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复查通知单(共6篇)(共6篇)
1.视力复查通知单 篇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编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 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1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公章及日期)
1.本文书是完成监督抽查或者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的检验工作后通知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和负责抽查后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时所使用的文书。
2.此单一式四联(生产领域抽查为三联)。第一联由检验机构寄送受检企业(若在生产领域抽样,无此联)。第二联由检验机构寄送生产企业。第三联分三种情况寄送:①抽样领域为生产企业,直接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且已确认生产企业的,若生产企业属于下达任务部门行政区域管辖,直接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生产企业不属于下达任务部门行政区域管辖,寄送给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③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且无法确认产品生产企业的,寄送给负责抽查后处理的流通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联检验机构留存。
3.此单可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实查询的形式寄送待确认的受检企业。
4.规定时限自受检企业收到(以书面证明为据,如邮局、快递公司等出具的收件人签收查询单、签收证明等)此单之日起计算。
5.“受(下达任务单位名称)委托,”是指下达该通知单单位并非组织抽查部门时,受委托单位代表组织抽查部门下达检验结果通知时使用;若组织抽查部门直接向受检企业下达检验结果通知,此句话省略。
2.视力复查通知单 篇二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9月9日学校将迎来全国各省市的新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为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秩序,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2012级新生入学资格真实,上级部门要求高校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严密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切实有效,现就我校2012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2012年入学新生。
二、复查内容
1.每位新生来报到时,必须出示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通知书上有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请各学院要仔细校对。学生的一卡通上面已经打印了学生的照片,请大家仔细校对一卡通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生本人相貌是否相符。
2.对个别考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材料不全、照片不符或有疑问的,请新生到学校招生办核实。学校招生办将逐一核对考生的录取名册、档案信息等原始材料,核实无误后开具相关证明。
3.专升本新生还需核对专科毕业证书和CET-3级或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A级(艺术、体育类专业除外)及以上考试相关证书(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英语的考生不作此要求)。
4.新生报到后的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全体新生体检,严格按照《教育部体检指导意见》进行逐个核查。
三、复查结果
1.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复查工作结束后,向省教育厅报送复查结果,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另外发文并报生源省招办。
四、复查要求
1.新生入学复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专人负责。
2.对于延期报到的考生进行重点复查。对在校期间提出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学生,各学院应进一步复核,严格把关。
请相关学院要组织辅导员仔细核查学生的纸质档案等相关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取消其学籍。
温州大学教务处
温州大学学生处
3.视力复查通知单 篇三
关于开展2012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培育品牌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和落实《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推动创建文明、安全、温馨的物业服务小区。经研究决定于5月份组织对申报参评2012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进行考评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齐全,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手续完整。具体建筑规模为: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
2、实施物业管理时间在一年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4、物业服务企业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及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重大投诉。
5、该项目的建筑面积符合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可承接的项目范围。
6、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业主委员会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镇)或社区居委会意见并盖章。
7、上《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征询意见统计表》综合满意度须符合《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榕价房„2009‟3号)规定。
8、申报前一年内被市、区房管部门或综治部门红、黄牌警告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局组织召开的行业工作大会(如文明城市创建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申报新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填报《福州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达标申报表》、《参评项目简况表》。申报表格材料可通过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下载。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单体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图复印件。
5、项目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6、上《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征询意见汇总表》。
7、对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自评分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汇编装帧成册。
三、考评程序
(一)企业申报和属地房管部门初审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房管)局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于5月10日前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组织考评
1、考评时间及评分标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初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参评2012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并于5月底组织考评验收(具体考评时间另行通知)。考评标准依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分值不低于85分。凡在考评中发现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特种设备等涉及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性故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按我局下发《关于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开展学习厦航经验创建温馨小区活动的通知》(榕房„2011‟74号)的要求开展活动的参评项目,均“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优秀项目。
2、考评组人员的构成
考评组分为内业、外业、设备三个小组,考评专家由各区建设(房管)局物业管理人员、市物业协会和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人员组成。
3、经考评达到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标准的,将在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站上公示七天。4、2012年5月初至6月中旬为考评投诉时间,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接受和处理有关评选问题的投诉(投诉电话:87505625)。
四、考评要求
(一)参评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思想重视,认真准备,要对提供的受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考评专家不参与考评本人所在企业的参评项目。
(三)考评组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评议内容,不得外传考评组人员的个人意见。
(四)考评组应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财物、红包和有价证券等。
五、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复查
(一)根据有关规定,今年对2003年、2006年、2009年三个获得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进行复查(列入复查的项目名单见附件)。复查由我局委托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应于6月20日前将复查结果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我局将根据复查情况批准合格项目,对经复查不达标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的荣誉称号。
