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2024-11-30

某大学聘用人员考核办法(10篇)

1.某大学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篇一

XXX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因工作需要,XXX局聘用以下工作人员,并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聘用人员

司机1人,门卫1人,食堂后勤1人。

二、主要工作职责

司机:

1、按照机关事务中心工作安排完成出车任务。

2、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做到勤维护、保养、保洁。

3、严禁超载行驶,严格限定乘坐人数。

4、保证车辆安全驾驶、不得出私车或用于运载货物。

门卫:

楼内安全保卫:

1、门卫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门卫人员要穿着整齐,仪表整洁;

2、对进出人员严格实行登记制度,闲杂人员禁止入内;接

待询问要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当;

3、门厅、门卫室内要保持地面、门窗整洁、用具摆放整齐;门厅花木要做好养护;

4、要保证电话联络畅通,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

5、加强水、电、火、盗等安全防范,每日要做好夜间巡逻;夜间不得顶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门前院落清洁管理:

1、要做好门前院后的清扫卫生,无垃圾,无杂物堆放;

2、要做到门前楼后树木、花草及时养护、修理;

3、做到门前车辆停放有序。

食堂后勤:

1、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职工的早、中、晚餐,保证干部职

工的正常饮食;

2、要做好食堂的日常管理和采购工作;

3、要确保食品100%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要保证食堂的清洁卫生,桌椅板凳摆放有序,锅碗瓢盆

等厨具干净卫生;

5、要听从办公室和上级领导的临时工作安排。

三、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除门卫二十四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外,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聘用人员需与受聘单位每年签订一次用工合同手续,工资按月发放,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三险”,同时适当享受局机关的福利待费。

四、工作考核及奖惩

以上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并在全局大会上进行测评。“优秀”票达到95%的参评率考核结果为优;“良”票累计5票考核结果为良;“差”累计5票考核结果为差。

考核为优的,季度奖励200元

考核为良的,季度不作奖励

考核为差的,季度扣发下月工资100元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辞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各级政府明文规定不允许招用的,甲方必须执行的;

3、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用工合同:

1、乙方不能履行职责,不能上班的;

2、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的;

3、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

4、不尽心尽职,连续一年考核结果为“差”的。

(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乙方可辞呈。

(四)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用工合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二

2.某大学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篇二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中央人才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在逐步推行现有各类人员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新时期学校发展需要的管理与分配模式,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以加强学校管理及教辅系列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同时保障来校受聘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制的内容

聘用制是指学校与应聘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用人制度,被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实行聘用制聘任的范围

㈠2007年1月1日起,新进学校的教辅系列岗位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

— 1 — ㈡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

㈢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

三、岗位分类

㈠教学岗:主要从事教学工作;

㈡教辅岗:主要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㈢事务管理岗:主要从事学校机关、院系、直属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 薪酬结构及调薪管理办法

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构成。其中:

基本工资:体现为任职资格、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等。目前主要根据个人学位、工作经验和职位来确定,逐步完善后将根据个人的能力、岗位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

聘用制聘任人员的聘用期限为1至3年,首个聘期均含三个月试用期。聘用制聘任人员按合同管理,每一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考核,每年还需参加考核。

聘用制聘任人员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年调整一次工资。

聘用制聘任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岗位进行定岗定薪。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㈠社会保险:由学校委托广州市(或广东省)人才交流中心为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金中,需要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支付;需要个人缴纳部分,学校从个人收入中按规定比例代扣。

对于个别享受薪酬的,由受聘者个人委托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参保凭证交学校备案(退休教师将退休证复印件交学校备案)。

㈡医疗待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由社保局按医疗保险的标准(待遇)给予解决。在学校门诊部看病,按自费医疗收费。

㈢住房待遇: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房。在学校有房源的前提下,租住学校住房的,按学校规定收取租金。

㈣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费用由本人缴纳。

㈤假期待遇:1.根据所聘岗位按学校规定休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休寒、暑假。2.受聘者参照《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税制待遇的规定》办理婚假、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手续。

㈥其他福利待遇:

1.聘用制聘任人员可在学校办理图书证,借阅图书资料。2.聘用制聘任人员有参加学校工会活动的权利; 3.按在职人员节假日奖金的标准发放节假日奖金。

4.聘用制聘任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学校正式编制人员同等待遇。

— 3 — 5.1个聘期结束后,被聘管理系列副科级及以上岗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如所在单位有事业编制数,连续2年考核优秀,经学校研究同意可列入事业编制聘任,并享受学校相应的待遇。

六、其他相关规定

㈠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非固定编制人员,其薪酬待遇原则上按原合同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为止。若符合学校流动编制人员的聘用条件,申请重新应聘的,需经用人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应聘,受聘者按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㈡以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受聘的流动编制人员,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享受九级管理服务岗或十一级教辅岗(教学岗)中的相关薪酬待遇。

