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选10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29.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迅速把本指导意见转发给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开展现状调研,注意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把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四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二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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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四
苏安监危化〔2008〕12号
★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安监局的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每一家化工企业。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特殊时段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活动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结合我市夏季和防汛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督促企业将防汛、防雷、防署、防台等各项防范措施提早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在各种灾害天气情况下的安全生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70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夏季汛期危化品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8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8〕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夏季和汛期即将来临,高温、潮湿、多雷雨等恶劣气候易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针对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紧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 [2008] 27 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部署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强化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省局印发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采取企业自查、专家检查、部门抽查等形式,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夏季和汛期的安全生产。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防雷工作,按规定进行防雷检测,确保各项防雷设备的完好;二是加强沿江、湖、河和库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防汛工作,确保防汛物资器材的充足完备;三是做好夏季高温的防护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和储存设施的降温设施完好;四是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业卫生安全;五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到快速响应,有效施救,把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加强宣传,严格培训
各地要督促化工生产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确保其具备化工行业基本的从业能力。
请各地安监部门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5.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五
监管工作意见
庆城县环保局: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臵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保障全县环境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臵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面掌握全县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状况,全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杜绝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全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安全。
二、强化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信息发布,进一步夯实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基础
(三)全面推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摸清全县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臵情况,建立全县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并选择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网上申报试点,2012年实现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数据网上填报,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重点监管范围。2011年7月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
(五)定期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止信息。每年6月5日前后市环保局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发不全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推进固体废物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三、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监管,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臵全过程规范
化管理
(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源头分类、台账管理、经营记录簿等管理制度,其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和处臵。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二恶英排放情况,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制度。2011年起庆城县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予以考评和奖惩。按照危险废物“分级审批、属地管理、上级稽查”的原则,加强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臵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八)严格项目环评审查、竣工验收管理。要加强对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环评报告必须对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臵方式进行合理分析预测和评价,对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时,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无核查报告的不予验收。
(九)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臵。庆城县依法推进本辖区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臵工作,2011年开展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臵设施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评估要求和排放污染物超标,特别是排放二恶英污染物超标的,依法限制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关停其焚烧设施,责令其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臵单位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机动车维修、广电通讯等行业废矿物油、铅酸电池规范化管理试点,推进全社会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臵。
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病理性、化学性等危险特性,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无害化处臵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工作,药剂师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于防渗漏、防破损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并对其进行警示标识和说明;要使用防渗漏、防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本单位暂时贮存地点,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支付医疗废物处臵费用,费用可列入医疗成本。市医疗废物处臵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安全处臵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废物处臵收费规定和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臵费用。
(十一)全面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考核。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县区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臵率达到100%。
(十二)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加强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臵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批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将医疗废物及时送交医疗废物集中处臵中心等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处臵设施,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对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区域,达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卫生部门同意后可就地进行处臵。
五、“控填治堆”相结合,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积极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可利用或不可焚烧处臵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对一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从严格控制填埋量,促进综合利用。
(十四)逐步解决堆存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规划,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能力。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不处臵或处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臵,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形成监管能力
(十五)建立全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11-2012年要按照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实现全县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审批;相关数据网上填报、审核、查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信息网上跟踪管理和全国联网,并落实运行维护费我用,确保有效运行。
(十六)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持证上岗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固体废物管理行政管理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举办的有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固
