工的施工队伍,公司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队自行承担。

二、施工作业人员准入规定:

1、各项目部对下辖所有施工队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名单、信息进行统计,统计完成后进行归档并随时根据人员进出变化情况进行更新。

2、施工队每名作业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体检报告(作业人员健康登记表)、到各项目部备案,各项目部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归档。

3、各项目部及施工队必须于每名作业人员入场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者才具备入场施工资格,项目部和施工队要对考试成绩和试卷进行登记并归档。

4、各项目部或施工队必须与每名作业人员(本人)签订《用工协议》及《作业人员安全告知书》,签订完成交由项目部归档备查。

5、各施工队在提交上述作业人员相关资料后,经各项目部审查合格后给予授权准入,发放《施工人员进场作业许可证》,一人一证。

6、施工人员进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施工人员进场作业许可证》,项目部将重点进行检查。对无证者项目部一律视为非本项目用工,进行清退并处罚,无证人员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均与本项目无关。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项目部和施工队务必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对未达到入场条件的施工队和作业人员,项目部不得授权准入。对未经授权擅自施工作业的施工队和作业人员,项目部将一律予以清退。已授权准入的施工队不得随意更换作业人员(保持人员稳定性),新进人员必须及时按准入规定提交资料至项目部审查并核发《施工人员作业许可证》,一旦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一律清退并对施工队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施工队准入资格。

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项目永鑫项目部

5.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五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和市食品药品安全督查有关通知精神,市食药安委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督查考核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这一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上级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督促各镇、两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会议精神和《2016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掌握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跟踪了解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督查对象

各镇、两区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全市涉及种养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消费的单位。

三、督查组织

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组人员由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组成,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参加。

四、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听取被督查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实地查看。一是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对家庭小作坊、传统小吃店、乡村小商店、农贸市场等薄弱环节,进行随机探察查访,摸清实际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各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药品的进、销、存规范化管理情况和远程电子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零售药店以及个体诊所经营使用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围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建设年”工作,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规范强化、市场净化和监管量化三大工程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对主要节日、重点时段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查阅资料。查阅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巩固药品安全示范创建的工作资料和食品安全的日常工作文件资料,重点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的“八有”配置情况、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村工作站工作记录的情况、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台帐、保化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管理台账、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屠宰单位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资料等。

4、督办督查。对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督办的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市交办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检查督促。

五、督查考核时间和内容 1、2016年4月,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会议落实情况、“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2016年6月,中高考和“五一端午”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3、2016年9月,“中秋、国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整改落实情况、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4、2016年12月,元旦春节期间全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情况、全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六、具体要求

1、各镇、两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督查工作,做好相关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对督查组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食药安办。

2、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按照“严、细、深、实”的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开展督查,要明确督查组成员的分工,细化督查内容,强化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督查任务,确保督查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3、督查组要加强与各镇(区)、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存在不足要及时提出完善建议,并将每次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督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市食药安委将把督查情况纳入到年终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核中。第2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4月至12月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相关迎检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深入了解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进一步落实,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市12个镇、港区、开发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三、工作步骤

此次工作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市食药安办研究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迎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宣传教育、责任落实、风险监测、专项整治、源头治理等内容,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到位。

(三)专项检查阶段(5月中旬)此次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镇(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日常工作文件资料、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的“八有”配置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村工作站和职能部门工作记录的情况及设食单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资料等。

(四)整改落实阶段(6月中旬至11月下旬)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涉及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食品安全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要以此为契机,把人大的监督检查作为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动力,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二)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人大的部署安排和市食药安办的迎检工作方案要求,抓紧时间制定迎接检查的具体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此次执法检查扎实有效开展。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真正做到既全面深入、不留死角,又严格认真、不走过场。要如实反映情况,通过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专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三)广泛宣传,积极配合。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迎检”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及政府整改措施,营造执法检查的良好氛围。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需要,是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幸福、美丽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客观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实施、应评尽评的原则。

三、评估范围

本实施意见中所提到的重大事项是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 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或修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环节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涉及到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社会敏感问题;

(四)为保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评估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诉求;

(三)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等不稳定因素;

(四)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是否存在其它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诸多因素。

五、评估步骤

按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划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重大事项的维稳、信访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畅通信息,落实维稳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专题报告》。

(二)重点评估。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应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⒈确定评估项目。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⒉开展风险评估。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专家论证、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态。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群众等进行论证、听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⒊认真分析预测。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

