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2024-08-05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共8篇)

1.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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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作者:高海荣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存在受案范围小、起诉主体范围受限制等缺陷,本文在于通过对国外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具体行政行为

一、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财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以及所适用的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一)属于行政诉讼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三)对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国外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

WTO《政府采购协议》尽可能大的将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中,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但考虑到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采购协议

(GPA)在确定了其基本标准后将具体的范围交由各成员国通过承诺表的形式列出,这样,各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就由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美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无论在政策的制定、机构的设置,还是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监督监管体系的组成,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美国的采购管理机关和采购执行机构是分开设置的;在采购主体上,包括联邦政府机构,加利福尼亚等37个州地方政府,田纳西河流管理、能源部下属的机构、圣老伦斯航路开发公司等共计11个政府下属机构;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我国相同,但对货物的规定比我国详细。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开竞争原则、公众利益和供应商利益的平衡原则、保证承包过程的完整性原则、政府要认真考虑所有的标书和投标文件的原则,可以看出,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突出保护竞争与承包商的利益,以及对采购过程规范性的关注。

三、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一)受案范围小,仅限于投诉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起诉主体范围受限制

政府采购中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投诉人,即供应商(排除中标供应商)凡是认为政府采购行为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均拥有投诉的权利。

(三)缺少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时没有建立同级监督中的回避制度,没有建立起独立有效的行政审查或司法审查制度而仅仅考虑到同级监督,导致实践中一系列尴尬问题无法解决。

(四)缺少暂停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投诉处理阶段,监管部门可以暂停项目,也可不暂停项目。即使监管部门暂停项目的话,也只限于投诉阶段,而且暂停时间以30个自然日为限,而投诉处理决定期间为30个工作日,就意味着,实际上暂停的时间短于投诉处理时间,甚至投诉处理过程还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就已经开始履行了。这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暂停的做法,即便最终认定采购项目违法,也有可能因为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而无法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拓宽政府采购的受案范围

政府采购的受案范围仅仅限于投诉主体,而且人民法院仅对政府采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享有司法审查权,因此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应该拓宽人民法院对政府采购的受案范围,规定允许对政府采购文件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政府采购的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缺乏独立有效的制度,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难以保证承办法院对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客观、公正、高效审查,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还不能进行有效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应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政府采购司法审查中的回避制度。

(三)完善投诉暂停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投诉处理阶段,监管部门可以暂停项目,也可不暂停项目。即使监管部门暂停项目的话,也只限于投诉阶段,甚至投诉处理过程还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就已开始履行。这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暂停的做法。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完善暂停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淑玲.政府采购方式的国际比较[J].对外开放,2008(3).[2]彭扬,王珊珊.采购与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4]王晓光.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简析[J].中国物价,2007,(06).[5]中国政府采购网().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篇二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与一般采购相比, 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采购活动公益性、资金来源公共性、采购过程规范性等特征, 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一般认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国建国以后长期推行计划经济体制, 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20世纪80年代, 我国开始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 但政府采购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中国加快了入世步伐, 对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有了更加深刻的感知, 有些城市开始有意识地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北京、上海、山西、安徽等先后颁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 国家财政部、经贸委等也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截至1999年底, 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中央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选择了卫生部、民政部、海关等部门作为试点;2002年起中央各单位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实践证明, 《政府采购法》为形成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时间较短, 立法与实践经验不足,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虽然有所发展,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1、法律协调性不足, 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 不以招标投标方式而是以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工程的, 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只要是使用了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都必须进行招投标。两部法律对于采购工程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造成了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

2、政府采购的范围窄, 项目单一。

据统计, 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00亿元, 比2005年增长了500多亿。但根据国际经验, 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 按后一个口径计算也应在4000亿元左右, 因此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是当务之急。

3、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机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内容不明确, 方式简单, 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但对哪些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 无论是采购人还是招投标代理机构, 甚至某些集中采购机构对公开招标有抵触、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体系不完备。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财政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 而忽视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对采购性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现象。

5、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不完善。

《政府采购法》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主要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尽管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当事人向其提出的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作出答复, 且当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时, 还可以向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为处理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这种程序设计很难保障供应商的权益不受损失。

6、政府采购的网络化管理不健全。

网络管理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网络化设施差, 一些日常采购仍需通过零售市场进行, 导致政府采购中的“关系采购”、“地方保护”等, 直接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7、缺乏专业化采购队伍。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大部分采购人员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产生, 他们拥有一定的财经知识, 但对管理、高新产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多, 缺乏从事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易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势必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政府采购立法, 积极吸取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立法的经验,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具体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第二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中心,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以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等。这些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我国在这方面不够完善。第三层次是以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为中心。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审计监督、合同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采购商品的范围不应局限于计算机、汽车等办公用品范畴, 而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应以资金来源为标准, 而是要逐步以履行政府公共职能为标准, 凡是履行公共职能机构 (不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 的购买性支出, 都应该逐步实行政府采购。中央应建立一个政府采购基础目录, 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都应涵盖该目录的所有项目。

3、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除围绕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采购合同的条件、供应商资格预审和评标标准、合同授予结果的公开等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外, 也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和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的信息都予以公布并接受审查, 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的统一信息发布渠道, 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发布, 捍卫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知情权;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违规记录的信息档案,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其市场准入资格挂钩, 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4、构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1) 进一步扩大法律监督的范围, 加强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2) 依法确保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与采购主体的有效分离, 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监督政府采购, 保证政府采购政策与措施的统一。 (3) 实现监督方式的多样化。在加强财政监督的同时,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将事后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使监督检查的内容法制化, 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5、完善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

(1) 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各国设立一个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来处理质疑与申诉事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 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合同纠纷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 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2) 在审查人员的回避、质疑的撤销与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3) 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 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 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同时规定供应商如果就投标资格、材料规格等招标事项发生争议可以申诉两次, 复议一次,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完善政府采购的网络化管理, 形成采购大市场。

应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信息管理, 建立相关档案;加强政府采购的业务信息管理, 完善采购过程和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管理, 建立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库,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优价廉、信誉好的供应商可采用星级评定制度,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还要加强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范围广, 评审难度也较大, 为更好地做好专家库信息管理, 必须从多方面吸收和引进专家, 每次招投标根据实际情况, 从各专业专家中随机组合选出。

7、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较广,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因此对采购人员要制定考核标准和采购资格管理制度, 实行定期业务考核, 逐步建立一支专业采购队伍。在此基础上, 制定政府采购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做到持证上岗, 并实行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廉洁高效。既要建设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更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 制定行业自律条例。

参考文献

[1]钟明:中国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全书[M].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0.

