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2024-08-06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共11篇)

1.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一

××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当作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来抓,当作党和政府关爱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坚持“应援尽援”的指导方针,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通过为受援当事人提供及时、到位、高效、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截至目前,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63起,其中,刑事15起,民事48起,办结53起。发放办案补贴1.88万元,解答“148”专用电话咨询549人次,民事263人次,刑事145人次,婚姻家庭98人次,其他43人次。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内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构筑法律援助机构保障线 针对中心城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通过纵横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点的方法,方便基层群众和特殊群体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纵向依托司法所设立了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负责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接待、咨询、代书、宣传和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初步审查;横向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高校、社区建立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43个,负责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接待、咨询、民事调解,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根据特殊群体个性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门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及时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现全区已建立起了“区---镇(街道)---村(社区)”为一体的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为骨干,法律志愿者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网络。目前,我区共有律师事务所6家,执业律师33人,法律服务所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31人,法律志愿者109名,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法律援助构建强有力的实施体系

健全的制度机制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保障和动力。近几年来,我们立足于制度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区情的法律援助机制,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基础设施能够适应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能力

机构和队伍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我们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强化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强化机构建设。2000 年3月28日,区编委以××编发(2000)8号文件,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二是配强援助队伍。通过公开考试的形式,配齐配强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心现有在岗人员6名,党员4人,法律本科学历5人,2人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执业资格,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三是注重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定期培训等方式,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和讲评,探讨问题,交流体会,对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常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培训。同时,积极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今年一月份,中心选派三名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培训,学习各类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能力

健全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一是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我们大力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加大,中心援助经费逐年增加。二是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在加大援助经费投入的同时,将我区法律援助经费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行[2004]53号、×财行[2006]35号文件规定,保证 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和各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2008年8月、12月,中心根据援助案件办结质量及繁简难易程度,经局领导审核,发放办案补贴18800元,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激发了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在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逐步改善,配备了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网络、文件档案橱柜等现代办公、办案设备,中心现有办公用房3间,面积80平方米,基本上满足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三)健全规范管理机制,增强法律援助的科学管理能力

几年来,中心一直将规范化建设放在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位臵,以规范促效率,以规范促发展。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中心先后制定了首问责任制、接待来访制、立案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等规章。中心工作人员都是第一责任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推诿扯皮,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接待当事人态度热情、诚恳,认真依法解答法律咨询;立案登记规范完整,严禁缺项;档案按规定装订,专人保管,查阅时,查阅人要填写查阅单,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完毕及时归档,杜绝了不归档、遗失档案现象。二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将办案数量与质量纳入考核范围。每年统一对辖区内律师事务 所、法律服务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注册、办案补贴发放挂钩,增强了承办人的责任感。三是严格质量监督。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中心每年都给各所下达法律援助义务量,明确所主任是法律援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名执业人员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起。同时,中心专人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检查、监督、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回访受援人。对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所或个人,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数量,援助案件数量逐年提升。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利用普法阵地,加大宣传力度。在每年3月份的妇女维权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节假日期间,中心及时会同普法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员下乡上街进行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现场为群众进行解答。在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的同时,更提高群众通过法律服务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2007年9月1日新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为进一步增强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我局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专门制作了76条写有“寻求法律帮助,请拨8200148”的宣传横幅,在全区各镇、街道中的醒目位臵进行悬挂,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2008年8月 26日,×ד百日行动”法制报告会在××街道××社区举行,区普法讲师团聘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专题讲解《律师法》、《××省法律援助条例》,增强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律师通过其所办理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件,现场以案讲解,会场气氛十分热烈,与会群众受益匪浅。

