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共12篇)
1.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一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信部财[2009]532号 【发布日期】2009-11-25 【生效日期】2009-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财[2009]53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任免、奖惩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简称人事教育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委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委托,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部内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事教育司、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审计计划。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经营发展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七)被审计法定代表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期间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期间单位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任职期间的决策机构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纪录;
(七)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的依据、方法、内容和范围;
(三)任期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五)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明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财务司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 财务司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九条 财务司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财务司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在对审计报告、被审计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履职报告、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报告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效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有关部门或者其所任职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和人事教育司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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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二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127号) 规定, 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 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 (单位) 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 (一式2份, 并提交电子文档) 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材料工业司) 。
联系人:陈立新陈恺民
电话:010-68205578, 68205569
邮箱:chenkm@miit.gov.cn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2.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 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127号)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 (单位) 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 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 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 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 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 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 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见附件) 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 采矿权证复印件, 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矿山企业) ;
(八)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 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 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 (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
(十一)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 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 予以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 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 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 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 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 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 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 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者, 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 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 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 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 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三
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线电管理情况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征 收
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执收工作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职责、工作实施计划和事业开展需要,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计划,包括构成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其他因素的各项数据、信息,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及其他因素的数据等信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提出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当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规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无线电事业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管理、使用效益及当年需求等综合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及其他因素进行审核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下达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指标,并抄送国家及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动态因素和其他因素部分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其中,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要求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第四章 分 配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及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基本因素
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车辆(含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及无线电管理专用设备(含专业设备和辅助设备)账面现值等。
(二)动态因素 主要包括:辖区面积及所辖地(市)数目、辖区内无线电台(站)数量、管理设施建设投资需求规划(含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等。
(三)其他因素
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保障当年辖区内重大活动顺利开展而组织实施的无线电重大专项活动、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和特殊通信保障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及其他因素。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本因素部分
一般不超过转移支付总额的25%,按照房屋及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车辆(含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及无线电管理专用设备(含专业设备和辅助设备)现值分别乘以维护系数计算得出。
(二)动态因素部分
一般不超过转移支付总额的45%,按照辖区面积及所辖地(市)数目、辖区内无线电台(站)数量、当年管理设施建设投资需求
规划(含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各项所得分数乘以不同权重系数相加得出各地分数,各地分数相加得出全国总分,然后计算各地所占比重,各地所占比重乘以动态因素部分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得出各地动态因素部分应支持金额。
(三)其他因素部分
一般不超过转移支付总额的30%,根据各地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的“无线电管理重大专项任务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支出预算。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及拨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以及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具体包括:
(一)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
(二)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的国际、国内协调;
(三)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找;
(四)无线电应急管理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
(五)无线电频谱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
(六)无线电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
(七)无线电管理标准规范的制定;
(八)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九)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
(十)特殊通信保障;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以及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具体包括:
(一)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
(二)无线电频率的国际、国内协调;
(三)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找;
