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精选12篇)
1.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一
“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工作进展情况
近日,我院法官走进娄烦县人民医院,为医院职工送去法律法规政策,同时为医院职工提供处理医患纠纷时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近年来,医患纠纷矛盾越来越多,医院在全心全意看病的同时,还要应对复杂的矛盾纠纷,使得医院在应对时,显得茫然和无奈。所针对此情况,我院积极开展工作,多举并措,为医院送去了依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措施和法律途径,一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预防矛盾。该院将医患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五进”活动的宣传重点,通过现场讲解、发放资料、张贴展板等形式,帮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派出医疗纠纷专审法官担任医院的客座讲师,通过举办讲座、观摩庭审等方式增强医护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减少医疗过失行为。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减少矛盾。加强与医院、公安、卫生、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定期通报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瑕疵行为和忽略的程序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减少因诊疗过失造成的医患纠纷。三是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化解矛盾。立案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减轻其诉讼压力;审理中强调调解与教育并重,避免矛盾升级;审结后通过上门走访、征求意见、案件回访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效。
四是深化大调解,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医患纠纷发生后,一方面加强对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对此类案件调解的指导,另一方面主动参与调解,积极促成矛盾化解。
2.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二
1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1.1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 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医疗这个高风险行业缺少了解, 认为自己付了费, 医生就得把病治好, 好比去商场购导商品, 付了钱, 就得把冰箱、彩电、空调抱回家, 保修期内还得包换。
1.2 医患双方缺少沟通
医生不能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耐心地解释给患者及其家属, 不能把疾病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告知患者家属, 一旦病情变化家属不能接受。
1.3 社会矛盾逐渐转移
把“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矛盾转嫁到医院头上, 对医生正常的治疗用药产生错误想法, 束缚了医生给患者的治疗, 医患之间信任缺失。
1.4 职业医闹不断升级
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参与处理纠纷, 称为专职医闹。只要一有事都是一些“穿着大裤头, 剃着肉光头, 身上纹着龙, 颈上挂着金项链”的社会闲杂人员来理理, 他们负责一条龙服务。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掏钱保平安, 患方同医闹他们事先讲好条件, 将医院所赔进行分成。
1.5 新闻媒体片面报道
一些不良小报介入, 小报为了自己的利益, 夸大事实, 造成负面影响, 使患者家属总认为遇上了救命稻草, 从而更加激化矛盾。有些媒体还较为客观, 有些媒体过于追求“轰动效应”, 夸大虚构时有发生, 听信于患方家属一面之辞:所谓患者来的时候好好的, 能吃能喝, 针一打, 药一挂患者就死了, 也不调查了解, 相关部门也未得出结论, 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误导了读者, 激化了医患关系。其次还有网络, 当然有些是正面报道的, 也有些是违背事实的报道。
2 防范医患纠纷的途径
2.1 健全组织
地方政府要完善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要有分管领导牵头, 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 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对事件和可能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作出快速反应, 处理要措施果断, 做到“化解得了, 控制得住, 处置得好”, 要以一个单位牵头, 切忌乱指挥和不指挥。
2.2 成立发言人制度
发生突发性事件后, 院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沉默不是金, 要尽快澄清事实, 让围观和不明真相的人了解事实真相, 以消除社会影响。
2.3 组建护院队
从退伍军人中录取一些优秀士兵作为护院队员, 平时在院内统一着装安全巡视, 一旦发生医患纠纷,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确保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3 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
3.1 及时接待
在院内设的调解中心进行医患双方沟通, 患者家属情绪稳定时, 可以请当班医护人员进行解释, 因为当班医护人员不参加接待, 患方会认为院方有缺陷。保卫科要有足够的力量参加协调, 但不宜穿保安服装, 防止矛盾激化。接待过程中回答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 如果属于医疗事故或院方存在明显过失, 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不要扩大事态。沟通情况不好时, 差距太大应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千万不要说过激的语言, 以免场面失控。
3.2 认真处理
接待得当,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对投诉事件的处理要求, 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医院态度的影响, 不管投诉的原因如何, 有无道理, 作为接待人员要认真倾听, 让对方充分发泄心中的怒火和怨气, 然后再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工作, 并提供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供患方选择。
3.3 争取支持
对蓄意扩大事态, 殴打医务人员, 有社会黑恶势力插手参与医闹的, 影响医院正常秩序的, 保卫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劝说、告知无效, 除患者直系亲属外, 可请公安机关强制把无关人员带离现场。
3.4 措施果断
对患方以停尸、设灵堂、拉横幅等要挟院方的, 院方请公安机关向患方家属严肃宣传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责令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尸、拆除灵堂。逾期不执行的, 公安机关要根据现场情况, 增加足够的警力, 处理要果断, 指挥要得力, 强制拆除灵堂并移尸, 尸体不宜放在院内太平间, 要移送到当地殡仪馆冷藏, 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当然, 医患关系是一个热点话题, 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更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医患双方共同努力, 才能让我们的医患关系变得更为和谐。
3.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三
【关键词】护患纠纷 原因
护患纠纷是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主要由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的各类矛盾、分歧,包括护理管理、护理技术和护士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纠纷。护患纠纷是医疗纠纷中的一个重要形式和特殊类型。门诊护理工作具有病种多,应急变化快,诊疗时间短,医生变化快的特点。由于门诊护理工作的这些特殊性增加了产生护患纠纷的潜在隐患。随着我国法律不断的完善,患者在就医过程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也越来越大,护理投诉和纠纷也随之增加,给医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影响,也给门诊的护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我科对门诊护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可能诱发纠纷的因素,探讨防范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按照护理纠纷发生概率排序诱发门诊护患纠纷的因素如下:
1.1服务态度问题。门诊护士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患者来医院就诊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非常敏感,病人有病求医,他的痛苦希望得到解除,权力需要得到尊重,最想得到的是医生及护士的问候与关心以及热情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言谈举止对患者的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有些护士工作繁忙时,易产生焦虑和烦躁情绪,当病人有疑问时,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说话态度生硬,语言简单,解释不到位、不耐心、不细致,缺乏责任心,无视患者的就医权,甚至与患者发生语言冲突,极易使病人和家属反感而引发纠纷产生。
1.2门诊护理人员技术水平存在问题。
在门诊护理人员组成中老、弱、病、残人员占有较高比例,缺少学习进取心和驱动力,对专业技术和技术操作的精准要求下降。如果护士知识不全面,不更新,不能解决患者提出的跨学科的问题,延误其就诊和抢救时间,极易引起患者的不满。比如:值班护士由于不熟练安装吸痰装置,导致患者吸痰时间延误,给患者造成痛苦或者耽误抢救而引发纠纷。
1.3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观察病情不仔细
从某种意义上讲,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比护理技术水平更为重要,护理纠纷中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纠纷约占50%。另外,门诊护理人员有章不循和违反操作规程。观察病情不仔细表现在:观察病情时候因专业知识不熟练、经验缺乏,粗心大意而没有发生病情变化或者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而引发医患纠纷。
1.4医院管理不到位。医院无论任何环节存在管理上的不完善,都会为护患关系造成不良隐患。如:就诊秩序维持不好,造成就医环境嘈;再比如:专家限号给患者看病,导致患者挂号难,造成医疗资源紧张,这些都会影响患者的心情,若护士工作中或语言上稍有疏忽,患者就很容易把气撒在护士头上而引发纠纷。
1.5护士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在现有的医疗诊治过程中,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善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然而,我们的护理工作者在工作中却常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讲话随意,护理文书书写方面存在隐患,比如:医嘱单签字不规范、医嘱单签字不规范、医嘱执行后漏签字、虚假记录、与医生纪律不符合、书写不规范、任意涂改、体温单上弄虚作假、凭想象填写等。护理文书已经成为护患糾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1.6患者和家属方面的因素患者及其家属存在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高强度、高技术等特点认知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维权意识增强,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达到期望的结果,一旦疗效不满意或者出现其它问题,对医生工作挑不出问题,转而就会对护士的工作产生不满,将情感发泄迁怒,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很容易发生护患矛盾,引发护患纠纷。另外,疾病本身对患者生理和心理有不良刺激,患者容易产生情绪对抗而导致护患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2 减少纠纷的防范对策
2.1门诊护士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素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医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管理者应从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入手,让护理人员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本着“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患者的满意度,减少纠纷发生。
2.2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制观念,重视法制教育。
门诊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制度提供护理服务,充分尊重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在教育中开展在职护士的法律知识规范化培训,不乏改善护理队伍法制意识的一个有效方法。
2.3加强专业理论及专业技能培训。
为加强门诊护士队伍自身素质,建立学习型护理团队,定期组织门诊护士学习医院的规章制度、专科理论及专业技术操作规程,加强预检分诊工作的准确性和急救技术培训,不管年轻与年老护士逐级培训,逐级过关,不过关的重新培训,直到理论与实践都过硬为止,并且定期考核。养成学以致用,用以致学,知行统一的良好品行,以满足患者的需要。
2.4加强沟通互信: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加强病人对医护人员信任是减少护患冲突,预防护患纠纷的重要步骤,医务人员要主动了解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需要,在挂号,候诊,收费,检查、看结果、治疗的每个环节医务人员都要认真细致、耐心、语言得体,履行医疗和护理告知制度。对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意事项、需要患者的配合需要耐心做好解释,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支持。无过失护患纠纷往往是由于语言不当或服务态度差造成的,是护理工作中防范的重点。因此我们在和患者沟通交流时,一定要多了解患者的心理,根据情况灵活掌握说话的分寸和艺术,耐心进行入院介绍,健康教育与护理相关的内容解释。积累丰富的健康教育知识,建立以健康教育为导向的护患沟通机制,是完善护患沟通渠道的基本保证。在沟通过程中,忽视的知识就像一种精神营养,通过沟通,源源不断地输送给患者,不断劝慰、激励患者,使患者的怨恨得到消除,同时让患者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最终达到治疗的目的。善于运用非语言交流是完善护患沟通渠道、构筑和谐呼唤关系的纽带。用目光接触沟通是非语言沟通的主要信息通道。眼睛是心灵的窗口,它既可以表达和传递情感,也可以从目光中显示个性的某些特征,并能影响他人的行为。目光接触可以帮助谈话双方的语言同步,思路保持一致。目光接触时间长,则为凝视。凝视往往包含多种含义。患者对护士的凝视多是求助。在临床上,护士对患者的表情是以职业道德情感为基础的,当然也与习惯过程和表达能力有关。有的护士话语并不多,但微微一笑,往往比说多少话都起作用。微笑是最美好的语言。
