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共10篇)
1.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一
对现行教师评价方式的几点思考
铜梁县虎峰中学 罗定伟(联系电话***)【内容提要】传统的教师评价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大大制约了教师的专业发展,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现实背景下构建科学的教师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从而有效提高教育教学是质量。
【关 键 词】现行教师评价制度的弊端;对教师评价制度的构想
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水平离不开教师的发展水平。现实情况下的新课程实施也离不开教师的发展,教师的发展水平决定新课程实施的质量和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除了给教师提高待遇和为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与平台以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教师评价制度。这是打造高素质的教师团队的一个关键环节。而现今的一些教师的评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制约了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在现在素质教育推行乏力,应试教育大行其道,教师成为了应试教育的机器,学生成了会做题的机器。教师失去了真正发展的机会,失去了真正成为完整的鲜活的生命。学生的素质却越来越差,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低下。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教师评价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教师评价制度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现行教师评价制度对评价目的的认识存在偏差。
教师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衡量一个教师的标准,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激励、改进的功能。通过评价过程的反馈、调控的作用,促进每个教师不断总结、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促进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最终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目前许多教师和学校领导都认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鉴定和考核。有的领导把取得教师评价的结果看成教师评价工作的结束。并没有认识到教师评价其实就是为了反馈教师工作的效果,进而作为促进教师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而仅仅把它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还有部分学校把日常工作与评价工作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认为评价是游离于日常工作之外的事情。甚至有的学校把对 教师的评价仅看作奖金分配及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因此因为受利益驱动,部分教师为了取得好的评价而走歪门邪道,而不去反思自己的教学。
(二)现行教师评价制度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
目前主要还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的、鉴定性的评价。经常依靠学校领导或值班领导以及一些教师对教师的个别现象下结论。缺乏正确、准确、客观全面而又有效的标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较差。这种结构简单、信息传递方向单一的评价系统,不可能充分调动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缺乏教师的参与和忽视教师个体的差异。评价时当事人也就是被评价教师一般没有在场,反馈信息时也过于笼统,往往是即便年年搞评价,教师们也不知道自己的弱点与强项在哪里。
缺乏建设性意见。有的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只是提出批评意见,而不能提出可供参考的有价值的建议,评价过后也不召开教师会议讨论研究如何改进教学,把教师评价看成一种可以敷衍了事的任务。
(三)现行教师评价制度的评价体系与指标不全面
现行评价指标体系显得十分模糊,一般按照教师的“德、能、勤、绩 ”对教师进行评价。而在评价实践中缺乏科学全面能真正反映教师实际的评价方法。强调政治性与对领导的绝对服从性,强调学生的考试成绩与课堂教学水平,强调教师在论文获奖或发表以及在各种竞赛中获奖等次等等。忽视教育对人的发展的全面性,教师的工作对学生和教育的影响的全面性与深远性的关注。
(四)现行教师评价制度没有充分发挥评价制度的功能。
由于目前教师评价制度结构不合理以及对教师评价的目的认识不清,教师评价制度的整体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只是部分地发挥了评价的鉴定、选拔功能,而学校教师评价制度的主导功能即导向、激励、调控等功能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对构建教师评价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科学界定教师评价目的和意义
教师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一个衡量教师的标准,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激励、改进的功能。教师评价作为对其教育教学活动的理性分析和总结,全程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教师的专业发展并架起二者沟通的桥梁,营造积极、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意识、促进教师调整和确定专业发展方向;使教育行政管理者与教师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以人为本”的、和谐共进的管理范式,最终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评价标准的确立
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要体现正确的教育观念,特别是要体现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观。同时要求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
对于教师评价的标准应是: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学校的教育目标、教师的根本任务及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此依据上上,应该逐步明确以师德为首的内容体系。其中包括:
1、教师的师德水平。教师要有高尚的情操,关注人与社会,关注人与环境关注国家与民族等,同时应富有正义感和不断进取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对象──学生,真正关爱学生,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帮助,工作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要坚持既教书又育人。
2、教师具备的心理健康水平和人格的完善程度。教师只有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健康,也才能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和辅导。教师人格完善程度,直接体现教师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交往等的指导水平。
3、教师的法制意识。教师要坚持依法施教,要贯彻、履行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任务、要求、义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要自觉维护受教育者和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4、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水平以及教师自我专业发展意识等。教师既要有广博的文化基础知识,又要有精深的专业学科水平,丰富的教育科学和教育理论知识。然而仅仅掌握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并不是教师和教育对教师的要求的终点,教师还应有强烈的自我专业发展意识和与之相适应的自我发展的行为。和理论指导下 知识、技能、人格、心理等方面的全面完善才是最终目标。
5、教师的工作能力及水平,教师要有课堂教学的驾驭能力,良好的道德行为和科学知识的传授能力,以及教师在实际教学场景中的针对具体的教学行为的直觉和感性信息的处理能力,驾驭对教与学行为的调整的敏感性和能力,班级等学生群体的管理能力,家访及做学生思想工作、心理疏导的能力,教育教学工作研究和教育科研能力。
5、教师的工作业绩。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因此教师的工作业绩理应体现在学生身上。一方面要关注教师做班主任或其它教育教学工作的效果,教师学科教学成绩,教师著述、论文、报告、科研成果等成绩。另一方面更应关注教师在完成各项任务的效率高低与方式的科学性,学生所付出的时间与精力,是否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是否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是否挤占其他学科的上课时间,课堂教学否符合新课程的理念等。
(三)评价方式与方法的设想(1)教师自我评价。
教师自评是主要倡导的评价形式,这种方式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和专业素质的发展。
强化教师对自身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教师可根据自己教育教学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以及自己所教学科的特点,找出自己的发展优势和不足,然后把拟定出的改进要点和改进计划。积累宝贵的教育教学经验。
建立自我分析表格,将在教育教学中的成功案例,工作和生活的困惑、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人的看法记录在案。把对学生的尊重与关爱,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精神,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以及关注学生思想行为方法和社会价值观念等记载下来。并写出体会、教学日记、周期性总结等形式的自我监控总结材料。以便教师经常与自我保持专业发展监控和对话,及时制定或修正自身专业发展的计划。
(2)采取家长和学生对教师的评价。
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父母,十分关心自己孩子在校的表现和教师对孩子施加何种方式的教育。家长评价教师是促进家长了解学校和教师,形成家校合力的有效途径。学校可以召开学生家长会,征求家长对学校,特别是对教师的评价,同时也让家长了解老师的素质和教学能力;学校和教师通过向家长发放调查问卷,让家长对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评价;教师认真做好学生家访工作,及时了解孩子在家的表现和家长对教师的评价,并认真做好记录。
学生作为教育的对象,是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和判断。教师应放下“师道尊严”的架子,和学生建立平等、和谐、民主的关系;学校或年级组要定期召开由学生参加的评价教师的座谈会,采取学生问卷以及在校内设立学生评价教师专用信箱的形式,充分考虑受教育对象的反应,以此作为对教师评价和对学生的引导;教师自己可以不定期地召开各种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自己教育教学等的评价。
(3)教师对教师的评价与学校领导对教师的评价。
教师是一个学校的主导力量。教师对教师的评价是学校管理者对教师评价总结的最重要的参考内容。学校组织教师对教师的评价,可以从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观念的转变、先进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教学常规的落实、教改实验的进展、课堂教学的设计、改进与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学校领导在对教师的评价过程中,要与教师个人单独进行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学校管理者要肯定教师的优势,指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提高发展的建议。
另外,学校领导在对教师的评价工作中,重点是对教师评价的组织、协调、平衡和总结各个评价活动。
最后,学校领导要把对教师的各种评价进行积累整合,形成一个比较客观的、实在的总结性评价的成果。