体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臵人员的技术水平,实施持证上岗。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七)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上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庆城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庆城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环保、卫生、公安、发改、财政、工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统一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危险废物防治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危险废物防止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六
(赣府厅发〔2010〕88号)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强化水上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发达,江河湖泊众多,水网分布广泛,现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两万艘,随着我省水上运输、旅游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水上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及参与者众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治理“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货船、渔船、农民自用船随意载客营运,冒险、冒雾、夜航现象时有发生,“三无”船舶屡禁不绝,非法营运仍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影响,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蛮干、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从事水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船主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严格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从事水路运输、渡运、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船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或所经营船舶长度超过5米的必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载货、载客条件,向交通运输部门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船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应当符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相应级别船厂的标准,并取得工商行政许可和合法经营权。
渔业船舶(机动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单位(个人)向有管辖权限的渔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检验、丈量、核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准航行;渔船作业,必须持有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牌照方准捕鱼生产;渔业船舶只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等农用船舶应喷涂表明用途的醒目标识。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码头必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业。
(五)严格落实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设置、撤销和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标明载定客额和安全注意事项;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六)严格落实水域旅游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上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区、森林公园、库区及园林区域内水上旅游项目和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水上餐厅、水上飞机、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等设施,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其经营单位或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救护制度,保证安全运营。
(七)严格落实水上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漂流和水上体育活动举办单位或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水上漂流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在活动进行前,报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开展经营性水上体育项目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公益性水上体育活动(含农村划龙舟比赛等),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八)各级负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协调配合,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深化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取缔“三无”(无有效的船名号、无船舶证件、无船籍港)运输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违法渡运,整治渡运秩序、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砂行为。
(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及本级交通、农业、水利、旅游、建设、体育等部门落实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运输许可和监督检查;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议;主动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水上安全综合治理活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与沟通协调机制;参与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及登记备案;指导和建立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整治渔业和农用船舶非法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调查研究,向当地政府提出改进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渔业船舶、农用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和无证农用船舶)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时期和农忙期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渔业养殖水域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捕捞船、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渔业船舶(含从事水上垂钓、游乐船舶或浮动设施等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港登记;负责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加强船舶修造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造船专项活动,取缔非法造船。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超许可范围采砂并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采区业主制止可采区超载行为;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取缔非法采砂。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加强船舶治安、消防监管,监督水运企业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演练自救;贯彻船舶治安法律、法规,参与水上安全综合治理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乡(镇)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形成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十六)进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当地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综合安全部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实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
(十七)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辖区水上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上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技术装备“四落实”,确保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水上安全应急反应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凡辖区内拥有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置配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船舶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在通航、通渡水域的沿岸村庄、渡口配备船舶安全管理员,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船员、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所辖范围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船员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旅游、渔业、水上施工等活动。
(十八)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水上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协助新闻单位做好水上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违法违规、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批评,提高水上交通参与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在从事水上旅游、水上作业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水上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七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任何一项工作, 认识它的意义所在是开展工作的内生动力。《意见》的出台是对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积极回应, 是转变学校体育发展方式的重要方略, 是提升学校体育科学水平的内在诉求, 是遏制和扭转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基本面下滑的重要举措。《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学校体育的高度重视, 充分体现了改变学校体育在教育工作中薄弱环节的国家意志。《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学校体育, 增强学生体质, 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实现教育现代化,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研读《意见》, 我们会对学校体育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对学校体育发展目标有更加清晰的定位, 对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有更加强烈的意识。增强使命和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能使我们有一种更加昂扬向上、为实现宏伟目标而奋斗的精神追求, 对学校体育现实中的差距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对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有更加准确的把握, 在具体工作中会更加具备脚踏实地实现目标的工作作风。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方向感, 对深化学校体育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指导的意义。《意见》提出:“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 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改革不是相互分离、单兵独进, 而是更多地体现在改革的联动、改革的统筹协调上。袁贵仁强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关键是搞好顶层设计,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推进机制, 核心是找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抓住主要矛盾、重点问题、关键环节, 力争事半功倍推进工作。”综合改革要求我们在更大视野、更大胸怀、更大格局下来做顶层设计、试点先行、系统推进。《意见》的出台, 预示着学校体育工作将以更大的力度、更硬的措施, 踏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新征程, 奏响学校体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篇章。
