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

2024-07-17

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共10篇)

1.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 篇一

东莞居住证续办办理流程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省和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办理材料

(1)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2)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3)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迳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4)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5)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7)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8)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9)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本省的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公证书;)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5)--(9)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

(2)办事时间

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

(3)办理费用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2.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篇二

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点击“网上申报”,进行用户注册。

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点击“网上申报”,进行用户注册。

《天津市居住证预约凭证》

预约成功

单位经办人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包括单位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材料。

《单位授权委托书》

应先到公安窗口进行前置审核,审核申请人的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落户地点等材料。

公安窗口审核通过后,到人力社保窗口提交材料,经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单位经办人将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各相关窗口(民政局、国土局、教委、公安局、地税局、卫计委、公积金中心、知识产权局)。

因特殊情况需补交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成功

3.武汉居住证过期了怎么续办 篇三

办理条件

居住证到期 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原文20条)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请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如实填写《武汉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对查实所申报居住地址信息虚假的,不予办理居住证延期。

4、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武汉居住证电子钱包使用范围

武汉通居住证使用范围及消费注意事项一览

办理流程

网友分享:

1、前往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警务室,如果不排队,且警务室工作电脑不卡不死的话,整个过程10分钟。

2、前往辖区派出所,具体辖区和派出所地址可以问警务室工作人员

3、找到户籍室,让工作人员帮忙刷卡,不排队的话,整个时间为1分钟。

办理地点

武汉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青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江汉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武汉派出所网点大全

4.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 篇四

中广网上海4月21日消息 (记者冯会玲)4月21号,距离高考不到50天的时间,距离中考也不到两个月了,各地的高考生、中考生都进入了最后紧张复习的阶段,然而,上海市上千名中考生、高考生却因为居住证到期,并且不能续签而无法参加今年的中考、高考。这些考生的居住证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而不能续签?相关部门对此如何解释?这些考生会和中考、高考擦肩而过吗? 上海市居住证。就是这样一张小小的证件,或许将把上千名孩子阻隔在多年寒窗苦读等来的高考门外。

居住证如在高考期间过期 志愿也无法填报

根据学生家长的要求,下面报道中所提到的考生及家长均用了化名。18岁的罗凡马上就要参加高考了,上海同济大学是他最想报考的学校,为了这个目标,他跟班里的同学一样,正在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地进行学习。但跟别的同学不一样的是,这段时间他心里充满了担心,就因为他的上海市居住证在高考期间过期,续签手续一直都没办下来。 而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如果居住证在高考期间过期,别说参加高考,他可能连志愿都报不上。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像罗凡这样因为居住证到期而不能参加高考和中考的考生,还不是少数。

在上海市办理居住证的一个受理窗口,一位工作人员说出了这样的数字。

记:现在像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挺多的?

女:多。

记:能有多少?

女:多的不得了。

记:大概能有多少啊?

男:七千。

女:反正里面多数都是高考的。

男:这次涉及中考高考的好像是有一千多个。

记:一千多个,整个上海是吗?

女:肯定有的,我们也是根据教委的名单来的呀。

这位工作人员提到的那份教委提供的`名单,被各办理居住证窗口的工作人员称为黑名单,陈女士的儿子就在那份黑名单之列。他告诉记者:“我的居住证1月初就交上去了,按规定我要交道静安区人才服务站那。报到那个地方以后呢,我说工作日多长时间下来?他说一个月。过罢年以后呢,我就在网上看那个结果,审核通过,等待审批,后来呢,3月份了,我急了,因为什么,元月份的时候学校让我写了承诺书,到4月30号之前没办下来以后,他们要取消我们的考试资格。后来3月份了,我就去我们那个静安区那个受理中心,我一去,他说你已经列入黑名单啦。”

居住证续签手续为何迟迟办不下来?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上海市政府早在6月制定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就可以申请有效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子女在上海市就读。取得上海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

记:你的居住证是的7月份发下来的。

女:我们来上海的。

记:是几年期的?

女:一年的,像我们本科都是一年,一年审一次。

记:之前的等于说06、07、08这三年审核都是…

女:都过关了,每一年都过关。

记:那从你把这个资料递上去到最后办下来大概要多长时间?