㈢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按照学校对在职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户口一般不挂靠人才市场。

3.兼职教师聘用及考核办法 篇三

兼职教师选聘办法和考核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选聘好兼职教师,对我院建立一支水平较高、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制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兼职教师选聘条件

(一)政治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德才兼备,敬业爱生,治教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服从学院的管理和规定。

(二)注重自身素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思想品德、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必须具备完成模具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职业教育特点。不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试讲或试训操作合格才能聘用。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教学工作。

二、兼职教师聘任办法

(一)兼职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归属,按照“必需、精选”的原则,由系负责遴选,报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然后由系聘任。系根据课程开设需要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兼职教师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并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得到落实。

(二)兼职教师联系落实后,由本人填写兼职教师任课审批表,和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三)兼职教师被聘后,如发现教学态度差,或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系应上报教务处组织相关教研室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若其教学工作仍无改进,系有权报请教务处解聘、撤换。如需解聘、撤换兼职教师时,系部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选聘程序

模具制造技术项目组

(一)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发布下一学期兼职教师选聘通知。

(二)应聘兼职教师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报《兼职教师任课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教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三)由选聘考核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试讲人员名单。

(四)组织应聘人员试讲和实践操作。

(五)根据试讲情况和应聘者的其他条件,研究确定兼职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人事部门、教务处、系共同负责兼职教师的管理,以系管理为主。兼职教师必须接受所属教研组的业务管理,原则上应参加教研室教研活动。

(二)兼职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至一学期,其正式聘用期限根据教学需要和本人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而定。

(三)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要求由系负责安排提出。

(四)兼职教师的考勤、考核工作由系负责完成。

(五)系要通过教学检查、听课、学生评教、抽查学生作业、期末考试成绩统计、比较等各种方法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并及时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

(六)系上要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对兼职教师各学期所授课程、教学效果、教学评价及在本校的教学经历等建立档案,以便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七)教学过程中,如因教学能力不足,学生意见较大,经帮助后无明显改进的,系有权报请教务处解聘、撤换,并由系另外聘请教师或安排其他教师接课。

(八)学院定期召开兼职教师会议。

五、附则

4.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方案 篇四

随着我校不断的发展,需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经研究决定对外聘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领导小组

1、负责:

2、考核组成员:

3、工作人员:

二、考核对象

外聘教师及行政工作人员

三、考核时间

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8日

四、考核指标分类

1、帮扶教师给聘任教师总体评价(写评语)及评分;

2、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分值及教学工作量;

3、聘任教师的听课记录表、教案和2000字的教学心得;

4、科室负责人评分;

5、科内所有教师打分;

6、被考核工作人员述职;

7、科室外群众打分。

说明:外聘教师按1-6七项指标进行考核,行政工作人员按4-7项考核。

五、考核要求

1、从工作人员的实际出发,考核工作态度、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2、做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标准统一。

3、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准备。

5.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版本:A

修改状态:2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更合理的调配使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通过制定规范化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聘用人员的才智,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以期建立对聘用人员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和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及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二、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人事科根据医院“十一五”期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医院对人员需求的实际状况,制定人才需求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人事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相关人才人事网等)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人事科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聘用人员进行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同意。

3、经考试、考核后,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1、医疗卫生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其待遇根据来院时的学历,分为以下几类:

(1)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聘用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享受奖金待遇,未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或具备岗位准入资格在医院工作未满一年,享受医院平均奖的二分之一。

(2)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工资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作满一年且取得岗位准入资格者,(按照本办法的考核方法)考核测评合格上岗后,工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奖金待遇由所在科室考核发放。上述人员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确属医院急需人员,比照医院同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医院引进和聘用的高层次学历人才(如博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按照医院的《南昌市第九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2、医院聘用的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另议。

3、所有正式聘用人员,医院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及公积金,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4、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工会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休假待遇(含男、女职工计划生育假)。

6、聘用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等。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科组织,安排相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专家等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人事科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岗位准入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方可继续聘用。

3、已取得岗位准入资格的聘用人员,服务年限均不少于5年。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职的人员,须按聘用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4、聘用人员如若报考研究生,需经医院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医院报考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实行科室、专业考核小组和医院考评委员会三级考核。

(二)各级考核组织职能

1、科室考核

科室考核由科主任、护士长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3-5人。负责对本科室聘用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按量化的考核标准对其执行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专业考核小组

专业考核小组由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资深专家5-7人组成,在科室考核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3、医院考评委员会

医院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由医院党政领导、人事、监察、党办及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评分等级的最后确定。

4、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考核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用人科室按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考核评分一次,填写《聘用人员考核评分表》,每人一份,报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科室存档。

考核,由聘用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评价,科室签署意见,专业考核小组考核评分,院考评委员会确定评价等级。

