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24-10-23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2篇)

1.《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技成果转化目标考核制,优化科技环境,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订全省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年度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本行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六条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通过试验、示范、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形式,把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七条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组合),以及其他农业科技以产品。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引进、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引进下列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活动:

(一)对产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具有潜在引导作用并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三)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环境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有明显作用的;

(四)能形成产业规模、具有较强经济竞争力的先进技术。

第十条 经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应当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一)补充生产定型前的相关技术数据;

(二)确定产品标准化和工艺规范;

(三)完善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中的关键措施;

(四)对技术方案、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实质性改进。

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因作价投资转让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确认手续。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按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集中力量实施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促使其产业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投入的规定,保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扶贫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高技术出口产品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基本建设可以减征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第十七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开发费用,在当年管理费中列支。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常关取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整体改制为科技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营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可按法定的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内没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保险机构应当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入股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向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募集,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本金、经营管理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信息网络、简报支信息库的建设,逐步实现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税务等在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管理。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方和他方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属技术开发性质的,转化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化前未就该项成果申请专利的,转化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合作转化各共有;

(二)转化前完成方已就该项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批准后,其他合作方有实施的权利;合作转化作出重大创新,构成一项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合作各方决定不申请专利的,各方都有实施该项非专利科技成果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该技术应经其他合作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合作转化的合作各方均为软件开发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二)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在转化前计算机软件上后续开发的软件,后续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后续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著作权,需要转让的,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及其职工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秘密管理的规定,签订保守科技成果技术秘密协议,共同维护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金额,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引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开发单位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金额,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职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授予机关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或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肋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权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二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四条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实施科教兴渝支撑战略。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发展情况。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

第七条促进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核心竞争力。

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产业技术攻关,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市外科研机构和国(境)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高等学校可以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军民科技创新管理协调机制,鼓励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转移。

第十三条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技术、新技术开发研究,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

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相互开放实验室和科研设施,支持、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基地,联合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鼓励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在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

本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及其他各类园区应当采取各项措施,扶持园区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三章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发展规划,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农村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野外观测台(站)、实验站、研究基地、分中心、试验基地。

第二十条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

支持产业园区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专业化、网络化技术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

市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规划,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初创科技企业,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信用制度,信用记录作为科技创新活动评价依据。

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作用。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计划,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科研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全市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青少年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人才政策,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经专家评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可以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等重大政策制定,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第三十二条整合市级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学技术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科技、经济和社会等发展战略、规划、路径与政策制度研究;

(二)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三)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装备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四)创新型企业建设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及科技创新试点示范;

(五)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基础能力建设和机构运行经费;

(六)科技交流与合作;(七)科技创新奖励;

((八八))资资助助知知识识产产权权保保护护和和技技术术标标准准制制定定;;

((九九))科科技技创创新新贷贷款款贴贴息息和和科科技技保保险险的的保保费费补补贴贴;;

(十)配套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招标投标、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

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对本市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第三十五条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第三十六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对科学技术基金捐赠,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对本市企业通过商品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的认证,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备案等活动予以政策扶持。

第三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市级新产品两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发展考核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发展工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等奖励项目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对取得国家或者市级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授权,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

第四十二条建立和完善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公开评估结果。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科学技术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

第六章附则

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三

[关键词] 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

目前,国际上的经济竞争集中表现为科技竞争,而科技竞争与经济竞争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离开科技发展,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出现强势,把经济和科技联系起来看,科研的核心问题已不完全是追求技术先进性的问题,而是追求科技成果是否能转化生产力、是否产业化的目标。

所谓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市场预测确定科研目标、科技成果的产生、科技成果的转移和科技成果的使用四个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渐进的过程,只有完成了这四个阶段,才能达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的。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一样,正面临着严重的尴尬和无奈: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转化时间长,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1、科研立项与企业的技术需求和生产应用联系不紧密

高校的科技成果一般具有较高的技术指标和较强的先进性,但成熟性和实用性则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薄弱之处。“重理论研究,轻实际应用;重成果发表,轻成果转化;重学术价值,轻实用价值”的情况在一些高校还普遍存在。许多科研人员重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而忽视了从事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现状。这种重理论轻实践、重成果轻推广的思想直接导致了高校与市场、企业联系的脱,造成大量科技成果游离于企业之外,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

2、研发经费投入不足

高校科技面临着科研资源、特别是科研经费问题的严重挑战。通过这种渠道争取来的科研经费,几乎全部用于课题攻关、验收、鉴定、报奖等环节,留给成果转化的经费几乎没有或很少。发达国家在研发、中试、产业化方面的经费投入一般为1:10:100,而我国则大约为1:1:10,中试和产业化、商品化的资金缺乏,使科研经费只能像撒胡椒面,科研项目只能进行低水平的重复,导致重大项目难以完成,大量科技成果不成熟,难以商品化、产业化。可以说,资金短缺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限制因素之一。

3、缺乏有力的激励手段和保障机制

高校中对于科技创新的保障和激励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例如,高校往往以知识创新为重点,以科技成果的先进性为目标,以学术性、科学性为衡量标准,对项目的评价过于强调其理论与学术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看重的是其能否通过鉴定及获奖等级等。教师们非常关心的、与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职称评定,也是以论文的数量及层次为标准,而与科研成果是否转化以及产生多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多少关系。政策的导向决定了老师思维的倾斜。一些老师沿着“选题——研究——鉴定——评奖”的路线搞科研,矢志不渝,却没有把工业试验、产业化和市场预测等摆在正确的位置,以致其研究内容欠缺实用价值,与市场脱节,即使学术水平高,也终究被束之高阁。而这种思想上的偏差,不仅影响了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更重要的是使知识分子们在当今“大社会、大市场”中,缺乏适应新的角色和承担社会潮流所赋予责任的意识。

