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共11篇)(共11篇)
1.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一
XX省XX地质大队
矿 区矿段
钻探工程变更任务通知书
No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施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设计________________m,现需增加(减少)______________m。
变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质员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____________
年月日
2.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二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阶段,工程变更
由于水利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影响较大, 工程情况比较复杂, 工程上发生变更现象是作为常见的, 几乎每一项水利工程项目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更。随着招投标制与合同管理制的广泛开展, 施工合同签订时依据的招标文件 (包括: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地质、图纸等) 和投标文件 (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 的变化最容易引起工程变更, 因为有的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图纸为招标设计图比施工图设计深度浅, 容易发生变化, 而投标文件是依据招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文件的变化必然引起投标文件的变化, 最终导致工程变更的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很容易发生变更现象, 而这些变更都是事先不可预见的, 根本没有办法进行约定, 故而, 这些变更现象就需要监理工程师来进行决定, 并且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决定。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从广义上来看, 其主要是指构成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组成部分中的变更, 并且不局限于工程设计中的变更, 这里所指的是与工程施工图纸有关的部分。而这些范围则包含了工程数量的增减变革、工程质量要求与标准方面的变更、工程进展中形式上的变更;同时还包含了工程合同上的条件修改问题。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示范文本) 》GF-2000-0208)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有下列七种类型。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发包人根据资金的筹措情况和规划的调整情况, 增减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 比如:增建变配电房、水泵房等附属工程, 从而形成工程变更。
(2)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都是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 由于预算编制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和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水平的不同, 不可避免地存在计算偏差, 加之有些工程勘察设计粗糙, 施工图纸本身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还有就是有些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为初步设计文件招标, 提供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这些现象使发包人在施工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实际不符, 超过了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造成工程变更。
(3)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
发包人在签约后, 有时会根据自身需要, 取消合同约定中的某项工作, 形成工程变更。同时要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 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 (如:石材等) 的规格、标准是按照施工图纸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的。而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因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是与发包人的期望效果相差较大, 发包人要求变更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的规格、标准, 造成工程变更。
(5)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由于勘察设计粗糙或规划调整等原因, 需要变更原设计图纸中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 从而发生工程变更。
(6)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施工中断和功效降低, 或是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到货时间推迟, 以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问题引起的施工中断, 造成施工时间和施工顺序调整, 出现工程变更。
(7)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由于发包人未能预见的施工现场条件和不利的自然条件, 例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土方工程中遇见文物、临时增加的防汛要求或施工现场内发生边坡坍滑等, 承包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都会增加额外的工作量, 也会发生工程变更。
另外《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示范文本) 》还提出即使属于以上七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但如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 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这就对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 明确了即使符合七项变更范围也无需按变更处理的原则。
2 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以由承包人提出, 设计方提出, 也可能由发包人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 有时监理工程师也会提出工程变更。
2.1 承包人提出变更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原因和目的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工程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
(2) 原设计图纸本身存在缺陷或错误。
(3) 为了施工便利, 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节约工程成本。
(4) 受承包人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
(5) 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
2.2 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工程变更。
2.3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原因多数是应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或根据自身实际需要, 或工程使用性质改变。
2.4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主要是指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2.5 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 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3 工程变更的处理
3.1 工程变更程序
(1) 无论是哪方单独或共同想进行工程变更, 首先应正式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报监理机构审核。
(2)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
(3) 发包人批准后, 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4) 监理机构收到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无误后,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下达工程变更指示。
(5) 承包人按工程变更指示组织实施,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2 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原则
(1) 要从工程项目建设的大局来审查工程变更的建议或要求。
(2)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3)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4)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5)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3.3 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 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 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重要仪器设备和主要结构形式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 项目法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3)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即使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4) 工程相邻地段第三方的提出变更可划分为发包人提出变更的范畴。遇到此类工程变更要求时, 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请发包人, 由发包人出面与第三方进行协调。需进行工程变更时, 按前述内容处理。
(5)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下达工程变更指示后, 承包人方可实施。这才能保证工程项目实施处于受控状态。有的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不通过监理机构, 致使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时非常被动, 为此《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示范文本) 》规定“没有监理人的指示,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6) 在特殊情况下, 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 工程变更可不受时间限制, 但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7)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避免耽误施工, 监理工程师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 (变更设计文件、图纸) , 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 再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
4 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最常见的争执, 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问题。《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示范文本) 》规定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后28天内, 应向监理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后, 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 作出变更决定, 通知承包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审核变更报价书的原则。
(1)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 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 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3)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 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 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 监理工程师可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 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结语
实践证明, 在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对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的影响比较大。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合同管理为手段, 以监理目标为目的, 以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 严格管理工程变更, 明确变更审核程序, 切实履行现场签证制度,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变更价款。统筹兼顾, 合理决策, 进而保证监理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0.