2.5富于同情心,充分理解病人及家属的心情,真正做到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同情是指人们对于遭受苦难者和弱小者一种怜悯与关心爱护的情感,是用关心和爱护对别人给予帮助的表现。在临床护理中,护士的一言一语都会影响着患者的情绪。如果护理人员的语言亲切和蔼病富有同情心,患者心情愉快,就会积极的配合治疗;反之,则可能加重病情,不利于疾病的诊治。一名合格的门诊护士应该掌握语言的艺术与技巧,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语言的重要性,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特点、文化程度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宜的语言方式。如对刚接诊的患者,要用亲切热情的语言,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用关心体贴的语言;对于情绪低落的患者,要用疏导解释性的语言,同时还要注意说话的语调、表情和态度。对于患者与医院以及医护之间产生的怨恨情绪,护理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能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病人,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病人。
2.6护患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应立刻上报护士长,科主任或者总值班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把损矛盾到最低,必要时汇报主管院领导、医务处、护理部等部门,重大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6小时。科室护士长应在6小时内填报。护理部于紧急处理措施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护患纠纷上报后,由护理部组织多科室、多专业护理人员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分析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全院人员进行学习,严格实施,消除护理隐患及缺陷。
结论
随着患者对护理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护患纠纷也日益增多,护士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过硬的护理技术、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时时处处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理念,才能有效预防、减少和杜绝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4.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四
----工厂老板逃匿引发劳资纠纷信访案件的思考和对策
今年以来,我街道先后发生了多起企业老板欠薪逃匿,工人讨薪引发的信访案件。工人向业主索要工资未果后,集体到街道办上访,用跳楼、堵路等各种极端方式,给政府施压要求予以解决。
今年,我街道劳动争议信访投诉案件共受理2582宗,比去年同期增加334宗;仲裁案件共受理1357宗,比去年同期增加1118宗;监察受理群体性劳资纠纷共83宗,比去年同期增加80宗,其中因企业搬迁、倒闭、欠薪及老板逃匿而引发的劳资纠纷共41宗,占群体性劳资纠纷49.4%,涉及劳务工共862人,涉及金额约273万元。
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近期频繁发生,与当前经济形势严峻有着密切的关系。近年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物价上涨,许多以美元、港币结算出口企业的利润大大减低,甚至亏本。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企业将经营的风险成本转嫁到工人身上,通过降低、克扣工资获取利润。另外,由于深圳厂房租价上涨、员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许多产业利润不高的中小企业不堪重负,先后搬迁或倒闭,甚至有企业老板以逃匿来逃避责任。许多逃匿的企业多数都是无证照经营企业,该类企业游离在监管外,难以掌握其用工信息,容易引发劳纠矛 盾,而且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直接界定恶意欠薪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致使无良老板敢于铤而走险。
一、欠薪逃匿案的原因
1.经营不善。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清偿员工工资及债务是不少欠薪逃匿案的直接原因。
2.诚信问题。个别老板缺乏诚信,不惜侵害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欠薪逃匿案的重要原因。
3.违法成本低,收益高。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直接界定恶意欠薪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因此欠薪逃匿的违法收益明显高于成本,致使无良老板敢于铤而走险,有上升趋势。
4.其它原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欠款监督不力、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等其它原因也让欠薪逃匿者钻了空子。
二、政府垫付欠薪乃是亡羊补牢无奈之举非长久之计 无良企业欠薪是一个社会问题,清欠风暴年年掀起,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世界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严峻的出口受阻形势加之巨大的成本压力,企业的资金链更容易断裂,影响范围更加大、更有广泛性,因此解决“欠薪”问题迫在眉睫。
政府垫付欠薪是对工人的人道主义救援,本意是政府先向工人垫付部分欠薪,再向欠薪者追讨,但是垫付款项往往很难全额收回。因为这些倒闭的外向型企业,几乎都是租用的厂房,没有产权,如果破产,依据《破产法》只能拍卖设备, 甚至一些企业的设备也是租来的,根本支付不了工人工资,不仅劳动者权益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反而还有可能让无良企业看到某种非常可怕的“示范效应”——可能会有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效仿而行,先是尽最大可能欠薪,然后在欠薪远超厂房设备价值时开溜走人。
如果政府只是一味地在事后垫付欠薪,而无法做出更多事前的有效预防和强力监管,结果无异于纳税人总是在替无良老板支付欠薪。政府垫付欠薪可以说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无奈之举,牺牲的是纳税人的利益,而无良老板特别是那些外资老板往往还能倒赚一笔。
据了解,在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上,我省从1997年就开始探索,我市在2000年出台了《深圳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就要交纳一定欠薪保障金,加上各级财政出资建立欠薪保障基金,近年来,这笔保障金在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上起到了解决燃眉之急的效果。
三、建议建立三大协调联动机制
(一)解决欠薪问题,首先,要建立并完善“维权联动机制”、“工资保证金机制”、“企业欠薪预警机制”等三大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一是通过建立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同法院、工商、公安、妇联、工会、建设、劳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二是通过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对重点企业工资支付实施动态监控,实现预警、预报。三是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按时足额支 付工资,使欠薪问题得到解决。
(二)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出台“三项措施”:一是建立“群众投诉网络通道和快速反应措施”,建立劳动、建设、新闻、“110”、互联网联动投诉平台,做到举报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便民。二是对欠薪的企业由劳动部门实时监控,及时监督,严格依法处理。对于恶意欠薪逃匿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予以刑事立案,迅速组织对逃匿人员的抓捕行动。三是对特殊经营时期的企业,如破产、出兑、法人代表逃跑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将扣押、拍卖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工人工资。
(三)大力开展“两个规范”:一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非法用工主体和非法用工行为要依法查处,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二是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依法严格推行工资月支付制度,禁止拖欠工资、禁止克扣工资、禁止代领代发工资,工资发放表要存档两年备查等。
通过完善以上工作机制和长效措施,在早发现、早预防上下功夫,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XX街道维护稳定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5.县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乐安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安县府办发〔2009〕2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乐安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9月29日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安县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
第四条
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由懂医、懂法、会调解的专(兼)职调解员组成,隶属于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
调解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办法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内应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协调中心,配备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接受调解中心的工作指导,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般的医患纠纷,配合调解中心做好医患纠纷协调工作。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患纠纷后,按法定方式和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
(五)按规定将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法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保卫机制,配备保卫人员,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章 报 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患纠纷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的;(三)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有其它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及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三)及时、主动与患方进行沟通接触,认真听取患方要求,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告知患方有关医患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积极做好医患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五)妥善保存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的相关录像、录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一年。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医患双方协商;
(二)向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和赔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县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所在乡镇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十六条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含人民调解组织,下同)对辖区内的各类医患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接到医患纠纷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表明身份,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双方意愿,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进行调解;
(二)依法依规组织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参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其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三)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 意见和建议;
(四)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和争议较大的,当事人可向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协商和调解中心调解的医患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调解中心应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到期不能调解终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和赔偿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解。
第三十条
医患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调解中心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终止调解,并通知医患纠纷当事人,但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或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按协议或判决及保险合同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患纠纷的治安警情到达现场后,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核实情况;
