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4-10-04

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精选4篇)

1.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和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设备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确定招标组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

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原则上为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县级(含)以上媒体上或县级招标中心网站、农业综合开发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1)以项目为单位,土建工程招标节余资金低于50万元(含)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农田林网;

(3)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投标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含)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进行捆绑打包,根据单项工程类别、工程地点、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须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项目已经立项,计划已经批复下达;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5)招标计划已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须全部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含)以上招投标市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主要内容及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图纸和设计说明等。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有关联系方式;

(5)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土建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路桥、建筑等相应三级(含)以上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对递交的资质审查文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4)属于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2)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3)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

当将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

开标内容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及监督人员需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在同一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必须相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评标委员会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学习掌握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评委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可要求投标人现场作答;

(7)评标委员会在讨论综合的基础上,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8)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在县级招标中心网站及农业综合开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责任。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如发现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的,应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交纳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交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与施工企业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交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2010‟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文件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家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

第五条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九条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 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以下统称“技术标”)进行评分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五)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第二十条建立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各市、县(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cn网站的统一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时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的投标人予以扣分。具体扣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网上公告的情况在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或有关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深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和动态考评办法。对动态考评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暂停其一定时期内评标资格;对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立招投标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在网上予以公布(公告)”是指在.cn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告)。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解释。

3.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三

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二级建筑物平面控制网的适用范围为()。

A.框架的建筑

B.超高层的建筑

C.高层的建筑

D.连续程度高的建筑

E.连续程度一般的建筑

2、在高层建(构)筑物主要轴线的定位中,由于高层建筑的上部荷载主要由桩承受,所以对桩位的定位精度要求较高,根据建筑物主轴线测设桩基和板桩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为()。

A.10mm B.15mm C.20mm D.25mm

3、我国天文大地网于()开始布设。

A.1951年

B.1958年

C.1972年

D.1980年

4、若某全站仪的标称精度为±(3+2×10-60)mm,则用此全站仪测量2km长的距离,其误差的大小为__。

A.±7mm B.±5mm C.±3mm D.±2mm

5、三幅地形图的比例尺分别为:1:1000、1:2000、1:5000,则其比例尺精度分别为__。

A.1m;2m;5m B.0.1m;0.2m;0.5m C.0.01m;0.02m;0.05m D.0.001m;0.002m;0.005m

6、电子经纬仪区别于光学经纬仪的主要特点是__。

A.使用光栅度盘

B.使用金属度盘

C.没有望远镜

D.没有水准器

7、下列关于观测误差的叙述,正确的有__。A.经纬仪中心与测站不在同一铅垂线上所造成的误差称为对中误差

B.对中误差可以通过观测方法消除

C.瞄准点越高,目标偏心误差越大

D.观测时应尽量使标杆竖直,瞄准时尽可能瞄准标杆底部

E.测角精度要求较高时,应用垂球代替标杆

8、通常使用__表示地形图。

A.比例符号、非比例符号、半比例符号和注记

B.山脊、山谷、山顶、山脚

C.计曲线、首曲线、间曲线,助曲线

D.地物符号和地貌符号

9、视准轴是指__的连线。

A.物镜光心与目镜光心

B.目镜光心与十字丝中心

C.物镜光心与十字丝中心

D.物镜光心与横轴中心

10、下列误差中,__为偶然误差。

A.估读误差

B.照准误差

C.2C误差

D.指标差

E.横轴误差

11、桥梁涵洞按跨径分类时,大桥的多孔跨径总长L应满足的条件是__。

A.500m>L≥400m B.500m>L≥300m C.500m>L≥200m D.500m>L≥100m

12、测量竖直角时,采用盘左、盘右观测,其目的之一是可以消除__误差的影响。

A.对中

B.视准轴不垂直于横轴

C.指标差

D.整平

13、关于图2-3中各项数据的表示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78.35”为原地面标高,“77.85”为设计标高,“-0.50”为施工高度,“-”表示挖方