[2]洪银兴:公共财政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徐峰:我国政府采购若干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 2005 (4) .

[4]王学良、宋睿:WTO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 (2) .

3.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72-01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采购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而建立的。1995年上海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将财政资金的设备购买纳入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制度。1997年深圳采用邀请招标及服务竞争的方式,选择了两家保险公司作为公务保险服务,同时也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成为第一个关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此后很多省也在进行着适合自己特点的制度尝试,到1999年,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单位建立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机构,这为后来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立法奠定了基础。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真正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现代意义上的采购工作也开始全面推行。

伴随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政府采购逐渐呈现出规模的扩大化和活动的规范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不断显现出很多问题。首先,行政效率低下。政府的采购审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延长了不必要的采购周期;政府对采购招标管理过多,部门间争抢各自利益,对责任互相推诿,职能和权限难以协调,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率。其次,竞争机制缺乏。政府在一些项目的采购上不经招投标而直接采购,如科研项目和外国贷款项目等;还规定了外国供应商不可投标的领域,此外对招标的地域范围也进行了不合理界定。再次,权力寻租现象严重。由于政府采购必然伴随着交易,所以采购中的丑闻屡见不鲜。在以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贪腐案件为代表的经济犯罪中,权钱交易和团伙作案的特点明显,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进行权利寻租,牺牲社会利益来换取个人财富。最后,采购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我国采购制度起步晚、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造成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实际操作水平较低,而且往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管理、公共关系等知识,最终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国外相关国家的制度实践

在国外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美国和英国的采购制度具有代表性,因其相对完善和成熟,也成为其他国家借鉴的模本。整体看来,法治化管理和监督机制它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主要特点。

美国在1861年就通过一项联邦法案,成为了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基础。在不断的实践中,美国逐渐建立了管理范围全面的政府采购制度,其大致包括:1.招标制度。为规范招标管理,统一单据和格式;定位招标管理人和操作人并促进部门间配合。2.作业标准化制度。政府采购不仅要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而且也要按照采购细则执行每一步程序。3.供应商审查制度。国家标准局规定对企业的审查项目,通过项目分析和评估,对合格者归类建档并对外发布。4.审查监督制度。通过对采购部门在采购程序、数量、成本及其他财务事项的审查,对采购进行监督。5.交货追查制度。一方面通过采购档案对采购部门的采购流程、工作范围以及作业情况进行核查,另一方面核查采购合同的履行状况。

英国的采购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782年就成立了“文具公用局”。制度实践方面,专门机构、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等制度保证了采购支出的“物尽其用”。专门机构以特有的采购程序和制度负责采购政府所需;政府部门在预算范围内对自己的采购决定负责,多余支出必须向议会负责;各部门所有支出都要有议会的授权,且各部门都有会计对公共财政进行管理和负责。英国的政府机构通过供应商之间有效的的竞争,使采购做到真正的“物有所值”。在竞争准入上,允许所有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合同项目复杂度确定竞争形式,但所有形式都以竞争性为基础,较复杂的采用协商和招投标结合的形式,极为复杂的采用协商谈判的形式。

三、完善制度的规范化对策

1.建立体系化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赖于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所以应对采购机构的性质以及机构间关系有明确认识,在此基础上合并、裁撤原有采购机构,建立新的体系化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统一实行采购中心的“采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划分,起到互相监督的效果。减少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缺位越位等现象的发生,避免政府采购工作部门带来的冲突和摩擦。2.完善招投标中的竞争机制。实行严格的招标和投标制度,使采购整个过程都在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出现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招标对象主体,应该从法律的层次上,明确不同类型性质的政府采购行为的限制和禁止。比如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相关项目,实行国内招标;涉及吸引外资技术等项目,实行优先外资招标的方式。改变政府和各个部门在政府采购上随意制定相关文件,限制招标的条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市场和企业适应贸易规则,参与国际竞争。3.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整个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才能遏制采购中的不法行为。应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个人监督结合起来,增加监督渠道。在信息时代,也可以将整个采购过程通过网上进行,任何公众都可以通过网络来查询,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提高了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开。4.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法律、财政、商业等众多领域复合型工作,因此,政府采购人员必须具备各个专业的知识能力,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培训,使其有能力胜任整个具体管理和操作过程的工作。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的能力,真正成为一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公正、合理地支配采购资金。

参考文献:

[1]焦富民.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张照东.政府釆购制度比较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

[3]马海涛.政府釆购政策功能探析[J].中国政府采购,2006,(1).

[4]詹静涛.国外推行政府采购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不[J].求是,2005,(10).