当然,当前基础教育面临诸多问题,我们教师面临升学竞争的巨大压力时,真正的对教师全面科学的评价面临诸多现实的矛盾,甚至受到无情的挑战。但教育的发展与教师的自身的发展理应受到关注和重视,教师的素质不只是掌握了成 功的教学知识和具备教育教学技能,教师更应具备是一种自我更新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教师评价等多种方式,增强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使教师能地主动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与行为,从而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真正提高教师的素质,实施在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基础教育新观点>>.2、苏虹.《现行教师评价制度之反思》
3、李庆华.《论完善教师评价制度提升学校管理质量》
4、王斌华.《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
2.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二
公证在诉讼中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主要体现为证据力,这种证据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证书本身具有着难以辩驳的证明力;二是在效力方面,公证书显然要比私证书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最优证据规则作出了如下规定:“经过公证、等级的书证,其所具有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这主要是因为公证书具有着法定性质,并且公证书是经过公证人核对的,所以其真实性更加权威;三是对于诉讼中已经作出公证的内容,当事人不必在此对其真实性作出确认。对于做过公证的内容,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为事实,只要这些公证证明没有被相关的公证证明推翻,公证书所具有的证明力则是最高的。由此可见,公证书在诉讼过程中具有着很高的地位,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证书与公文书的界定和区分。许多国外立法把公证书的性质明确规定为公文书,但是因为我国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并不明确,所以也对公证属性的明确产生了影响与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将公证书纳入公文书体系中;二是在法院审查公证书的方式方面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法院审查公证书的过程中要开展形式审查,即审查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真实性,而部分人却认为需要开展是指审查,即对实施所具有的真实性作出审查;三是公证书在法庭出示和质证问题方面存在争议。认为公证书有必要在法庭出示并作出质证的观点主要是以《证据规则》中所作出的规定和审判独立原则以及质证可以公证书审查等内容作出论据,他们认为对公证书开展质证,是符合依法诉讼需求的必要途径,同时并不代表着对公证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作出质疑与否定。但是反对公证书在法庭出示并作出质证的群体则认为公证书本身是司法认知范围中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所以没有特殊情况并没有必要作出质证。在我国对审判方式作出深入改革的环境中,公证本身所具有的效力应当发挥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事实上,公证书公证效力的发挥却并不理想。一些法官由于在认识方面存在模糊问题而仅仅把公证书当做一般的证据来对待。甚至一些法官对公证的事实进行回避,将公证行为当做没有发生。这导致了当事人难以了解到公证书本身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从而制约了当事人进行公证申请的热情。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公证书公证效力的发挥,同时对公证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在此过程中,社会大众欠缺利用公证书对自身权益作出维护的认识之外,公证证明效力保障制度的构建确实也是导致各类争议与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和证明效力
在实施《公证法》之前,我国在公证救济方面实行复议与申诉等诉讼救济与行政救济共同使用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于公证处行为和决定产生异议,则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胜诉。公证处以及申诉人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具有异议,则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因为公证机构的性质、诉讼地位并不明确,所以对于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诉讼,法院可以当做行政诉讼来处理,其中,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现,同时也可以当做民事诉讼来处理,其中公证机构作为被告出现。但是《公证程序规则》与《公证法》则对公证救济的途径规定了新的内容,当事人能够请求复查,并通过向公证协会进行投诉和提出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如果当事人对公证书存在异议,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如果公证书内容不符合事实或者出现违法内容,则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书进行撤销。如果当事人对公证书所作出的撤销决定具有意义,则可以向公证协会投诉。在《公证程序规则》与《公证法》所作出的新规定当中可以发现,诉讼中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出现,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相关纠纷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权利义务争议为主要内容,而并非对争议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公证书本身只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证明的重要证据,法院在对当事人争议作出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认证与质证所有证据,在这种诉讼中,公证机构并不被列为当事人。在这些规定中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诉讼中,公证处在司法认知范围,即法院在认定这些事项具有真实性之后则不必在对这些事项作出查证。但是在审判工作中,司法政治程序的启动和法官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项工作也欠缺可操作性,并具有着不规范性和任意性;二是公证将对当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当做自身职责,公证单位正当的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当公证机构不被列举为当事人时,公证机构所具有的主张则难以进行表达,公证机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与难以得到维护。而当法院要求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时,公证机构则会不知所措;三是当前的公证救济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公证书撤销的单独诉讼。部分人认为不能将公证书的撤销当做独立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的提出以推动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诉讼成本的降低以及减轻公证机构和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为出发点,虽然这种观点具有着合理性,但是却欠缺法理依据。当当事人仅仅以撤销公证书为内容提出民事诉讼时,法院则可以不直接宣布公证书是否撤销,而可以采用公证书是否能够撤销的方式来进行宣判。事实上,当前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并没有完全做到科学与经济,当一方在诉讼中败诉之后,就会产生赔偿诉讼,虽然公证处可以进行申辩并进入再审,但是在再审之后的当事人仍旧能够提出上诉。
三、公证效力争议救制度的优化
当前我国的公证效力争议救济方式可以实现公证执业风险的降低以及抑制公证责任的扩大,但是却并没有从源头上对公证的后顾之忧作出有效解决,同时也难以有效的对诉讼中公证的证明效力以及公证公信力作出维护。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有必要对公证诉讼救济制度作出完善,在此过程中可以在诉讼法中进行程序性规定的设置,从而让公证人员以及公证机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司法认知程序可以依照法官职权来由法官作出自动认知,并以避免法官怠于行使的现象出现,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司法认知程序启动的权利。并且为了确保司法认知的准确性,法官在对事实作出认知的过程中,有必要让当事人了解认知内容和认知效果,从而让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做好反驳的条件与准备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另外,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的过程中,对公证证明的实施进行司法认知时,有必要以裁定方式来认知并将认知结果传送给公证机关,并由公证机关自身决定是否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即,公证单位具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当公证机构产生异议之后,则可以通过上诉来让更高级的人民法院来对判决记性纠正。同时,对于具有恶意的诉讼,应当制定明确的制裁措施,从而避免诉讼的随意性,并确保诉讼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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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桂明,黄旭东.公证效力误区之辨析[J].政法论丛,2009
[3]葛宇锋.公证涉诉中公证书证据效力类型分析[J].中国司法,2008
[4]匡大同.论公证在诉讼中的效力和作用[J].才智,2008
[5]杜艳.试述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及其争议的救济措施[J].科技咨询导报,2007
3.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三
【关键词】 幸福教育 高中数学 教学反思
【中图分类号】 G63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992-7711(2016)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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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日三省吾身”是我国古代的教育家对反思问题的最简洁表达。新课程标准颁布,为新一轮教学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教师的发展指明了道路,作为教师的我们,须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和现代教学教育理论,深刻反思自己的教学实践并上升到理性思考,尽快跟上时代的步伐。在教学中,经历了茫然与彷徨,体验了无所适从到慢慢摸索的课堂教学组织,其间不乏出现各种思维的碰撞,而正是这些体验、碰撞不断地引起我对高中数学教学的反思,更加坚定了课改的信念,并从中得到启迪,得到成长。
一、教学观念上反思
课改,首先更新教学观念,打破陈旧的教学理念,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懂得还不等于己知,理解还不等于知识,为了取得更牢固的知识,还必须思考。”作为新课程推行的主体——教师,长期以来已习惯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而传统的课堂教学也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传承作用,思想上把学生看做消极的知识容器,单纯地填鸭式传授知识,学生被动地接受,结果事倍功半。新课改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学生在老师引导下,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获取知识,发展思维能力,让学生经过猜疑、尝试、探索、失败,进而体会成功的喜悦,达到真正的学!