四、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简化工作程序,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一是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缩短审查期限,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认真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二是发放法律援助服务卡。定期与民政、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掌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状况,联合有关部门向法律援助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优待证”。近两年,会同区残联为全区90名残疾人发放了“法律援助优待证”,对持卡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于经济条件审查。三是实行申请程序流程化。对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或帮助其填写《申请表》并帮助收集应提交的资料。当事人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我们先予受理,让当事人在办理过程中补交证明材料,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二)放宽准入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广泛享受法律援助 一是扩大援助案件范围。我区在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先后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索赔案件、家庭暴力、遗弃案件、侵犯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和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的案件纳入到我区法律援助范围,只要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均给予法律援助。二是降低法律援助门坎和经济困难标准。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因残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困难群众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零门坎”服务。2008年3月,农民工张某一行31人来到我中心,请求为他们追偿劳务费,中心领导非常重视,立即为他们指派了一名细心的律师代理该案。经律师多次努力,在区法院予以立案,为当事人讨回劳动报酬18039.53元,使更多的群众享受到了法律援助的实惠。三是拓展非诉讼服务。东营区作为中心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的日益增多。我们充分利用非诉讼法律援助方法灵活、成本低廉、效率更高的特点,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将诉前调解、诉讼指引等纳入法律援助内容,加大法律援助调解力度。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2008年 7月29日,在某酒店从事保洁的甘肃灵台县打工妹陶某来到区中心,称其家乡因部分地区发生地震,很担心家人安危,想离职回家,但酒店拖欠其工资和押金,故寻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安排一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承办该案,并要求先行调解,尽早解决;如若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及时启动诉讼途径。该工作者受理后,在第一时间与酒店负责人取得联系,酒店经理从态度傲慢到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律工作者的主持下,酒店与陶某达成协议,为陶某办理离职手续,发放工资及押金1000元,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三)服务工作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坚持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积极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合理指派援助律师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社会法律服务队伍规模经过了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2004年以前,××直属律师所只有1家,法律服务所3家,中心根据实际,原则上民事案件由法律服务所承办,刑事案件由律师所承办;2004年后,随着法律服务队伍的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由律师办理,服务水平明显得到提高,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指派律师上,中心也做了适当调整,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办理,避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着力维护社会和谐。如××村民曹某等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是我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之一,按区领导批示,中心指派了2个律师所 的主任为2名被告人辩护,既依法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又起到了处臵一起,教育震慑一片的社会效应,效果十分明显,区、镇两级领导都非常满意。××的一名张姓老年妇女,儿子去世后八年来,原儿媳拒不抚养孩子,她独立抚养孙子至今,听说法律援助中心能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后上门求助。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这名老人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心考虑到老人抚养的法律事实后,报经领导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近年来,我们不断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模式,实现了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将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握机遇、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加强宣传、立足服务,推动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

2.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法律援助,问题,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年来, 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 为实现社会平等, 促进司法公正,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3月,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 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我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但是, 在运作过程中, 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 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 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 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 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 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 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 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1.2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 要么抱着能搞则搞, 不能搞就拉倒, 要么实行“会上重要, 会后次要, 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 导致人员不到位, 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 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 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 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1.3 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 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 二怕增加负担, 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 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 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 有名无实。

1.4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经费的制约, 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 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 工作不认真细致, 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 东拼西奏, 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此外, 宣传力度不够, 队伍建设未加强, 工作制度不完善, 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 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策与措施

当前, 面对现实, 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看法。

2.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 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 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更是一项群众工作, 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 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 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也就是“请不起律师, 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当前很重要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众体, 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 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扰解难, 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 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从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分享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法律援助制度, 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 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 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业, 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 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2.2 加强联系, 构筑法律援助网络,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 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 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 才能发扬光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 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 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 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 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同时, 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 多联系、沟通, 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 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把触角延伸到基层。针对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 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沟通, 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多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 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 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 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2.3 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 也是一项社会事业, 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 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 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设立专门援助基金, 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 专款专用,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在开辟财力资源的同时, 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 使众多的优秀法律有才包括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有资格的优秀人才参与进来, 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4 加快发展, 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科持本领和法制观念。

发展是硬道理, 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社会特殊群体,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 但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下, 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 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不知什么可为, 什么不可为, 不知国家鼓励什么, 限制什么, 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 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 于是出现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 (违法犯罪) , 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发展, 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 也只有这样, 让弱者不再是弱者, 才是治本之策。

2.5 加强领导, 狠抓建设, 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3.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三

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法律援助的含义

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时给予减、免收费,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1]。

2.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2]。

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框架。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确立了律师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的框架。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公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更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截至2009年底,新疆全区110个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376个。全区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271人,注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共6239名,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637名,为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4]。

2.法律援助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目前,新疆的法律援助范围从最初的刑事辩护发展到目前的20个事项。同时,对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艾滋病感染者、见义勇为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户、贫困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直接提供法律服务。