(二)复查前一年内被市、区房管部门或综治部门红、黄牌警告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参加复查,由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局研究决定取消该项目的荣誉称号。
(三)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要坚持标准、从严把关,严格考评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复查项目企业要精心组织,按照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标准,积极准备,迎接复查。
附件:2012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复查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2012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复查名单
2003年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福建省物价大厦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2、香榭丽都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怡美嘉园
福州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阳光城一区 福州开发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融侨东区B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利嘉大广场 福州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三木大厦
福州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万升小区
福州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宜发大厦 福州宜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移动通信大厦 福建八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汇杰公寓A区 福州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罗马假日花园 福州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金皇大厦
福建省金皇物业有限公司 15、金源花园
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福州新侨联广场 福州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华林路129号住宅区 福州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闽江世纪广场一期 福州跨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9、衣锦华庭 福州闽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福建人才大厦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标力大厦
福建嘉信置业有限公司 2006年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三木都市田园
福州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福建省电信器材一厂综合办公大楼(福建丰祥移动大楼)
3、时代金典 福州时代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马尾帝豪花园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海润滨江花园9-16#楼
海纳(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世纪金辉二期(欧洲城)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锦绣温泉
福州宜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金山豪景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桂湖别院
海纳(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白龙山花园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一中新校区
福州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长乐广播电视大楼
福州益欣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金山碧水水口苑 福州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天元美树馆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5、福清绵绣家园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阳光城二区
福州开发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滨江丽景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18、金山明珠
美佳物业管理(福州)有限公司 19、御泉花园
御泉物业管理(福州)有限公司 20、金色丽景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处 21、金山佳园 福州新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2、金山桔园州鼓楼工业区
福州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彩虹铺景
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4、天祥山庄 福建省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禾花园
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棕榈泉国际花园(金泉春晓)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乌山丽景 福建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阳光假日公寓 福州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福建火炬高新创业园园区 福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家天下.三木城B区 福州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汇诚.落千丈井源居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名郡
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8、香江枫景
福建省中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融信〃三味书屋 福州众鑫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连江宏泰〃凤凰城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题词:房地产 物业管理 评优 通知 抄送:存档。
4.视力复查通知单 篇四
成府发〔200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进行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工作机构)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该行政区域内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术语含义)
信访问题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信访问题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问题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终结意见的行为。
信访程序终结,是指信访问题已经复核或经过处理具备信访程序终结条件,由有关机关审查并作出终结决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则和要求)
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复查、复核请求,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处理恰当,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二章复查、复核请求的提出第六条(申请时限)
信访人对初访受理单位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放弃请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七条(请求形式)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书面请求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代为填写《信访问题复查复核申诉表》,并经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可以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也可委托所在地基层信访代理员代为提出。
第八条(请求书)
复查、复核请求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不服初访办理、复查处理意见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复查请求应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应附《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和《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第九条(请求渠道)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不得越级提出。当两个机关均可受理同一复查、复核请求时,信访人只能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按下列规定提出:
(一)初访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所在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二)初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所在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三)初访由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基层站(所)等机构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该机构的派出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该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四)初访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该部门的成都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对成都市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四川省行政主管部门或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对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五)初访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单位或委托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该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第三章复查、复核请求的受理
