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及

2024-09-23

政府采购法及(精选8篇)

1.政府采购法及 篇一

学校 政府采购管理及控制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陀区教育局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用途公开,采购内容、数量公开,价格、质量公开,同时做到“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二、把握环节,注重询价。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询价、签订合同等环节。

三、优质服务,维修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严格规程,规范操作。

1.学校在每年下半年根据资金来源及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由各使用部门根 据需要提出预算项目,包括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资金来源、采购时间等,报校长室审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由校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报结算中心会计,编入下一年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项目由校长授权总务部门进行操作。

2.总务部门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即《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教育单位常规设备配置目录》之中的设备)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同时,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预算及底价和

其他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选择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活动。

3.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方能入账入库。财产保管员待发票、项目验收单、购货合同等资料齐全后入库;财务室待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审批后的发票等资料齐全后付款入账。

4.每项采购活动(特别是金额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完成后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按要求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谈价记录、校装备采购工作会议决议、唯一性说明、设备采购申请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内容。

5.由于需要采购的设备个性化较强或不在政府目录中等原因,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对需采购的设备向不少于 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或邀标,形成 3名(含3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购情况说明;采购完成后经设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入库入账,并将相关采购资料报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2.政府采购法及 篇二

1 政府采购特殊性质和原则

从政府采购的概念中,可以归纳出它的以下三个特性:a.与一般采购活动相比,政府采购最根本特点在于其特殊的采购主体——政府。b.与一般政府活动相比,政府采购中的政府,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买方。因此,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强调公平、公开、有效竞争。c.与一般财政支出相比,政府采购仅限于购买性支出,而不包括转移支付。

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a.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货币价值最大化";二是节约采购时间和采购管理费用。b.公开性原则。指政府采购的程度和采购活动都在公开情况下进行。c.公平性原则。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的投标商地位平等,机会均等。d.竞争性原则。指政府采购的目标是通过投标商之间的竞争来实现。

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市场供应越来越丰富,政府采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中国的经济早已打破计划经济的封锁,并逐步和国际经济体系接轨并融合,因此我国已经完全具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条件。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首先开始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8年扩大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迅速发展。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4年为2135.7亿元,2005年为2927.6亿元。(见下表,数据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货物采购由车辆、计算机设备、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逐步扩大到电梯、取暖用煤、建材等非标准商品。工程采购项目由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扩大到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由会议接待、车辆加油扩大到网络开发、项目设计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

在法制建设方面,全国人大于2002年6月29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初步形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规范体系。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原则、管理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和实施步骤等。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短短十几年内取得如此巨大的发展实属不易,但与国外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有以下方面:a.政府采购范围仍需扩大;b.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c.政府采购透明度仍需提高;d.信息化手段亟待加强。有鉴于此,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多管齐下,立体推进。

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出路

3.1 实行政府绿色采购乃大势所趋:

“政府绿色采购”是指通过政府庞大的采购力量,优先购买对环境影响较少的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推动国家循环经济及其具体措施的落实,同时对社会绿色消费起到巨大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新型工业,推进城市化道路向前推进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2004年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列出三段时间表:“从2005年开始,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首先推行政府绿色采购;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到2007年,政府绿色采购覆盖到全国。”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关键有二:其一,绿色采购实施后,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二,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能够通过绿色标准、绿色认证和绿色清单等措施的引入,将国际最新绿色产品信息和动向及时传递到国内相关企业,引导企业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升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2 完善政府功能和扩大采购规模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同时它还肩负着几项重要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a.作为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b.发挥政府采购导向功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c.通过制定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d.通过制定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执行监督规则,发挥促进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的功能;e.通过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f.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利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制度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首先是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决定的。政府采购规模越大,范围越广,通过运用政府采购规律科学合理的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频率、方向,其政策功能发挥就越直接、迅速,越显著。

政府采购的规模和政府职能的支出大小成正比,也就是政府职能大支出大,政府采规模就越大。每个国家政府的职能大小与该国体制有关系,我国是大国,行政体系庞大,从政队伍人员多,政府行政职能强,也意味着财政支出就大。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量就高达2927.6亿,这还不包括军队采购,也不包括各单位的分散采购,可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理论上应该远远高于目前这个数量。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目前的政府采购目录与法律要求的范围差距很大,很多项目,如工程采购等还没完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正常发展的西方国家比例应达到10%~15%点,而我国是行政开支最大的国家之一,目前仅占GDP比例不到2%点。保守估计将会达到一万多亿的年采购量。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就意味着有强大的政策调控功能。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靠政府投资来拉动经济消费市场,只要增长方式不变,政府扮演的角色不变,政府的政策调控功能就不会变,尤其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刚起步,更离不开政府的调控手段,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期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摘要:自1998年至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从3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3000多亿元,可以用飞速发展来形容。我国的有关制度和法规的建设也在短短的几年间,从无到有,不断完善,成绩卓越。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经验积累,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回顾,以便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在今后能步入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永忠.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5.

[2]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3]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论坛,1998(8).

