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4-09-26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共11篇)(共11篇)

1.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及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县农村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市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立足县情实际,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坚持农业基础地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注重把握机遇,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出了一条山区传统农业县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全县农业农村呈现出可喜的发展局面。****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25.7亿元,是1978年的23.8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96元增加到****年的4450元,增长46.4倍。全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农产品供求关系实现历史性转变;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在粮食产量总体稳定的同时,畜牧、水产、棉花、食用菌、茶叶、烟叶、经果等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升;农村党建工作不断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得到巩固。30年的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与成效,为我县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年,我县农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32.1%,工业化率23.5%,城镇化率33%,农业人口比重仍较高,尚处在工业化初期,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实力不强,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村改革发展也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农业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化经营水平较低,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增收渠道单一,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强。只有加快推进农村改革,才能巩固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才能实现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发展。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县的富裕,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县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县的全面小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序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抓住新的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是适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顺应广大农民新期待,实现****追赶跨越的根本需要。全县上下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以及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抓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三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找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以及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基本方向和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坚持以工业化提升农业、城镇化带动农村,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着力提升农业产业化、农村和谐化、农民知识化水平,为全县加快崛起、奋力争先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年,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年翻一番以上,农民生活更加殷实;农村公共事业更加繁荣,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更趋和谐。

(三)工作重点。

——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加强新形势下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建设,着力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创业激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指导,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集镇、中心村建设以及沿江沿路沿景区的新农村示范点建设。

——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呼应沿江开发和县城开发,强力推进山区经济综合开发,搞好产业布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改善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山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以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问题放在首位,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社会事业范围,进一步抓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以夯实农村基层组织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着力凝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一)创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基本农田、产业集聚、生活居住、生态保护等空间布局,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推进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积极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深入推动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壮大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坚持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完善县城功能,全面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加强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增强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立城乡平等的劳动就业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农民工政策规定,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推进社会管理一体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适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县耕地总量不低于45万亩。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承包合同,搞好农村土地(含水面、滩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允许和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定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具体办法,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鼓励林地、林木依法规范流转。

(三)创新金融支农长效机制。制定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投放贷款的实施办法,调动商业银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强化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农村合作银行尽快组建挂牌,规范运作。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基金会建设,力争每年支持建立5-**个。****年上半年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全面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充实到资本金。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中拿出50%,建立农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积极组建农村担保公司,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农民住

房、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创新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设立农业发展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不少于上财政收入的1%,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以奖代补。县财政当年新增财力和一般转移支付新增部分按不低于**%的比例投入农业。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用于以小型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农业。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政府投入为引导,拓宽农业投入渠道,鼓励工商资本等社会力量投资农业。落实国家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风险保障政策,提高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做好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逐步完善补贴发放方式,推进“惠民直达工程”。

(五)创新农村公共服务机制。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强化乡镇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环保等公共管理职能。整合基层事业站所职能,提高农技推广、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为民服务功能,3年内在全县普遍健全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共服务机构,并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加大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和防控力度,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率达**0%。在撤并乡镇、并村的基础上,试行调整优化村民组设置。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为民服务网络,提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实效。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健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机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引导农民立足自身建设家园。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改善结构、提高效益的思路,以发展水稻种植为重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今后,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年底完成绿色稻谷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任务,到****年建成优质水稻生产核心示范区**万亩,全县粮食亩产达460公斤。充实县级粮食储备,储备规模达到1万吨。

(二)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我县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做强油脂、生猪、水禽、水产、食用菌、茶叶、竹木等主导产品,努力扩大特色农业基地建设规模,力争食用菌(鲜品)产量达到**万吨。深入开展油菜高产创建活动,****年底建成国家级高产示范片1万亩、省级高产示范片5万亩,进入全省沿江优质油菜产业带。加快推进养殖业发展方式转变,到****年建成15个高标准、规范化规模养殖示范小区,提高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例,实施茶业振兴工程,鼓励强强联合,提高****茶业竞争力。重视林木、林下和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业。

(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认真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用地政策。今后,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重点加大现有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到****年,新增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加强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创建品牌或申报著名商标,加大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年完成***、***、***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年底前完成现有9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和沿江沿湖圩区老化排涝泵站改造任务。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力争****年前完成***河等6个小流域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项目。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前全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以建设通村水泥路、连通循环线、打通断头路为重点,改善通行质量,完善路网结构,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水平,确保到****年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制,保障公路养护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发展农村公路客运,加快建设路站运一体化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落实好农机补贴政策,推广应用新型农机具,逐步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到****年,农机总动力达33万千瓦,粮食生产综合农机化水平达70 %。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加快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不断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完善气象基础设施,提高气象服务农业生产的能力。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体系建设。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在重点茶叶加工企业启动茶叶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启动县城畜禽市场和规模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整合各种检测资源,****年建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县域农产品标准体系,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抓好***茶菇、***深水产等批发市场扩建兴建工程,筹建****粮食物流中心。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到****年,“万村千乡”便民连锁超市覆盖全县所有的行政村。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实施家电下乡工程,扩大农村消费规模。加强农村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年底所有行政村能上网。

五、加快民生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农村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组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有效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到****年农村中小学校基本达到省定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标准。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建立农村偏远山区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改善农村教师办公与生活住房条件。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和组织城区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任教,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力争用3-5年的时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全员培训一遍。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完成学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逐步对农民实行免费技能培训,重点培养适应农村需要的种养业能手、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创办人等实用人才。

