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转正申请报告(精选7篇)
1.担保公司转正申请报告 篇一
#####粮油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申请报告
##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粮油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粮油有限公司前身为###粮油加工厂,该厂于1999年4月投入生产,2004年3月更换新生产设备,2012年4月增添了大米抛光、色选、真空包装等新设备。2012年7月在该厂的基础上经批准登记设立了#####粮油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是##县唯一一家经批准从事粮食和油料加工的企业。公司位于##县###镇###村,占地3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5人,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主要产品有五公斤、十公斤、十五公斤、二十五公斤包装系列“###”牌大米和食用压榨菜籽油,日生产大米能力达160吨。产品主要销往###市各县区,产品质量受到广大消费者好评。“###”牌大米已获得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
公司主要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机制,公司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根据农户自愿原则,2013年依法流转了200户农户的土地,建立了1000余亩粮食和油料作物生产基地,采用一稻一油的种植模式,主要开发种植优质水稻、加工有机生态大米和富硒大米,带动农民走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2012年公司被县农机局定为##县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训基地。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于1969年10月1日,中专文化,助理经济师,1989年至1999年主要从事粮油等农产品收购、销售;1999年至2012年7月与兄弟###创办并经营###粮油加工厂(个体经营户),2012年7月至今与兄弟###共同投资创办#####粮油有限公司。2005年被中共##县委授予农村党员双带先锋;2009年和2011年被中共##县###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被中共##县 1
委、##县人民政府授予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从事多年的粮食收购加工中,###一直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有信贷关系,在与信用社交往过程中,从来都是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多年被###信用社授予4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与经营客户订立的合同履约率为100%。
公司成立后,目前还未与任何信贷企业发生信贷关系。2012###等投资人运用自有资金为公司添置了新的机械设备,流转农民土地达1000亩,形成公司的水稻、油料作物种植基地,拟从2013开始逐步将公司做大做强。
(三)经营设备及证照情况
公司拥有生产加工大米和食用油的机械设备17台套,价值79.9万元。主要设备有中国浙江诸暨市齐鲤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MLGT25-A型胶辊砻谷机、中国常州市宏佳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80-2振动清理去石组合筛、安陆市金谷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PG14.5型大米抛光机和合肥万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WB-160D型色选机。公司2012年7月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经营,注册登记号为***(1-1),组织机构代码为05015201-0,##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41701020010。总之,公司生产设备和经营证照齐全。
(四)资产负债及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目前无任何负债。2013主要是利用流转来的1000亩生产基地,搞好一稻一油的种植和生产加工,此外,还将在与###毗邻的东至县七里湖等粮产区收购稻谷100万斤进行加工销售,预计年销售额403.2万元,其中基地销售收入250.2万元,收购加工收入153万元,年实现利润92.2万元。
二、流动资金贷款预测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预测见附表——《流动资金贷款预测和效益预测明细表》。
为了做好公司今年1000亩基地的水稻和油菜生产管理等各项工作,急需注入
大量资金购买种子、肥料、药物、支付土地租金等,各项支出大约需要流动资金174.5万元。公司收购原粮加工大约需要流动资金136.5万元,累计需要流动资金311万元。目前公司自筹111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烘干设备和收购原粮,现尚需要流动资金200万元,为此,公司拟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
三、效益预测
从《流动资金贷款预测的效益预测明细表》可以看出,公司2013投入311万元,可获得403.2万元的收入,年创利润92.2万元,可当年还清贷款。
四、偿债能力
由于公司已经建立了1000亩的粮油生产基地,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用公司的销售收入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以此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公司拟向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200万元,主要用于2013的粮油生产经营支出,公司特申请贵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我公司拟全部机械设备、公司房地产向贵公司提供反抵押担保,另请二名国家公务员向贵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上述分析,请求##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予保证担保为盼!
申请单位:#####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流动资金贷款预测的效益预测明细表》一份。
财务主管:###
财务办公室电话:#######法定代表人电话:#########
2.担保公司转正申请报告 篇二
一、担保公司担保项目的特点及其引发的特有风险
1. 项目可抵押物价值不足
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大多为银行不予直接贷款的项目, 一般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项目比较多, 企业可预抵押或质押物价值不足, 在担保到期时一旦企业不能还款, 代偿风险比较大。
2. 行业风险大
担保项目涉及不同行业, 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和管理团队很难具备各行业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很难做到单单精准。由于行业风险受行业盈利结构、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的宏观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影响的趋势很难研判, 另一方面行业上升和下降的拐点也很难精确判断, 行业风险在所难免。
3. 要求业务人员综合素质高
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各行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要求的整体素质较高, 综合能力强, 并要求业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而担保公司的人员很难进行过多专业的业务培训, 在人员业务能力和道德缺失时将直接导致项目风险。
4. 代偿后追偿过程复杂艰难
代偿后, 担保公司通过抵押物变现或向反担保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或行使股权变更等手续时, 担保公司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 由于人员精力的投入甚而影响正常业务的拓展开发, 使担保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二、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风险管控措施
我国担保行业是新兴的行业, 而近年来发展速度过快, 担保公司的管理现状参差不齐, 由于没有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 缺乏管控措施, 在业务开展的同时风险控制环节跟不上, 导致很多担保公司成立不久即陷入代偿或难以为继的局面。
2. 对项目缺乏科学的调查程序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担保公司很难对客户的情况非常得了解, 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往往对担保项目的业务经理提供的资料先入为主或惯性思维, 风险控制部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够细致、科学, 导致对担保项目误判, 最终决策失误。
3. 反担保措施一般不能真正解决风险。
被担保企业绝大多数因为银行不予直接贷款才引入担保公司, 被担保企业的资产实力不足, 在担保物价值有限甚而无担保物或股权质押效果甚微时, 往往反担保措施的执行效果不能真正解决项目代偿的风险。即使有一定的资产可以追偿, 但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困难, 担保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4. 无保后监管措施或监管不力
很多担保公司的保后监管工作不到位, 在保后监管方面投入的人力和资源不足, 在管控的时间节点上也不及时, 监管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导致对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了解, 客户变更资金用途或对担保物处置等情况发生时, 风险已然成为事实。
三、导致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原因
1.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是担保公司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比如:国际宏观形势变化给全球经济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给被担保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这些外部客观因素的变化, 担保公司不能提前预知, 此类风险, 担保公司也最难于管理。
2.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疏漏
担保行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 集中了各类风险。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为支撑, 在业务开展的同时, 也是在如履薄冰, 如果只重视业务推广不重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流程设置不完善, 将直接导致项目风险。
3. 被担保企业提供虚假的企业信息
有的被担保企业为了获取贷款, 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 在事前对财务数据进行了修饰;其关联方或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 为了自身利益会配合被担保方故意欺骗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虚假信息甄别不出来, 将直接导致项目风险。
4. 被担保企业还款资金不足或挪作他用
被担保企业在获取资金后的经营过程中, 发生各类不可预见的情况, 导致经营不能按预期进行, 还款资金不足或被担保企业只能把资金挪作他用, 发生代偿风险。对于能够继续发展的企业, 为了支持被担保企业继续发展以保证还款, 担保公司只能续保。
四、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健全、有效地内部控制体系是担保公司取得良好风险控制效果的有效保障。
