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2024-07-20

201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共9篇)

1.201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篇一

附件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1、为维护劳务队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2、项目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劳务队伍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诚信的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3、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安全事故而延误工期,影响发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4、承包人保证:不违规转包、分包工程,不与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或协议)时要明确施工内容、验收标准和支付方式。

5、承包人建立完善的劳务用工制度,及时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招用无相应上岗资格或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劳务人员全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6、承包人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全面负责。保证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因监管不力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愿承担一切责任。

7、承包人负责督促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完善用工记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清月结。确保农民工工资均由本人领取,领取时必须有本人签字,如本人确因文化问题等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由别人代签,但必须按本人手印予以确认,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8、承包人保证不发生一起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导致的农民工上访事件。施工现场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不发生意外工伤索赔事件。

9、承包人保证施工现场规范有序,保证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按标准硬化,保证所有砂石料等易遗撒物料运输车按规定苫盖严实,保证施工现场围挡规范、整洁。

10、承包人应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预案,制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大规模集体访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承诺一旦发生信访事件,承包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及时解决问题。

11、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每一期的计量款中,按1%的比例暂扣计量款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连续暂扣3期后,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包人将在第四期计量支付时返还前3期保证金,但同时按1%的比例暂扣当期计量款,以此类推。发包人在终期支付时,承包人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两个月内无工程纠纷与投诉时,发包人给予全部返还保证金。

12、发现或举报并经合适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发出限期解决指令,期满仍未解决的,发包人将无条件代承包人将款项直接给农民工,并处拖欠工资金额倍的罚款。连续3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可以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

13、如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信访、闹事等事件,经核查属实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在计量款中支付。每发生一起前述事件,发包人将逐次提高暂扣计量款的比例增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递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份额。

承包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2.201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篇二

《办法》所指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 是指辽宁省境内跨市之间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所指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是指跨地区成建制建筑施工单位。目前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以下的情形: (1)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招用农民工, 工程结束后返回原地, 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委托劳务公司招用成建制农民工, 工程结束后, 返回原地,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 (3)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施工所在地工程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 跨多个地区施工, 在工程量较少的地区没设工程项目部,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其他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上述这些情形的纠纷发生后, 应由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地的市级劳动监察部门向省劳动监察局反映, 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省劳动监察局根据情况反映, 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已经结束返回原地的, 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正在施工期间的, 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上、投诉人10人以上的, 无论工程结束还是正在施工期间的, 均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其他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视具体情况处理。

3.201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篇三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创新

高速公路企业是独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物,这种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特别管理模式。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要尽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优组合,积极践诺企业的社会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进发展迅速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常发生围堵办公场所、劳资纠纷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方式的讨薪事件,社会稳定受到挑战,高速公路建设企业综治维稳工作面对很大的压力,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的维稳工作,避免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如何形成监管有力、责任落实、制度完备的农民工工资治理格局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是企业遵法诚信、社会公道、稳定和谐和广大农民工自身利益的大事。经过多年的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要看到,高速公路企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改进目前的工程支付管理方式与用工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等方面的管理。

一、高速公路企业建设业主及参建各施工标段要成立农民工工资督办或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组织机构。工作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程、财务、审计、纪检部门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

业主公司要经常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切实做好相关改进措施落实的督办督查工作,全面把控相关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异常动向的情况,若期间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查清事实真相,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局和公安部门,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各施工标段也要按照业主公司要求成立专项检查或督办工作组,确保检查和督办工作落实到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展开督办督查活动,参建各方每月定期、不定期全面排查,存在或潜在拖欠劳务班组民工工资的情况和问题得到预判性地摸清,积极展开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工作,做到准确掌握工资领取记录会计档案和施工现场劳动管理人员信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台账等材料。

二、界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责任范围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监管、督办总责,各施工标段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责任由分包企业负责,落实各施工标段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业主督促各施工标段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及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防止层层克扣的现象发生。各施工标段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实施农民工工资清还欠薪责任。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領域,各施工标段企业直接负清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业主因未按合同及时划拨计量工程款而导致各施工标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业主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直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