3.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十一五”期间,新疆司法厅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经过多年努力,法律援助机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业务开展更加规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4.“大法援”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2009年4月,新疆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对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法律服务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建立了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统一、相互配合、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大法援”工作格局。建立“大法援”工作格局以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明显增加。

5.积极建立了法律援助省际间协作机制

新疆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已与甘肃、宁夏法律援助中心签订了省际间异地协作机制;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北京、重庆等35个大中城市在重庆市签定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重庆协议》,为全国首个相关的协议,使受援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三、新疆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

新疆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彩票基金项目。而根据各县级财政状况来说,法律援助资金均是财政拨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几乎没有,难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例如,新疆全区2009年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仅967.09万元[5]。

2.部分受援人的法律素质不高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把他的案件给办理到底。二是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也要求援助,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额外负担。

3.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例如,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是由于诉讼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相对较高,有的受援人因交不起费用,最终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四、完善新疆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1.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加强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和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和挪用,新疆自治区司法厅每年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犯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援助各项经费使用好、管理好。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疆普法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举办咨询、讲座、散发材料、宣传品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知识。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案件该援助,哪些案件不该援助,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软缠硬磨,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投身法律援助工作。

3.加强沟通协调,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强与民政、信访、劳动、工商、建设、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工、青、妇、老、残等群众社团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制宣传、司法鉴定等内部资源,形成多元参与、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3]段正坤.《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www.xjsft.gov.cn.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www.xjsft.gov.cn.

4.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四

20xx年上半年,全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99件,办结28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7件,办结3件;受理民事案件92件,办结25件。涉及农民工27件,妇女35件,未成年人3件,残疾人0件,老年人5件。20xx年上半年解答来信来电咨询1079人/次,宣传1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900份,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

(一)业务培训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案件质量还有待提高,案件管理还有待加强;

(三)农民工讨薪案件,尤其是多次上访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这类案件办理难度大,取证难。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案件回访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提高案件质量。

(二)加强做好法律援助信息统计上报,按要求对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运用,对办结的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法律援助信息系统运行率达100%。

(三)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加强运用报刊、杂志和网络宣传法律援助力度,年内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宣传总数不少于2篇(次)。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四)降低门槛,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做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民政、建设、劳动保障局、妇联、残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妇女维权、职工维权、农民工维权、未成年人维权、老年人维权等法律援助联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的合法权益。

(六)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完善刑事辩护案件办理工作协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促进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5.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 篇五

(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 编辑推荐:科学发展观学习心得

(二)狠抓办案,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77起,且每年援助案件呈增长趋势;“12348”协调中心解答咨询电话10022个,接待群众来访2604人次,分流解决纠纷125起。先后参与了“3·25” XX段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白石“10·29”重大火灾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本网网

6.2008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六

2008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的重视、关心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做到六个强化,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完善制度,尽心竭力让困难群众平等享用法律服务资源,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我市发展大局的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2008年工作总结

如下:

一、强化统筹发展观念,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 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近年来,我市相继在市工会、妇联、残联、社区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借助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将法律援助网络向基层延伸,依托全市24个司法所建立了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确定了联络员。到今年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作站24个,46个联络点,律师事务所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已基本形成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自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形成了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为民理念,大力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我们还采取法律援助值班电话与随身携带的小灵通手机并网的方法,不分节假日,为群众提供24小时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通话率达到100%。接待群众来访1850人次,解决纠纷20多起,发放收集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卡、跟踪卡收集完整,满意率达100%。

三、强化创新意识,建立农民工维权新机制 为了保障农民工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采取措施开辟了“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接待和办理群体性案件,放宽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保证了在24小时内受理,无条件法律援助。成立了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工会维权部门、劳动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明确了农民工应急服务队工作职责。依托“惠民行动”开展了“农民工维权”活动,为参加“惠民活动”的上千名农民工发放了宣传资料,宣传了法律知识。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冲突,积极为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例如:今年3月下旬邛崃市检察院和法律援助中心互相配合共同为刘汉玉等14个农民工维权讨回拖欠工资后,为了更有效地推动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开展,4月3日,邛崃检察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农民工代表在检察院联合召开了支持农民工维权工作座谈会,交流总结支持农民工维权工作