(四)、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1、考核内容

(1)平时考核内容为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2)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集体观念。

能: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业务技术能力和提高业务水平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主要考核聘用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2、考核程序

(1)平时考核由科室考评小组在每季最后一个月30日前完成,并于下月7日内交主管科室审核存档。

(2)考核程序

①个人述职。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②科室考评。科室考核小组根据聘用人员的个人述职报告及德才表现、工作业绩,结合其平时考试考核成绩给出初步评议和评分,由负责人写出评语。

③考核小组考核。专业考核小组根据聘用人员的任职表现、个人材料和科室考核小组的意见,按照德、能、勤、绩、廉各项逐个指标评分,写出考核意见。经综合评价后,确定考核等次,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经医院考评委员会审批。

④医院考评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聘用人员的考核等次。

⑤考核结果由各专业小组通知本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专业考核小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医院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医院考评委员会作出最终评定。

⑥人事科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按规定归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作为今后晋升、晋级、续聘、低聘、解聘、奖惩和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确定为优秀及其他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医院考评委员会及考核小组反映。

(五)考核的标准及等次。

考核标准见附表。分医疗、护理考核标准。医疗人员均须符合《南昌市第九医院临床医师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住院医师业务考核标准,否则不能评为称职;硕士研究生在聘期内,应按医院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一篇,否则不能评为优秀。

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六)考核结果的适用

考核结果与继续聘用、解聘、调整工作岗位、晋职、晋薪及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挂钩。

1、考核结果优秀者

①已享受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待遇的聘用人员,考核优秀者,享受在编职工待遇,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②按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资待遇人员,第一考核优秀且取得岗位准入资格者,按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套改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增加享受保留补贴78元和地区补贴170元。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享受在编职工待遇,享有各项津补贴(含护士10%工资和护龄津贴)。

2、考核结果称职者

①已享受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待遇的聘用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者,增加一次一级薪级工资。

②按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资待遇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称职且取得岗位资格者,按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套改工资。

3、考核结果基本称职者

考核基本称职者,暂缓签订聘用合同,对其诫勉谈话,待岗3—6个月,期满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降至本类人员最低档。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医院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称职者,即予以解聘。

4、考核结果不称职者

考核结果不称职者,按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5、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聘用人员的解聘

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直接解聘:

1、严重差错及以上过失;

2、违反医德医风情节严重;

3、因本人责任引起重大医患纠纷及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5、考核不称职;

6、连续两个考试周期未能取得岗位执业资格;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8、因隐瞒个人身体状况患有不宜从事本专业工作者,如精神障碍等重大疾患。

9、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责任追究或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被解聘人员均不享受当年终奖金及相关福利,但医院提前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八)、解聘程序

1、根据考核结果,在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前根据医院考评委员会的意见,由主管科室提出解聘意见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2、由医院直接解聘的人员,由人事科通知当事人和主管科室,并办理解聘手续。

(九)聘用人员的辞职和程序

1、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需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内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应提前一周,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申请的形式,经所在科室及主管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填写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

2、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参加进修培训的,如个人与医院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进修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未与医院签订协议的,则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辞职人员擅自离职或拒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医院不予证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对社会保险等予以冻结;对有可能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本院聘用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篇六

案)

第一章

一、为了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聘用人员利益,维护医院稳定,推进医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编制以外,医院聘用的各类人员。医院聘用人员管理突出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稳定的医院人才队伍。

三、岗位的核定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四川省2008年—2020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年修订版)》《、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和临床需要,卫技人员与床位比0.88:1,卫技人员数占总人数比例85%以上,中医药人员≥60%,病房床位数与护士比1:0.4。

第二章

行政管理

四、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 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协助财务科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八、用人科室根据专业需求,年初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报经院长批准。

九、人事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填写《编外人员聘用审批表》报院长签字同意,由用人科室安排工作并登记考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轮转科室,进行岗前轮转;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科室安排试用期工作。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6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

十、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长确定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每1—3年为一聘期。聘用人员其试用期记入院龄。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条件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十二、各类人员基本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持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1、临床医师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或第二学历为本科毕业,持有医师执业证书者。

2、护士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或本院工作3年以上助理护士,且已取得护理专科以上学历。

3、助理护士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4、医技师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相关专业如:放射医学技术、医学检验、药学、康复治疗技术等)。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条件:

1、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专业特长。

(三)工勤岗位人员条件:

1、具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精神。

2、持有相应专业岗位资格证书。

3、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

(四)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急需人员可适当放宽)。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

第七章

聘用人员待遇

十三、工资待遇

依照《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社会保险待遇: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参照企业标准为其办理养老等保险费用,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十四、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科组织相关科室,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十五、各科室应按照与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执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业管理;同时,各科室应积极解决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与要求。