(1) 构建科学、有效地内部控制组织框架。担保公司结合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 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风险管理部按照领导层的决策要求, 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对于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形成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风险负责, 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防御和控制风险的公司文化氛围。
(2) 把“管理风险靠制度, 制度建设重过程”的风险控制理念落到实处。任何担保公司控制风险, 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前提。而担保业务流程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所以只有在流程管理过程中实行精细化管理才能尽量减少风险。制定职责分离、权责制衡的控制制度;项目经理A、B双人调查、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制度;保后检查制度;风险分类评价制度;奖惩约束问责制度;项目稽核制度;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独立制度等管理制度。而很多担保公司对于各项管理制度, 流于走形式或不同人员区别对待, 未把制度落到实处, 流程管理中的制度落实在风险防控中非常重要。
(3) 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制。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需要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提供的尽职调研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实行集体决策的制度, 防止出现个别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或业务能力偏差而给担保公司带来风险。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对于决策的意见予以记录, 实行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2. 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1) 制定调研提纲。根据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初始资料, 围绕行业特点、生产经营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发展前景等拟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提纲。
(2) 实地细致的调查是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保证。实地调查一定要客观、真实、全面的收集客户的信息, 需要调研人员敏锐的洞察力, 对企业的信息切忌以偏概全或先入为主, 要重视企业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要抓大放小, 分析信息的有效性。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信进行甄别时:
在客户基本情况的信息方面:核实与企业有关的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身份证、企业房产等所有单证的原件;
在客户经营信息方面:关注行业政策的批复原件及有效期、产品的认证证书、近期的主要购销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等, 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
在客户财务信息方面:为验证和提供财务方面的真实数据, 需要审核纳税凭单、银行对账单原件, 结合发票、出入库单、提货单、送货单以及购销合同以识别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充分全面的反担保信息的收集是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尽可能的收集反担保措施的资源信息、担保物的状态和特性是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
在收集反担保信息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比如, 在核实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时, 关注是否有共有人, 注意防止重复质押, 并注意在抵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有土地、房产的, 核实手续是否齐备;关注公司章程, 哪些事项需要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比如股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会有涉及时, 要按公司章程办理。
通过不同渠道收集被担保企业的各类信息, 比如对被担保企业的银行、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受保企业的员工、企业竞争对手等, 进行调查以了解担保企业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3. 灵活运用反担保措施
被担保企业规模和经营业务的情况不同, 还款来源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不同, 除采用抵押物或质押物外, 反担保措施针对不同客户需要量体裁衣、量身定做、灵活多样。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反担保措施:
(1) 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可以在贷款资金的存款账户中增加担保公司人员的人名章或网银支付口令, 并通知贷款银行协助监管贷款资金用于贷款指定用途;
(2) 监控回款资金用于及时还款:关注被担保企业的销售合同的发货和回款, 与被担保方约定销售合同中回款账户为贷款账户, 争取银行和付款方的承诺和配合;
(3) 对大额存货及抵押物的监管:利用信息技术对受保企业的合同和进销存信息及时跟踪;
(4) 分析被担保企业股权的质量, 是否可采取被担保企业股权质押;
(5) 在被担保企业抵押资产很少或有可操作的关联、往来等企业时, 采取第三方保证人保证;
(6) 受保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
4. 做好保后监管工作
担保合同签订后, 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动向, 检查项目运行过程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 同时关注保后受保企业由于内部、外部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进行全面的跟踪和检查, 从而适时发现问题、规避风险。保后监管工作是确保担保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及还款来源能及时足额还款的重要保证。
(1) 月度分析:通过定期分析受保企业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跟踪客户的履约信息;
(2) 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调查:到客户现场实地检查受保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担保物的状况等;
(3) 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结合自身客户群的特点和风险控制能力建立适合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客户的信息, 建立数据库, 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对于达到不同预警值的客户, 分别关注;
(4) 对于保后客户缺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 防止损失扩大。
五、结语
通过对担保公司担保项目的特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充分识别导致担保项目风险的内外部原因, 从而深入研究控制担保项目风险的防控对策。只有建立全面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把精细化的制度建设镶嵌在担保业务的每个环节和整个流程中, 才能保证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前详尽的实地调研和保后有力的监管措施, 是担保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但每笔业务不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地制宜, 量体裁衣, 需要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协作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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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建军..担保公司业务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 (2) :67[3]陈建军..担保公司业务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 (2) :67
[4]周蓁蓁.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与防范对策.新疆财会.2011 (5) :67[4]周蓁蓁.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与防范对策.新疆财会.2011 (5) :67
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 篇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和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管理指引》(银监发
【2010】77号)的要求,江华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筹建小组完成了相关筹建辅导工作,并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审核,同意转入设立申请阶段,现特向县政府提出设立申请。设立机构名称:江华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设立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资 本:5000万元,资金来源合法正当
股 本结 构:廖诗建2500万元,伍江勇1650万元、谢平850万元。
业 务范 围:在永州市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担保、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票据贴现担保、贸易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投资、租赁业务以及投资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为民间借款担保、商品买卖担保、招商引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
营 业场 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金山角商城。
江华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筹建小组
4.关于设立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篇四
申 请 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经过对抚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考察及多方面协商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法人抚州市****有限公司和自然人***、***、***拟共同出资设立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名称: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
二、住所:抚州市玉茗大道
三、性质: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出资情况: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抚州市****有限公司出资1560万元,占比52.0%;***出资750万元,占比25.0%;***出资390万元,占比13%;***出资300万元,占比10.0%。