经验。

邛崃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鹏就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内容作了发言。司法局局长罗家铭就法律援助的内容、方式、范围、申请和审查、实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解释说明,并向农民工赠送了成都市“五五”普法读物《农民工法律知识教育读本》。农民工代表结合自身经历畅谈了打工的情况和感受。对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邀请他们参加座谈会,进一步理解了合法维权的方式和渠道表示了感谢。随后,工作人员当场向刘汉玉等农民工发还了日前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他们追讨回的拖欠工资。农民工代表纷纷表示,检察机关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更加坚定了勤劳打工致富的信心和决心。最后,邛崃市检察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就今后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和优势,相互协调配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信息互通,及时发现和承办督办农民工维权案,有效地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化解矛盾和冲突。

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只有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才能充分履行政府责任;只有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才能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威性和信任感;只有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法律援助才有生机活力。因此我们通过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执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禁止法律援助有偿服务,加强办案监督来提高办案质量。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到“问一声好,让一个座,递一杯水”,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缩短政府和群众之间距离,取得了群众的信赖。通过倾心交流,畅所欲言,了解了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掌握了人民群众的所需所求,及时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四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受理,指派办理,结案,归档,上报;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到了全面收集证据,认真拟写代理词或辩护词,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完整,材料齐全,服务质量好;案卷归档做到了一案一卷,分类归档,案卷材料齐全;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胜诉率达100%;建立了受援农民工花名册,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统计表,统计分析报告。

五、强化法制宣传,广泛为社会提供服务

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同时还加强了横向协调配合,与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在邛崃报刊设立专栏等,同时,我们还利用农民工技能培训向广大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印制法律援助便民卡和法律援助服务便民手册,将法律援助内容、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办公地址和电话等印在卡片上,通过各镇乡政府、村委会、社区、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向社会公众发放。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

工程”深入人心。

六、强化后勤保障,做到廉洁办案

今年由于我们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使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为政府树立了良好形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肯定。今年,市财政为法律援助工作增拨了专项经费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和办公经费。由于我市财力有限,专项经费由市司法局统一建账,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细致规范各种经费的使用程序。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在新的一年,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定继续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红星社区

7.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七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

法律援助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 对经济困难及其他原因难以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弱势群体, 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五百年前的苏格兰王国, 发展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我国也越来越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援助范围, 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为法律援助在新时期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一、我国法律援助概况

自新中国成立起至1996年,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未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建立, 只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略有体现法律援助性质的内容, 如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 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后在1996年的《律师法》明确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 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法规奠定基础。1997年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此后, 各省相继出台《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的新阶段。

二、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全国法律援助案件从2001年的178748件 (不包括咨询案件) 发展到2013年的1158876件, 增长6.48倍, 成绩斐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 我们也要用发展的眼光, 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审视法律援助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影响法律援助发展的几个原因:

第一, 经济困难标准太低, 不利于法律援助发展。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公民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准入条件。全国各省的经济困难的标准一般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据不完全统计, 2014年的全国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660元/人.月-330元/人.月 (杭州、南京最高, 海南儋州最低) 之间。以如此低的标准线作为法律援助准入条件造成三个弊端:其一, 标准线过低, 准入门槛就高, 援助对象范围变太窄, 将一大部分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拒于法律援助制度之外。真正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群众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 以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历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320件, 只有31件符合这个标准;2014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86件, 只有3件符合这个标准。其二, 准入门槛过高与法律援助发展相悖, 多年来,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均已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以援助对象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准, 只要证明上体现“经济困难”字样的, 原则上都准予援助, 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援助。标准设计得较不科学, 既脱离了群众的实际需要, 又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的无序,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其三, 有些人为了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 就利用经济困难标准审查不规范, 到社区或单位开具经济困难证明, 这样造成鱼龙混杂, 不该援助的也给予援助。比如, 有一个离婚诉讼案件, 女当事人以社区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获得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中发现其夫妻共同财产有车有房价值上百万;还有劳动欠薪争议案件, 有的企业高管月薪15000元-20000元, 因为有文件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如此高薪还得到援助, 显然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第二, 政府投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缺乏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 遏制援助案件增长。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供给。全国财政拨款逐年增加, 从2001年的5541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62868.87万元, 增幅29.39倍。法律援助经费包括两方面:人员、办公经费和用于支付办理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差旅费、宣传费的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占比约3:1。各级各地政府每年在确定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时, 没有统一的标准, 发展极不平衡, 有的很充裕, 有的很短缺。