3.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三
【关键词】水利水电;合同管理;变更索赔;风险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正朝着不断壮大的趋势发展,但由于其工程建设涉及多项技术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工程管理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麻烦。特别是在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般的水利水电工程会将风险控制在合同总额的10%以下,这有企业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完成风险控制。对此,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风险,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
一、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的风险分析
为了有效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利益,使工程建设更加合理,对其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造成这些变更索赔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施工技术、外部环境和管理质量等,问题也会出现在工程建设的各个时期。
1.程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是工程的起始阶段,所涉及的问题较为繁琐,如果相关文件制定的不够准确合理,就会使合同与整个工程出现不符的情况,極易造成合同在实施中出现障碍,造成变更和索赔的风险。工程准备阶段还涉及到工程的招标,这就要求企业对合同采取严格的管理,对投标人进行审核,选择资质满足工程需要的合作人。同时还要保证相关文件全面严谨,如果合作双方在合同上无法达成协议,也很容易造成索赔风险。
2.合同实施阶段
合同的签订是合作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要求合同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对其中的问题作出更改。尽量保证合同谈判的质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诠释,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会造成变更与索赔风险。在合同的实施中,各项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会对整个工程造成影响。另外,在合同实施中也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需要工作人员作出及时的修正,避免合同协凋不合理,导致不该出现的风险。
3.工程验收阶段
这个阶段是检验整个工程的阶段,在工程中容易受到忽视。在此阶段中要对整个工程及合同中的问题进行清算,完成工程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申请文件,并进过各个部门的审核,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对工程的费用和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阻止后期变更索赔发生的重要途径。
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的风险的解决途径
1.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在水利水电合同的管理中,审计人员是主要的管理工作者,其工作内容涉及到合同从开展到实施的各个阶段,因此,提高其整体素质对减少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风险的减少有重要意义。
2.控制风险源头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不光取决于建设施工,还与设计标准有着很大的关系,设计标准的完善是对工程质量最基本的保证,也是控制变更与索赔风险的重要前提。为防止风险的出现,在设计阶段就应该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工程标准进行指定。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开展招标会,对符合要求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和合理分析,确定合作对象,完成相关合同的签订。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要对资金限额做出合理规划,就合同中不明确的项日展开探讨,优化实际管理方案。并为项目的考察设置一个适当的时间,完善工程设计。另外,业主要和设计单位签订关于供图的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只有完善这些设计要求,才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减少变更索赔发生的几率。
3.增强工程内部工作的独立性
保证工程内部下作的独立性是使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尤其是审计工作的进行,其独立性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工作经验表明,在工程中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最高,因此审计质量也都很高。而财务部门的独立性一般较低,因此其审计质量偏低。提高工作的独立性并不是要求于作中各个部门互相脱离,而是要求各个部门加强对整体设计的研究,借鉴其他工程的经验,总结出一套实际的工作方案,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前提下把握工程进度,完成独立工作,提高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4.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于段,也是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内容。国家审计文员会对建设质量评估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工程需要建设相应的体系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中应建立具体的质量评估形式,选择具有能力的评估人员,并对审计人员提出具体的素质要求,完善评估的程序,建立评估体系。这样做有利于减少人为风险,保证工作质量。在对审计评估的过程中,要做到科学合理,尽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使评卉工作实现其价值。因实际工作具有变化性,评做工作应每年开展,并调动工作人员的审计热情,完成审计工作的持续进行。
5.创新审计技术
要真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就要加强先进技术的学习,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要对技术进行规范分析,通过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完成分析性复核。加入先进科技的辅助,如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等。在现代的工作中嵌入式审计模块和通用审计软件已经得到大范围的应用,对新技术的探索也在持续不断的进行中,数据信息技术越来越多的运用于统计中,使得工作人员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寻找相关信息,完成工作内容。在掌握新技术的同时,要加强工作的创新意识,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步骤。
三、结语
4.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四
同济基〔2016〕7号
各单位:
《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16年4月25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16年5月17日
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和《同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同基〔2014〕2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教育部立项,且纳入基建投资计划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流程包括工程变更意向确定、变更申请提出、变更审批和变更执行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职责
(一)代表学校负责建设工程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三)参与工程变更意向的确定;
(四)负责审核基建处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六)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七)负责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二)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三)指定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无故不得更换使用单位代表,且使用需求的提出应事先通过使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资产管理处代表使用单位提出使用需求。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变更意见,关注变更程序及价格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等内容。
第七条 工程建设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 变更条件及范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不得降低技术标准,还应综合考虑节能环保、方便施工、工程进度等因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有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范围和内容的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四)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六)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提出变更的主体,工程变更可分为:
(一)基建处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其他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五)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其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自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其他各单位需在变更方案论证后,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金额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下的,根据涉及的费用,工程变更分为:
(一)零星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
(二)一般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较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四)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五)特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变更。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金额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或者基础类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外立面或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涉及的费用,工程变更分为:
(一)较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二)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特大变更:且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变更。
第十三条 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增加,应在预备费中列支,不宜作为项目变更提出申请。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提出要求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设计变更文件分为三类:
(一)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
(三)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确定
由基建处组织和会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包括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减及工期影响)的形式报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实施
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后,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现场签证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条件和事实情况,需要明确并作为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由基建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现场签证文件分为两类: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
(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现场签证的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
(二)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三)草图及尺寸、必要的照片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
(四)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
第十九条 签证方案的确定
基建处组织方案的分析、论证工作,上报的方案需附工程费用预算。
第二十条 签证计量与费用的确定
计量与费用按照量价分离审核原则确定:
(一)方案确定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的规定和项目管理程序负责工程计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二)计量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效及时将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基建处;
(三)基建处现场负责人根据校内审核后的审批意见对现场签证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无效签证
满足以下任一条,签证无效:
(一)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二)方案未经许可的签证;
(三)隐蔽前未经会签、认定的签证;
(四)超过时效的签证(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7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为有效);
(五)超出批复方案要求及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单一工程变更负责人,及其审批额度:
(一)零星变更: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万元;
(二)一般变更: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30万元;
(三)较大变更: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100万元;
(四)重大变更: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00万元;
(五)特大变更: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单一工程变更审核流程:
(一)零星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现场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审批。
(三)较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四)重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五)特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累计工程变更额度限制与释放
(一)单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变更负责人限定的审批额度;
(二)若因某一变更申请,导致累计审批金额超过该负责人的审批额度时,需向上一审批权限负责人提交累计审批完成的变更并提出额度释放需求,待上一审批权限负责人同意释放审批额度后方可进行该项工程变更的审批;
(三)基建处定期向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程变更情况,申请释放额度。累计工程变更额度释放的工程变更负责人为现场负责人、基建处长和主管基建副校长,主管基建副校长不再向上一审批权限负责人申请额度释放。
第二十五条 应急工程变更
是指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即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工程变更。应急工程变更可以经主管校长或基建处长口头认可即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执行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基建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修缮项目参照本规定施行。
5.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五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三)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七)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五、项目法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供图协议签订及施工详图供图情况;
(四)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六)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七)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
(八)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十)附录材料
1、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质量监督书;
5、施工图供图协议;
6、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7、征地审批手续;
8、其他证明材料。
六、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六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2005-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2005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发展改革委稽察办与水利部稽察办联合对内蒙古、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稽察。从稽察情况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较好,大多数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部分基本建成的项目已经投入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存在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验收工作滞后、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前期工作审查把关不严、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此,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于2005年8月5~6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联合召开了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稽察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下阶段自查整改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要正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专项稽察所涉及的9个省区市的19个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针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工作要求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2005年9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的自查整改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附各项目的整改报告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和稽察办。
专项稽察未涉及的其他地区和项目,要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自查自纠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我部正在开展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配套资金落实及资金使用管理、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工作要求2005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在向我部报送的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中如实反映。
