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院庭审直播网(共10篇)
1.甘肃省法院庭审直播网 篇一
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05年 11月3日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
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2.甘肃省法院庭审直播网 篇二
今天上午,“中国庭审公开网”开通活动暨全国法院推进庭审公开工作视频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活动并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庭审直播,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对司法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深化司法公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成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实现了庭审直播常态化。全国各级法院不断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司法公开基本覆盖审判执行工作重要节点,人民群众给予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和期望更高。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化对司法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更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全方位监
督,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推动人民法院改革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周强强调,要通过互联网直播等多样化形式,全面推进庭审公开。庭审是审判工作的核心环节,加强庭审公开有利于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有利于更有效倒逼法官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能力。庭审视频直播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的重要创新,是推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重大举措。作为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庭审公开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是继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后建立的司法公开第四大平台,标志着司法公开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要抓好庭审公开平台的建设与联通,不断扩大庭审直播覆盖面。要不断丰富网站功能,提升网站性能,有效实现庭审视频与裁判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的有机关联,实现庭审公开平台与办案系统、科技法庭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为社会各界提供智能化、人性化的用户体验。各级法院领导要亲自推动、率先垂范,主持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都要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要坚持多样化公开形式,全面运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和群众旁听等形式,进一步创新司法公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多元需求。要坚持依法公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切实把握好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关系,依法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周强要求,要主动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庭审公开的新形势,努力提升庭审公开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庭审公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助推作用,促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庭审质效。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庭审公开督促法官严格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倡导司法文明,维护庭审秩序,促进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要用足、用好、用活庭审公开平台汇聚的宝贵资源,汇集、分析、利用各地法院以及新闻媒体的审判公开视频资源,实现法院内外数据资源的深度融合。要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注重在审判公开大数据中研究发现制约审判质效、影响司法公信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炼规则,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服务人民群众诉讼。
在今天的活动中,周强正式启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运行。会上播放了人民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宣传片,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有关负责人汇报演示了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建
设情况及功能。
3.甘肃省法院庭审直播网 篇三
鲁高法发〔2010〕25号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庭审质量考评是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考评检查并评定庭审质量等次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质量考评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考评,包括自评、随机考评、重点考评和分管院领导的考评。
第二条 院庭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庭审质量随机考评;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庭审的认定;
(三)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庭审考评的案件;
(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考评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第四条 业务庭的质评组成员由庭长确定。
第二章 考评程序
第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审理的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庭审质量考评,每次至少考评每名法官2件案件的庭审,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评。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质评组随机考评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考评的案件不少于2件。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质量进行重点考评。
重点考评案件包括:
(一)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党委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评的案件。第八条 属于重点考评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于开庭日期前5日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重点考评。
第九条 庭审质量考评可以采取现场观摩、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庭审质量考评由质评组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各自独立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填写庭审质量考评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按照考评的平均分形成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 分管院领导对分管业务庭的案件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考评每个业务庭的案件不少于2件。考评结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收汇总、登记。第三章 庭审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庭审质量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庭审质量考评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庭审质量考评重点评查庭审行为、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等方面。
第十四条
庭审行为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审判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庭,庭审时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形象庄重,无吸烟、接听电话、阅读与庭审无关的书刊材料、训斥或嘲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
2、审判人员、书记员庭审时着装规范;
3、审判长按规定使用法槌,有效维护法庭秩序与尊严;
4、审判长对庭审紧急事项处理得当,保证审判区无人员喧哗、冲突等情况发生;
5、其他庭审行为规范,无不良事件发生。第十五条 庭审程序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处理正确;
2、依法执行回避制度,告知当事人享有回避权利,并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3、依法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4、庭审中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顺序进行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
5、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庭审公正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陈述意见、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各项诉讼权利;
2、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行使释明权;
3、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共同参与庭审,合议制度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
庭审效率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准确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并有效引导当事人始终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2、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繁简得当;
3、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质证顺序把握得当;
4、审判长适时进行证据认证和庭审小结,庭审高效,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5、庭审用语规范、准确、简练。
第十八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四章 优秀及不合格庭审的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庭审的,应填写《不合格庭审考评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以对考评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考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拟评定为优秀庭审、不合格庭审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一条 对院质评组、业务庭质评组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对4 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考评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考评结果,进行考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考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庭审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庭审质量考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庭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共性问题,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考评意见,及时写出报告,报分管质评工作的副院长决定召开庭审质量讲评会。
业务庭应当根据庭审质量讲评会的讲评意见,推广经验做法,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督促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庭审质量考评表、反馈表、反馈意见、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考评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4.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篇四
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 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一节 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