建设业主要督促完善各施工标段守法诚信管理和备案制度,对于已经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标段,要建立档案列入黑名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信用系统,在高速公路建设市场项目准入、项目验收、项目投标、资金信贷、许可证发放、担保履约、审核资质、工程评定等方面有关部门予以限制和惩罚,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反之,施工标段对业主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的,应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和业主索赔,督促建设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严格高速公路工程领域财务管理,规范管理高速公路工程领域参建各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要加强对各施工标段资金使用情况管控,加快做好工程计量和款项支付工作,敦促各标段及时支付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保证工程款不被挪用。业主与各施工标段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协议,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相分开。业主每期计量支付报表需附上各相应标段的支付农民工资相关有效凭证,将农民工工资在工程计量报表中单列,实行其他工程款与农民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计量金额直接支付到各施工标段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受托支付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月考核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实行严格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签订业主、各施工标段(含分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三方操作、监管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业主财务部门经授权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查询、监督各施工标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应向工程建设业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被挪用、资金不足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主主管部门报告,预防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发生。

在发生拖欠农民工资时,高速公路企业业主须及时与承包人协商,督促其限期支付;不能限期支付的,必须同步按规定完善委托代付手续,在确保资金安全回收的前提下,一旦发生逾期未付、形成拖欠时,业主可以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代付工资在当期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等应付款中抵扣。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计量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采用经济手段约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预防工程款拖欠,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业主担保、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改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招收及用工管理方式

频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和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不规范有很大关系。许多农民工对于分包的工头的身份信息等往往一无所知,有些连劳动合同都未签订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应严格督促施工企业实行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责成施工各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到业主和劳动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应该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严格实施民工实名管理办法,设立劳务报酬管理手册,记录参与工程建设农民工的月度考勤、身份相关信息、薪酬支付等信息,信息化实名制来管理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也要加强对分包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能一包了之,撒手不管,应配备工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民工进退项目工资支付和登记管理制度、计量、考勤等管理信息台账,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及薪酬支付情况。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推动农民工产业化的进程。推动施工企业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农民工招聘为自有职工,不断扩大充实自有工人队伍。

五、加大劳动法规普法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法治建设

大力宣传劳动法规法律,典型违法案件给予及时爆光,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遵守劳动法规,依法招收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薪酬的守法观念,教育农民工学习劳动法规,依法依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对发生欠薪的行业,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组织劳动法规培训等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介平台传播手段,强化宣传效应,努力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4.201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篇四

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

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第五条

缴纳方式

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下浮缴纳标准(不累计)。1.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本市企业,可下浮50%。

2.被评为我市、县(市、区)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信得过单位等的,可下浮70%。

3.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或县(市、区)龙头骨干企业的,可相应下浮80%。

4.用工管理规范,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中受到我市、县(市、区)人力社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可下浮80%两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1.被评为金华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2.用工管理规范,且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受到省级以上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须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初始额度标准的3倍。

1.企业或其所承建的项目部用工管理混乱,在检查中被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批评的,上浮20%三年。

2.因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事件,且企业不重视,不积极配合,动用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上浮至缴纳标准的3倍,且一年内不予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市外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年,并暂停其在金华市建筑市场承接业务三年。

3.企业有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拖欠工资并查证属实,或有拖欠工资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民工工资,由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可上浮50%-300%。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动用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支付,且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2.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裁定后施工企业仍未自觉履行的。

3.因欠薪或工资纠纷发生上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或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相关责任人逃匿、死亡,经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的。

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县级建设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立即予以办理;属市本级管理的,由市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第十条

保证金补缴

当发生第八条行为,动用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补缴函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未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的,给予暂停其在金华市内承接业务三个月的处罚。处罚后仍未补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公示两年,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其承接全省业务或列入全省不良行为名单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申请保证金退回。1.企业所有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半年以上,且无拖欠民工工资或工资纠纷的。

2.已办结退出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证明。企业持验收备案证明(质监报告)、工程项目全部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单,退出金华市建筑市场证明等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程序性核实后予以退回保证金。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5.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应急 篇五

为了积极稳妥的处理好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各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分包单位及各劳务公司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

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5、造成民工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其他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公司工程部成立解决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工程部部长:

担任;副组长由项目经理

担任;成员由项目付经理

、施工员

、安全员

、会计或出纳

、档案资料员

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必要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办公,协调处理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时间。

(三)、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理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举报投诉,110社会联动接警台,承接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报告,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事件应急信息。

(五)、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行政部门、工程部、预算部,等应同时到现场组成处理小组进行