3.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一、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完善,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上有一定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2、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启始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表现为实际编制时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形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不够认真,随意性很大。

3、政府采购优势不明显

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因为区(县)级财政资金大都比较紧张,在政府采购中一般不能做到预付款或货到付款。所以,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考虑到货款给付因素,不可能将价格降得太低。目前,部分汽车及电子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代理,有的还规定最低销售价,这就使外地供应商不能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也不敢低于厂家规定的销售价参与政府采购,从而显现不出政府采购的优势。

4、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远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采购需要一支庞大的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人才的缺乏将会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结合政府采购中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步伐

政府采购上规模,制度规范是保障。《政府采购法》的出台,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但仍需继续努力。可遵循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2、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为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同类预算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这就要求在准确推行部门预算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其实质就是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会务、修善、工程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使政府采购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捕捉采购信息,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克服目前实际运作中忙于零星采购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而且可以避免重复采购的现象发生,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又可保证不必要的财力和人力浪费。

3、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化改革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商品采购不同,专业性很强,从业人员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又要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这就要求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作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另外,还应加大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一是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另外,还要熟知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和大局观念,在服务中树立政府采购的形象,在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理解与支持;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4、加大宣传力度,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

虽然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但在部分地区的社会各界、社会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程度还很低,有的还产生一些误解,同时由于政府采购触动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来自某些单位和部门的阻力还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努力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宣传贯彻到每个角落,让人人了解法律、了解政策。同时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4.政府技术采购的原因、作用及问题 篇四

第一,技术创新具有公共性和正外部性

技术创新具有公共性。首先,创新者缺乏知识的独占性。如果创新者把创新知识隐藏起来,其成果就难以被承认,达不到价值的实现;一旦将创新知识公开就会被传播为公共知识。其次,创新知识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而且其他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更为重要的是,创新知识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即知识产品的社会效益一般要大于该产品给创新者带来的私人效益。因此,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知识产品事实上就成为公共产品。在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也只是在一个时段内降低知识产品的外溢性。…Reinganum和Spence认为,当在一定的产业中研究和开发的外溢效应增长时,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激励就削弱。因此外溢性越大,对从事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激励就越弱。技术创新的外溢性是有积极作用的,一项新技术产生的社会收益往往大于私人收益:技术创新的外溢性虽然会伤害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但却有益于全社会。因此政府需要在考虑社会收益的基础上对技术创新外溢性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之间进行权衡,兼顾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经济论文)以便实现理想的社会产出。

第二.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技术创新是一项探索性的事业,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安沃・沙赫认为,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者同其资助者之间的信息不确定性和不对称性限制了对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成功保守住了秘密,但为项目筹集资金却需要对外发布重要的信息,结果使许多项目因缺乏资助而终止。研究与开发产出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也限制了研究与开发公司获取许可交易收益的能力”。

第三,战略性关键技术的创新往往需要大规模投资

5.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五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另外,某些法律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原则性强,弹性大,容易造成执行中的主观臆断。由此可见,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只是初具雏形,整个体系还相当不完善、不健全,带来了改革的空间。我国政府在WTO 谈判中虽未明确承诺在近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从实际情况看,受经济全球化影响,中国与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缔约已在所难免。而将我国政府采购现状与该协议具体规定相比较,不难发现中国政府采购正面临诸多严峻挑战。步入“十三五”规划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在经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深刻调整,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整合等一系列新情况,政府采购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如何积极有效

应对新变化、新情况,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仍然需要继续探讨和加深认识。

一、我国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现状

(一)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招标方式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诞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和有效竞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力,化资源配制的重大举措。它不仅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途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 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府采购的对象既可以是标准产品,也可以是非标准产品;既可以是有形产品,也可以是无形产品;既可以是价值低的产品,也可以是价值高的产品;既可以是军用产品,也可以是民用产品。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性质将政府采购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五是政策性。政府采购的主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本国产品等。

六是规范性。政府采购要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影响力大。相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政府的购买力

巨大,在很多国家,政府采购的金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的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开的内容;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招标投标信息,供应商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等内容。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 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4.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四)我国政府采购的产生和制度的形成

“新秩序不可能代表与过去的完全决裂。它必须从现有各种安排里面发展出来,从而到最后,将会有更多旧观念、态度和制度融合到未来秩序中去。”政府采购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政府采购制度则是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而形成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政府采购由封闭走向开放,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要领域。

1.政府采购的产生。

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从事商品交换活动,采购就随之产生。当时的采购主体主要是个人、家庭和原始部落。随着国家的产生和社会的发展,采购主体日趋多元,出现了政权机构、企业、团体等采购主体。

2.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

政府机构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20 世纪以后,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也进入了完善时期。政府采购的发展与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息息相关。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是作为“看不见的手”被认为是唯一的,也是最佳的资源配臵方式,但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经济大萧条诞生了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理论,该理论着重强调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从此以后,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一项经济手段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的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各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便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 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采购制度领域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1.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在中央,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贯彻和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其中省、市级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到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