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进行研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专题报告》,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的评价;对重大事项实施可控程度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宜实施的建议。

⒋上报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评估结束后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专题报告》报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⒌落实维稳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随评估报告一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认定暂缓和暂不实施的事项,要及时调整方案,化解矛盾。

⒍跟踪评估事项。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要实施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预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

六、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再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预测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发生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指定的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升意识。调整局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各科室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工作,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注重协作,形成合力。要树立稳定意识、大局意识,凡是出台或实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事项,必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对各科室的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有力推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社会稳定风险化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宗旨,以提高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意识和水平为目的,大力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班子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大力营造学法、守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氛围,充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创建标准

(一)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将法治社会建设列入重要议程,成立以“一把手”任组长的法治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法治社会建设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配齐配强法治机构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定期向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考评主体上报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守法,领导班子成员学法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述法和任前考法等制度。

(三)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法定权力和职责清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

(四)领导班子研究决策重要议题,集体议事记录清楚、齐全,重大决策方案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有记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公示和听证程序到位,决策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本部门或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六)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处理结果满意率不低于90%。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发生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导致群众赴省集访进京非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和案件。

(八)保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无撤改、无败诉。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6年5月-6月)。召开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创建方案,安排本单位创建活动。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6年9月)。对照创建标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采取相应工作举措,进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法制教育,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活动,并按创建标准和要求分门别类收集、拟制相应资料。

(三)接受考评阶段(2016年10月)。按照市法治办要求做好迎接考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我局开展“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重要方法。各科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创建活动各项任务和措施,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动创建活动。

(二)健全机制,整体推进。开展创建活动,不但是提高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水平的有力举措,也是动员和组织全局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法制建设和法治化进程的良好契机。各科室要充分利用创建活动中的各种积极因素,从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管理的“整体”、“根本”和“长远”入手,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提高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完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的基础,建立健全办事公开、执法公示、执法责任等执法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约监督;完善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各项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办事程序和方法,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

(三)督促检查,确保落实。为把创建活动任务真正落实到位,要经常性地开展督促检查,发现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要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第5篇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探索建立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综合监管模式,提高“三品一械”监管效能,坚持日常监管与动态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通过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动态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作为所经营“三品一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断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能力,推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跨上新台阶。

二、工作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动态评价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三个方面内容。根据药品零售企业“十二个不”规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六统一”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以及《市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实行日常监督动态评价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相关规定、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综合评价,日常动态评价结果,以在店堂内设置监督公示牌并张贴笑脸、平脸、哭脸三种“脸谱”形式实时公示。

三、实施方法

(一)评定范围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评定项目

主要包括:GSp执行情况、药械购进管理情况、药械票据管理情况、销售管理情况、店堂店貌及药品陈列、存储管理情况、药品远程监管软件的使用情况、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养护管理情况、药械经营“十二个不”的执行情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个统一”的执行情况和保化产品“六统一”执行情况(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评定项目可合理缺项)。

(三)等级划分

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评价分为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和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日常动态综合评价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三品一械”经营质量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种脸谱表示。

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状况一年内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个等级,用大笑、浅笑、不笑和哭脸四种脸谱表示。

(四)评定标准

1、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

(1)笑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符合GSp要求,现场检查无严重缺陷;药械经营管理无违反“十二个不”情形;兼营保化产品的,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六统一”要求。

(2)平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基本符合GSp要求,现场检查严重缺陷不超过1条(含);药械经营管理无违反“十二个不”情形;兼营保化产品的,无违反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六统一”“严重*项”的情形。

(3)哭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不符合GSp要求,现场检查严重缺陷≥2条;或药械经营管理存在违反“十二个不”情形;或兼营保化产品的,存在违反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六统一”“严重*项”的情形。

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直接在日常动态评价公示牌张贴“哭脸”标识;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动态等级。2.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由我局根据《市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张贴相应脸谱。3.不予评级情形

对新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评定。

(五)评定程序

1、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评定

我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牵头,保化科配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根据《2016年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检查内容,对被检查药品零售企业“三品一械”经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定,并由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字后确认。

2、监督频次

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一年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半年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较差的,原则上一个季度至少检查1次。