(二)提升农村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力争到****年全县所有行政村建成标准化卫生室。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扶持,建立城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持乡镇卫生院制度,开展城区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巡回医疗。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选拔乡镇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单位进修的长效机制,鼓励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力争每个村卫生室配备2-3名资质合格的专业医技人员。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和救助体系建设,做好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工作,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农村医疗、食品、药品监管,保障农民医疗、食品和用药安全。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健全完善“村为主”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加强乡镇、村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鼓励实行长效节育措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

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繁荣。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推进“文化示范村”试点,加快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整合文化、广电、体育等资源,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乡村文化活动中心,到****年覆盖率达到70%。扶持农民业余剧团和农村文化经营户。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充分利用县乡馆藏图书,组织开展流动书架活动,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丰富广大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民间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着力扶持****花灯、****文南词、平安草龙灯、鸡公调、福王庙会和葛公红茶制作技艺等民俗艺术活动,保护古村落。加快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力争到****年全县**%以上行政村建有标准篮球场和室外乒乓球台。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实施“***”计划,利用3年时间,集中财力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到****年全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年前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和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制度,提高孤儿救助标准。完善农村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制度,加强对农村孤儿、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结核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倡导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加大社会福利基金投入农村的比重。重视发展农村慈善、社会福利、老龄服务和残疾人事业。

(五)致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年前完成全县所有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国(省)道沿线、重要河道流域沿线、重要交通干线及风景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按照“镇有区、村有块、路有网、房有序”的要求,提高村庄建设品位,着力打造有地域风貌特色的重点乡镇和中心村。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力争到****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2%以上。深入推进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重点扶持生猪养殖场、新建村庄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加强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年前建成**个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示范村(园)。大力实施以“四清四通四改”为主要内容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十位一体”和谐村建设,以点带面,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六)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思路,在抓好面上扶贫的同时,重点把领导精力、工作重点、资金投向、扶持政策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集中,着力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对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实行联系帮扶贫困村制度,县领导每人联系1个乡镇、1-2个村,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联系1个贫困村,加大县直单位对乡镇、村捆绑帮扶力度。加强贫困村、后进村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班子,增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六、加强对农村工作领导,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强化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等方面落实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县乡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党委专职副书记要具体分管农村工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农村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三农”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从****年起,将农民增收、“三农”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加强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好配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村级领导班子,全面加强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干部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搞好社区(居)组织换届工作,开展社区党建工作规

范化建设“深化提高年”活动。探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推行村党组织“两推直选”。完善并落实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离职补贴)“三位一体”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从优秀乡镇干部中选拔科级干部,从优秀的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招录乡镇公务员,从乡镇推荐优秀干部到县直单位挂职锻炼的机制。继续抓好选派和选聘工作,坚持以“两推一考”方式确定村级后备干部人选,加快“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推进力度,到****年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干部。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大力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力争2年内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全部达到“党员活动、村民议事、代理服务、培训教育、文化娱乐”五位一体标准。加大在农村社区、专业协会、产业链、各类新社会组织及外出流动党员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年全面完成全县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设工作,并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结对共建机制,完善县直单位包村帮扶、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制度。统筹抓好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双培双带”、流动党员双向带动等载体建设,并将党员承诺贯穿其中。建立农村党员议事会制度,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积极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妇女、青年农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专业协会负责人中发展党员,努力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

(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全面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健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村级财务“村有乡管”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业投入政策和民生工程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着力构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五)加强平安农村建设。加快乡镇维稳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村综治工作站和警务室(点)建设,着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防控和群防群治、重点人群教育管理、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危机预警和应对五项工作机制建设,健全政法综治长效工作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加大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置力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利用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全县各级党组织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苦干,推动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速****追赶跨越、奋力崛起而努力奋斗!

****年***月***日

2.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一、总体目标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 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 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 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大, 关系复杂, 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 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 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 因地制宜。 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 号文件要求, 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 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 同时, 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 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 健全机制。 电价改革, 要制度先行。 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 着眼长远。 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 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 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 又要加强成本约束, 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 促进企业加强管理,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三、主要措施

(一) 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 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 (区) 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 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 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 尽快覆盖到全国。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可分为调研摸底、制定试点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四个阶段。 鼓励试点地区在遵循中发〔2015〕9 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原则基础上,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 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 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

(二) 认真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改价格〔2015〕1347 号) , 扎实做好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 其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对各试点地区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 各试点地区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具体工作, 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 非试点地区同步开展成本调查, 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 在此基础上, 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三) 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 结合电价改革进程, 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 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 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 过渡期间, 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输配电价改革后, 根据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线损率等情况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测算并单列居民、农业等享受的交叉补贴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 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交叉补贴资金来源。 各地全部完成交叉补贴测算和核定工作后, 统一研究提出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政策措施。

(四) 明确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政策。已制定输配电价的地区, 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 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 销售电价调整多少, 差价不变。

四、组织实施

(一) 建立输配电价改革协调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资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输配电价改革专项工作组。 专项工作组要定期沟通情况, 对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讨论, 提出措施建议。

(二) 加强培训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地输配电价改革的指导, 统一组织成本监审, 审核试点方案和输配电准许收入、水平, 对试点效果及时总结, 完善政策。同时, 组织集中培训、调研交流, 提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业务能力, 为顺利推进改革奠定基础。