(四)无线电应急管理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
(五)无线电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
(六)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
(七)无线电管理工作宣传、培训和奖励;
(八)特殊通信保障;
(九)经财政部批准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购置专用设备和软件,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我国自行研制生产的专用设备和软件。
政府采购目录及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终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决算,并在规定时限内纳入相关部门的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批。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同级财政决算管理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结余资金,按照同级预算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情况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实施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实施专项核查。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蓄意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收回当年已下达资金,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指标。第七章 附 则
4.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四
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辅助装
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辅助装置(以下简称“辅助装置”)的监管,促进做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相关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等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辅助装置监管的重要性
辅助装置是涉及残疾人驾车的自身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产品是解决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辅助装置生产企业的监管,适时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引导残疾人选用合格辅助装置,是维护残疾人基本权利的体现,是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残联等部门要联合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意识。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辅助装置产品设计、原材料进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把关,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认真开展标准宣贯工作
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生产企业和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学习国家标准,使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标准的规定,熟悉检验方法,并要求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检验,切实提高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辅助装置的检验水平。
四、加强生产源头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加强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惩处。
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残联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残疾人及时掌握国家关于加强辅助装置监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残疾人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时了解残疾人使用辅助装置驾驶机动车的有关问题,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服务。
六、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加强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和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及其修改单的宣贯工作。安检机构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机动车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残联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辅助装置的产品质量监管,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格管理,督促安检机构严格进行检验,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切实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国家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残联
5.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五
能企业名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来源:产业政策司】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1]161号)要求,各省(区、市)已将2011年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地公告的基础上对全国2011年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及产能进行了公告(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并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落后产能在2011年底前被彻底淘汰,并做好检查验收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公告工作。
2011年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共涉及2255家企业。其中淘汰落后产能炼铁3122万吨、涉及96家企业,炼钢2794万吨、涉及58家企业,焦炭1975万吨、涉及87家企业,铁合金211万吨、涉及171家企业,电石152.9万吨、涉及48家企业,电解铝61.9万吨、涉及22家企业,铜冶炼42.5万吨、涉及24家企业,铅冶炼66.1万吨、涉及38家企业,锌冶炼33.8万吨、涉及32家企业,水泥15327万吨、涉及782家企业,平板玻璃2940.7万重量箱、涉及45家企业,造纸819.6万吨、涉及599家企业,酒精48.7万吨、涉及31家企业,味精8.38万吨、涉及4家企业,柠檬酸3.55万吨、涉及3家企业,制革487.9万张、涉及58家企业,印染19.9亿米、涉及144家企业,化纤34.98万吨、涉及13家企业。
从各地分解落实情况看,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较多的省份有:河北291家、湖南226家、山西173家、河南151家、四川131家、广东114家、江西112家、山东102家。其中,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省炼铁、炼钢、焦炭、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湖南、内蒙古、贵州等省(区)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河北、辽宁、四川、山西等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湖北、山东、河南、浙江等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
6.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六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迅速崛起, 在输配电制造领域, 直流输电的大部分关键设备已相继实现国产化。然而, 高压直流套管的研制依然成为制约国内输变电制造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随着国家±1100k 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启动, 高压直流套管的国产化研制已刻不容缓。作为国内输变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中国西电始终坚持不懈积极致力于干式交、直流套管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制工作, 并在特高压套管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新突破。
±400k V高压直流套管作为换流变压器及阀厅的重要组件, 在技术、工艺、试验等方面都具有极大挑战性和创新性。它具有免维护、无污染、重量轻、使用方便等优点。这也是中国西电首次直流挂网运行的±400k V直流产品, 具有里程碑意义。
7.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七
财企[200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时停止执行。
8.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八
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三定”方案已经报至中编办,正待国务院的批准,预计5月底方案将最终敲定,而工信部将在“三定”方案确定之后挂牌。
知情人士介绍,未来工信部内设司局将在25个左右,是个名副其实的“超级大部”。而发改委工业司、中小企业司、经济运行局等部分职能将划入工信部。
在此次工信部“一正七副”的领导架构中,李毅中任部长,7位副部长分别为王旭东、奚国华、娄勤俭、陈求发、欧新黔、杨学山和苗圩。从七位副部长的从政履历,可以大略勾勒出工信部的内部分工图。
来自原信息产业部的王旭东、奚国华与娄勤俭,有可能分管各自熟悉的党务、通讯产业和科技研发,兼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局长的陈求发分管军工,原国信办副主任杨学山则有可能分管信息化推广,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则有可能仍负责经济运行、中小企业和烟草方面的工作。
武汉市委书记苗圩是这次机构改革中唯一从地方调入中央的部级官员,今年53岁的苗圩担任过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部经理、原机械工业部汽车司副司长、东风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汽车行业摸爬滚打多年,分析人士认为,中央此举意在发展汽车产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工信部囊括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建材、汽车、纺织、军工、烟草等几乎全部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工信部司局的设置依然会根据这些传统行业分类来做。
不过,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研究员余晖告诉本报,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撤销了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等所有工业部门,并在国家经贸委下面设置相应的局,
到了2000年,这些局又被撤销,并在国家经贸委产业规划司下成立对应的处室。“这次会不会恢复这些局,很难说”。
对于如何协调发改委和工信部的职能调整,余晖认为,未来工信部不能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作为指导部门,但是在产业政策制定上还是可以做些事情的。
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经贸委被撤销,原有的产业规划职能划入国家发改委,主管行业协会的职能则划入国资委。余晖告诉本报,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做产业政策需要依靠这些行业协会,如果按照这种思路,这些行业协会就应该改由工信部管理。
另外,工信部成立后将如何处理国企与民企的关系,能否出台政策,打破对民企的歧视?如何处理行业垄断与实质性竞争的关系?这些都是摆在工信部面前的难题。
除工业行业管理外,电信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推进等相关职能的整合,是工信部机构设置的另一个重点。据了解,除了成立办公厅等行政部门外,工信部还有可能成立电信管理局(司)、电信科技局(司)等业务司局,不过,这一消息尚未得到进一步确认。
与信息化相关的机构是在整合信息产业部、国信办、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部分职能基础上进行设置的,对职能交叉或重叠的司局进行了整合,其他的司局则基本上被保留下来。
例如,原国信办的综合组、政策法规组、电子政务组、应用推广组和网络安全组,在整合信息产业部的信息化推广司之后,有望成立负责农村信息化、社区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等应用推广工作的司局。
