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2024-10-05

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共10篇)

1.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一

遂府办函〔2006〕8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筹办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会议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对会议筹办工作作如下规范:

一、会议组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均由市府办统筹。有关部门提出会议预案,分管秘书长或市府办联系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予以统筹协调,报市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牵头,承办部门参与,共同筹办。

二、会议材料撰写。市府领导的讲话材料,市府办要提前研究并组织人员起草,在会前2天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市府领导审阅;部门代起草领导讲话稿,要提前3天送交市府办修改,会前1天报分管副秘书长、市府领导审定。会议议程安排、主持词、其它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均应在会前1天送分管秘书长或联系该项工作的市府办县级领导统筹把关。

三、会议通知。市府办负责做好会议的通知工作。有正式文件的会议通知一律网上收发,领导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一律电话通知。市府办要及时跟踪会议通知签收情况,确保与会人员提前知晓,准时参会。

四、会场布置。承办部门负责做好会场布置工作。凡50人以上的会议或领导有要求的,要悬挂会标;全市性大会要印发座次表;所有会议要摆座次牌。承办部门要全程做好会议的服务工作,确保会议质量。

五、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其他同志参会;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携带的通讯工具不得发出响声。市府办负责会务的人员要做好请假、签到和会议纪律督查的衔接工作。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该单位目标分。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会议制度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检 2

察院,遂宁军分区。

(共印120份)

2.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二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管理, 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 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教育良好秩序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 我市基础教育在深化改革、促进公平、内涵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 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 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惠及广大群众。但我们也看到, 办学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 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 重书本知识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认真履行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把基础教育办成人民满意的事业;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 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 加强招生考试管理。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推进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 及时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有效缓解“择校”问题。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逐步提高市级重点中学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积极推行阳光招生工程, 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改革教育评价机制, 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不得简单以升学率高低实施奖惩, 不得炒作考试成绩、升学率和中考高考状元。

(二)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 认真上好体育、艺术、写字、安全教育课, 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实践课程。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率来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随意加大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过早结束新课,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挤占非考试学科和学生自习课的时间。

(三)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各区县 (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市政府相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 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早晚作息时间、学习锻炼时间、走读生在校时间和各学科作业量, 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坚决纠正利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做法,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及课余活动时间。

(四) 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强化教师岗位职责,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教师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商品;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开展教师从教行为专项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 严格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指导学校科学编制预算, 监督学校执行财务制度, 督促学校主动接受财经审计, 确保教育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 严禁截留和挪用国家助学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

(六)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趋势, 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规划, 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在公共财政中的比例, 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有效控制和减少“大班额”现象;要大力实施校舍安全、中小学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五个校园”等建设工程, 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特别重视改善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和农村学校食堂条件, 解决好学生住宿、伙食、饮水等问题, 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差距, 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区县 (自治县) 为主的管理体制, 把规范办学行为摆在突出位置, 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管理职责, 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及时纠正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监察、物价、纠风等部门要通力合作, 在规范办学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加强督导检查。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制度, 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对区县 (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和个人, 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 加强宣传工作。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要求, 引导家长、学校、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 努力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在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的好做法, 树立典型, 推广经验, 努力营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

3.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三

【关键词】乡镇统计;规范建设

为全面落实滨州市统计局年初制定的统计工作“八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切实推进全市乡镇基层统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乡镇一级政府统计人员不辞辛苦,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从服务党委政府服务基层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乡镇统计站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新形势下抓好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统计工作根在基层统计数据实在基础。乡镇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前沿统计信息的根源各类统计数据的起报点,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乡镇统计基础工作是统计的“基石”,是统计发展根本保证。都是统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奋力推进“三个提高”的有力抓手,在统计工作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计工作基础关键在于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正如马建堂局长所说:“如果把统计事业比喻成一座大厦,那么这座大厦的稳固首先取决于基础的牢固;如果把统计事业比喻成一条长河,那么这条长河的清澈源自于汇成长河的一溪一水的洁净”。如果基层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工作不扎实,基层统计工作不规范就会影响统计工作的高效运转就会影响统计系统的执行力,就无从谈及统计能力提高就无从谈起统计的科学发展无法确保基础数据质量。但从现实情况看它们又是最薄弱的环节是必须完善和加强的关键所在。