(三) 正确引导舆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方向, 在中发〔2015〕9 号文件框架内加强输配电价改革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凝聚共识, 稳定预期, 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3.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三、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升入的初中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小升初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逐步减少特长招生

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七、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初中,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完善操作办法。

八、试行学区化办学

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升初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家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相关考评与各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升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4.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四

桐委„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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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生态墓地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4年5月19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开展建设生态墓地,深化殡葬改革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殡葬法律法规,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骨灰处置的引导力度、建筑性坟墓的整治力度、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力度,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工作中坚持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原则;全面规划,总量控制原则;疏导、引导与整治相结合原则;依法办事,建设和管理并重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争取用2—3年的时间,建成一批生态型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息堂,整治和清理一批影响城镇建设、工业区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坟墓,全社会殡葬改革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殡葬秩序明显改善,在全市基本形成镇乡、街道公益性生态墓地和村骨灰安息堂相互配套的骨灰安置新格局。

工作任务是:

1、建设生态墓地。根据镇乡、街道规模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按照生态化的要求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即生态墓地)。生态墓地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建设,一般每个镇乡、街道规划建设1—3个,建设主体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04年6月底前各镇乡、街道完成生态墓地规划和选址定点工作,9月底前各镇乡、街道完成生态墓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期)。从10月1日起,全市搬迁性坟墓一律进生态墓地或骨灰安息堂;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新死亡居民骨灰一律进生态墓地或骨灰安息堂。

2、加快骨灰安息堂建设步伐。骨灰安息堂除城市规划区内的村不宜建立以外,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与生态墓地统筹规划-2-

安排,尚未建立骨灰安息堂的镇乡、街道、行政村,应于年内完成选址定点并尽快建立;已建立骨灰安息堂的镇乡、街道、行政村,要继续加强管理,提高骨灰安息堂的利用率。

3、整治清理坟墓。要结合工业区开发、城镇建设、土地整理等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沿公路主干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工业区、住宅区、风景区、保护区内的坟墓进行整治清理。

4、改造现有墓地。按照生态墓地建设的要求,对全市现有公益性墓地进行改造,二年内基本达到生态化标准。对未办理申办手续的公益性墓地补办手续,规范运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殡葬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市委、市政府成立建设生态墓地深化殡葬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这项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镇乡、街道和各行政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班子,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所的职能作用,制订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加强监督指导,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生态墓地的规划定点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非法经营、违规操作及无证从事殡葬用品服务-3-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3、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为切实推进生态墓地和骨灰安息堂建设,市政府对生态墓地和骨灰安息堂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各镇乡、街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桐乡市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市委、市政府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

附件:桐乡市建设生态墓地深化殡葬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桐乡市建设生态墓地深化殡葬改革专项

组长:池晓明

副组长:王

成员:费坤江(市委办)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蕾 闻金根(执行组长)蔡立新(市政府办)周汉江(民政局)赵裕华(宣传部)颜正芳(政法委)纪明庆(监察局)朱建庆(发展计划局)茅永良(财政局)孙荣汉(公安局)陈梓林(农经局)陈建华(规划建设局)徐鸣阳(国土资源局)张建方(广电局)卫瑞良(环保局)-5-

路平(工商局)

刘红勤(物价局)

叶炳富(民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叶炳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此件发至市直级)

主题词:民政工作殡葬改革意见

主送: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直属各部

门、各单位

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2004年5月21日封发审稿:蔡立新校对:王柱明(民政局)

5.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9〕75 号)要求,加快推动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绿色殡葬建设要坚持民生导向,坚持节地生态、公益便民、因地制宜原则,增加公益性安葬设施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绿色文明殡葬服务。2019 年,各级启动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并拿出规划;到 2020 年,市及每个县市区至少对应建成 1 处市级、县级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成 2-3 处镇级或村级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 50%以上,群众文明祭扫成为主流;到 2022年,以树葬公墓林为主的绿色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群众需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普遍落实,散埋乱葬得到有效治理,便民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绿色殡葬建设规划。绿色殡葬是指以树葬公墓林为主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主要包括树葬、海葬、草坪葬、骨灰撒散、骨灰堂、骨灰塔、壁葬、深埋不留坟头等骨灰安葬方式。市、县两级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编制绿色殡葬建设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积极承接民政部门制定的绿色殡葬建设发展规划,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民族习惯、地理环境等因素,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林业规划等相衔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惠民、生态、文明、节地”的基本要求,制定绿色殡葬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规划,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做好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统筹考虑绿色殡葬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确定绿色公益性公墓规模,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按户籍人口7‰的死亡率计算,并考虑以后将耕地、景区、林区及公路铁路主干道两侧等的散葬坟墓进行迁移及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来确定公墓建设面积。要统筹规划绿色殡葬建设,上一级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覆盖区域内,除已建成的下级公墓予以保留外,不再规划建设新的下级公墓,在实现绿色殡葬建设全覆盖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在节地生态绿色公墓选址、占地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民宗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各地要要加快以树葬公墓林为主的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因地制宜,与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有机结合,突出生态绿色发展理念。在山地和丘陵地区,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坑等适宜造林土地建设园林型树葬公墓林;在平原地区利用未利用地等建设树葬公墓林;在现有墓地基础上,规划建设树葬纪念林,通过植树绿化,“以树代墓”“以墓养树”,实现墓区生态化、园林化、人文化、艺术化。严禁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公路铁路主干道两侧新建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在外观设计上,要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适当加入当地文化元素,按照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要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75%,或绿地不低于 40%,形成各具特色的整体布局和绿化效果。每亩地规划建设不少于 200 个墓位(400 个穴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前通道要进行硬化,墓穴间要进行绿化。积极推动绿色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加快骨灰撒散、海葬等纪念设施和草坪葬、骨灰堂、骨灰塔、壁葬等骨灰安放设施场所建设,不断满足