在电子政务方面,其职能也有望得到强化,成立电子政务司(局)的可能性较大。与此同时,还有望成立网络信息安全局。据悉,这和公安部的网络安全监察局不同,工信部的网络安全管理,主要是从技术、标准、规范方面,为网络平稳运行提供一个环境。
★ 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简报
★ 挂牌仪式流程方案
★ 本周工作计划
★ 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方案
★ 本周工作总结写什么
★ 本周的工作总结
★ 本周工作安排
★ 挂牌仪式口号
★ 挂牌仪式主持词
9.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全面提高工业能效水平, 推动国家节能约束性目标顺利完成,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以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为核心, 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和重大项目为重点,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政策应用, 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有效落实, 促进企业节能降耗, 提升工业整体能效,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 基本原则
依法监察。按照国家、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科学规范。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完善执法手段, 制定监察工作计划, 规范执法操作规程, 依法出具节能监察意见, 规范履行节能监察职责。
突出重点。针对节能监察重点领域和方向, 围绕节能法定义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强制性标准等任务落实情况, 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
(三) 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 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工业企业节能法定义务和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节能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强制性节能标准得到有效贯彻, 基本形成法律法规约束、政策标准支撑、企业主动节能、节能监察保障的工业节能监察实施机制, 为实现工业节能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监督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强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1. 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企业按照合理用能、高效利用的原则,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改造措施, 细化分解节能目标责任制, 开展考核奖惩等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监察。
重点监察企业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 督促企业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使用和管理的法定强制要求, 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3.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察。
重点监察年综合能耗一万吨以上、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 尤其是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企业, 按照《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落实约束性节能目标、节能目标责任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数据统计分析、贯彻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对标达标、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改造措施、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等制度执行情况。
4. 从严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 加强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1.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机电设备节能监察。
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依照《节约能源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 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
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电机、锅炉、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或实施方案, 对照淘汰机电设备 (产品) 目录, 核对用能单位的重点用能设备型号, 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3. 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价格、电力、水利部门沟通配合, 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 其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能, 加快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价政策, 研究实施阶梯性电价、水价政策机制。
(三) 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措施。近期, 重点围绕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保质保量完成监察任务。探索建立利用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 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情况。
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一) 加强组织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 支持地方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制定节能监察工作总体计划, 组织部署工业领域全国、异地专项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节能监察作为推动工业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组织协调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每年3月底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 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 积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 推动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编制, 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和硬件设施;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协调, 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 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节能监察工作经费。
(三) 提高执法能力。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制度, 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专业培训和交流协作, 有条件的可通过建设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系统, 运用在线监测、能源诊断等分析工具, 不断提高专业执法能力;采取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措施, 通过书面监察、现场监察等方式, 科学规范开展节能监察执法。
(四) 科学有效运用监察结果。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处罚措施的实施机制, 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五) 加强宣传教育。
10.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十
工信部消费[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部署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经征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制定了《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建设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密切协作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39 68205677)
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工作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食品行业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到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行业企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行业诚信氛围。
具体工作目标是:组织专家指导4000家食品企业按行业标准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100%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在北京、河北、福建、广东等4省市分别选择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400家食品企业试行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试点工作;继续支持地方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建立2-3个省级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成立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和评价机构备案信息、建立并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和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任务,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及信息报送制度。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工作报告制度。
(二)完善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是编制扩大试点行业实施指南和评价细则。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编写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完善诚信信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方式,规范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研究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诚信评价申报、审核、评定、申投诉等流程和评价证书(或报告)的发放、暂停、撤销等管理环节和程序;规范诚信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一是开展培训。开展诚信建设标准宣贯工作覆盖31个省份;培训地方诚信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师资。二是加强指导。平均每省选择指导10-20家企业作为示范,指导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积极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对每家企业按实际需求,培训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充实企业管理队伍。三是开展交流。组织罐头、调味品、饮料和葡萄酒等行业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学习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加强原料管理,建立健全诚信经营档案,同时,督促食品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和健全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控制点(HACCP)等质量自控体系,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促进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方、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作为平台建设试点,拟在黑龙江、上海等省市指导建立地方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三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到依法采集和披露企业诚信信息。