4.我国当代政府应急管理制度研究 篇四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一社会管理机制的确立,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而且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路径和方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突发事件 应急 法制建设

一、我国应急法制现状 应急管理的“龙头”是在2003年的SARS危机的发展,政府开始高度关注这方面的“紧急状态法”,并着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审查和修改草案)》在经过两次修改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该法案,2007年11月1日生效。《事故紧急应变法》第70章,主要规定了应急管理体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后的基本系统的紧急情况和宪法制度、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衔接。

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响应职能的国家机关的应急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以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安全和发展的工作。到2006年底,在全国拥有约135万多件应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97.9%和92.8%的县(市)已开始计划开发各种总体规划。中央企业计划发展预制高达至100%,绝大多数的高风险行业有规模以上企业到制定应急的方案。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高

中国已经形成了宝塔形的应急预案,其中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别的计划框架。应急计划并不算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它不是法律规范,制定的法律规范,因为应急法案没有效力,因此政府不能用行政紧急权力来约束人们。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二)法制不统一

尽管中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各个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均达到县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和组织发展广大的农村地区,但是基层社区,企业和学校的紧急计划的制定仍然滞后,不能满足应急管理。

(三)法制不完善

公共应急法制的不健全,缺乏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我国现行立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分散,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导师难以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不利于部门处理紧急情况合作。

很多的紧急立法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个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在现行法例中,并没有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行政紧急权力。因此宪法应当宣布应急部门的基本权利。立法内容非常抽象,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节和方法。在紧急时期的状态,出现了许多不可操作的弊病。

(四)法制执行力不足

现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机构。相关的部分工作也比较分散,还不能形成灵敏的反应,不能全面及时、统一指挥和明确整体机构只能。造成现在我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中出现重负还有浪费脱节等现象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突发时间管理协调的机构,只有分部门管理。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发展对策

(一)宪法中规定应急法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对危机管理的基本法。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法,危机管理方法提供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将应急法制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要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将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期限、解除等重大环节确立为宪法规范 ;将公民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 ;在宪法中,对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和最基本人权不可克减的原则进行必要的照应。

(二)协调应急法制 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应急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应急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经济类突发事件作为一个单设类别,对军队等武装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权无法行使应急职权时应采取的补救性规则,及网络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重要领域单行法的立法,完善应急法制单行法体系。应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新的灾害防治法,如《台风防治法》、《沙尘暴防治法》等。对地震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也应加强专门立法。为加强综合减灾并进行灾难救助,应出台《综合减灾法》、《灾害救助法》等法律法规。第五,对现存的应急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依照应急法律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和一般法理,分别对现有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消除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以增强应急法制的协调性和实效性。

(三)提高应急法制的执行力

首先,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战略规划和预算安排。在危机的前期控制和预防、经费预算、物资储备等方面做好应急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使应急经费预算的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其次,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并进行相应的预案演练。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应急实践的新要求,及时修改和补充应急预案,以增强其实用性,并及时出台综合性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另外,还需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以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再次,加强应急主体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 ;加强对地方政府应急能力的评估体系建设,促进政府应急能力的不断提升 ;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华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不确定性研究,北京林业大学 2012年 2.王世军,美国救灾体制对我国的启示,河北师范大学 2012年 3.牟方兵,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完善,湖北大学 2012年 4.王飞,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11年

5.江红芳,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研究,新疆大学 2012年

6.程明,求解我国多元化应急管理体系构建之策,未来与发展.2010年第10期。

7.孙帅,论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制及其优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 第12期。

5.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篇五

【摘要】政府信任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治理国家的基础。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逼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一个契约,如果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将会导致严重的政府信任危机。本文将视角定位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公众与政府的信任关系上,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不信任分析,最终提出提高政府信任的建议方案。

【关键词】政府信任 社会养老保险 信任危机

Abstract: Trust in government i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issue in the past few years.the trust of public to government is the base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For the coming of The ageing of the population, if the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a Contract between public and government can not be recognized, serious Government crisis of trust will be caused.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try to analyze the reason for the distrust from public to government,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Solution to enhance trust in government.Keywords: Trust in government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Crisis of trust

一、理论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政府信任是这些年来国内外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政府信任的含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国外的研究看,伊斯顿(Easton)将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形态,区分为特定的(specific)和广泛的(diffuse,也译为“散布的”)两种①。其中,前者指公众对政府政治产品的产出和政治权威当局整体绩效的满意,因此,民众是在检核他所认知的政治产出是否能够响应其需求之后才决定是否给予政府支持;后者则指公众对政权层次(regime level)的“政治标的”和“政治符号”的态度,而不问绩效如何。Miller 和Listhoug 认为,所谓“政府信任”(trust in government),乃是公众对于政治权威当局及政治机构是否依据民众的规范性期待的一种评估②。也就是说,“政府信任”是公众对于政府如何基于公众期望而运作的基本的评价③。大部分学者对政府信任的理解包含一个共同的观点:政府信任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包含公众和政府两大主体。“公众”这一概念特指政府工作对象之总和,即与政府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总和,我们统称为政府信任的主体。近些年来,政府信任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李砚中博士在参考大量的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本质上是对政府的认知与心里预期的差距所引起的,可以用公式“政府信任度=对政府的认知/公共期望”来表示。也就是说在公众对政府的认知不变的情况下,公众对政府的心里预期越高,信任度就越低;而一旦公共期望确立后,公众对于政府整体角色与运作的认知越趋向正面,对政府的信任度越会随之提升。部分学者进一步提出公众对政府的心里期待具体包括对政府公务人员的信任、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以及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信任等,它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对于政府信任的关注主要因为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挪威和瑞典等大部分国家从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政府的公信力都在逐步下降,有些国家还是长期保持低信任度的状态,如日本和意大利。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江河日下成为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重大危机。是何种原因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呢?Volcker等认为,“人们对于政府的整体表现评价低落以及对于政治人物绮丽幻想的破灭,是导致公众对政府不信任的主要原因”④。Yankelovich也提出三项正当性的危机导致了公众对于政治机构的嫌恶:一是道德的正当性危机(moral legitimacy crisis),即对政治领导者的廉洁与品德的质疑;二是意识形态的正当性危机(ideological legitimacy crisis),即对政治系统核心价值的怀疑;三是功能正当性危机(functional legitimacy crisis),即对政府机制效能神话的觉醒⑤。