以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财政预算拨款法律援助专项经费2001年起每年6万元, 2004年起每年8万元, 2014年每年10万。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3年增长4万元。法律援助案件2001年办理90件, 2014年办理386件案件数, 显然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增长远远滞后于援助案件的增长。

第三, 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意义认识不一, 影响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途径之一, 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意义认识不一和认识不足, 影响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社会律师消化, 目前出现: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某法律援助中心先后三名律师转行或辞职;有的社会资深律师、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重视, 即使指派到人也是交由新律师或实习律师主办, 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让受援人心理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第四, 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不健全缺乏体制机制致使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相关的法规、文件对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的规定过于概括, 不明确, 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包括实体方面的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的询问受援人、立案、阅卷、开庭、撰写代理意见、结案报告等。不可否认, 法律援助案件绝大部分质量还是很高的, 但是在每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中都会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比如:询问笔录过于敷衍, 未能充分体现受援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庭审笔录简单, 不能体现庭审主要程序;代理意见争议焦点不突出、意见不鲜明、法理逻辑性不强;结案报告蜻蜓点水等现象。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质量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形象, 使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产生误解, 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能免费的就是次品的”。

三、针对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 提高经济困难标准, 建立受理审查制度

“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应该结合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和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动态的变化, 基于此考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线 (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是指城乡居民个人和家庭用于生活消费的全部支出) 。理由有四:首先, 居民收入在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线以下的, 其收入已经用于日常的生活消费了, 难以再承担生活消费以外的法律服务支出。其次, 法律服务消费一向不低,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消费根据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代理一个案件最低收费3000元 (还不包括交通通讯费) , 一审、二审下来最少6000元。再次, 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也符合现阶段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 目前法律援助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一般以此为线。最后, 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统计并公布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这样“经济困难”标准有一个动态的变化。

同时配套受理审查制度, 一是要量化、细化申请人家庭收入具体数额, 审查近一年的收入情况, 比如, 提供最近一年的银行流水单, 综合经济困难证明进行审查;二是实行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分权而治, 登记备案, 责任到人;三是建立回避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强调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保障的动态增长机制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发展的根本, 应当建立起与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善、社会建设与管理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健全的要求相适应的, 较为系统完善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应当建立:一是以案件数为基础, 以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参照系数的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用一个地区, 上一年度的法律援助案件数, 乘以一定比率的该地区社会律师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 得出本年度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二是以贫困人口或总人口为基数, 确定人均经费数, 每年或每隔一个经济增长时段再乘以一个百分比, 确保经费的有效增长。

(三) 强调法律援助价值, 增强法律援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当今时代的主题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 中央领导强调“党员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要从法治的角度开展:一是深化法治认识, 法治即包含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又包含“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既是工具, 更强调价值, 二是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对法律发自内心的相信、尊崇和拥护, 信仰是法治力量得以凝聚和发挥的深厚根基。三是增强法治理念加强实践养成。四是提升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准, 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四)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体系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一是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二建立健全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质量检查公布制度;三是, 成立质量评查组, 邀请其他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士成立一个专门的评查委员会, 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集中评查, 每年度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 就律师办理案件时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是否正确进行评查, 建立评查备案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既要从制度的完善, 也需要人员提升法治思维、法治能力, 积极主动投身到法治建设的洪流中。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8.HR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篇八

关键词:HR;法律思维;研究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覆盖了HR(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大部分内容,HR从业人员要知法懂法,善用法律思维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范劳动纠纷,体现HR人员的专业素养,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1 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某员工在于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其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注意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开始计算的,从2008年1月1日之后计算,之前的次数不计算。

2 在校生实习不认定是劳动关系

现在很多职业学校的在校生会实习,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工厂,如果发生了工作中的伤害事件,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在工厂实习的性质是教育管理的组成部分,不认定工伤。

3 “末位淘汰”该淘汰?