3.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已初步确立,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由单

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越来越多的供货商参加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

4.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初步建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并按照国际惯例,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的创刊,标志着杂志、网络、报纸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各地也建立起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有的地方还实现了网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我国财政政策、加强支出管理的方向

健全完整的财政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入管理政策:二是支出管理政策。这两个方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有收支政策都是科学和健全的,财政职能才能最有效地发挥,资源才能得到最合理的配臵。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到目前为止,在加强支出管理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在西方国家,为了有效地加强支出管理,将政府支出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支出(付)两大部分,并相应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建

立各自的运行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机制,政府得到了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大幅度节约支出;细化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减少资金流通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透明度,加强了财政监督。为了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支出管理制度,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采购支出管理的必山之路,而且势在必行。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落实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实质上就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

1.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

财政政策是我国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财政政策的调控方式,在收入方面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体现的,在支出方面,则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宋体现的。政府作为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经济过热时,与其他政策相配合,缩小政府采购规模,即通过紧缩的财政政策实现经济的正常运行:当经济萧条时,可以扩大政府采购 规模,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通过弹性采购计划,还能实坝: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2.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国家支持或扶持民族工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改革开放以后,减税让利和指令性银行贷款是我国政府支持国有企业的主要手段,其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把支持重点放在生产环节,目的只是保证企业的运转而忽视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能通过市场转化为商品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除法律关系外的联结点应该是市场,政府对企业的限制与支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政府可通过购买国内企业产品或重点购买国有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国有名牌产品,来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创造和激励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市场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在此情况下,如果政府不采取必要的手段,就会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政府采购就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手段之一,即通过存货(如粮食、石油等)的吞吐,来平抑或稳定市场物价。此外,政府采购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可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与就业政策相结合,可以促进就业,特别是残疾人、妇女和下岗工人就业的政策目标,等等。

(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反腐倡廉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政分配职能的延伸,是对财政支出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尚未形成法制化、制度化的政府采购时期,大量的财政资金在支出采购环节中的异化与蜕变,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与条件。由于交易过程的不透明,法制的不严密,一些人进行“暗箱操作”,导致了大量“寻租” 行为的产生,腐化了一批政府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方面的教训是沉痛的。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杜绝了分散采购中吃回扣现象,增加了财政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将政府采购臵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消灭滋生腐败的环境条件,为反腐倡廉,改善政府形象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当前,我国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已经成为财政工作的主要矛盾。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政策的到位,财政收入将会得到一定的增加,政府采购资金达到国际公认的占 完全有可能的,也就是说我国的财政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资金将达到上万亿元。另一方面,各部门增加支出的要求也十分强劲,财政支出增加速度较快,在财政支出中政府采购所占比重较大。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竞标机制,可以做到“货比三家”,好中选优,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得到高效、优质的服 务,大大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此基础上,通过逐步扩大政府采购 的范围,从预算上控制采购支出,节约预算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 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政府采购就是简单地买一些东西

发达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化显示,政府采购的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最初的节约政府支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经济作用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目标也日趋多元化,这些目标也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

有效性、促进政府采购中廉洁和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促进实现其他特定的社会目标等。

误区二:政府采购只是为了节约防腐

随着由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逐渐发生变化,从以节约财政资金支出为主的目标向兼顾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变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逐渐具有现代特征体现着政府的重要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集公共支出管理、产业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于一体的国家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宏观调控工具。

误区三:政府采购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消费需要 欧美国家早期的政府采购范围仅限于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传统领域。随着政府活动范围扩大,特别是对经济干预职能的增强,政府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呈增长趋势,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近年来,逐渐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是否来源于政府预算也不论是否为政府部门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误区四:政府采购只需遵循程序性的规范要求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主要发达发达国家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集政府行政管理与市场要求于一体,政府采购管理涵盖了政府预算管理、采购程序要求、采购方式的变革、合同授予的程序与履约及监督管理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日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误区五: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才能体现竞争性 政府采购重在公开、竞争和透明,采购方式很多,但并非相互对立,具体方式的选择要服务于采购目标。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

1与国外政府采购比较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行为的作用仅仅处在节约资金、消除腐败等较低层面上,未起到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等高层次的作用。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签订了一个政府采购协议,标志着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此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 球性进程的加快,各区域性经济组织也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或明确了市场准入的条款。在这些协议或条款中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政府采购协议于1995年正式生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应顺应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面临的是一个全球化的大市场。而我国政府未引导企业去国际市场上竞标,使得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显低于外国企业,也不利于我国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开后,其也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2.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还未健全。

我国于2003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此法为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法律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法律法规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的监督机制的保障。但目前,政府采购立法效力层次低,没有全国性法律,省、市等行政条例亦多有缺失。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预见性,使得出台的规章制度规范性和防范性不高,操作过程中难免问题迭出。