贯彻好十八大精神, 落实好《意见》, 一是要认清三个意义 (学校体育对学生健康成长、幸福家庭、健康中国的重要意义) , 将《意见》内化为推进工作的不竭动力;二是要凝聚三种力量 (增强学生体质, 必须凝聚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战线的共识和力量) , 形成长效机制, 从而真正啃下“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块“硬骨头”;三是要遵循三个规律 (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学生自我锻炼习惯养成规律) , 变学生体育锻炼的被动为主动, 变他律为自律, 使体育成为学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要加强三个联动 (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联动, 学校、社区和家庭联动, 教育、体育和卫生等各政府职能部门联动) , 形成合力, 立体推进, 综合治理, 真正提升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因此, 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意义, 把青少年的健康素质作为国民素质的基础, 作为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真正把加强体育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自觉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切实把学校体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化对《意见》内涵特征的把握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深化对《意见》内涵特征的把握, 必须弄清其要点要义。《意见》与中央7号文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政策一脉相承, 步步推进。紧密围绕“增强学生体质,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这一主旋律, 开篇以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为前提, 重点指出:“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 评价机制不够完善, 体育教师短缺, 场地设施缺乏, 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针对存在的问题, 《意见》从学校体育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评价和组织领导等方面, 打出一套组合拳, 来回应新形势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新要求。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 指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 加强政府统筹, 加强条件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 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 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 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 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 初步配齐体育教师, 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 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 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的奋斗目标。实际上这是回答了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体育需要“做什么”的问题。
《意见》从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任务, 从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和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三个方面来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和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等方面强调和明确了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从《意见》的内容来看, 充分体现了时代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创新性, 实际上这是回答了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体育需要“怎么做”的问题。
三、认真落实《意见》的精神, 努力探索江苏学校体育新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创新性地落实《意见》要求, 结合与转化、突破与创新是学校教育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学校体育发展到今天, 面对急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变革, 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需要重新审视体育教育规律和价值追求, 以便在社会发展的重要节点上作出更加明晰与正确的抉择。面对现实诸多困惑与问题, 学校体育该如何突破掣肘?在江苏省省委、省政府关于率先实现教育强省和教育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 我们站在学校体育发展的新起点, 认真总结经验, 客观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 在对江苏学校体育现状进行基本研判的前提下, 深度思考发展方略, 找准深化改革突破口, 重点围绕工作思路、行动举措、制度建设和创新机制四个方面, 不失时机地进行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努力推进江苏省学校体育向广度深度拓展。
(一) 思路创新, 坚持战略引领发展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思路是一座跨越时空的桥, 把现在和未来有机连接起来, 帮助人们取得预期成效。吴康宁认为:“中国教育改革正处于一个重要关口。在这个关口需要特别用心思考‘成功的教育改革究竟何以可能’的问题”。学校体育改革, 就是要革除既往发展方式的弊端, 为学校体育发展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实现学校体育的科学发展。实践经验表明, 形成一个总揽全局、顶天立地的工作思路是推进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创新江苏学校体育科学发展的新思路, 既是对学校体育工作者智慧的检验, 也是对学校体育工作者意志的考验, 更是对学校体育工作者社会责任的考量。
基于此, 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 立足于江苏学校体育情况, 以历史为基, 以规律为经, 以政策机制为保障, 以创新发展为动力, 我们提出了“把握形势明晰思路, 依据政策定准思路, 探索规律创新思路”的设计思想, 形成了以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为核心, 以“三升一降”为目标 (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学生耐力、力量、柔韧性等体能素质明显提升, 体育后备人才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 肥胖和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 , 以“四大工程”、“五大重点”为举措, 以“四大制度”为保障, 以“四项机制”为活力的江苏省学校体育工作总体思路, 开启了基于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省域学校体育综合改革之路。
(二) 制度创新, 激发活力助推发展
田正平认为, “教育制度是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后发国家来说, 由于追赶发展的压力异常沉重, 而技术、知识及人力资源等现代化动力因素又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教育制度因素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因此, 在推进学校体育现代化的进程中, 江苏省注重加强制度创新, 助推学校体育的改革与发展。
1. 法律制度: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了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领导, 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这部法规的出台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监测制度。
江苏省从2007年起, 已连续6年实施了以大学一年级新生身体素质测试情况回溯生源地的社会公告制度, 而《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2010年江苏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 每年对全省10万样本量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形成《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蓝皮书》, 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建立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的基线, 健全了覆盖全省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和制度。
3. 评价制度。
2007年江苏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及安全工作的通知》, 以此改革和完善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进一步强化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导向作用。目前, 全省13个省辖市全部将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分, 还在高中学业水平综合评价中提出了体育评价的要求。
4. 联席会议制度。
经省政府同意, 江苏省建立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就“合作培养人才、体教结合、运动员文化教育、校园足球的开展”等问题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 并出台了相关的贯彻意见。
(三) 举措创新, 勇克难题促进发展
蓝图绘就, 重在落实, 落实才是硬道理。德鲁克在其经典著作《管理的实践》一书中说:“管理是一种实践, 其本质不在于知, 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成果;其唯一的权威就是成就。”学校体育的发展思路与实施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为此, 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了“抓重点成亮点”提升工作的影响和地位, “抓领导促重视”推动薄弱工作开展的工作思路, 组织实施了一批工程。
1. 全力实施“四大工程”
(1)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程。从健康监测和健康干预二个维度设计路线图。为了保证“到2015年, 全省学生体质健康各项指标明显改善, 体质健康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总体目标要求, 江苏省从健康素养提升、体育活动推进、健康服务改善和心理健康促进四个方面, 研制并出台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2) 体育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一是大力开展体育教师培训, 2007年至2012年先后组织实施了二轮“万名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工程”, 为江苏省每所中小学校培训了一名专职体育教师;2009年开始, 省教育厅每年选派中小学体育教师和高校体育管理干部赴国外学习培训。二是全面实施体育教师体能考核, 2011年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体育教师体能测试标准》 (试行) 。三是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专业毕业生的职前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于2011年启动了对江苏省域内所有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三年级全体学生基本功测试工作。
(3) 农村场地器材条件保障工程。江苏省先后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布局调整工程、“三新一亮”工程、“六有”工程、体育艺术“四项配套”工程等, 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体育卫生设施条件。2012年, 江苏省启动了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地塑胶化工程,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 将江苏省绝大多数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建成塑胶化场地。
(4) 体育艺术“2+1”工程。江苏省从2009年开始, 将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进一步推动“体育、艺术2+1项目”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全面实施。
2. 大力开展“五大重点”工作
(1) 认真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确保每天锻炼一小时。一是保证开齐开足体育课, 二是形成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 三是实行课外体育活动课表化 (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下午必须安排一节课外体育活动, 并列入学生课表, 形成制度) 。经过抽查, 江苏省已有90%以上中小学达到了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