2.统计执行力的重心在基层,把统计能力转化为执行力关键在基层。政府统计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统计部门的执行力上。如果基层统计部门执行力不强就会影响整个统计系统的执行力。只有基层统计部门有了较好的执行力才能确保整个统计系统的执行力。

3.要求统计科学规范、调查高效快捷就必须从统计源头抓起,从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入手统计工作的基础关键在基层,投入重点、建设、培训、工作落实在基层,只有基层统计网络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手段科学化,从基层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数据质量控制能力、统计服务能力、依法统计能力,才能保证上上下下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从而才能提高整个系统的统计能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4.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的关键在基层,现实表明基层统计最容易受行政干预或目标管理考核困扰。只有基层的基础工作扎实切实从基层抵制住了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把源头数据质量关把牢了才能保证宏观数据的质量。

5.统计普法的关键。企业和基层生产管理者、各类调查户忙于生产经营对统计法规无瑕顾及。专(兼)职统计人员限于条件也难以进行统计法规的经常性学习,统计法规的普及在基层整体显得欠缺因而对基层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规的宣传和深入很有必要,是依法统计的关键点和深入处关系着统计数据质量,关系到统计的公信力。

二、进一步提高实践能力,努力强化服务意识

由于乡镇统计处于统计工作的基层,对统计方法制度的感受显然最直接、最深刻,自然对统计改革的利弊最有发言权,也最容易生发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再者基层信息渠道多尤其是微观方面的信息广泛,同时基层统计过程中接触的“活”情况多,最容易捕捉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可以说基层是各种矛盾、现实问题的聚焦点,是大量直观、真实信息的“多发地带”,占有信息广、原始资源全、掌握的“活东西”多的绝对优势。谁的统计基础抓出水平、成效,谁就瞄准了统计的“重心”,谁就把握住了统计工作的关键,谁就有了统计发展的优先条件,谁就会在统计工作中“独领风骚”,统计的地位就会不断提升。为此,作为乡镇统计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坚持调查研究。调研就是调查研究就是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掌握具体的情况实践才能出真知,作为统计人就是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事物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谋。

2.坚持开拓创新。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久不衰的源泉,是统计部门前进的长远动力。作为统计人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策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变“等待式”统计为“主动出击式”统计,摈弃简单汇总上报为综合分析预测充分发挥统计调查职能,综合运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统计调查方法,力争把统计数据搞准、搞全、搞实。基层统计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就会得到所在地领导的关注、重视和支持,从而可为稳定统计队伍改善统计基础条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从基层提高统计地位提供组织领导保证。

3.强化服务意识,当好人民的公仆。统计部门是一个服务机构服务于公众利益、服务于长远发展。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摒弃个人利益、短期利益,用发展的眼光、遵循有利于全局的原则看待具体事务。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理所当然要强化服务意识,为政府为公众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公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份多元化统计对象复杂化信息需求社会化,加强乡镇统计基础工作不免会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就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打破常规、锐意创新,探索提高统计能力强化统计基础工作的有效途径,重点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基层统计抓出特色两者聚合成推动力就会推进统计能力提高,就会使统计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挑战最终整体推动统计工作上台阶。

参考文献:

4.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四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太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行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办[2008]36号)文件要求,报省委的公文如需省政府知悉,主送单位写“省委、省政府”;报省政府的公文如需省委了解,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主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部门管理的二级局、省属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如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门管理的二级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行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04]8号),各县(市)政府涉及资金、项目以及农用地转征用、矿产开发等事项的请示、报告,可直接上报省政府,但同时必须抄送所属设区市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1]72号)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尤其是以“函”文种报送的公文应按照信函式的格式印制,眉首处只需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需加“文件”两字。