二、产学研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

产学研合作是企业(产)、高等院校(学)、科研院所(研)三方或两方组织为了市场需求和共同整体利益联合起来,按照市场经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所进行的科研开发、生产营销、咨询服务等经济合作活动。产学研合作是产业界与学术界、科研界为了共同实现创新目标而形成的合作交流活动,是基于创新而进行的合作,是技术创新上游、中游、下游的对接与融合。其实质是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目前,产学研合作方式效组合。目前产学研合作的方式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生产经营、科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共建研究与开发机构等。产学研合作作为技术创新的平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通过产学研合作,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以项目为载体,共建技术中心,进行人才交流,促进企业家、科学家、大学教授相结合,联手合作,有效实现优势互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产学研联合中的枢纽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高校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相互兼职、合作研究、在职培训、委托培养研究生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与企业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三、产学研合作的模式

1、建立大学高科技园区,加强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

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科技和人才优势以及大学周边地域优势,以国内外广泛联系为趋势,逐步形成有特色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平台,成为孵化科技企业和科技集团,孵化创新、创业型科技人才,孵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基地,推动科技成果的直接、迅速转化。大学科技园直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基地、造就创新创业人才的特点,促进和深化了产学研结合,成为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基地。此种模式能够有效的推动产学研结合,有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2、以技术合同为纽带,实现产学研结合

高校与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资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方式彼此紧密结合在一起。此种模式是产学研结合所采用的最广泛的模式,合作双方通过签订技术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转让和受让现有技术秘密,转让和受让发明创造专利、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3、引入企业资金,共建研发机构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研究与开发机构,双方共同选择高新技术研究课题,由企业提供研究经费,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人才和技术,并吸收企业高级技术人才共同参与研发工作。

二是高校与企业共建试验基地,实验室研究工作由高校负责,企业在高校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中间试验,试验成功后投入工业化生产,利润按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规定分成。

4、通过技术创新中介服务组织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

公司通过“大学科研设施共享”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资源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利用网络的优势,通过建设网络平台为产学研联合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建设“技术超市”,整合“中小在线”和“技术创新网”,使得网络成为产学研联合的重要途径,另外,建立“科技成果网上展示及交易平台”也是产学研联合的有效举措之一。

四、结语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正如科技部徐冠华部长所讲:高校已经成为我国基础研究方面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如果能整合高校现有人才,推动人才资源的有效结合,将会形成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的突击队和排头兵。在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高校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高校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责任。产学研联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高校和科研所的科研水平等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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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焕忠.在2006年高校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M].北京:科学社会文献出版社,2002

4.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篇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条 公益性文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免费的公益性演出、文化艺术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开展自发性的文化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化艺术素质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共享。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收集公众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第三章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更新、充实。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其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

(二)挂职、选拔、交流等;

(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

第四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鼓励热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文化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对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公共文化财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5.《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五

2012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 号)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方向

本重点围绕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生产的社会热点问题,重点支持我省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农产品的优质安全生产和供给、农产品与食品安全加工和贮运,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等的成果转化及推广示范应用。

(一)先进种植养殖技术

1.优质高产高抗强粮、油、蔬、果、花卉及优质畜禽、水产等新品种的扩繁及推广示范。

2.粮食作物、园艺作物等集约化、设施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技术。

3.优质特色畜禽、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和质量控制

技术。

4.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高效安全新型兽药、兽医器械生产及产品质量监测等技术与产品;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及配套产品。

5.主要植物病虫害及抗药性检测、诊断技术与产品;农药高效安全施用技术与设备。

6.植物微生态制剂生产技术与产品。

7.生物、有机、缓释控释等新型环保肥料的生产技术与产品。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与贮运

1.粮油、果蔬、畜禽、海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与设备;方便、营养、健康、功能食品加工技术与设备。2.农产品商品化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

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检验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4.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与物流配送技术与设备;特色鲜活农产品冷链技术与集成配套设备;在线快速检测、分级、评价和定价技术系统。

5.乡村绿色物流集成技术与配套装备。

6.农产品物流信息的采集、监测与决策支持系统与配套设备。

(三)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

1.秸秆、稻壳、木屑等农林剩余物能源转化、生物基材料开

发技术及设备。

2.大中型沼气综合开发配套技术及设备,农村节能技术与产品。

3.水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农作物高效节水、保水、输配水新技术、新材料与新设备;农村饮用水安全新技术及设备。4.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治理技术与设备,农村污水、垃圾、畜禽粪便等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设备。

5.新型土壤调理剂、土壤改良剂、水土环境修复制剂等的生产技术及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本重点支持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内资或内资控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农业科技开发、服务良好业绩。

3.企业须内资或内资控股,注册资金大于30万元,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申请项目须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

内,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4.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企业须承诺按照不低于申请额度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金投入,并当作考核指标;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单位须有足够的自筹资金投入。5.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6.鼓励成果持有单位与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农业科技企业进行申报。

(二)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

1.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科技计划所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2.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技术含量高,技术成熟,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工业化生产前景的成熟配套技术;

(3)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并归申报单位所有;

(4)原则上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要求与说明

(一)支持方式

以项目为依托,财政资金无偿资助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请支持额度须小于单位的净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应有不低于所申请转化资金额度的自筹资金,承担项目的事业单位也需安排适当的自筹资金。

2.公益类项目须在申报书中列出明确的、可以考核的公益性指标。

3.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4.2012启动支持项目的资金申请总额每个不超过50万元。

(三)相关说明

1.提供的法人证明材料须合法、有效。

2.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供联合申报的协议(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职责。

3.项目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成果为多方共有的,除项目牵头单位外,均需提供其他各方的许可使用材料。

4.各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需为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或为目前对当地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成果项目。下列情况也不予支持:

(1)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或成员出资总额少于30万元的。

(2)不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3)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且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不属于《2012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本的转化资金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省直单位、中央和部属驻粤单位等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如下名额分配数量,认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开展申报工作:

1.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局:不超过3个。

2.高校、研究院所:

华南农业大学、省农业科学院:不超过5个;

广东海洋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中科院广州分院(含省科学院):不超过3个;

其他部属、省属和中央驻粤高校、研究院所:不超过2个。

(二)推荐与审核

1.县(市、区)推荐申报的项目须经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后,报地市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推荐;

2.各地级以上市推荐申报的市级项目和所辖县(市、区)推荐申报的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出具推荐函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

3.中央驻粤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具推荐函推荐;

4.省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三)评审立项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支持。

2.获得立项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申报材料说明

项目申报材料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包括《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

(一)《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纲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及其使用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及计划进度,必须与《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一致。(三)相关附件

申请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成果证明(下列主要成果类型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转基因品种需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品种审定证书);

(2)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3)疫苗:临床试验批件;

(4)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登记证书及田间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

(5)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

(6)新肥料:肥料登记证书及田间试验报告、肥料检测报告;(7)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它证明文件;(8)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它证明文件;

(9)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品种权证书或版权证明。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的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

申请企业须提供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含附注)及会计报表,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推广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2011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分配表等。会计报表各页均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6.《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六

发布时间:2005-7-21信息来源:佚名

一、创新基金在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广大的科技人员、企业家认识到国家创新基金的设立,对于缓解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匮乏,优化产品和产业整体结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国际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扩大内需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广东省政府及有关科技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努力争取立项,有力的推动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全省共组织申报项目1396项,批准立项283项,立项率20.27%,支持金额2.05亿元。

在创新基金支持下,促进了一批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使企业在最困难有时候得到了关键性的支持和动力,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其中以下有几个典型成功案例:

1.“应用硼酸体系化成技术生产高比容铝箔”是2001年立项的创新基金贴息项目,贴息金额为100万,承担企业为“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乳源分公司”。该项目于2003年5月按期通过验收。

该项目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实现了销售收入3697万元,交税499万元,利润451万元,创汇120万美元。

由于创新基金的投入,给企业带来了一个飞跃的变化,一方面,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资金相对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基金的支持加强了公司的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的信心和能力。因为该项目的执行,开发了一系列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取得了如“退火工序对箔片跑偏的处理”、“化成液位自动补加装置的设计”等多项科研成果。这些科研成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取得也吸引的当地的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使得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了资金支持。承担企业目前是一家集化成箔、腐蚀箔的生产、销售、科研于一体的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化成箔生产基地。地处广东粤北山区,企业的壮大带动了山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地政府和企业都感觉到,创新基金实在可以说是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条导火线。

2.“高强度单片铯钾防火玻璃”是2001年立项的创新基金贴息项目,贴息金额100万元,合同到期2003年12月,承担企业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03年8月提前进行了验收。

该项目产品在两年的时间内,实现销售收入12106万元,交税712万元,产生净利润3231万元,实现创汇596万美元。

由于创新基金的支持,带动了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企业从银行贷款2700万元,加速了项目产品大批量生产的进程,满足了国内建筑行业对新型防火玻璃日益增长的需求,在短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外在玻璃深加工技术领域实现了夸越式的发展。该项目产品采用物理增强和化学增强相结合的技术,两面热喷涂的方法以及多种添加剂相混合的方法,解决了建筑外墙上玻璃的防火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企业申请了专利十余项,建立了多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前产品已被广泛应用于广东奥林匹克体育馆、南京国际会展中心、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上海正大广场等地方。

3.“两系杂交稻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2000年立项的无偿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80万,承担企业为“广东华茂两系杂交稻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03年3月27日按期通过验收。

该项目产品在两年时间内,为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987万元,产生净利润287万元,上交税收153万元。基金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对两系杂交稻新组合的选育开发,两系杂交稻繁制种技术的研究等,对新组合的选育开发进程及配套技术的应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得到了市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重视,获得了科研配套经费的支持和金融机构的货款。产品的推广应用,使当地增加农业产值8亿多元,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7亿元。另外高产优质两系杂交稻新组合的推广,提高了水稻的产量和大米的品质,满足了城乡人民对优质米的需要,有利于粮食结构的调整,促进“三高”农业的发展。

二.广东省创新基金建设现状

我省开展创新基金建设方面做了如下工作:

1、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工作思路,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创新基金工作指导思想:就是“广泛宣传、省市联动、点面结合、规范管理、保质保量”二十字方针,从项目的申报到验收做到认认真真的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化和质量化。

2、建立省级创新基金管理架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专业、规范地做好创新基金申报管理工作。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全省创新基金申报的宏观管理;情报所负责培训咨询、申报审核;生产力促进中心民营部负责监理;各地市和国家级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本市区的项目。另外设立了七个专家顾问组(包括六个技术领域以及一个财务领域),并有牵头负责人,推荐给企业协

助项目申请材料的组织编写、论证等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以大专院校和研究所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3、召开了多次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工作报告会,邀请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和专家来给广东省的中小企业做报告;

4、设立了广东技术创新基金网,及时传达科技部信息和我省创新基金动态;

5、加大对创新基金项目支持,起动地方配套资金。2003年广东省地方财政拨付1072万元作为2002年获国家创新基金立项28个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全省(深圳另外配套)的无偿资助项目按国家支持金额的50%下拨,对于广东省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立项项目企业实行倾斜政策,最高配套资金达到81%。各市根据财政实力,同时也予以一定的配套资助,国家、省、市联动支持大大地调动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

6.拓宽投融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为做好项目的资金保证,我厅重点加强与银行,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目前我们已与民生银行初步达成了协议,将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规模,实现贴息前授信承贷。另外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实现贷、保、贴一体化的运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创新基金申请立项和监理的做法及经验