(二)维护医疗秩序,开展法律宣传;(三)防止事态扩大,制止违法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能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从劝阻,违反规定存放尸体影响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摆花圈、设灵堂、制造生活噪音或占据诊疗办公场所,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损坏医疗机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它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六条 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公安、卫生、司法、调解中心、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6.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六
近年来,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呈上升趋势。尽管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医闹”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部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沟通协作,坚决制止和打击“医闹”,维护医疗场所正常诊疗秩序。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和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
医患纠纷是社会矛盾在医疗行业的集中综合反映。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患方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过度赔偿引发纠纷;二是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服务态度和医疗行为方面等问题,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三是对医疗风险的宣传教育不够,部分媒体不规范、不负责任的报道医患纠纷等等。
二、如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由医患纠纷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患方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不强;当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后果发生争议时,通常医方都提出以行政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是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但患方普遍认为鉴定程序复杂,且历时长、花费大,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常常不去鉴定,不打官司,为了达到赔偿的目的,不走法律程序,而是采取到医院去“磨、泡、闹”的方法,抱着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思想,一旦得不到高额索赔,就召集亲朋好友在医院陈尸设灵堂、摆花圈或采取围攻威胁恐吓医务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等手段,迫使医院答应条件,一旦索赔成功,其他患者便竞相效仿,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无奈之下医方只能报警,公安机关接警介入医患纠纷后,对控制、平息并妥善处置这种引发原因、责任过错不确定的特殊群体性事件处理也非常棘手。
7.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七
1 产生门诊医疗纠纷的原因
1.1 服务态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 每天都要接诊来自社会各方面不同层次的患者, 有些医护人员缺乏爱心, 修养素质不到位, 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 甚至有可能把来自家庭或其他方面的各种矛盾带到工作中来, 对患者态度冷淡、生硬, 从而容易引起纠纷。
1.2 就诊环境
长期以来医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形成了一种传统的门诊就医模式, 这种固有模式聚焦在“看病难”“看病烦”方面, 难是指看病程序繁琐, 患者首先要了解《就诊须知》, 读懂《就诊流程》, 否则就餐后来看病就无法进行多项检查, 或未了解《流程》, 往返于各科之间, 浪费许多时间, “烦”是指挂号、看病、检查、付费、取药、治疗 (各种注射) 均要排队, 等待时间之长, 如遇危重患者, 得不到及时救治还可能延误病情, 延迟抢救时间, 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
另外, 大多数医院门诊病员流动性较大, 有时造成患者候诊、交费、取药的时间比较长, 一些没有耐心的病人有可能就会出现不良的情绪, 而与医护人员产生冲突, 引起纠纷;另外, 有些专科医院科室分工较细, 有时一些疑难杂症需要多个科室之间协助确诊, 就需要患者在各个科室之间来回跑动, 给患者带来极大的不便, 从而引起患者的不满, 形成对医院的信任危机, 一旦出现差错, 便形成纠纷。
1.3 收费问题
医疗改革后, 原先的不少医保项目转为大部分或全部患者自付, 医疗费用往往超出了许多患者的经济及心理承受能力, 这时若是一些医务人员一时疏忽, 态度稍差或未能解释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就容易造成纠纷, 这在医院里已变成了一个重要的纠纷诱发因素。
1.4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
因管理不严格导致医务人员思想麻痹, 而在工作中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从而引起纠纷。有时个别医务人员为了迎合患者的不合理要求 (期望值过高) 而违背了医疗原则, 进行违规操作, 最终达不到患者预期的效果, 结果也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1.5 恶意行为
此类纠纷纯属家属或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为由, 无理取闹、以恶意诈取钱财为目的。当然, 这种现象比较少见。
2 医患纠纷的处理对策
2.1 及时发现, 有效沟通
医务人员对纠纷要有较强的警觉性和敏感性, 密切关注患者及家属是否存在不满的情绪, 如果有, 应及时通过有效的沟通、纠正行为的方式达成共识, 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达成医患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处理方式, 尽量将医患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2 及时处理, 降低影响
一旦患者对门诊医疗工作不满, 并且没能及时解决和处理, 出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行为的不信任, 使医患关系紧张, 甚至出现投诉, 此时门诊部领导应立即了解纠纷的起因、详细经过、对话和操作过程等, 并形成记录, 应公正、客观、主动地向患者及家属道歉, 积极疏导, 采取补救措施, 尽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最大程度降低负面影响。
3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作为医方, 应对出现的纠纷及时地进行分析和总结, 查找问题所在, 提出整改措施, 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将纠纷降低到最低点, 以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最终达到提高门诊效益的目的。
3.1 提高防范意识
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由于各种原因急剧增长, 如患者的权利意识、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等均使纠纷增加。门诊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在意识中形成纠纷一般是有前兆的、有过程的, 发生纠纷苗头时, 应及时制止或化解, 及时听取各种反馈信息, 分析患者的抱怨和不满, 及时处理问题, 尽可能减少纠纷发生, 使门诊工作顺利进行, 提高患者满意率。
3.2 提高医疗透明度
增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 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专家出门诊的时间、科室的联系电话等, 均应让患者清清楚楚。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 认真执行各类技术操作规程, 明确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岗位职责, 依法规范医疗文件书写, 还患者知情权。
3.3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
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医治疾病, 保障健康。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 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医方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 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不断地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技术水平, 减少医疗过失, 防范医疗纠纷。
3.4 提倡爱心医疗服务
爱心是医方与患者沟通的最好桥梁, 医方人员既是专业人员又是服务人员, 将患者视为我们的衣食父母, 主动关心患者, 热情服务;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 了解患者的心理需求, 让患者感到安全、温暖、信任, 以缩短医患之间的距离, 消除患者对立和反感心理, 可以达到减少医患纠纷的目的。
摘要:本文分析了导致门诊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处理医患纠纷的对策, 并在医方角度论述了从根本上预防医患纠纷的措施。
关键词:医患纠纷,原因,对策,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沈强, 谭艾贤.口腔门诊医疗纠纷分析[J].广东牙病防治, 1999, 7:182.
[2]周长江.口腔专科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其防范措施[J].中国厂矿医学, 2001, 14 (16) :514~515.
8.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八
原因分析:
1、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医院或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多多少少的受到利益驱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个别医生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过度检查,加上媒体对医院的负面报道,使得医患关系过度紧张,患者对医生信任度降低,对各种辅助检查有抵触心理。来到超声科后,对于接诊的护士自然会发泄不满情绪,如这时没有有效的沟通,即可引发医患纠纷。
2、科室间的协作不好:部分临床医生对超声检查了解不够,对于检查前的注意事项及检查目的没能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如泌尿系及女性下腹检查需充盈膀胱。检查胆囊需禁食八小时以上等。患者来到超声科不能如期检查时,会把医生的过错转嫁到护士身上,而登记护士如果解释不到位或态度不好,医患纠纷就会一触即发。
3、超声科内部合作不好:在超声检查过程中,各医疗机构的条件、设备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方面不尽相同,或是疾病发展处于不同时期,医生对同一疾病的诊断结果有差异,当遇到复查结果不完全相同时,患者心里会产生疑问,如果检查医生没能给患者解释清楚,解释工作就会落到发诊断报告的护士身上,当患者感觉解释不满意时,自然对检查结果产生怀疑,导致纠纷发生。
4、超声科护士自身素质不高:(1)接诊护士服务态度方面:由于每天工作量很大,面对患者的询问,个别接诊护士服务态度冷淡,说话简单生硬,解释不耐心,这些都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刺激,激化医患矛盾,引发患者不满。某些接诊护士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工作,出现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部位的登记错误,引发患者的延误检查或无效检查,甚至出现错误检查;(2)做文秘工作的护士工作不严谨:某些护士在书写报告时欠缺严谨的工作态度,如遇到检查医生检查时间较长时,护士等待期间会干一些无关工作的私事,如翻阅杂志、玩手机等,难免会听漏检查医生报告的数据与结果,导致出现左右错误,数据错误,诊断结果漏写等情况,而检查医生因工作量大,对检查报告审核不认真,错误报告就会流出,引起患者不满,容易发生医患纠纷;(3)操作技术不精:某些特殊检查和治疗需要护士的参与,如超声造影,需要护士做静脉穿刺,如果护士穿刺技术不精,穿刺失败会引起液体外渗,穿刺部位局部水肿,导致患者或家属不满。
防范措施:
1、倡导用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医疗投诉中最常见的原因是服务态度,据文献报道占41.7%[1],其中对医师及护士服务态度的投诉远远高于其他工作人员。加强经常性思想道德教育,加大全员培训,尤其是沟通艺术的培训,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流程,使医务人员树立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时刻做到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关心和尊重患者的感受,争创“感动式服务”。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作为超声科的护士,不仅要懂得一般的临床知识,熟练掌握临床基本技能,如穿刺技术等,还要学会超声基本理论和超声图像的识别,同时对超声检查的基本要求更是要熟悉,否则,在工作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针对这些要求,医院和科室要加强对护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超声科护士在进入超声科工作前,要选择临床操作技能好的护士,进入超声科后,要进行3-6月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她们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都达到一定水平,才能适应超声科工作。
3、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科室管理 医护人员由于工作性质,长期处于高度紧张,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同时要面对各种压力和不理解,如果科室不给予医护人员更多的关心和理解,就会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医院和科室应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对出现的纠纷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规定,同时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 ,严格奖惩制度,对投诉查证属实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关系 护士平时注意培养良好的素质,衣着整齐,仪表大方,微笑服务,文明用语,给患者和家属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定期对医务工作者定期培训,请外院及培训机构的专家展开培训,使之掌握好语言性和非语言性的沟通技巧,加强与患者的情感交流,换位思考,出现纠纷后要耐心倾听患者的叙述,适当让患者发泄心中的不满,然后再耐心解释,必要时向患者赔礼道歉。超声科医疗纠纷不仅仅是超声科相关,也与其它相关科室有关,特别是开取申请单的科室密切关系,医院应组织全院医护人员超声检查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减少科室之间的误解,减少医患纠纷.