群众多样化绿色殡葬要求。各级要强化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投入、专用林地保障和土地政策支持,落实公墓林苗木购置和管护预算资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惠民便民政策措施。推广沂水县惠民殡葬经验,把绿色殡葬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认真落实目前我市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减免项目和减免标准,逐步把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安葬纳入减免项目。市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 1-2 次免费海葬服务活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 1-2 次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活动,并对选择树葬、骨灰撒散、海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安葬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建设和应用,为群众选择绿色殡葬方式提供更多智能化、人性化的高质量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四)开展散埋乱葬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通过绿化改造等方式,利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农村散埋乱葬治理行动。2019 年,积极推进公路铁路主干道两侧散葬坟墓的迁移改造;2020 年,基本完成自然资源保护区、城乡休闲园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及村庄内外散葬坟墓治理;2023 年农村公墓及散埋乱葬

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对散埋乱葬坟墓的特别是在“两沿五区”和村居内散葬坟头全部迁入公益性树葬公墓林或深埋不留坟头;对名人墓、烈士墓等不易迁移的坟墓,通过植树进行绿化美化;对历史形成不易迁移的坟墓,通过降低坟头、缩小原坟面积、竖碑改卧碑、统一绿化覆盖、植树遮挡和生态治理修复,达到可视范围内看不到乱坟岗、大坟头、大碑林。要尊重当地习俗,顺应群众意愿,注重方式方法,积极稳妥推进,避免“一刀切”“简单化”。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对在迁移范围的公益性墓地和散墓坟头进行分类治理,对搬迁新建或扩建公墓要落实土地用地手续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倡导骨灰节地生态绿色安葬,严禁散埋乱葬,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新风。建立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会长的红白理事会并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规范丧葬流程,提供便民利民丧礼服务。把移风易俗作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有机结合,纳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移风易俗绿色殡葬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媒体新渠道、广播电视报刊、党员学习

教育平台和进村入户、明白纸、宣传栏、宣传车、巡回宣讲、先进典型评选宣传等多种形式,引导人们破除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提高群众对移风易俗工作的知晓率、满意度。结合地方实际和传统习俗,创新符合时代特点和群众需求的殡葬礼仪,推动葬式葬法改革,弘扬尊重生命、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优秀殡葬文化,培养文明节俭、绿色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潍坊日报社、潍坊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党委、政府要把倡导移风易俗推进绿色殡葬作为保障基本民生、改善党风政风民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统筹谋划,全力推进。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发挥乡村文明行动移风易俗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绿色殡葬建设积极有效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撑,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落实《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过程中,将绿色殡葬建设作为重要工作重点推进,把绿色殡葬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市、县两级政府基

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切实保障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维护资金。市、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情况,对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及有示范效应的镇村和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村级公益性公墓按标准改造提升的,财政将给予适当补贴;对规划区范围内需搬迁的坟墓、原有散葬坟墓按要求迁入公益性公墓且恢复耕地的,免费提供安葬墓位或按照迁坟标准给予补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公墓。

6.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7.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七

会议认为,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中央确定山西省为试点省份以来,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 切实加强领导, 紧紧抓住清理规范、模拟分类、体制机制创新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 精心组织, 扎实推进, 各项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推进下一阶段事业单位改革, 有必要制定出台《山西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使山西省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既符合中央总体部署和政策要求, 又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圆满完成好中央交给山西省的改革试点任务。

会议强调,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对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及时总结经验, 巩固改革成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 积极稳妥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要准确把握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时限要求和目标任务, 抓紧制定出台分类改革配套文件, 按规定时限完成分类工作, 确保后续改革任务顺利进行。要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 精心组织, 科学实施, 特别是要加强对市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正确引导舆论, 营造良好氛围, 确保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8.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八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用 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九)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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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四)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月21日

(本刊编辑部根据中国政府网资料整理)

9.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九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来,我市市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快速发展,其经济规模占全市工业总量的40%左右,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载体,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工作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思路

在工业园区快速发展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科学规划,公用设施分散建设,产业项目关联不强,企业之间协作不够,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严重;二是缺乏支撑体系,特别是融资渠道狭窄,筹资非常困难,严重制约园区发展;三是园区管理体制不顺,扶持政策力度不大,园区发展活力不足。“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的工作思路是:以提升改造存量和加快建设增量为主线,以高标准规划为先导,以产业循环发展为宗旨,以基础设施和骨干项目为重点,以融资体系建设为举措,公用设施由企业自行建设向统一规划建设转变,产业发展由简单地理集聚向相互形成链网转变,企业之间由自成体系向关联共生转变,入园项目由追求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招商引资由依靠优惠政策向依靠优化环境转变,用体制机制的最大活力,激发园区发展的最大动力,促进工业园区超常规发展,从而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一次到位,建设分步实施。工业园区要先规划后建设,做到一次性规划、分步骤实施,高质量建设、高起点配套,坚持好中求快、稳中求进,切忌盲目建设、急于求成,避免走弯路。