(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
(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
(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五)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1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二节 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九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4分;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三)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四)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五)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六)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七)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八)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1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九)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十六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八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4分;
(二)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三)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四)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应于接到申请书的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或收到书面申请复议而在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调查的,扣2分;
(五)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分;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3分;
(七)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八)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九)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扣2分;
(十)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人扣1分;
(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二)无合议庭笔录或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笔录的,扣2分;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委会讨论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三)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1分;
(十四)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五)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
(十六)案件审结、当事人上诉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扣1分;
(十七)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程序的,扣2分;
(十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0.5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0.5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三节 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案件无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12分):
(一)案由错误的,扣2分;
(二)案由不规范的,扣2分;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2分;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五)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六)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扣6分;
(七)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八)不坚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扣4分;
(九)定案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4分;
(十)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十一)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十二)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2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十三)适用法律错误,扣2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扣1分。
(十四)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二)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公告底稿的,扣2分;
(三)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件扣1分;
(四)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12分;
(六)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的,扣2分;
(七)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八)无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讨论笔录的,扣2分;
(九)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2分;
(十)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一)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3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十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1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1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1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2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1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二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1分。
第四节 再审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再审案件的质量评分,按所审理的再审案件类型,依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节 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案件程序合法,措施符合规定,法律文书规范,得满分8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执行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2、错误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造成后果的;
3、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造成后果的;
4、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
5、对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1)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2)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3)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价格的;(4)故意违反规定,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85分):
1、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4分;
2、应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送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扣4分;
3、超期限(包括超出申请延长的期限)结案的,扣4分,另每超过一日加扣0.2分;报请延长期限事由不符合规定,或者批准延长期限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所办案件3个月未执结,换人承办后,3个月执结的,扣原承办法官10 分;
4、没有执行款物交接手续的,扣4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分;
8、执行中止、终结、暂缓、和解、执行回转违反规定的,扣2分;
9、采取搜查措施违反规定的,扣2分;
10、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查封其营业场所的,扣2分;
1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2分;
12、执行人员单个外出执行案件的,扣2分;
13、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14、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2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2分;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理显失公平,造成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动合议庭意见)造成错误的案件,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委员中发表不同意见者除外)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与审委会委员之间承担比例为6:4。
第三十条 因评查办或评查人的原因造成的错评,由评查办或评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查办在评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或可能构成错案线索的,由评查办书面报告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批转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属于违法审判线索或错案线索的,同时报院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查办每月10日前将案件评查结果送交院政治处备案,案件评查结果同时归入审判人员档案,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月统计,季公布,年终总结的办法,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审和再审案件结案的时间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委托送达的,为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中止、终结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委托执行的,为委托执行函寄出的时间;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的签署时间,全案执结的,以局(庭)长同意结案的批示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自办案件质量、工作失误的扣分标准,参照本办法扣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评查人及评查办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视情(比照相近条款)扣分,但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外及所称分数均含本数。
5.甘肃省法院庭审直播网 篇五
【背景链接】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
【标准表述】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必要性]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科技对人类文明进步已经产生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促进作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我国信息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今年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发生深刻变革。实践证明,没有信息化就没有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当前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以信息化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对策]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大数据研究应用的重要性,运用大数据蕴藏的巨大潜能,实现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促进提升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水平。