应急处理。

预算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立即支付。行政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材料部门:负责上访接待工作,做好民工的思想宣传工作,稳定民工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工程部:负责召集施工单位各劳务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民工工资。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公司欠薪应急事件的配合处理。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一)、信息报告:各劳务公司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重特大事件应在20分钟内报告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

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等情况。

2、突发事件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3、突发事件发生的用人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4、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二)、启动预案: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作出初步判断,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的2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有关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到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公司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动员、领导民工返回单位各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有关单位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处理意见。

3、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安全部门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置的人员依法处理。

4、必要时,应启动欠薪保障应急资金和欠薪垫付特别程序,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民工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民工生活困难,财务部

门要对欠薪保障应急资金给予保障。

(四)、各级领导小组负责欠薪突发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后期处置

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劳务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向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级领导小组在事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三)、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四)、各级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对本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项目部应建立欠薪应急保障资金,用于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管理小组: 组

长(公司工程部部长、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项目经理):

6.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篇六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务企业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单位关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持劳务企业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有关要求、建筑业“营改增”行业背景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二)优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三)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试用于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

成 员:办公室、工程部、工经部和财务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一)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二)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主持本项工作的实施,具体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对工资发放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工作日志,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如实、负责的进行写实记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项目办公室负责劳务企业资质审核及农民工管理,收集农民工信息,建立农民工实名登记基本信息库,实时掌握农民工进出场时间。

(四)项目工程部按照《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每月对合格实物工程量收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善资料后及时移交项目工经部。

(五)项目工经部负责核实外协队伍资质,把握外协队伍工程业绩、诚信履约情况,清理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每月及时与工程部对接收方资料,并将验工计价资料交公司相关部门按流程审批,建立工程验工计价台帐,交项目财务列账。

(六)财务部负责劳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农民工工资拨付和发放监督工作。对未能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拨付农民工工资资料的劳务企业负有指导、帮助的责任。

(七)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农民工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进场管理

(一)劳务企业进场前必须向项目办公室上报农民工信息及相关资料备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劳务企业须加盖鲜章;

2、与农民工个人从事岗位相符的工资标准,劳务企业须加盖鲜章,农民工本人须签字确认;

3、所有进场农民工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清单,劳务企业须加盖鲜章;

4、农民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进场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5、农民工个人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证复印件(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复印件和开户行等信息。

(二)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及资料复核,现场采集和复核资料必须包含但不限于:采集农民工照片及签名,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号码、银号卡号、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信息。

(三)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拟定《廉洁协议》,项目部与劳务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对廉洁从业做出保证。

(四)项目工经部负责清理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财务部进行收缴。

第七条 过程控制

(一)项目党群协理员牵头,项目办公室、工经部、财务部相关人员参加,每月15-20日定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到各工点摸底调查,对农民工进行点名,清点各劳务企业农民工人数。加强日常沟通,掌握农民工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如与登记信息不符,每发现一人,将在当月考核评价中扣1分并处罚款200元。

(二)劳务企业施工过程中新增农民工按第六条规定及时上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农民工退场管理

农民工退场时,劳务企业必须及时报告项目办公室并填写农民工退场登记表,提供农民工基本信息、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等内容,办公室做好台账更新工作。未提供农民工退场登记表的,对劳务企业罚款200元/人次。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九条 工资发放流程

(一)项目工程部每月20日前完成对劳务企业当期合格工程量的收方工作,双方签字确认后交项目工经部。

(二)项目工经部负责劳务企业验工计价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完善验工资料审批工作。

(三)劳务企业根据当期验工计价总额,开具相应金额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交由项目财务部列账。

(四)项目财务部按照“一次审批、两次核实、两次拨付”的原则,将当期应付款项分为两次核实并支付。

1.第一次核实:劳务企业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交由项目财务部,项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第一次拨付:项目工作小组对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审核确定后,由项目财务部进行第一次拨款,为农民工工资专项款,拨付后由劳务企业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第二次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结束后,劳务企业把工资支付依据和凭证等签认资料提交给项目财务部。项目工作小组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第二次拨付:项目工作小组确认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后,项目财务部应将相关付款资料保存备查,项目财务部结合劳务分包总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进行第二次拨款。

(五)为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对不按规定交付资料的劳务企业,项目部有权拒绝拨付该劳务企业一切款项。