3、等级公示

“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公示牌”样式由我局药品安全监管科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负责统一设计。药品零售企业监督公示牌应悬挂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对不按要求悬挂或擅自篡改、毁坏监督公示牌的,我局将在采取一定的形式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每次现场检查后,药品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依据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在监督公示牌的日常动态综合评价栏下公示评价等级。每次监督检查记录列入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记分信息,按季通过局政务网站公示记分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对全年记分信息进行汇总,依据《市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评定年度信用等级,并在监督公示牌的“上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栏下公示。4.等级调整

日常动态综合评价等级评定为“较差”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我局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调整动态等级。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实施准备阶段

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设计“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公示牌”样式,为全面实施日常监督评价工作夯实基础。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动态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使药品零售企业熟悉动态评价管理的具体要求,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对动态评价重要性的认识。

(二)第二阶段:组织评定阶段(4月1日—6月30日)

由药品安全监管科牵头,保化科配合,按照《2016年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第一轮动态评价,现场公示动态评定等级,并在上年度信用等级处公示2016年度信用等级。第一轮动态评价结束之后,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每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实时更新动态评价结果。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动态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动态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动态评价日常工作的开展。

六、工作要求

6.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六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7.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七

本刊讯 近日, 由上海检验检疫局牵头, 泛长三角十局 (江苏、安徽、湖北、上海、浙江、宁波、江西、湖南、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 及光明食品 (集团) 共同拍摄制作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视频培训教材已经完成, 合作方分享了成果及素材。

该视频教学片以国家认监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13方面内容为基础, 将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食品卫生通则》、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FSMA) 、欧盟、日本等主要进口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纳入其中;该视频教学片对条款进行释义, 拓展知识点并举例解释, 内容详实, 题材广泛, 形式生动, 通俗易懂。

该视频教学片为卫生注册评审员、出口食品企业人员、第三方审核人员对学习和理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及国外相关法规要求, 提供了标准化的培训教材。

8.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八

自制饮料应公示食品添加剂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规范》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根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制的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应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在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经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超百人聚餐所用食品应留样

9.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九

2016年9月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三、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四、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教师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内容。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及时做出整改措施。发生重大中毒事件及时上报治疗。

六、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饮料,发现学校食堂有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使用。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1、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尤其是目前尚使用自备水的农村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用城乡统一的自来水。对于目前不具备条件而只能使用自备水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用自备水的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2、认真做好农村学校的改水工作。自备水水质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自备水水源的选择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县教育列出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对农村学校自备水设施进行改造。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自备水水源尽可能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3 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满足供水需求的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4、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的学校安全责任书,必须有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内容。

10.2016年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篇十

二○○九年是安全生产年,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围绕构建“平安和谐新××”目标,以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消防、食品卫生、学校安全、重点工程建设等为重点,通过不断创新理念,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立足防范,狠抓隐患排查整治等有效措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2016年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领导到位,机构健全。全镇上下树立“抓发展必须抓经济,抓经济发展必须抓安全工作”的观念,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来抓。调整充实了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23名站所长和16名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站。同时,还成立了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学校、食品药品卫生、消防、非法小煤窑整治、重点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等领导组,形成了安全工作以“一把手

“负总责,分管副镇长具体抓,乡直各站所负责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网络。(二)制度到位,规范管理,做好安全工作计划。制定了××镇《安全领导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培训教育制度》、《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急救援制度》、《警示告诫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11项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导组职责》、《镇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管副镇长安全生产职责》、《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职责》、《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职责》、《村委会安全工作职责》。对非法小煤窑整治明确了部门和村委会职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三)责任到位,目标明确。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 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镇政府分别与各村、企业、站所、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火车站签订了安全责任书65份(其中:部门14份、企业8份,村18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25份),××村、幸福村、沿河村分别与街道居民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498份;与全镇微型客运车及货运驾驶员签订责任书227份。落实了以计生挂片责任人负责各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形成了“政府领导、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在接下来的2016年里,我会做好2016年个人工作计划,争取使各项工作开展得更好。篇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xxxx年“春节”期间,我乡为进一步加强节假日的食品安全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喜庆的节日,结合我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广泛深入地宣传了食品安全,有效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安全法制意识,现将我乡xxxx年“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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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乡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详细制定了“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继续贯彻上次乡政府“元旦”“春节”两节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按照“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食物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值守,信息畅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为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坚守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准备,我乡特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落实了应急处理措施,强化了节日期间值班制度的落实,保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联络沟通,严格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四、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加强了对超市、副食店的监管,开展了对糖果糕点、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监管,防止了“三无”、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对两节期间的农村家宴进行了严格的督查,检查一次300人就餐的农村婚宴;加强了对大宗食品采购索证、储存安全卫生、人员健康的管理;乡村社干部和乡村疾控医生积极开展了食品安全广泛宣传工作并对各村农村家宴和群体性聚餐进行了有效的监测、监督工作,业主们做到了购食品入台帐,厨师们也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操作,防止了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存在的问题