二、关注初高中衔接问题
初教高一时,深感高中教材跨度大,知识难度、广度、深度的要求大幅高,这种巨大的差异,使刚从初中升到高中的学生一下子无从适应,数学成绩出现严重的滑坡,总感数学难学,信心不足。由于大部分学生不適应这样的变化,又没有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仍然按照初中的思维模式和学习方法来学习高中数学知识,不能适应高中的数学教学,于是在学习能力有差异的情况下而出现了成绩分化,学习情绪急降。作为教师应特别关注此时的衔接,要充分了解学生在初中阶段学了哪些内容?要求到什么程度?哪些内容在高中阶段还要继续学习等等,注意初高中数学学习方式的衔接,重视培养学生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适应性能力,重视知识形成过程的教学,激发学生主动的学习动机,加强学法指导,引导学生阅读、归纳、总结,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善于思考、勇于钻研的意识。
三、教学中反思
教学中进行反思,即及时、自动地在行动过程中反思。教学过程既是学生掌握知识的过程,发展学生智力的过程,又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教学中的师生关系不再是“人、物”关系,而是“我、你”关系;教师不再是特权式人物,教学是师与生彼此敞开心扉、相互理解、相互接纳的对话过程。
四、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反思
就上面讲到的初高中数学存在巨大差异,高中无论是知识的深度、难度和广度,还是能力的要求,都有一次大飞跃。学生有会学的,有不会学的,会学习的学生因学习得法而成绩好,成绩好又可以激发兴趣,增强信心,更加想学,成绩越拔尖,能力越提高,形成了良性循环。不会学习的学生开始学习不得法而成绩不好,如能及时总结教训,改变学法,变不会学习为会学习,经过一番努力能赶上去;如不思改进,不作努力,成绩就会越来越差,当差距拉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不容易赶上去了,成绩一差会对学习丧失兴趣,不想学习,越不想学成绩越降,继而在思想上产生一种厌恶,害怕,对自我怀疑,对学习完全失去了信心,甚至拒绝学习。由此可见,会不会学习,也就是学习方法是否科学,是学生能否学好数学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五、对小组合作学习的反思
《高中数学新课程标准》指出,教师应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有个性地学习,促进学生能力的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合作品质和学习习惯。现“小组合作学习”已经成为新课标理念下的一项重要教学组织形式,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小组合作学习方式的实施存在着误区:(1)小组合作活动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的合作。(2)合作人员搭配不合理,责任扩散和“搭车”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让不同特质、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优势互补、相互促进。(3)学生社交技能欠缺,之间缺乏沟通和深层次的交流,合作效率低下,结果是优等生的想法代替了小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和想法,差生成了陪衬。(4)教师课前对合作学习的目的、时机及过程没有认真设计,也有教师在合作学习中只是按照预定的设计,把学生往教学框架里赶。(5)合作时间给予不足。在小组合作学习时,往往是教师呈现问题后未留给学生片刻思考的时间就宣布“合作学习开始”,不到几分钟就叫“合作学习停止”。(6)表面上的“假热闹”,实际上“活而无序”。课堂秩序混乱,学生发言七嘴八舌,听不清究竟谁的思维不严密,谁的思维缺少条理性。
六、对习题、试卷评讲的反思
4.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四
1:你对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了解多少?
A很多B一点C完全不了解 2:你觉得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怎么样?
A很好B一般C不好 3:作为当代大学生,你觉得有必要了解民族政策吗?
A有B没有C无所谓 4: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我国民族政策?
A书本B上网C与他人交谈
5:你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是否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
A符合B不符合C还可以 6:你认为我国现阶段民族政策对推动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的作用怎样?
A很大B一般C毫无作用 7:你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与我国各民族的风俗有关吗?
A有B没有C一点点8:你认为我国现阶段在现行的民族政策下,民族关系是否融洽?
A很融洽B一般C一点也不融洽 9:你觉得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需要改革吗?
A需要B不需要C随便 10:你是否有自己理想的民族_政策?
5.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五
这次微格教室讲课是平生第一次,使我对自己的教学有了深刻的认识。以往只顾埋头苦干,从来没有对自己所教的课认真评价和反思,借此机会把本节课的自我评价和反思总结如下:
一、教学目标设计与实施情况
根据素质教育的内涵和语言教学的特点,英语课程标准把我国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总体目标定位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方面,同时根据我国英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将“三维”课程目标扩展为五个方面,即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的五个组成部分----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文化意识是得体运用语言的保证。情感态度是影响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学习策略是提高学习效率发展自主学习的保证。
为了体现英语新课程中“三维”教学目标,本次教学设计首先直接导入“Time is money, time is life, that is, time is important.” 训练学生听的英语语言技能,进而学生理解所学的语言项目是“time”。然后我迅速在黑板上写下本次教学的题目“The application of time”肯定学生的理解是正确的。
紧接着我在黑板上写出“time”的十种不同意思的短语,分别对学生进行提问,训练学生综合语言运用的能力,他们自己通过综合分析,归纳出“time”在不同短语中的不同意思。在“What’s time?”句子中,学生总结出“time”是“时间”意思后,我紧接着写出一些时刻,让他们用英语表达出来,以复习时刻的表达方式,并培养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实际中的能力。但学生在用“to”和“past”时有点模糊,我及时给予讲解,帮助他们会应用“to”和“past”。
学完“time”的十种用法后,我在“Time is money, time is life, that is , time is important”后又补充说“So we must forget past, cherish present and expect future.”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时间观念,让他们学会珍惜时间,把握好自己的人生。通过眼神和表情看出,学生把这些哲理性的话记在了心理,达到了所设计的教学目标。
最后,给学生布置归纳“time”的短语(尽可能全面)的作业,让他们及时复习所学内容并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归纳总结的能力。
二、教态分析
刚站到微格教室的讲台上,我高度紧张,板书“time”时,我能感觉到自己的手在不停的发抖,心在扑通—扑通地跳,这种教态的出现是我六年教学中没有的。分析原因有两种:其
一、我准备的课不够充分;其
二、讲课面对的没有听课的真正学生。