(一)做好申请立项工作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办事机构落实。广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申报和监理,2003年并建立了全省各市区的监理网络,做到及时的了解全省创新基金项目情况。

2、宣传培训及时。广东省每年在各地市举办各种形式的小型申报培训报告会,使更多中小企业真正了解创新基金的作用意义,确保了广东省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质量。

3、严格把关选项。针对国家创新基金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所处行业领域、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一套严格的要求。有的放矢地挑选和发掘比较优秀的项目进行申报,充分调动一切可利用的项目资源,多渠道、多方位地去发掘项目。注重将创新基金项目与省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紧密结合起来,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国家各类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专利技术等去发掘项目,以数量取质量,以质量求增量,努力提高项目的命中率。

(二)强化监理验收,全程跟踪服务

1、加强创新基金的监理工作,保持同项目承担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和咨询服务,及时向管理

中心汇报。

2、二是建立验收专家库,保证项目顺利验收。

3、严格组织基金项目验收。从1999年开始,广东省科技厅监理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一共有104项。其中,通过地方监理单位验收的有41项,2项不合格,39项合格,验收合格率为95%。

四.开展创新基金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们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问题,一是政策,二是资金。过去的五年,创新基金支持了一部分企业,也解决了这些企业的一些实际困难,促进了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发展。但是,在实施创新基金项目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个别基金项目由于立项时项目合同指标定得过高,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政策的变化使得项目的效益不突出,无法完成合同要求的指标。二是配套资金的不落实:致使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同时,影响了国家创新基金的下拨,也影响了项目的验收。三是由于企业股权变化、经营状况变坏,企业破产等原因,项目终止执行。

7.《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七

1.1 科技档案促进农业成果转化意识薄弱

农业科技档案形成的主体为不同类别的农业科研单位,当前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受到传统思想长期影响,普遍存在“重保管、轻利用”现象。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科研成果就放在档案部门保管,没有建立相关转化与推广机制,大部分科研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者均不够重视成果转化。

1.2 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档案工作部门和科研部门之间互相独立,两者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通常情况下,档案部门仅是等待科研人员上门送入档案,单纯体现了档案存储作用,没有考虑档案质量问题,没有认真检查档案内容有无缺失、档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这就造成部分档案信息缺乏完整性,降低了档案资源质量及科技档案资源转化率。

1.3 科技档案开发与利用不充分

档案管理部门仍具有“就档案管档案”单纯的业务理念,没有贴近社会,在有人查阅时提供档案,无人查阅时档案保管于库房,是一种封闭式服务管理,缺乏管理主动性。没有让科技档案真正得到推广,忽视对科技档案信息实施开发与应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导致农业科技档案的潜在价值被埋没。现今很多单位科技档案信息化程度较低,仍采用实体档案管理模式为主,只是将信息化应用在目录检索方面,服务手段缺乏先进性,没有根据社会需要转化科技成果。

2 利用科技档案促进农业成果转化的对策

2.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档案的完整性

应充分按照农业科研工作特征,完善有关档案各项规范制度,包括档案建立、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与检阅等各个环节。提升档案管理有序性,使档案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各项程序不出现偏差。还要建立与完善档案质量管理评价体系,使科技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得到提高,对档案质量实施全方位评价,提高评价系统性,从而提高科研档案转化农业成果的效率。在建设制度上,应该遵守科技档案规章制度,充分考虑单位现状,在多个方面建立推动科技档案转化农业成果的工作机制,在组织管理模式、评价标准等基础上对档案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对科技人员、档案工作者进行激励,让其积极投入科技档案成果转化工作中,为现代农业实业发展提供服务。

2.2 合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科技档案质量

科研管理和档案管理之间应该相互渗透,科研档案管理可以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建成项目管理与档案管理统一化管理体系,为促进农业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支持。可以将项目作为单位,确定项目组中有专门档案人员对项目形成材料进行管理,在项目结题后由课题负责人实施审核,然后确认送入档案部门保存及管理。档案管理由课题立项最初就介入,同时融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对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收集与整理,可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性,确保档案工作日常化,促进农业科技档案质量的提高。还可以制定对科技人员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年终考核,加强科技人员对档案的认识,逐渐提升科技档案的准确性与系统性。

2.3 保证科技档案资料编研水平,为科技档案转化科技成果提供实用资源

科技档案的编制与研究属于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内容,也是科技档案开发及利用的必要方式。农业科技档案本身具有一定经济与情报价值,由于在实际中长期存放在档案部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档案的价值。这就要求必须强调有效管理档案载体,同时注重整理、加工与传播档案资源,进而凸显档案本身价值。档案管理部门必须重视目前农业与特色产业发展的关键方向,对档案中潜在的价值资源进行充分挖掘,结合使用者需要归纳分析、加工档案信息,使分散和原始信息转换成具有实用性的体系化编研成果。

2.4 建立科技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开发符合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程序的信息处理软件,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与保管。档案信息在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档案科技成果资料数据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建成一个科技档案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对档案自动化、实时化控制,为农业科技信息交流提供条件,为用户搭建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科技档案资料发布、检索、信息导出、信息在线咨询与中介服务等,不断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充分结合档案管理与使用,推动科技成果交流、转化与利用,以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除此之外,还需加强科技档案安全保障工作,为提升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化水平提供法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保密工作,让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下,使农业科技档案资料充分得到交流与推广,实现科技档案信息共享。

有效发挥农业科技档案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就必须逐渐改变传统档案管理观念,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充分结合现今科学技术,深入挖掘农业科技档案的潜在价值,促进科技档案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农业生产作出贡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科技档案是促进农业成果转化的关键资源,是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速度的决定性因素。本文主要对科技档案在促进农业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科技档案促进农业成果转化的对策,旨在推进农业科技档案在农业成果转化及推广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科技档案,农业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肖芹.农业科技档案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作用[J].江苏农业科学,2014(10).