二要不断巩固完善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持续扩展以全球最大案件信息库和裁判文书库为主体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要加强司法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准确研判经济运行风险、社会发展动态,有效支持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和公共服务高效化。
6.庭审提纲及庭审笔录 篇六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二、请主审法官入席
三、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王顺,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路148号。
原告代理人:全权斌,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代理人:李忠诚,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主审法官:第一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1: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周乐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鲁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2: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冯益民
职务: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
菅强辉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圣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1年2月26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我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为此,我特此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1: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第一被告:原告所诉属实,我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第二被告: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审判员1:原告方,请就你的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律师1:收条,集资款清单各一份,以及第一被告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旨在证明第一被告的借款事实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原告提供的是收条而不是欠条该收条也可解释为第一被告收回的款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收条不能直接证明第一被告的欠款事实。该收条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从财务制度上讲不能只是一张白条。公司张武商必须有记载,有严格格式的借款合同,由于第一被告的账务都在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检查中,的二被告无权阅览,请法庭经行调查取证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2:、有。现有证据一份。旨在证明第一被告公司账目中记载曾向原告借款两笔,第一笔为20万元整,第二笔为4万5千元整,共计24万5千元。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一被告,你公司的账目上有无向原告借款的记载 第一被告有,现在所有的账目已被济南市戒律检查委员会审计: 第二被告:这个账目所涉及的集资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审判员1:原告给被告要过借款吗? 原代1:要过。第一被告:要过。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1: 我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1)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2)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所作的调查笔录。旨证明:
(1)原告所属实,245000元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2)第二被告于1996年初抽回其全部固定资金(4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审判员1: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
第二被告:有异议,证据上看不出有利息的规定。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2:交纳诉讼费用发票一份。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诉讼费用5000元。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的?
原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调查第一被告的部分固定财产是否于1996年被第二被告收回,如果成立,第二被告属于抽逃资金,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员2:第一被告,有无手续?
第一被告:没有,交接收回都是内部的事,也没有什么证明。
第二被告:96年,资金收回,原告2001年才借款,所以不是故意,是正常资金收回行为,况且,我这有份第一被告的工商调查档案。旨证明: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已无民事资格。
审判员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是否抽逃资金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诉讼代理人2:
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队等,一直由股东长期无偿占有,属于明显的抽逃资金行为。
审判长: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本人受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992年第二被告全额出资设立,但1996年又抽回450万固定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原告所结余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有偿还原告所借于款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方认为其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原告提出了第二被告抽逃资金的主张,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义务。本案中现在的情形足以认为第二被告有抽逃资金的重大嫌疑,但关于价值450万的固定财产转移情况,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我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综上我认为应由第二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转移出资的具体情形,我方不负举证责任。
审判员2:被告你还有新的观点吗? 第一被告代理: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有无最终陈述意见?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第一被告代理:请求依法判决
第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优良传统,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减轻诉累,便于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了结诉讼。
问:原告王顺,你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是否同意调解? 答:不同意 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当庭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原告
王顺
诉被告
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收条不是很正式,但第一被告承认其事实,并有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和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的调查笔录,借款事实属实,依法,现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第二被告偿还原告245000元,年利息31850元总计276850元。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2011年6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年 月 日
审判长:请坐下。各方当事人请在10 日后到本院领取行政判决(裁定)书。(或:本院将于10 日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判决书.)请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于闭庭后立即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及签名。现在闭庭(击法槌)。
7.民事庭审笔录 篇七
时间:2012年7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十法庭 案由:离婚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员:李珉琳 书记员:毛心格
记: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李雪、被告徐浩然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就坐。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原告李雪,诉讼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徐浩然,诉讼代理人刘伟,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原(代):挺清楚了。被: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长:(敲击法槌)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市
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珉琳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书记员毛心格担任法庭纪录。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原(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陈述。被:
审:原告有无证据提交: 原:
审:现在由被告质证。被:
审: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没有了。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
审:现在由审判员向原、被告发问。审:原告,原:
审:被告,被: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 原(代):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 被(代):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 被: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被: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审: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对本案进行评议,6
分钟后继续开庭,15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书:请审判长退庭。
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退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原、被告双方对判决有无意见? 原:没有意见,不上诉。被:没有意见,不上诉。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判员:李珉琳 8
8.案例庭审 篇八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请坐,现在开庭。被告人郭某与杨某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郭某、杨某:2014年2月20日
审判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郭某、杨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由许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汪向国,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郭某、杨某委托,高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出庭为被告人郭某、杨某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郭某、杨某:听清。
审:被告人郭某、杨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郭某、杨某: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140310]1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郭某、杨某一案,侦查终结后,移
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郭某与2014年1月27日在酒吧里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挥拳殴打张某,并且杨某也参与其中。张某被打后往外跑,因郭某与张某的追赶致使张某条往桥下照成张某的死亡。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郭某、杨某:听清。
审判长:将被告杨某人先押出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郭某:有。我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辩护人:郭某行为应为过失。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郭某: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你与张某是否认识?