女:呦,原来很快的,半个月,顶多了。

往年只需要半个月就能办完的居住证续签手续为什么今年就迟迟办不下来?这些考生又怎么会上了黑名单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在上海市办理居住证的一个窗口,一位工作人员说出了这样的实情。

男:有一种更加严重的是根本就不在上海工作的,在上海有固定工资,就是过来办那个居住证的人走了。就有几十家单位了,一家单位可能就几百个人或者几十个人,就牵扯到很多孩子读书问题。如果不是12月份出了件大事,现在还不会查。12月份就是他们查了外面有一个中介机构,有个专门帮那些在外地是做高管的,上海帮他找个单位,办个居住证,其实他在外地工作的嘛,他们就靠这个赚钱,赚了有两千万,就是你要办一个证,带孩子的,七万到八万。

记:七万到八万。

男:办一张证,而且只办新证,你今后续证不帮你负责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往里面冲啊,办啊,就是办了大概几百号人,反正两千万赚了。后来信息被捅出来了,好像他们内部分赃不均或怎么样,就捅出来,教委先报到市政府的,教委说今年高三考试发现很多都是假的,什么报上来的名单,父母不是同一个父母的,就是他父母可能在外地比如说可能是农民啊,暴发户啊,没有学历的,那么这边中介帮他造一个假的户口本,比如找一个人是本科的,就会变成他的孩子,办起来最后五花八门的情况都有。教委向市政府反映的,市政府韩正最后就说要求公安局、纪委、教委、人事局四个部局就是彻查这个事情,所以从12月中下旬开始到现在就没有停过,今年我们这个单位就是我们这块工作的,连个春节都没好好过。

记:就是查这件事情了?

男:我们是怎么查的,翻03、04年的材料,是通宵的,我们在档案馆吧,一去就是一个晚上,在里面翻材料,查出假的,通通回去考。

记:那也应该怪你人事局啊,也不怪这些孩子啊。

男:他不可能怪他的呀,他不会说他工作有问题啊。

上海市人事局相关人员与某些中介机构联合作假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上海市教委年初发现一些考生的居住证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大多数都属于考生家长只是在上海挂靠一个单位,人并不在上海工作。这些人能够办理到居住证,是由于上海市人事局相关人员与某些中介机构联合作假造成的。于是上海市教委就把凡是家长档案还在原单位保存的,他们的孩子全部列入所谓的黑名单,并提交给上海市政府。教委一共查出来7000多名学生的居住证有问题,其中的1000多名要参加今年的中考和高考。

5.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篇五

你知道上海居住证什么情况下会扣分加分吗?想要积满120分吗?快进来看看吧。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年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6.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 篇六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7.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 篇七

1、办理居住证前提必须在津居住半年及以上(以区县流动

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在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2、应准备的材料:

1)《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在区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拿到。

2)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一般是中心指定的照相馆照相)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复印户主和本人页)

5)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在用人单位处加盖公章)

6)①在津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④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⑥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7)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8)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必须本人去办理,需录入指纹。

积分办理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预约排队。单位经办人需由单位开具《授权委托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预约排队受理通知单,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个人准备材料:

1)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2)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去区县社保中心打印)

4)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大约准备6份

8)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9)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南开区华苑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10)执业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1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12)已婚的且配偶在津工作的需提供配偶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1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14)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职工办理时提供)。

8.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 篇八

由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昨天公布并已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积分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

根据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积分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居住证》 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加强,在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两项指标。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些人才将满足120分的标准分值要求,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同时,本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进行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 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9.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 篇九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三、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21世纪人才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四、积分核定需要多长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五、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积分?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六、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哪个部门提请复核?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七、原人才类居住证如何获得积分?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采取“老人老办法”,即有效期内的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被统一赋予120分的标准分值。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的(如新出现了减分因素),按照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进行积分。

原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如没有按规定办理续签的,原证件注销,同时赋予的分值归零。

八、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代办积分的,持证人该怎么办?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九、如果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同住子女是否可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本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持证人,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十一、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人员的配偶如何参加居保及待遇如何享受?

刘先生和其爱人都是外省市户籍人员,最近,刘先生按照本市新政策办理好《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了120分,由于其爱人一直待业在家,想询问其爱人是否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根据本市医保政策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人员的配偶在本市和外省市无任何医疗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可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须代办人身份证、刘先生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至邻近的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经了解,刘先生的爱人今年28岁,若其按规定参加了20xx年度的居民医保后,自20xx年1月1日起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1)门急诊: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50%;(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十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问题解答

1、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购房人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2、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未满3 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认定?

答: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对持证未满

3、问:《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如何计算?

答: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

4、问: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是新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前办理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认定?

答: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5、问:对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购房人,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认定?

答: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6、问: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应如何处理?

10.居住证积分办理 篇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行政拘留记录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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