第十条(受理审查)
复查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5日内、复核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应对复查、复核请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其他救济途径,无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的;
(三)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四)信访问题已复核终结的;
(五)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六)复查、复核请求已被相关机关受理的;
(七)信访问题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复查、复核请求的办理
第十二条(回避制度)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与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办理方式)
复查、复核信访问题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查、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时限内。
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复核请求,可以要求初访办理或复查机关限期提交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要求机关应及时提交。
第十四条(复查程序和规定)
复查机关应自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制作《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
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听取信访人或其信访代理人申诉,审查初访办理单位《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二)调阅处理案卷,听取原处理单位的意见后,直接复查处理。信访人或其信访代理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复查单位至少应协调处理三次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
(三)复查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人请求复查的问题和要求;
2.三次协调处理的时间和解决方案;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4.不服复查意见请求复核的法定渠道。
(四)复查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送达初访办理单位执行。信访人应在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载明情况。若属信访代理人代信访人请求复查的,按“基层信访代理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复核程序和规定)
复核机关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制作《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
复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听取信访人或其信访代理人申诉,审查复查单位《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
(二)调阅复查案卷,听取有关单位的汇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复查机关调查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予以维持;
2.对复查机关调查事实清楚,但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应退回并责成复查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予以纠正;
3.对复查机关调查事实不清楚的,应退回并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或直接进行查处。
(三)《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人请求复核的问题和要求;
2.复核意见及理由、依据;
3.应向信访人指明该信访问题信访程序已终结。
(四)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后,应在15日内将《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送达复查单位,由复查单位监督原初访办理单位执行复核意见。若复核请求由信访代理人代为进行的,按“基层信访代理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复查、复核机关时,由其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原办理、复查机关不能被委托)同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机构、部门,对信访问题初访办理、复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意见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组成专项工作组,对该信访问题进行核查或审查。
第十七条(信访人查询)
信访人可以查询其本人提出请求的办理进度。
信访人可以采用走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询,以走访方式查询的,应持受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该受理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接受查询的机关应当对查询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章备案与终结
第十八条(备案管理)
复查、复核机关应将复查、复核意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同时分别报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不予备案情形及处理)
备案机关对复查、复核意见应进行备案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备案机关可视情况分别作出重新处理、责令纠正、具文撤销错误处理意见,终止复查、复核程序: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超出了行政机关信访问题法定受理范围的;
(三)信访人对初访办理、复查处理意见不服,办理、复查机关协调处理不到三次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当的;
(五)处理程序错误的;
(六)处理意见书行文不规范,文字表达含糊、混乱不清的。
第二十条(重新处理)
处理程序被责令终止或处理意见被撤销的,作出终止或撤销决定的机关应通知信访人,并告知其法定救济渠道;对属于各级行政机关法定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依法重新进入处理程序。
重新处理的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意见相同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信访终结情形)
信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送、交办:
(一)信访问题已依法作出复核意见,并已将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的;
(二)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三)信访人对办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因超出行政机关法定信访受理范围,被信访问题的交办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依法撤销了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终结机关及程序)
经过了复核程序的信访问题,信访终结决定由信访问题的复核机关作出。
没有经过复核程序的信访问题,应当终结的,办理、复查机关应及时形成终结建议,并附上办理、复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有关复查、复核机关进行终结审查。复核机关应自收到信访终结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问题终结决定,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告知、登记、备案或公示。
办理、复查机关在提出信访终结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信访程序终结后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疏导教育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的建议;作出信访问题终结决定的机关,应当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进行明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5.视力复查通知单 篇五
甘文明委【2011】7号
各市(州)文明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中央文明委将评选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组织开展第一批、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和第二批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工作。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根据中央文明办〔2011〕8号文件精神和省文明委2011年工作安排,现就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工作和开展复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各类文明单位申报推荐工作
(一)推荐范围
1、获得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的城市,可推荐参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包括省级文明城市标兵和省级文明城市),可推荐参评全国文明城市(区)提名资格。
2、获得全国文明县、省级文明县标兵和省级文明县称号的县,可推荐参评全国文明县城。
3、获得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省级文明村镇标兵和省级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可推荐参评全国文明村镇。
4、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推荐参评全国文明单位。
(二)申报推荐
依照《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第三批全国文明村镇推荐评选办法》、《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办法》规定的推荐条件、评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三)考核验收