1、少数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现象依然存在。

2、个别地方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只停留在口头上,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乡已经通知有关负责人,要求及时整改。

总之,通过这次“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了以安全促生产、以生产促发展的理念,营造了干部、群众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思想氛围,为促进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好转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狠抓事故源头管理,认真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监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篇三:社区2x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社区2x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2010年,xxx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区、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全区食品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辖区现有商铺59家,其中餐饮7家,百货4家,药店3家,通过对餐饮、百货、药店等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率99%;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100%;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投诉事件投诉处理率100%;辖区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和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流入市场现象基本得到杜绝;全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我社区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责任落到实处。1.周密部署。区、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社区及时组织召开了社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了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整治目标任务、重点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拉网式检查。2.落实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大安全综合考核范围,与

辖区内相关商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坚持将宣传培训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春节、中秋等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于4月份开展了以“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制作展板、发放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整治情况,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11.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12.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十二

学院:农学院 专业:植物科学与技术1401班

姓名:高志远 学号:2014014040112

摘要:本论文旨在介绍2016年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以及对我国2015年审议并通过了的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2016年食品安全问题

一、2016年国外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事件、农药中毒、鼠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每年返回餐桌的200至300万吨的“地沟油”„„随着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国际上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让我们通过几个实例回顾一下。

2016年2月24日,罗马尼亚警方近期在该国旅游胜地康斯坦察一家商店查获5吨“僵尸肉”,这些肉已被冷冻30多年,但无良商家仍准备将其出售。据报道,警方是在调查一宗逃税案期间查获这批“僵尸肉”的。化验结果显示,这些肉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被冷冻,6年前,曾经解冻,之后再次冷冻,然后卖给被查商店的店主。店主准备本月将冷冻肉出售。报道称,调查期间,涉嫌逃税的商店店主还向警方展示了伪造证书,试图证明这些冷冻肉适宜食用。化验负责人表示,这批冷冻肉完全不宜食用。罗马尼亚公共卫生部门发言人表示,如果这些肉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食用,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及人的性命。【1】

2016年2月26日,德国慕尼黑环境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实验室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德国最受欢迎的14种啤酒中被检测出含有不同程度的农药残留物草甘膦。慕尼黑环境研究所在其官方网站上说,今年即将迎来德国《纯啤酒法》颁布500周年。为了验证德国啤酒的纯度,研究所委托一家实验室检测德国最受欢迎的14种啤酒品牌。检测报告显示,这些啤酒中的草甘膦含量值介于每升0.46微克至29.74微克。根据德国饮用水的相关规定,饮用水中的草甘膦含量极值不可超过每升0.1微克。慕尼黑环境研究所认为,从绝对数字来看,被检测到的草甘膦含量尽管很小,但检测结果令人担忧,因为草甘膦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可能对人类致癌”行列,即便含量很低,也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2】

2016年5月6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消息称,Webbersfood Ltd.公司正在召回2款萨拉米肉肠(salamis),因为产品疑含肉毒杆菌。加拿大CFIA曾于4月21日发布相关召回公告。受召回产品的品牌为“Webbersfood”,为萨拉米肉肠产品,规格不一,保质期至2016年7月2日,于4月9日之前在新斯科舍省的哈利法克斯(Halifax)Historic Farmers’ Market农贸市场有售。受肉毒杆菌污染的食品看起来或闻起来无异常,但仍可致病。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乏力、头晕、视力模糊或复视、口干、呼吸衰竭及瘫痪等。【3】 2016年5月26日,新华社报道,印度调查“毒面包”事件,赛百味等多家快餐巨头受牵连。印度科学和环境中心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在首都新德里,多家面包品牌生产的烘焙食品被检测出可能致癌的化学物。这些品牌包括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达美乐和赛百味五家跨国快餐连锁公司。38个面包品牌样本中,84%含有溴酸钾和碘酸钾,溴酸钾可能引起癌症,碘酸钾则可能引发甲状腺功能紊乱。上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认定溴酸钾致癌以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陆续宣布禁用这种添加剂,但印度尚未明文禁用。【4】