五、法定代表人:***
六、公司业务范围:
在抚州市辖区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包括: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七、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股东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董事2名;公司不设监事会,但设监事1名。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四个部门及担保评审会,各部门对总经理负责。公司配备工作人员15名。主要人员如下:
董事长:***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 综合部负责人:*** 公司出资人经过前期的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分析,召开了首次股东大会及首届董事会会议,成立了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筹建工作方案、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规章制度,办理了工商预先核准名称手续及验资手续,办理了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各出资人信用记录报告,各出资人信用记录均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承诺: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后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依据《公司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的政策文件精神,合法规范运作,并积极寻找选择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共同努力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等业务。至此,筹建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特申请批准设立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
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筹备组)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
(此页无正文)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指纹): 抚州市****有限公司(盖章):
5.担保公司转正申请报告 篇五
省政府金融办: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 2010)3号)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提出在XXX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任XXX申请如下。
(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拟任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臵
二、拟任人简介,主要体现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三、陈述
1、本人与本人拟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2、本人及配偶无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债务。
3、本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四、承诺
1、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2、本人将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
3、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管。
4、本人所提交的所有相关文件、证件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自愿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五、未来履职计划
6.银行如何选择担保公司 篇六
目前, 河北省已审批担保公司610家, 与银行签约的有255家, 已正式办理业务的有200家。从崛起的担保公司中如何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提高银行信贷质量, 对银行目前的现况有着重要意义。
一、银行选择担保公司合作的分析
能够提供贷款抵押的中小企业成为银行的“稀缺资源”, 使得在金融市场, 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步变窄。更多的中小企业受到“贷款难”的困扰。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的方式, 成为中小企业在银行抵押担保方式的有效选择。
担保公司对于银行, 成为了风险管理和增信机构。对银行来说至少三大免费功能:免费的客户资源平台、免费的控制风险平台、免费的贷偿平台。银行对于担保公司, 对其做大做强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笔者认为, 达到共赢共同发展, 应从以下方面谨慎考虑。
二、选择担保公司的条件
鉴于中小企业这支大军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每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都要拿出相应比例从财政资金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这些资金首先会注入政策性担保公司, 委托担保公司具体运作管理或以代偿补偿的形式鼓励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所以, 成立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 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银行合作的首选。其次还要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1、担保能力。注册资金到位, 具有经济实力背景。
2、风险控制能力。对风险识别、化解和控制手段和措施到位。
3、管理的规范。有严格的操作流程, 严明的纪律, 较高的素质。
4、代偿意愿。出现风险后能按照协议要求主动代偿, 保证银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
5、交纳保证金到位。一是垫底保证金;二是每笔业务保证金由担保有限公司自己出钱。
6、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反担保。反抵押物价值充足, 易变现。
三、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隐性问题
银行客户经理分为A、B角对初选的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除了查看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团队、严格的内控制度与操作流程等基本信息外, 更重要的还要看是否存在如下隐性问题:
(一) 是否存在实收资本不实和虚假出资的掩饰。
担保公司采取“过桥注册”的形式, 实收资本表面看很大, 实际是借临贷转来的, 几天后,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 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 连同省公信局的许可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完成后, 再通过貌似合法的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 用以抵消对出借人的欠款。
在形式上, “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股东名下, 再由股东向出借人偿还借款, 公司财务反映为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借人, 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
在账务处理上, 会计报表的等式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要想平衡就必须采取资产的造假。表现形式为:一是虚假投资, 制造一个投资合同, 借来一部分款划转一下, 形成投资;二是购置一部分房产, 与开发商串通签订一个购房合同和收据, 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出借给**公司或者**个人, 出具一个借条, 存在不真实的现象。
(二) 是否吸收资金体外循环。
担保公司分为“内账”和“外账”。吸收存款部分列入内账, 放款利息超过4倍部分也会列入内账, 通过内账资金划转来弥补注册资金虚假部分, 形成担保公司的隐性负债。
(三) 保证金是否足额存入。
按照规定, 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用自有资金转存入保证金户交纳, 但实际上, 交存的保证金是借来的钱转入保证金账户或者部分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 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 还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百分比交纳保证金。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 降低了担保的意愿, 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四) 现金流量是否与实收资本相匹配。
实地调查的客户经理, 亲自陪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到银行打印上一年度的流水, 剔除来往账目, 测算每月、每季、半年、全年的现金流量。如果一个注册2亿元的担保公司, 全年现金流量只有3~5千万元, 说明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存在可疑情况。
(五) 是否建立了风险分散机制。
主要包括: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 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 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规范的担保公司应为期限结构多样化, 业务品种多样化, 额度结构多样化, 行业分布多样化。通过项目评估、风险识别、风险分散、风险转移, 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注重成长性, 注重经营轨迹, 注重效益, 实行风险控制。
针对调查结果, 多重指标审核, 建立筛选机制, 谨慎选择担保公司。
四、建立合作关系, 相互共赢
银行和担保公司, 应建立长期的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共同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扶持一批有战略眼光, 科技含量并附加值高的企业, 让这部分企业成为银行担保公司的鱼水关系, 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友好关系。一是共同建立控制风险屏障, 在选择企业时, 要把握信贷条件按照条件衡量借款企业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要对经营能力、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二是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借款企业、担保公司、银行要定期召开会议, 共同提高识别和辨别判断能力。
如此, 有利于提高银行信贷质量, 有利于银行在激烈竞争中生存与发展。
摘要:本文从选择担保公司的条件、银行调查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隐性问题以及双方合作等方面, 探讨如何选择担保公司, 达成银行、被担保企业与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共赢。
关键词:担保,银行,选择
参考文献
[1]董少广.担保公司的选择与管理.零售银行, 2013.7.
[2]骈甲.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分析.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20.