二、各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公文审核把关包括收文审核把关和发文审核把关,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的一项基本职责,重点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一)收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首先要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其次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请示和报告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若联合行文,应审核是否经全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若一个单位单独行文,应审核主办单位是否已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3.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4.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文,办公厅(室)应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或退文。

(二)发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发文审核把关。发文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办文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2.格式体例是否符合《办法》及其他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例如:“报告“、“请示”等上行文是否正确标注签发人,带附件的公文附件说明和附件内容是否一致等。3.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准确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4.出台规范性文件,印发前是否经同级政府法制办

审核。

三、切实减少以领导小组名义滥发公文的现象。各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及各种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向各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经过省政府授权,应在公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收到未经省政府批准以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公文,可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经核实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此类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更加注重办文时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公文的时效,各类公文特别是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舆情等应及时上报;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抓紧办理、及早报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各单位收到省政府办公厅的会稿、会签件时,特急件应当天反馈,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平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

五、做好公文的保密管理与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汇编、复印标注密级的公文,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

定进行;要切实做好密级公文的保管、清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市县(区)及部门的公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要切实加强公文公开的保密审查,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时,未经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其上网公开。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

5.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五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10月18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明确征地主体

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在所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城区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征地事务中心直接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局承担。中心城区的征地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府指定的征地实施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中心城区的办法组织征地资金。征地实施单位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工作经费。实施征地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可按征地成本的3—5%计提,纳入征地总成本单独核算。征地工作完成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工作经费开支情况,接受财务审计。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严格法定工作程序。征地实施单位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有效杜绝补偿安置入户调查中的“暗箱”操作。征地的摸底调查应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推选的代表、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组成调查小组联合完成。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征地实施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要按征地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农民、企业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二)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补偿过渡费。

(三)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文明拆迁。征地拆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搬迁的,征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强制搬迁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不得伤害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一)确保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及时支付给补偿安置对象。各征地项目的资金组织单位或项目用地单位,要向征地实施单位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项目的摸底调查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后,土地储备中心等新征地项目的资金组织单位或其他项目用地单位,须根据征地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度和其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支付征地资金。征地实施单位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后,要及时足额向补偿安置对象支付补偿费用。

(二)严把补偿安置款项审批、支付关。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审批、支付时,实施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要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具备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经批准的手续齐备的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各相关部门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办人员,必须对提请审批支付补偿款项所涉及的有关协议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支付补偿安置款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要层层把关,各负其责。三是对单位或集体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四是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工作的监管。涉及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的事项,须由征地补偿安置经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纪检人员核实,再由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偿安置款项支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有效防止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虚报、冒领等现象,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向农户、集体、企业支付补偿安置款项的详细情况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款支领公示表》向被征地村组的群众公示,征地补偿安置经办工作人员填报补偿安置款项的支付明细,由领款人签字确认后公示。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

(一)按照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必须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征地项目,须按照《成都市土地储备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成国土资发(2004)39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安排,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中心具体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筹集。征地实施单位须以项目为单位设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银行对征地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定期检查。

每一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提交该项目的财务报告,由审计部门审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计结果与征地实施单位进行征地费用结算。

(三)其他涉及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对辖区内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五、建章立制,抓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廉政措施,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和杜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腐败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实行公开征地制度。各征地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组人员情况、附着物调查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公告,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建立健全补偿安置投诉、检举制度。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成都市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认真处理来信和耐心接待来访人员,依法做好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工作。

(三)建立健全补偿安置资金审计制度。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凡审计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费用结算。

(四)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招标人(建设单位)须按照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委托经公开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实行全程监督。