3.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首先,在编制预算时,各单位都积极争预算支出指标、争项目,多多益善,而在争到指标、项目后,财政按计划拨款,支出使用单位自行安排采购资金使用,这就难免存在盲目采购、重复采购、随意采购等问题,对被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很少考虑。其次,对节约资金的处理在两难境地;即使财政集中,还有一个在财政内部的体现问题,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解指标,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制则只层层下达指标,但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第三,按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采购支出包含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预算和计划,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自行支配采购。财政款项拨出后,财政部门没有多少精力来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多报少购、报而不购等现象屡见不鲜。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把管理、监督的职能延伸到物资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把原来由各单位分别采购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像从前一样自行随意采购。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使原有利益和权力分配格局发生改变,也就面对着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由于部门利益而引发的巨大阻力。

4.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团队素质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仍然未做到实质上的独立,甚至由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代替。有的地方虽然将采购部门独立出来,但是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组织和开展工作,大部分人员是靠关照、靠关系、靠调济进入采购部门的。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培训,对一下管理知识、财经法律、招投标规则及程序、工程技术常识及国际惯例等相关知识掌握不够,缺少从事市场经济和商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匾乏。任何一项制度的成功建立和运转,都离不开人的因素。政采购制度当然也是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本身又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多样的特点,涉及法律、经济理工等多学科知识,因此它实际上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财经方面的知识,懂得提高采购效益,而且要具备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商品性能鉴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政府采购人员还应全面及时地掌握政府采购实践的变化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只有具备了这些时刻变化更新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储备,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6.政府采购监管认识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既是财政支出改革的组成部分,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上讲,这项工作应该既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单位、很多部门认为是财政部门的事;而在财政部门内部又不同程度地认为是具体从事采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事。因此,不仅是财政部门的外部、还是内部,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7.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财政部门热衷于参与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而将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臵之度外。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直接将商品发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对采购单位在使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则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可以说,目前对政府采购活动还没有形成对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及借鉴

尽管我国在基本国情、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政府采购发展历史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异,但他们的成功经验和管理技巧确实有为人称道的地方。因此,我国在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要博取国外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早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完善、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1.加强保护民族工业随着经济开放程序和市场化程序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企业面临或正在受着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利地位更加明显,严重威胁着他们的发展,保护民族工业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因此,我国应该要借鉴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法规充分保护我国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能从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2.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充分运用其政策导向,可以发挥政府采购

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采购为国家阶段性发展目标服务。因此,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都是以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以及其他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其根本使命的。

3.要保持充分的竞争。

我们要引进市场机制,保持充分的竞争。充分竞争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焦点,不论是美国的竞争原则还是英国的物有所值原则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充分竞争原则,不仅使政府在市场上购买到最佳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能够实现财政资金的优化配臵。何况充分的竞争还能形成良好的商业氛围,供应商会竞相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服务,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更新,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4.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程序。

在制度的某些方面受到损害出现“失灵”的情况下,有效的救济程序是保证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救济程序成为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各国都在其政府采购法律中规定了这种程序,允许采购双方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由于采购活 动的特殊性,救济程序更重视协商、仲裁和调节手段的重要性。

5.应借鉴世界经济体系政府采购区域性联合经验整个世界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在向着一个相互开放、彼此沟通的方向发展,无论什么样国际组织或是地区的经济联盟,都努力通过制定种种协议来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壁垒。国际政府采购体系在国家之间实际上将政府采购形成一种以国家为区域单位的联合,将供应商资源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资源,提高供应资源规模的同时也引人了有效的竞争,目的就是为了节省采购成本,提高各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1.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吸收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验,综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背景,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全套的采购法规体系,从而使政府采购一切活动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进步性的同时,却因为其规范内容相对简单而产生了重重问题: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中标原则,没有针对履约担保的明细规定,同时缺乏对资格预审程序的规范。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趋向成熟,明确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意图和目的,应该成为今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围绕《政府采购法》,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以该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制度的稳定发展是离不开强硬的法律后盾的。首先要尽快建立起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从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采购文件格式文本、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方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在提高采购效率、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严格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和电

子化采购平台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依据。法律法规不仅要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对具体操作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3.加强政府采购理论研究。

纵观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论述,多针对政府采购的现状、改革、管理以及法律规范来谈其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制度的理解,从而相对停留在研究表层。而解决当前问题的首要任务是针对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探讨,从而使有关政府采购的理论更加严密、制度更加成熟,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实践。对于当前情势,私人采购市场和公共采购市场划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因此对采购市场的理论界定成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加强采购机构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政府采购 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体制从体制,设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采购管理体制。

目前西方国家都设立了政府的采购委员会,监督和管理中央、地方及其所属实体的采购活动,我国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也应设立相应的体制。由于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又是一个大国,我国设立的管理体制应以中央政府为主。在地方预算尚未真正完全分级和独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中央制定的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机构建设上,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做到在财政部门内部有一个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和评估、进行相应的监督等,但不得干预采购中心的具体商业事务。其次,加强采购机构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建立一整套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如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尽快建立,并且能正常的运作,必须尽快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3.建设采购部门专业队伍。