(五)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一是组织先期试点的乳制品、肉类食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评活动。二是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推荐,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选择400家(包括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评价。三是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对已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试点的企业,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食品工业行业协会要促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要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知识的培训,协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企业要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的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企业要建立内部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一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指导北京、河北、福建、广东分别在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交流会;组织消费者进诚信试点企业开展参观活动,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3月份组织3.15诚信宣传、6月份举办第三届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和9月份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三是组织开展诚信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企业诚信文化交流等活动,探索交流国际诚信管理经验。
(八)加快诚信奖惩机制建设。研究诚信激励惩戒措施。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食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诚信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地方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研究建立地方诚信管理配套制度,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地方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合力推动、协同推进的格局。
(四)加强诚信宣传。继续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巩固社会舆论监督成果。
附表:1.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略)
11.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十一
2010年10月27日09:46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图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赵志国致辞。新华社记者 孙参 摄。
人民网南京10月27日电(记者 赵光霞)10月27日至28日,由新华网、江苏省委宣传部、南京市委宣传部共同承办的中国人寿杯第十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在南京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赵志国致辞,以下是致辞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论坛,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9届,今年是第10届,论坛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论坛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一年比一年精彩。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在此
受部长的委托我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第十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自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引入我国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与管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网络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不断丰富,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键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十一五”期间我国电信基础企业累计投资近1.5万亿,宽带接入用户达1.2万亿,网民总数超过4.2亿,各类信息服务经营者数量达到2万多家,从全球范围来看这样的投入和发展也是空前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的影响与日俱增,正在以超出人们想象的广度和深度投入我国现代化进程。
目前,互联网发展正在出现以下趋势和特点: 一是互联网宽带发展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互联网宽带战略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日益增强。欧美日等经济大国纷纷将宽带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规划投入巨资加速建设。随着全球宽带计划的逐步落实,全球网络接入将更加高速和便捷,互联网作为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地位将更加巩固和突出。信息网络产业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二是3G技术推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3G牌照正式发放两年来移动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自主研发的3G标准TD-SCDMA已经成功实现了规模优势,3G网络发展和终端供应日益丰富给移动互联网提供了良好的网络基础。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3G用户累计近3500万户,其中TD-SCDMA(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用户数达到1528万,通过手机上网的用户超过2.77亿人,接近整体网民的66%。移动互联网正在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强大动力,并催生出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是融合成为信息化发展的关键词。国家三网融合工作正式启动,网络的融合、业务的融合、终端的融合推动了产业的融合。用户通过互联网手机等融合类设备正在获得前所未有的体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加快,传统产业信息服务、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和信息内容企业的边界不断交叉融合,并创造出新的产业。
信息通信技术(IDT)成为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国家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进一步优化了生产和管理的组织方式,提升了生产效益。以工业为代表的传统产业正在与新兴的产业进行着深入的融合,并优化了产业结构。以下一代信息为基础的战略产业正在成为未来我国战略经济发展的基础。
与此同时,视频分享、微博客、社交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应接不暇,借助于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方式更加多样,传播的能力大大增强,互联网已经进入Web2.0的模式,受众已从被动、单向的信息接受和消费转变为主动、双向的获取生产信息,各种信息资源将向互联网上聚集,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关联度更加密切,网络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网络化,互联网的综合属性日趋明显,对加强互联网管理、促进互联网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和有关部门一道一起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发展与管理并重,推动互联网健康和持续发展。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网络资源开发利用取得积极进展,互联网业务快速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二是政策法律继续标准、宜地制定和网站接入、备案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三是加强基础平台建设,互联网管理的支撑能力持续提升。四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基础初步建立,行业自律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行业内外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今天,在我国战略新兴产业全面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本次论坛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传播能力”为主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相信对于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壮大网络文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借此机会讲三点意见:第一,高度重视互联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质量,提升互联网的布局,以新一代网络为契机,加快对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的投资,加强下一代互联网的建设,带动社会相关领域行业的发展,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社会公益信息服务的发展。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物流信息化、数字内容产业化的发展,培养新的增长点。
第二,加强基础业务的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在互联网发展领域的竞争力,加强互联网产业链上下流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密切跟踪把握信息技术发展的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对下流互联网技术、宽带无线技术、传感网络相关技术的发展。从政策的标准制定、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网络信息安全等多方面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我国互联网的整体竞争实力。
第三,鼓励跨行业合作,进一步增强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和服务的能力,出席今天论坛的很多是重点新闻网站和大型商业网站的代表,既拥有丰富的信息传播经验又拥有多元的信息来源优势,肩负着光荣的使命和重要责任,希望大家能够抓住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宝贵机遇,不断开拓视野与时俱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服务结构,尽快处理信息服务行业的大观念,提升网络媒体传播的能力,积极与广大电信企业一起加强合作,增强服务,在为自身开辟一个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促进国家信息化的健康长远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2.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 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我部制定了《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30日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 工业领域坚持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 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 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 逐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 圆满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工业能效和水效大幅提升, 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8%, 实现节能量6.9×108t标准煤,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下降35%, 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工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大范围示范推广, 开展有毒有害原料替代, 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进机制初步建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稳步壮大, 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五年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约70×108t、再生资源12×108t。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增长, 2015年节能环保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环保产业产值约4×1012元。