(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处、财务处、市征地事务中心参加并组成督查组,对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征地中涉及乡镇企业补偿、集体资产补偿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单位专(兼)职纪检人员等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七)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6.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六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8〕89号 【发布日期】2008-06-25 【生效日期】2008-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莆政办〔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所在,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逐步规范机构,健全组织,推动了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广大残疾人提供直接便利的服务,对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工作上开展的不平衡,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残联组织还未能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广泛、直接、密切的联系;二是各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不够扎实;三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有的办公设施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适应不了工作要求;四是有的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不够规范,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还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

当前,我市残疾人事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使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和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把问题和困难解决在基层,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当前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的“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坚持“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方针,促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中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中更加活跃,为全面完成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任务,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任务目标:

(一)健全、规范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巩固、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配备率、残疾人活动场所开辟率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

(二)健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在2008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机构和编制单列、理事长专职,在所有乡镇(街道)残联选聘1-2名乡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所有村(社区)选聘1名村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要分别按照莆市残联[2005]54号、莆政残工委[2007]11号和莆市残联[2007]81号落实岗位补贴待遇,所需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长效培训机制,制定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五年培训计划,加大对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村(社区)残协主席和乡村两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培训力度,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普遍提高。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按照本《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使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有新的突破。

三、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水平和效能

(一)完善办公设施,改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有固定的办公和为残疾人服务场所;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统计列表和各项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要上墙;所有乡镇(街道)残联配备接入宽带的电脑壹部,实现各级残联组织上下工作联动,并将残疾人基本状况、服务需求等列入微机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基本情况动态汇总表》、《残疾人基本状况个人登记表》、《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等服务需求登记表》、《扶残助残活动记录表》、《干部与残疾人结对帮扶情况一览表》、《残疾人求职登记表》《残疾人来信来访登记表》、《残疾人工作记录册》等工作台帐。

(二)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努力增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市、县区残联要将每年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教育培训列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县区残联要有计划地选送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和优秀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通过相关专业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以上,能够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服务。

(三)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工作考评管理,逐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效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考评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由县区残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并作为向上一级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队伍,不断提高为基层残疾人服务的效能。

(四)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县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每年都要为基层残联组织提供稳定的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扎实开展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村(社区)残协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落实帮扶计划,组织、实施服务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县区委(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并切实把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进基层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还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实行分类指导,总结、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工作,创造性地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努力提高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水平。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7.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七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 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逾期未交的, 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 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 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 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 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 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 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 (加盖公章) , 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 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 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 如提出退货申请, 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 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 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 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 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实现24小时监控。

(九) 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 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 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 建立关联审核机制, 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 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 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 的去向, 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取消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 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 自4月15日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 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 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 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 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八

一、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大幅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以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为抓手,推动创业培训广泛开展。

(二)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制度。把创业培训制度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范畴。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项目按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培训主体报告制度,强化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施主体的报告义务。健全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完善师资备案、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

(三)加强创业培训课程开发。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编制创业培训大纲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项目的特点,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推进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工作。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为基础,从已被广泛应用、学员普遍认可的创业培训课程中精选出一批精品课程,供各地优先选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

(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建立创业指导师队伍。各地要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强化对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对师资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制定长期师资培养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鼓励将社会专业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专家队伍中,提升创业培训专业化水平。

(五)规范创业培训机构发展。各地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导创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对有需求的学员提供后期辅导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培训方式,辅以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创业指导等培训方式,大力开展能力培训、知识传授、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技能就业行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七)强化创业服务。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咨询指导、创业融资、人事代理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为基础,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共同推进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流程监督、培训效果评估、师资库管理、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与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平台链接,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要求,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组织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创业或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创业培训补贴。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动创业培训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强绩效评估。要结合就业信息化整体工作进展,将创业培训后创业情况与就业数据相对照,将创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创业成功率、新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等作为评价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创业培训机构,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倾斜。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宣传创业培训,树立创业典型,建立激励机制,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9.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九