总的来说,目前的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公众对政府政治产品的产出和政治权威当局整体绩效的满意的宏观层面。极少部分学者对基层政府的政府信任给予特别的关注,但对于政府特定的政治产品的政府信任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而这个空白点包括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信任。本文试图着眼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此来研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信任问题。

本文中,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信任就是指:我国公众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政治产品的满意度。借用Miller和Listhoug的研究表述,可以定义为:政府在制定和实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是否依据民众的规范性期待的一种评估。那么,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众的政府信任情况如何?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搜狐新闻中心联合实施的一项网络调查(截至发稿时共有4736人参与)显示:35%的人相信“现在每月交养老保险,到时候肯定有保障”,更多的人则认为这事儿真是说不好。本次调查中,92.1%的受访者对自己“走不动以后”的生活感到焦虑,而37%的人认为退休后自己生活水平将“严重下降”。许多人说“宁愿每月自己在储蓄罐里放上50元,也不愿意交养老保险”⑥。天涯社区里谈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帖子也很多,许多网民们都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质疑。虽然这些数据只能代表大部分网民的意见,但是的确可以说明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社会契约存在某种担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不信任分析

造成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不信任的因素很多,如:公众对政府整体不信任,从而影响了对特定政治产品的信任度;政府机构人员的道德水平问题;转轨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人口老龄化步步逼近,给养老保险带来的极大冲击;当前经济形势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考验等等。具体分析包括以下几点:

(一)社保基金大案频频发生,政府人员道德水平遭质疑

由于负责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政治领导的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造成了大额社保基金陷入危机或者有去无回,让公众感觉自己的钱在他们手里岌岌可危,非常缺乏安全感。回顾一下近些年来发生的社保基金大案:浙江金华某官员挪用社保金额达数亿元;上海社保基金案中,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社保基金达32亿元;山西太原社保基金挪用诈骗案,涉案金额近1.8亿元;黑龙江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做流动资金;河南濮阳市劳动保障局减免企业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换取6辆轿车使用等⑦。有人甚至说,养老金已成了地方“第二财政”。这里边涉及到监管责任缺失的问题,但同时凸显了我国社保基金相关负责人的品德问题。

(二)监管失灵,导致大量社保基金非法流失,保值增值困难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 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⑧。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对于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政府在唱独角戏。社会保障部门集政策制定、保费征收、基金管理、投资运营以及争端处理等多项职能于一身,既当监管者,又充当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没有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没有市场化的监督制衡,更无受益人对于委托人的监督权和自由选择权,导致年金运营黑箱作业,效率低下,违规投资、腐败受贿也就接踵而至。长此以往,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将会不断下降,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三)人口老龄化逼近与当前经济形势的双重挑战,供款问题令人堪忧 “截至2006年6月1日,中国六十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一亿四千六百五十七万人,其中城市老年人三千八百五十六万人,农村老年人一亿零八百零一万人。⑨”全国老龄办的预测结果表明,“中国在2005-2030这一时期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51亿。⑩”人口老龄化的逼近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轨,是客观情况的要求。但转轨过程中留下的历史问题,给养老保险的供款机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社会统筹部分严重入不敷出,个人帐户被用来暗补而导致严重缺口。个人帐户无法做实,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步履维艰,公众难以无动于衷。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面临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养老保险基金遭遇贬值。我国对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监管是相对保守的,这符合社会养老保险性质的要求,但养老保险金的增值保值的渠道太过于狭窄,这也给养老保险金的增值保值带来了挑战,同时使养老保险金抵制通货膨胀的能力大大下降。在面临较严重的通货膨胀的经济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供款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资金分散,也降低了养老保险金的规模效应,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可以说监管机制的失灵同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供款机制的失灵,而通货膨胀又加大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困难。

我国政府在面临历史问题与当下经济形势形成的双重挑战下,能否担当重任,确保公众上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实现对公众的保障承诺。这让许多人都有所顾虑。

(四)地方统筹,社保关系转移过程有失公平

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流动率特别高,整体的劳动人口流动率也不断加大。许多人都在各大城市不断地转移,社会竞争的激烈和各大地区吸纳人才的竞争,改变了传统大部分劳动者稳定的工作状态,除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外,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未婚的劳动者都在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地区不断地转移。而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在大部分采取的是地方统筹,最高也只是省级统筹。劳动者在转移社保关系时,只可以转移个人帐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等于是留给了国家。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是虽然不是劳动者直接缴纳的,但是企业在给予劳动者报酬时会自动扣除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像有些人以为的:“社会统筹部分是在国家强制下,企业才上缴的,本身不归于劳动者所有,所以劳动者转移社保关系时只转移个人帐户并没有损失。”所以如果在转移社保关系时,无法转移社会统筹部分,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感会使劳动者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抵触的情感和行为,同时客观上也不利于促进人才市场的流动,难以使人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建立跨地区的可转移接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成为养老保险实践最迫切的一项任务。当然,对于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本文不在此方面作相关研究。

总的来说,降低我国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的因素有两大方面,这些因素可以借用Yankelovich提出的道德的正当性危机(moral legitimacy crisis)和功能正当性危机(functional legitimacy crisis)来概括。上面第一点反应的是道德的正当性危机,即公众对政治领导者的廉洁与品德的质疑,后面几点反应的是政府机构功能的正当性危机,即公众对政府机制效能神话的觉醒。