未来五年, 是落实制造强国战略的关键时期, 是实现工业绿色发展的攻坚阶段。资源与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 推动绿色增长、实施绿色新政是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同选择, 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也成为衡量国家制造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推进绿色发展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途径。我国工业总体上尚未摆脱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发展方式, 资源能源消耗量大, 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 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迫切需要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推进节能降耗、实现降本增效, 有利于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补齐绿色发展短板。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全面落实制造强国战略,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高举绿色发展大旗, 紧紧围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 以传统工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 以绿色科技创新为支撑, 以法规标准制度建设为保障, 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产业, 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 建立健全工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提高绿色国际竞争力, 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 推动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共融,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 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 标准引领。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研发推广核心关键绿色工艺技术及装备。加快完善工业能效、水效、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 依法实施绿色监管, 引导绿色消费。
政策引导, 市场推动。发挥政府在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优化工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加强机制创新, 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企业在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改造存量, 优化增量。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 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 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积极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绿色发展, 强化绿色设计, 加快开发绿色产品,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全面推进, 重点突破。着力解决重点行业、企业和区域发展中的资源环境问题,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的绿色发展, 加快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提升。
(三) 发展目标
到2020年, 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工业全领域全过程的普遍要求, 工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绿色制造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和国际竞争新优势, 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
———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工业能源消耗增速减缓, 六大高耗能行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继续下降, 部分重化工业能源消耗出现拐点, 主要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部分工业行业碳排放量接近峰值, 绿色低碳能源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明显提高。
———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进一步下降,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稳步上升。
———清洁生产水平大幅提升。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装备基本普及, 钢铁、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明显下降, 高风险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
———绿色制造产业快速发展。绿色产品大幅增长, 电动汽车及太阳能、风电等新能源技术装备制造水平显著提升, 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与服务等绿色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绿色设计与评价得到广泛应用, 建立百家绿色示范园区和千家绿色示范工厂, 推广普及万种绿色产品, 主要产业初步形成绿色供应链。
三、主要任务
(一) 大力推进能效提升, 加快实现节约发展。坚持节约优先, 大力推进能源消费革命, 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促进企业降本增效, 加快形成绿色集约化生产方式, 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 推进结构节能。把优化工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作为新时期推进工业节能的重要途径, 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后评价, 进一步提高能耗、环保等准入门槛, 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扩张。以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 积极运用环保、能耗、技术、工艺、质量、安全等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调整产品结构, 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产品。大力推进工业能源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快工业企业分布式能源中心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实施煤改气或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推广绿色照明。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 在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窑炉等重点用煤领域,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分质利用。
以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为手段, 强化技术节能。全面推进传统行业节能技术改造,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提升专项行动, 加快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无球化粉磨、新型结构铝电解槽、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继续推进锅炉、电机、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能效提升工程, 组织实施空压机系统能效提升计划。围绕高耗能行业企业, 加快工艺革新, 实施系统节能改造, 鼓励先进节能技术的集成优化运用, 推广电炉钢等短流程工艺和铝液直供, 推动工业节能从局部、单体节能向全流程、系统节能转变。提升产品的轻量化水平, 推广复合材料、轻合金、真空镀铝纸等高强韧度新型材料, 推广超高强度钢热冲压成形技术、真空高压铸造、超高真空薄壁铸造等轻量化成形工艺。普及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发电、供热及循环利用, 积极推进利用钢铁、化工等行业企业的低品位余热向城市居民供热, 促进产城融合。实施工业园区节能改造工程, 加强园区能源梯级利用, 推进集中供热制冷。
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为核心, 提升管理节能。贯彻强制性能耗标准, 在电解铝、水泥行业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推动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将能源管理体系贯穿于企业生产全过程, 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和对标, 发掘节能潜力, 构建能效提升长效机制。实施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带动行业整体能效提升。围绕中小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节能服务公司进企业活动, 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能源管理意识和能力。加强工业节能监察, 组织开展强制性能耗、能效标准贯标及落后用能设备淘汰等监察, 实施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专项监察和督查,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开展业务培训, 专栏1 (见表1) , 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专栏2能效提升工程
重点行业系统改造。钢铁行业实施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烟气循环等技术改造;有色行业实施新型结构铝电解槽、铝液直供、富氧熔炼等技术改造;石化化工行业实施炼化能量系统优化、烯烃原料轻质化、先进煤气化、硝酸生产技术提升等技术改造;水泥行业实施高固气比熟料煅烧、大推力多通道燃烧等技术改造;造纸行业实施纸机高效成型、高效双盘磨浆机等技术改造;纺织行业实施小浴比染色、氨纶单甬道64头纺丝等技术改造。
高耗能通用设备改造。在电机系统实施永磁同步伺服电机、高压变频调速等技术改造。在配电变压器系统实施非晶合金变压器、有载调容调压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等信息技术。实施工程机械、农机、内河船舶用柴油机能效提升改造。到2020年, 电机和内燃机系统平均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 高效配电变压器在网运行比例提高20%。
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在自备电厂实施烟气系统余热深度回收利用、超临界混合工质高参数一体化循环发电等技术改造。推广矿热炉高温烟气净化回收利用、冶金余热余压能量回收同轴机组应用、螺杆膨胀动力驱动等技术。到2020年, 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率达到80%。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焦化、煤化工行业重点推动产品结构优化, 加大资源加工转化深度, 推广整体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IGCC) 、焦炉煤气制合成氨、甲醇或天然气及煤粉气流床加压气化等技术。工业锅炉优先实施高效节能技术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业窑炉重点推进全 (富) 氧燃烧、蓄热式燃烧、燃料替代及余热利用等技术改造。
园区系统节能改造。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分布式能源和园区智能微电网建设, 提高园区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实施园区绿色照明改造, 建设园区能源管理中心, 加强园区余热余压梯级利用, 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