二、2016年国内安全事件

2016年4月20日,江苏网报道,一些一次性餐具制造业制作餐具的原料大多来自医疗垃圾,众所周知,医用塑料瓶都是以聚乙烯为原料,输液管的成分也是聚乙烯,记者调查发现,输液瓶、输液管、针头、药瓶,都被拉到医疗垃圾回收站,倒进机器、打成颗粒,这就是被工人们称作好料的聚丙烯材料。在河南驻马店、信阳交界处的小塑料制品厂,每个人都很谨慎,外人进去时进去都被盘问半天,这里生产的有一次性餐具、奶茶杯、果冻杯等。工厂工人介绍,一次性杯子用料都掺的有再生料(医疗垃圾粗加工以后的塑料),他们明知道这些东西的危害,但还是加了进去。在另外几家加工点,这些医疗垃圾的颗粒还被做成了饮料杯、奶茶杯、装果冻的杯子。由于市场的需求量比较大,全国各地的购买者们都会跑到这里来拉货。一次性杯子加工厂老板介绍,他们这里常年日夜不停做着。【5】

今年这些令人怵目惊心的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的事件,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更使我们为现在的生活感到担忧,一系列安全问题的出现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中国所面临的棘手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不法分子、黑心商家都是利益熏心,不惜以别人的生命安全来赚钱,这种行为严重藐视人的生命健康,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应该得到法律机构严惩。“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危机一次次挑战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也一次次地让人民对食品安全陷入恐慌。加快立法进程并有效地实施下去,严厉打击黑心商家,达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必须且有效的措施。

三、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策略——立法

2016年4月14—15日,备受各方关注与期待的2016年第七届国际食品安全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大会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和国际食品科技联盟共同主办,由国家食药总局、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科协、中轻联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并赢得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国际工业发展联合会、国际生命科学会等国际组织的有效合作。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新《食品安全法》总体有四大亮点,带着 这些问题,我们逐一解读。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6】

经过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我相信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必将有前所未有的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也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使我国真正地实现“药安食美”,让老百姓真正地对国产食品有信心,对政府有信心!

参考文献:【1】中华新闻网http:// 访问日期2016/6/22 10:59

13.20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篇十三

2016年是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启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食品安全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一年。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标杆,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食品安全工程,狠抓治理整顿、基层基础、法规制度、示范带动、社会共治、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并有效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守不发生重大事故底线,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态势,推动我市食品产业竞争力和群众认可度不断提升。

一、实施全过程最严格监管,坚守安全工作底线

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意识,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切实把问题隐患消除在初始阶段。

(一)加强源头治理。

1.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滥用、兽药抗菌药滥用和饲料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活动。严格食用农林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和屠宰等环节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林业和园林局)

2.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

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畜牧局、林业和园林局)

3.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林业和园林局、工商局、公安局)

4.开展进口食品“清源”行动。实施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加大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责任单位: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门峡海关)

5、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粮食局)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治理。

1.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品、面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管理,强化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做好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畜牧局)

3.继续推进“明厨亮灶”建设,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用餐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5.组织开展全市供销社系统食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供销社)

6.开展冷库仓储和冷链物流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

7.开展食品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质监局)

(三)加强重点产品、重点部位食品安全治理。

1.加强食品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质监局)

2.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盐务局、公安局)

3.规范清真食品牌证管理,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民族宗教局)

4.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5.开展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单位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6.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7.开展建筑工地餐饮服务单位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8.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领域餐饮服务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9.开展铁路运营环节餐饮服务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三门峡火车站、高铁三门峡南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开展重大问题综合治理。

1.联合开展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畜牧局、卫计委、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农村食品安全“扫雷”和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

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

3.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围绕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综合治理行动,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监管保障能力

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检验检测、监管信息化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现代治理能力。

(一)切实巩固改革成果。

1.开展改革“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机构组建、领导班子配备、职能整合和人员划转“四到位”的标准,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组建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实现工作正常运转,构建上下一致、高效顺畅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严格按照要求,全面验收各县(市、区)畜禽屠宰职能调整相关职能、人员等划转情况,确保全部交接到位,加快形成从养殖到屠宰一体化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编办、市农业畜牧局)

2.增强基层监管力量。依托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全面建立村级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支持基层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切实筑牢基层监管网底。(责任单