7.担保公司运营状况报告 篇七
本报告在研究世界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担保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该行业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行业的特点,主要就该行业的业务特点、组织体系的设置、运作模式的选择以及风险控制进行了阐述,最后结合我公司的发展战略,就我公司介入该行业的模式进行了探讨。
前言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使中小企业有蓬勃发展的机遇和空间。经过近20年的洗礼,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0%,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1997年,在全国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有近50万家,占全国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8.5%,企业资产总计5020亿元,占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资产的50%,实现工业产值413.15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60%,产品销售收入36200亿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7%,利润509亿元,占利润总额的30%。
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支柱;在促进科技进步、增加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而且也为人们发挥创业精神、实现创业梦想提供了具有无限想象力的舞台。
二、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又是社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弱者,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根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归纳,中小企业一般存在着五大难题:市场准入,资金融通,人才引进,信息共享以及科技应用。就中国的情况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其突出。
同样是融资难,但中国的情况又与世界发达国家不同,有其特殊性,比如: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信用缺乏,法律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不发达等等。因而,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显得尤为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近几年,理论界和企业界都在积极探索各种良策,也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比如:风险投资、二板市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甚至贷款保险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信用制度的缺乏,而要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从商业银行的贷款,这就必然涉及到贷款的信用担保。
1997年上海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发面都有困难。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单一,融资成本高,资金短缺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乃至停产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结果
(1):企业融资困难程度
没有困难 比较困难 很困难 17.64%
68.75%
13.61%(2):停产的主要原因
资金短缺 政策限制 产品销售 管理不善 主管部门干预
其他 46.44%
5.44%
11.51%
2.72%
2.30%
31.59%(3):融资渠道
银行机构 商业票据 公司债券 内部渠道 外单位借入 其他 71.86%
1.89%
0.38%
9.35%
1.98%
14.54%(4):最希望解决的问题
融资渠道 税收优惠 市场信息 高级人才 减轻社会负担
其他 44.02%
17.57%
17.86%
4.98%
6.69%
8.88% 中小企业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获得的银行贷款又有多少呢?据1998年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仅占其贷款余额的38%,即使加上其他银行的信用社的贷款,也仅占全部贷款的44%。
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较大,管理成本高。据调查,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只有中小型金融机构才能为他们筹资。我国的情况也确实是如此的。以下是1998年一些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其贷款余额的比重: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民生银行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城市商业银行 19.85%
20.1%
39.1%
61.5%
93%
80.9%
80.9%
70%-80%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相对于资金市场发育很不完全,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主要是为国有大中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还只能向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寻求帮助,而目前的状况是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使用。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因:
1、由于传统政策、观念的障碍,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有银行体系,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多数停留在个体户、作坊的层面上, 评价多为负面、悲观, 即使看到某家企业经营得很好,也自然而然地感觉这家企业不牢靠,贷款给他们不稳妥。加之许多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多流于口号、形式,对原有政策缺乏清理,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在观念、认识这个层面上,中小企业就站在不利的位置上,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2、中小企业资产存量规模小,无法向银行提供足够适当的资产担保。刚才我们提到了国有大中企业资产存量大,他们有能力向银行提供足够适当的资产担保,而大部分中小企业资产存量小,拿不出有效资产担保。银行限于自身规避风险的要求, 即使看到某家中小企业资质好,还贷有保证,因为没有足够的担保, 也无法提供信贷支持。在代表我国经济的流量成分的金融机构与代表增量成分的中小企业之间缺少桥梁。
3、对银行来说, 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单笔放贷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单笔数目一股不大,而国有大中企业由于资本集中,企业规模大,单笔信贷数额较大。但在业务审批时,每笔业务的流程是完全相同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手续与向国有大中企业的手续是一样烦琐的,就单笔业务来说,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相对业务成本较高。
4、国内利率非自由化,风险回报不成正比。
限于人民银行的规定,国内银行实行划一的贷款利率,不管是贷给什么样的企业,利率都只能是一样的。但由于上面讲到的,单笔放贷成本高,中小企业公信力不足,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确实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造成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回报不成正比,最终造成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5、中小企业公信力不足
由于新旧体制转型,社会整体信用程度不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企业逃废债的例子。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这些现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造成了中小企业公信力不足,许多银行业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与或者少与中小企业打交道。
6、中小企业间互保风险大,许多中小企业不敢使用互保这种手段。
在现实条件下,许多中小企业采用了相互担保的方式寻求架设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桥梁。但由于我们上面提到了,我国经济体制正处在转轨时期,整个社会还没有建立适应新体制的信用大环境。许多中小企业在使用互保时被资质不良的互保对象企业所骗,栽了跟头,有的甚至被拖跨,而中小企业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审查清楚互保对象企业的真实状况。对中小企业来说使用互保手段风险很大,许多中小企业不敢参加互保。
7、银行审贷手续烦琐,周期长,不适应民营企业的要求。由于现行银行体制的限制,银行信贷业务手续烦琐,周期长,而中小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就在于船小好掉头,反应灵敏。银行的资金支持不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到位, 适应不了中小企业的要求。
(二)内部原因
第一,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水平低。反映为财务报表真实性低,随意性大,资产难以全面核实清楚。
第二,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在项目投资上缺乏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后续资金无着落,项目投资估算脱离实际。
第三,中小企业产品质量较差,产品老化和档次较低等问题十分严重。据中小企业发达的浙江省有关调查显示,76%的企业主要产品为技术含量较低的中低档产品。
第四,资产负债率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低,脆弱性加大。
第五,信用等级低。据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江苏两省的有关调查,中小企业信用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3B以下。
第六,部分中小企业运作不规范。如借改组转制之机逃债、废债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逃避银行的监督检查;相当一部分企业间的交易经常采用现金形式,多数没有交易合同,造成银行审查资金用途和回笼资金困难。
第七,粗放式经营是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企业重投入、轻产出,重发展、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固定资产投资过大,缺乏相应的流动资金与之配套,许多项目在缺乏充分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仓促上马,但由于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以及没有配套流动资金,使这部分投入无效益,造成大量资金沉淀,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
第八,产权模糊。这里主要指的是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模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在生产经营、投融资决策上显现出“非理性”。
第九,缺乏抵押品和担保。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大量采取挂靠集体、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房屋等不动产权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上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使得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抵押难以进行。企业商业信用关系的破裂也使应收账款和存货根本起不到抵押作用。
第十,中小企业贷款案件难以判定和执行。产权关系的不确定使中小企业贷款案件难以判定,再加上对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一旦贷款纠纷诉诸法庭,企业便通过各种手段“散尽千金”,使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难以执行,银行缺乏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
四、银行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
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加之上市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太高,创业板又无限期推迟,风险投资更是千里挑一,因此,权益性融资注定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债务性融资目前主要指银行贷款,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不能分享企业的红利与股息。债权人与中小企业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中小企业经营者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债务性融资方式虽然有固定的成本,但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决策权,企业所有者可以独占经营利润或经营剩余。这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来说,是最适合的融资方式,不过,这种融资方式要求企业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有一套严格的报批审核程序,最关键的是要有严格的担保手续。但中小企业恰恰又有担保资源缺乏、信用不足的特点,需要第三方的信用来弥补这种不足,于是,担保公司的出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商业担保是指具有雄厚资本金、专业化管理队伍和水平的商业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企业向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使没有保证能力或保证不足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商业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以大规模的资本为保证的后盾,通过科学严谨的精算、专业化的管理来降低担保的风险。商业担保存在的理论依据在于打破了01模型,采用了大数定理,即通过大面积的适当比率的担保费收入来弥补小概率的代偿付出。
商业担保的特征是操作较复杂,对担保公司业务与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如果建立一套有效的控制体系,可以将风险控制到较低水平;公信力较强,银行比较信任;有自负盈亏和自身积累发展壮大的要求,操作的担保公司必须要有盈利,这样才有可持续发展, 才能不断提供担保服务。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业担保可以满足不同层面不同需求企业的要求, 具有极大的生命力。商业担保以盈利生存为首要目标,对中小企业没有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而且相对于资产规模,担保公司更看重的是申请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创造力、活力。毫无疑问,商业担保今后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二部分
担保公司的发展过程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第一个国际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区域性组织是1994年成立的欧洲投资基金。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200多个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募集各类担保资金已达80亿元,预计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300至500亿元担保支持。另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机构也已有100多个。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通行作法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各国政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成功典范,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的重要手段。
1、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总体情况