我明白: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非语言的交往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教师利用身体姿势和面部表情与学生交往的方式。于是我使自己很快地放松,开始板书“”的短语,并用手指向“time”,用目光扫视全体学生,问“What’s the meaning?”这种手势增强了语言的表达效果,目光扫视引起了学生的注意,此时的面部表情也是微笑的,和学生拉近了距离。,让他们对问题进行思考,进而作出快速的回答。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教态才越来越大方而自然,真正进入了教学的境界。但总体来说,整节课教态比较拘谨,面部表情不丰富,目光不敢接触听课人。
三、语言分析 我明白:语言是人类交往的工具,教师与学生沟通的基本方式就是语言交流。在教学中,无论是传授科学知识、发展智力,还是进行思想教育,主要是借助教师的语言来实现的,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教师的语言应简明准确,生动活泼,具有感染力。
以往的教学当中我的语言表达能力还是不错的。这次微格教室讲课,由于我的普通话说的不好,再加上这节课我准备的不够充分,使我根本没有把这节课讲好的信心。一上讲台,我就万分紧张,我的思维混乱,表达语无伦次,语言连贯不起来。等稍放松后,我开始从学生实际出发,语调不再那么平淡,开始有起伏,富于情感,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
四、给自己的建议
通过这次到微格教室上课,我觉得自己有好多方面有待提高,现对自己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教学之前要有精心准备
授课前的充分准备是上好的课的基础,一定要认真研读教材,精心设计每一节课,写出优质教案,同时备好学生,备好教具。否则,第一步就走不好,得到的是满盘皆输。
(二)扎实“三个方面”的基本功
1、使用普通话的水平
在生活中要时时刻刻练习说普通话,多听广播,让说普通话好的给予纠正发音。
2、板书要规范、完整、美观大方
为了达到这种板书效果,一定要坚持练字,并多看一些板书设计方面的书。
3、运用常规教具和现代化教育技术
为达到此项目的,要认真学习计算机,自己亲手设计课件,并自制一些教具。
(三)增强智能结构
(1)扎实、精深的专业知识是保证教学的基本条件。作为教师教好本门学科是起码的要求,而且,对学生的很多工作也是通过教学来完成的。首先,要对自己所教学科有科学、正确的把握,在教学过程中不出知识性、表述性的错误。其次,要对自己所教专业融会贯通,对其有整体的系统把握,达到运用自如的境界,能够深入浅出地传授给学生,而非照本宣科。
(2)广泛而深厚的文化基础知识。
这是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必要条件,在学生的心目中,教师是全知全能的,他们经常向老师提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上至天文,下至地理,从远古到未来,从客观到微观,无一不想从教师那里得到满意的答案。如果自己的知识浅薄而不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尤其是用不正当的方式掩饰自己的无知而责怪学生的话,不仅会影响威信,也会阻碍学生的发展。
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封闭的学校不存在了,学生的视野更加开阔,探究的心理更强烈,而且新问已不能适应学校教育了。所以,必须从单科型向多科型发展,不仅需要对相关学科有题也越来越多,单纯的学科专业知识所了解,还要积累丰富的文化知识,适应“素质教育”、“通才教育”的需要。
(3)丰富的教育科学知识
必须以理论为指导,按照教育归律办事,才能使教育工作少失误或不失误。心理学帮助了解认识学生,教育学帮助了解把握教育规律,这两个学科帮助选择和采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避免机械的照搬照套,使教育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四)增强组织教学艺术
一堂课中,教师组织教学的艺术主要表现在吸引学生注意、激发学习兴趣、创造课堂气氛、组织学习活动、临场应变能力或艺术等方面。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当今部分学生厌学的情况下,教师讲究艺术对于巩固学科课程的地位,发挥其育人功能具有特别重要现实的意义。
(五)增强自我调控能力
这指的是对自己的心理和行为自我调节和控制的能力。为了使教育工作顺利发展,必须有自我调控能力,这种能力固然与外部因素有密切关系,但更去决于自己的职业认识、职业信念、职业理想。
(六)培养教学机智
教育机智是教师教育能力的综合运用和体现,是教师经验与艺术不断积累和发展的结果。开放的课堂需要教师具备机智的品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敏锐快速地捕捉各种信息,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地调整教学策略,恰当地处理课堂教学中的偶发事件。
(七)端正教学态度
虽然已有六年得法教学经验,但不能放松自己的教学态度,对学生一定要有责任心,尊重和信任学生,以热情和宽容的态度善待学生。
(八)达到较高的教学境界
教给学生正确而有效的学习方法,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给学生较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充分发挥其想象力和创造力,达到真正素质教育的教学境界。
五、感悟 通过这次微格教室上课,我深深地感觉到做个老师好作,但做个好老师很难。社会、学校、家长和学生赋予我们多种多样的职责、功能,要求我们教师根据社会不同方面的期望,扮演不同的角色。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新课程的改革浪潮为教育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同时也给教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必需对下几个方面教育观念进行转变:
(一)由“教师为中心”转向“学生为主体” 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学校教育‘最重要的是把学生看成活生生的人’,课堂教学‘并不是把知识从教师的头脑移到学生的头脑里’”。确实每个学生的感情世界都与教师有异。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关心和爱护往往会转化为学生对教师所教学科的兴趣和喜爱,进而产生对该学科学习的持续动力。在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是认识的主体,教师教学的对象是具有主动性的学生,学生主动性的发挥是离不开教师的正确指导的。教师的指导作用就在于组织好课内、外的各种活动,给学生一个空间,让他们自己往前走;给学生一个条件,让他们自己去锻炼;给学生一个时间,让他们自己去安排;给学生一个问题,让他们自己去找答案;给学生一个机会,让他们自己去抓住;给学生一个冲突,让他们自己去讨论;给学生一个权力,让他们自己去选择;给学生一个题目,让他们自己去创造;这样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寻求有效的学习方法,培养自学能力。
(二)由“传授知识”转向“培养能力” 叶圣陶先生说:“教师教学的着眼点要放在发展学习的能力上,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每个人一辈子的事”。在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既要精讲必要的语言知识,更要训练学生的语言技能,否则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只是纸上谈兵。
陶行知先生说:“好的老师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而是教学生学”。在英语教学中,应通过学法指导,使学生获得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对英语运用的能力,进而学会求知(learning to know),学会做事(learning to do),学会共处(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学会做人(learning to be)。
(三)由“重智力开发”转向“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中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英语课堂教学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学科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