面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采购队伍的现状,在当前阶段,采购人员首先要学习政府采购专业知识以及学习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学习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法律知识。然后,将自己所学到的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只有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才能逐渐弥补自身业务能力的缺陷。并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上岗培训,同时可以邀请专家老师为采购人员进行指导和交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合同形式及签订合同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等。加强采购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争取将我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成为一个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的队伍。这样才会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四)明确采购目标,完善管理模式,改进操作方式

1.明确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规范中的目标和原则,将经济有效的使用国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促 进采购机构和采购队伍的廉洁,防止欺诈、歧视,树立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

2.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供货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而我国法律制度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应当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质疑、申诉机制和救济机制,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或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

3.改进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式。

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散指针,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

制则只层层下达指标,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也就是说,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即实行帐款分离制。这样,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财政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最大限度地避免商品采购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和腐败现象。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追求“三公一优”的最佳目标。能否实现目标,则要靠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来保证。另外,政府采购金额、规模庞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这一领域的规范和监督意义重大。合理而有效的监督措施可归纳 为以下几点:

1.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宣传,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

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

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2.信息披露即建立公告制度,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水平。信息披露是政府采购活动告示天下,表示自身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坚持诚信与规范的承诺。由于政府采购是举世公认的阳光工程,只有确保采购信息的公开度,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提供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覆盖面广的信息公告形式和渠道可以营造出更加激烈的竞争气氛,从而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3.实施审计监督,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是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其审计方法主要是指:审阅法。这种方法是对政府采购四种审计对象,即政府采购主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中介机构都适用的一种审计方法。

4.纪检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的守护神。

纪检部门从三个方面着手:(1)把好事先监督关。包括严把政府采购预算关,使采购计划适时、适用和有效。同时加强对竞标主体即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2)把好事中监督关。对过程监督就是要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

平、公正进行。重点是检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和规范。(3)把好事后监管关。加强对货款结算环节的监督,确保采购、验货、付款“三权分离”。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政府采购行为是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就会有人以身犯险。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些违规操作,我们必须要严厉管制,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将会成为部分掌权人的致富之路。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监管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首先,我们要在政府采购部门成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让其逐渐与政府采购各部门形成既有相互联系又能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其次,进一步对政府采购活动之后的事后监督进行强化再审查,把好每一道关口,杜绝政府采购当中的违规操作。最后,还要逐步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快构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应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让隐藏在政府采购制度之下的违规活动无法遁形。

1.强化主体监督的作用。

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的权力。此外,由于政府采购承载着保护环境、促进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诸多政策导向功能,其工作开展情况也直接或间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从采购实践来看,虽然这些监督机构对抑制各种腐败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整体而言,依然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能不高、监督机制不畅等问题。这就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理顺监督关系,明确监督职责。财政部门应以采购实施过程为主线,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以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规为主线展开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以信访举报为线索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政府采购贯彻落实政策功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各管理机构之间还须建立横向的沟通和配合机制,通过全方位的主体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阳光运作。

2.扩大社会公众监督,加强外界专业监督。

监督是需要成本的。现阶段完全依靠国家机关的力量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是不现实的,还必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广大纳税人真正参与到政府采购这一过程,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政府采购制度、政策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信息。利用媒体和网络,为广大公众参与政府采购制度大开方便之门。一方面,赋予社会公众,特别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供应商监督权利。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每一分财政资金是怎么花的,作为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知道;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他们的监督则更为有力、有效。另一方面,要把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的能量释放出来。新闻媒体一直被称为“无冕之王”,许多贪污腐败的案件都是经过媒体报道后才被调查处理的。因此,媒体监督也是保障采购程序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

虽然财政部门负有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责,但政府采购涉及的商品、劳务、工程的范围广,往往要求监督者有专门的财政知识、会计业务知识,有时还需要工程决算、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因此在监督中应该邀请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纪检部门参与,并且聘请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和有一定

专长和经验的人参加采购监督,这样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会更为专业,更大限度的发挥了政府采购监督的作用。

3.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完善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我国现行单位预算不够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刚刚开始,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也难以细化,这样使得政府采购工作的随机采购较多,而形不成规模效应,导致采购增加,效率降低。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按照原则应该在每年年初编制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但我国计划编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各地政府采购计划数据收集上存在困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约束力不强,与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过程相比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人为因素变更计划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其次,采购程序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受到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左右和影响,特别是大型采购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产生了许多负面影 响。所以,必须全面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单位,都应对其实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计划。只有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项目才能进行采购。政府采购的计划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

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也应严格按既定程序上报审批。

4.建立政府采购各主体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计划审批,但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事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部门出具的费用发生证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承包商,以保证资金用在预定的项目上,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单位的验收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这样购买、验收、付款三权分离,采购当事各方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管理者,对采购主体、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主体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供应商和采购主体又对政府采购中心公正有效性进行监督。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将处于其他当事方的监督之下,推进政府采购的健康运行。