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次是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的学者统计,截止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已收集到的30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料看,按其成立时间的排序是:日本、美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韩国、西班牙、英国、法国、芬兰、荷兰、奥地利、瑞士、葡萄牙、卢森堡、比利时、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尼泊尔、新加坡、泰国、印度、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埃及、中国香港特区、中国。由此可见,世界五大洲均都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随着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迅速发展,旨在促进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的国际性组织也开始出现。在亚洲,成立于1988年10月的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也称: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实施机构联盟)是世界第一个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欧洲,欧盟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融合、创造就业机会和刺激民间投资,于1994年成立了欧洲投资基金(EIT),并在15个成员国选择25个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在美洲,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家也于1996年开始交流各国实践经验并研究区域性合作问题。
2、各个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类型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国情不同,其运作方式多种多样,运作主体既有政府部门、也有协会、公司和专门银行等。但是,他们的共同特征有三个:一是政府出资、资助和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二是担保体系和机构绝大部分由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三是都没有专门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于资金运作方式、操作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其模式和类型也有所不同。
⑴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两类:
一是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帐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包括台湾、香港)等。加拿大联邦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也属于此类。其好处是: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其不足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复杂一些;如责任不明确,则协作银行有可能会出现转嫁贷款风险的行为。
二是权责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区域担保除外)、美国、英国等。其好处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单;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以协作银行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当期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其不足是:政府以承诺方式对担保机构(间接地对被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承担担保风险;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担保机构以政府身份进行运作;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⑵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实施主体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直接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大部分直接由负责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操作,也有的在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中专设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部门。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加拿大(联邦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局)、英国(贸工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工业署与出口信用管理局)等。
二是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中央公库和52个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区域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司)、法国(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奥地利(国家担保银行)、中国(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城市担保机构)等。
⑶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担保目的分为两类:
一是政策扶持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属于此类。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是社会互助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各国中不组建政策扶持性担保机构,只推行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较少,仅有埃及(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及中小企业共同组织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和葡萄牙(中小企业协会)等少数国家。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扶持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外,同时开展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如中国的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和台湾地区(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担保公司)。
除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外,欧洲投资基金(EIT)是世界第一个国际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欧洲投资基金总部设在卢森堡,其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欧盟和15个成员国的银行以股权提供,选择15个成员国的25个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如果发生风险,协作银行与欧洲投资基金各承担50%的责任),为雇员在100人以下的欧盟境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3、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程序和通行作法
⑴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操作程序:一是政府直接操作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程序: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政府机构批准申请并给予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由银行自主决定担保贷款;银行发放担保贷款后将收取的担保费上缴政府机构;发生不能清偿时,协作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补偿;政府部门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补偿。二是市场公开操作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程序: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央行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认为需要担保时,由企业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出具保函并收取担保费;发生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偿银行。如有再担保机构(信用保险机构)则由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保险)
⑵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通行作法:
一是担保资金预算:一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预算。担保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额度最多国家是:美国(每年2亿美元)、日本。
二是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资金(或承诺保证)的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担保放大倍数最高的是日本(60倍)、美国(50倍)。
三是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担保机构承担责任比例,如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四是担保贷款期限:多数国家都是以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17年),最短的是中国(3个月至半年)。
五是担保收费:多数国家一般为1%左右,最高的是美国(4%左右)、加拿大(3%),最低的是法国(0.6%)、中国及台湾地区、香港特区(0.5%左右)。
六是担保贷款限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如美国为75~100万美元、加拿大为25万加元。七是协作银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协作银行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协作银行最多的是美国(8000家)、加拿大(1500家)。八是担保风险控制:政府直接操作型一般采取事后管理,通过对协作银行实施授信管理来控制风险,但是,操作难度较大。市场公开操作型一般采取事前管理,以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来控制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以及上海的工商联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和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
从1992年开始探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
1992年,重庆、上海等地的私营中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并防止相互之间担保造成承担连带债务问题,自发地探索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中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实践开始起步。
1994年,广东、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主要是企业互助,地方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资金帮助。但是,由于国有专业银行处于“卖方市场”,特别是缺乏地方性银行和非国有银行,银行业尚未形成竞争机制,造成担保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
1998年,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安徽铜陵等城市探索采取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机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并开始进行试点。浙江、福建、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也开始研究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意见。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是地方自我试点与资金扶持,试点模式呈现多样化。
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财政、银行、保险、工商界和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总结各地试点并吸收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发布《指导意见》。
1999年7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999年7月22日,国家经贸委召开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并作出具体部署。
1999年11月15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999年12月2日,国家经贸委召开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座谈会,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就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直接和间接融资等作出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要求。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北京、上海还在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科技担保公司和工业经济担保公司。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中科智担保服务公司还于2000年1月8日联合举办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商业化运作研讨会并面向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珠海成立了国有与私营合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河南省正在形成省与十城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已进入风险管理网络与计算机应用阶段。
2000年2月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省市还与日本同行进行了业务交流。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是在多种形式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科技、农业、计划、工商等部门和工商联也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
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阶段。提出: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规定: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公开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2000年9月28日,国家经贸委召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商业银行、研究机构以及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投保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长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包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参加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方案起*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全国试点情况,讨论了方案框架和起*工作思路。
