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中

2024-07-11

《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中(精选8篇)

1.《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中 篇一

2011年3月5--6日

深 圳

2011年3月12--13日 上 海

2011年3月19--20日 北 京

2011年3月26--27日 广 州

2011年4月16--17日 上 海

2011年4月23--24日 北 京

2011年4月29--30日 深 圳

======================================== ◆主_办_单_位:中_华_创_世_纪_企_业_培_训_网_(等各大网络传媒大量转载;经常就劳动关系热点问题、社会事件发表独到的网络观点。

钟老师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美的集团、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交通集团、中山华泰、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扶元堂、新广国际集团-----千余家企业。

课_程_大_纲: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

一、工伤认定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

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

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

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

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

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二、工伤待遇标准

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

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

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

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

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

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

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

三、工伤员工管理

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

四、工伤争议处理

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

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

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

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

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

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

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

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

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

7、值班算不算加班?

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

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

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

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

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

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

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 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

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

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

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

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与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报 名 回 执 表----

上海与广州总部传真:020--39957321深圳传真:0755--81262978

如需发E-mail可发至baomingpx@126.com(請务必填写貴公司全称和参会學员真实姓名,谢谢!)

參會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參加人數:____________人

聯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聯繫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費用總計:____________元

參會人一:________________ 所任職務: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參會人二:________________ 所任職務: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參會人三:________________ 所任職務: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參會人四:________________ 所任職務: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參會人五:________________ 所任職務: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請選擇打“√”)□

1、電匯 □

2、轉帳

3、支票

4、現金

请您选-择参-会-地-点:(请选择打“√”)口上海 口深圳 口广州 口北京

2.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二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

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

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

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

①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②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③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④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⑤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⑥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3、七到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⑦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⑨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⑩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注: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发至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a、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b、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支付)

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3、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无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①五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②六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③七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④八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⑤九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系数)×月工资

⑥十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注:月工资是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

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

50-55周岁 12 10 8 6 4 2

50-60周岁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至六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接触劳动合同。

十、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保险基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①②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中 篇三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三)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最多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个月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12―24个月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四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xx年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法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5.工伤赔偿标准2011(精选) 篇五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6.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篇六

相关问答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答: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

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7.五六级工伤标准及赔偿 篇七

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

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8.工伤赔偿标准 篇八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24月22月20月18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90%85%80%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

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2015105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本人工资 12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0.8个月0.4个月0.2个月/1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

时的条件核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二: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苏州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一篇:四下语文第五单元复习下一篇:高考后如何满足韩国留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