2、环境保护优先,用地指标集中。工业园区建设要牢固确立环保优先的理念,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得入园。发展工业要坚持项目向园区集聚、用地指标向园区集中的原则,转变项目分散布局的发展模式,改变用地平衡分配的管理办法。

3、产业形成链网,企业关联共生。入园项目要与园区产业定位和总体规划衔接配套或有潜在联系,起到“补链”作用,否则不得入园。企业之间要物能互用、关联协作,形成共生网络。

4、园区内外有别,实行特殊政策。对园区内外要实行不同的政策,必须依法赋予园区管委会在统一政策指导下的决策自主权,园区企业可享受特殊的政策,造就园区超常规发展的比较优势。

(三)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建成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园区5个,50亿元以上的园区5个,30亿元以上的园区2个,力争使园区经济占到全市工业总量的70%以上。努力把工业园区建成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的试验区,大企业和大项目的核心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聚集区,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新型产业的发展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环境友好的示范区,使工业园区成为“双百双千”项目的主要载体,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抓好园区规划工作

园区规划要适度超前,量力而行,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规划要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与地方经济特色相结合;规划目标要有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近期目标、中期目标、远期目标);规划内容要有总体框架设计(产业定位、产业链条、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产品规模、主要项目)和基础设施规划(水、电、路、气、热等公用设施)等。鉴于目前园区规划建设缺乏统筹性和超前性,各园区要强化规划意识,切实抓好规划工作。已完成规划编制的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原理修编规划;正在编制和将要编制规划的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模式编制规划。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把规划质量关,确保园区建设高标准规划、高起点配套、高质量推进。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必须在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上下功夫,变依靠优惠政策招商为依靠优化环境招商。各级政府要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力度,实行超前规划、滚动开发、联建共享,先期建设以政府为主导,用政府投资吸引各类资金形成多元投资机制。非营利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以政府投资为牵引,组织企业共同投资,实行联建共享;营利性公共设施,可由政府贴息支持,园区开发公司贷款建设,也可由政府投资吸收企业资金、社会资金等合股建设,还可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商或运营商,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目前,园区基础设施要重点抓好工业大道、集中供水、管网系统、污水集中处理、搬山改河、绿化工程等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用一流的环境,吸引更多更好的项目落地建设。

(三)推动骨干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把项目建设牢牢抓在手上,千方百计引进大企业和大项目入驻园区开工建设,特别是要抓好核心产业的骨干项目建设,带动上下游项目联动发展。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问题,促其尽快投产;对即将入园建设的项目,要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提供一切便利,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及早开工建设。

(四)推进循环经济改造

工业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区域,建成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改造提升,在建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园区内各企业要尽可能榨干吃尽,实现清洁生产。整个园区要统一改造和建设公共设施,积极推进源头集中供水、供气、供热等,末端集中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中间不断引入与园区产业衔接配套的“补链”项目,逐步形成园区内资源集中供给、废物集中处理、副产品集中加工、能源梯级利用、信息互联共享的循环发展体系,使园区企业之间形成产业成链、物能互用的关联共生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园区物能优化利用。在园区内循环发展的同时,要引入虚拟园区理念,建立园区内外企业产业衔接、物能循环、相互依存的空间网络,在更大范围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带动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企业之间物能互用和关联共生,须以彼此了解供求和互通信息为前提,园区保持活力和不断发展需要大量信息作支持,为此要配套完善信息交换系统,建立信息传输网络。为了整体推动园区发展循环经济,要选择土地可转换、环境有容量、招商有潜力、财政有实力、建设速度快等条件好的园区,进行循环经济试点。对试点园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有关部门要跟踪服务、积极推进、重点培育,努力

建成两个产业成链、物能循环、设施配套、服务完善的精品园区,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上水平、上档次。

(五)抓好融资体系建设

目前,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方式落后,融资渠道狭窄,随着园区建设步伐的加快,融资难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为了保证园区快速发展,要着力抓好融资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园区开发公司的投融资主体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一是要用政府贴息、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二是要用政府投资吸引各类资金合作建设,形成政府资金、银行资金、企业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多元筹资机制;三是要探索运用BOT融资方式,由政府特许经济实体进行建设;四是要探索政府垄断土地资源和煤炭资源筹集开发建设资金的办法。产业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要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二是由企业直接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也可探索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以委托借贷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三是要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筹集发展资金;四是要加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力度,积极引进发达国家项目投资,获得减排收入。通过多种筹资方式,建立园区建设的投融资体系,破解园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

(六)加强体制政策研究

体制政策是园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我市工业园区的政策体系很不完善,园区建设和管理缺乏政策支撑。今后,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借鉴其它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园区体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园区政策体系,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为园区建设和管理提供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研究重点一是园区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运行机制;二是园区企业资源共享、物能循环的合作机制;三是园区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四是园区考核评价体系;五是园区产业发展、准入办法、土地利用、管理服务等专项政策。

(七)提高园区队伍素质

园区建设和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需要全新的理念和丰富的知识,没有高素质的队伍,就很难适应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要把园区队伍的培训学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来抓。对从事园区建设和管理的人员,一是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学习,普及园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二是要分类组织外出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三是要与发达地区的先进工业园区结对子,建立定期交流学习制度。