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听、读可以使学生的接收性技能得到提高;说、写能巩固并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技能;学习语法知识并运用口头或书面能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创造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同时,课堂教学活动中合作学习还有助于因材施教,可以帮助教师解决差异学生教学的矛盾,从而真正实现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的教育目标。合作性学习将个人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小组之间的竞争,可以帮助学生通过共同工作实践其社会功能。在合作的小组学习活动中还可以培养学生的领导意识、适应社会的能力和民主价值观,为他们日后步入社会、学会生存做好准备。教科书所提供的会话和阅读材料的内容健康且渗透着思想教育的因素,通过学习和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维,养成良好的品德。英语教师应当充分利用材料的语言形式,把它们自然有效地融合到各科课堂活动之中,使课堂教学成为对学生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有效手段。
6.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六
在我国大学现行的英语教学中, 教师和学习者更注重的还是语法能力的提高, 将其作为教学的重点。但是, 经过几个学期的教学后发现, 学习者虽然能够在文中辨认出不同的语法结构, 在测试中, 也能够进行正确的语法选择, 却不能够透过语法结构理解句子的意思。在英语输出的过程中, 也不能够正确的使用本已掌握的语法结构组织短语和句子, 表达清晰的含义。学习风格影响了学习者个体有效进行外语学习中所采用的方式, 从而影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信息有效传递给学生的方式。在课堂上的一般现象是, 由于教师面对数量较多的学习者, 往往没有时间或是没有意图去了解不同学习者的学习风格, 从而整齐划一地按照教师个人倾向的教学风格结合课本内容传授给学习者, 导致了与教师教学风格不合的学习者不能够有效地吸取教学中的新信息, 从而产生对英语学习的厌烦情绪。所以, 研究学生间具有差异的学习风格, 然后把其运用在教学中, 对提高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学习风格的研究背景及分类
对于学习风格的讨论和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 而较成熟的研究则集中在上世界80年代和90年代。对于学习风格 (learning s tyle) 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J oy M.Re id (1995) 在其书中将学习风格定义为学习者个体在吸收、处理和保留新信息和技巧时自然的、习惯的和偏好的方式。Keefe (1979) 将其定义为认知的、感性的和心理的特征, 并且这些特征是相对稳定, 且指示着学习者对于学习环境的感知, 交流和回应。对学习风格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 主要分为五大类:环境类、情绪类、社会性、生理性、心理性。在这些要素的基础上, 将语言学习风格划分为感知型 (视觉型、听觉型和运动感知型) 、个性型 (外向型、内向型) 和认知型 (全面型、具体型、综合型、分析型、演绎型、归纳型、场独立型和场依赖型) , 其中最重要的是感知、认知型学习风格。
国内对于学习风格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王初明 (1992) 、文秋芳 (1992) 、谭顶良 (1995) 等引入并发展了学习风格理论研究, 多是研究学习风格对学习尤其是外语教学的影响。我国比较公认的是谭顶良先生对学习风格下的定义:学习风格是学习者持续一贯的带有个性特征的学习方式, 是学习策略和学习倾向的总和。大量研究结果显示:学习风格与学业成绩有着密切的关联, 成功的学习是教学风格与学习风格相适应的结果。
三、学习风格理论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思考
(一) “感知型学习风格”理论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识别不同学习风格最简单和最常见的方式是依靠感觉。通常我们称之为视听动感知型学习风格 (VAK) 模型。该模型将学生的学习分为视觉型、听觉型和运动感知型。从“感知型学习风格”的角度来看英语教学的课堂不难发现教师在教授过程中对于某种学习风格的倾向以及对于特定信息传播方式的依赖性使用, 而忽视了利用所有感知器官一起促进信息传播及吸取的重要性。对于学习风格理论研究证明有经验的教师了解学习通过感觉器官司吸收新的信息和技巧, 而且在特定的环境下偏好一些感觉方式。
笔者曾在课堂上用E.Paul Torrance书中所提及的左/右脑支配地位测试 (left/right brain dominance test) 对大学一年级约90位新生采取问卷方式独立做答, 结果表明多数学生趋向于右脑起支配地位, 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如采用听觉学习风格, 则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学生对于新信息的吸收、理解和记忆, 这与现今教师大多采用口述教学的方式也是不谋而合的, 但以此学习风格为主的学生在被要求通过阅读的方式学习和掌握课文内容, 如包括图画, 例子和类比等内容的课文, 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但仍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学生测试结果显示为左脑起支配作用, 此结果说明课堂上若采用视觉学习风格所收获的教学效果更好, 视觉学习风格偏听偏好通过阅读吸取新的信息;在课堂活动中附加讲义说明;以日志的方式记录下课堂的教学活动加强词汇和新信息的吸收和理解;观看一系列活动后, 写下事件的叙述过程;在听课的同时记笔记, 概述提纲以加强对教学内容的记忆。
(二) “认知学习风格”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认知风格指的是个体在知觉、思维、推理、理解、解决问题和记忆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的、稳定的风格。对某个体而言, 学习风格反映了他在完成一些具有类似要求的任务上所具有一贯性。认知学习风格主要分为场独立型/场依存型, 分析型/综合型, 审慎型/冲动型等模式;大量课堂研究发现, 中国的学生普通属于场依存型, 综合型和冲动型一类。
1) 场依存型学习风格。该风格暗示中国学生往往过于重视学习的环境, 以及过度在意其它同在一个学习环境下的人, 如课程堂上的同学, 对于自己的看法, 这和中国人比较爱面子的文化特征也是相通的。而且, 比较依赖他人在学习过程中的指导, 一般情况下指教师, 给出学习的反馈意见, 指出学习的问题以及制定学习的进度和内容, 学习中的自主性不强。
2) 综合型学习风格。有着综合型学习风格的学习者往往缺乏语篇的独立分析能力, 以及语篇中的内部结构和各细节之间的关系, 甚至于语法和词汇的理解和把握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中, 在充分尊重学习者的学习风格的基础上, 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 引导学生进行语篇中的重难点的分析, 多运用“引导型” (inductive) 而非“推论型” (deductive) 的方式解释文中的词汇和语法, 并逐步培养学生善用引导型的方式自己总结出词汇和语法的能力。
3) 冲动型学习风格。冲动型的特点是反应快, 但精确性差。冲动型学生面对问题时总是急于求成, 不能全面细致地分析问题的各种可能性, 不管正确与否就急于表达出来, 甚至有时还没弄清问题的要求, 就开始对问题进行解答。教学中, 教师要学会不急于纠正具有冲动型学习风格的学生的语言错误的现象。可以引导学生寻找出现差错的原因。再对他进行一些辅助, 帮助他控制时间, 听他分析自己的答案, 使他逐渐掌握方法。
四、总结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 教师很难一一地了解学生的特定学习风格, 但在课堂上规划出一定的课时用一些学习风格的测试方法进行问卷式让学生自己发现自身固有的学习风格, 也有助于教师大体上了解学习者中存在的几种学习风格。并调整教学风格达到教师和学生风格上的一致性, 激励学生的行为的变化, 培养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加强已有的学习风格。
参考文献
[1]谭顶良.学习风格的研究及其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J].江苏高教, 1998.
