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续封申请书(精选11篇)
1.房屋续封申请书 篇一
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中享有的50%股权,股权数80万美元继续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执字第3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在公司中享有的50%股权,股权数80万美元,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股权继续查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2.房屋续封申请书 篇二
“否定说”的理由, 主要有两条:第一, 村民委员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 不是合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二, 《房屋登记办法》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了规定, 通篇未提及村民委员会。
《担保法》第7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否定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 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 不属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属于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因此不属于其他组织, 进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 不能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 不同于合伙组织、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 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 “否定说”不能因上述原因而拒绝承认村民委员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推而广之,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9项规定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即为法人。可以断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政治昌明、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甚至可以成为该规定的法人。
从以下规定中可以看出, 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广泛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第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第3款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单位、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见》) 第4条规定,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该《意见》第5条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批示,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该法第57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该法第60条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和《物权法》第60条第2项的规定, 村民小组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就更毋庸置疑了。
虽然《物权法》第60条第1项,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都作为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该法第60条第2项, 将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都作为代表“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行使“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 但《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第3款、第84条、第86条第3款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规定, 未对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规定, 作为下位法的《房屋登记办法》, 并未与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相匹配。
按照《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一样, 仅仅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既然《房屋登记办法》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同理, 《房屋登记办法》也应当允许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45条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如同《物权法》第45条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被登记为“国家”或者“全民”;该法第60条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应当登记为“村农民集体”。
笔者主张允许村民委员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 可以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主要原因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 如果村民委员会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合法原始取得房屋 (如新建) , 或者合法继受取得房屋 (也称作传来取得, 如购买、受赠) 的, 该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该村民委员会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本文将此种情形定义为“法律行为说”。
第二, 如果村民委员会依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 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 该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该村民委员会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本文将此种情形定义为“法律规定说”。
《物权法》第60条规定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 不是指自然村落, 而是指设立有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者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 需要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村民小组, 还可以代表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行使“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所称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包括该房屋占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同样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但是, 这种处分应当是有条件的处分。
之所以强调有条件的处分, 是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房屋, 必须向所代表的“村农民集体”负责, 并且接受“村农民集体”的监督。
关于村民委员会向所代表的“村农民集体”负责并且接受“村农民集体”的监督问题, 《物权法》第62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该法第63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房屋续封申请书 篇三
2012年10月,王某将经营的生意转让他人,重新搬回村里居住。因王某没有房屋居住,于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宅基地,打算新建一处住宅。村委会按照规定将王某的申请上报到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王某已转让了自己的宅基地为由,没有批准王某的申请。王某咨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长春享和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解答: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及宅基地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应准许。本案中,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4.房屋鉴定申请书 篇四
1、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份数为2份,需要增加鉴定结论 份,(增加鉴定结论每份收费100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房屋鉴定申请书。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如有加急或其他要求的请说明:委托人(签章): 委托单位(签章):受理人: 受理日期:司法鉴定单位:地址:
申请人:张某,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士秀
合作社联系电话:67175759,具体负责人电话:***。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鉴定材料《房屋鉴定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男,汉,琢县×村×社。
申请人:胡××,女,汉族,琢县×镇×村×社。
委托代理人:毛××,××事务所律师。
杨××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5.房屋翻修申请书 篇五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章平,是澧县澧阳镇黄桥社区一组村民,现有住房,已建二十年。由于以前经济条件差,一直未能修缮。经风吹雨打,日晒夜露,已成危房。我家现有人口五人,挤在窄小的空间,儿女渐渐长大。我的亲戚见我困难,极力支援我改建下房屋。要我从长远着想,考虑到儿女长大成家立业后,都各自需要居住场所,还有自己两老老了以后,有个安身之所。
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修建一栋三间三层房屋,和我弟共一个楼梯三米,望领导实地考查批准。
此致
申请人:刘章平
联系电话:***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房屋翻修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章华,是澧县澧阳镇黄桥社区一组村民,现有住房,已建二十年。由于以前经济条件差,一直未能修缮。经风吹雨打,日晒夜露,已成危房。我家现有人口五人,三代人都挤在窄小的空间,儿女渐渐长大,七十岁的老母亲还在跟我们一起受苦受累。亲友见我困难,极力支援我改建下现有房屋。要我从长远着想,考虑到儿女长大成家立业后,都各自需要居住场所,还有自己两老老了以后,有个安身之所。
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修建一栋三间三层房屋,和我哥共一个楼梯三米,望领导实地考查批准。
此致
申请人:刘章华
联系电话:***
6.房屋续封申请书 篇六
房屋登记实务中, 因《房屋登记办法》的前后衔接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甚明确, 对于部分特殊业务的登记是双方申请还是单方申请仍存有一定争议。本文拟从实务操作的角度, 对几个常见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以供房屋登记从业同仁参考。
一、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
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 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不同理解。因为企业改制类型的多样性, 片面理解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都是不妥的, 同样决定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也要区别不同的企业改制类型而区别对待。