5、出现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处理 患者投诉经过双方的沟通和交流,绝大多数都能理解和原谅,对待患者与家属的投诉,积极应对投诉,接诊投诉的护士要态度和蔼,解释详尽,及时了解情况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科主任,把患者的不满情绪缩小到萌芽状态。对科室不能处理的纠纷,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介入,积极处理,对投诉的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向投诉人表明医院的态度和处罚决心,并征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医患纠纷是医疗实践的共生体,只要有医疗行为,医患纠纷就不可能完全避免【2】。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发展,超声检查在临床医学上被广泛应用,并且越来越多,超声科的护士工作贯穿于患者检查的整个过程,超声科护士必须本着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牢记“对患者多一点同情,多一点耐心,多一份真诚”的科训,医疗过程中始终做到防微杜渐,才能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华斌,李玲,卢蕊,等.体检投诉原因分析与处理策略[J].西南国防医药,2010,20(10):1156-1158
9.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九
一、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成因
笔者深入基层6个乡89个村民组进行调研,发现现阶段农村发生的矛盾纠纷具有以下新特点:一是纠纷的群体性;二是思想的复杂性;三是问题的集中性;四是人员的组织性;五是事件的突发性;六是情节的危害性。这些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因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不清而引发;二是因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权纠纷而引发;三是因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而引发;四是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处理问题表面化,群众有意见而引发;五是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引发。
二、预防和处置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1、建立健全排查预防机制。矛盾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时间的诱发性阶段,因此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十分必要。为有效地预防和发现矛盾,就要及时主动,不失时机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人员要制作排查表,深入农村的每一户农户对有潜在激化可能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然后,进行矛盾纠纷
分类,具体落实调解人员,千方百计地把可能激化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2、建立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坚持便民、利民、方便、快捷作为调解的原则,积极构建乡、村两级调解室。把调解室作为乡、村调解委员会的载体,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配备调解室人员时,坚持严把准入关口,充分利用村委会换界选举的有利时机,推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选入调解组织。坚持业务培训合格证制度,调解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以此实行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乡村两级调解室作为桥梁,积极搭建乡、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的纵向工作网络,并积极与法院、仲裁、信访、行政及其它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搭建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网络,构建以调解室为平台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方便、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
3、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围绕推动人民调解创新这一目标,明确“三个延伸”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一是坚持向上延伸。建立健全县、乡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控制和组织、协调的能力。二是坚持向下延伸。按照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指导乡、村基层组织,及时调整村级调解委员会,加强村级调解委员会信息员队伍建设,抓好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和工作报酬落实。三是坚持横向延伸。针对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化的实际,要深入基层,指导各地在企业、新兴经济组织、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学校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4、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受案制度。受案必须制作受案笔录,登记存档,并落实调解责任人。
调解联动制度。建立健全“前
三、中
三、后三”调解联动制度,“前三”就是调解前的三项制度:案件审定,取证前置,思想教育;“中三”就是调解过程中的三项制度:材料齐全,案情清楚,调解依法;“后三”就是调解结束后的三项制度:定期回访,检查督办,结案登记。
责任制度。把每件矛盾纠纷的调解责任都具体落实到人头,既要落实案件的受案率,又要强调落实调解成功率。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全面的总结调解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科学考评工作绩效,把完成工作的实绩同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10.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十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3—0
2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一般都设有理疗科。理
疗科有各种理疗仪器,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患者在理疗科做理疗是比较安全的.但在非理疗科室做理疗
则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笔者报道1例非理疗科室使
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的医疗纠纷。
案例资料
患者李某,女,71岁。因糖尿病足于2004年11月
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于11月16日上
【作者简介降纪元(1949一),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从事病理解剖与病理生理教学工作。e-mail:passhlx@163.com
· 84 ·
午为患者做了左腿下肢截肢手术。手术后一直到1
1月30日上午拆线,伤vi干净愈合好,11月30日下午
护士遵医嘱在病房为患者进行了微波治疗,在微波治
疗时患者局部感到剧烈疼痛,患者告知了护士,但并
未引起该护士的重视,第二天上午继续做微波治疗,患者仍感疼痛,下午患者则拒绝做微波治疗。l2月2
日上午医生打开伤vi时,患者家属发现伤vi红肿并产
生了水泡,随即询问医生,医生说没关系,然后进行了
换药,重新包扎了伤口,l2月3日上午医生又拆开了
绷带,打开伤vi,发现红肿更严重,伤vi伴有黄色渗出
液.于是医生开了3天头孢呋辛钠进行抗炎治疗,l2
月6日院方动员患者出院,由于伤vi红肿、疼痛,患者
不愿出院,继续留院治疗2天,l2月8日患者出院,出
院后患者遵医嘱于l2月10日和l2月13日返院换
药,此时伤口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溃烂,患者只好住入
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经过会诊后,认为需要再
次行截肢术,此时患者无比痛苦,不愿再行截肢术,逐
又转院治疗,至今伤口未愈。
鉴定结果及司法处理
患方以手术后做微波治疗引起烧伤、伤口久治不
愈为由,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经某市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本医案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又
申请到某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其结论与市医学会
相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判决如下:被
告(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患方)医疗费39 849元、陪
护费9 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982元、交通费700
元、营养费2 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
人民币共84 679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赔款。
讨论分析
一、医院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
是造成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理疗是一门专业技术。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
一般都设有理疗科.患者需做理疗时应该在理疗科进
行。本案例中,医院虽有理疗科,但患者作微波治疗却
不在理疗科,而是在外科病房,由外科医生开处方,由
未经过任何培训的护士实际操作,结果使用理疗仪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治疗中微波治疗过热,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坏死。
正是由于医院理疗仪器管理上的混乱,使用非专业人
员实施治疗,才造成了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本
案例提示: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存
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各医院加强管理,以杜绝此
类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在为患者行左小腿手术残端微波治疗的过
程中,由非康复医学与非理疗学专业的医护人员使用
微波治疗仪对患者进行临床治疗,超出其聘用人员医
疗工作的范围,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由于上述医护人员缺乏理疗学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在微波治疗的适应证、治疗剂量、治疗时间、注意事项等方面不能正确掌握;当出现问题后,未能
分析原因并对可能的损害作出判断,仅注意到表层组
织的损伤,而对深层组织的损伤认识不足,以致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另一方面,因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
者,术后残肢静脉回流不畅,伤vi愈合欠佳,伴轻微肿
胀,予微波治疗对其伤vi愈合有帮助,但不是首选项
目,由于医方不当的微波治疗造成患者左小腿手术残
端深层组织损害,致使患者需行深部组织的清创手术
来解决损害问题。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损
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领导与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卫生法
律知识极度缺乏
医院的领导与医护人员在收到“本案属于四级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时,全院上下十分
惊讶,是院方万万没有想到的事,并认为患者一定有
什么关系,于是院方立即组织人力申请再次鉴定,当
再次鉴定与初次鉴定的结论相同时,院方才开始反省
自己的医疗行为。这充分说明该医院上至领导下至医
护人员卫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因此,在病人法制观念
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加强医院领
导与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是十分
必要的。只有按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行事,才能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11.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篇十一
1临床资料
1.1对象
临床资料分别以2007年8月13日和2008年8月20日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医院门诊接受输液的患者为调查对象。男450例, 女275例, 年龄13~82岁, 平均 (38.5±16.0) 岁。文化程度:大学以上162例, 中专219例, 高中207例, 初中以下387例。职业:干部135例, 工人239例, 农民342例, 职员96例, 其他163例。
1.2调查方法
置问卷由作者参阅有关文献后自行设计, 调查内容包括4个方面: (1) 一般资料: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 (2) 患者的需求; (3) 输液过程中的不适及担心的问题; (4) 对护士应观察的内容要求等。遵循自愿原则发放问卷, 向其讲解填表方法后, 要求其在10~20min完成后交卷。共发放问卷1000份, 收回有效问卷975份, 有效回收率97.5%。
1.3结果
在门诊静脉输液过程中存在的护患纠纷原因较多, 及时对其进行分析, 找出存在的问题, 并实施静脉输液操作的专项培训, 改进护理工作流程, 加强护患沟通, 有针对性地给予个体化的护理。可使护理差错事故及护患纠纷发生率降低, 进一步提高门诊输液患者满意度。
2门诊输液中常见护患纠纷的原因及分析
2.1输入液体外观异常, 随着新药物不断问世, 药物品种增加, 部分新药没有配伍禁忌查对表, 在临床使用中出现配伍禁忌, 引起药液混浊、变色、结晶、沉淀或絮状物, 在操作过程中, 粉针剂溶解不完全产生微粒, 输液器针头过粗, 反复插入橡皮塞瓶口时产生的橡皮微粒, 加安瓿类药物时产生的玻璃屑, 棉签消毒瓶口时产生的棉纤维微粒, 注射器或输液器插入瓶口时针头穿透隔离膜时产生的塑料薄膜微粒。
2.2护士输液中, 转抄输液卡时字迹潦草, 同名同姓同龄人员较多, 加上环境嘈杂, 查对患者姓名时, 容易出现应答错误, 造成相互交叉错用药物;配药过程中药物抽吸不干净, 或在排气时药液浪费太多, 造成患者及家属不满;输液量大, 护理人员只执行护理技术, 巡视时间减少, 未及时发现输液针头脱出、移位、漏液导致皮下肿胀、疼痛或拔针后未指导患者正确的按压方法, 引起出血或皮下血肿;有时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 延误了治疗和抢救时机, 或者护士工作不认真导致错输或漏输液体, 而发生护患纠纷。
2.3社会在进步,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护理需求水准也随着提高, 就医繁琐的手续和排队等候及因生病耽误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 容易产生焦躁易怒情绪, 稍有不满就会冲着护士发泄, 对护士不信任, 无端怀疑加药剂量, 自行调节输液滴数出现不适或不良反应, 甚至出现病情加重, 发生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反应, 将责任归咎于护士, 因而, 门诊输液室成了患者和护理人员之间产生矛盾, 纠纷的高发区。
2.4输液室座椅数量不足, 卫生较差, 收费人员收错费, 药房人员核对不严, 发错药或少发药;医疗费用较高, 有的医师开贵重药品或治疗几天不见效果, 也会引发护理纠纷。
3防范对策
3.1加强静脉输液操作的专项培训, 护士在配制输液药物前, 应熟悉药物药理作用, 了解药物的理化性质, 用法, 用量, 配伍禁忌及不良反应, 在没有资料证实可以混合静脉用药前, 严禁随意配伍[1]。任何药物要做到现配现用, 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配液, 避免出现沉淀、混浊和结晶析出, 严格控制输液内药物总数, 总数越多, 出现配伍禁忌的可能性就越大, 液体中微粒数也会增加, 引起输液反应的机会也就越多, 反之甚少[2]。使用粉针剂药物时, 必须将其完全溶解。严格遵守输液操作规程及无菌操作原则, 应仔细检查液体内有无异物, 瓶盖有无松动, 瓶体有无裂纹, 溶液有无沉淀、混浊和沉淀, 如液体质量不合格则严禁使用。应尽量减少对输液瓶塞的穿刺次数, 选择使用优质的药品及一次性输液器, 针头不宜过粗, 一般配药时采用侧孔注射器9~12号为宜, 以减少橡皮屑的脱落, 须减少配液注射器反复多次使用, 提倡一人一针, 添加药时, 应先消毒安瓿颈, 锯割痕长度<颈段的1/4周, 后用0.5%碘伏再次消毒安瓿颈方可掰开, 须倾斜45°, 主张针头在安瓿的中部抽吸药液, 减少玻璃屑污染[3]。