五、区内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及措施

(一)区内政府采购存在问题 1.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

个别采购单位由于习惯思维,缺乏新的财政支出理念,不能主动申请政府采购,存在“先斩后奏”等规避政府集中

采购行为。以致出现不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后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个别单位片面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对政府采购不配合,事先不申报,想方设法不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办理采购。

2、政府采购范围狭窄。

尽管区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由于采购规模小,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臵、车辆购臵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

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部门、各科室提出采购项目,再由政府采购管理员进行汇总,交会计审核上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各部门、各科室漏报、多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根据资金的安排情况,对有的采购项目进行压缩消减,导致最后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

(二)做好区内采购工作措施

1、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工作,深化依法采购意识。通过电视媒体、政府工作会议、财政工作会议宣传和强调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意识和办理采购业务的自觉性,以赢得社会全面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严肃采购纪律,对于不按采购法进行采购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责任主体,建议政府采购实施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①采购实施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相符的;②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③采购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④采购标准不符合本级规定的资产配臵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⑤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⑥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采购办备案的。

2、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

采购单位必须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如采购的物品、规格、性能、价格等具体内容;政府采购办必须会同财政负责单位预算管理的相关科室,加强对单位政

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核把关;限定政府采购计划变更、调整的时间。如,除特殊情况之外,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变更时间可否定为每个季度一次,以利于优化采购组织方式、减少政府采购次数、扩大单次采购规模、节约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绩效。

3.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开展。

一是延迟采购预算编制时间。由原来的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同步编制调整为先编部门预算,再编采购预算。等部门预算确认后,再通过采购预算编制系统编制采购预算。这样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针对性的编制采购项目,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和科室加强调查和分析,尽量不少报漏报采购项目。二是加强会计审核力度。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收到采购联管理上报的采购预算后,要加强审核,特别是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安排要逐一细审,明确每个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来源。三是增加政府采购管理员的稳定性。政府采购是一个比较专业性的工作,从采购预算编制到采购执行,到验收支付,一个政府采购联络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对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进行熟悉操作,完整的完成一项采购项目,这就需要政府采购管理员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总之,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步需要全体从业者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政府采购制度应将“让政府放心,采购人省心,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顺心”的服务理念转化为品牌的内涵,用品牌效应为政府采购凝聚合力,增加动力,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是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机遇和挑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必须服从我国的客观实际,结合我国的特点,把握机遇,及时调整战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运行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入手,安排好我国相应配套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创新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6.政府采购法及 篇六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下的三大改革任务之一。我县从1999年开始,先后开展了五项工作:一是县级会议管理与结算;二是重大內事接待;三是公务车辆统一定点修理;四是公务车辆统一保险;五是办公用品集中采购。运行八年来,在推行采购制度、规范运作、节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应急性强,无预知性,事务具细、头绪多、工作量大、事务缠身,给其在推进拓展中造成了障碍和困难。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抛枝去叶,摆正政府采购主体职责职能,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便成了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现状及成效

县级会议和重大內事接待统管工作是政府采购纳入最早的两项工作。在加强管理、健全程序的基础上,围绕“住宿、用餐、材料印刷、零星用品”四大项开支,先后对宾馆进行了两次竞争谈判、对套餐进行了竞价、对印刷企业进行了三次公开招标、对零星用品实行货比三家、公开竞争采购,使住房价格下降了20%,用餐取得了菜、价相符的效果,材料综合价格

1下降了60%,零星用品费用也得到了降低。对于公务车辆统一定点修理工作,我们一是采取了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价格质量比管理的竞标办法;二是实行了维修项目申报审批和跟踪管理制度;三是坚持财政监察员事前事后检查监督。使统管内车辆年平均单车费用为11000元左右,较统管前降低8000元左右,降幅为30-40%。在公务车辆统一定点保险工作上,我们通过限制险种,变手续费为上交财政,使总费用平均节约9%左右。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在我县是从2001年开始的。我们通过完善健全操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采取

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过几年的发展,采购项目从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到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采购范围不断拓宽,采购规模也逐年增大,节支效果明显,社会普遍反映较好。

1999年至2005年累计完成采购预算资金2504.69万元,实际支出1960.18万元(其中财政资金1245.58万元,自筹资金714.6万元),节约采购资金544.51万元,平均节约率为21.7%。

二、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宣传工作不够,认识与观念上的阻力仍然存在。尽管

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已开展好几年,并进行了一些政策宣传,还制定下发了相关配套制度的文件,但效果仍然不是很好。不少

单位、个别领导对政府采购的意义、内容、运作程序知之不多,造成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的偏差。

2、工作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县只设置了“采办合一”的政府采购中心,既负责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同时还承担着具体的业务工作,因而兼具管理、采购的职能,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不符合制度的要求。

3、县级财力有限,市场不发达,采购总量小。受区域、经济社会等因素的限制,县级采购无预算,集中采购机构不能统筹安排,商品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企业经营门类少,商品不丰富,物流不通畅,造成供应能力弱。而我县政府采购单件单次的采购占据绝大部分比例,对外地供应商吸引力不大,采购只能更多地面对大中城市供应商,不能更有效地促进市场竞