三、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信任程度的几点建议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赢得公众对政府的支持,也能够使人民对政府丧失信心。公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信任,可能导致公民对养老保险失去信心,从而影响到公众对缴纳养老金积极性,甚至产生拒缴危机。如何让养老保险取信于民,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可说是对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诚意的最大考验。针对第二部分分析的结果,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问题的措施,以防止不信任程度的不断加深,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一)提高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平,加强法制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很庞大的资金库,它们掌握在个别机构和个别管理人员手中,管理人员的道德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资金的安全问题。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筛选,定期的给予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与考察;同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刚性的法律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比如《美国联邦刑法典》中规定了“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罪”,新加坡在《中央公积金法》中更是设专章规定了针对养老保险各类犯罪行为。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基金非法受损,有效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基金非法受损,有效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我国政府取得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措施:

1、尽快出台一部规范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以此规范全社会社会保障的运行秩序。在此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收支与运营的具体规章,指导社会保险工作。

2、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政府向公众交代和负责,让公众来监督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管理状况,赋予社保基金所有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3、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要对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是:在筹集上,是否按规定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有无应征未征,随意减免的问题;在管理上,是否将基金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结余资金是否安全存放,做到保值增值,有无挤占挪用,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在使用上,是否按规定标准给享受保险的职工及时发放,有无超过或降低标准发放或延迟发放的问题,通过审计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4、借鉴外国经验,推进社保基金从严格限量监管转向审慎性监管,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在严格限量监管下,政府对社保基金投资具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体现出强烈的政府管制色彩。而在审慎性监管模式下,政府较少干预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是依靠社会中介组织来监督基金运营。这种监管模式的转变,将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抵制通货膨胀的能力。当然,要降低通货膨胀的经济形势对养老基金的威胁,在改善监管机制的同时,还要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有效地防止货币贬值,保持经济稳定发展。

(三)由暗补转为明填,在人口老龄化最严峻时刻到来前做实个人账户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到,从2005年开始到2030年的25年,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准备期,非常关键。首先,这一时期是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阶段。全国老龄办的预测结果表明,中国在这一时期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51亿。其次,这一时期是我国人口红利期。所谓“人口红利”指的是这一时期内生育率迅速下降,少儿与老年抚养负担均相对较轻,总人口中劳动适龄人口比重的上升,在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世界银行有一个测算,中国养老金体系在未来几十年中除了短暂的“人口红利期”略有盈余外,将长期处于赤字状态。中国只有在此时期内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及时改革并积累足够的资本,方能应对随之而来的抚养比例上升带来的压力,否则防范与化解养老金危机的机会将转瞬即逝。基于以上的原因,本人觉得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在2030年到来之前填补历史空缺,做实个人帐户,应对更严峻的挑战。

在此之前,为了支付当下的养老金,相关部门暗中将个人帐户的钱来进行填补,造成个人帐户名存实空,这让公众对此产生了很大的质疑和担忧。而不断地填补,也造成了个人帐户的缺口越来越大,这样下去,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会走向失败,面对越来越凸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将越来越被动。历史的隐性债务责任在谁?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所以隐性债务应由国家来承担责任。国家应该逐步停止以个人帐户来支付当下的养老金,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四)升级统筹级别,加强区域合作,逐步建立可转移接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建立可转移接续的社保关系是必要的,这已经成为广大公众和政府部门统一认可的意见。各地区现在都在积极探索具体的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也提到,要在实现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调研出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上进一步加强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网建设,就有条件在全国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卡“一卡通”。总之,笔者认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促成,同时也需要有长远的发展的目光。

1、逐步升级社会统筹的级别是必然的趋势。管理层级太多,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如果只由地区统筹,社保将难以转移。

2、建立可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协调地方利益是根本。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最大的障碍本质上就是地方利益的冲突。国家有关部门应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制度,通过养老保险调剂金,解决各地社保关系转移产生的资金不平衡,为社保关系跨省转移扫清障碍。

3、可考虑首先建立经济水平相近的区域之间的转移机制,然后逐步向全国范围扩大,最终实现全国转移。2007年6月9日在长沙举办的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泛珠九省区劳动行政首长围绕“劳务合作”议题展开讨论,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建议书》,探索建立合作区域内跨省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机制。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头,也让公众知道了政府在想公众所想,满足公众所需,增加了公众在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对对政府的信任。

4、建议政府部门简化相关转移接续流程,利用网络,发展电子政务,让转移在网络上进行,降低转移的时间成本,这将让政府很大程度地获得公众的认同。

四、结语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机构一种政治产品,它的产出能否让人满意,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行该制度时能否充分获得公众的信任,直接影响到制度的效果。要取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就要求政府机构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在提高机构人员道德水平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完善各项机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政府部门应抓住机遇,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前做实个人账户,以应对日后沉重的负担。当前经济形势较严峻,政府机构要改革监管机制,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促进基金增值保值。最后,可转移接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势在必行,以此来促进人口的合理配置,创建社会和谐。

注释:

①② [ 美] 戴维·伊斯顿.王浦劬, 等译.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377.Miller, A.H.and List houg, O.Political Parties and Confidence in Government: A Comparison of Norway, Sweden, and the United States [J].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 990(Vol.20):358.③ Miller, H.Political Issues and Trust in Government: 1 964-1 970 [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 974(Vol.68, No.3):951-972.④ Volcker , Paul A.Et al.A Government to Trust and Respect: Rebuilding Citizen – Government Relations for the 21st Century [J].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1999:201.⑤ Yankelovich , D.Coming to Public Judgment: Making a Democracy Work in a Complex World [M].Syracuse, N Y: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91:159.⑥ 董伟.民调显示公众普遍对靠养老金生活缺乏信心.参见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12/05/content_1212919.htm,2008年5月5日.⑦ 郭永刚.71.6%的公众感觉退休后只能依靠养老金.参见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12/04/content_1596221.htm,2008年5月5日.⑧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1).⑨ 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657万多人.参见http://news.cyol.com/content/2007-12/18/content_1999137.htm,2008年5月5日.⑩ 李松涛.应对人口老龄化,未来25年是关键——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参见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9/29/content_1527251.htm,2008年5月5日.参考文献:

6.某局政府采购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对某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和某局事业发展,真正做到“职责明确、采管分理”,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某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某局政府采购依据以下规定与要求开展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十)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及总局有关要求;

(十二)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某局内设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的管理审查。

第五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综合监管科、综合实验室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为组员。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研究确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审议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某局政府采购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

(四)指定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工作负责人、采购工作联系人名单;

(五)向采购执行部门报送详细、明确的采购需求,对专业性强或单位价值在20万以上的专用设备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附上调研报告)。同时负责向采购执行部门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和配置并保证采购需求不含任何倾向性,不得明确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或含有特定品牌和生产厂家的隐性技术性条款采;

(六)协同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参数负责;协助上级采购执行部门做好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和采购验收等工作;

(七)向上级采购执行部门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

(八)编报本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某局综合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第四条

(一)、(二)、(四)、(五)、(六)、(七)、(九)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某局在编制下一财政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宁波局审核。

第九条某局应根据上级局制定的采购实施计划,在编制本局部门预算(二上)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部门预算(二上)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含详细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依据。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综合监管科、综合实验室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负责;

(三)指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工作负责人、采购工作参与人员名单;

(四)编制本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做好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的审定;

(五)建立相应产品信息库,做好价格预审工作,产品实际购置单价原则上不得偏离预算批复单价10%;

(六)组织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商务活动,对纳入中央政府采购网的采购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和谈判,对自行采购项目落

实政府采购前期市场调研及供应商资格初审;

(七)向主管部门报送拟准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并根据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使用部门)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八)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实施评标,议标等工作;

(九)会同采购单位(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对重要采购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事中检查监督,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十)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十一)负责监管采购项目售后服务;

(十二)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做好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各项采购记录的保全工作,建立并及时维护本部门负责的采购与资产管理共享信息库;

(十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效益及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7.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篇七

关键词:制度变迁,公立医院,政府监管,制度均衡

制度因素是推动公立医院体系整体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公立医院改革,本质是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实现过程,即以符合公益性和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取代计划经济制度安排的过程[1]。 随着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 对此,公立医院内外部围绕制度如何创新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创新内容主要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 微观层面的核心是医院如何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宏观层面的核心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即政府如何构建科学的治理与监管公立医院的制度。 可见除内部管理制度外,政府监管制度对实现公立医院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也有着重要意义。 健全政府监管制度成为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主要基于制度变迁理论探讨政府监管制度的有效变迁。

1 理论基础

制度(institution)是一个宽泛概念,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多名新制度经济学家从一般意义上对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讨论[2,3,4]。 总的来说,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指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与约束。 监管源于英文“regulation”,目前学者主要将“regulation”译为监管、规制和管制,而“监管”应用更普遍。 根据相关学者的论述,监管(regulation)区别于监督(supervi-sion),是主体为使事物正常运转,基于规则对其进行调节或控制[5,6]。

综上,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具体到公立医院领域,本文认为政府监管制度是国家、社会、公立医院领域中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政府用于规范和约束公立医院领域中组织或个人行为及相互关系的一种契约关系。

制度安排与制度的含义十分接近,也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常用概念,林毅夫、卢现祥、袁庆明等都对此进行了解释[7,8,9]。 简单来说,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制度的实施过程。 我国公立医院政府监管的制度安排应体现为监管机构以何种组织形式或具体机制进行监管,如具体的准入制度等,为公立医院运行提供保障的同时,激励和约束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职责。

R.H.Coase指出, 制度变迁主要指制度安排的变化[10]。 政府监管制度变迁,即对原有制度安排进行调整、完善、改革和更替。 诺思等学者认为制度变迁是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交替循环过程。 制度均衡时,各方满足于既定制度结构,无意也无力改变。 若现行制度结构通过改进和创新能获取新收益,意味着其处于非均衡状态,有新的帕累托改进的可能。 制度被创新并实现帕累托最优,即出现新的制度均衡,实现制度变迁过程。

2 我国公立医院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脉络

梳理1949 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政府监管制度的主要制度安排及特点,可将其变迁脉络归纳为以下四个阶段。

2.1 高度集权的计划监管阶段(1949~1979 年)

这一阶段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政府充当了医院所有者、组织者和行政管理者等多个角色[11]。 计划监管模式下,政府直接控制医院的经营行为(产、供、销)和资源配置(人、财、物),主要制度安排如下:一是政府直接主办公立医院,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与设备的准入;二是政府通过直接定价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按项目付费;三是政府补偿公立医院运行成本;四是政府直接监管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等微观经济活动;五是政府给定医务人员收入[12]。

2.2 放权让利的弱化监管阶段(1980~1996 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经济体制改革的“放权让利”思想逐渐渗透到医疗卫生领域。 这一阶段的监管制度以“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为核心,开始强调机构责任,逐步放开公立医院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削减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预算, 鼓励公立医院自筹资金,主要制度安排可归纳为:一是拓宽办医渠道,允许个体行医,推行各种形式的医院承包责任制;二是允许医院创收以补偿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

2.3 经济效益为先的市场导向监管阶段(1997~2005 年)

这一阶段我国医疗卫生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医院被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政府监管制度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两点:建立有效的公立医院的法人管理体系;建立标准化的医疗服务收费制度[13]。 虽然这个时期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为政府监管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但仍有一定局限。 首先公立医院未真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仍通过政府任命医院管理者;其次在市场导向监管下,政府并未及时引导与优化公立医院的发展,导致医疗资源供给过剩与利用效率明显下降;另外政府虽然开始重视公立医院的成本控制与收费服务标准化,但现有市场导向监管制度并未解决医疗费用急剧上升问题。

2.4 回归公益性的新医改监管阶段(2006 年至今)