B.“78.35”为设计标高,“77.85”为原地面标高,“-0.50”为施工高 度,“-”表示挖方

C.“78.35”为现地面标高,“77.85”为设计标高,“-0.50”为施工高度,“-”表示填方

D.“78.35”为原地面标高,“77.85”为设计标高,“-0.50”为施工高度,“-”表示填方

14、在资料类别编号中,施工测量记录编号为()。

A.C1 B.C2 C.C3 D.C4

15、在小型施工中用经纬仪定线,同时又用经纬仪标定某构筑物的高度、__,可以将经纬仪作为水准仪使用。

A.整平小场地

B.抄平路面

C.标定花坛

D.树坛高度

E.整平路面

16、建筑施工测量计算的基本要求有()。

A.原始真实

B.方法科学

C.依据正确

D.计算有序

E.步步校核,结果可靠 17、1:5000和1:2000比例尺图按每幅__的图分成4幅1:5000的图。

A.1:100000 B.1:50000 C.1:25000 D.1:10000

18、现有5万资产,每年年底1万储蓄,如果实质报酬率为3%,可以达成的理财目标有__。Ⅰ.20年后40万退休金 Ⅱ.10年后18万元的子女高等教育金(4年大学学费)Ⅲ.5年后11万元的购房自备款 Ⅳ.2年后7.5万元的购车计划

A.Ⅲ、Ⅳ

B.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19、三、四等水准测量观测工作应在__情况下进行。

A.粗糙

B.黑暗

C.通视良好

D.稳定

E.成像清晰

20、细部测量可用不低于原测量放线的精度进行检测,如果验线成果与原放线成果之差小于()限差时,对放线工作评为优良。

A.A B.B C.C D.D

21、下列选项不属于经纬仪的组成部分的是__。

A.基座

B.水准器

C.水平度盘

D.照准部

22、在地形图上有高程分别为26m、27m、28m、29m、30m、31m、32m的几条相邻的等高线,则需加粗的等高线为__。

A.26m、31m B.27m、32m C.29m D.30m

23、等高线不具有的特性是__。

A.一定不相交

B.与地性线正交

C.一般不重叠

D.均为闭合曲线

24、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当行车速度为80km/h时,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为__。

A.80m B.75m C.70m D.50m

25、在距离丈量中,衡量丈量精度的标准是__。

A.相对误差

B.中误差

C.往返误差

D.真误差

二、多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施工测量定位、放线工作应执行的工作制度有()。

A.经自检、互检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线

B.应执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好设计图纸与技术资料

C.测量后应及时保护好桩位

D.观测时应当场做好记录

E.测量时应按照测量规范,精确测量,不允许出现误操作及误差

2、国产DS0.5精密水准仪望远镜有效孔径值__。

A.≥40mm B.≥45mm C.≥50mm D.≥60mm

3、下列关于自动安平水准仪应用的叙述,错误的是__。

A.自动安平水准仪测量方法与微倾式水准仪的测量方法基本相同

B.为了检查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器的工作是否正常,可以轻微调整脚螺旋,如果尺读数发生变化,则说明补偿器工作正常

C.由于自动安平水准仪的金属丝比较脆弱,所以在使用时应严防仪器受到剧烈震动

D.自动安平水准仪置于测站点后,用脚螺旋和圆水准器

4、下列关于瞄准的叙述,正确的有__。A.测角瞄准用的标志一般是标杆、测杆或用三根竹竿悬吊垂球或觇牌

B.测角瞄准时,首先应转目镜螺旋,使十字丝清晰

C.瞄准目标一定要注意“先精瞄、后粗瞄的原则”

D.精瞄准要转动微动螺旋,为提高瞄准的精度转动微动螺旋,最后以旋进结束

E.瞄准目标时要注意消除视差,眼睛的视线应左右移动观察目标的像与十字丝是否存在错动现象

5、在建筑施工图中,比例小于等于__的比例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和墙柱面抹灰线。

A.1:50 B.1:100 C.1:150 D.1:200

6、已知地面实际水平距离为20m,两点间高差为0.4m,则地面坡度为__。

A.2% B.50% C.2 D.5

7、某乒乓球男子单打决赛在甲、乙两选手间进行,比赛采用7局4胜制.已知每局比赛甲选手战胜乙选手的概率均为0.7,则甲选手以4:1战胜乙选手的概率为__.