二、切实做好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成绩和存在问题。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5]215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及其他已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从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项目绩效和管理体制改革等7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和各省全面检查评估两个阶段的工作要抓紧进行,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我部。第三阶段水利部抽查评估工作将于2005年9月开始进行,各地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保证抽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积极筹措前期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业绩突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单位承担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核查、审查、复核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核查、审查、复核单位,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推行首席专家制度。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和建设与管理总站等单位要继续做好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严格把关,保证安全鉴定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质量。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中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要抓紧开展工作,2005年年底前不能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今后将不再安排中央投资。各地要配合做好我部组织的安全鉴定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证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要建立固定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提高省级配套资金的比例。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管理。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套取建设资金。
五、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要符合任职条件,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要与承担工程项目的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大中型中央补助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部里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其他小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法人培训。
(二)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格控制邀请招标;要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任务,要由具有一级或二级(大型水库必须是一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在招标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认真履行好对招标和评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职能,对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监理行为。监理单位要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同时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规范、详尽的监理工作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
(四)加强质量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除险加固质量。建设单位要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利工程)的规定,严格落实“三检制”;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严格控制。中央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原则上由该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
(五)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力量,成立专门稽察、检查组,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以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和水利部稽察办下达的稽察整改意见,各地要认真落实,对整改意见落实不认真的,将暂停下达该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央投资计划。
(六)加快验收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工作的规定,认真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权限不得下放(包括委托或授权)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正常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2003年年底以前下达中央投资的原则上要在今年底以前完成竣工验收。因配套资金不到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首先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所有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各地要适时组织新一轮安全鉴定。
(七)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部里的要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汇总,认真分析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要求,及时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和有关主体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
六、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病险水库安全管理
各地在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的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病险水库安全管理。
(一)同步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为同步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计划时要同时上报经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项制度将进一步强化。今后对改革滞后的地方,将核减直至取消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各地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对改革方案切实加以落实。
(二)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库降等报废工作。各地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中,要对除险加固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除险加固和降等报废两种方案进行比选,以最少的投资消除病险水库的安全威胁。对除险加固投资过大,而水库规模较小,功能萎缩,通过降等运行后既可保证工程安全,又能发挥一定效益的病险水库,应提出降等运行方案;对超期服役、病险严重、除险加固技术上要求太高或经济上不合理、功能基本丧失的病险水库,经充分论证可以报废的要坚决予以报废。对于水库降等报废工作要积极、稳妥,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分级负责,严格审批,慎重实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三)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四)制定水库度汛方案,严格监督实施。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凡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类坝的运行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制订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不得随意超汛限水位蓄水,并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有重大险情的水库,有必要的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
7.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七
表的通知
各县水务局:
为准确掌握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摸清“两费”的需求和落实情况,省农水局下发通知要求上报《2011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和《2012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
各县水务局要抓紧组织开展对国管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认真按照水管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两定标准》等要求,测算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核实资金落实等情况后,填报《2011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附件1)。
二、测算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
各县水务局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统筹结合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认真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抓紧做好2012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测算工作,填报《2012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附件2)。
三、资料上报要求及联系方式
请各县水务局务于7月23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2011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和《2012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经局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传真到州水务局水利科,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水利科邮箱,7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州水务局水利科。
传真电话:2826274
水利科邮箱:abaslsl@163.com
附件:
1、2011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2、2012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
8.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八
在生活中,我们使用上通知的情况与日俱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地址变更通知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1尊敬的客户及各相关单位:
您好!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已于20xx年3月9日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变更如下: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D栋6楼 ,以上变更信息自20xx年3月9日起启用,请各位与新办公地址联系。不便之处, 敬请谅解!