郭某:不认识。
公诉人:当天在酒吧发生了什么事?
郭某:那天张某的烟头烫坏了我的羽绒服,我要他赔没赔后来又在酒吧遇见我就打了他,他逃后往桥下跳,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辩护人:有的。被告人郭某,后来发生争执,起因是什么
张某:没赔我羽绒服。
辩护人:你有没有赶他到桥上。
张某:没有。
辩护人:是不是他自己跳下去的。
张某: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郭某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某: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你是否与郭某一起殴打的张某
杨某:是。
公诉人:你为何要去殴打张某。
杨某:那天我是因为想要替朋友出气。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杨某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没有。
审判长: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郭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这是一份由镇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意外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张某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自己的个人行为造成死亡我的当事人只是追赶并没有赶他到桥上,应为意外。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这是一份受害人张某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此次跳桥所致,还有两份由镇江市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受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郭某、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张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为郭某、杨某对此具有悔意并且在调解中对张某的家庭的损害予以赔偿因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郭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张
2014年3月10日
公诉人: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郭某:我打他是因为他没陪我羽绒服也不是有意追赶到桥下的,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杨某:我承认我是大了张某,但也不至于跳下桥,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审判长:下面由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主动说明问题、接受处理
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审判长:现在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郭某与杨某的行为是对张某的生命权的侵害。
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当时情况郭某与杨某并不能遇见对方的行为。
公诉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郭某与杨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辩护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打伤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追赶的情况下跳下桥,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跳下桥,但由于是晚上并且不了解桥下情况,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会溺水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溺水死亡,身上并没有严重殴打伤痕,这说明被害人跳下桥,溺水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9.庭审报告专题 篇九
一、庭审内容
1、时间:2012年8月1日9:00——11:002、地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情:
上诉人梁某因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已有的民事判决结果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款第1条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自2003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11年6月被无故辞退,被告非但没有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并且宣称从未雇佣过梁。
被告声称在被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写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在此之前,景县农贸市场仅有市场登记证,没有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又称是2004年4月才接受了农贸市场,之前市场一直是归属于景县工贸有限公司的。故不承认梁与被告公司存在的雇佣关系,认为梁打扫市场是出于自愿和讨好市场以谋求摊位优待的目的,梁与被告公司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原告坚持与被告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持有的证据是一张时间为2002年1月盖章为“景县农贸市场”的扫地一次性补贴费的付款凭证。但被告表示不知道这张凭证的存在。
被告持有的证据有梁某签字的市场摊位租赁协议和公司员工花名册。前者是证明从2005年至2011年梁某承包了市场的一个摊位,也是被告在开庭中强调的重点,梁某既已是公司的实际经营户,就不可能是市场职工,且市场职工也表示看到梁在经营摊位,梁打扫卫生的行为只能表示他出于自愿,为讨好市场谋求更多摊位。后者花名册证明梁确实自始至终不在市场职工之列。对于前者,梁某的儿子表示市场摊位一直是自己在经营,而并非梁本人,且市场效益不好,摊位仍有近三分之一未租借出,现市场每天一个摊位平均营业额竟不到一千,没有讨好市场的必要,是市场的摊位租不出。对于后者,被告表示花名册是公司的上级公司花名册,原告补充这是由于被告不理解花名册上“广达公司”四字误以为是上级公司实则在2005年4月广达公司的账目已转入景县农贸市场的账户上。
被告人陈述中也承认了该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开始进行市场标准化改造,在卫生清洁方面曾经以165元一天的价格试用梁某以及梁某的其他两个朋友一周,但到2010年1月24日因三人不符合要求就终止了试用,欲付其总计1050元的工资,梁某当时以朋友从外地来需要额外住宿和差旅费为由向公司索要2倍工资,即总计2100元,公司已付现。除此之外,公司与梁再无劳务关系,被告认为一切纠纷都由这次劳动承包协议试用6日不合格一事引起,原告因内心怀恨、不满上诉,理由是2008年原告曾有意愿与公司签立正式劳动合同,然而公司一向不认为梁是正式职工,并没有签,可是原告当时也没有任何上诉行动(被告称原告心虚),直到2010年试用不合格才直接导致了原告上诉的想法。
梁却表示在市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从2003年开始长达9年,且是与妻子一起打扫两人总共仅在每月5日领取600元每月的工资,证据是他们说曾在公司业务单上签过字。而被告的说法是,没有这样的业务单。
此案历时已久,2010年,梁某曾就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矛盾投诉景县劳动监察部门。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其他职工称看见梁某在打扫,但由于监察部门本身没有仲裁的权利,当时建议雇佣关系确认的民事案件需要向司法单位上报,梁与公司均在该建议书上签字同意。而后,梁将此事又上报给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公司与梁不存在雇佣关系。梁不服继续将此案上诉景县人民法院,败诉,继而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点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今日审判结果是,审判长经两方同意建议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庭后调解。
二、听审感想
这场庭审虽说思路清晰,但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
1、在这场审理中,可以明显看出,原告被告并不在一个平等的关系里。
原告——一位年近五十的农民梁某;被告——一位西装革履的农贸市场代表人。原告没有请律师,被告代表则似乎是农贸有限公司长期法律顾问或类似的角色,从他的言辞中可以看出被告代表对法律有一定熟悉度,可以说这是一场对被告来说很轻松的案子。在审判长屡次核实案件详情时,一旦原告没有证据的对被告不利的陈述,被告均称“不清楚”、“不知道”或“不是”,每一次都那么的斩钉截铁;而原告在听到对他不利的陈述时迫不及待的辩解,很多次辩解的内容毫无意义。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是以“关系”摆平了之前的上诉,在这起清晰且不算复杂的案件中也许我们并不了解事情发生的具体细节,但是农贸市场及其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对梁造成一定的剥削与压迫,又为何要将事情闹的这么大这么久呢?且原告的一些“确凿”的证据也显得有些冠冕堂皇,比如认为梁出于讨好市场的动机免费为市场干活。另外,没有一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可以说得上原告的一大劣势,事实上关于请不起律师这一个问题,在网上找一下就会发现许多同病相怜的人,许多的“找律师难,找好律师难,找好的经济的律师更难”、“经济拮据,请不起”、“棘手问题,怎么办”等等,这个问题已经是相当普遍了。我国也推行了法律援助很久了,不过还不够普及,甚至许多请不起律师的人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也许是因为法律援助真正涉及到的案件还很少有轰动全国的,但是我觉得应该讲法律援助加以推行,尤其是在农民工同志们之间,开展法律普及知识,帮助他们解决劳务问题。