A.0.7×0.73 B.0.84×0.73 C.0.3×0.73 D.0.9×0.73 E.以上结果均不正确

8、DS3型水准仪的分划值约为__。

A.10”/2mm B.15”/2mm C.20”/2mm D.20”/4mm

9、图根导线的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K为()。

A.1/8000 B.1/6000 C.1/5000 D.1/2000

10、圆水准器轴是圆水准器内壁圆弧零点的__。

A.切线

B.法线

C.垂线

D.水平线

11、闭合导线的角度闭合差与()。

A.导线的几何图形无关

B.导线的几何图形有关 C.导线各内角和的大小有关

D.导线各内角和的大小无关

E.导线的起始边方位角有关

12、精密钢尺量距中,所进行的倾斜改正量__。

A.不会出现正值

B.不会出现负值

C.不会出现零值

D.会出现正值、负值和零值

13、在一条水准路线上采用往返观测,可以消除__。

A.水准尺未竖直的误差

B.仪器升沉的误差

C.水准尺升沉的误差

D.两根水准尺零点不准确的误差

14、对于基本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中小型建筑场地可按照()水准测量要求进行。

A.一等

B.二等

C.三等

D.四等

15、对某边观测4测回,观测中误差为±2cm,则算术平均值的中误差为__。

A.±0.5cm B.±1cm C.±4cm D.±2cm

16、三级钢尺量距导线的附合导线长度为()。

A.1000m B.1200m C.1500m D.1800m

17、GPS的每条卫星轨道上有__卫星。

A.3颗

B.4颗

C.5颗

D.6颗

18、整平要求气泡偏离量最大不应超过__。

A.1格

B.2格

C.3格

D.4格

19、《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规定,二等GPS控制网的平均距离为()。

A.6km B.8km C.9km D.10km

20、__GPS可作为建立国家空问大地测量控制网的基础。A.AA级

B.A级

C.B级

D.C级

E.D级

21、在视距测量中,视准轴倾斜时求高差的公式为__。

A.h=Dtanα+i+v B.h=Dtanaα+i-v C.h=Dcotα+i-v D.h=Dcotα+i+v

22、在高程测量允许偏差中,当测站数为13时,四等测量允许偏差为18,一般工程允许偏差为__。

A.43 B.45 C.46 D.48

23、某钢尺名义长度为30m,检定时的实际长度为30.012m,用其丈量了一段23.586m的距离,则尺长改正数应为__。

A.-0.012m B.0.012m C.-0.009m D.0.009m

24、()适用于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布置比较简单的小型建筑场地。

A.建筑方格网

B.建筑基线

C.导线网

D.水准网

25、《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规定,一级GPS控制网的最弱边相对误差为()。

4.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测绘成果管理

6.1 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1、测绘成果的概述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 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

(3)各种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7)其他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2、测绘成果的特征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著作权(专业性、系统性、物质表现性、科学性和创作性)。

6.2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2、测绘成果保密规定

(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保密管理的规定

1)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 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保密法》对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 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2)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来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基础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

3)涉密测绘成果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4)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

2)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

3)涉密单位要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

4)涉密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

6)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必须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7)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

8)要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9)经国家批准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项目,要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5)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

1)用户在涉及加工使用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严禁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2)若需第三方参与涉密项目的,在涉密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2)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4、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

(1)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4)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6.3 测绘成果汇交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