2006 年新医改给政府监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14]。 各改革试点地区积极尝试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力、责任,并探索出如无锡模式(管办分离+托管制)、南京鼓楼模式(委托大医院管理中小医院+董事会)、镇江模式(医疗集团+理事会)、上海申康模式(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北京海淀模式(政府特设机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辖公立医院)等得到公认的典型模式[15]。 这一阶段的政府监管制度总体上从人治向法治演化,开始涉及公立医院逐利行为的根本因素并突出公益性。

3 我国公立医院政府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与利益集团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利益集团是制度变迁的重要组织角色,制度变迁的方向由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 下面将结合利益集团的演变,从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均衡角度分析政府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

3.1 既定制度供给不足, 中央政府形成第一行动集团强制性变迁

建国初期医疗卫生资源极度贫乏,政府通过高度集权的计划监管模式实现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有效解决了社会医疗需求并保证了公立医院服务的公益性,此时制度结构处于均衡状态。 然而事实证明,过于僵硬的计划监管制度并不能有效维持“帕累托最优”。 到20 世纪70 年代,运行成本不足、大型医疗设备陈旧、医务人员收入下降与服务积极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公立医院效率低下,已无法满足居民不断上涨的医疗需求,因此产生了新的政府监管制度的潜在需求,造成既定制度供给不足的失衡状态。

在外部环境变化和潜在利益两种因素的推动下,主要利益集团开始了监管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 由于政府在行政权力和资源配置权力上的绝对优势将大大降低制度变迁的高昂成本,加之政府能更为宏观与综合地预见潜在利益,从整个社会发展角度调整、完善、改革和更替制度安排,中央政府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形式进行“自上而下” 强制性变迁以弥补制度安排供给的不足,并推动来自基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因此,为了有效提高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中央政府在1980~2005 年进行了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点的制度创新, 即打破原有计划监管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弱化政府监管力度。

3.2 强制性变迁僵化, 地方政府与微观利益集团在强烈的制度需求下诱致性变迁

1980~1996 年一系列以利益让渡为主的放权让利政策推进了政府监管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在弱化监管阶段,先进医疗设备的数量大幅增长,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明显提高,公立医院的规模迅速扩大,居民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实现了新的制度均衡。

然而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在政府弱化监管政策下,公立医院迫于经营压力产生趋利行为。 首先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医务人员收入与服务量挂钩,但是承包制存在行政性约束单一的局限,加上政府疏于按合同监管承包方, 公立医院容易产生逐利等短期行为。 其次公立医院服务价格虽然仍延续计划监管阶段的价格,但是允许新医疗设备、技术和进口药品按成本定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由公立医院提供参考价格,而物价部门只能单方面接受,这促使公立医院产生引入高价新项目以获取高额收益的动机;加上按项目收费方式使公立医院拆分服务项目以增加收费项目,这一阶段政府价格监管的有效性不高。 另外在政府允许结余分配的制度安排下,公立医院参照企业管理实施“院科两级核算制度”,将医院总体目标分解到各科室,鼓励医院收入提成,导致逐利行为由医院层面发展到个人。 综上,放松监管阶段的“放权让利”思想主要借鉴当时的国有企业改革,制度安排大多基于短期目标,制度创新缺乏清晰的总体目标和医疗行业的自身特点, 公立医院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政府监管与市场导向之间难以平衡,加之医疗技术的革新引起相对要素价格变化,产生新的外部利润,政府监管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出现失衡[16]。

在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出现僵化后,地方政府和微观利益集团开始在变迁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逐渐形成一种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采纳基层的制度创新,中央政府认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 此时的利益格局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政府—医院”开始向“政府—医院内微观利益集团”相制衡演变,尤其医院内微观利益集团有较强的利益动机和行为,认识到新制度安排具有潜在收益。 因此为使公立医院适应经济体制改革, 基层和地方政府在1997~2005 年进行了一系列包括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在内的制度创新, 如2000 年宿迁市政府公开拍卖公立医院,实现政府资本的退出;2001 年无锡市政府提出托管制,适度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等。

3.3 新医改下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共同演化

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进行整体变迁的背景下,公立医院领域的局部制度变迁并没有较好适应经济转型, 公立医院存在过度市场化倾向,而政府监管过多放权,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和公益性缺失。 监管制度供需不一致,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但是已有制度无法自我完善,迫切需要国家有组织、 有步骤的强制性变迁。 2005 年国务院报告提出“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2006年新一轮医改的推行为政府监管制度变迁提供了强大动力,回归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成为变迁的基本方向。

现阶段我国公立医院政府监管制度创新是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内在结合,不仅需要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创新,还需要地方政府和微观利益集团等制度需求方的主动创新。 在这期间,利益集团和制度将共同演化,以最终完成监管制度从供给主导型到符合公益性和市场内在要求的需求诱致型的渐进式变迁。

4 国外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的成功经验

目前各国对公立医院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监管,其中英国、美国、德国的监管制度具有典型性。 英国由政府主导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建立了医疗服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健监督委员会这两家监管机构[17];美国医疗领域的供需由市场决定,美国政府基本独立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通过增加患者选择权以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监管机构(JCAHO)自我监管[18];德国的监管思路是政府和市场的结合, 德国政府负责宏观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非营利性的行业自治组织在法律框架内按合同为医院提供服务,并制定行业标准、进行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同时患者也较高程度参与监管[19,20]。

可以看出,虽然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区别导致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各国政府仍然起着关键作用,具体表现在:政府通过立法规范公立医院行为; 政府保留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和重大决策权,通过董事会(或管理机构)间接监管医院(任命董事会主席或政府官员是董事会重要成员);政府是最主要的筹资方和服务购买方。