一辈子那么长,等你几年算什么我爱的人我要亲手给她幸福 别人我不放心

我想你的时候我一定要找得到你不许你们欺负他!全世界只有我才可以!放弃你,下辈子吧!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07月29日 17时51分 167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权力运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每一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每一个行使权力人员的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控,为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发展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实施范围。市直法定授权和委托组织对社会或者其他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及专项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都要纳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范围,重点是行政许可权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适当时机向县、乡两级延伸。对于应纳入制度建设而未纳入的权力,不得行使。

(三)工作目标。2009年已纳入制度建设范围的市直部门要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制度修改完善工作,11月底前完成制度的修订和汇编工作。启动司法系统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司法部门制度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

二、基本要求

通过开展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权力配置科学化、行权裁量标准化、行权程序规范化、行权过程便捷化、行权操作公开化、权力运行网络化。

(一)建立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着力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少制约的问题。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承接与办理分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主管、办理、评审、监督分离;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行政处罚、强制事项实行调查、决定和执行分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评审、决定和绩效评估分离;实质性审查实行审核分离;专家评审事项实行审裁分离及对专家管用分离;重大、复杂、敏感的行权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办事条件和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明确行权标准和尺度。在资金、项目、资源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分配中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以招标、拍卖的结果为裁量标准,把权力配置资源变为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制订出公平、公正、公开而又具体、可操作的裁量标准和尺度,把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自由裁量变为以制度为准绳的客观衡量。

(三)科学设定行权程序,着力解决行权人作出许可或审批决定轻率随意问题。制订简便而又严密的工作程序,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中引入网上申报、接办分离、内部制约、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听证、公示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和手段,确保权力行使过程正当和决定合理。

(四)更加突出便民高效,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问题。把便民高效放在突出位置,在确保廉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审批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权成本最低、服务对象最方便。

(五)全程公开透明,着力解决暗箱操作问题。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项行权事项的制度、实施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要把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安排、行政许可办理、政府采购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权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

(六)充分运用技术防腐手段,着力解决制度落实中硬约束不足问题。将电子政务作为执行制度的有效载体,将电子监察作为确保权力按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监控手段,以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行权流程和基本要素为重要基础和依据,科学设计电子政务流程和电子监察节点,强力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使权力在网上运行,监督在网上实现,绩效评估由网络自动生成。

三、基本框架

制度文本由以下要素构成: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办事条件和标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开公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并附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制度名称。由行权事项和权力类别构成。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由局(含委、办等,以下统称为局)和职能处室(含二级局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站、所、队等,以下统称职能处室)构成。责任人由承办人A、承办人B、职能处室负责人、评审专家、协办处室相关人员、处(局)务会参加人员和局领导等组成。不同类别的权力,上述责任链条中的环节可以精简。

(三)权力行使依据。由规定行使该项权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款中作为行权依据的实质性内容的原文构成。

(四)办事条件和标准。办事条件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人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办事标准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细化、量化的行权主体审查和决定所依据的尺度。

(五)申请与受理。包括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申请方式和材料补正方式以及受理方式、受理结果等。

(六)审查与决定。主要指权力部门内部审查决定的步骤和方式。对于不同类别的行权事项,制度文本应明确是否采用AB角、专家评审、听证、处(局)务会集体决策等程序。

——审查。对企业登记、换证、年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或依法由工作人员独立负责的事项,可由一人审查。凡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实行A、B角制度,制度文本须明确A、B角各自的职责。对需要进行实地考核、考察、调查的事项,审查人要形成署名报告存档。

——专家评审。凡属权力部门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资金、项目和资源分配事项,进行招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都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属于均等化分配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或备案类的项目,或鼓励类、允许类需核准的项目,可不经过专家评审。

——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市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制度文本应明确规定组织听证。