争,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就不能充分体现。

4、现行采购手段落后。我县现行采购大半使用电话传真的形式发收标书,采购手段落后,有失采购的公开性。

5、部分业务影响着采购工作的推进拓展。已纳入政府采

购管理的县级会议、重大內事接待、公务车辆统一定点修理、公务车辆统一定点保险业务,在纳入之初以至很长一段时间,在规范运作、防止虚报冒领、促进廉政建设、强化我县和谐工

作大局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会议与接待的应急性强、事务具细、事前无法预知,加上近年

来我县公务车辆品牌的多样化和档次的高低不等以及某些品牌车辆售后服务的4S垄断专营,我县的车辆定点修理厂家已不能满足公车修理的要求,给采购中心在业务工作中造成事务缠身,被动应对,无法推进拓展采购业务,影响政府采购规模,其组织采购招标主体职责职能不能更好发挥,规模效益作用也无法充分体现。

三、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推进拓展的对策

1、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水平。除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条幅墙报等形式宣传外,还可通过召开采购单位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组织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操作程序、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内容。让全社会深入了解政府采购制度,从而使我县各级各界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政策做好管理、采购机构的分设工作。要按照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采购管理审批、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招标的规定,划清两者权限与职责,制定各自的操作流程,避免权责不清,贻误工作,降低采购效能。确保管、采机构分设后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衔接、流畅、公正透明。

3、实行市县上下互动大采购,弥补县级政府采购先天不

足。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小、供应市场不全、专家缺乏。针对一些零星或组织困难或不易发挥采购优势的项目,可实行市县搭车联合采购,增加项目吸引力,争取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强化公平采购的竞争性,实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同时,对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可借助省、市级专家库寻求技术支持,以提高采购质量,预防采购风险。

4、建立政府采购网。改进现有采购手段,实现我县政府采购电子化。并通过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现场监督揭标定标,预防通过电话传真发收标书、揭标定标带来的失密风险,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公正性和权威性。

5、抛枝留杆,加强政府采购招标主体职能。通过完善程序、明确标准、纪检审计和会计核算监督,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定期检查等措施,按照“总额核定、自主办理、超支自负、节余留用”的办法:一是将县级会议于重大內事接待工作下放单位,由单位自主掌握,包干使用。对于会议与接待的住宿、用餐、印刷材料、零星用品等四大项支出,由采购中心定期招标确定供应商,明确主办单位必须在确定的供应商范围内自由办理、购置有关项目。二是通过招标确定县内定点修理厂,其只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能力范围内的修理,其他的修理项目则不规定,由单位自主选择修理厂,费用根据车辆新旧程度及档次经核定后,同样实行年包干。三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保险公

司,费用按照规定险种及额度经核算后,由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同样实行年包干。四是明确今后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强办公用品招标采购工作,强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代理招标采购主体职能。按照上面三点的思路,采购中心在退出事务性的工作后,可以腾出人力、物力、时间专门从事操作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单位的购置报告,以每月或者每季一定时期集中招标采购一次,这样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也使采购中心的工作更有计划,更规范。当然,应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密切与局有关股室的联系,及时捕捉公共财政支出项目采购的信息,并积极将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进而推进拓展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要以《政府采购法》为总纲,立足县情,根据实施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探索与研究,不断完善创建公正、透明、高效、适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政府采购工作局面。

7.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篇七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模式,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政策目标是通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并与其他经济与公共政策相配合, 改善产业结构, 促进技术创新,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 从而实现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达到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的目的。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征

所谓政府采购, 也称公共采购, 是指一国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实现其行政或社会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取得公共利益等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定方式和程序,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服务的交易行为。根据这一概念,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1. 政府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

各国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不尽相同, 但共同之处在于都是靠国家财政性或公共资金来实现运转, 并通过法律, 如政府采购法来确定政府采购主体的资格。

2.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私人采购资金来源于采购人, 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包括对纳税人征收的税收, 或者政府为实现经济社会目标所借的债务, 如国债等。

3. 政府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

政府采购对象非常广泛, 从原材料、设备到建设工程, 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等诸多领域, 既包括民用产品也包括军用产品、既包括国内产品也包括进口产品。

4. 采购目的具有非商业性。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实现政府职能或满足公共利益, 而不以赢利为目的, 不能像私人采购那样存在赢利的动机。而私人采购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5. 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法定性。

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 一般都制定了系统的政府采购法律、条例及其配套措施, 法律制度较健全。保证政府采购能在法律限制下严格进行。

6. 政府采购过程具有公开性。

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应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即确保规则、信息和结果的公开。一切采购活动都要有记录, 不能进行任何公开操作。

7. 政府采购要求具有效益性。

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庞大, 因此政府采购必须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采购资金, 力争实现最大效益。否则会导致资金的浪费, 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实现。