2000年11月1日召开的“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发展国际研讨会”上,重庆南岸区、新疆巴音郭楞自治州、甘肃天水市、陕西宝鸡市、内蒙古包头市和吉林长春市等全国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发展示范城市,提出了建立社区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公务员担保小额贷款体系、城市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等试点方案,与会的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研究讨论了关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业公会的设想,并提出了加快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要求。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实践模式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国务院“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本要求,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⑴性质:各类担保机构的性质定位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由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国有控股也可以组建为国有参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互助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商业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⑵原则与目标:原则: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政府扶持与市场操作、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目标:逐步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的信用中心。
⑶体系构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⑷资金来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资本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会员入股、其它民间投资等资本金以及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民间投资等资本金以及被担保企业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政府预算拨款设立,仅限用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按基金预算来源不同分别委托国家、省级、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⑸机构职能与业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自有资本和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开展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统一负责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服务范围内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等信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由会员企业出资和其他民间投资形成的资本金,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直接担保业务,可以从事会员企业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调查等信用服务;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开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直接担保业务,可以从事法律允许的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调查等信用服务。中小企业授信担保业务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创业投资担保、风险投资回购融资担保等;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对象是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他们提供以分担直接担保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再担保服务;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对象是法律允许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担保服务。
(6)协作银行与担保资金:协作银行有两类:一是从事直接担保贷款业务的协作银行,一般由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选择资信度高、有积极性的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作为协作银行,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以合同方式确定保证责任、责任比例、放大倍数、资信评估等协作事项。担保资金一般专户存入协作银行或购买国库券等。二是从事授信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一般是先由银行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信用担保机构报请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定合同确定授权额度、贷款损失率、代偿补偿率、责任比例等协作事项。担保资金也按照直接担保业务与授信担保业务分别进行管理: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按照与协作银行确定的担保放大倍数和代偿率的乘积的一定比例(如50%),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有担保资金(货币资金)和托管的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按照确定的担保放大倍数和代偿率的乘积的一定比例(如80%),存入承办授信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或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
⑺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信评估、会员资格、企业和经营者反担保、设定代偿率、实施强制再担保、依法追偿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人与再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协定责任比例等方式共担风险。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如20%)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
⑻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督: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同业公会,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加入一个本地区的同业公会。由经贸委、财政、银行、工商等政府部门组成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般由省市政府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财政、审计和其他出资者组成担保机构的监事会(一般由最大股东或财政部门人选担任监事会主席)。所有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参加所在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并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参加自愿再担保。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参加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
⑼行业准入和扶持政策:为控制担保风险要严格行业准入制度:设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应由地级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由同级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由同级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其中全国试点范围应是: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参加强制再担保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免税担保收入是指: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从事直接担保业务收入中转缴再担保部分;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业务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的部分。
2、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9号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模式,归纳起来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
⑴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资本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从试点初期情况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除个别地区按照部门隶属关系分别设立几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各地区都是只设立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向所有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⑵互助担保: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会员入股、其它民间投资等资本金以及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一般设立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从试点初期情况看,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是以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资助,一般在区县和社区设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互助担保机构将有三个特点,一是每个担保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小;二是与区县级同业公会密切结合;三是通过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
⑶商业担保: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个别几个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担保公司之外,其他商业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是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也有国有独资的商业担保公司,多设立为企业法人,法律也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的商业担保公司。
商业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从试点初期情况看,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是以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公司企业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也有出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将有三个特点,一是担保业务操作的商业和市场化程度最高;
二是一般会选择所熟悉的产业和领域开展担保业务;
三是通过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四是需要通过相关投资和服务业务所得来建立担保业务的补偿机制。
四、我国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截止2000年12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济南、铜陵、镇江、长春、重庆、遵义、楚雄、伊犁、咸阳、鸡西、鞍山、太原、福州、嘉兴、柳州、绵阳、马鞍山、包头、抚顺、深圳、珠海、武汉、宁波、巴音郭楞等200多个城市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广东、浙江、云南、安徽、四川、上海、北京等地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速度也大大加快,有关统计表明:全国现有担保机构203家,其中企业法人占52%、事业法人占32%,其余为社团法人。担保资金共60多亿,从业人员900余人。河南、吉林、宁夏、天津、山东、贵州、四川、内蒙古、青海、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始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并开展再担保试点。
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研究或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最早的省是河南、内蒙古、吉林、宁夏;
全国第一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股份公司是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第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全国最早探索中小企业担保的直辖市是重庆、上海; 全国第一家成立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是天津;
全国最早兼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公司是深圳科技投资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全国第一家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全国第一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与市级信用担保体系的是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第一家由国际组织参与出资和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江苏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据初步统计,上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按实到担保资金排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据初步统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到位担保资金约6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占30%、会员企业和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事业法人(占35%),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地方政府出资,但均采取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并采取会员制方式。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省市有天津、重庆、河南、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济南、铜陵、镇江、深圳、伊犁、青岛、鸡西、咸阳、遵义、巴音郭楞等城市以及部分开发区。二是企业法人(占50%),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地方政府出资的同时还吸收其他资金,按照《公司法》运作。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省市有吉林、山东、贵州、上海、江西、山西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包头、吉林、珠海等城市。
三是社团法人,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如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等。除上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外,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一般都是注册登记为公司,但不标注“信用”两字。
担保机构不同运作模式出现。
上海模式——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集中使用; 深圳模式——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安徽模式——再担保模式;
黑龙江模式——省公司通过资本纽带将省市县各机构连为一体; 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的经营模式——混业经营、以资本运营养担保;
联合支持模式——山东日照等沿海三市共同出资组建了“东西结合担保公司”,以解决本省欠发达的荷泽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部分
担保公司的经营现状
在巨大的市场前景吸引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但是,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显然是很挑剔的,究竟他们接受什么样的担保,商业性担保机构又怎样开展业务呢?
