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14篇)
1.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 篇一
甲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注:
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项目,以打“√”为准。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 元,大写。(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 台。
2、其他费用:,由 方承担。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100公里 □,(2)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 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修站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2、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
(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 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间)(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日间)(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合同附件:
□ 附件
一、商品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 附件
二、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共 3 页)
□ 附件
三、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 其他附件:(共 页)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一
商品车辆交接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曾签订 号买卖合同,现乙方按约把甲方购买的车辆交予甲方,并就有关车辆交接事项作如下确认:
1、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
颜色:。甲方经过验收,认为上述车辆符合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同意接受。
2、甲方已付清全部的合同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已开具全部发票给甲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有提供的请打“√”,没提供的请打“×”):
(1)发票 □(2)合格证 □(3)报关证明文件 □
(4)商检证 □(5)使用说明书 □(6)保修卡 □
(7)简易操作手册 □(8)拓印纸 □
(9)□ 其他:。
4、经双方确认,在下列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车辆项目右侧打“√”,反之打“×”,未完善的请补充说明。
(1)外观及漆面(9)灯光(17)电动电线(25)随车饰物
(2)内饰(10)反光镜(18)CD(26)
(3)转向(11)轮胎及备胎(19)收放机(27)
(4)制动(12)雨刮器(20)点烟器(28)
(5)手刹(13)发动机(21)钥匙及摇控器(29)
(6)离合器(14)空调(22)千斤顶(30)
(7)排档(15)门窗(23)随车工具(31)
(8)仪表盘(16)电动天窗(24)警示牌(32)
补充说明: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7、以上车辆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场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则视该车辆已交付完毕。甲方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及风险从卖方(乙方)转移到买方(甲方)。
8、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派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所属部门:
交接日期:年月日时分
交接地点:
附件二
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方向乙方购买了车架号码为:,发动机号码
为: 的车辆,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车辆的上牌及领取证照的相关事项: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不需要代理的打“×”):
1、代办银行按揭 □
2、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
3、代办保险 □
4、代办购置税 □
5、代办车船税 □
6、代办养路费 □
7、代办年票 □
8、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检测、上牌的费用(已含行驶证等证件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费 元(请注明险种:,保险公司:);保险生效时间自年月日
时 分起生效。
4、养路费: 元。
5、车船税: 元。
6、购置税: 元。
7、注册费: 元。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双方签定 号买卖合同,乙方已把车架号码
为: ,发动机号码为:,品牌及规格型号为: 的车辆售卖给甲方。双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了商品车交接确认手续。其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上述车辆的上牌办证的有关手续,并签定了有关委托书。乙方已办妥甲方委托的上述车辆的牌证手续,现把有关车辆及文件交还甲方,双方确认如下的交接事宜:
一、乙方把如下的甲方的车辆交付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
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 ;
颜色:,车牌号码:。
二、乙方把如下的文件、凭证及收据移交甲方(请在有提供的项目打“√”,没提供的项目打“×”):
(1)发票 □(2)合格证 □(3)报关证明文件 □
(4)商检证 □(5)使用说明书 □(6)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
(7)简易操作手册 □(8)拓印纸 □(9)行驶证 □
(10)车船税证及收据 □(11)车辆购置税证及收据 □(12)保险单 □
(13)保险发票□(14)临牌 □(15)身份证 □
(16)暂住证 □(17)户口簿 □(18)营业执照 □
(19)定编手续 □(20)组织机构代码证 □(21)路桥费证及收据 □
(22)年票及收据 □(23)行驶证的代理证 □
(24)其他:
三、乙方把如下的随车附件移交给甲方(有的打“√”,没有的打“×”):
1、车匙 套 □(已含摇控器 □ ;不含摇控器 □)
2、前后车牌号码牌 □
3、随车工具 □(包括:)
4、千斤顶 □
5、点烟器 □
6、警示牌 □
7、内饰 □(包括:)
8、其他:。
四、双方交接时,甲方检查车辆的如下项目或性能,请在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项目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9)灯光(17)电动电线(25)随车饰物
(2)内饰(10)反光镜(18)CD(26)
(3)转向(11)轮胎及备胎(19)收放机(27)
(4)制动(12)雨刮器(20)点烟器(28)
(5)手刹(13)发动机(21)钥匙及摇控器(29)
(6)离合器(14)空调(22)千斤顶(30)
(7)排档(15)门窗(23)随车工具(31)
(8)仪表盘(16)电动天窗(24)警示牌(32)
补充说明:
五、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六、其他交接事项(有的请直接填写,没有的请打“×”):
·外贸合同样本 ·维修合同样本 ·购房合同样本 ·合资合同样本
七、双方就以上物件交接事宜当场验收无误,双方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视上述车辆交付完毕。
八、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委托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交车地点:
2.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 篇二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 篇三
关键词:《公约》;《合同法》;风险转移比较
一、关于风险的概述
我国针对风险这一概念,大致存在两种定义:一种定义是强调风险所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于风险的内涵在国际上也存在多种定义,但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风险二字的看法,它都强调了一点,那就是它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
二、《公约》与《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比较
(一)《公约》针对三类典型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立法中,关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主要存在两种立法原则——物主承担原则、交货风险转移原则,关于《公约》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根据《公约》第67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该指定地点即为风险转移的地点。如果卖方没有这一义务,那么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对于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卖方有权予以保留,这对于风险的转移没有影响。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根据《公约》第68条,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公约》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直接交付货物
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表明,在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如果买方失约时,风险自买方违约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交货时间已到且已放置于指定地点时,自买方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这一信息时风险转移。
(二)《合同法》针对三类典型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
1.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可知涉及到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当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与《公约》第67条大致相符,但是《合同法》中却并未涉及卖方是否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这一内容。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第145条关于运输途中风险转移之规定,与《公约》第68条的规定一致,并无不符之处。对于在途货物,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倘若卖方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一并交付给买方,这也意味着卖方交付的完成。
3.直接交付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表明在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交付时起风险转移,这与《公约》第69条之规定并无不符之处。