二、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现状

1. 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较快。

随着政府采购效率逐步提高和采购成本的降低,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较快。2005年全国实际政府采购规模为2927.6亿元, 占GDP的比重为1.6%。2011年,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1万亿元, 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0%。“十一五”期间, 全国采购规模年均增长23.5%。

2. 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

总体来看, 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传统的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其中, 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延伸到专用类, 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 并将工程类采购逐渐纳入采购范围。同时, 政府采购资金构成从财政性资金逐步向单位自筹资金、BOT项目市场融资等方面扩展。与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相适应, 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支出项目的比重正逐步扩大。

3. 我国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26条明确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十一五”时期, 公开招标仍然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金额由2005年的191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6482亿元, 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65.5%提高到了77%。

4. 全国集中采购规模大幅增加。

“十一五”时期, 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35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284亿元, 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80.6%提高到了86.5%。集中采购目录也不断完善, 纳入目录的采购品目和采购项目不断增加。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和服务意识不断加强, 逐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化业务管理流程, 并加强了集中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5.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机制不断完善。

我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已基本建立, 节能环保清单包含的产品不断扩大。2004年第1期“清单”只有空调、冰箱、荧光灯等8类产品。目前, 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达到28类、3.1万种, 产品种类包括建筑材料、太阳热水系统、汽车等。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十一五”时期, 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 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

三、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建议

1. 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目前政府采购在全球规模较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统计, 全世界的政府采购数额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5%左右。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 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30%、占当年GDP的比重为10%~15%。从我国的政府采购现状的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政府采购绝对和相对规模还较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 应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提高服务类采购的比重, 将工程类采购逐步纳入采购范围;二是逐步将专业服务, 如商务服务、高技术服务等纳入采购范围;三是加大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等。

2.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新条例当中, 对法律规定和管理体制不协调、不清楚及不具体之处加以明确;二是应进一步完善与操作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 如规范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管理;三是加快制定与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如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3.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如规定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通过指定报纸、网站、采购专业刊物等进行公开, 为供应商提供查询采购信息提供渠道, 并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 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当供应商投标被拒绝或在供应商名单中被删除时, 采购主体应当主动并及时向其说明原因;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要求, 加快建设全国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

4. 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方式创新。

一是财政部门应加强同相关部门, 如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 结合资产管理、预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严格采购流程, 依法采购, 坚决杜绝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发生;二是建立健全监督与处罚并重的监控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大对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监控, 并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 应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处罚;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如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等的考核评价机制, 以及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等。

5. 努力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以激励从业人员提升其业务素质。另外, 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及考核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 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在培训过程中, 应将系统内部培训与利用社会资源的外部培训相结合, 采取委托培训、联合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 以扩大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质量。

6. 其他方面。

一是推动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标准化管理。包括以巩固和完善“管采分离”体制、加大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力度以及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责。并通过鼓励和发展电子化采购手段, 尽快解决采购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二是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重点强化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安全、促进节能减排, 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同时, 通过采取强化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评审优惠、附加合同约束等手段, 统筹协调各项政策目标实施;三是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新格局。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应不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 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合作和竞争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丛虎.创新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力度[J].财政监督, 2011 (9)

[2]刘慧.创新政府采购, 提高政府公信力[J].中国政府采购, 2011 (11)

8.政府采购法及 篇八

关键词:政府采购;素质;培训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随之暴露,如,采购成本持高不下,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

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纳税人,采购的产品大多是公共产品,能否节省资金与他们本身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对政府部门采购人员的要求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对其思想、品行也有很高的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政治思想素质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拿公共资金(即纳税人的钱)为公众办事,代替公众购买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理论是政策的先导,政策是理论实现的具体化。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较好的理论修养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政府采购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他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政策水平主要表现在能深刻理解并掌握现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做到触类旁通。

(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

三、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采购人员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其次,要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么在专业方面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是政府采购人员迅速提升专业采购技巧的捷径。培训的具体做法为:

(一)正式培训与非正式培训相结合

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的政府采购理论家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政府采购员讲授。要加强案例的教学分析,培养政府采购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非正式培训是正式培训的有效补充。非正式培训主要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进行,为了不影响采购效率,由接受培训的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采购员同时进行采购决策及与采购相关的其它事宜的处理,先按照有经验的采购员的决策行事,等采购结束,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对比二者的差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相结合

由于学校教育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解决理论教育与实践相脱节或滞后的问题,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培训。培训时可以结合本采购单位历年来的采购实例及将来的采购计划。上岗后也要培训,主要解决现有知识不能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新事物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个终身教育的时代,采购部门也要开展只要在岗就要不断接受培训的活动。

(三)专业培训与交叉培训相结合

目前,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多属于专业培训。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及相关性极强的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较综合的知识结构,所以,专业培训不能满足采购的要求,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交叉培训。这里,我把政府采购人员到外界各种研究机构、协会、团体等进行研习和到与采购相关的部门挂职培训称为交叉培训。这样做使采购人员彼此间能交换心得,扩大视野,并通过专题交流,交换意见,解决疑点,以补充能力不足的缺陷。

参考文献:

[1]倪东生.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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