2、是对于当代农民工对于法律意识单薄,在进行劳动生产活动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
原告虽然知道了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手段,但他对所谓的法言法语几乎不了解,也不懂得当初被公司雇佣的时候应该签写劳动合同。很多的农民工都是这样,对于自己的权利不加以维护,以至于将自己处于一个很被动的位子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该仅限于此,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行各种教育的制度与优惠,都是为广大的劳动人民谋福利。没有知识,就不能武装自己。在庭审当中,原告口中的“他们有关系的”,“他们有钱”,“钱能解决一切!”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就像审判长无奈的回答“在法庭上你不要和我讲这个,讲证据”。是啊,全都在一个“理”字。你没有证据,怎么占理?公民的证据意识似乎太薄弱了,没有证据,你怎能说他的不是?法庭辩论阶段对于一开始自由陈述部分较为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会是出现转机的机会,可是如果连“辩论”与“陈述”都分不清,两个部分始终是在重复陈述仅有的个别事实,非但是在浪费审判的时间,对于自己一方也十分的不利,就像我们听的这场,审判长与此同时也流露出了一些不耐烦的情绪,说“这已经在前一个部分陈述过了,就不要再说了”,被告殊不知在已经造成不平等的法庭上缺乏对法律审判的基本认识会使得自己这一方更加站不稳脚跟。另外,当被告提到许多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时,原告甚至立即回以大声的冷笑与不屑,而这些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带给审判员更多的无奈吧。
3、我感受到审判员对于弱势群体还是非常关心的,不是怜悯心或者装装样子什么的,而是想用他们的话语来使得他们明白,懂法,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审判结束后,审判长走下来,到被告一方,心平气和的告诉他们法庭讲究证据的必要性,也向他们普及了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审判长启发被告是不是还能有另外的一些证据,被告也在回忆着问“工作服、工作证有用吗?”这一刻,我作为旁听者还是觉得挺温暖的,审判长以一种秉公的形象在庭下对原告说,我可以感觉的到,至少这位审判长是希望弱势群体们运用法律的力量去改变一些现状的。这次在法院的所见所听所想我还是很喜欢的,法院的这个气氛,这个在案件中挣扎的过程,不仅让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劳动纠纷案件的知识,也更加让我体会到了将来步入社会当中,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做的不仅仅只是学习,是实践。
10.2020教师网课直播心得体会 篇十
篇一
1.来自孩子们的收获
我看了孩子们写的收获和体会,写了上周学习的主要内容,也写了网络学习的感受,大部分同学写的真切动人。
刘**写道:老师的语速适中,跟平常在学校讲课一样。老师讲的我们也都能跟上,老师讲完课,我们开始做练习题,练习题做完,老师会找几个同学来对照答案,我们每个同学都积极连麦,争先恐后,如有不对的地方,老师会很耐心的一点一点教会,讲的也很仔细。
陈光炫写:这样的上课方式让我感觉很安静,我很喜欢,老师不用太大的声音,可以好好保护好您的嗓子。这个贴心的小暖男,真让我感动。
贾文政、苗景皓、范楚晨都说自己比平时课堂上更爱回答问题了,刘洪立对帮助他的同学很感激,徐嘉尉说很喜欢录讲题视频。
2.家长如是说
对于防疫期间不得已的做法,绝大多数的家长给予了肯定。刘彦麟妈妈写道:陪孩子上课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发现自己的孩子思维不够灵活,性格内向几次鼓励他连麦都不乐意。
陈光炫家长道:没直播之前,孩子懒散、玩游戏、不定时吃饭睡觉,直播学习后孩子变了,按时起床,比平时学习更认真,孩子听得那个认真啊,生怕漏掉一句话,微课也是反复听。
韩慎之家长说:希望隔几天上一次直播课,长时间接触电脑手机对视力有影响,可以多布置一些作业。
刘**妈妈反馈说:平时上班忙看不到孩子怎样上课,基本上就是看到孩子的一个作业情况,成绩大概。而现在在家上直播,真实的看到孩子学习中的一个真实情况,她的思维是否跟的上老师的讲课,注意力是否集中以及上课的一些不好习惯,也对孩子做出一些指正和提醒。感谢学校,感谢老师,在这次疫情的情况下,没有耽误孩子的学习,还让我们家长有了这次体验孩子学习的过程,更了解我们自己的孩子。
3.我要说:我们无法面对面,但心连心