1、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的城市,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印的2011年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和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省文明委组织初测,提出参评资格城市,由中央文明办委托国家统计局按照两个《测评体系》,对参评资格城市同时进行两项测评。
2、申报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县的村镇和县,严格按照《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和《甘肃省文明县测评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省文明办组织测评,中央文明办抽查。
3、申报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甘肃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省文明办组织测评,中央文明办抽查。
(四)工作安排
1、下达指标。5月初,分解下达各地创建指标。指标分配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办〔2011〕8号文件要求,坚持 “五个把关”(把好申报关、推荐关、审查关、测评关、检查关)和“兼顾平衡、总量调控、优中选优、促进工作”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分别下达指标。
2、申报推荐。申报文明城市、文明城市提名资格的城市,直接向省文明委提交申请参评报告。申请参评报告需加注申报城市党委、政府公章,并附3000字以内的经验材料(一式4份),随文上报。申报全国文明县、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县、村镇和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市(州)文明委提出申请。市(州)文明委审查并确定推荐单位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文明办。正式文件要加盖市(州)文明委公章,并附各单位申报表和2000字以内的经验材料(一式4份,其中全国文明村镇一式5份),随文上报。所有申报材料采用B5纸张。反映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于测评时提交测评组。申报推荐时间截止5月20日。
3、资格审查。5月下旬,省文明办对各地推荐上报的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推荐名单,并报省文明委领导审定后,正式通知各地各部门。
4、组织测评。6月中旬至7月初,省文明办组织测评组,分别对申报的文明城市、文明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进行测评。同时,汇总测评结果,报省文明委领导审定,提出候选推荐名单。
5、媒体公示。7月中旬,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对候选推荐的申报城市、县、村镇、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6、推荐上报。7月30日,向中央文明办推荐上报正式候选单位名单。
7、迎接中央文明办对获得参评资格的全国文明城市进行双测工作以及对其他各类文明单位的抽查工作。中央文明办将对推荐的各类单位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二、第一批、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和第二批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工作
(一)复查对象
中央文明委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城市(区),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
(二)复查办法
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办《现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省文明办组织复查,中央文明办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其原授予的称号。其中,文明城市实行末位淘汰。
(三)工作安排
1、自查申报。5月18日前,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城市直接向省文明委提交继续保留文明城市称号的申请。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开展自查自验,并分别提出复查申请报告,经市(州)文明委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文明办。复查申请报告均采用B5纸张。
2、复查申报。6月中旬至7月初,结合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工作,省文明办同时对申请复查的对象进行现场测评。7月30日前,逐个写出复查意见,并呈报省文明委领导审定后,向中央文明办上报复查报告和每个复查对象的复查申请报告。
3、迎接中央文明办组织的抽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次评选表彰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庆祝建党9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评选表彰活动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
2、坚持群众标准。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群众观点,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上下功夫,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评选表彰过程变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的过程,使评选表彰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检验。
3、确保评选质量。要把评选表彰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听取部门和公众意见,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单位评选出来,使评选过程公平公开、评选结果社会认可。对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处并取消参评资格。
4、大力进行宣传。要以评选表彰为契机,大力宣传申报城市、村镇、单位的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广泛社会影响,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过程。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琦、李学山、李玉芳
联系电话:0931—8811525(传真)、8828613
电子邮箱:g.swm@163.com
各类申报表格可在甘肃精神文明网网址上下载。网址:http//
附件1: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推荐办法
2:现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办法
3: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
4: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5:表彰、复查项目申报表(表1—6)
甘肃省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6.视力复查通知单 篇六
文章来源于易贤网http:///n100473c1073.aspx
各位报考人员:
经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条,现将我省人民警察岗位的体检视力标准明确如下:
一、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岗位
全部适用双侧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的视力标准。
二、监狱系统、劳教系统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 全部适用双侧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的视力标准
三、公安人民警察岗位
除以下岗位名称及岗位简介标明的法医岗位外,其余岗位适用双侧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的视力标准。
以下52个岗位适用双侧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的视力标准: 07223112015永胜县公安局
08223542003墨江县公安局
08253752006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
08263422007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09243252009镇康县公安局交警队
09263162005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09273142006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3000422002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
23000422012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23250382001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公安局
23260322002大姚县公安局
23280412002元谋县公安局 25232522013屏边县公安局 25242282019建水县公安局 25262492008弥勒县公安局 25282582026
25292262018
25302322004
25312432010
26214422020
26214422032
26224452017
26244372005
26264402017
26274352030
26274352031
26284332026
28224492004
28224492005
28234522009
29251032003
29291562001
29310972004
31031842007
33003382002元阳县公安局 红河县公安局 金平县公安局 绿春县公安局 文山市公安局喜古派出所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砚平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砚山县公安局维摩派出所 麻栗坡县公安局 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广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广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富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勐海县公安局 勐海县公安局 勐腊县公安局 弥渡县公安局 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剑川县公安局 德宏州芒市公安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公安局
33253322002兰坪县公安局
34212022013香格里拉县公安局 34222002019德钦县公安局
3423201201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局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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