[2]肖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5.

8.《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八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管理体制 引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c)-0212-01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将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必须通过转化,与生产相结合,使科技成果变成新产品或新技术。高等学校作为科学技术密集的生产实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诉重要的先锋作用。高校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已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成效显著,既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学科建设的迅猛发展,同时培养了一大批创新人才。特别是产学研的紧密结合,使高校科技成果直接服务于企业,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创新与发展,推动了国民经济快速稳步的增长。

虽然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就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需求来看,还远远不够,许多优秀成果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转化。

1 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

1.1 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有局限性

据统计,高校每年大约产生20000项科技成果。从近些年高校申请专利数量和科技成聚转化数量对比来看,高校很多科研成果都没有被充分利用,与我国高校的科学研究没能有效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无关系。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许多教师在中报科技项目时,过多地强调个人研究必趣,没能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需要,使得很多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存放在“档案柜”里,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部分科研人员把研究成果神秘化并“秘而不宣”;或把产业化资金当作科研经费使用等等。造成科技成果无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2 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上的制约

高校现行的满负荷的教学科研管理体制分散了教科人员从事科技开发的精力,以获得的项目数,出版的专著数,发表的论文数,获奖的成果数为主要依据的高校职称评审制度也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僵化的用人机制使科技工作者疲于奔命,无暇顾及成果的进一步开发,研究成果缺乏向成熟技术、产品转化的资金资助体制的支持。

1.3 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

由于科技工作行承担大量教学与科研任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而更多地依赖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国,高校成果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发达,为企业和高校科技工作者提供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资产评估缺乏权威性。同时,人们对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

1.4 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看。国家和银行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目,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支撑条件的建设滞后的状况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从社会层面上看,缺乏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使政府和企业的资金不敢放手投入高校的成果转化。

1.5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高校具有其他组织机构无可比拟的人才优势,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是高校科研工作的中坚力量。但是,从事科研活动和科技产业化工作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时,会极大地影响了科研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一些教师也担心科技产业化工作失敗后会影响到自己作为教师的相关待遇,因此不愿意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2 发挥科研管理部门的引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解决扼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瓶颈的办法,首先要加强思想认识,理顺高校产权关系,改革高校内部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平台,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良的资金保障,强化转化的激励机制。

2.1 建立合理的科研管理体制,积极引导高校教师进行科学研究

高校要根据学校的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合理安排工作量,使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利用一段相对集中的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包括深入企业调研,到企业兼职合作研究,进行产品开发,做工业性现场试验,创办高科技企业,促进科研和生产实践的紧密结合。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高校教师在完成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进行科学研究,做好科技成果不断完善和推广转化工作。第二,允许承担有应用前景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申请暂不承担教学任务,全力投入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津贴可以在科研经费或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列支。第三,支持科研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到企业兼职、技术入股。科研人员可以申请留职创业,工资和各项津贴由本人承担,并向学校交付一定费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支付相应费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工作后,允许他们回到高校,竞争上岗。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适当激励机制,既有利于大学宽松的,自由的研究环境,又有利于队伍的整合和学科的交叉,能产生新的生长点。对高校现行的管理方式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

2.2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面向市场

要加强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鼓励高校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技术发明,并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高校科研从源头做起,在课题立项时对有开发前景的项目建立档案,进行追踪管理。以产业化为目标,确定科研课题,转化科研成果。这就需要我们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一方而探入了解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和应用方向,进行成果产业化的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预测;另一方面,对一个需求技术的企业要进行实地调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只有这样高校和生产企业之间才能产生纽带。

2.3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成果转化后的技术服务意识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转化成果的过程中,是连接高校科研技术人员和企业的桥梁,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要协助科研技术人员帮助企业进行人员培训,对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提高其素质。对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要坚持“扶上马,送一程”,建立自己的技术跟踪服务队伍,不断地开发出新的科研成果,源源不断地为企业进行技术服务。

2.4 建立一支离水平的高校科研管理队伍

9.《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九

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信息,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提升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

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提供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予以确定,并进行公布。

登记机构可承接全省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业务,负责登记成果的材料审核、登记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科技成果报送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在线填写。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的网络平台在线完成账户注册后,选择登记机构,按要求填报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

相关材料打印成册,书面材料一式1份,提交登记机构进行书面审查。

(四)登记机构书面材料审查。登记机构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对审查通过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科技成果登记异议期。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调查处理由登记机构与成果评价(含验收)部门进行。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

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由登记机构发放“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依法制定全省科技成果信

第十九条

没有进行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具备被推荐参加省级有关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列入科技计划信用记录。

对于执行本办法规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计划立项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不按要求在成果评价后进行成果登记而影响科技成果信息统计和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度建设,明确成果登记工作的流程、要求等事项,并及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构对外公开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应征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登记机构进行跟踪监督,每年组织考核评估,定期公布新增的登记机构名单,同时公布因未通过考核评估、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而不再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名单。

第二十二条

10.《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十

1.1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概念

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是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相结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将有关农业技术方面的创新成果运用到农业生产实践中,使得农业生产逐渐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同时进行农产品营销活动,使其达到生产、市场一体化,全面实现商业化经营。加速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是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率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方式。

1.2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基本特征

1.2.1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产业化对象的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推动农业生产可能性

1边界外移”,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力。

1.2.2市场导向和一体化运行

目前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显示出了市场导向和一体化运行的特点:市场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是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要动力。一体化运行是在根据市场需求所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运用试验——农业科技成果成果规模化应用的连续性过程。

1.2.3兼具经济、社会效益

从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的效果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显著促进农业增长。