(八)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在工业园区发展过程中,既有建设中的问题,也有管理中的问题,既涉及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又涉及与所在村镇的关系,问题经常出现,干扰时有产生,直接影响园区的健康发展。为此,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着力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园区发展营造优良环境;要实行封闭管理,减少外部干扰,有关部门执法检查要会同园区管委会共同进行。

(九)强化园区考核评价

市政府要把园区建设纳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要按照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成效、占县域经济比重、对当地财政贡献、投资强度、发展速度、节能减排、管理服务等方面,对园区建设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通过考核,对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的淘汰制度,连续考核较差的要取消市级园区待遇,考核名次前移的再恢复市级园区待遇,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工业园区领导体制

(一)市级工业园区的领导机构是市政府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主要负责工业园区布点布局、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审定,研究解决工业园区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在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市政府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日常问题,并对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领导组研究解决。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为了保证市政府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行,由市经委成立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专门从事园区建设管理,负责园区建设的政策研究、规划审核、建设指导、协调服务、招商引资、考核评价等工作。其性质为市经委内设科级事业机构,编制5人,科级职数2名。

四、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

(一)机构建制

1、市级工业园区均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副县级建制单位,行政隶属于当地政府,业务由市经委指导。管委会受当地县市区政府委托,对园区进行行政管理,行使县市区一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所在乡镇政府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2、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市区推荐,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委考察,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任命。

3、管委会副主任(正科级)和内设机构正职(副科级)由管委会主任提名,县市区按干部任免程序考察任命。管委会副主任按专职和兼职两类配备,专职副主任主要负责园区内部的管理工作;兼职副主任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园区与部门和村镇的协调工作。

4、管委会从在岗在职人员中调入的工作人员,按照原身份和园区任职,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新录用人员按照全额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二)编制经费

园区管委会编制暂按12-20人定编,其中行政人员编制由管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和内设机构正职占用,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县级职数1名(管委会主任),科级职数暂定5-8名(管委会专职副主任2-3名,内设机构正职3-5名)。经费纳入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开发建设

园区设立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可以是独资的国有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投资吸收其它资金的股份制公司。开发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投融资主体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

式,负责园区土地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并为园区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商务服务、咨询服务等。

(四)园区服务

园区内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改善园区服务条件,组织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园区设立窗口或派出机构;帮助电力、通信、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在园区设立办事机构或营业网点;公安机关要在园区设立派出所,维护园区社会秩序;中介机构也要逐步进入园区进行中介服务。

五、强化工业园区扶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各县市区要抓住土地修编规划的机遇,给园区规划出建设用地,为今后园区建设审批土地做好基础工作;要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对每年省下达的工业用地指标和园区外存量建设用地,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利益补偿的办法,在全市或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考虑,将用地指标向园区集中;要用易地造地等方式置换土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追加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二)资金政策

建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县每年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留市、县部分的30%,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三)财税政策

对园区内外来投资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政发(2006)17号文件《吕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外,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优惠的财税政策;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除政府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外,还要将园区当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0%和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全部,由市、县返给园区管委会,作为园区发展资金,支持园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价格政策

为了提高园区内企业的资源利用水平和减少污染排放,要根据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排放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电价、水价、热价、排污费等方面的差别价格和收费,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

(五)奖励政策

10.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十

【发布文号】冀政〔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200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4〕19号 2004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我省目前主要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承德、秦皇岛三市可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设区市未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需要依照《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在不影响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一种先期过渡形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旦这些市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要服从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安排。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领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有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符合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且相对集中的每一项行政处罚权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并且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不交叉、不重叠;(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六)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现机构和编制的精简。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批程序

(一)有关城市在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二)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直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四)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并考虑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对下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省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参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安排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改革,二者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所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被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市、承德市、秦皇岛市,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进行规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其余八个设区市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统一安排部署;准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也要同时考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同步进行。

六、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通过宣传使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熟悉这项基本制度和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特别是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都要注意总结本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为今后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各层级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抄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应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后,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以市为主或者以区为主的模式,合理确定市、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建立同一系统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

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市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出现新的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归并的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不得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竞争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原有行政执法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未被录用的,应采取转岗、分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四)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是认真把好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政府申报材料的审核关,对确实具备规定条件的城市,提请省政府审批;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城市,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依法办理。二是组织、指导各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要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本位主义、部门利益等不利于这项工作开展的错误观念,为这项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础;二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批准后,及时代省人民政府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的手续;三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三是及时汇总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拟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二是起草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组建工作,并负责做好执法人员上岗前的执法资格培训和日常的法律培训工作。四是组织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制度,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事务。五是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协调处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然要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涉及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际上这也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机构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各项问题。省人民政府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11.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十一

各副会长 (水泥行业) , 大中型企业, 各省市建材 (水泥) 协会, 有关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水泥行业的兼并重组, 推进水泥行业转型升级, 提高水泥行业产业集中度,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淘汰落后产能, 增强我国水泥工业总体素质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环境水平等,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中国水泥协会制定了《水泥行业推进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水泥协会