某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末位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的条款是否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末位淘汰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无效,“末位淘汰”该淘汰。

4 竞业限制条款不能随意签

有的公司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在高级管理人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附上一份保密协议要求签署,但可能对签署的协议并沒有一个透彻的理解。

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涉及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条款是一个预防性的措施,以解决劳动者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问题,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竞业限制的条款是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成为竞争对手,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要给予补偿,所以竞业限制条款的条件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一般无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对比:

①竞业限制条款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的义务,有偿,由劳动法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的义务,是无偿的,依据是《公司法》。

②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是劳动关系终止后二年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③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会导致违约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了损失要赔偿,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④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争议,竞业禁止义务是民事纠纷。

5 根据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的特例

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非因本人原因而是单位的安排到其他单位

工作,原单位没有给其付补偿,在新单位被解除或终止合同,其获得补偿的年限需要将以前的年限一并计算。

6 工伤认定及特殊情况处理

员工王某,在操作机器时与他人聊天,发生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诸如此类,员工有小过错,也是属于工伤,工伤保险的目的并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对这种从大概率来说不可避免的不幸事故作出补偿,但是员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9.法律援助的年终工作总结 篇九

一、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儿童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针对我县大部分妇女儿童缺乏法律知识、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广泛宣传了《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结合“法律七进”、“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开学法治第一课、法治宣传月等活动,采取法律知识讲座、开主题班会、“格桑花”宣讲团开母亲课堂、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户外活动、利用手机、微信、微博推送信息等多种途径宣传与妇女儿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截至目前,已举办法治讲座62场次、主题班会98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10000余份,受教育人数达38000人次。三是通过拍摄微视频,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婚姻家庭的正能量。截至目前,我局拍摄的微视频《离婚**》在微信、微博等平台的量、点击阅读量比较大。

二、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0.上半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 篇十

XXXX年上半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扩大援助、优化服务、提升质量、加强监管”的要求,提高工作量,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体系,深化便民服务,扩大法律宣传,有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新贡献。今年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3件,其中民事案件714件,刑事案件169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1.8万批次,全力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为集公众维权、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于一体的对外便民法律服务平台。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援助办案公信力

一是推行疑案研讨制度。对于本辖区内疑难案件、有较大争议、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研究讨论,今年已组织了2起疑难案件的研讨会议,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协作机制。继续加强与公检法、鉴定机构、民政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降低援助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三是实行听庭回访制度。采取电话跟踪、工作人员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反馈、局机关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听庭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律师办案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今年共听庭6次。四是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切实为群众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今年共办理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12件。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实法律服务力量。

一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不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务上的不断优化。中心自运行以来,我局积极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机制,制定了《中心运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册》,明确了岗位职责,制定了服务标准,实现了中心规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鲜明的中心服务文化。二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今年,我们启动了“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点)”建设,分别在我市东、南、西、北区的中心乡镇,建成**、**、**、**江等4个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统一形象标识,设立服务大厅,达到3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的办公场地标准,工作站办公室设司法所,站长由司法所长兼任,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值班服务。并在以上4个乡镇和**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社区,**街道**桥社区,**街道**社区)建设8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或村(社区委员会),在工作点设立“2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聘请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服务。目前**公共法律服务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员4名,接待群众816人次。其他站点将于6月底全面开建,让老百姓办事更方便,感受到贴心的服务。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模式。由30名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了中心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参与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难法律服务事项分析研讨、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和办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询接待和办案水平。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建了200人的“法润三湘”志愿者团队,鼓励与引导志愿者进驻中心、基层站点,协助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当中。

(三)深入实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贡献力

一是扩展援助覆盖面,适应群众需求。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接受援助群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工亡的案件,实行申请一件,受理一件。同时,拓宽受案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家庭暴力、环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开展专项法援活动,切实为民服务。通过开展“农民工讨薪”、“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法律援助进高墙”、“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等专项活动”,着力为农民工、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三是强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举措。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们实行接待服务“一个标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案件受理“二个步骤”: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询服务“三个清楚”:事实经过问清楚、法律条文用清楚、解决途径讲清楚;热线电话接听“七个要”:开关电脑系统要准时、接听电话要及时、服务工号要告知、服务用语要规范、服务态度要亲切、解答问题要清楚、预约服务要落实。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等。

(四)开展专项宣传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亲和力

一是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减低门槛,优先受理、快速承办,切实保障讨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XXXX年集中开展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农民工讨薪法律咨询700余人次,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300余件。二是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对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对行动不便、有特殊困难的老弱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女律师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开展至今,共接待妇女法律咨询376人次,办理妇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快速办理,尽力用劝导、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询217人次,办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体大宣传力度。每季度组织值班律师就来电来访、法律求助聚焦进行舆情分析、案例剖析,在**电视台适时进行专题了报道,对发现的焦点、难点、热点法律问题及时编写出舆情分析或典型案例,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媒体刑登,**司法局网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条。