三、网络交易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的挑战
随着网购的活跃,为了改善经营管理也为了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一些网站推出了提供发票以及七天无理由退货等保证,像这种规定了退货期和反悔期,其实就等于是通过这些承诺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在这之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因为这期间该货物并非均没有完成交付,也可能交付之后方认为标的物并不符合网络上承诺的性能、质量,致使买方主张退货,这样就实现了消费者的解除权。我国虽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款的内容,但是现实中,这些网站的承诺即便在法律的强制力作用下,往往面临实际操作麻烦,步骤繁琐且退款时间漫长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面对此问题略显力不从心。
四、为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风险转移范围的完善
风险转移的范围在本文中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至合同履行结束这一段时间。风险转移的范围就是指在这一阶段中可能发生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这只是大家公认的范围,在《合同法》和《公约》中却并未作明确的解释。当然,适用风险转移制度的前提是确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只规定了卖方违约以及买方违约这两种情况。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二者是彼此独立存在的,虽然时常会出现对应的情况,但二者是不能等同的,我国关于买方违约的情况规定的有些简单。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规定在影响风险发生的违约行为中需要由买方承担风险,在不影响风险发生的违约行为中按照一般规则处理即可。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所表现出的实力,令不少国家对我国采取限制打击的方式,以此来削减其自身在出口贸易中的劣势。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完善自己,方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克宏.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險转移制度的思考[J].中国商贸,2011,(6).
[2]赫钎宏.货物风险转移的比较研究[J].法治在线,2010,(7).
[3]王慧.国际贸易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杨大明.国际货物买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黄璐玮(1990.08~),女,河南洛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4.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 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标的物: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
生间厂家: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
价款:______________
单价金额: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第二
条
质
量
要
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
受
人
违
约
责
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第十
八
条
其他
约
定
事
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5.合同书样本船舶买卖契约书 篇五
立契约书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以xx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xx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营业证号码:
买方(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营业证号码:
见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6.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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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特征这三方面来进行比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风险性大、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等等。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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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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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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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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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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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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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分
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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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空
运
实
际
承
运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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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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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次移民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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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人
与
货
代的身
份
识
别
http://s.yingle.com/l/gj/720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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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0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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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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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gj/720271.html
理算的法律依据 http://s.yingle.com/l/gj/720270.html 签发清
洁
提
单的责
任
是
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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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 篇七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8.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篇八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将来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51条与解释第3条的冲突
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经过所有权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然而,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大胆运用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通过总结合同法实施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文义可以得知,在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中,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对买卖合同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都有效。该司法解释显然与《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互相矛盾,因此,该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又遭到广泛的争议。
二、法理分析:对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最高院该项解释第三条,即关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作了颠覆性的变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恶意处分他人财产适用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恶意处分他人财产导致不能交付,系因主观原因导致不能交付,如果解释第三条适用于此种情形,那么无论所有权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出卖人将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受让人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同时也惩罚了恶意的买受人,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然而,解释第三条用于调整恶意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有以上诸多优点的同时,也会暴露出无法避免的缺陷。普通人是无法理解一个人故意将他人之物出卖了,法律居然规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假如有人把中南海或者天安门卖给外国人了,能否设想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宣布该买卖合同有效将产生的后果?今天日本一些人就企图购买我国神圣的领土钓鱼岛,难道人民法院要依据解释第三条判决该买卖合同有效?
