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班收费通知

2024-08-24

兴趣班收费通知(共11篇)

1.兴趣班收费通知 篇一

收费通知

尊敬的家长:

您好,为了提高本专业学生的形象素质和今后专业培训,以及参加工作前的面试的需要,经过全体同学和班委会成员的讨论,最后一致决定统一定制班服和银行制服各一套,大约需要费用伍佰元(多退少补)

此次所收的服装费用,我们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希望您能理解并配合。

今后,凡是有学校收费的情况,我们都会用这种形式通知您,以防学校和家长之间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为了孩子们将来有一个美好的前程,希望咱们共同努力!谢谢!

班主任:

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2.兴趣班收费通知 篇二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3.物业供暖收费通知 篇三

接开发办通知,201x—201x年度供热费开始收取,具体事宜如下:

1.缴纳地点:小区3#楼7号底店。

2.缴费时间:自201x年x月xx日开始,停供暖住户截止时间为201x年x月xx日;正常供暖住户截止时间为201x年xx月xx日。

3.注意事项:

①关于201x—201x年度多收取的取暖费,正常供暖的住户在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中抵扣;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停供暖的住户待正常供暖后进行抵扣。

②收费时间:小区收费室时间(上午8:30—11:30分,下午14:30—17:30分),银行收费时间(上午8:30—12:00分,下午14:00—16:30分)。

4.幼儿园收费通知 篇四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5.2012年春季收费工作通知 篇五

汉中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局直属各学校、市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规范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任何费用。《陕西省教育收费公告》规定应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学校、幼儿园都必须公开、公示,亮证收费。各县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乱收费举报电话和邮箱地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

二、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汉中市教育系统“十个严禁”、“十个不准”》的规定。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收费、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领导分片包抓制和校长负责制。对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要进行全程监管,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要严厉查处。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春季开学时,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月29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报告报汉中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组成教育收费工作专项检查组,及时对群众举报的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各县区、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出确有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汉中市2012年乱收费举报电话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做好 教育收费 工作 通知

6.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六

苏交质[2007]71号

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保障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队伍有序发展,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在对省内外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于2005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颁布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苏价服[2005]72号)(以下简称《标准》)。

随着近年来我省试验检测项目数量的日益增加,分项工程的划分也有所不同,现有许多试验检测项目在原《标准》中无法找到收费定价依据;且原《标准》中的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试验检测形势需要。为更加科学、全面、公允地反映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多次与省物价局沟通,并得到省物价局授权,省厅今年3月份开始《标准》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将《标准》修改稿于10月份在省厅网站上进行公示,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新的《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新标准新增了231个收费项目,并对原15个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出台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7.兴趣班收费通知 篇七

月活动,全面提升征收服务质量的通知

所属各站:

开展文明服务,创文明行业,树文明窗口是征费工作的目标之一,也是征费工作最基本的要求。经市处研究决定,从~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处各站开展“礼貌收费,微笑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此次活动,激发全体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职工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树立立足本职,服务征收,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和信念,促使收费职工牢固树立“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思想,实现从强制性收费到服务性收费的征收观念的转变,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快速、准确、文明、热情、安全、畅通的优质服务。

二、活动内容。收费岗亭是一个服务窗口,各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对过往车辆的服务上创自己的特色,开展一系列亲情服务活动,改进服务工作,使微笑服务、主动服务等更具人性化、个性化和温情化,要铭记“文明征收从心开始”的箴言,坚持“文明收费、热情服务、爱岗敬业、秉公办事”的行为规范。

(一)各站要继续开展以比文明礼貌、比优质服务、比纪律作风;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看谁完成任务高,看谁遵守纪律好,看谁服务态度优为主要内容的“三比、三学、三看”活动,开展清票款、盖章、业务技能和征费劳动竞赛,制订竞赛计划、方案、措施,通过扎实有效的竞赛活动,激发职工多收多超的工作热情。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一是竞赛同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相结合;二是竞赛同收费指标相结合,促进站内征收任务的提高;三是竞赛同现场管理相结合,创造优良的行车环境;四是竞赛同各种争先创优相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收费队伍。