(五)推进刑事法援工作,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性

一是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通过在看守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办案流程以及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对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告知力度。二是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选出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业律师团队,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三是不定期组织社会律师召开讨论会,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

二、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形势

(一)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个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法院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一些律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现象,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和计划

1、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通过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即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建立一批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动员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公职人员,建立一批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系点;引导法律服务志愿者驻村(社区)服务,建立一批志愿服务点),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务点,开辟老百姓在家门口直接获取法律服务的窗口。

11.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篇十一

关键词:法律监督 调查 审查 处分

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并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致使法律监督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法律监督的事后性、法律监督手段的滞后而使法律监督在社会关系损害、社会财富浪费、行政成本增加后显得成效受损。在原有法律监督体制下,如何立足完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构建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工作机制应当是目前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可探讨方法。

一、构建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工作机制的意义

法律监督调查从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自然延伸,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程序或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存在的问题的发现、核实、纠正或保护的工作机制。法律监督审查,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领域、公共机构等部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进行检查、分析、核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这些制度和程序运行的工作机制。法律监督处分,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所拥有的对经调查、审查后的整个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也就是经调查、审查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机制。

从上述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的概念来看,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工作机制不是检察机关自行设置的一项新职权,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它是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抽象的、原则的法律监督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和规范,通过发现、核实、纠正诉讼和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调查是检察室开展工作的有益探索,向地方党委写出调研报告,向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负有社会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平衡利益关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这是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督促职能部门勤政廉政,解决基层突出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查权本身就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监督要有针对性,要有的放矢,要把问题找准,提出中肯的、有建设性的建议,推动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治安环境的整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1]

二、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权的性质

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权的性质应界定为监督权,而非侦查权。侦查权行使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而调查、审查、处分权行使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或者性质不明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收集证据以明确调查对象的定性问题,为行使纠正权、建议权等监督权提供充分的依据。因此调查、审查、处分权是真正实现监督权的必然前提,监督权是调查、审查、处分权的必然归宿,没有监督权,行使调查、审查、处分权就是无的放矢,而不行使调查、审查、处分权,监督权也无从谈起。调查、审查、处分权是监督权的形式和表现,两者是手段和目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二)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权的特征

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权有六个特征:一是预防性,调查、审查、处分是对过程的监督,而不是对结果的监督,也正因为这种前置性监督从而使其具备了预防作用,克服了法律监督的事后性、法律监督手段的滞后,也使法律监督在产生严重后果前就发挥作用,避免社会关系损害、社会财富的浪费、行政成本的增加;二是参与性,如前所述,调查、审查、处分是对过程的监督,而不是对结果的监督,在整个执法活动或行使公职活动中行使该权力,其监督权得以充分发挥,公职行为依法充分进行;三是适度性,调查、审查、处分是柔性而不是刚性的,要立足于检察职能,而不能超越检察职能变成强行干预;四是保护性,对整个社会关系而言,调查、审查、处分的预防作用也使其起到保护社会关系不致被破坏的作用;五是程序性,调查、审查、处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六是制度性,要有很严密完善的制度,每一个程序都要有保障和监督。

三、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一)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1.客观中立原则。即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其角色应是中立者,因此对于所调查、审查、处分行为应奉行客观中立的原则予以监督。

2.及时原则。即法律监督调查应该及时进行,过度的拖延将有可能使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行为无效甚至被撤消的严重后果。

3.适当性原则。指在行使法律监督调查权的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调查手段,防止将调查与侦查混同,严禁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二)法律监督调查、审查、处分工作机制应遵循的程序

1.调查应遵循的程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调查权的启动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要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的执行过程、行政机关履行公务的过程。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事由的出现,即可视为调查权启动的时间条件已经具备;检察机关应首先对法定事由进行书面审查,判断其是否达到启动调查权的标准,而后才可启动调查权,通过调查加深或抵消书面审查所形成的判断,从而进行或不进行法律监督。调查权的启动应遵循快速、便捷的原则,这是其监督权的性质所要求的,经过检察长批准后登记即可。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调查权的启动线索来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设一个举报热线,24小时专人值班,要求对打进来的电话全部进行录音并记录,不允许有任何漏记。每天把前一天的举报逐个分析,看提供的材料充不充足,投诉的行为是否属于检察院职责范围等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查。[2]