企业改制的形式主要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 被兼并, 新设分立或者派生分立新的公司, 歇业, 破产, 股权转让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 被兼并, 新设分立的, 原企业注销, 新公司继受其权利义务, 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同时由于原企业不复存在, 可凭相关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等材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派生分立, 歇业等原企业继续存在的, 如房产发生转移, 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企业破产的, 破产终结前办理的登记, 可由清算组与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破产终结后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 应当持破产受理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于股权转让, 属同一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如公司名称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没有变化的, 则无需办理房屋登记。
二、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的转移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单方申请即可。对于附有同时履行条件或者先履行其他义务条件的法律文书, 则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由一方单方申请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构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的, 其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 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 仍然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实践中, 放弃房产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另一方办理登记申请, 取得房产的一方也不能理解登记机构要求双方到场的规定, 矛盾往往较为尖锐, 登记机构的压力较大。作为登记机构, 一方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另一方确实无法申请的, 告知取得房产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登记机构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另一方面可以与婚姻登记机构加强沟通, 做好提示工作。盐城市在与婚姻登记机构作了充分交流后, 在离婚登记办理现场张贴了“友情提醒”, 告知离婚当事人:一要及时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须有双方共同申请;二是当事人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委托, 对于婚姻登记机构加盖鉴证章或者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中委托一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予以认可。
三、关于注销、歇业企业房产的转移登记
实践中, 一些人购买房产后长时间不办理转移登记, 欲办理登记时原企业有的已经歇业, 有的已经注销, 无法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对于歇业企业或者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的企业, 由于工商登记尚未注销, 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应当与购房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无法配合的, 购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登记。对于已注销的企业, 购房人无法提起诉讼, 如相关手续齐全, 可凭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单方申请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后最好再增加公告程序, 以排除争议。
四、关于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对于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则没有相应规定。对照“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规定, 且并不影响对方及其他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 抵押权人、地役权人 (需役地方) 、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相应的登记, 当然, 对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登记机构也应当予以办理。
五、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申请。该法律文书应当是确权的判决 (裁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 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某房产归何人所有。如果仅是确认双方合同效力的法律文书, 则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的依据。判决 (裁决) 一方协助另一方履行转移登记手续的法律文书, 也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的依据, 还须有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由单方进行申请。
六、关于拍卖房产的转移登记
7.房屋拍卖申请书 篇七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拍卖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拍卖申请书1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
房屋拍卖申请书2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刘红,系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龙口组农民。
由于下列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仍是70年代父母所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且有两兄弟,居住紧张困难。
2、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建设好新农村,我也想新建住房。
3、我建房的方案是:自家承包地,坵址:西公路上,(四界:东是唐桂兰承包地、西是潘玲英承包地、南是楼前组承包地、北是育才公路,约120平米)。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8.房屋续封申请书 篇八
金绍达:《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和传统的民法理论有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瑞士民法典》第646条规定:“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可转让、质押或供债权人扣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2002年6月26日修正) 第819条规定:“各共有人, 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 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了“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而《物权法》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即除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外, 经占不动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就可以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对为何要作出这一规定的解释是:传统的民法的这类规定“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因此, 在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了“多数决”的原则。
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物的及时利用, 但对于因份额较小而导致其份额被其他共有人处分的共有人来说, 其物权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无论是按《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还是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都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按《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占不动产份额较小的共有人非但无法享受到这一权利, 反而连自己的份额都得被他人处分。
作为登记机构, 考虑立法的合理性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如果部分共有人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转让或抵押了房地产, 而某一共有人还不知道, 就会带来新的问题。如这一共有人企图处分自己的份额时, 直到征求共有人意见时才发现其已丧失所有权。而且, 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对房屋共有人登记机构也是发房屋所有权证。即某一共有人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时, 实际上房屋已被转让。《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规定了登记簿的效力, 但民间仍然对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十分信赖。因此, 这一状况的出现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再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 不宜在某一权利人还没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下就对其登记的权利进行变动。
在起草《房屋登记办法》时, 对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房屋的, 曾经有“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的表述。但考虑到前述因素, 加之其他一些原因, 最终仍然删除了这一条款。
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业司和村镇办编写的《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对此作了很好的解释:《物权法》第97条的这一规定“是法律关于共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具体从登记的角度来说, 则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以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房屋鉴定申请书 篇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联系电话:
住所地: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10.房屋补贴申请书 篇十
您好!我是资料管理下载一名员工,现在项目部工作,自20xx年x月进入公司以来一直住宿在淀山湖项目上,可以说是以工地为家。然而现在碰到两大难题:
一、20xx年x月xx日,我接到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电话,动员我把目前落户在延安西路集体户口迁移到“公司集体户”或者所居住社区“社区公共户”,如果没有按时迁移,将会被列为控制户口,取消落户资格(具体详细文件可见上海市公安局网站“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通知”)。由于公司没有设立“集体户”,我只能把户口迁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但又因上海无直系亲属、无房产、无租赁房屋,目前无法完成户口迁移。
二、考虑到自己已年满26周岁,个人问题也尚待解决,每天住宿在淀山湖项目上有诸多不便。
11.房屋拍卖申请书 篇十一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
被执行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