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在重点用能行业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 开展企业能效对标达标, 定期发布领跑企业名单及其指标, 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发布《节能机电设备 (产品) 推荐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
(二) 扎实推进清洁生产, 大幅减少污染排放。围绕重点污染物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 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 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推进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推进电器电子、汽车等重点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继续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 强化汞、铅、高毒农药等减量替代, 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降低环境风险。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计划, 在涂料、家具、印刷、汽车制造涂装、橡胶制品、制鞋等重点行业推广替代或减量化技术。推广无铬耐火材料。
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 (粉) 尘等主要污染物, 积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逐步建立基于技术进步的清洁生产高效推行模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地区等重点区域组织实施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 (粉) 尘排放强度。在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降低造纸、化工、印染、化学原料药、电镀等行业废水排放总量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工业领域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推广先进适用的土壤修复技术装备和产品。
加强节水减污。围绕钢铁、化工、造纸、印染、饮料等高耗水行业, 实施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水效对标达标, 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推广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高耗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管理, 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 围绕高耗水行业和缺水地区开展工业节水专项行动, 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 推广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专业化节水模式, 推动工业园区集约利用水资源, 实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推进中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支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动钢铁、火电等企业充分利用城市中水,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推广清洁高效制造工艺, 以铸造、热处理、焊接、涂镀等领域为重点, 推广应用合金钢无氧化清洁热处理、热处理气氛减量化、真空低压渗碳热处理、感应热处理等高效节能热处理工艺, 无铅波峰焊接抗氧化、氮气保护无铅再流焊接、高效节材摩擦焊等焊接工艺, 绿色化除油、无铅电镀、三价铬电镀、电镀铬替代等清洁涂镀技术, 减少制造过程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进短流程、无废弃物制造, 重点发展近净成形、数字化无模铸造、增材制造、新型防腐蚀等短流程绿色节材工艺技术, 以及干式切削加工、低温微量润滑切削加工、铸件余热时效热处理等无废弃物制造技术, 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消耗。
专栏3绿色清洁生产推进工程
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到2020年, 全国工业削减烟粉尘100×104t/年、二氧化硫50×104t/年、氮氧化物180×104t/年。
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重点流域实施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到2020年, 全国工业削减废水4亿吨/年、化学需氧量50×104t/年、氨氮5×104t/年。
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以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削减为目标, 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到2020年, 削减汞使用量280 t/年, 减排总铬15 t/年、总铅15 t/年、砷10 t/年。
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推广行动。重点推广绿色的铸造、锻压、焊接、切削、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制造工艺技术与装备。到2020年, 铸件废品率降低10%, 锻造材料利用率提高10%, 切削材料利用率提升10%, 电镀和涂装行业减少污染物排放30%以上。
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提升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水平, 开展政府购买清洁生产服务试点, 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培训计划。继续实施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 在其他地区推广示范。
工业节水专项行动。围绕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重点行业实施节水治污改造工程, 实施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在缺水地区实施工业节水专项行动, 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三)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持续推动循环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 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体系, 促进企业、园区、行业、区域间链接共生和协同利用, 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高值化、规模化、集约化利用为重点, 围绕尾矿、废石、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冶金尘泥、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 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推进深度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承德、朔州、贵阳等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选择有基础、有潜力、产业集聚和示范效应明显的地区, 合理布局, 突出特色, 加强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 打造完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探索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 发挥各地优势, 推动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 实施京津冀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 建立若干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跨省界协同发展示范区。
加快推动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及产业规范发展。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橡胶、废塑料、废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旧动力电池、建筑废弃物等主要再生资源, 加快先进适用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建设一批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区, 推进再生资源跨区域协同利用, 构建区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领域等行业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示范。促进行业秩序逐步规范, 定期发布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培育再生资源行业骨干企业。
积极发展再制造。围绕传统机电产品、高端装备、在役装备等重点领域, 实施高端、智能和在役再制造示范工程, 打造若干再制造产业示范区。加强再制造技术研发与推广, 研发应用再制造表面工程、疲劳检测与剩余寿命评估、增材制造等关键共性技术工艺, 开发自动化高效解体、零部件绿色清洗、再制造产品服役寿命评估、基于监测诊断的个性化设计和在役再制造关键技术。引导再制造企业建立覆盖再制造全流程的产品信息化管理平台, 促进再制造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产品认定, 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拓展产品制造、能源转换、废弃物处理-消纳及再资源化等行业功能, 强化行业间横向耦合、生态链接、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鼓励造纸行业利用林业废物及农作物秸秆等制浆。推进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 实现生产过程耦合和多联产, 提高园区资源产出率和综合竞争力。
专栏4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动。重点推进冶炼渣及尘泥、化工废渣、尾矿、煤电废渣等综合利用。到2020年,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21×108t, 磷石膏利用率40%, 粉煤灰利用率75%。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动。在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废弃物等领域, 重点应用和推广高效破碎、稀贵金属成分快速检测、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等重大关键技术装备。到2020年, 主要再生资源利用率达到75%。
区域资源综合利用行动。在京津冀及周边、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 建立10个冶炼渣与矿业废弃物、煤电废弃物、报废机电设备等协同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5个共伴生钒钛、稀土、盐湖等资源深度利用示范项目。
再制造示范推广。围绕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盾构机等大型成套设备及医疗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模具等开展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围绕数控机床、透平压缩机等装备实施在役再制造示范。到2020年, 再制造产业规模达到2000×108元。
(四) 削减温室气体排放, 积极促进低碳转型。工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实现2030年碳排放达峰目标, 必须在加大工业节能力度的同时, 多措并举, 推动部分行业、部分园区率先达峰。
推进重点行业低碳转型。结合碳排放重点行业特点, 制定重大低碳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促进先进适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动方案, 提升重点行业碳生产力水平。在重点行业, 选择一批减排潜力大、成熟度高、先进适用的重大低碳技术示范推广, 促进工业行业碳排放强度下降。
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以减少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 以水泥、钢铁、石灰、电石、己二酸、硝酸、化肥、制冷剂生产等为重点, 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开展水泥生产原料替代, 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 减少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开展高碳产品替代, 引导使用新型低碳水泥替代传统水泥、新型钢铁材料或可再生材料替代传统钢材、有机肥或缓释肥替代传统化肥, 减少高碳排放产品消费。