3.2加强护理人员管理, 端正工作态度,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充分认识纠纷的重要性, 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纠纷, 也不论何种类型, 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 都会给医患双方带来影响[4]。为了防范护患双方纠纷的发生,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健全制度, 护理人员要将三查七对制度贯穿到护理工作的每个环节, 转抄输液卡时字迹认真清楚, 医嘱有疑问时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对无误, 输液前, 应采用与患者或家属同时核对的技术, 查对护士持治疗单到输液室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名, 有应答后即反问患者, 由本人口述姓名、年龄, 儿童及言语障碍者由家人代其口述, 并将治疗单, 液瓶给患者确认后方可进行输液。做到审慎和慎独, 配药时, 药液抽吸干净, 输液管排气和更换输液瓶时掌握技巧, 减少药液浪费[5];弹性排班, 合理安排护士, 实行8小时上班、24小时听班制, 缓解了因人员不足而引发的矛盾, 避免患者多、护士人手少, 护士处于疲劳状态, 致使工作中注意力松散、判断失误而出现护理缺陷[6];安排两位经验丰富、穿刺技术较好、责任心强的护士全面负责儿童输液室工作, 设巡回班, 加强输液患者的巡视工作, 及时排除输液故障及更换输液瓶, 告知患者和家属不要自行调节滴速, 出现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反应时, 立即减慢或停止输液, 迅速通知医师处理, 留取余液以备查找原因。过敏药物要告知患者, 并在病历和输液卡上注明;苦练基本功, 提高静脉穿刺成功率, 减轻患者痛苦, 对年轻技术不强的同志采取一对一帮扶, 提高“一针见血”率。做好实习生管理和带教, 做到放手不放眼。
3.3开展健康教育, 宣传输液常识, 疾病的预防、治疗配合、饮食注意事项等健康教育知识, 使患者感觉到护士自己的关心, 输液厅有电视机, 准备常见病、多发病的健康指南, 在儿童输液区内墙上有许多儿童喜欢的剪贴画, 缓解患者及家属焦虑急躁心理。
3.4创造良好的清洁的输液环境, 保证座椅数量, 摆放整齐, 输液中, 维持输液秩序, 良好的环境能缓解患者紧张情绪, 达到心情舒畅。提供免费开水、纸杯、笔、信纸、微波炉等, 在厕所, 配有输液瓶挂钩, 方便患者及家属, 提高满意度。
4讨论
通过分析整个输液护理工作流程各个环节存在和潜在的护理安全隐患, 针对隐患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和护理措施。改造服务流程和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强化流程的环节管理, 门诊输液中心护理质量明显提高, 护理缺陷及护理纠纷较过去明显减少, 我们收集了输液中心2009年1~10月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与去年同期满意度比较, 患者满意率由89.3%上升到98.2%, 为医院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 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摘要:目的为了有效地防范门诊输液的护理纠纷, 降低护理纠纷的发生率, 提高护理质量, 为输液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护理。方法对门诊静脉输液过程中存在的护患纠纷原因进行分析, 实施静脉输液操作的专项培训, 加强人员管理及健康教育等措施。结果护理差错事故及护患纠纷发生率降低, 提高了门诊输液患者满意度。结论这次分析调查使我们找出存在于这些静脉输液的门诊患者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在静脉输液中患者产生不同的心理、生理反应时, 护士必须深入了解患者的感受与需求, 结合患者的经历、背景, 有针对性地给予个体化的护理。
关键词:静脉输液,护理纠纷,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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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篇十二
一、引言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暴力伤医事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医患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非常和谐的状态,古有医者悬壶济世,医生视治病救人为自己的天职,视救死扶伤为最崇高的职业,不计较病人酬谢多寡,病人视医者为自己健康和生命的保护神,彼此之间建立了一种信赖的关系,相互之间都以对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追求。医生把病患的康复视为对自己最大的犒赏,病人从不怀疑医生的高尚情操,医患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利益冲突。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巨大变迁,医患关系也开始发生着很大变化。首先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和期望,而医疗保健服务行业日益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医生也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收入,医疗保健服务开始带有盈利色彩,医患之间传统的共同利益慢慢淡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医生自身追求经济利益与追求职业崇高感之间的冲突,成为医患关系冲突的两个方面。
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之前,国家财政充当了医患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冲板”,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公费医疗以及劳保医疗制度扶持医疗行业,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较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对医院的补给进行自我扩充,国家抽出了医患关系的“缓冲板”,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被医疗保险制度所替代,医疗费用的支付直接与患者个人负担挂钩,医疗费用直接成为居民的一项重要支出。不仅如此,医疗新技术、贵重药物的广泛使用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直线上涨,“看病贵”的呼声日益高涨。当然对于患者而言,多数情况下最注重健康利益,只要疾病得到治愈或者症状得到缓解,即使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也是能够接受的,一般不会导致恶性医患冲突。但是,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来,若这种冲
突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酿成“暴力伤医”、“医闹”等恶性事件。
本文主要对我国现有医患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首先对医患纠纷进行概念解析,将医患纠纷进行分类,分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分析医疗纠纷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其次从行政、民事法律部门规定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展开论述,行政法律部门内重点讨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鉴定等内容,民事法律部门重点讨论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
二、医患纠纷概述
1、医患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具体到医患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过失或者医疗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它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医患纠纷也可能出现多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如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2、我国医患纠纷的分类
我国医患纠纷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A、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如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疑似医疗过失纠纷。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程度需要进一步的鉴定与确认。B、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
他医患纠纷有四种基本形式:一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发泄情绪型纠纷。不存在医疗过失等问题,纯属于患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从而把不满情绪发泄到医方身上,如当前社会频发的“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二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医患之间因人际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医疗费用纠纷。患者与医方就医疗费用发生的纠纷;四是人格利益侵权纠纷。与患者健康无关的其他权益纠纷,如医方侵犯了患者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医方对脱离患者身体的组织器官的无权处分等。
3、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导致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有许多种,简单归纳主要有以下: 一是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医患双方纠纷利益冲突加剧,国家将医疗机构慢慢推向市场,利用市场经济对医疗机构进行自我扩充和补给,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居民自身负担的医疗费支出直线增加,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对一些医患矛盾大肆渲染,加剧医患双方的紧张感,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缺失。
二是医院方面的原因。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医院高负荷运转,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大城市的医院密集程度和拥有的高端服务设备数量已经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广大农村地区却又回到了缺医少药的状态。与此同时,即使是同一所城市,知名度高的三甲医院门庭若市、人满为患,医生都是在满负荷运转,而一些等级略低的医院或者社区医院则是门可罗雀。医生工作量的巨大,无论是由于责任心的缺失,还是由于疲惫,抑或是疏忽导致的医疗失误也就在所难免,医患纠纷出现频率就会增大。另外,医务工作人员是一种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这必伴随高回报、高报酬,这也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但是现实中,在卫生资源配臵方面存在一种不公平现象,医师和卫
计人员报酬较低。
三是医疗行为和医疗模式的原因。尤其是西医的身体检查、手术、注射等治疗手段本身会然患者感到医生对自己身心的侵入,这种入侵会本能的产生恐惧、无助和排斥,如果治疗成功了,这些不快会被成功的治愈抵销,但是一旦医治失败,则会使不快与后遗症产生叠加效应,在诊疗过程中,大量现代化的医疗器械加入使医方更多的依赖仪器检测结果而忽视对患者自身的人文关怀,传统的望、闻、问、切、触、叩等基本检测手段逐渐淡化,这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医患双方交流、沟通日趋减少,医患关系日趋冷漠,为特定条件下的纠纷发生埋下伏笔。
四是医生方面的原因。医患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这里固然有部分医务人员工作量大、无暇做细致工作,但确实有部分医务人员医德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服务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病人缺乏尊重,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差,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在病人之间不负责任的讨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吃拿卡要尚未杜绝等等。另外,医患纠纷产生最主要的一个愿意其实就是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包括沟通渠道不通畅、沟通方式其当等。据统计,80%的医患纠纷是因为沟通不到位引起的。例如: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切除手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强行分离可能会损伤脾门处的静脉和动脉血管,而切除脾脏对降低手术风险具有重大帮助,如果在手术之前,医护人员没有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虽然医护人员是在为患者考虑,但最终,极有可能得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因为患者脾脏切除引起的免疫力下降并丧失劳动能力引起医患纠纷。
五是患者方面的原因。医学知识繁杂如海,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对疾病预防和治疗有一定的认识,医学不是万能的,现有的医学技术并不能让所有疾病都能药到病除。很多时候,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基于对医疗机构强大 的治愈能力的信任和期望值,患者在初期一般都是讳疾忌医,有病硬撑,延误治疗,等到医院诊疗效果不佳时,就责怪医方没本事,基于对疾病的恐惧和自身身体的不适,希望到了医院就要药到病除,须知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治疗时间长了,就有急躁心理。除此之外,就医初期常常处于火捻子状态,而当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痛得到一定的缓解之后,又反过来对医方产生过度依赖,不愿转诊、不愿出院,这又产生新的矛盾。
4、医患纠纷中的医疗纠纷
前文讲到,医患纠纷有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六小类(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疑似医疗过失纠纷、排除医疗过失,发泄情绪型纠纷、人际关系矛盾纠纷、医疗费用纠纷、人格利益侵权纠纷),六小类中的前两类因为涉及到医方的具体的医疗活动(例如诊断、手术、注射、放射等),所以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后四类因为与医疗活动无关(缴纳医疗费、医闹、暴力伤医、人格权侵权等),故概括称之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属于医患纠纷的一种。医患纠纷反应在法律体系中,是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责任纠纷或者侵权责任纠纷。后文将详细叙述两种责任形态。
何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本文重点讨论医疗纠纷的意义在于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与医方在具体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有关,当符合医疗事故赔偿条件时,医方需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责任。
5、医患纠纷中的医疗服务合同概念、主体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讨论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的意义在于部分学者认为当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方选择医疗合同违约责任胜诉率较高。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方达成的或者依法构成事实上的以治疗疾病、健康检查、改善生活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契约。广义的医疗合同不仅包括处理医疗事