7.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七
首先,行政效率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以法院为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程序繁琐,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及时实现,从而大大影响行政效率。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也使法院不堪重负。据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95707件,而审查办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却达到124629件,是前者的1.3倍。①因此,由物质强制力量严重不足的法院来执行如此大量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践中不但造成了法院的负担过重,更会给执行本身带来诸多问题。以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为例,据2003年台湾“财政部门”公告的资料,台湾个人欠税现象严重,台湾“法务部长”陈定南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提出综合运用具体催收方案、善用扣查财产、限制出境和拘提管收等手段切实执行。同时,台北相关部门针对80余起欠税大户进行分案,并发文各相关财政金融单位,调查各欠税大户的资力状况,以利后续的追剿行动。②足见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案件的繁重性和复杂性。由缺少物质强制力的法院来执行此类案件,只能造成行政强制的“执”而不“行”,妨碍了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面对令人头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甚至还有转嫁社会风险的动机,把本该自己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由法院执行,使法院直接面对相对人和剧烈的社会矛盾。
其次,大大损害了司法权权威。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模式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法院,混淆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损害了司法权的本质。司法的内涵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所作的具有法的权威的裁判 ,换言之,法院始终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然而,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去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这样行政机关就成了裁判所,法院倒成了行政机关,成了执行行政行为的机关,这种司法与行政角色的严重错位、裁判与执行职能的严重颠倒制度,容易导致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与执行回转。其结果使得法院成了政府机关的执行部门,司法权与行政权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行政相对人,实际上否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基础,致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发生了令人担忧的变异。③
在进行模式选择时,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几个维度:
1、行政权需要得到其本身应有的尊重。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却也不提起诉讼到底为那般?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已告知不服行政决定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没有理由不知晓救济的途径,因此大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无理拒不履行。行政相对人的冷漠与不理会给行政权的尊严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行政机关的决定如同空文使得行政机关无法开展工作,行政秩序与行政效率当然就无法保障。
2、维护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和执行力。依法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特权(le pivilege du prealable )和强制执行特权。④从这个逻辑起点出发,自然引申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即使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未经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而应视其为有效的行政行为,并受其拘束。由于公定力的存在,不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应视其为一种有效行政行为而受到尊重。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效力。又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事实行为、而非新的行政行为,没有给相对人增添新的义务,所以由行政机关执行以完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事了。
3、执行方式不过是个手段的问题,问题只是选择何种手段更好。好的标准涉及到权利保护和行政效率的平衡。既然法律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权利保护就不应该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上成为我们死死抓住不放的稻草。行政强制执行的最主要价值取向或任务应该是完成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应在这个阶段上舍本逐末。
4、良好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和维持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司法资源本来就稀缺,事事依靠法院会加重法院负担,司法成本加大也会带来社会运行成本的提高。诚如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所言,行政行为久拖不决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不利的。
5、在法律救济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可以考虑的,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那显然无法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只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以法院实施的司法行為为审查对象。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存在着在权利救济上的漏洞,并非就绝对有利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所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选择可以这样考虑:强化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行政机关执行为原则,以法院执行为例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的,有权强制执行。只有对人身自由实施强制执行或针对较大数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示慎重。
不难看出,笔者在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上赞同强化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看似追求效率模式。但笔者认为,行政效率和权利保护具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同等重要。在赋予行政机关主要的执行权的同时必须为其执行行为戴上“紧箍咒”,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首先坚守的原则。
注释:
①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3月1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R/OL.2006-3-19.http://www.gov.cn/jrzg/2006-03/19/content-230762.htm.
②17台湾超级欠税大户欠款22亿移送法办累计金额218亿EB/OL.2003-3-5. http://www.law.cn/News/focus/200342695440.htm.
③石佑启.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J].河北法学,2001(2).
8.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八
社会舆论对这起案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 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等法律规定。2006年3月15日, 北京理工大胡星斗学教授和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关于消除城乡差别待遇,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公民建议书》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
一、“同命不同价”争论的起源
“人人生而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企盼, 然而社会现实中却存在种种不平等的现象。理想与现实的背离使其成为长久以来人们争论的话题。上述案件在我国引起了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而且争论的焦点直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并对其中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20年计算”以城乡户籍划分双重计算标准的规定颇为质疑。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的指导下, 就侵权损害案件赔偿数额的设定, 各省市地区各自为战:不同省份因为地理位置、经济发达程度等原因, 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 同一省份各市的标准也并未统一。即使在同一市, 市区与郊区和下辖县的标准也未必相同。针对上述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人生而平等, 生命无贵贱之分, 但法律却允许基于不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而且, 通过对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和《民法通则》条文的解读, 也可以发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上条文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以户籍为标准, 判断受害人的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 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应当予以纠正。
二、“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制度根源
有学者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归纳为:“在一些案件中, 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 采用两种计算标准, 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将双重计算标准的范围仅仅限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 针对的具体制度也仅限于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死亡赔偿制度”。但事实上, “同命不同价”只是一个现象,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只是相关制度的一个表征, 那么我们势必要透过现象找出隐藏其后的症结之所在。城乡双重计算标准不仅仅反映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在医疗保障、入学就业等一系列制度上, 双重计算标准同样大行其道。而统观个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医保等制度上的“同命不同价”, 我们会发现它们都是因户籍制度而产生。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产生了城乡二元体制, 进而引发在各项制度中的“双重计算标准”, 并最终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出现。
因此, 必须站在拷问户籍制度的高度, 对双重计算标准进行审视, 试分析“同命不同价”等现象的出现是否可以归因于它的设计亦或是其运行方面存在的缺失。
三、对“双重计算标准制”的反思
我们对于事物的分析, 既不能囿于约定俗成的观点, 也不能只看其中的一个侧面。考察分析制度时, 首先既要考虑到其设计本身, 也要分析其运行效果, 其次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用历史的眼光对其作目的性的解读, 充分了解最初采用该制度的目的以及目前这种目的是否仍然存在或者是否仍然合理。
(一) 双重计算标准的正当性分析