2014年2月19日

水泥行业推进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水泥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 也是资源、能源依赖型产业和国家推进兼并重组的重点行业, 根据国务院和工信部等有关部委先后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 必须加快推进水泥行业的兼并重组, 这不仅是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淘汰落后产能,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需要, 更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和减少污染、提升环境水平的需要, 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水泥工业总体素质的必然选择。

一、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兼并重组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经济和产业发展存在着由供不应求进而低水平的无序发展走向高水平的有序发展的普遍规律。产业发展初期, 因市场需求旺盛必然引来众多企业参与。而供需平衡特别是出现产能过剩之后, 产业进入成熟期, 必然进入较高水平的有序发展。通过充分竞争, 优胜劣汰, 产业在发展中必然要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在结构优化、转型升级中必然要减少企业数量, 实现规模经营和资源能源利用效能提高, 进而整体提高行业素质和提升经济效益。我国水泥行业目前企业数量多、规模小, 产能严重过剩, 相当一部分企业节能减排不达标, 相当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于银行利率。目前我国规模以上水泥生产企业3 491家, 平均产能规模约90万吨。而美国有39家水泥公司, 平均规模为210万吨, 其中前3家公司的生产能力占到其全国总量的33%。

截止2012年底我国水泥总产能30.7亿吨, 水泥产量22.1亿吨, 产能过剩高达约9亿吨, 企业亏损面24%。水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整个建材总量的23.87%, 但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则分别约占建材工业的74%、76%, 是建材工业节能减排的重点产业。从能源消耗水平看, 较先进的大型水泥企业的吨熟料煤耗比一般小企业低10-15千克标煤。从生产排放指标看, 众多的小水泥企业污染物单位排放要高出较先进的大企业一倍以上。众多中小型水泥企业由于装备水平相对低, 缺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导致企业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差、资源配置能力弱, 效益低。截止2012年末, 全国还有非新型干法水泥产能1.2亿吨, 尚在运营的还有1 536条生产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中, 日产规模2 500吨及以下生产线还有837条, 其中日产1 000吨级的生产线还有243条。其中一些企业 (或生产线) 的劳动生产率只是大企业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水泥行业严重的参差不齐的状况若不加以尽快改变, 实际上就等于允许资源能源利用率不高的状况继续存在, 允许污染环境、严重危害生态文明的行为继续发生, 允许质量、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低下等长期存在, 这不仅会制约整个水泥行业发展的步伐, 也影响中国水泥工业超越引领世界水泥工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 必须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兼并重组进程, 这将是改变水泥行业的调整结构和转型升级的一大举措。

二、加快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跨地域和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存在的体制影响

一是跨地域兼并重组面临着属地的财税体制影响。兼并重组客观上往往是跨地域的, 但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是属地化和分税制, 企业隶属关系对于地方财税来源关系极大。兼并重组, 往往会打破这种既有的利益格局, 有的被兼并企业由于隶属关系变化之后, 不能再在原所在地缴税, 将减少当地的财税收入, 导致有的地方政府不积极。有的或出于政绩需要, 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税收减免、土地优惠、财政补贴、降低资源能源价格, 甚至不惜放宽环境、行业准入、社保标准等不合理的优惠政策, 鼓励外地企业到本地投资兴建工厂。而手持优惠政策的企业则担心兼并重组后优惠政策会取消而对兼并重组持消极的态度。

二是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兼并重组面临着不同的体制障碍。水泥企业特别是众多的小水泥企业多数是民营私营企业。而兼并重组是要打破所有制界限的, 国有企业可以兼并重组民营私营企业, 民营私营企业也可以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但往往在土地、税收、环保等方面民营企业容易并已经得到了某些优惠政策, 而在融资、贷款等方面国有企业更有优势。双方都强调各自优势, 都怕保不住优势, 致使一些兼并重组的谈判常常处于谈而不动、等而观之的状态。

三是有的大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区域市场, 被兼并企业抬高收购价格, 影响了兼并重组的进程。兼并重组必然会涉及到大企业之间的市场布局, 也必然会引起对兼并对象的争夺。由于都想在某一区域拥有独一无二的影响力、控制力, 都想兼并有利于控制市场的企业, 因而被兼并方经常漫天要价, 致使兼并方或被兼并方都相互抬价, 最终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成交, 导致收购成本高昂而影响了兼并重组的进程。

(二) 政策与机制滞后

在以央企为代表的大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下, 水泥行业的兼并重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也有了不少成功的案例, 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淘汰落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在整个行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明显暴露出政策与机制滞后的问题, 影响了进展。兼并重组, 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 例如涉及矿山资源、土地、金融、税费、权证方面的变更, 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与经济补偿, 减免税负, 以及对被并购的企业技术改造给予信贷优惠等方面的政策。目前这些政策或者还不明确, 或者没有, 或者界线不清、不到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同时, 兼并重组尚缺乏一套规范、成熟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如兼并重组申报审批程序与流程尚未建立, 更为突出的是没有并购价格评定机构, 定价缺乏依据与标准, 公正中介机构缺位等。特别是少数企业和个别人, 利用收购兼并之机乘机违规建设新线或粉磨站, 高价出售, 从中牟取暴利, 严重扭曲了兼并重组的本意, 影响了兼并重组的声誉。