另外,检察机关对于程序性事实的调查应采取询问、调阅案卷、要求汇报的方式进行。调查不同于侦查,不是国家追究犯罪的行为,因此不能启用侦查手段和人身强制措施。调查的对象是程序违法行为,这类行为往往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其调查原则上应不妨碍正常工作的进行。调查是整个工作机制中的基础,是处分的依据,因此,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查工作中,首先要明确调查的内涵、目的和主体,确保调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其次要明确调查的对象、程序、措施和期限,增强调查的可操作性。

(2)开展调查遵循审批程序,制定调查方案,收集相关资料,拟写调查报告和运用调查报告等程序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座谈、调取有关材料,也可以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勘验、鉴定。

(3)调查工作要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纪律,不得泄露调查中知悉的案情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借调查手段谋取利益。

(4)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反腐败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开展调查审查;结合查处的系统性、行业性案件,针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调查;结合有群众反映的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活动以及群众最关注、隐患较多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针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各项工作环节可能产生职务犯罪开展调查。

(5)法律监督调查与行使法律监督过程中的调查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前者具有前置性,后者具有事后性;前者一般应在发现违法问题时启动,后者是依案件需要启动收集证据。

2.审查应遵循的程序。审查并不是调查的延伸,而是跟调查平行的另一种机制。检察机关的审查是对工作制度和程序运作情况的审查,在预防当中承担治本的功能。

(1)法律监督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不同。首先,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审查则是检察机关对有关领域、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进行的核实、核对,是一种程序性工作;其次,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是被动司法审查权,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审查是主动的审查权;再次,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只能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过程中进行,而法律监督审查并不是诉讼过程的审查;最后,检察院的审查,主要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而法院的司法审查主要立足于支持依法行政。

(2)审查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审查人员由检察人员组成,并专职从事审查工作。二是审查的主动性。审查并不一定要依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申请或举报才能进行,而是针对一些涉及民生领域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公共机构,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对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主动介入进行法律监督。比如,目前海南省在深入推进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有许多的工程和项目,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等成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高发段,在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就可以介入对其所开展工作所依赖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以审查,提供如何防止职务犯罪的意见以及加强管理的相关措施。三是审查不仅要书面审查,而且还要进行实地考察或对相前人员进行询问。

(3)审查的步骤。一是选定审查的课题。在审查之前,先确定哪些领域和机构、部门属于职务犯罪高发阶段,选定哪些制度和程序需要进行研究。确定的途径可以是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的案件,可以是一些公共机构、相关机关主动提出要求审查,可以是本部门经常关注的各种制度和程序可能发生的变更。二是要针对所审查的机关、内容的不同而制订审查方案。方案包括研究审查的范围、要点、方法、进度以及审查的人员等。三是搜集可作相关制度、工作程序背景研究的文件、被审查机关的相关工作报告以及被审查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被审查单位有相对方,在必要时还可以向相对方进行询问调查。四是分析、比对、研究所搜集的资料,找出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症结,由审查人员对分析结果进行商讨,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实践工作者。五是针对分析结果,做出客观详实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制作、审批和使用应当规范,增强对策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3.处分应遵循的程序。调查或审查的结果都可能引发处分这一程序。经调查或审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审查;经调查确认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在调查的基础上,向党委和上级机关提出“法律监督意见书”;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审查单位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有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漏洞或不完善,提出“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修订或改良;调查、审查发现有涉嫌犯罪嫌疑的,作为线索转交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此过程的证明标准只要求主观上认为有犯罪可能即可,不要求有明确的事实和证据,否则调查、审查权就会异化为侦查权。在行使处分权时,要注意对于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采取向有关单位发出“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形式。

我们知道,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是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笔者在上文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书”可以做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补充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在履行调查、审查权后的一种处分权。法律监督意见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在经过调查或审查后针对一般违法行为或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漏洞、违法或不完善而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其违法意见时而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在行使处分权时要重视落实法律监督意见书,即每件通过法律监督意见书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办结后,都要督促意见的落实,巩固取得的成果。

注释:

[1]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马勇霞检察长在三亚调研时讲话整理稿》,载《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2011年第12期。

上一篇:体育备课组工作计划下一篇:最美丽的的地方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