开展工业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继续开展园区试点示范, 结合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加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力度, 制定国家低碳工业园区指南, 推进园区碳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推动园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开展低碳企业试点示范, 引导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 逐步建立低碳企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培育低碳标杆企业, 增强企业低碳竞争力。鼓励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 促进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
专栏5工业低碳发展工程
绿色能源推广行动。控制和消减煤炭消耗总量, 提高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 鼓励智能微电网接入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推广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工艺, 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工艺, 改进电石、石灰生产工艺, 减少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改进化肥、己二酸、硝酸、己内酰胺等生产工艺, 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氧化亚氮的排放。实施高温室效应潜能值气体替代, 通过采用合理防护性气体、创新操作工艺、开展替代品研发、改进设备使用等措施, 大幅度降低工业生产过程含氟气体排放。
工业低碳发展试点示范行动。在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和化工、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 开展低碳企业创建试点。在化工、水泥、钢铁等行业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 加强二氧化碳在石油开采、塑料制品、食品加工等领域的应用。
(五) 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促进绿色创新发展。紧跟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 加快绿色科技创新, 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力度, 增加绿色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 发挥科技创新在工业绿色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围绕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 以新一代清洁高效可循环生产工艺装备为重点, 结合国家科技重大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等, 突破一批工业绿色转型核心关键技术, 研制一批重大装备, 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钢铁行业研发换热式两段焦炉及高效、清洁全废钢电炉冶炼新工艺, 有色行业研发超大容量电解槽、连续吹炼等设备与工艺, 化工行业研发流化床多晶硅生产、氯化法钛白粉生产、新一代分离膜及膜器等新工艺及装备, 水泥行业研发新型低碳、高标号熟料生产工艺, 造纸行业研发高速造纸机智能化控制设备、非木浆黑液高浓度提取及蒸发工艺。
支持绿色制造产业核心技术研发。面向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制造产业的技术需求, 加强核心关键技术研发, 构建支持绿色制造产业发展的技术体系。节能环保产业重点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朗肯循环等余热高效利用、高耗能行业节能新工艺等节能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化工废盐焚烧处理及资源化、污泥高速流体喷射破碎干化等环保技术及装备, 以及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高效利用、赤泥和电解锰渣资源化利用、钢渣微粉等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新能源装备重点研发核心装备部件制造、并网、电网调度和运维管理等关键技术。电动汽车重点推进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技术研发。
鼓励支撑工业绿色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 以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技术水平为目标, 加大绿色设计技术、环保材料、绿色工艺与装备、废旧产品回收资源化与再制造等领域共性技术研发力度。重点突破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 研发推广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 突破废旧金属、废塑料等产品智能分选与高值利用、固体废物精细拆解与清洁再生等关键产业化技术, 开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绿色评价技术研究。
(六) 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发展壮大绿色制造产业。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 开发绿色产品, 建设绿色工厂, 发展绿色工业园区, 打造绿色供应链, 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开发绿色产品。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理念, 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 大力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 以点带面, 加快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低耗、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积极推进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和认证, 发布工业绿色产品目录, 引导绿色生产, 促进绿色消费。建立各方协作机制, 开展典型产品评价试点,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创建绿色工厂。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分类创建绿色工厂。引导企业按照绿色工厂建设标准建造、改造和管理厂房, 集约利用厂区。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料, 对各种物料严格分选、分别堆放, 避免污染。优先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 推动水、气、固体污染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 降低厂界环境噪声、振动以及污染物排放, 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采用电热联供、电热冷联供等技术提高工厂一次能源利用率, 设置余热回收系统, 有效利用工艺过程和设备产生的余 (废) 热。提高工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 建设厂区光伏电站、储能系统、智能微电网和能管中心。
发展绿色工业园区。以企业集聚化发展、产业生态链接、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 推进绿色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利用余热余压废热资源, 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 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 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实现整个园区能源梯级利用。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 推动供水、污水等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 加强污水处理和循环再利用。促进园区内企业之间废物资源的交换利用, 在企业、园区之间通过链接共生、原料互供和资源共享,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资源环境统计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发展园区信息、技术、商贸等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绿色供应链。以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为依托, 以绿色供应链标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支撑, 带动上游零部件或元器件供应商和下游回收处理企业,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践行环境保护责任, 构建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 涵盖采购、生产、营销、回收、物流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建立绿色原料及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
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 开展绿色企业文化建设, 提升品牌绿色竞争力。引导企业建立集资源、能源、环境、安全、职业卫生为一体的绿色管理体系, 将绿色管理贯穿于企业研发、设计、采购、生产、营销、服务等全过程, 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绿色化。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的绿色龙头骨干企业, 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示范带动作用, 在绿色发展上先行先试, 引导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
专栏6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程
绿色产品设计示范。推进绿色设计试点示范, 开展典型产品绿色设计水平评价试点, 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制定绿色产品标准。到2020年, 创建百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百家绿色设计中心, 力争开发推广万种绿色产品。
绿色示范工厂创建。制定绿色工厂建设标准和导则, 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开展试点示范。到2020年, 创建千家绿色示范工厂。
绿色示范园区创建。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工业园区, 开展绿色园区创建示范工程。到2020年, 创建百家示范意义强、综合水平高的绿色园区。
绿色供应链示范。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抓手, 开展试点示范, 实施绿色采购, 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在信息通信、汽车、家电、纺织等行业培育百家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
(七) 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 推进工业绿色协调发展。在区域工业发展中贯彻绿色理念, 发挥地区比较优势, 加强区域协同, 促进区域工业绿色发展。
紧扣主体功能定位,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引导作用, 根据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 确定区域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区域积极发展节能、节地、环保的先进制造业, 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 大力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开发区域合理开发并有效保护能源和矿产资源, 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改造传统产业, 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大幅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降低资源消耗、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限制开发区域加强开发强度管制, 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开发。禁止开发区域不得进行工业化开发。
落实重大发展战略, 推动绿色制造示范和产业升级。推动京津冀地区绿色协同发展, 围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以产业转移带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构建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体系, 推动煤炭替代和绿色能源消费, 提升区域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 推进沿江工业节水治污、清洁生产改造,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等绿色产业, 支持一批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