顺祝
商祺!
深圳微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9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2尊敬的客户:
您好! 承蒙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此,中检联检测全体员工谨表示由衷的谢意!
因我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规模的扩大,自xx年xx月xx日起,公司将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具体联系方式附后。如因公司搬迁给您与贵公司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我司将以此次搬迁为一个新的.起点,竭诚为各位尊敬的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与合作,并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与的支持与关注!
新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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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站台: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3大家好!我司已于7/9号搬家,新办公室地址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17号福华工业区新厂房2楼2—1 电话:0755—86505510 传真:0755—26950712 如有什么问题,请拨打新的电话,旧电话已取消,请知悉!
深圳市中天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3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4尊敬的客户及各相关单位:
您好!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已于20xx年6月9日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变更如下:新地址:武汉市武昌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306室(旧地址:武汉市武昌丁字桥南方帝园B座903室)以上变更信息自20xx年6月11日起启用,请各位客户及各相关单位与公司新办公地址联系。不便之处,敬请谅解!谢谢合作!
顺祝
商祺!
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月11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5尊敬的客户/供应商: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暂拟定于自20xx年6月16日起将搬迁至我司自行购买的厂房办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司原办公地址为:****,变更为:*******号。
2、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传真均保持不变,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3、公司地址变更后,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4、为防止货物丢失,希望广大客户/供应商自20xx年6月10号后,有需要邮寄到我公司的物品请先和相关负责人核对公司地址再邮寄。
因公司地址变更,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顺祝商祺!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6尊敬的客户及各相关单位:
您好!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已于20xx年3月9日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变更如下:新地址:********** ,以上变更信息自20xx年3月9日起启用,请各位与新办公地址联系。不便之处, 敬请谅解!
顺祝
商祺!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7尊敬的客户:
因我司业务发展需要,从去年9月底开始,我司已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原老地址自今日起将不再使用,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如因公司搬迁给您与贵公司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感谢您长期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新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xx有限公司
9.开标时间变更通知 篇九
变更通知
各投标人:
岚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招标的开标地点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如下:1、2、3、开标地点:由“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15号银龙酒店湘潭阁”变更为:“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15号银龙酒店七楼龙泉厅”; 开标时间:由“2010年6月25日上午9:30整(北京时间)”变更为“2010年6月28日上午10:00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10.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篇十
感谢一直以来给予我司的大力支持,由于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xxxxx有限公司总部于20xx年x月x日搬迁新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司总部原地址:xxxxxxxxxx,现变更为:xxxxxxxxxx。
2、原联系电话:xxxxx
3、原传真:xxxxxx
4、现联系电话:xxxxxx
5、现传真:xxxxxx
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xxxxxx查询,谢谢!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xxx
11.农田水利工程变更通知 篇十一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水利部水文局最近以•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文计„2004‟197号)下发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各局,请遵照执行。为了搞好我省的水文设施建设,规范我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局范围内的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一律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的要求办理。省局•关于规范上报技改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的通知‣(川水文基设„2001‟105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省局规定:中央投入并委托省管的项目、经省局批复资金达1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局主持验收;其余项目由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要求完成决算编制。
四、由省局验收的工程项目,其承建局必须提前按要
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含电子文档)。
五、水文站基础设施(含站房、测报设施和设备)的改造或建设,由于投资规模较小,可以适当简化竣工验收的文件编制和验收程序。但验收文件必须包含:
1.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2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2.涉及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2中2.2~2.9中初涉及并在前款中未提及的内容。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其它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为了便于成果管理。报请省局验收的项目还应有工程总体照片和能反映特点的局部照片,以及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验收方式可采用小型现场会议或函审形式。具体方式由验收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六、通过省局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省局将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1的格式下达•xx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由各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的项目,其验收文件应归档备查。由省局委托承建局代为验收的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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