第十条 工资发放方式

劳务企业在收到项目部拨付的农民工工资后,必须负责向该企业为建设本工程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一)采用现金发放工资的劳务企业,严格按照“三定一监督”(定时、定人、定地点、项目部财务监督)的方式进行工资

发放,工资发放表个人签字栏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不得由其它人代领。同时,劳务企业必须将工资发放表加盖该劳务企业及劳务企业财务专用章交项目财务部备查。

(二)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完毕后,须将银行回单、工资发放表盖上银行业务专用章和劳务企业财务专用章交项目财务部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及劳务企业应坚决杜绝代领、冒领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劳务企业有组织的恶意代领、冒领的行为,将按照200元/人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在劳务企业信誉考核评价中扣一分,项目部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代领、冒领的个人,项目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新签劳务分包合同中增加合同条款: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条款;

2、分次付款条款;

3、劳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农民工相关信息的,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劳务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履约的内容之一,劳务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部将使用该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劳务企业信誉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视情况扣减考核评分,情节严重者将报请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纳入劳务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管理办法的运行负有检查、指导、监督的责任,在项目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如出现劳务企业当期验工计价金额与农民工资支付总额有较大出入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项目部及劳务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确认后再进行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项目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民工进场登记表 2.农民工花名册 3.农民工退场登记表

7.2020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篇七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势态,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20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确保我区的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全区社会的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的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湖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多项工作,注意区分正常讨薪和以讨薪为名追索其他债权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职责,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坚持“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及时化解矛盾,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指挥、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直至平息事态。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提高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的应急效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处置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及时处置等工作。

(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段良红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宝军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锋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王斌堂 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邓连顺 原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罗中华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黄泽周 区就业服务局局长

何 娟 局社保基金股、规划法规股股长

王敬媛 局办公室主任

罗 浩 局就业促进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的大队办公室,由吴代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中华同志兼任副主任,贺凤华、黄潇丹、神丽华、陈巧生、张文勇、徐佳龙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的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处置群体性的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4、决定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5、指导全区开展处置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

6、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处置拖欠工资问题的应急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1、注意收集群众反映的有关工资拖欠克扣的问题,并给予政策解释,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2、制定对群体性的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的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充分发挥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纠纷、矛盾排查工作,为群众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启动预案先期处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有关信息后在30分钟内由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挥处置工作,同时把处置情况在到达现场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要时可以由区委、区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处置。

(二)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快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群体性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不得缓报、隐瞒。

准确:信息内容要尽可能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谎报。

续报:初期因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必须事实准确、责任明确。

2、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的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短信报告、传真报告、明电报告等形式。

3、报告内容

①群体性的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②群体性的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③发生群体性的事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④群体性的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后果。

⑤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⑥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参与突发性事件处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件情况和信息。

(三)部门联动

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应急办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区政法委、公安部门、涉及事件的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事件情况。

(四)处置措施

1、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好事件参与者的基本食宿,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通过说服教育,控制事态的发展。

2、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通过与农民工代表对话,充分掌握群体性的事件发生的原因,与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具体处置

①处置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配合事宜

A、公安部门

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后,可请求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组织群众进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请求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置,向有关部门介绍案情,依职能提出请求配合的事项,并可协助完成配合工作。对于需要移交的工作,负责把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移交。

C、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现场情况要求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的事件的,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对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用人单位尽快恢复工作秩序。

D、信访部门

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后,可协助信访部门通报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群体性的事件,帮助完成群体性的事件的登记、处理、督办、结案等工作。

E、工会

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后,可请求工会组织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农民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程序解决纠纷,为工会组织参与群体性的事件处置工作提供便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②按群体性的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群体性的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领导和农民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农民工说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政策规定;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要向农民工说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措施。

B、因农民工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误解引发群体性的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向农民工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工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引导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C、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群体性的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农民工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明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在稳定农民工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D、因双方对账或者结算存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

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和测算依据,并及时针对问题进行调解。对事实清楚的部分可以先行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可以指导、帮助农民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先予执行申请,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五、善后处置

(一)恢复程序

群体性的事件结束后,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程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的事件再度发生。对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劳动保障日常监管。

(二)处置报告

8.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八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现针对所承包的高铁新城圆融广场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 篇九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 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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