务的委任关系,还包括买卖、租赁、雇佣、赠与等关系,即医疗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契约,对医疗合同进行广义的定义意义在于有助于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例如:今年来媒体曝光的医院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关于医疗器械和药品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应当追究销售者和制造者的产品责任,可以归类到消费法律关系,医患双方不存在委任契约关系,只有医疗事务的处理(如诊断、治疗、手术)才属于委任契约,故对医疗事务的处理不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而因为药品、医疗器械损害的可以适用上述罚则。狭义的医疗服务合同主要有几类:一是一般诊疗合同。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医疗合同;二是健康检查合同。三是特殊诊疗合同。患者本身并无健康上的障碍,而是出于改善生活质量为目的接受医疗服务的合同,如医疗美容合同、变性手术等。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医方出于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的要求,虽未经患方同意进行诊疗,由于医方收治理由合法,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内容,故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实施诊疗的主体和接受诊疗的主体,考察医疗服务合同主体的意义在于,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发生诉讼时,可以准确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其实不尽然,医疗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医方和患方。医方包括两类: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生;二是医院。患方较为复杂,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且神志清醒,此时患者本人是患方;二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神志不清,此时根据护送人员不同来确定,如果护送人员是配偶,则配偶代替患者与医院签订了医疗合同,患者本人是患方,如果护送人是患者父母、同居姐妹兄弟,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侵权还是本人为患方,如果护送人员是其他第三人,除第三人有特别
明示愿意成立合同外,不宜认定该第三人为医疗合同当事人,患者与医院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患者意识情形后承认医院的无因管理,则患者与医方回溯的成立医疗合同,患者与医院成立医疗合同。三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是治疗过程中丧失意识的情形。患者还是合同的患方;四是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患方当事人,此时医疗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五是患者是未成年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要考察其就医范畴是否符合其行为能力范围。
重点讨论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双方的义务,法官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套用归责原则可以作为评判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主要有:
第一,医方权利。请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独立自主诊治权,强制权(针对一些传染病患者享有强制治疗的权利)
第二,医方义务。A、合理诊治护理义务。运用医学知识和技 术诊断患者的病因,并施以适当的治疗,医方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病人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而又必须的治疗方法,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和警示。医方提供的诊疗服务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而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及患者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据制度规定报告并及时告知患者,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医方不得违反法律实施医疗行为,并且除必须并已经被患者同意外,不得采取可能危害患者的治疗方法,医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等职业道德,诊疗护理服务应当适当,既要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又要尽量为患者的经济利益考虑,严禁开具超出病情需要的大处方以谋取利益(这里强调私人诊所),提供给患方的有关病情、疗效等信息要真实,执行治疗方案要按照计划和医嘱进行。医方履行诊疗义务,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当高度注意自己的职责是否到
位,时刻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B、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医方制作病例要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篡改、修改(治疗过程中书写有误是允许修改的,但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是严禁修改病例的),病例不得遗失、毁损。C、转诊义务。当患者出现疾病属于医方专业领域之外、医方对患者诊疗能力不充分或者不具备、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诊发生非常明显的诊疗效果等情形时,医方负有转诊患者的义务,包括转院、转科、换医生和提供前期医疗资料。D、告知义务。医方对患者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随的危险等事项加以告知的义务,当然,一般的不会产生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检查、注射、用药等,无须特别说明,另外当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相违背的情况下,医师也可以不履行说明义务,有以下几种情形:当做出说明义务可能会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紧急状态下,患者需要抢救。E、保护义务。患者处于自我感觉良好或者经济方面的原因要求出院的,医方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实事求是的决定是否终止诊疗护理义务,保护患者在医方治疗期间的安全,如保持院内地面干净整洁,防止滑倒,隔离传染病患者,防止被其他患者被传染。F、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患者由医方的诊疗转为疗养阶段时,医方为使其医疗服务获得满意的效果,要将药品的服用方法、饮食习惯的禁忌以及治愈后的注意事项等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够了解和遵循。G、保密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了解知晓患者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如通过问诊,知悉疾病的起因、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对患者体检时,可接触和发现其身体的隐私部位和病例状态,对患者的血液、组织和器官进行检验,可能发现某些隐私,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情况都可能成为隐私,医方对上述患者的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患方权利。诊治权、知情权、决定权、费用了解权 第四,患方义务。A、配合医方诊疗的义务。医院的诊治效果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患者除了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
医院接受治疗外,还应在治疗期间遵循医嘱,患者要如实陈述和听从指导,患者求诊时,应该主动向医师介绍病情、病史,在住院期间,应主动陈述病态和异常情况,对医师询问病状、痛感、病史、家庭生活等有关影响患者身体健康的情况时要如实回答,以便于医师全面了解,及时制定和调整诊疗方案,如果是由于患者的错误陈述导致医方判断错误,且医方无过错的,医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在治疗期间,患者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按时打针吃药、正常起居饮食,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的使用治疗方法。B、支付医疗费的义务。C、其他特约义务。
在本文第四章中将详细叙述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行政法律规制
1、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36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还应当组织调查,判定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争议后,患方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将相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文详细叙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是法院审理医患纠纷的前臵程序。从这里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外医患方也可以共同委托鉴定,单方不得委托。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后,要对鉴定组织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经过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意见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依据。当事人对技术鉴定有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医学会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要求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居中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应当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医患双方都应当切实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调解,可以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2、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医学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学问,要明确、科学、合理的判定医患之间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着以及责任大小等事项,必须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因此,医疗事故计算鉴定及其鉴定结论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案件时,多数时候需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技术鉴定是指各级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患双方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侵害和不良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独立的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的专业性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医患纠纷对医疗事故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此时由第三方对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成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相对于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相比,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更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有三级,分别是:第一级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类似于襄阳市医学会;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类似于湖北省医学会,这里需要说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共同委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提起必须由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或者职权提起;第三级是中华医学会,有需要时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鉴定工作。
医学会中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与具体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第一合议制原则。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织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过半数通过;
第二回避原则。
第三独立鉴定原则。
第四是病情紧急原则。部分患者属于病情严重,且危急生命需要医护人员立即采取紧急诊疗措施,此时医护人员所能达到的
注意义务与通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注意义务是有区别的。在此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当以保存患者生命为其诊疗活动的主要目标,如果因此可能对患者其它权益或者肢体、脏器完整性有所忽略或者减损,甚至出现一些诊疗行为差错,鉴定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医护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医学技术有限原则。现代医学技术还处于经验医学状态,在临床诊断活动中尚存在许多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允许医护人员依据医学理论、学说或者个人的从业经验对临床治疗方案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鉴定时,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过失时,应当考虑这一点。此外,对于出现的一些罕见疾病或者医治疾病的未知领域,鉴定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医疗尝试的情形。最后,还要结合医疗资源配臵情况、医疗技术水准、受鉴定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以及区域性医疗水平进行鉴定。
四、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民事法律规制
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如果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那么其在构成医疗合同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因医院的某些违约行为导致对患者人身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侵害,通常被认为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二者出现竞合。此时,患者可以以医方违反医患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医方侵犯患者人格权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权利主张方法,利弊何在?