2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意义

11.《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十一

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在50% ~ 70% 范围内平均波动,美国高达80% ,而我国目前仅为25%[1,2]。此外,创新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贡献率高达70% 以上,其中美国与德国甚至超过80%[2]。美国蒙大拿大学的商业和经济研究所2012年8月的研究表明,美国国防部在2000 - 2011年的11年里通过技术转移产生的直接产出及直接、间接和诱导的影响达到30亿美元,创造超过15亿美元的价值附加,产生了3. 31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提供了18000个工作,这些工作每年的平均报酬达到59000美元。

目前,我国的科技进步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约为40%, 《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 2020年) 》提出了我国未来科技进步对经济贡献率的目标: 到2020年达到60% 。要想实现这个发展目标,剖析美国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就显得十分必要。

1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制度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个支撑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至少需要4方面的内容。首先,这个制度体系应该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保证R&D的投入及成果转化中的资金需求; 其次,体系中还应该有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成果所有者和成果需求者之间的联系,同时提供专利披露与专利营销等专业性服务; 再次,体系中还应该有法律,对成果转化中的所有权、收益分配、税收优惠等重要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从法律的高度构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的大环境; 最后,体系中还应该有政策,从人才培养以及奖项激励等方面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氛围。美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成功正是这个制度体系中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1. 1 制度体系之一———法律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的基石

法律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石,从事科技成果研究与开发的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总体效益,也就是通常所说“正外部性效应”,这种效应可能会抑制科研主体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来保证科研主体的利益[3]。这也是美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中的最根本基石。表1按时间顺序列示了美国典型的技术转移相关法律[4]。

America Invents Act宽限期等制度进行了调整

注: 根据英文资料自行翻译整理所得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从1980年到2011年的31年时间里共推出了16部跟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几乎是以每两年一部的速度推出,足以看出美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美国技术成果转化日趋成熟,法律保障提供了必要的、稳定的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基石作用。

具体来说,这16部法律从以下几点促进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

( 1) 科技成果产权“放权让利”,激励作用凸显

1980年以前,联邦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一直属于政府。因为政府认为政府的科研资金来自于纳税人,因此政府代表纳税人有权利和义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并拥有发明的所有权。这段时期,由于不能拥有发明的专利权,科研人员普遍缺乏研究的积极性。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重新理顺了发明的产权归属问题,允许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机构拥有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可申请专利,并通过科研成果转化而商业化。同时规定如果受资助的科研机构未能成功实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政府对该项发明拥有介入权。

《联邦技术转移法》指出联邦实验室可以向其他合作方进行技术许可,实验室人员可以放弃在合作协议 (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CRADA) 中规定的专利权。CRADA是联邦实验室与其他组织 ( 包括企业) 合作研发的一种协议,并规定所有合作者都需要付出。该协议是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一种机制,有了关于产权约定的法律依据,有效地提高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

科研成果的产权明晰,极大的激发了科研人员及其所在的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新工业的发展,为美国公民创造了数以万计的新就业机会,加强了美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的联系。

( 2) 完善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制度,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

《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指出专利权的使用费收入不再交给国库而归各实验室所有[5]。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授权许可的收入,发明人的个人所得占技术转让总收入的比例约为15% 。这些规定,大大激发了各科研单位及其科研人员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 3) 明确政府机构在联邦实验室的技术成果转化中的责任

1980年通过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拥有联邦政府实验室的各部门对国家投入的R&D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规定在国家科技咨询服务部门建立联邦政府应用中心,并要求各联邦实验室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职能机构; 该法规定,预算超过两千万美元的联邦实验室都要成立技术转移组织,各个联邦机构至少划拨研究预算的5% 促进下属实验室科研及成果转化[6]。

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是对《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和修正,明确宣布技术转让是国家实验室的一项正式任务,每个实验室应将抽出预算的0. 5% 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5];把技术转移活动的参与度纳入到科研人员绩效评估指标中去。

( 4)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较大的税收优惠

美国是最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研发活动的国家之一,早在1981年,美国在《经济复苏税法》中提出的《研究与试验税收减免法案》规定,对于当年科研支出大于前3年均值的部分,联邦政府会给予百分之二十五的税收优惠支持。

美国税法规定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税,而对于从事科研工作的企业,美国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R&D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抵扣。根据美国白宫的数据,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每减免1美元,就会吸引企业再投入研发经费2美元。美国联邦政府在2009年提出研发税收减免持久合法化的构想,2011年奥巴马再次提出并希望科研税收减免能够成为一项长久的政策。

1. 2 制度体系二———中介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的桥梁

技术成果从科研机构到企业再到市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价值评估、市场推广、技术许可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工作要做,而这些工作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作用。因此,中介机构搭建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的桥梁。

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类可以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大类[7]。非营利中介机构又可以分为国家设立的中介机构和民间设立的中介机构( 见图2) 。

分析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特点,有以下几点非常值得借鉴。

( 1) 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图2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设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及区域技术转移中心RTTCs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还是民间设立的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UTM和大学内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OTL,他们的首要特点都是非营利性的,这就保证了这些机构以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不追求经济利益,不参与商业竞争,很多服务也是免费提供的,真正做到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 2) 中介机构的工作各自有所侧重,分工明确

虽然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种类与数量繁多,但是各个中介机构都有各自工作的侧重点。

国家技术转 移中心 ( The National TechnologyTransfer Center,NTTC ) 的主要任务是把联邦实验室、学校和其他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推动其商业化,其促进转化的主要对象为由政府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

区域技术转移中心 ( Reg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 ,RTTCs) 是按地理区域建立的六个地区技术转让中心,区域技术转移中心主要面向本地区服务,其掌握的科技成果来源于本地区的研究机构。因此,技术需求者在寻求科技成果时,只要所在辖区内能解决的技术,一般不舍近求远。当各自区域范围内的技术难以满足技术需求者的需求时,才会向NTTC寻求帮助。