通过对历史的考察, 我们可以发现,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在当时环境下的纠偏之作, 具备正当性。之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 对其性质以及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未作出明确界定。 (3)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 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 (2)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3)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抚慰金。而随后的法释 (2002) 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附带民事诉讼和独立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作了限制性区分, 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综合以上条款规定来看, 在犯罪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受害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取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严重失衡。正是鉴于此种现象的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时纠正了这一“错误定位”。针对当时我国法律法规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定性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最高院在参考世界各国相对成熟的立法例, 并总结我国各级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中将死亡赔偿金准确定位于物质性损害赔偿, 统一了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而就二元赔偿标准而言, 其制度设计也具有自身的正当性。纵观世界各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在赔偿标准方面大致存在“单一标准制”和“多重标准制”两种模式。单一标准制即采用日本民法学者西原道雄提出的“定额赔偿说”。其基本思想为不考虑具体受害人的个人损失, 而是设置一个固定的赔偿标准, 并将其适用于同一类案件。 (4) “定额赔偿说”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性, 但又有悖于民法的填平损失和实际赔偿的损害赔偿理论。一方面会使低收入者得到正常状态下无法得到的利益, 另一方面会使高收入者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其预期收入。而且如果赔偿金畸高于正常的收入预期, 就会成为促使低收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激励, 道德风险问题就会凸显。而“多重标准制”即采用“差额赔偿说”, 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确立赔偿金的标准, 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原则, 强调与个人的收入状况相联系。传统理论认为, “差额赔偿说”符合赔偿全部损害之旨趣, 因此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仍有一定的地位。 (5)
从立法设计层面上来考量,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兼顾了定额赔偿和差额赔偿:将“差额赔偿”原则用于计算具体损失, 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等的赔偿;并引入“定额赔偿”的理念, 将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抽象财产损失,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年收入的20倍为基准, 并根据户籍划分城乡两个标准, 进而依收入状况确定适用城乡标准的群体。
事实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符合当时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存在差距的客观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观点已经被现实蚕食殆尽,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间的差距已经为社会所公认。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从事不同的工作、获得不同的收入并维持不同的生活水平这种社会现象已经被民众普遍接受。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 受教育程度不同, 工作能力也不同, 因此, 他们可能创造的物质财富肯定不同, 不能一味地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 (6)
(二) 制度运行之合理导致不平等现象之出现
由以上分析可见, 就制度设计而言, 双重计算标准具备自身的正当性。而其却招致社会舆论如此强烈的质疑, 其原因在于制度运行方面的不合理。
双重计算标准直接来自于中国城乡户籍制度, 而用历史的视角对后者加以考察, 我们会发现中国的户籍制度在建国初期起到维护新政权稳定和恢复社会秩序的功能, 但不容忽视的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 社会环境的变化, 户籍制度使农村居民在初始机会、资源分配、人员流动等方面受到了限制, 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上形成对立和巨大反差, 并致使身份歧视现象在社会不同领域愈演愈烈。民众对同工同酬、平等就医、平等就业、子女平等入学、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 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过于教条、僵化, 以致将判决结果贴上了“户籍”、“户口”的标签。而这种在适用中简单以户籍作为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依据的做法直接对应城乡分立的制度安排, 陷入了城乡差别的怪圈, 极易被看作是在维护多年来饱受争议的城乡差别制度。
(三) 司法实践中对双重计算标准的改革完善
1. 司法实践中应当确认双重计算标准的合理性
我国地域辽阔, 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城乡生活水平差距大, 这是长期以来形成且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与此种社会现实对应, 人身损害所引发的生活保障性利益的赔偿必须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符。有不少学者提出城乡差距或者说户籍制度是导致赔偿差距的原因, 并建议改变户籍制度, 以解决赔偿数额不统一的问题。 (7) 其无疑是舍本逐末之举, “因为决定赔偿标准的根本原因并非户籍上的不同而是生活水平存在的差距。如果我们无法容忍生活保障性利益赔偿的城乡差距, 为什么对城乡生活水平现实的巨大差距却会平心静气、熟视无睹呢?这种主张不是与原因作斗争, 而是与结果作斗争, 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 (8) 如果承认城乡之间的实际生活收入差距, 承认死亡赔偿金只是对于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填补, 那么在死亡间题上按照城乡不同“身份”对号入座, 其实是对形式平等一种合理的差别矫正。由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同等数额的赔偿, 对于不同户籍的受害对象的损失填补程度是不同的。在同一起事故中, 如果城镇户口的受害者和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得到相同的赔偿, 对于前者来说可能会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待。而且, 我们不应仅顾及受害方的权益保护, 对赔偿方的合法权益以及赔偿执行的可能性都应予以考虑。作为赔偿方, 农村户口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低于城镇户口的赔偿义务人, 进行区分对待反而有利于减轻其经济负担。由此可见, 死亡赔偿标准的城乡二元标准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是相符的。
2. 实施过程中应确立“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原则”
是适用双重计算标准的过程中, 法院应当具体考察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合理设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原则”, 一方面, 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有工作, 无论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工作, 还是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工作, 都应按照其当时的工资收入来核定其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同时也要考虑到工作的性质、稳定程度以及其他社会与经济因素。另一方面, 如果受害人没有工作, 此时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人均收入作为衡量其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果受害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外地, 则法律可以允许经过若干时间之后受害人即获得该“外地”的居所, 从而可以根据居所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人均收人作为衡量其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9)
综上所述,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 都不可能尽善尽美, 在运行过程中只能求得一种近似的公平。同命不同价所反映出的我国户籍制度下的双重计算标准, 在其设计和构建上符合我国国情, 具备理论上的正当性。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 究其原因是因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过于生硬和僵化, 以致民众对其制度本身合理性的理解产生了偏差。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可以在确立双重计算标准现阶段合理性的基础上, 并适用“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原则”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破解“同命不同价”的法治困境, 出路不在法律本身, 而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瓦解和促使城乡获得同样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这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不能一蹴而就。在消除身份歧视、城乡歧视、地域歧视的道路上, 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摘要:“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我国户籍制度下的双重计算标准, 在设计和构建上符合我国国情, 具备理论上的正当性。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 究其原因是因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过于生硬和僵化, 以致民众对其制度本身合理性的理解产生了偏差。司法实践中可以在确立双重计算标准现阶段合理性的基础上, 并适用“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原则”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户籍制度,双重计算标准,正当性分析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2].杨立新.侵权法论 (下)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9.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九
一、预习导学中的诊断性评价
课前,老师根据教材和学情编写详细的导学“活动单”,明确具体的自学要求;“活动单”编写通常以填空和问答的形式,细致地体现本节课所准备的知识点和所学的知识点.在课上,学生人手一份“活动单”,通过“活动单”诊断自己的学习情况,这时可以采用的评价方式有:提问、板演等形式.此时诊断性评价用来了解学生是否具备学习新知识的基础和能力.如学习“二元一次方程”时,在学新知识前设计2~3个问题,诊断学生是否具备前提知识———一元一次方程的概念、解法以及应用.对自学有困难的学生,通过小组内互查,并用红色笔标记预习中困惑的问题.这样能帮助学生树立信心,端正态度,精神饱满地投入学习,为教学目标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学生小组合作交流时的即时性评价
即时性评价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动态的评价”方式,针对学生的不同表现及课堂的生成性给予即时性评价.鼓励学生发挥主体作用主动收集、交流、加工和处理学习信息.课堂上,学生把“活动单”上的困惑问题用红色笔标记,这时通过小组合作进行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此时小组合作,可以使用即时性评价.这时评价方式以提问式口头评价为主,关注学生的思维过程,要让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例如:“说说你的思考过程”“发表一下你的高见”,也可以以疑问的方式出现,如“你为什么要以××的方式表达××内容呢?”既有肯定,又把问题引向更进一步的思考与活动,这样的评价会更有意义.当学生说的思路清晰时,要给予高度表扬:“你说的非常清楚”等.
三、学生进行展示时的开放性评价
通过自学与小组合作交流,学生对学习内容与已有知识已逐渐融合,已深入到学习内容之中,产生自己的观点;这时让学生通过小黑板的形式展示自己的成果,然后让他们走上讲台为大家讲课,小组成员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听取和尊重别人的意见.培养学生慢慢学会用“数学语言”来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学生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使学生更愿意听.鼓励其他小组在听讲过程中大胆提出不懂的问题,如果汇报的小组没法回答,老师再给予点拨或讲解,真正能做到“学生会的老师一定不讲,老师讲的一定是学生最想听的”.
其他小组的同学根据自己的交流给予评价.通过评价可以使思路不清晰的变清晰,不严谨的变严谨,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对表现优秀的小组给予星级评价.