(2) 积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在培训人员、配备器材、规范测试、上报数据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多次受到教育部的表彰。2009年至2011年全省上报学校数分别达到87.5%、99.1%、98.7%, 连续三年位于全国第一。
(3) 不断深化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江苏省是最早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的省份, 在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中, 逐步构建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体育课程体系, 注重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情感体验, 突出对学生体育意识、健康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为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了条件。此外, 注重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 开展了阳光体育校本化实施的研究。对高校, 出台了《江苏省高职高专院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校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
(4) 深入开展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多年来, 江苏省一直重视学校体育科研工作, 在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中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上取得团体总分三次第一名、一次第二名的好成绩, 在2012年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报会上也获得第一名。组织编写了《阳光体育运动读本》、《江苏省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师指导用书》, 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还联合成立了“教体融合”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课题组。
(5) 共同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2011年5月,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会议, 并下发了《关于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意见》, 成立了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 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竞赛, 建立了江苏省各级青少年校园足球阳光联赛制度。
(四) 机制创新, 营造环境激发干劲
加快学校体育现代化建设, 需要创新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环境等来激发人们的干劲。
1. 表彰奖励机制。
2006年, 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体育教育工作先进学校评选办法》, 规定每两年评选一批江苏省体育教育工作先进学校, 并由省教育厅颁发奖牌, 予以表彰。
2. 督导检查机制。
近几年来, 江苏省及各级督导部门每年开展以保证体育课时、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重点的专项督导, 并及时公告督查结果。为贯彻《意见》, 2012年从11月份开始, 对全省全部652高级中学开展了专项督查, 对高校则开展了覆盖全省所有高校的公共体育课程的考核检查。
3. 考核评估机制。
江苏省将体育工作的一些核心指标列入对各地区教育的所有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如, 江苏省县 (市、区)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中就包括“每所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每个学生至少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4. 竞赛与训练机制。
江苏省各级各类学校普遍调整了体育运动会次数, 每学年都要召开春、秋季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很多学校还根据实际, 举行具有本地特色的体育周、体育节等活动。
尽管如此, 江苏省学校体育工作区域发展还不均衡, 对学校体育重要性的认识还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 体育师资的配备、场地条件的改善、体育经费的投入、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仍然是制约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各项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与应试教育的博弈依然步履维艰, 全面增强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仍任重道远。
四、结语
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八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九
鲁政发〔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双下降,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大量增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量还不适应。三是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运输车辆存在“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等等。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一)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二)抓好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治。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标准,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行业标准,重点解决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公路路口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不全,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加快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学习借鉴青岛市等地利用信息化加强国省道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实现设区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并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省际和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的公安交通监控网络,以及主要公路全程监控网络。各县(市)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讯、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信息查询为一体的道路交通指挥系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积极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推广桥梁“受控管理”,各县(市)都要逐步建成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管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管控力度不足、行车秩序乱、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以全省高速公路及主要国道、省道为重点,严格落实路面管控定人、定车、定时间、定路段、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和省、市、县三级道路巡查机制,实行路面勤务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民警管事率。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认真分析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确定阶段性治理任务和治理目标,组织开展治理整顿,保持严管态势。继续开展治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成果,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工作经费需要。
(二)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本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配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警力。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的路面监控设施、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已建高速公路设置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持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科技装备、信息通讯为支撑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的建设。
(三)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针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多发、农村学生乘车难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并将客运线路向村庄延伸,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农机安全“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结合不同农时的农机作业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未检未审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检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学习借鉴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流程再造,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实行全面监管。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超员车辆出站;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杜绝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营运客车管理办法,促进车辆更新,解决只挂靠不管理及承包中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加强营运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认真总结宣传和学习推广安全行车百万公里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和经验,切实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素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的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要严格审查,坚决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要进一步加强私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私用车辆驾驶人安全行车、紧急避险等驾驶常识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针对近年来旅游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尽快出台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我省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到市政府作检讨;对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到省政府作检讨。
各级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司法、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监察、旅游、农业(农机)、气象、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切实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事故和车辆故障带来的长时间交通堵塞。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各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确保救助基金的合法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事发地政府。
各级政府及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小学校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职责,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所在地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支持重点开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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