1、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前文详细叙述了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本节题目,医疗违约责任是指发生医疗合同违约情形并产生了损害后果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违约行为。患者一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方诊疗,(详见上文患方义务),患者是否违约十分明显,这里不做讨论,重点讨论判断医方是否有违约行为。简单来讲,在医疗合同中,医方没有尽到其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即可判断为其有违约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违反诊断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不进行问诊,或者问诊程度不够、问诊的内容不适当等,误诊,将某种病变误诊为其他病变,将此病真误诊为另一种病症,将重症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无任何疾病状态误诊为有一定症状,病变之认识、预测有误,症状之态样、部位等有误,诊断不及时等,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发现病症,以至于延迟治疗,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B、违反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等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术前判断失误,延迟进行手术或者过早进行手术,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术中判断失误,手术部位选择错误,违反手术操作原则,术后管理失误,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术后不认真观察病人,不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导致严重后果。
第二,医疗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一般的合同违约案件中,只需要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就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如违约金、定金等,但是具体到医疗合同违约,必须要存在损害事实。医疗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对患者产生的不利事实,主要表现为患者死亡、伤残、健康受损等情形,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因患者死亡及人格侵害给其家人带来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另外,医疗损害不一定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对于违反了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转诊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医疗合同违约造成患者损失,患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需有因果关系。一般损失赔偿中,因果关系认定不易,具体到医疗合同违约,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故因果关系认定更加困难。在医方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医疗行为有很多,比如治疗措施不当、医院设施陈旧、患者特异体质等,在探求医疗合同违约纠纷的因果关系时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将可能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罗列出来,然后再对比这些原因是否与医方的诊疗护理过失存在法律联系上的事实。法律实务上采取“预见力说”,即医师仅对其应当或者可能预见到的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
讨论医疗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者多会选择医疗侵权责任来主张权利。虽然,医疗侵权责任涉及较为专业和复杂的医学知识,对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的举证难度较高,但是从传统民法理论以及法律实务方面来看,以医疗侵权责任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胜诉的赔偿金额比医疗合同违约高,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医疗合同违约不包括患者非财产性质的赔偿,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而医疗侵权却包含有上述赔偿项目。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多以医疗侵权为主要诉讼法律关系。
何为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特点有五个,分别是:
第一,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详细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的内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医疗侵权不能适用医疗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尤其是执业助理医师开设的诊所不是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取得医师资格的
人员在家中擅自为他人诊治,造成医疗侵权的也不能认为是医疗侵权,而是一般侵权。对于医院聘用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医疗过失造成缓和损害的,应当认为是医疗侵权。
第二,医疗侵权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第三,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医疗活动内容十分宽泛,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都是医疗活动,医疗美容也是医疗活动,但是一般的美容、面部护理、保健按摩等不是医疗活动。
第四,医疗侵权责任是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所引发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必须存在过失,但是医疗产品侵权由于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不需要过失为构成要件。
第五,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医务人员是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但是医疗机构应当作为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人。医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医务人员行驶追偿权。
3、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法律特征 医疗侵权的分类有四个,分别是: 第一,医疗技术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58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是医疗技术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是:A、以医方的医疗过失为前提,此与医疗产品侵权相区别,如果医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则构成医疗技术侵权的免责事由;B、举证责任在于患方,也就是说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区别于医疗伦理和医疗管理侵权,需要由医方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方的举证标准不仅要证明医方的违法行
为、患方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证明医方具有医疗技术的过失;C、医疗技术侵权只赔偿患方的人身损害,不赔偿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此与医疗伦理侵权责任相区别。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诊断过失侵权。一个理性的经验丰富的医师应当对患者做出准确的疾病诊断,理性的医师是不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基于此,诊断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治疗过失侵权责任。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遵循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通常情况下,治疗过失侵权应当举证证明,特殊情况下,涂改、毁损、隐匿病例资料,推定医方治疗过失;C、护理过失侵权: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为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诊疗规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D、感染、传染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内部必须严杜绝、消灭院内传染或者感染,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危害生命健康的;E、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孕检中未发现胎儿畸形,造成“错误出生”以及在剖腹产过程中延迟剖腹产等生产过失造成的医疗技术侵权责任。
第二,医疗伦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56、62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医疗伦理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为:A、构成医疗伦理侵权需要以医疗过失为前提,如果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则不构成侵权;B、医疗过失是伦理过失,违反的是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违反告知义务、保密义
务等伦理性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C、医疗过失的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医疗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法官便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伦理过失,推定之后实行举证责任倒臵,即有医方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D、医疗伦理侵权不仅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且还包括患者的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包括人格利益损害、隐私权、知情权、自我决定权等损害。医疗伦理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而且对患方没有造成人身实质性的损害,侵犯的是患方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B、违反告知义务,积极采取或者消极停止治疗行为,并对患方造成了实质性的人身损害,侵犯的是患方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和人身损害;C、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患方的隐私权。
第三,医疗管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管理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有:A、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责任,区别于医疗伦理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区别于医疗产品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同医疗技术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B、医疗管理过错,该过错既不是医疗技术侵权中的医疗技术过失,也不是医疗伦理侵权中的违反告知、保密义务,而是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责标准;C、医疗管理侵权需要原告来举证,必要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只要患方举证证明医疗管理过失的可能,医方要举证证明其没有医疗管理过失;D、医疗管理侵权包含了患方的人身、财产以及身份损害的事实。医疗管理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违反紧急救治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是医方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具有紧急救治的义务,必须要求患方存在生命垂危的情形,指的是患者如果不采取紧急的救治就会立刻失去生命的紧急情形而不救治,客观上和主观上都不
能取得患者和近亲属的意见而不采取救治,由于没有医方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而不救治,患者因为医方的不救治或者疏于救治而导致严重损害,这里的严重损害只有两种,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B、违反病例资料管理职责致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的是医方应当妥善的填写、保存、各种医疗资料,并未患者复印、取得医疗资料提供方便,这是医方的义务,如果医方违反了61条的规定,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修改、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依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错。二是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侵权责任,使用侵权责任法的54条;C、救护车急救不及时的损害责任。救护站接到患者的呼救未及时出车救治,或则救治不及时,致使患者收到损害的,也数以医疗管理过失;D、违反管理职责,导致产妇抱错孩子的致害责任:医方的妇产部门违反管理职责,将产妇生产孩子抱错,造成亲属关系的损害,是一种典型的医疗管理侵权;E、违法处理患者医疗废物,比如患者的断肢、病变摘取的脏器等,侵犯的是患者对医疗废物的所有权;F、医务人员擅离职守,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过时间看书、玩游戏导致仪器故障、断水断电、造成患者的损害;G、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第54条。
第四,医疗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医疗产品侵权的法律依据。医疗产品侵权的基本类型包括:A、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责任。重点是要看产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首先要非自然性,是人为生产的,经过加工、处理等环节,其次是
要进入流通环节,药品、消毒器械没有争议,至于医疗器械,并非所有临床上使用的物品均为医疗器械,例如:眼科使用的眼罩、卫生袋、药品恒温冷藏柜等不是医疗器械,而是一般产品,不适合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B、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
4、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上述四种基本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中,医疗技术侵权和医疗管理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医疗纠纷中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即患方需举证证明医方具有医疗违法行为、患者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是有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出现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时,无须医患双方举证,人民法院直接推定医方具有医疗技术过错;医疗伦理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臵,即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伦理过失。医疗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患方。