(三) 中介组织缺位

兼并重组既是企业间的市场行为, 又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 按照市场法则, 本着合理互利双赢的原则进行的有序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单靠企业间的自觉性和一对一的自愿组合, 既缺乏公平、公正性, 也因缺乏第三方的牵引与裁决而导致成功率低。因此, 还需要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引导、推动的同时, 必要地设立属于第三方的兼并重组中介机构, 起到仲裁和经纪人的作用, 进行必要的牵线搭桥, 协调推动, 居中斡旋。

三、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目标任务

(一) 指导方针与着眼点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改革的精神破解兼并重组难题, 以解放思想、敢于担当的勇气攻克兼并重组中的瓶颈问题。紧紧围绕国务院以及工信部等有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方针, 创新思维、创新模式、创新政策着力突破。着眼于水泥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提高水泥行业整体素质;着眼于化解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确保行业正当利益;着眼于促进行业技术全面进步、推进行业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清洁生产;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着眼于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的带头示范作用, 加快推进水泥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步伐。

(二) 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兼并重组, 促进一批大企业集团有效兼并重组一大批中小企业, 在自身规模壮大的同时, 使产业集中度有明显的大幅度提高, 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加快提速, 现有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节能减排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1. 产业集中度目标

根据我国水泥行业现有产能结构的情况, 到“十二五”末, 我国水泥行业市场集中度指标应有快速提高:国内前十大水泥生产企业 (集团) 的水泥产品的市场集中度达到45%以上;全国有20个省市自治区内的前4家大水泥企业的区域市场集中度达到60%以上;全国培育出5-10家产能过亿吨, 矿山、骨料、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产业链完整, 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强的企业集团;到2020年全国的前十家企业 (集团) 的市场集中度达到80%左右。

2. 企业数量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通过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 到2020年,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含企业集团中的独立法人企业) 数量控制在1 000家以内, 年产规模6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控制在1 200家以内。至“十二五”末全面完成目前定义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任务。

3. 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目标

“十二五”末, 80%以上生产线达到GB 16780—2012《水泥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指标;全国至少有10%以上生产线配备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和替代燃料的功能, 并具有良好的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平均每年技术专利保持在100项以上;可实施余热发电改造的水泥窑90%以上实现余热发电;全国1/3水泥窑完成氮氧化物减排改造。第二代新型干法水泥技术装备创新主体研发任务取得预期进展, 示范线开始建设。

4. 产业链延伸和社会责任目标

鼓励水泥企业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延长水泥用骨料产业和水泥制品、商品砼等产业链;鼓励具有科技研发优势的企业集团, 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组合相当资源, 联手城乡规划、工程设计、产业群示范区等进行相关产品的深加工和工程承包等业务拓展。“十二五”末, 前10家水泥企业中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等非水泥产品年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前60家大企业 (含上市公司) 中80%以上的企业制定并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四、实施兼并重组的主要措施

积极推动破解兼并重组中的障碍和困难, 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中突破体制、机制和政策的障碍, 注重发挥大企业集团的主导主体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和行业协会的牵引协调作用, 加快水泥企业兼并重组步伐。

(一) 突破体制障碍, 用市场机制牵引兼并重组

一是突破所有制界限, 积极探索和创新突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推进政府建立公平公正的兼并重组的市场机制, 以合作共赢为前提, 以经济纽带为联结, 试行资产既可以统一归并到兼并方, 也可以让被兼并方持有一定的股份, 以多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推进兼并重组。建立公平透明的资产与效能评估体系, 在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赢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 进行市场公平定价, 提倡竞购或拍卖产权。通过适时地颁布节能减排标准和公布不达标企业的名录, 促使中小企业向大企业靠拢,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二是打破区域界限, 鼓励企业之间跨地区兼并重组。积极配合和推动政府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的政策障碍, 争取取消地区性封锁的种种限制性的政策规定, 确保所有的企业同样受到经济法律保护、同等承担社会责任、同等使用和享用生产要素和政策, 用公平的法则鼓励企业竞争。尤其要推动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方面有损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政策规定,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积极探索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合作模式, 创新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兼并重组模式, 提倡相互参股, 倡导区域间的产能置换, 共同收购企业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共同建立和维护合理的区域市场, 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秩序, 增加大企业的生产集中度。

(二) 创新机制, 为兼并重组提供保障

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 推动有利于兼并重组的相关机制的建立, 包括建立兼并重组的服务咨询机构,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提供评定企业品牌、资产与产品等价值、价格的评估指南, 开展兼并重组的相关咨询服务、解决争议与协调等工作。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跟踪与监督, 对不规范、不守规矩、钻政策空子谋取暴利的, 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揭露与曝光, 引导兼并重组有序进行。

(三) 创新政策, 为兼并重组创造有利的环境

积极推动政策创新, 针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拓展政策研究, 开展专题研究, 提出并争取出台相关的政策:一方面研究制定全国和区域水泥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规划, 争取得到政府支持和颁布, 使宏观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 发挥规划引导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研究简化流程、减少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的各种程序和手续的规定, 提出并争取政府在矿山资源、土地、金融、税费、权证手续变更、下岗人员的经济补偿、再就业以及金融和税收等方面出台促进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 积极争取加大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定向并购贷款额度, 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对被并购重组后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免税负、给予信贷支持方面的政策等, 以创新政策、拓展政策研究与出台相关政策带动水泥企业兼并重组。

(四)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快推进兼并重组

一是通过行业协会自身的努力, 进一步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协商机制。统筹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问题, 努力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协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有关地区和水泥企业做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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