十六、业务主管职能科室和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绩评价和考核。

十七、医院与被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医院对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人员予以续聘。

第九章

聘用人员的解聘、辞聘

十八、解聘

(一)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或科室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服从科室管理,拒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

6、连续旷工超过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7、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8、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告,报院长批准,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十九、辞聘

1、聘用人员提出辞聘,需提前1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办理 辞聘手续。

2、聘用人员要求辞聘者,除向医院偿还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各项险种投保的费用外,凡曾由医院派出培训、学习,未满规定的服务期限者,按服务年限长短,一次性将培训、学习所报销的费用,按规定退还医院。

第十章

二十、医院其它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二

十一、现有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保持不变,按原核定工资标准执行。

7.某大学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篇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代理。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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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

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

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代理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对象、代理期限、代理内容,确定代理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代理制和阶段性人事代理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也可结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或结束人事代理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代理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

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校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后勤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总务科,负责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等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 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决定,并报备案)。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聘用程序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各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的后续聘用于每年2月份、8月份定期进行。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发布聘任信息: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考试和录用: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聘用结果公示: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试用期: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提前30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天书面通知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 未足额支付工资;3 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4 违章指挥,强令聘用人员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聘用人员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损害的,各服务中心可上报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害;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 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6 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 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十七条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聘用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聘用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 部门撤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后勤管理处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

各中心可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定期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850元/月为基准,上下浮动10%。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上调10%;违反劳动纪律,表现恶劣,考核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下调10%。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与人事处协调,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费缴纳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并报人事处备案;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各服务中心应视情况给予特殊岗位津贴,随工资发放。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后勤管理处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宏观管理;各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职责: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情况,核定聘用人员的用工指标;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建立和健全后勤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 负责各中心聘用人员需求的审批;负责具体组织聘用人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组织各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聘用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监督各服务中心对聘用人员实施规范管理和定期考核;负责与人事处协调办理聘用人员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各服务中心职责:严格执行后勤管理处有关聘用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师生工作生活顺利进行,保证学校利益和聘用人员个人利益不受损害;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将直接涉及聘用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聘用人员;负责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需求、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 4 负责配合聘用领导组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和资格审查;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名册和聘用人员档案,并设立负责聘用人员的兼职管理人员。每月定期上报聘用人员流动情况,每季度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爱岗敬业的教育;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安排聘用人员住宿的,应对聘用人员的住宿环境定期检查,确保整洁、安全;如遇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第二十八条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及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聘用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聘用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要服饰整洁、举止得体,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聘用人员在各服务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准赌博、酗酒。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勤管理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9.某大学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范完善新招(录)聘人员试用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岗位特点,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以聘用合同和拟聘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参考,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二)考核标准

试用期考核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达到40%以上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考核时,考核单位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单位在编人数小于5人的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用期考核一般按个人总结、单位民主测评等步骤进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撰写个人总结,并在评议时进行述职,述职后,被考核人单位负责人可对其个人表现进行点评;

2、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主要为所在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评议打票),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3、考核小组将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考察报告,提出考核结果(是否续聘);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被考核人。

(四)考核结果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整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考核实效,严格考核程序,结合近几年考核中出现相关问题,拟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1、对医疗专业技术和教师岗位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民主评议进行调整,主要是进一步体现岗位特点,增加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相关内容,具体是: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主测评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领导评议,占40%,二是所在处(室)、单位同事评议,占20%;三是服务对象(以诊疗对象为主)满意度随机调查,占40%,随机抽取数量不低于服务对象总数量的30%。教师民主测评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学校领导(校长、副校长、教研组长、级部主任)评议,占40%;二是所在学科教研组同事评议,占30%;三是职专、高中、初中随机抽取不低于任教学生总量30%的学生进行满意度调查,占20%;四是职专、高中、初中随机抽取不低于任教班级学生总量30%的学生家长进行满意度调查,占10%;小学、幼儿园随机抽取不低于任教班级学生总量30%的学生家长进行满意度调查,占30%。

2、对确定不合格民主评议票比例进行调整,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达到40%以上调整为达到30%以上。具体是:凡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达到30%以上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们将分别征求卫生计生、教育部门意见,如无异议,2017年我们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10.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

(试 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单位人员聘用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医技等专业技术和其它工作人员。

二、聘用条件

单位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职务职称(收费室、后勤除外)。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热爱医院,爱岗敬业,具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延缓聘用或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院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院医务科和护理部组织相关考核,考核试用合格者,即可填写转正申请表,完成相关手续。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单位各执一份,报县卫计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

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准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大专岗位对应为550.00元,本科对应590.00元;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5、6、7级。边补220.00元;取得执业资格每月发给基础绩效300.00元。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年,中级15元/年,高级25元/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志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

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采取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业绩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聘用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工会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3)本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息烽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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