(二)要把军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每半年每人不低于7天的军训要求落实,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要求人人参训,互练互训,高标准、严要求。要通过半军事化管理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确保形象优良,纪律严明,政令畅通。市处将开展一次半年军训比武,对各站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三)在工作中开展微笑服务,礼貌征收,提倡讲普通话,自觉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要热情,精神状态要饱满,站区环境要整洁,服务设施要完备,工作秩序要井然,待人文明有礼貌,扶弱帮困学雷锋,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四)开展“五比五看”星级服务活动,即:比服务意识,看谁强;比服务态度,看谁好;比服务质量,看谁优;比服务效率,看谁高;比服务业绩,看谁硬。

⑴主动热情。所有收费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为司乘人员服务的思想,做到“三主动”:主动向交费人问好,主动宣传征收政策,主动为司乘人员排忧解难。

⑵礼貌待人。做到“三声”、“三心”。“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三心”即提供服务热心,解释政策耐心,接受意见虚心。

⑶高效迅捷。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熟悉车辆吨位,收费准确,不出差错。

⑷遵章守纪。上班时间集中精力收好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不违章违纪售票。

⑸廉洁自律。过好“金钱关”、“权力关”、“人情关”,见利不伸手,见钱不动心,秉公办事,依法征收,严于律己。

8.兴趣班收费通知 篇八

全县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0]3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全县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

策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学校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行为;

(十一)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时间:检查分三个阶段。10月8日至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检查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收费比较混乱的学校。

检查时限:重点检查2009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此次检查由县物价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工作要求

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严重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等有关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必要时纠风办会同监察部门对乱收费和违反财政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

象山县物价局象山县纠风办

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教育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9.全市垃圾厂建设与收费制度通知 篇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尽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6月上旬省住建厅、监察厅对我市垃圾处理工程督导检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快速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直接影响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产业化发展,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快建设进度

要制定建设进度时间表,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到20xx年底确保各县(市)都建成1座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厂。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发电项目20xx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禹城市、乐陵市、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垃圾处理厂于20xx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宁津县、齐河县垃圾处理厂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具备填埋条件,20xx年2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陵县、庆云县于20xx年底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临邑县要加快垃圾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并尽快投入使用。此次省住建厅、监察厅督导检查中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县(市),在7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汇总后报省住建厅、监察厅。

三、严格工程质量

(一)规范施工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在项目选址与建设过程中,要减少土地资源消耗和避免污染水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厂要重点建设填埋库区、渗滤液收集池、防洪沟(坝)、垃圾坝等主体工程,填埋库区主要建设库区构筑面、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气体疏导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填埋作业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和计量系统,完善作业设备,配套建设管理区和污水处理区。已建成的卫生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xx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及设备,确保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强化质量监管意识。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体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厂建成后,县(市)辖区内生活垃圾要全部运送到垃圾处理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集中处理,确保集中处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5%。

四、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计委等4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其余县(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市)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建设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运行和管理不到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0.兴趣班收费通知 篇十

2012-1-2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1月29日

特急 川发改价格〔2012〕4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四、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各地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要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八、各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需要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应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执行;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重新备案。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幼儿园应根据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十、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31日

特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11.兴趣班收费通知 篇十一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我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由我区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实施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应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年审时间安排

我区年审时间为3月21日至5月17日。

四、年审所需材料

(一)各收费单位需提交的年审材料:

1.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单位法人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收费票据。

3.填写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换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到原发证单位领取,或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网址/bsdt/bgxz/)。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公章。收费收入数据填报要完整、准确,不得重复计算。

(二)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审材料(年审时间安排请见附件1)。

五、年审流程

(一)审票

各年审单位携带年审材料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到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二科,审查单位收费情况。票据审验合格后,由物价检查科室在年审登记表收费执行情况中填注票据审查意见。

(二)审证

各年审单位票据审查完毕后,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除年审票据外的全部年审材料到区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审验《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年审登记。

特此通知。

4月28日至5月17日 区属各委、办、局、地区办事处及

其它单位。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 :30

审票地点

地址:百子湾西里303号1517室(检查二科)联系人:林建海

电话:65090668

审证地点

地址:百子湾西里303号1319室(价格管理科)联系人: 海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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