5 建议

5.1 转变政府划桨职能,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定位

长久以来, 我国政府既是医疗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又是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者。 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政府的管理职能应从划桨(执行)转向掌舵(决策)。 具体到公立医院领域,政府职能应从直接举办医院转向购买医疗服务和监管医疗服务市场。 虽然政府一定程度的放权能保证公立医院决策的灵活化和针对化,进而提高公立医院绩效,但是放权并不等同放任。 作为公立医院的监管主体,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建议建立一套以政府为主、行业管理组织为辅、医院自律、患者高度参与的联合监管制度,保证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

5.2 发挥利益集团的积极作用,实现有效制度变迁

8.论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篇八

【关键词】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比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这些改革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完善过程中的重要助推器。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拥有健全的会计制度体系,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将会阻碍公共财政的优化完善。为此,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体系,有效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自身作用,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市场环境,更好地顺应经济发展形势。

一、构建政府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1.可以为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建设提供依据

结合国际货币组织《财政透明度手册》具体要求,各个国家都需要坚持国际最高审计机构指导原则,构建科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审计预算执行具体情况。对于政府单位来说,需要以对应的会计准则为媒介,制定科学的政府会计制度,确保内部会计制度更加客观、合理,更好地发挥已有的作用,确保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2.可以保证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在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作用下,可以有效防止政府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信息的准确率,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是因为政府会计制度详细地规定和限制了相关业务记录,财务报告披露等,有利于会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确保会计数据信息更加准确,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3.可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

当下,我国政府正走在会计改革道路上,其改革思路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会计准则逐渐取代政府会计制度的核心地位,迅速和国际轨道相融合。二是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同时存在,同时进行必要的建设。对于这两种改革思路来说,如果从制度创新成本入手,显然后者更加科学、合理。就我国而言,在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会计规范方面已经采用“制度”形式,当下,已经形成完整、合理的体系,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会计人员大都利用会计制度去处理相关的业务。随之,会计制度改革、新制度出台都迅速得到认可,更为重要的是,相关理论的研究与贯彻实施都不需要花费过多的费用。对于会计准则来说,在我国建设的时间并不长,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全新的、具有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但其建设必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马上取代制度,和制度创新中的成本效益性原则吻合,也就是说建设政府会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创新成本,增加运营效益。

二、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1.《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建设

在新时代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扮演政府的角色,客观地记录拨款交易具体情况,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需要客观地记录拨款具体使用情况。对于总预算会计来说,如果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拨款情况,将无法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阶段所需的会计数据信息,比如,长期资产、政府担保、出口退税。进而,导致一系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比如,无法动态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政府财务情况。为此,必须加强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建设,综合分析各种主客观影响因素,进一步扩大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提高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合理控制运营成本,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建设性的参考依据。

2.《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设

就政府而言,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较多,涉及范围非常广,内外关系又复杂化,加上属于长期投资,流动性较大,涉及的资金又比较多,极易出现贪污腐败问题,导致政府投资建设会计比较特殊。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政府投资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其针对性。作为委托人,政府需要选择适宜的建设单位,科学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需要全方位分析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如果从代理人入手,则需要全面儿而客观地分析委托人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的委托责任,是否享受了相关的权益,比如,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对于这方面,如果想要客观地考察政府、建设单位各种履约情况,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借助质量、数量等进行考核都具有其缺陷性,需要构建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委托人可以清楚地知道代理人在执行项目概算方面的具体情况,而代理人也可以随时知道委托人是否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比如,资金是否及时用到对应的工作岗位中,这样双方都能清楚彼此履约情况。随着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比如,《政府采购法》。随之,已有的基础型建设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客观要求,需要结合社会市场动态变化情况,加以修订、完善,使其更好地发挥已有的作用。此外,在政府会计体系范畴内,必须结合运行的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是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组成要素,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社会保险基本会计制度》建设

当下,就我国而言,社保基金属于专款专用,其来源渠道并不是单一的。一是各级财政用于补充基金缺口的拨款。二是征收基本保险费的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其中还包含了个人、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保险费。由于来源渠道不单一化,会计核算自成对应的体系。首先,要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为基点,把各级财政拨款补充的基金作为一种一般性的预算支出,进行必要的核算。其次,采用基金收支预算方法,准确核算核缴入国库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最后,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基点,准确核算纳入财政专户方面的相关保险基金,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特点,合理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比如,“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工作具体要求,采取适宜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采用相同的核算办法,否则将会导致财政部门无法客观地呈现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不真实,而数据信息使用者也无法准确了解财政部门在这方面的收支情况等,导致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其盲目性,无法有效指导实践工作,影响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4. 《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建设

就预算单位会计而言,需要随时动态监督、客观地核算对应的预算执行情况、责任履行情况,是政府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做好经济与文化建设工作,维护好新时期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正确认识财政国库会计核算,要知道即使涉及到相关单位,并不能说明支出单位不需要承担会计责任,仍然需要充分显现支出单位所处于的核心地位,不能削弱、取消支出单位需要履行的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它们承担的管理责任,更好地展现公共财政管理系统具有的特点,确保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动态关注社会市场变化情况,结合该地区发展情况,加强《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避免相关的经济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增加运营成本,不利于政府机构的优化完善,无法更好地履行经济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等,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下,我国各项事业、民主法制建设步伐日渐加快,社会大众素质得到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等愿望日渐强烈,而市政项目建设、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都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急需要加强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促使相关的制度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能够客观地折射出政府各项资产、费用、流动资金等方面真实使用情况,强化政府公共管理,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提高已有资金利用率,避免遭到不必要的浪费,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塑造良好的外在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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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伟官.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选择研究[J].会计师,2013,No.18122:3-5.

[3]程敏.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J].财会月刊,2015,No.74331:6-9.

[4]贾凯生.我国政府会计现状与会计制度改进建议[J].西部财会,2012,No.35106:34-37.

[5]桂馨,徐玉德.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构建研究述评[J].会计之友,2012,No.41115: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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