1)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汇交凭证。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2年3月底之前汇交。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1)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

1)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非政府部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目录和副本。

2)基础测绘项目需要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中央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3)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即直接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时,由中方合作者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4)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2)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3)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4)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5)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6)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3)测绘成果汇交副本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正式印制的地图。

3、成果汇交的管理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向国家测绘局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

(3)对于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 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4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1、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主要内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基础测绘项目档案;地理国情监测档案;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工程测量档案;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则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3、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4、机构与职责

(1)国家测绘局

1)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2)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3)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4)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2)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3)档案保管机构

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5)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6)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和鉴定工作;

7)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8)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4)测绘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建档与归档

(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建档工作应当纳入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4、保管与销毁

(1)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定期保存的,期限为10年或30年。

(3)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配有保护设施设备。

(4)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

(5)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6)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7)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服务利用与监督管理

(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

(3)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4)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5)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6.5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1、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1)测绘单位应加强质量教育。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乙级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甲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质量管理和监督。

(3)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4)建立质量信用在内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进行分类监管。

(5)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国家级为质检中心,省级为质检站)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6)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

1)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中,承担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

3)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4)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5)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3、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与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质量责任

1)法定代表人签发质量手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质量计划,处理质 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对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对作业质量负责。

5)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由测绘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5)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 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应当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测绘成果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要纳入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国家测绘局按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

3起始成果、资料正确性;

4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

5成果资料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3)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测绘单位进行抽查监督的检验单位须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交受检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测。

4)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三个月内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2)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1年,其他仪器为2年。

6.6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

(1)申请资料:成果资料的范围跨省级区域的,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向成果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外方身份证明材料;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国家测绘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妨碍国家安全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

(1)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

1)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

2)从事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急抢险救灾急需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无偿使用遥感影像,各遥感影像保管单位、销售与提供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规定

1)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2)属于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的,还应当报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6.7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概念:指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和属性信息数据。内容如下:

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级海岸线长度;

5)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要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商。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第一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内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

(1)公布应注意的事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的部门。

2)依法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书面知建议人。

4、法律责任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6.8 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测绘成果知识产权

(1)人身精神权利: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数据完整权;

(2)财产权: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权及其收益权。

1)持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持有权中可能有部分支配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

3)同转让权相比,许可使用权转移的只是使用权。

2、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测绘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版权所有者。

(2)应在地图的版权页上载明地图作品的作者署名、审图号以及出版单位名称及出版号。

第七章 不动产测绘管理

7.1 地籍测绘管理

1、地籍测绘管理的内容

(1)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2)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3)管理地籍测绘资质

必须取得不动产测绘业务中的地籍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

(4)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5)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对是否执行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10)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级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3)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2 房产测绘管理

1、房产测绘

(1)房产测绘委托: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2)委托房产测绘的申请人: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3)房产测绘委托的规定: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2、房产测绘资质管理:从事房产测绘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不动产测绘业务房产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质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部门的意见。

3、房产测绘标准化管理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4、房产测绘的法律责任: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5、物权法相关内容:

(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占有、处分四项基本权利。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当事人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更,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3 界线测绘管理

1、界线测绘管理

(1)国界线:按照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进行。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级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级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2)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3)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报批准变更的机关备案。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对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5)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

(1)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复印4份,由两省级政府负责人在5份上签字。

3、权属界线测绘管理

(1)测量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1)土地、房屋等确权工作,是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4、法律责任: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7.4 海洋测绘管理

1、海洋测绘的特点

(1)垂直坐标同船体的平面位置同步测定;

(2)在不断运动着的海面上进行的(3)海洋测绘一般采用声波信号;

(4)在海上测定海底某点的深度指其低于大地水准面或水深基准面多少;

(5)海洋制图投影方式比陆地多,还有墨卡托、UTM投影等。

2、海洋测绘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7.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内容

1、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3、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4、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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