一、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信用担保
在所有常见的担保,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较为债权人乐意接受,究其原因,银行的担保具有三个特点:
1、担保人实力较强。各国法律对银行都有最低资本要求,使作为担保人的银行具有很强的履约能力。
2、担保人信誉卓著,出具担保时非常谨慎。能获得银行的担保就是被担保人实力的证明。
3、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由于这一特点,债权人在需要时可以很容易地获得代偿。
专业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就是为客户提供担保,只有其担保为市场所广泛接受,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银行担保的特点也就是市场对担保的要求,为担保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二、担保公司的潜在客户分析———什么样的人需要担保
担保公司的潜在客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无法获得担保的企业或个人,这类客户经济实力不强,为这些客户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大,但这类客户对担保的需求最强烈,担保收费可以相对较高。它们还可以为担保公司带来大量派生业务。
另一类是凭其实力可以找到担保企业,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有可能成为担保公司的客户的企业,这类客户实力较强,业务风险较小,是担保公司主动争取的客户。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
1、业务种类: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范围很广泛,可以说,凡是需要担保的业务都可以介入,如融资、商品交易、工程项目、个人消费贷款等。
2、开展担保业务的原则:
商业性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通过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要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尽量降低业务违约率和代偿率,具体地讲,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坚持信用第一专业担保机构是凭其信用为客户提供担保,进而获取收益的,因此其一切业务都要坚持信用第一的原则。
B、谨慎开展业务,保持专业形象作为专业担保公司,理应比一般担保人更具有专业水准,如果其担保的业务出现太多违约,即使最终不需要代偿,也有损公司形象,影响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要树立这样的观点:被担保人的违约,就是担保业务的失败。
C、在评价被担保人时,一定要以担保的经济业务分析为评价重点,而不能以被担保人的实力或反担保作为依据。反担保是担保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D、尽量多作短期业务如承兑汇票担保,进出口贸易融资担保,短期贷款担保,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担保等。担保期限越短,风险也越小,如果管理有方,并不一定会减少总收益。
E、坚持长期合作的观点在评价客户时,应把能否与客户长期合作作为一个标准,杜绝一锤子买卖。
3、担保余额的最高额
商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最高限度,各国都没有现成的标准。笔者认为,专业担保人的担保余额既不能以其净资产为限,毕竟其担保只是或有负债,也不能超过净资产的倍数太多。笔者认为,担保余额目前以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为宜。
4、担保过程中的监控
按照现行的《担保法》,担保人一旦出具担保后就不可中途撤销(《担保法》偏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被担保人的监控可以起到预警作用。被担保人应定期通报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与担保人建立定期约见制度,担保人还应该不定期地走访被担保人,从不同渠道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督促被担保人做好履约准备。
由于缺乏法律许可的、必要的强制措施,担保人的监控总是显得苍白无力,但这绝不意味着担保过程的监控可有可无。
四、担保机构的资产业务
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其担保才能为债权人所接受。担保机构的最低资本额目前还无据可循,但是如果资本过少,既难以取信于债权人,又会因为门槛太低而使大量竞争者涌入,导致专业担保市场混乱。笔者认为,担保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担保公司以担保为主业,其资本并不需要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持有,可以进行一系列投资,这就是担保公司的资产业务。
担保公司的资产业务,不能等同于普通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担保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是其担保业务的后盾,投资是为担保业务服务的,必须遵从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因此,担保公司的投资,应以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证券投资为主;可以进行权益性投资,但比例不能太高,不应超过25%。
五、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
担保公司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可以接触到大量中小客户,担保公司可以利用其管理、财务、评估等方面的人才和与资本市场的密切联系,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投资中介等服务,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又开辟了新的业务范围,增加公司收入。
六、担保公司的考核、评价体系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担保。所以对担保业务的考核是公司考核体系的重点。笔者设计了四个主要指标:
1、担保业务违约率违约业务占总担保业务的比率。这一比率反映公司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家专业担保公司资信的主要指标。违约率应控制在2%左右。
2、担保业务代偿率代偿发生后,原有的或有负债变成应收账款,必须提取坏帐准备,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利润,甚至危及公司生存。代偿率应控制在1%-1.5%。
3、担保业务收益率这是担保服务的“价格”。收费太高不利于业务的开展,过低则难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和发展。如能维持在2.5%的水平则比较理想。
4、担保业务净利润率这一指标不能为负数,呈现负数说明担保公司主业亏损,即使其他业务盈利再高,也难以维护其专业形象。
担保公司的资产业务与其他业务的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参照该业务的行业标准进行,在此不多论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不但可以从事相当于自身资本额数倍的担保业务,还可以从投资、中介服务中获取收益,从理论上说其盈利前景相当可观,相信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注意。
第四部分
进入担保行业的模式选择
由于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经营过程中问题较多,民营担保公司将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而且目前是进入该领域的理想时机;至于经营的好坏,取决于担保公司自身管理的完善、业务的创新和对风险的控制。鉴于普兰公司定位于中小企业融投资,进入担保领域是必然的选择。在运作方面,除去自身要有足够的抗风险实力和经营人才外,将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业务品种和运作模式的设计,二是对风险的控制,而且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业务品种和运作模式的设计
担保品种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保证担保和忠诚担保。保证担保包括合同担保及商业担保,基于相应的法律而存在。合同担保专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供货担保,配套设施担保和分包商担保等。商业担保指非合同担保的保证担保,分四大类:受托人担保、诉讼担保、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担保、公务员担保和其他杂项担保等。
(一)、合同担保种类
合同担保有七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供货担保、配套设施担保、分包商担保。
1、投标担保
向业主保证投标人诚意投标,中标后按标价签约,并提交履约和付款保证合同。担保额一般在合同价格的2%-5%左右。
2、履约担保
保证承包商将履行合同条款,按施工计划完成工程,承担业主因承包商违约招致的损失。担保额为100%合同价格。一般履约担保含一年期的维修担保。
3、付款担保
保证承包商向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支付应付账款,避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因未得到付款而对在建工程或工程材料行使留置权,保证业主对完工工程的合法权益。担保额最高达100%合同价格。
4、维修担保
保证完工后一定时间内修复因施工不当或材料缺陷引起的问题。一般一年期维修担保常是履约担保的一部分,不必单独出具;一年以上或无履约担保时,单独要求维修担保时,才另行出具维修保证合同。担保额在合同价格的5%-10%之间。
5、配套设施担保
被担保人常是土地开发商,政府要求开发商预售或出售土地或商品房之前建好配套设施,如人行道、小区供暖、树木等,否则提交配套设施担保,保证在指定时间内建成。
6、分包商担保
分包商担保即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提供的履约和付款担保,一如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担保要求。
(二)、商业担保种类
商业担保是非合同担保的统称,分四大类:诉讼担保、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担保、公务员担保、其他杂项担保。
1、诉讼担保
诉讼担保又分成两大类:受托人担保和法庭担保。(1)、受托人担保。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代替无能力或丧失能力的人处理其事务、在法律和法庭的监督下受托保管他人财产的人或委员会,受托人一般都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受托人担保保证受托人忠实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所有义务,对受托处理的财产有令人满意的交代。受托人是被担保人,法庭是受益人。