四、学生复习巩固时的形成性评价
通过展示这一言语活动,学生把握了相关的知识技能,已形成一定规范,但并不纯熟,还会有相对粗糙的一面,有待于补充、完善、提高,让学生在活动中修正,不断递进、提升,逐渐达到更高水平规范的言语活动.因此,在课堂上我把复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小组合作探讨,实行分工合作,各负其责,有效地进行小组内的互帮互学,整理归纳学过的知识,效果果然不错.如讲《角》这一课时,先让学生说说角有哪些表示方法,它们的注意点是什么.明确目的后,小组共同探究,列出所学过的类型,再通过交流、对比补充,在教学中学生把这一知识整理出四种:一种是用三个大写的字母表示,一定要把顶点字母写在中间;第二种是当顶点处只有一个角时,可只用顶点字母表示;第三种是用角的符号和一个小写希腊字母表示,在图中加弧线;第四种是角的符号和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在图中加弧线.对总结较好的小组给予星级评介.此时教师可以设置开放性问题,如一条直线是平角吗?周角是一条射线吗?这样不仅可以组内交流,还可以组间交流;不仅可以交流学习结果,更重要的是交流学习方法.
五、作业批改过程中的人文化评价
课堂练习的主要目的是化知识为能力,巩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向形成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深化,当堂练习要像考试那样在课内独立完成、按时完成,不准学生讨论及抄袭,教师也不予指导,这样做有助于让学生养成在课堂全神贯注,快速、高效、独立地思考的学习习惯和能力,有助于准确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当堂练习时教师将作业按学习小组分开,指定一名学习成绩较好的同学任组长,共同讨论各习题的解法及答案,教师综合各组意见后公布标准答案,教师批改部分学生的作业,然后各组成员流水作业进行批改.从学生的作业情况来评价学生.通常学生的作业可分以下几类:1.作业认真且完成质量好.2.作业认真但有部分题不会做.3.作业会做,但做得不认真,应付了事.4.上课没听课,作业不会做,空白本.对于基础较好的学生从批语中得到肯定,或启发一题多解,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对某些学困生来说“√”和“菖”等单一的符号对他们的订正帮助不大,为了能使学生明白错在什么地方,属于哪一类错误,要求批阅时在错题中找出正确部分打上“√”,让学生觉得自己还有正确之处,同时在他们的错误之处打上红线或做上记号,便于订正.再结合人文化的批改方式,根据不同的学生不同的作业给予不同的批语,一句鼓励的话,会深深打动孩子的心.这样把作业的质量及完成作业的态度、学习方法等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之一,收到的效果将更好.
10.对现行学生评价模式的反思 篇十
关键词:调解与仲裁,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路径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曾一直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和热点问题。但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 原先备受学者们争论不休的特别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二审” 还是最终确立。但当我们再回头探寻其法理根基和实践运作后, 不难发现这种处理机制真的是有点捉襟见肘了。本文拟就这种处理模式及其面临的挑战进行反思, 并对其提出改进建议。
1 改进后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的特别处理体制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初具雏形, 并随着《劳动法》的颁布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现而定型。这种处理模式曾经在一段时期发挥过积极作用, 但其弊端也一直为学者所诟病。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法虽然对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变革, 但其基本模式依然未变,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革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劳动争议调解得到强化。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气氛比较平和, 效果比较好, 各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很注重调解的方式, 我国尤其强调这一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 坚持“一调一裁二审”这一基本体制, 改部分案件为“一裁终局”制。“一调一裁二审”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曾发挥了一定的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承了这一基本体制。同时,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 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二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 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 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 对这部分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 不再走完全过程, 以期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 达到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目的。
(3) 坚持“三方原则”, 多方面改进了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仲裁机制。所谓三方原则, 是指在劳动工作领域中, 由政府、工会、雇主协会三方的代表共同参与制定政策、决策问题的一项原则。实践证明, 这一机制能够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 能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评析
2.1 调整后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形而上
首先, 劳动争议调解主体规定存在缺陷。与原来的调解制度相比, 调整后的调解制度增加了两类调解组织, 即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还可以选择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但是“这三类调解组织, 看似方便了广大劳动者。而事实上这只是立法者的一相情愿。”其次, 支付令制度作用相当有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引入了支付令制度, 其立法用意在于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强化调解的作用。但是民诉法规定的支付令程序可因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即告终结, 对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没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支付令失效后,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却又受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这一规定的阻碍。因此, 由于支付令的缺陷, 大多数情况下, 劳动者还得回到劳动仲裁, 重新开始。这势必会削弱支付令制度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当中应该起到的作用。
2.2 “仲裁前置”程序的依旧——立法的僵化
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设置, 其立法的初衷本来是好的, 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 常常是政府、工会、企业三家穿连裆裤, 相互勾结坑害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不发挥重要作用, 而且还常常利用所掌握的政策帮助和保护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 一些理论上的困境也依然难以化解:首先是仲裁前置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仲裁机构所具有的准司法性和行政性决定了对于同一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和仲裁机构可能会在性质和处理方式上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这样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 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是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困难。
2.3 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制——“法”理难容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增加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制, 是对“一调一裁二审”的改进和拓展, 其目的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 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 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 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但其面临许多理论困境:第一, 这种体制赋予劳动者诉权, 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诉权, 造成了诉权的不平等, 在法理上很难自圆其说, 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第二, 限制诉权的类型和标准过于简单化, 标的小的案件不一定简单, 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简单地以标的额作为标准并不科学。第三, 由于用人单位可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标的受到限制, 可能造成劳动者减少自己的诉求金额以适用该程序, 反而不利于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第四, 我国劳动仲裁员素质普遍不高, 过分限制用人单位的诉权, 排除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 难以保证仲裁的质量。第五, 实行一裁终局, 对仲裁机构是否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缺少一道监督制约的屏障。
3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路径
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 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立法改进后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方面回应了现实的需求, 另一方面却表现出更多的谨慎和保守。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变换, 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 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急剧增长, 探寻一个高效、便捷、低廉、规范、公正、公平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并不会因为一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而止步。对此, 笔者认为, 以下三点可以作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3.1 调解与仲裁机构合并
调解制度是世界各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 和为贵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 用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在我国更有文化传统和习惯的支持。笔者主张将调解并入仲裁, 并非取消调解, 而是想将调解发挥实效, 挤去其虚幻的泡沫。因为, 如上文所述, 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由于组织萎缩、缺乏独立性、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已经名存实亡。而基层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还有, 在仲裁之外, 强调调解, 设置调解组织, 将会使劳动者无所适从, 调解方案的提升极有可能又一次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何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 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 在仲裁程序中还是要先行调解。调解具有必要性, 但重复调解就属于多余, 并且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3.2 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
为了解决现有劳动仲裁机构依附于行政部门、法律地位不确定、公断力易受干扰、公信力受到影响、行政调解色彩明显等问题, 建议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劳动仲裁院的成立, 将实现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事务适当分离, 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 而仲裁院作为实体化的仲裁办案机构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具体工作, 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相对独立化。这使我们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 解决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
3.3 建立“或裁或审、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或裁或审”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或选择诉讼, 或选择仲裁, 但选择仲裁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裁一审”即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后, 如不服仲裁裁决,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当事人不得上诉。当然, 如争议案件不经仲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受理后仍实行两审终审制。该种处理体制的优点在于, 仲裁并非强制前置程序, 变革强制仲裁为自愿仲裁。这种变革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些选择司法诉讼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有效克服了“一调一裁二审”制下案件的不能及时终结、久拖不决的缺陷。
参考文献
[1]刘云甫, 朱最新.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调解仲裁法若干不足之评析[J].行政与法, 2008 (4) :78-80.
[2]冯虹, 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版) , 2005 (10)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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