推进区域工业绿色转型, 实施区域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进一步提高区域工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污染排放, 强化资源环境标准约束与引领, 探索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思路。引导试点城市加严能耗、水耗、排放标准, 加强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 率先实现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梳理总结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 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模式, 以点带面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八) 实施绿色制造+互联网, 提升工业绿色智能水平。推动互联网与绿色制造融合发展, 提升能源、资源、环境智慧化管理水平, 推进生产要素资源共享, 用分享经济模式挖掘资源与数据潜力, 促进绿色制造数字化提升。
推动能源管理智慧化。实施数字能效推进计划, 鼓励企业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先进过程控制等技术应用, 对能源消耗情况特别是大型耗能设备, 实施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 提高企业能源分析、预测和平衡调度能力, 实现企业能源管理数字化和精细化。加大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力度, 在钢铁、化工、纺织、造纸等行业继续普及和完善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积极培育工业节能云服务市场, 鼓励广大中小企业利用云计算技术共享能源管理。创新能耗监管模式, 推进园区和区域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建立分析与预测预警机制。
促进生产方式绿色精益化。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及分享经济模式促进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推动研发设计、原材料供应、加工制造和产品销售等全过程精准协同, 强化生产资料、技术装备、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共享利用, 实现生产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加快形成企业智能环境数据感知体系,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远程运维服务, 降低生产和流通环节资源浪费。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直销或与实体企业合作经营绿色产品和服务, 鼓励利用网络销售绿色产品, 满足不同主体多样化的绿色消费需求。利用线上线下融合等模式推动绿色消费习惯形成, 增进民众绿色消费获得感。
创新资源回收利用方式。发展“互联网+”回收利用新模式, 支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 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与互联网回收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电商业务向资源回收领域拓展以及智能回收机向互联网回收延伸。支持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 跟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园区废弃物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现有骨干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 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
(九) 着力强化标准引领约束, 提高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建立完善工业绿色发展标准、评价及创新服务等体系, 打造绿色制造服务平台, 加快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 全面提升绿色发展基础能力。
健全标准体系。聚焦工业绿色发展需求, 围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构建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指标及计量要求, 加快能耗、水耗、碳排放、清洁生产等标准制修订, 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 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标升级。积极推进标准互认,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围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 开展实施效果评价, 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建立评价机制。加快建立自我评价、社会评价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绿色制造评价机制。加快制定绿色制造评价制度, 研究提出绿色制造评价方法和指南, 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绿色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 开发应用评价工具。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评价试点, 引导绿色生产, 促进绿色消费。鼓励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创新绿色制造评价及服务模式, 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咨询、检测、评估、认定、审计、培训等一揽子服务, 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强化绿色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实施能效、水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 逐步建立评价结果与绿色消费的衔接机制。
夯实数据基础。加快建设覆盖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资源消耗、能源消耗、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人体健康影响等要素的生态影响基础数据库。推动建设包括绿色材料库、设备资源库、绿色工艺库、零件信息库等在内的绿色生产基础数据库和产值数据库。支持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建设行业绿色制造生产过程物质流和能量流数据库。建立绿色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 提高绿色产品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研究制定数据标准和采集方法, 完善数据计量、信息收集、监测分析保障体系, 开发企业生产数据与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软件系统。
强化创新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载体, 推进建设若干国家绿色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绿色技术中心。建立产业绿色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 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绿色制造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 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 建设绿色制造技术专利池, 推动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提升绿色制造项目甄别、技术鉴定、成果推广、信息交流等服务能力, 建立企业、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机制, 利用市场机制和信息化手段, 提供知识培训、问题诊断、技术方案、融资支持、效果评估一体化服务。实施绿色制造培训行动计划, 完善绿色制造人才培训、咨询、信息等绿色促进服务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网上培训、免费义诊等。
(十)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促进工业绿色开放发展。把握“一带一路”建设机遇, 全面提升工业绿色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层次和开放合作水平, 共谋绿色发展, 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推进绿色国际经济合作。在“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着眼于全球资源配置, 采用境外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装备出口等方式, 推动绿色制造和绿色服务率先走出去。钢铁、建材、造纸等行业注重以循环经济模式进行合作, 石化化工行业加强境外绿色生产基地建设, 积极参与风电、太阳能、核能、电网等国际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强化绿色科技国际合作。紧跟全球绿色科技和产业发展动向, 加强工业绿色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市场规模、装备生产能力、创新环境和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 吸引全球顶尖研发资源和先进技术转移。加快建立国际化的绿色技术创新平台, 加强绿色工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科技合作研究, 鼓励国内研发机构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广泛开展科研人员交流培训, 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推动国际绿色科技合作。
完善对外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 加强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清洁技术、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对话, 积极参与工业绿色发展相关谈判和相关规则制定, 推动建立公平、透明、合理的全球绿色发展新秩序。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等的合作, 继续推进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工业绿色发展领域的合作交流。在中欧、中美及相关国际组织等合作框架下, 推动双边及多边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相关企业间的交流互动, 深入推进中欧绿色产品政策交流与对话, 加强中美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领域交流合作。支持港澳等地区与内地合作开展节能环保展示交流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 将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 加强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业绿色发展工作体系, 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加强监督检查, 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的桥梁纽带作用, 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
(二) 创新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构建工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深化资源体制改革, 通过理顺资源价格体系, 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 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建立覆盖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的绿色管理体系。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发布实施《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强化工业绿色发展的法规、标准约束, 严格监管,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 落实财税政策。
加大投入力度, 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专项建设基金等资金渠道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集中力量支持传统产业改造、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资源综合利用等。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及环保 (专用) 装备等领域财税支持政策, 将绿色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四) 发展绿色金融。
以绿色金融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不断扩大工业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规模,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积极研究设立工业绿色发展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制造业。建立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
(五) 强化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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