受托人保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法庭订定。担保人将赔付因受托人盗用、偷窃或未及时接收、清理和保护遗产,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依从法庭判决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直至担保限额。
(2)、法庭担保。
法庭担保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在判决前寻求特别的权力时,法庭要求提供的担保。保证最终判决不利于被担保人时,诉讼另一方免遭经济损失。有两种形式:
(a)原告担保:原告申请审判前冻结属于被告或在被告掌握中的财产时,法庭要求的诉讼担保。
(b)被告担保:原告担保的对应担保,当被告申请释放或解除因原告申请而冻结的财产时,或被告申请延期执行法庭判决、等待进一步的司法程序如上诉时,法庭要求被告提供担保。被告担保保证审判结果或上诉法庭最终宣判原告胜诉,被告将服从判决,返还财产并支付判决赔款。
2、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担保
被担保人是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持有人,政府管理机构或公共部门为受益人,保证赔偿因被担保人不遵纪守法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若被担保人违犯法律规定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有些保证合同将允许第三方索赔。基本类型有四种:(1)、守法经营担保。(2)、特定活动赔偿担保。(3)、诚信担保。(4)、资金担保。
3、其他杂项担保
为法律或地方法规、地方机构需要的担保,或纯属自愿满足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担保。如租赁担保、工人赔偿保险担保、保险费用追溯费率计划担保等。
二、风险控制
(一)、担保公司经营中的风险分析
1、担保公司的风险、担保机构存在的基础是对信用风险的经营和管理
担保机构必须通过自己审慎的风险评判而认识风险,并以其专长来经营、控制风险,这是担保机构立身于市场的基础。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希望与商业银行实行比例担保,以共担风险;同样,一般而言,担保机构在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时也不应该要求企业出具严格的100%的反担保,否则。担保机构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因为如果没有担保机构,被担保方可直接向债权方提交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保证金或抵(质)押物,还可节约一笔担保费用。上述现象被称为“反担保措施悖理”。因此,担保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发生担保风险的可能性。
2、担保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和较高的不确定性
由于信用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其面临风险的作用机制及表现形式相当复杂。
一是信用风险,或称代偿风险,这是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风险; 二是抵押物和质押物风险以及第三方信用风险,即由于企业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设置不合理,或者第三方反担保人选择不当,在债务方不能履行债务,担保方发生代偿后,通过法律程序执行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时,不能足额补偿代偿额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是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又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 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大数原则无法或短期内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内。3、担保机构面临着较大的可持续发展风险
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许多风险暂时还未显现。目前信用担保的主要业务品种还是贷款担保,这是一种风险程度最大的信用担保形式,担保机构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
(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2、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目前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3、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前期可行性论证应当严密,担保风险调查、分析、评估、风险规避、转移与承担措施等要到位。目前,担保机构可借助有关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与经验,提高自身的信用调查与分析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有效识别与控制能力。如探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建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使项目审批公正、透明,努力把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由于申请担保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其财务管理规范性较低,因此应重点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其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担保过程控制应注重担保事后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监督,对已经出现的担保事故要尽早处理。对高风险担保项目要重点关注,专人监控,提前制订追索方案,尽力降低代偿率和损失率。4、合理设计担保组合
在严格控制每笔担保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分散风险。对担保资产组合的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地理分布、期限管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根据每笔担保情况,计算担保的平均持续期限,保持担保资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持续期限与担保的平均期限相匹配;根据每笔净担保业务量对应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计算加权净担保风险;根据加权净担保风险增加净资本的数量,使担保风险与净资本保持在合适的水平。合理的担保组合方案为: ①单一行业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25%; ②单一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10%; ③最大十家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0%; ④最大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10倍;
⑤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A级以上≥65%,BBB级≤35%; ⑥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的40%。
(三)、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1、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抵御风险的主要支柱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自有资金运作的管理规定,对自有资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投资政策、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等应当有明确和严谨的规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为:
①至少20%的自有资本作为银行存款,不少于40%的自有资本作为国债投资; ②固定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资本额的20%; ③现金类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50%; ④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65%; ⑤流动比率≥100%。
⑥长期股本投资(非上市)≤资本额的30%。2、建立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自身积累机制。
二是完善增资扩股的机制。三是争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备用信贷协议等。四是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要采取审慎态度,尽可能反映担保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和未覆盖风险的大小。
五是尽可能争取政府的支持,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3、担保责任分担
对银行贷款提供部分担保时,要防止银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约定银行通过银行帐户扣划的款项要按担保责任分享。要求被担保人只能在担保人的协作银行开户,担保机构要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资金信息。
附件:
有关信用担保发展的重要法律政策 1、1993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2、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1999年 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4、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2001年 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01年 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人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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