(二)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适用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误认他人的财产是自己的财产而加以处分,最终可能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也是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与恶意处分他人财产不同的是,误认他人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最终无法交付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交付,出卖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如果解释第三条适用该种情形,那么除了会产生同恶意处分他人财产适用解释第三条的不利效果外,还可能会损害善意出卖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平衡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利益。
(三)将来财产买卖合同适用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的形式出现多样化,将来财产买卖合同逐步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德国民法称之为“将来财产”。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①将来财产的买卖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十分常见:如订货转销合同,甲作为供货方与需求方乙签订买卖合同,但甲本身不是货物的生产方或持有方,而是需要向生产商丙订购该批货物后再转销给甲;再如农副产品预购合同,合同标的物—农副产品,在合同订立时还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长出来;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三、现实选择:解释第三条应该作限缩解释,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一)司法解释应避免修改法律和二次立法
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一个造法的过程,而是一个对具体法律进行具体解释的应用过程,法院随意修改法律或造法,就等于否定了立法的作用。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超越甚至抛弃现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随心所欲的解释法律,那就会导致司法越权甚至司法专横。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条原意,更不能和法律相矛盾。
无论《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唯有立法者(在中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法律,尽量避免司法解释修改法律和二次立法的现象出现。
(二)进一步明确《合同法》51条和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以上论述,对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适用解释第3条调整更为合理,也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不相冲突。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该条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对《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反面解释,《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具体包括四种类型: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3、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②这四种类型均属于“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笔者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处分行为包括很多种,不是仅有买卖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如果最高院借鉴了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仅包括“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3]师安宁,《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之七》,[N],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0日;
注解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6页。
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九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篇十
编辑本段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编辑本段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编辑本段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2)损害赔偿。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3)支付利息。(4)免责。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6)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的处置权,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编辑本段
(四)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具体规定如下: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第六十七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编辑本段在我国使用的注意事项
11.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篇十一
一、关于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②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④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手房买卖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几种情况:①作为出售人,涉案房屋已过户但购房款未付清;②作为购房人,房屋无法交付或无法过户。
关于几种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共同共有房屋中一人单独出售房屋时的合同效力问题。①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②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若产权尚未变更登记,则该合同有效,并不当然能够进行房屋的过户。
(2)未取得产证前将房屋出售时的合同效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动迁房买卖中。动迁房往往在价格方面由于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故在二手房市场中有部分占比。动迁房在尚未办理产权证前出售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若出售者未能办理出相关产证,系无权出售,该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量选择产权明确的房屋,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3)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出售问题。①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房屋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②买卖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出售房屋。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③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外,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抵押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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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十二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13.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案例综合分析 篇十三
一、实训目的和要求
1、培养学生严谨求实、刻苦认真、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实训作风;
2、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
二、实训时间安排
1、参考相关资料。
2、对本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进行认真分析,并回答每个问题。
3、作业字数在500-1000字之间
我方A服装公司1月份同美国B公司签订T恤出口合同,该合同规定数量8000件,贸易术语为FOB宁波,货物应当于5月15日前交外方指定承运人。5月9日A公司将8000件T恤平均装在80个包装箱内交给B公司指定的“宏发”轮。船长进行初步检查后出具了清洁提单,然后A公司凭它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物到达美国后,B公司立刻进行了检查,发现许多箱子内体恤衫数量不足,随即让商检机构检查,而后者也出具了数量不足的证明。由于A公司已经议付了货款,所以B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A公司则声称:第一、承运人出具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没有破损和数量不足的情况 第二、FOB术语规定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B公司应当去找承运人进行追究责任。第三、B公司是在A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单方面检查,该检查结果是不能被接收的。
根据A公司的解释,B公司去找承运人,要求它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答复到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此外还提供了A公司所出具的保函。因为A公司在准备交货时由于时间紧迫,为确保能够马上去银行议付货款在承运人没有进行对全部货物进行检查时要求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并承诺如因货物残缺短少而导致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因此B公司再次向A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短少的全部责任。
问题:
1.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有哪些作用?