上述医疗技术侵权和医疗管理侵权虽然举证责任在于患方,但是考虑到医疗侵权涉及较专业的医学知识,且很多医疗资料都由医方保存,客观上对患方举证带来较大难度,故根据举证缓和原则和表见证据规则,先由患方就因果关系举证,然后再由医方就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上述医疗技术侵权纠纷和医疗管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伦理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两种归责原则中,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患者对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减轻医方责任。医疗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方首先对患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方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和故意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医方责任。该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相对无过错原则,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关于动物侵权的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5、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第一,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为标准,或者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尽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为标准,只要医方未履行或者违反这些义务,则被认定为有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确定医疗过失应当以医疗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同时参考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高度注意义务,违反此注意义务则为医疗过失,在判断时,还应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资质、不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医疗技术侵权,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其证明程度如何界定,应当区分情况:A、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受害患者申请医疗过失鉴定,且经过医疗机构质证,法官审查确信的,可以认定医疗过失;B、患方证明符合表见证据规则(依据经验法则,有特定事实,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法官不排除其他可能性,则推论有该特定事实的存在),此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缓和,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另外,特殊情况下,患方举证证明医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即可推定医疗过失,且这种推定原则上不得举证证明推翻。
第二,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方法采取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对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受害患者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注明因果关系存在之后,就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失,可以举证证明。
第三,医疗管理过错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与诊
疗活动有关的人员,都有各自的岗位职责,这些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是判断医疗管理过失的证明标准,谁主张,谁举证,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证明医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或者医务人员违反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因而主管上具有过失或者故意。既不适用举证责任倒臵,也不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第四,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并没有免除患方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还是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充分举证,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举证责任缓和,即有条件的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6、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分配或者分担的具体形式,就是侵权责任形态,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医疗侵权的责任的替代责任、医疗产品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医疗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医疗侵权的替代责任。发生医疗侵权纠纷时,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为具体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医护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应当由其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医疗侵权纠纷中,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而权利主体为受害患者。构成替代责任要求:A、构成医疗侵权责任;B、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存在特定的隶属、雇佣、支配使用的关系;C、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这里要重点探讨执行职务的定义,确定职务人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医疗机构的明确指示为准,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与医疗机构的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关于替代责任承担后的追偿问题分为:不可追偿和可追偿两个方面。如果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则医疗机构不能追
偿,如果医护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可以就承担的全部替代责任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追偿。
第二,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担全部责任,他们各自负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后,最终都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追偿全部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医疗机构里的不合格医疗产品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个或者全部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是说最终的赔偿义务都要归结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身上。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A、对外效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有责任对受害患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注意的是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产品的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能否证明自己对医疗产品侵权不存在过错,可以免责。只有产品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它手里的这批医疗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对内效力方面。最终的责任承当都要归总到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和销售者身上,产品的生产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过错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第三,医疗侵权的连带责任。包含以下几种情况:A、实行市场份额规则确定的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共同危险行为,针对医疗产品侵权中同类产品造成的侵权后果,不能确定是谁制造的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按照
共同危险行为的一般原则,应当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各生产者的市场份额不同,按照市场份额规则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产品在市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B、数个医疗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失,无法判明真正加害人的医疗技术侵权责任,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医疗产品侵权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都有过错,由于造成的损害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7、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17、19、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32条的全部条款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是对医疗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A、医疗费。患者为治疗医疗侵权造成损害所花费医疗费,实行全部补偿原则,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关于治疗医院,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但是将就近治疗作为原则,合理选择其他医院治疗为辅。若侵权行为诱发患者原有的疾病,则应当按照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确定,康复费是可以支持的,但是仅支持受害人遭受侵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治疗等治疗方法的费用,不包括心理治疗费、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包含在精神抚慰金中。对于后续治疗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一次性赔偿后就实际超出的部分再主张。
B、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时间,赔偿标准以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C、营养费。参照住院时间,赔偿标准以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D、残疾器具辅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E、护理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F、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G、残疾、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H、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M、丧葬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J、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人身损害解释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K、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为准,由法院酌定。
8、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还有按照原则性规定的两种免责事由:A、不可抗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确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则,应当是医疗机构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和医疗过错作为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的,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分析,确定医疗机构减轻责任。B、医疗意外。由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病症特殊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除了医疗产品责任,其他三种侵权类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构成医疗意外,既然有医疗意外就没有证明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所以意外事件当时构成医疗纠纷的免责事由。
9、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
前文介绍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形态,两种责任形态虽然从法理上相互独立,但是在法律实务上却发生竞合。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患者来讲,既可以选择通过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通过医疗侵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讨论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竞合的意义在于,按照不同的责任处理,责任认定的方法不同,在诉讼中举证的难易有别,责任成立后患者得到的救济程度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在诉讼中按照违约责任处理患者更容易胜诉,主要理由是: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责任构成不需要过错的要件,甚至不需要证明损害,这就大大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合同本身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使医疗违约诉讼,也必须证明医方过错的存在,只是考虑到证据距离和举证难易因素,法律通常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臵,即实行过错推定,这一点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上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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