这次的直播上课,有一个新收获,就是家长对老师更加体谅。以前教室上课的时候,家长也看不到老师的教学内容,现在日常授课、布置作业、点评作业都在群里一清二楚,家长的参与度也很高,纷纷点赞,借机也提升了一下家校共育的意识。课程结束,家长都在群里为我们点赞加油,有一次一位同学在群里发“下课,起立,老师再见”,一声声“谢谢教师!”“老师辛苦了!”真的非常感动,虽然隔着屏幕无法面对面,我们心连着心,始终都在一起。
篇二
一、今日做法
1.课前提醒同学们拿出笔、作业本、课本,做好准备。
2.今日实行钉钉课前签到政策,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出哪些学生在9:20还没有做好准备。2.9:20开始看组内准备好的视频课。
3.以文字形式发送本节课知识要点,要求学生熟记。抽查部分学生的背诵情况,并发送视频在群里监督。
4.在家校本布置作业。
5.在线批改作业。
6.下午15:20开始直播线上答疑,以文档形式发送练习题的提示及答案,对于重难点、易错点再次讲解。
7.观看益智数学游戏视频——《顾全大局》。
二、问题
1.一部分学生对视频学习拘泥于形式,对知识理解不透彻,学习效率不高。
2.有部分学生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提交作业,更有甚者找种种借口不写作业,学习自觉性不高。
3.直播时有学生未能按时进入直播,大部分学生沉迷于点赞而不是认真听讲。
4.直播情况反馈,每个班都有二三十人不能及时看直播,甚至连回放都不看。这些孩子的家长也联系不上,很难监管。
三、改进措施
1.有效的预习是第二天上午新授课的良好开端。坚持每天下午督促学生完成课前预习单。
2.每天随机抽查一些学生知识掌握的程度并发送视频进行监督。
3.每日有错误的作业及时督促学生订正并复批。钉钉作业更新的功能:打会订正非常好,对于作业极差的打回重写。
4.奖励与惩罚并举。奖励作业完成优秀的学生,同时批评、鼓励不完成作业的同学。累计10次优秀的作业可以获得奖励。
5.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
四、做的好的地方
1.组长切实督促给出合理建议,确保线上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坚持每天的组内教研,博采众长探讨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
3.发挥榜样作用,把优秀作业发至群里,供其他学生进行参考。
4.强制制定完成作业提交的时间,现在作业完成度比较高,各班基本能实现全员提交作业。
5.实行钉钉上课前签到政策。没有签到的会多次督促他们,并通过在微信群和钉钉群通报批评,相信今后这些孩子一定会按时上课的。
篇三
今日做法及效果:
1.今天周一,按照学校的要求,8.00准时组织学生穿戴整齐,收看实验学校网上升旗仪式。生活需要仪式感,并要求家长把孩子穿校服向国旗敬礼的照片拍照上传。
2.第一节是语文课,老师来到钉钉群中,先提问孩子早上晨诵读背情况,对那些表现好的同学进行鼓励。
3.教师在钉钉群中出示《我多想去看看》这一题要思考的问题。
4.督促孩子们在朗读课文中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5学生观看名师课堂,学习完视频,老师针对本课教学重难点在班级群中和学生进行交流,鼓励学生多发言。孩子们的积极性比较高,非常的踊跃,同学们通过观察一类字,说出自己识字的方法,老师进行总结,整体反馈学习效果比较好。
6.下午是孩子们研修课程的时间,老师布置好作业发到钉钉群中。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对家校本上的作业进行反馈,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篇四
优势:
1.线上教学最大的优势就是让孩子们真正的实现了“停课不停学”,使得教学突破了“空间”上的限制。
2.“直播回放”这一功能,很好的解决了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准时参与听课,或是参与其中,但重难点知识不能够一遍突破这一问题。
3.线上有很多优秀的课程资源(如课件,微课等),有利于提高学习内容的质量。
不足:
1.硬件上的不便。手机上的“钉钉”直播时实现不了“屏幕共享”,学生看不到课件的播放。
2.线上教学教师面对的毕竟是一堆冷冰冰的“设备”,不能和大部分学生很好的互动,导致教师无法很好地根据学生的听课状态去调整授课步调。
3.在作业批改上不能做到与学生“面对面”,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不够及时。
篇五
今日做法:
1.上午:计划按昨天已经确定下来的流程走,谁知计划赶不上变化,昨天用高老师的电脑直播名师视频很流畅,谁知今天高老师电脑开不了机,临时换倩倩播,倩倩的电脑直播又太卡,只好结束。
2.下午:彻底吸取直播太卡的教训,把下午需要解答的问题也录了个视频,放在群里播放。
优点:
1.每天上午、下午上课提前把上课流程发送给学生,学生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2.大部分同学已经会使用家校本本提交作业。采用了由丽的方法,家长发一张图片,我就撤一张图片,并私聊家长,通过家校本发。
问题:
1.没有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做好预案。
2.下午录制的视频,教研组成员没有充分教研,只看了个开头能播放,后边出了一点问题。
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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