提单的定义: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表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物权凭证: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物权。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向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因此,提单具有货物凭证性质。正本提单是卖方凭以议付,买方凭以提货,承运人凭以交货的依据。提单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契约证明。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证明。
2.什么是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带有关货损或包1
装有缺陷之类批语的提单,银行一般要求卖方押汇时提交清洁提单。
3.什么是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4.以FOB术语中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解释在本案中是否正当?
否FOB术语规定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它的前提是货物在越过船舷前有经过指定的商检机构检查过,确定货物完好无损,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之后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中货物在越过船舷前没有经过商检机构检查,不能确定货物完好无损就出具清洁提单,A公司还出具了保函,因此卖方A公司还是有责任的,所以FOB术语中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解释在本案中不正当。
5.你们认为该案最终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14.补偿贸易合同样本3篇 篇十四
补偿贸易合同又称“补偿贸易协议书”。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就补偿贸易方式、方法、基本权利义务等问题签订的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补偿贸易的项目,设备或技术的规格、数量、价格和提供的方式、期限、补偿产品的规格、数量、计价办法,提供的方式、期限、补偿贸易中的信贷与担保、运输与保险,双方责任条款和争议的解决等。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补偿贸易合同样本,共3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补偿贸易合同样本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 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______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的______,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款;
鉴于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该项机器设备;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出售______,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贸易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的_____________型机械__________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经双方协商,用_____工厂生产的______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
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补偿贸易合同样本篇< 二
本合同由ABC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XX(以下称甲方),与XYZ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XX(以下称乙方)于19XX年X月X日在中国XX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 数量:2台。
1.3 价格:
XX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开始支付。
1.5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 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 检验:
1.8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XX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XX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 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 数量:
铡丝绳每年XX米。
2.3 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XX。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XX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
乙方:
补偿贸易合同样本篇< 甲: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双方代表同意订立本协议,其条款如下:
1.商品
(1)甲方保证整批供应__________________全套设备,细节详见附表一。
(2)乙方保证出口__________________以向甲方补偿设备合同金额。规格详见附表二。
2.价格
(1)加工设备每套的成本加运费到_________价格为_________元,包括:
_________离岸价:_________元;
海洋运费:_________元;
利息: _________元。
(2)_______每_______箱_______离岸价_______元。
3.装船期
(1)加工设备在_______;
(2)_______在_______年_______月份。
4.装货港
(1)加工设备在_______;
(2)_______在中国_______。
5.目的港
(1)加工设备到中国_______;
(2)_______到_______。
6.支付条款:用对开信用证。
(1)乙方在签约后十五天内,为加工设备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其金额不少于_______元,见票_______天付款。这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有在乙方收到甲方为_______对开的信用证后才能生效。甲方在收到这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应及时装运加工设备,提供本协议第七条所需的单证和一百八十天期的汇票,以便取得他的银行的承兑。
(2)甲方应在其汇票得到银行承兑后七天内为_______对开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不少于_______元,见票即付。该对开信用证的条款应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7.单证
双方在议付时均应向付款行交送下列单证:
(1)整套可转让的、已装船的、清洁的、待指定的、空白背书提单,并分别注明:a.加工设备的“运费已付”;b._______的“运费待收”。
(2)发票一式_______份。
(3)装箱单一式_______份。
(4)制造厂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
(5)装船后立即发给买方的有关船名、装船日期、数量、金额的电报通知的副本。
8.品质保证
(1)甲方保证该设备是用最好材料和头等工艺制造的,崭新而未用过,在各方面均符合本协议的品质和规格的规定。保证期为十二个月,从提单日期起算。
(2)乙方保证_______头品质达到中国出口标准。
9.备注
甲方应派一名工程师到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和试车工作。_______的机票费用应由甲方负担;_______的交通食宿费则由乙方负担。
甲方: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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