——处(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具有重大利益的授权行为、特殊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准入、资金和稀缺资源的选择性分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难以把握的政策边缘性问题,以及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提交处(局)务会讨论,否则不能报上级审批或研究。财政资金对竞争性领域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必须在处(局)务会上和公示中特别说明。对于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很小的一般性行权事项、均等化的资金分配、项目备案、资格考试等,可以事前或事后在处(局)务会上通报。有些特事特办来不及开处(局)务会讨论的事项,须在下次处(局)务会上通报。属于形式性审查、可由一人承办的事项,在服务大厅(窗口)即来即办的事项,按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可不经处(局)务会讨论。有些重大的行权事项,要经局务会集体讨论。

(七)公开公示。制度文本中应明确规定:制度原文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权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效率原则竞争择优分配的资金、资源、项目及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按公平原则均等化分配的资金、资源在单位内部公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须将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决议过程公开。进行网上审批的,要实现对办事过程的在线查询和动态公开。行权决定作出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未获批准的申请人,或应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告知。

(八)办事时限。指权力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限。制度文本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和省委再压缩20%审批时间的要求,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并将时限分解到各个办理环节。

——当场办结。对于形式审查的企业登记、年检、换证等行为,不需要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的检验、检测、检疫行为,以及其他能够即来即办、即报即批的行为,应当场办结。

——只需一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时限为准。该时限指在该部门运行的全部时间。

——需要市、区县(市)多层次办理事项的时限。市直部门能够下放办理权限的应尽可能下放。不宜下放而又属直管的部门(如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办事时限从区、县(市)部门受理之日算起到市直部门办结为止。凡区、县(市)已经初审的,市直部门的办事环节和办事时限应该压缩。凡区、县(市)已经现场核查的(包括勘察、检查等),市直部门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部门在确定本部门的办理时限时,要进行沟通协商,确保不超过总的时限。凡是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同一内容的,应改为一个部门审批为主,其他部门主要行使监督职能,并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审查中附加程序的时限。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之内,但应另行规定时限,以提高办事效率。

——公示和送达的时限。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上述时限要求是指完成行权过程的最长时限,各部门要尽量缩短具体行使权力的时限。同时,应建立领导AB角和代签制度,或采取电子印鉴,实行远程审批。

(九)收费标准。行权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须在制度文本中明确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十)监督检查。制度文本中可写明“执行局按照统一标准制订的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文本中可写明“执行局按照统一标准制订的责任追究办法”。

制度文本应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开公示、收费、送达等主要程序和办理时限制成流程图作为附件。

上述内容及具体要求,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司法权、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行政权的行权事项,可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四、配套制度

市直部门要与“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相适应,制订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处(局)务会制度。一是明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二是明确会议的决策权限。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事,不得违背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弃置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和招投标的合规结果,另行确定授权对象。三是明确决议形成的程序。四是明确会务工作的要求。重大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要制订统一的格式文本,规范记录与会者的发言,特别要记录不同意见。

(二)专家评审制度。一是明确应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权事项。二是按管用分离原则确定专家产生的方式,包括专家提名和管理的机构、专家条件和资格、专家库的建立等。专家库中要有足够比例的系统外、区域外专家。尽可能利用相关专业的国家专家库,也可按系统组建专家库。三是明确行权事项评审专家的随机抽选方式和抽选时点。四是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专家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六是明确专家评审结论的形成和表达形式,如票决或依据量化打分的分值。七是明确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处(局)务会决策要以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为依据。

(三)规范招标、拍卖制度。一是对本部门涉及的招标、拍卖的范围和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二是制订在招标、拍卖等活动中,实行权力分解,监、管、办、审分离的制度。三是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实行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公开透明交易的具体办法。四是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五是细化防范权力介入、不正之风干扰的制度措施。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查、标段划分、专家抽选、标底设置、评标定标、招标代理、保证金缴纳等行为,避免围标、串标、转包和权钱交易等现象发生。