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 ( Federal LaboratoryConsortium for Technology Transfer,FLC) 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网络机构,主要成员为由各个联邦实验室与其上级机构。FLC的目的是推动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实现高效率转化[10]。FLC与NTTC及其区域中心的相同点是两者都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下级部委,区别是NTTC及其区域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的职能部门,类似于一个行政单位,专门负责美国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而FLC是一种协会性质的组织,要求联邦实验室以会员的形式参与其中,只有成为FLC的会员,才有技术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

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 (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Technology Managers,AUTM) 也是一种会员制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但AUTM的会员主要来自于大学,也包含企业和其他非大学科研机构。AUTM将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内和科研企业内的技术负责人聚到一起,通过这样的一个平台使大学的技术供给与企业的技术需求实现交流。

技术许可办 公室 (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 是美国研究型大学自身设立于校内的专门从事有关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美国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已经设立了该类机构。不同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几乎每个大学都设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并只为本校服务。

( 3) 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专业、全面,切实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为技术供需双方搭起一座桥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互动,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体系内在的有效联系。

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非常专业和全面,主要包括: 1搭建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实验室或者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信息传递给企业,企业就可以很方便的获得所需的各种技术转让信息。2专题培训服务。向用户提供技术转移操作方面的培训或者研讨会3发行技术转让刊物的服务。介绍、报道各种商业开发、许可、专利和研究开发方面的最新信息; 宣传重大的立法及法律问题; 总结成功经验; 发布技术转移信息; 发布有关培训的具体信息; 发布科技相关的文章等。4专利披露与专利营销。收集筛选科研单位最新的研究成果,负责专利的申请工作,向产业推销专利,与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谈判,通过签订协议保护发明者的发明权。以上这些工作内容几乎涵盖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所有工作,因此,科技成果的所有者和需求者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可以得到专业而有效的服务。

1. 3 制度体系之三———稳定多元的资金投入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的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需要人财物的共同努力,其中的资金投入是保障。这里的资金投入既包括R&D的资金投入也包括专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两者缺一不可。

( 1) 美国的R&D科研经费总额及投入强度稳中有升

美国的科研投入自从1953年开始就从未间断增长,在2004 - 2009年的5年中,美国研发投入每年以5. 8% 的速度在增长,2009年的科研总投入已经达到了4000亿美元[4]。R&D投入强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R&D投入强度达到2% 是一个国家进入创新驱动阶段的标志[9],美国1956年的R&D投入强度达到了2. 00,2009年则达到2. 90,而我国2010年的R&D投入强度仅为1. 76,即中美两国在美国的R&D投入强度上至少存在50年左右的差距。

( 2) 专门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层出不穷

除了R&D科研经费的稳定投入给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前提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各类专门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计划,直接为成果转化提供物质保障。

技术商业化基金 (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Fund,TCF) ,是美国能源部的一项专门技术转化基金,主要用于前期公司产品研发。能源部会对技术产品进行评估,是否提供资助取决于5个方面: 1潜在的市场机会; 2成功转化的概率; 3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的实力; 4能源部的转化优先权; 5合作伙伴的实力等[10]。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 NIST) 制订的先进技术计划 ( ATP) ,主要用于促进小企业的科技成果的进一步转化。NIST每年为该计划拨款3600万美元,并且小企业不承担偿还义务,资金主要用于产品的开发和可行性研究等方面。

美国经济发展 署 ( EDA) ,国立卫生 研究院( NIH) 和国家卫生基金会 ( NSF) 合作出资1200万美元的“i6挑战”计划,目的是通过强化创新与创业的观念进而建立一种密切的公私科研合作机制,以促进创新思想进入市场。该计划的管理者为EDA。具体的出资比例为: EDA出资600万美元,NIH和NSF共同出资600万美元。

为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1年包括JohnsHopkins University在内的4所大学参与了“转化研究伙伴计划 ( Translational Research Partnership pro-gram,TRPP) ”。该计划要求每个大学都必须拥有一个总额为2亿美元的捐赠基金,用于促进医疗方面的技术转化工作[11]。

1. 4 制度体系之四———多元的政策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的催化剂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美国政府出台的人才及激励政策,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的催化剂,保障了技术创新体系的良性运转。

( 1) 人才培养及鼓励政策

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美国非常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例如为了培养科学工程方面的优秀人才,专门设立了总统青年研究奖。美国海军为了培养博士青年研究者,专门拟定了“青年研究员计划”。除此之外,美国还建立大学工程研究中心,使不同大学的高科技人才有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以看出,美国会结合各种方法共同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发展。

对失败者宽容的鼓励政策。对于一些长期从事研发工作但并未取得成果的科研人员,美国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政策。比例,联邦政府每年会拨出大量款项用于癌症治疗得研究。虽然这项研究迟迟没有进展,但政府没用放弃拨款。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科学家们可以更加没有顾虑得全身心投入到科学研究上[12]。

( 2) 激励政策

为了激励科研人员更加积极的投入的科学研究的工作中来,美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例如,FLC每年都会对那些技术转移效率高贡献大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FLC的奖项主要包括5类: 其中“技术转移优秀奖”、“FLC协作奖”和“年度联邦实验室主任奖”主要授予联邦实验室人员及负责人,表彰其在技术转移中的突出贡献;“FLC服务奖”、“FLC技术转移专业服务奖”则用来表彰技术转移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服务人员或团队。再如,美国著名科技杂志《R&D》在1963创办的“研发100创新奖” ( R&D 100 Awards) ,每年由知名学者从全球科技创新技术中,评选出100项最有意义的创新技术。再有,由NSF与相应的基金组织共同设立的“高校技术商业化奖”,旨在用于寻找并激励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 结论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如果要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较好进展,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中法律是基石,中介机构是桥梁,资金投入是保障,政策是催化剂。美国的成功经验给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启发有:

( 1) 要持续出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

正如前文所述,美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在科研成果产权明晰、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明确政府职责以及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些法律最大的特点是针对性强,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持续不断的更新。我国虽然也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但是该法是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已有很多地方不适应当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虽然2014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 ( 修订草案) 送审稿》进行意见征集,但是该法修订间隔的18年时间有些长,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同时,与美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种类繁多、针对性强的特点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显得有些单一。

( 2) 构建专业、职能各有侧重的中介服务体系

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中介服务体系在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非常专业,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方面面,并且多数中介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不参与商业竞争,这就保证了服务的质量。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缺乏支持措施,服务能力也有待提高,政府部门应该在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中提供相应的帮助,包括进行资金支持和相关人才的培养,保证科技中介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而全面的服务。

( 3) 提供持续稳定的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强大的资金支持,这里的资金既包括用于科研的资金,也包括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二者缺一不可。我国近些年来也逐渐重视对科技的投入,科研资金总额逐年增加,但是从科研投入的强度上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我国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的支持,使得一些科研成果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是我国在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需要着重提高的一个方面。

( 4) 出台人才培养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

美国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同时对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给予鼓励,对失败者宽容并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同时设立各种奖项,激励科研人员及科技中介人员和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氛围。我国目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考核评价体系不利于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不健全,同时尚未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也不到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因此,我国应该在科研人员考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以及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方面有所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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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篇十二

一、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据统计, 近些年, 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数每年大约有8万项, 其中有大约3万余项获得经过了省部级的鉴定成果。然而, 我国的专利投入生产实际的实施率却是长期的在10%徘徊, 一些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特别是转化成商品率在20%左右, 而转化后产生的规模经济的效益比例更低, 大约为介于5%和10%之间, 这些都远低于其他的发达国家, 仅规模经济效益在发达国家大约占到60%至80%。我国的高新技术创造的产值占到工业总产值只有8%, 而在发达国家, 这个比值高达30%至40%。

当前, 我国的科技成果较低的转化率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瓶颈。形成了制约企业的技术创新最主要的3个因素, 一是资金, 二是技术人才, 三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其中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获取, 进而转化成生产力已经成为主要制约企业技术转化因素, 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要做好,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做好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二、当前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科学研究和研究开发以及企业市场之间的需求发生错位。一些科研机构仅仅重视立项以及纯学术的研究, 利用成果评奖和职称远重视于社会的应用价值。同时, 企业界投资少, 也是成果难以转化的原因。另一方面, 企业需要新的技术和产品, 却难得到科研机构的长期支持, 企业面临竞争需要新产品和新技术投资时, 却找不到新产品适销对路, 却抱怨研究部门缺乏“现实”眼光。

其次是没有形成成熟的风险投资以及融资制度。目前各类创业基金以及风投等, 很大程度上还带有较强的贷款性质, 一般是按照“借债”模式经营投资活动。这是由于我国缺乏促进风投的机制。目前, 民间资金散存社会, 不少资金希望投资获取财富, 所以, 鼓励民间资金流入科技市场, 可以成为解决难题思路。

第三是研究机构和开发部门存在着自身问题。首先科研院采用的普遍是任期制, 这就导致了合作开发进行攻关的能力低, 课题立项的水平较低, 配套的成果较少, 以及共性的技术与主体的技术少现象, 导致缺乏资金, 缺乏人才, 缺乏信息资源利用专门人才现状, 总之就是信息化限制, 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障碍。

三、推动科技成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服务

首先要采用“出版物至数据库”的一体化模式, 用来开发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目前, 不少企业缺乏科技成果的电子信息系统, 虽然有的建立起内部企业网, 但是大多不能利用网络为生产和管理服务。还有不少企业开发人员习惯和传统出版物打交道, 首先关注的是传统的信息媒介来搜寻信息。因此, 可以利用出版物与电子数据库配合的信息化资源提高科技信息的利用率。

其次是要建立起企业的信息主管和信息的经纪人开发利用系统。科技成果的出版同时建立在线的数据库信息, 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这之间还存有一个信息的屏障。那么直接通过信息主管或者是技术市场的经纪人可以有效使成果信息为企业的创新所接受, 进而被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

三是要促进官产学研的结合。要通过不断的完善技术的创新机制, 增强科技成果信息的转化率, 其中企业更期望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所以, 将科技成果的信息化转换可以形成联合开发的高效利用模式, 不仅引导科研机构直接面向市场研究开发技术和产品, 企业获取信息的效率也得到有效提高, 从而有效的提高了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转化利用率。

第四是要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经营一体化。目前, 科研成果大多局限在了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的范围, 制约了最新的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达到真正改变的目的, 需要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中期评审以及结题报奖阶段中, 与市场开发相连优先原则, 增强科研项目针对性, 才会使科技成果真正的被开发利用为现实的生产力。

第五是要建立信息咨询中心。通过建立信息化媒介疏通科技成果发布的渠道, 确保成果信息供需的双方可以直接的见面。这就有必要建立起高效率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系统, 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科技成果数据库。

通过分析, 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 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要, 特别是通过信息化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在信息化程度衡量生产水平以及综合国力时代。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能够推动社会信息化水平, 为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节约型社会提供支持与保证。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内涵, 分析了当前信息化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 阐明了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意义, 并对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科技成果进行研究和探讨。研究了以科技成果信息化转化, 科技成果的社会化服务作为目标, 坚持科技奖励、年度统计和分析报告为主线, 分析年度的科技进展, 完善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 切实加强现有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建设, 努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服务。

关键词:科技成果,信息化,对策,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研究[R].国家软科学研究报告, 1999

[2]张学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三大难点.http://tech.china.com.200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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