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明确市与县、各部门间的合理分工,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延伸至每个乡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农业畜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年底前市级机构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增强县级风险监测机构能力,扩大基层风险监测覆盖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卫计委)

3.整合食品安全各环节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数据,加大研判评估力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及时制定风险隐患清单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或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农业畜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根据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对隐患问题精准排查、精准打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监管部门)

5.落实省相关部门抽检监测任务,围绕重点品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充分运用风险监测信息,对企业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监管,严格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农

业畜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畜牧局、粮食局、质监局、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1.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落实好相关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和“双认证”工作。调整完善农畜产品质检体系监测功能,强化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快速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财政局、质监局)

2.实施检验检测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完成市食品检验机构改造建设任务。进一步提升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3.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支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检验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4.支持企业加大检验检测和技术投入,提高自检自控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5.组织实施“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领域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攻关投入,为食品安全提供科技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三)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1.加快市级农产品检测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农产品产业化、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

2.建立畜禽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以动物耳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重要信息为载体,加快建立跨环节、过程式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3推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电子追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快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追溯体系,打造全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工信局)

5.进一步健全食品相关产品电子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质监局)

(四)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1.制定本县(市、区)、本系统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扩大干部队伍培训覆盖面,重点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和新入职人员依法监管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推进基层食用农畜产品监管站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岗上证制度,提高基层检测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

3.加快食品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步伐,推进基层监管装备标准化项目建设,率先解决执法车辆、快检设备等必要设备,确保基层监管所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1.编制各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别编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3.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开展示范性应急演练,提升实战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4.督促指导本地或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

业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报告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三、加快完善法规制度,提升监管法治水平

(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进一步对我市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具体操作流程,加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权力清单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农业畜牧局、林业和园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协查核查、追踪查源,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行业“潜规则”、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四、探索安全发展模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坚持把探索创新作为破解难题的第一动力,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寓安全于发展之中,以示范创建作为抓手,搞试点、立标杆,通过点、线、面相结合,多角度、全方位探索符合实际、富有成效的治理新模式、新举措,形成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新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二)培育打造绿色安全品牌。

1.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为重点,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建设,培育一批食用农产品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

2.以绿色安全为引领,发挥监管、政策、宣传等优势,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领域大力培育自主品牌,打造一批食品安全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支持和鼓励我市清真食品企业抱团发展,通过参加国内外清真博览会等平台,打造“一带一路”叫得响的三门峡清真品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民族宗教局)

4.强化我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仿冒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三)夯实产业发展安全基础。

1.坚持点面结合,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抓好标准化生产技

术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以标准化的果园、菜园和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扩大创建规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畜牧局)

2.重点落实企业主全面责任和食品安全员(师)直接责任,通过将企业主体责任聚焦到具体人,推动企业依法落实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管控措施,自觉把好安全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继续实施主食产业化工程,顺应食品消费升级需要,着力推动企业研发多样化、优质化、营养化、方便化的主食产品,促进我市主食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粮食局)

4.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合作,组织我市食品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商务局、农业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5.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门峡保监协会)

(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下放该放、能放的权力,管住、管好该管的事项,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行政审批工作实现“权力要素、审批流程、裁量准则、服务方式”标准化。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办理,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电子化运行和电子效能监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凝聚社会各方共识,构筑共管共治格局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1.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各部门专题宣传活动,突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2.加快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坚持新闻发布与重点工作同步,为重点工作落实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3.健全宣传普及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重要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将食品安全教育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4.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公益宣传、科普宣传和正面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5.加强舆情监测与评判,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做好热点焦点

解读,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部门、行业食品安全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2.加快构建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提升食品安全失信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1.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拓宽投诉渠道,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各级消费协会建设,优化简化维权程序,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3.鼓励食品企业自主组建各类食品安全企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间自律互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建立并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监管实践和理论研究,为监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六、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快建立主体明确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总书记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十三五”总体规划,纳入到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把保障食品安全摆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建立责任落实机制。

1.落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职责界限,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化,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编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法制办)

2.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加大督查考评力度,依法将部分成员单位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评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3.贯彻落实省里制定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责失职渎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监察局)

(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1.将食品安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列入到当地“十三五”规划纲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2.将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科学合理的投入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3.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建设,保证有专门机构和足够的适岗人员承担食安委日常工作;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充实相关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4.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专职队伍建设,推动公安部门成立打击危害食品犯罪专门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编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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