(四)市直部门联合办理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权事项,由市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受理(牵头)。一是明确申请与受理方式,确保一个部门受理和下达办事结果。二是明确联合审批的方式。原则上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条件暂不具备要制订出确保在限期内完成各部门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三是明确在既定办理方式下各部门、各环节的办事时限。四是明确各部门的联系、会商办法和联络人员。五是明确受理(牵头)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制订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要电子留痕。各行权处室每季度要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二是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查。三是市直部门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四是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五是实施电子监察,把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固化到电子软件上,全程跟踪监控。

(六)绩效考核制度。一是明确考核标准。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将制度建设的六项基本要求具体化、量化。二是明确考核的手段。可按考核标准设计软件,由网络自动生成绩效评估结果,再加上年终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支持项目,应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事后进行绩效跟踪检查,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纳税情况,形成报告。四是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如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等。

(七)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有关法规和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一是明确部门内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二是明确应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三是明确各类过错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办法;四是明确处理办法。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制度。一是知情权。保证其从外网查阅办事规范,查询办事过程,知晓办事结果。保证应申请人要求就行权事项进行说明、解释。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说明理由。二是平等申请的权利。所有符合条件、标准的服务对象,均依法享有获得政府赋权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或特殊照顾。三是陈述、申辩权。特别在行权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行权部门要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四是申诉、诉讼权。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是依法获取补偿、赔偿的权利。六是享有权力部门提供连续服务的权利。对于法规制度规定受理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在法定的全部工作时间里,权力部门必须有人受理,不得以开会、学习、公出、个人休假或部门内部的其他任何理由停办或暂时停办。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扎实抓好推进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保证。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制度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制度建设。要明确制度建设的规划、目标、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及时审定各项制度文本。经过评审通过的制度,要以党委(党组)文件下发执行。要指定一位班子成员、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制度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市直各纪检监察机构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找准权力运行的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司法系统制度建设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统一安排部署。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要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按要求组织部分内设机构先行开展制度制订工作,选择的范围和数量由市委政法委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确定。要坚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既要防止以法律法规代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又要避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使制度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也符合省委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确保其操作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制度建设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有机结合,配套推进,并且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其他各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直法制部门要认真清权确权,尽快完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为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要立即对各部门、各单位不宜公开的行权项目逐一进行认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对除此之外的全部行权事项按照要求实行公开。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全面攻坚。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使公开透明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要把行使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稀缺资源管理等权力的部门和涉及民生的部门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部门;把工程建设、土地、矿产、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资金和项目审批,司法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领域;把行权裁量标准化、网上行权和电子监察、公开公示、限时办结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环节强力推进。在实施重点突破的基础上,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高标准完成制度建设任务。市纪委、监察局要对没按时完成制度建设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把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制度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目标,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制度,扩大制度公开面,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注意总结正反典型,努力营造重制度、守制度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制度执行。市纪委、监察局每年要对全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同时要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向市纪委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权处室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机构每半年按照行权记录对各处室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10.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作 篇十

(湘政办发[200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二、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一)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只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只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最低价中标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三)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四)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五)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有具体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适用其规定。

(七)简易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目录由省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行业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发布。

三、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制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开、公平和防止腐败”的原则,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则,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保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加大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三)严格招标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整顿和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在国家和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四)整合和规范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完善服务功能。研究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投标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五)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尽快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价办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体系。附件: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打破行业和地区封锁,防止发生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及其部门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成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认定、考核、监督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科技、卫生、铁道、通信、信息产业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0人。专业、地域的分类和设置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建立。

第六条 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申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各部门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颁发《湖南省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应为评标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并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八)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五)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

(六)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八)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活动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项目,并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设置在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州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省管的工业、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进口机电设备采购、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在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抽取。

各市州、县市区管理的项目,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发展改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七条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不受专家所在地的限制。

其它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并在抽取前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一般项目可以抽取当地专家,但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当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十八条 对下列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监督。除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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